实用变更执行申请书 变更执行人的申请书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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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执行申请书【第一篇】
被执行人:河北和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井陉县微水镇岩峰村。
执行请求。
1、请求由贵院执行或指定其他法院执行本案。
2、因本案产生的全部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河北天颐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河北和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历经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并经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作出浙温商终字第585号生效判决。
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河北天颐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向井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井陉县人民法院于1月4日立案受理,但时至今日井陉县人民法院仍未对被执行人采取有效执行措施,本案的执行无任何进展,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具体情况如下:
1、被申请执行人河北和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为井陉县当地的企业,工商登记载明注册资金300万元,但实际上该企业既无土地房屋等财产,也无实际的经营场所,其所谓的经营地点均为租赁,该企业实际是没有固定资产、没有固定经营地点、没有固定工作人员的“皮包”公司,该公司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但执行法院明知这一情况,既不对出资人采取相应的措施也不对该公司提出司法建议移交相应机关处理,而仅以无财产为由将本案中止执行,是明显的地方保护,偏袒被执行人。
2、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查封了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冻结资金105万元,但其后该银行私自将冻结资金解冻,冻结资金被划走。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执行法院陈述该事实请求追究解冻银行的责任,但执行法院对申请人的合法请求置之不理,并未追究该银行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生效判决得到有效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特向贵院提出申请。
此致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河北天颐医药药材有限公司。
207月6日。
变更执行申请书【第二篇】
申请人:胡忠住址:平朔生活区五区12楼101室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代县中小企业局。
法定代表人:闫德光原。
被申请人:代县乡镇煤炭运销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存梅请求事项:
请求变更代县中小企业局为被执行人或追加被执行人,并与原公司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原被申请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xx年11月4日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朔民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裁定由原被申请人代县乡镇煤炭运销公司给付欠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申请人依法于20xx年11月27日向朔城区人民法院提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
1、被申请人是代县乡镇煤炭运销公司股东出资%,朔城区人民法院下达了(20xx)朔城执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
2、20xx年原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承包合同,原被申请人一次性缴纳被申请人承包费七十五万元。合同约定原被申请人不承担承包前的一切债务。(附承包合同书)。
3、原被申请人在20xx年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违规办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煤炭经营资格证》被山西省有关部门吊销,所有公章被代县中小企业局收回,公司随及被解散终止经营,自20xx年营业执照未年检。(附件2)。
4、被申请人利用原被申请人营业场所(铁路专运线)重新注册新的公司进行营运。鉴于上述理由证明,被申请人是原被申请人的主管部门又是开办单位,同时收取了承包费,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所以变更被执行主体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81条之规定。(附件1)为了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到及时执行,充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关于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之规定。
申请人特申请变更被申请人代县中小企业局为新的被执行主体,并负连带偿付责任。
此致
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胡忠20xx年8月21日。
变更执行申请书【第三篇】
工商局:
我单位位于南通市港闸区陈桥乡河口村11组,由于经营的需要,现欲搬到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颜港村3组。现申请将营业执照证上的经营地址进行相应变更,特此申请,望批准为盼。
申请人:设备有限公司。
时间:20年x月x日。
文档为doc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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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执行申请书【第四篇】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1961年出生,汉族,住济南。
被申请人:____有限公司住所:济阳县__镇。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技术转让及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现变更诉讼请求如下:
二、判令两被申请人共同返还货款人民币45000元并赔偿相应损失。
变更理由如下:
20xx年12月11日申请人与济南恒隆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废橡胶、废塑料油化设备生产线技术转让及销售合同》。签订合同当日,申请人依约给付被申请人王某某定金20万元。20xx年2月27日申请人给付被申请人王某某合同款125万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要提供给申请人的设备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生产燃料油的标准,根本实现不了合同的目的。特此申请!
此致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