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经侦案件调研报告 案件防控调研报告(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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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案件调研报告【第一篇】

一、贯彻执行《决定》的基本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重视学习宣传。自省_会《决定》公布后,县法院及时组织干警认真学习讨论,并通过标语、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多方式、多渠道地宣传《决定》的有关内容。县政府转发了《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配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全县基本建立了由党委、人大、政府、司法机关等多方面参与的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三)执行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县法院始终坚持把司法为民作为执行工作的根本宗旨,开展集中执行、突击执行、专项执行等活动,采取申报财产、查封扣划、依法搜查等措施推进执行工作,使执行难的问题逐步得到缓解。xx年—今年5月,共执结各类案件1524件,执结率为。

(四)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效果显著。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积极稳妥地处理执行积案1256件(其中委托执行案件43件)、清理执行信访案件14件。自xx年以来,针对权利人为信用联社、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纠纷展开专项执行活动、集中开展了计生部门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的执行、尤其是对青龙米业涉及200多位债权人的系列执行案件的妥善处置,得到了县_会负责人的充分肯定。

(五)执行队伍素质逐步提高。县法院始终把队伍建设作为重中之重,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警示教育活动,积极参加省、市法院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xx年1月,院全体执行人员参加第三次全国法院执行人员综合素质考试,有效提高了执行人员执行生效裁判、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几年来,县法院执行局的工作多次受到市、县委政法委、市中院、县法院的表彰。

二、当前执行工作面临的问题困难

1、审判与执行协作配合机制还不够完善。有的案件审判与执行脱节,造成执行困难。如在立案审判阶段采取保全措施不力,没有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结果错失执行良机;有的案件虽然保全,但未严格依法定程序办理,导致被保全的财物被变卖,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2、执行内部管理工作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一是案件执行时间跨度较大,透明度不高,申请人无法及时了解执行进度,误认为法院执行要靠关系,以致当事人对法院公信度产生怀疑。二是执行工作的考核机制不够科学。上级法院片面考核高执结率,导致下级法院将未执结的中止案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终结条件的案件以程序终结的方式全部统计到执行结案的总数中,有效执结率不高。三是执行工作保密制度落实不够到位,致使部分被执行人轻易躲过追查、逃避执行,群众对此反响较大。

3、有些被执行人少数部门法制观念不够强。一是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拒不履行的现象较为普遍。xx年—今年5月审结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自动履行率仅为。二是执行中部门或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时有存在。从调查的情况看,涉及需要村委会协助执行的案件尤为突出。如沈巷集中区的征地拆迁补偿案件,由于村委会的消极抵触等原因,致使39起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

4、少数执行干警自身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有的执行法官对案件裁判文书审查不细,法律程序没有做到位,致使执行工作陷入被动;有的执行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在查找上有一定困难的,没有穷尽执行方法努力追查,耽误了执行的最佳时机;有些执行人员遇到比较棘手的案件,方法单一,致使案件久拖不结,未能达到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1、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备的信用制度,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缺乏有效监管,被执行人规避、逃避执行现象十分突出,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寻成为普遍现象。

2、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占较大比例,其中相当一部分刑事附带民事、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案件,因被执行人下岗、重病、离婚、服刑等原因,往往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3、联席会议制度落实不够到位、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尚未充分发挥作用,削弱了执行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有的单位部门不依法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导致执行财产难以查找,查找到的财产难以控制,控制住的财产难以变现,变现的财产难以过户的现象依然存在,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

4、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还不能满足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执行工作中常常面临法律依据不明、执行方法不足、强制措施乏力等困惑。

三、加强民事执行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执行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县法院应当主动与普法、宣传部门加强联系,以“xx”普法教育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大的《决定》、认真领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开展以案释法教育,介绍执行流程、措施、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增强公众尤其是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执行工作的了解,提高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的意识,营造有利于执行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执行工作机制。一要努力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的执行工作新格局;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工商、国土、城建、金融等单位的联系与协作,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全面而有效地发挥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作用。二要建立健全各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源头上化解“执行难”的问题。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工作制度,积极探索非诉讼解决方法,缓解法院的执行压力。三要进一步拓展创新执行工作方式方法。深化审执兼顾、协警参执等方式,积极探索并运用担保执行、抵偿质押执行、限制被执行人出境、限制高消费、强制审计、代位履行等新举措,为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提供制度保证。

(三)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切实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法院内部要进一步规范审执分立,科学界定执行机构与审判机构的职能分工;进一步明确执行审查权执行实施权的界限行使主体,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建立健全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充分利用执行信息管理系统,规范执行工作程序,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落实执行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进一步规范执行评估、拍卖、变卖等环节,严格执行款项的管理、发放工作,自觉接受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度。

(四)进一步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努力促进社会谐。对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申请人又属社会弱势群体的执行案件,要慎重采取中止或终结执行措施,做好申请人的工作,减少这类案件的申诉上访;对涉及需要村委会协助执行的案件,要加强沟通协调,力求取得一致意见,以促进执行工作顺利开展;对需追究担保人负连带责任的执行案件,要在查明被执行人的确无财产执行的前提下进行,尽量减少担保人的损失;对涉及企业银行的借贷案件,要根据不同案件、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特别是对资金一时紧张而有“造血”功能的企业,必要时要做好银行的工作,暂缓执行,给企业以回旋的空间。

(五)进一步加强队伍自身建设,全面提高执行工作水平。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干警的执行艺术、技能业务水平,引导干警克服怕当事人上访、怕领导过问案件、怕承担责任的消极畏难思想,切实做到执行有力、司法公正。进一步建立健全执行人员的奖惩机制,激发执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同时对执行人员在工作中不依法履职或执法违法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六)进一步健全司法保障机制,不断增强执行工作活力。一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加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经费保障力度,不仅要确保预算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还应从实际出发,根据集中执行、专项执行等实际需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二要加强与上级法院的联系沟通,建议上级法院修改片面追求高执结率的考核办法,建立客观的激励机制。三是法院自身要进一步重视支持执行工作,在人力、经费物质保障等方面适当予以倾斜,逐步改善执行工作的装备条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交通、通讯、安全等设备,解决好执行干警的后顾之忧,确保执行工作安全、有效地开展。

经侦案件调研报告【第二篇】

内容提要: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的缩影,婚姻家庭案件的妥善处理有利于有利于人们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社会的安定及伦理道德的维护。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使得婚姻家庭关系日益的复杂,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往往面临着很大的压力。本调研报告以宜都法院近三年的审判实际为落脚点,总结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和案件审理中面临的问题,分析相关原因并有针对性的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我院审理的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

(一)案件数量大

表一 **-**年各类婚姻家庭案件结案情况统计表

婚姻家庭案件作为传统的民事案件,案件数量大,占我院民事案件的30%以上,向来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点。婚姻家庭类案件以离婚纠纷、抚养纠纷和赡养纠纷为主,特别是离婚案件,占到婚姻家庭案件的85%以上,案件数量居各类民事案件之首,而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离婚率上升的原因,主要是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推动了婚姻道德观念的变化,离婚的社会认同度变高,对个人生活的影响变小,一旦婚姻家庭生活中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离婚便成为很多人的必然的选择。赡养、抚养二类案件数量也有所上升,赡养案件由**年的8件,上升至**年的14件;抚养案件主要包括变更抚养关系和抚养费纠纷,由**年的10件上升到**年的18件。其他案件主要包括确认婚姻无效纠纷、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确认/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等,案件数量维持在1-5件。

(二)案件调撤率高

表二 **-**年婚姻家庭案件调解、撤诉情况统计表

由于婚姻家庭案件的特殊性,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有着亲缘或血缘关系,但双方间的矛盾却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因此,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更加注意运用调解的方法来解决此类纠纷,以求达到最好的社会效果。婚姻家庭纠纷通常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调解工作也相对容易开展,特别是离婚案件中,随着当事人思想观念的开放,双方通常能够以正常的心态对待离婚,财产的处理和子女抚养争议不大的情况下,通常都能达成调解。

(三)案件起诉人多为女性

近三年以来,我院受理的婚姻家庭类案件中,女性提起诉讼的占60%以上,而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一方面反映了女性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提高,另一方面也说明女性仍在婚姻家庭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四)离婚案件中判决离婚率抵,调解离婚率高

表三 **-**年离婚案件处理结果统计表

从我院近三年的离婚案件统计数据来看,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数量相对较少,而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达到80%以上。为了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对于初次起诉离婚,没有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且有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案件,法院一般都会判决维持婚姻关系,给双方当事人恢复感情的机会。但是,随着人们精神文化生活的丰富,观念的逐步开放,多数当事人面对离婚情绪相对平稳,容易接受调解并能够达成一致,和平分手。

二、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证据不易取得,事实难以查清

由于婚姻家庭案件涉及男女间的婚姻及亲属间的血缘关系,矛盾常常积累在日常生活中,日常生活是一种持续的时间状态,双方当事人本是一家人,一家人在屋子里发生的事,不可能写什么字据,也不可能时时、事事让别人看到。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庭以外的人一般也不愿作证。当事人的家庭内部事务只有当事人本身最清楚,加上法律意识的欠缺,在婚姻家庭案件的处理中当事人往往容易忽略证据的收集。如起诉离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绝大多数只有结婚证一份,双方感情破裂与否,全凭当事人的陈述。在诉讼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使得法官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难以把握。另外,对于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过错行为,受害人取证也面临很多困难,许多当事人又不懂得如何收集证据、应该收集哪些证据,使得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支持。又如赡养纠纷案件中,被赡养人年龄普遍较高,文化水平低,作为弱势群体在举证能力受限的情况下,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仍然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使得赡养案件事实方面的证据主要是当事人陈述,其他相关的书证和证人证言较少。

(二)缺席审理案件较多,案件执行困难

在我院**年判决结案的108件婚姻家庭案件中,缺席审理26件,缺席审判率为%。的审判实践中,缺席审理主要有一下几种情况:一是由于一方长期在外打工,不与家人联系,处于下落不明状态,采取公告送达而缺席开庭审理;二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审理。缺席审理过程中,仅有一方当事人到庭,法庭往往无法调查核实案件的真实情况。以离婚为例,仅凭原告的陈述和证据审理,难以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财产、子女等问题均难以查明,无法处理,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缺席审理的案件往往不能实际执行,特别缺席审理判决的赡养和抚养费纠纷,无法解决案件当事人的实际困难。

(三)连带问题多,情、理、法矛盾突出

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情即为感情,是基于人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抚养、赡养关系所产生的母子之情、夫妻之情、兄弟姐妹之情等这些人类特有的感情。自从有了婚姻家庭关系,情就一直在起着调整家庭成员间关系的作用。所谓理即依据民间的习惯和礼俗所认定的“是”与“非”,也就是伦理道德。法是经国家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实行的规定人们之间权利义务的行为规范。正因为如此,婚姻家庭纠纷有别于其他民事纠纷,其中的权利和义务相对复杂,不能简单地以权威性的裁判来分清是非,或者即便分清是非,纠纷也不一定得到合情合理的解决,甚至有时表面上的纠纷解决了,却带来更多更严重的问题。同时,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相对滞后,立法不完善,法律规定针对性较差,多是一些原则的规定,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考虑诸多的情理因素,以法律为依据,但从结果和过程两个方面来看注重合理性,要符合人情,加大了审判的难度。

(四)婚姻家庭案件中财产和债务处理困难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财产呈现出内容新、数额大、资来源复杂的特点。因各种形式而产生的债务都可能在婚姻家庭案件中产生,共同债务的认定处理也成为复杂的问题。离婚纠纷、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案件中涉及财产债务处理的问题认定和处理通常比较困难。婚姻家庭案件中争议最多的财产是房屋,农村在老房宅基地基础上所建的房屋,一方父母或成年子女与其共同生活,离婚案件或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案外人中主张诉争房屋为家庭共同共有,要求参与不动产分割的现象普遍存在,导致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一次性分割,引发更深层次的矛盾。

离婚案件引起的债务纠纷中,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找亲戚朋友所举债务没有借据的情况难以认定、一方在离婚时伪造债务以减少另一方在共同财产分割中的份额难以查清等问题也很常见。亲朋间的债务一般考虑“面子”一般不出具借条,当债务人的婚姻出现问题,这些债务人只能是补打借条。这种白条从证据认定角度来讲,债务人配偶一般否认债务的真实性,法院也不易认定,解决此种纠纷也变得很复杂。

除此之外,婚姻家庭纠纷还常常涉及彩礼的返还问题,彩礼在我国大部地区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实务中因彩礼引起的纠纷也不在小数。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未对彩礼定性,理论上和实践中也存在争议。《婚姻法》相关解释中仅规定了返还条件。即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其次关于返还的主体,因彩礼或者收受彩礼的主体有时不是婚姻的男女双方,可能是双方父母、亲友或媒妁的行为,那么一旦发生纠纷,谁来返还?最后关于诉讼时效如何把握,有的男女双方结婚多年子女也已出生,法律也未明确婚后多年彩礼可以不返还,故一旦离婚也会有一方提出返还的问题,这时到底如何返还,返还多少,实践中如何处理各有不同。

三、婚姻家庭案件审判中问题解决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对婚姻家庭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引导

针对婚姻家庭案件当事人诉讼能力差异大,社会影响大,收集证据困难的特殊性,在诉讼过程中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引导十分必要。一方面,要强化庭前引导,做好释明工作,提高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了解举证责任,知晓证据不足的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对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分享的“2023年经侦案件调研报告 案件防控调研报告(通用5篇)”,经其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后,凡符合条件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另外,在庭审过程中,适当的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确保庭审的效果。

(二)进一步强化婚姻家庭案件的调解工作

调解重情感,判决重规则,鉴于婚姻家庭纠纷人身性、道德性、情理性强的特点,调解对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更具有优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将婚姻家庭纠纷纳入调解前置程序的框架,也是基于对婚姻家庭案件该种特殊性的考虑。庭前调解便于法官及时了解当事人的婚姻家庭情况,诉讼原因,是否有调解的希望,做到心中有数“对症下药”。婚姻家庭类案件的处理中,常常出现人情、道德与法律的交织,贯彻“能调则调,多调少判”的原则,往往能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三)建立多元化调处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的机制

婚姻家庭关系的人身性和社会性增加了这类案件的审理难度,同时也为这类纠纷的解决方式提供了广泛的可能性。在强化婚姻家庭案件诉讼调解的同时,针对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的当事人和案件特点,广开调解渠道。如邀请当事人共同尊重、家庭成员中资历较深、威信较高的亲戚朋友参与调解;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妇联等基层组织、当事人所在乡镇社区办公人员或邻居协助调解;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乡镇基层组织、乡镇司法所积极参与调解。正对婚姻家庭案件建立专门的共建联调机制,通过各方力量,从根本上解决婚姻家庭中的冲突和矛盾。

(四)重视巡回审判,扩大案件社会效果

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涉及社会稳定和家庭伦理,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对于适宜公开审理的婚姻家庭纠纷,赡养纠纷开展巡回审判,除了能够方便群众,更能以案说法、以案释法、以案普法,扩大社会影响,真正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引导群众自觉履行义务,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促进社会和谐。)

经侦案件调研报告【第三篇】

一、主要做法

(一)抓组织机构建设,明确工作目标。××市各级农村信用社按照上级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把案件防控工作列为“一把手工程”。各级农村信用社成立了案件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了案件防控办公室职责,落实了工作任务,并指定了承办部室;为了把案件防控工作进一步落到实处,全市农村信用社层层签订了《案件防控责任书》。通过这些工作措施,有效建立了党委统一领导下的案件防控工作体系。同时结合上级监管要求,制定了《案防信息专项报送制度》、《案防协调联系制度》、《案件防控评价试行办法》等制度,深化了与各级农村信用社、各相关职能部门间的协调联动,实现系统内案防资源互联、信息互享、执行互动,充分发挥领导管理机关的“牵引机”功能。在实际工作中,××市各级农村信用社以“五抓”(抓分类治理、抓高发部位、抓跟踪整改、抓内部控制、抓案件问责)、“五结合”(整治与教育相结合、案件查纠与防范相结合、制度完善与制度执行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内部控制与文化建设相结合)为工作方法,开展“两项检查”突出“八个领域”,全面实现“三个目标”(继续降低案件发生率,提高案件成功赌截率,严惩犯罪分子、重处违规行为”)。

(二)抓活动开展,积极开展“案防成效巩固年”。为巩固案防成效,确保实现“无新发大要案件”目标,案件防控工作已成为促进本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市各级农村信用社延续了案件防控的高压态势,继20*年成功开展“制度执行年”活动后,20*年又被确定为“案防成效巩固年”。××市各级农村信用社认真按照监管部门下发的方案并结合本行实际,扎实有效的开展各项活动。主要开展了内控制度“大学习”,操作风险“大讨论”,三德“大教育”,典型案例“大警示”,科技信息系统风险、重点机构风险、重岗人员风险、金库管理和现金守押(包含现金押运外包给专业押运公司的)风险等四个大排查。

(三)抓协调联动,形成案防合力。××市各级农村信用社一是完善了案件防控会商机制,搭建好案件防控会商平台,实现案件防控办公室与各职能部室的有效沟通,形成案件防控的信息互通、举措互联。案件防控办公室除在现场检查中向农村信用社发出检查意见书外,还向对口部室发出了意见反馈书,力求形成监管督导合力。二是完善案件防控经验交流机制,按季(月)召开农村信用社案件防控形势分析会议,分析农村信用社案件防控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防控措施建议,及时进行风险警示。三是完善与公安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做好保额系统安全评与检查工作。

(四)抓重点领域检查,明确风险管控。××市各级农村信用社案件防控部门采取随机随时检查的方式,会同安保、稽核(内审)部门,对金库值守、账户管理、对账、大额支付、人员排查轮岗强制休假、风险提示、票据业务、sc6000操作系统等内控关键领域进行调查,实地查看各营业网点案防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二、取得的效果

通过以上措施的落实,××市农村信用社案件防控态势得以持续优化。

(一)促进各级农村信用社高管案防意识进一步提高。通过外部监管部门对各级农村信用社的巡查督导和内部案件防控责任的进一步明确,将发现问题与高管人员的任职考核挂钩,各级管理人员案防意识不断提高,发现问题得以持续改进就是有力的佐证。

(二)促进各级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加强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通过对账户管理、对账、大额支付、人员排查轮岗强制休假、风险提示、票据业务、sc6000操作系统等反复检查,各级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梳理了业务流程,加强了易发风险业务的管控。

(三)促进各级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针对存在的问题,各级农村信用社除不断改进流程,修复风险漏洞外,还进一步加大了制度回检力度,努力做到业务全覆盖,风险全覆盖。

固年”为契机,强化职工行为排查,加强职工政治思想教育,大力构建“合规”文化,坚持合规经营、合规操作,同时大力增强职工归属感,努力形成稳定的“大后方”。

三、存在的不足

(一)稳定性不足。案件防控的人力资源体系对案件防控工作的高效开展形成一定的制约。一是案件防控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对监管规制掌握不一。二是案件防控工作人员的监管业务技能的熟练程度不够。案件防控人员往往只能以会代学和从实际操作中学,业务技能不系统。三是对案件防控工作人员没有进行系统的监管业务技能培训,存在一定的“瞎子摸象”现象。四是案件防控工作人员身兼多职,这种案件防控职能由部室兼业的做法容易造成案件防控工作开展不细以致深度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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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案件调研报告【第四篇】

近年来,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大量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原因。我国人多地少,户籍制度又极大限制了农业人口的流动,农村土地一直是一种稀缺资源,且直接关乎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但长期以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模糊不清,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法律意识、合同意识淡薄,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缺位,加之国家近年来的惠农支农政策不断出台,农村土地承包引发的诉讼和信访事件频发不断。及时掌握和准确处理此类纠纷,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村的经济发展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

(一)成讼时间上的集中性

一方面,由于农作物的种植与收获受自然规律的制约和影响,90%以上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当事人往往选择在农闲季节提起诉讼,因此往往集中在每年的秋收后和春播前。相对于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在成诉的季节性尤为明显。另一方面,从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历史发展进程看,国家政策一直起到主导作用,相关立法只是将执政党的意识上升为国家意识,使政策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因此,国家农村土地政策做出重大调整前后,也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集中发生的时期。如国家出台xxx一免两补xxx土地政策后,发包方起诉承包方要求解除合同和承包方起诉发包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大批纠纷诉至法院。

(二)诉讼主体上的群体性

作为农业大省,黑龙江省农业人口总数为1191万,农业人口比例高达.但相当一部分农业人口在一系列惠农政策出台前,因经营土地成本高、收益低而外出谋生。国家从收取xxx两金一费xxx即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调整为统一征收农业税,再调整为免征农业税,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并实行粮食收购最低保护价后,农民经营土地的成本减少,收益显著提高。大批外出务工的农民纷纷要求回乡务农。部分纠纷中,发包方违约明显,承包方证据充分,胜诉率高,承包方往往选择共同诉讼。还有很多案件,起诉时仅仅是个别村民提起诉讼,但涉及问题却牵扯到其他村民或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群体利益,相当一批农户持观望态度。一个案件处理不当,往往引起连锁反应,波及整个村庄甚至乡镇。另外,受传统法律文化影响,农户们往往愿意凭借人多势众,甚至集体上访,赢得法院更多的理解和社会舆论的支持。

(三)纠纷类型上的多样性

长期以来,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模式较为单一,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和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农村经济发展呈现出多元、快速发展态势,农村土地承包也随之在承包主体、承包方式和权利义务内容方面体现出多样性。2003年3月1日施行的《xxx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土地承包、流转、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发包人的权利义务、救济方式和法律责任。首先,就承包土地的权属而言,既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有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还有权属不明的土地。从承包土地的使用状况而言,既有耕地,也有林地、草地。从承包者的身份而言,除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外,还有外来人员以招标、拍卖、协商等其他方式进行的承包经营,且承包面积较大,赢利性明显。纠纷类型除了常见的外出打工农民回乡要地、出嫁女回原住所地要地及相邻农户之间争地等纠纷外,还如,有的农户因举家搬迁到小城镇,将所承包土地连同附着房屋一并转让他人,但未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又反悔,要求受让人返还承包地,但不要求返还房屋。有的农户承包土地后又进行转包,在转包合同到期后,次承包人主张优先承包权。有的承包合同经乡土地纠纷仲裁机构裁决予以解除,村委会在承包方未退出承包地之前,又将争议土地另行发包,现承包户因权利受损,起诉发包方和原承包户要求村委会履行合同、原承包户退出土地,产生合同之诉与侵权之诉的竞合。有的农户先起诉调整转包费,经法院判决支持后,次承包人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该农户又另行起诉请求解除转包合同。有的农户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口头放弃承包经营权或弃耕撂荒,村委会将上述土地另行发包,后为满足该农户的要地请求,村委会又在其他农户的承包地中为其调剂,但其他农户拒不接受调剂而引发纠纷等等。

(一)合同签订不规范

1.合同主体资格混乱。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xxx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xxx但是在发包过程中,有些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职责分工并不明确,有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将同一块地分别承包给不同的村民,还有的村民小组将土地发包后,村委会收回村民小组已发包土地,重新对外发包或租赁,引发纠纷。

2.合同签订程序不规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但是在实践中,村、组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进行违规发包的情况屡屡发生,围绕承包合同效力产生的纠纷大量出现。有些村干部甚至在发包时搞暗箱操作,擅自以低价将土地发包给亲朋好友。有些村委会任意制订土地承包方案,以xxx优惠条件xxx将土地发包给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引起了村民强烈不满。

3.合同约定内容不完善。有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有口头协议,一旦发生分歧,极易引发纠纷。有的虽签有书面合同,但条款不完善、不具体,有些条款甚至违反法律规定。如土地面积无约定或约定不清,甚至有的连土地的四至都未约定,仅明确了地块名称。由于约定不明,双方又各执一词,事实和责任难以认定。有的合同没有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缺乏确保履行合同的制约机制,为当事人随意违约提供了条件,出现了随意缩短承包期、收回承包地和提高承包费,随意调整承包地,多留机动地不尊重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强迫种植、强迫流转承包地等。

(二)合同履行不诚信

1.发包方违约。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发包方非法变更、解除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内,非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xxx这是该法赋予农民长期、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核心内容。xxx但现实生活中,有些发包方为谋取利益,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收回农业用地用于营利性开发建设。二是发包方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的乡村干部不注意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还习惯用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方式和行政干预的手段对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滥加干涉,以发展集体经济、搞规模经营等理由强行统一种植作物,或者强制收回承包地。

2.承包方违约。主要包括承包方对土地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拒绝交纳土地承包费等情况。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承包方有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的义务。土地管理法对于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规定了严格的转用审批程序和征地、用地批准程序。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承包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审批手续,在承包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甚至容许他人在承包的土地内修建坟墓牟取利益。有的承包方在承包地上建筑、取土等,造成土地荒漠化,严重破坏耕种条件,使农用地难以恢复耕种。还有的承包方以各种理由逾期、拒绝交纳承包费,构成违约。

(三)土地承包管理不规范

1.没有土地清册或记载不详。现实中,很多村委会没有建立土地清册,或者用手写财务帐簿的方式代替清册,其中不少帐簿有改动,无法确定记载事项。有的村委会建立了土地清册,但是清册记载不详,承包经营的户主有的记载为原承包人,有的记载为受流转人;对各户承包土地的面积、边界记载不清,面积多为概数,诸如xxx道南边xxx、xxx沙坑北边xxx、xxx东房东边xxx等划分边界的字样十分常见。对于流转方式及变更理由基本无记载,关于流转土地的坐落、质量等级,流转土地的用途、流转期限没有记载的现象更是十分普遍。承包人之间发生争议时,村委会拿不出有力依据来证明土地使用权范围及流转详情,当事人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确认自己的权利,导致很多不必要的纠纷产生。

2.机动地管理不当。村集体在划分土地时一般都会保留一些机动地不做分配,将其租赁给农户经营,租期5至10年不等,且一般事先收取部分或全部租赁费。由于近年来国家减免农业税,农民负担大幅度减轻,一部分租赁户不愿意再承担原租赁费,甚至要求退还已预交的租赁费,双方发生纠纷。有些村集体为了收取租赁费用,预留机动地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未受益的农户发现当前种地效益好的形势,要求重新分配机动地,但原来的承包大户不愿意退出,产生纠纷。

经侦案件调研报告【第五篇】

作为调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最后环节——案件审理工作,是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办案程序在调查结束后,所进行的审核工作。案件审理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对违纪人员的处分是否恰当。切实坚持案件审理制度可以保证案件质量,使所办案件经得起检验,对于正确执行纪律和维护纪律的严肃性,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下面谈一下案件审理工作中的问题及建议。

一、牢固树立做好案件审理工作意识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是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处理工作,同时肩负着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的职能。特殊的工作特别要求审理人员,要有坚强的党性和高度的责任感。坚持原则、刚正不阿、秉公办案、不徇私情,敢于同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作坚决斗争,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不主观臆断,坚持调查研究,不偏听偏信,善于听取不同意见,要耐得住寂寞能坐、守得住关口有原则、有超凡的胆识敢斗争。因此审理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做好审理工作的意识,才能在原则面前能坚持、在压力面前不退缩、在委屈来时能承受。

一是深刻认识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案件审理工作的责任感。每一个案件审理工作人员,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从树立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建立健全教育、1 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高度,来认识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案件审理工作的责任感,用严格的审理、严肃的执纪保证案件质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2 气和,认真做思想工作,坦诚与之交换意见,听取他们的申辩,消除查办处理与被处分人员之间的误会、矛盾,使他们深刻认识所犯错误,真正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三是树立六种意识,努力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树立政治意识、加强党性锻炼、提升干好工作的思想深度,从审理工作的好坏关系、纪检监察工作是否有效的高度,增强做好审理工作的使命感。树立质量意识,提高依纪依法审理案件的工作水平。树立公正意识,从切实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权利的角度,做好审理工作。树立政策意识,多学习、深探究,推进审理工作的规范化进程。树立监督意识,强化审理内部监督的职能作用,处理好复杂的“人”“事”关系,建立完善内部监督、协调机制。树立创新意识,不断开拓审理工作新思路,建立健全“乡案区审”工作制度,探索“公开审理”的工作方式。

二、深入把握案件审理工作核心

始终坚持把提高案件质量作为审理工作的核心和首要职责任务,并在案件审理的每一个环节,时刻想到这一点、时刻牢记这一点,既严肃惩处违纪行为,又注意保护广大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并在工作中重点把握三个方面、处理好三个关系,使查办的案件做到组织满意、各方认可。

一是坚持原则、秉公执纪。处理好严肃执纪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既不能因为查办了一批违纪的领导干部,使一个地区的工作处于瘫痪,也不能因为怕影响地方经济发展,而对违纪违法行为置之不理。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就是为社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3 因此必须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通过秉公执纪惩处违纪干部,警示广大党员干部更好的工作、更严格的要求自己坚持原则,自觉地接受群众的监督,从而有力的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更好的为经济发展服务。

二是坚持依纪、依法办案,处理好严肃执纪与保护干部的关系。纪检监察机关担负着“教育、监督、惩处、保护”干部的职能,在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从而更有效的发挥案件查处的治本作用,对每一个案件的处理,都要认真贯彻落实“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做到不偏、不错、不软、不过,使被处分人员吸取教训、受到教育。三是讲政治、顾大局,处理好严肃执纪与区别对待的关系。既保证严肃纪律的执行,又注重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给犯错误党员干部一个改错的机会,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使他们更好地为地方服务。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案件审理工作职能,做到社会、政治和经济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稳步提高案件审理工作质量

围绕案件审理工作中心,贯彻落实各级案件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和工作中的不足,多措并举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

一是细心制定工作计划,不断推进案件审理工作。在认真学习上级纪委案件审理工作要点的基础上,必须突出特色突出工作重点,做到月月有计划、周周有

总结

、天天有进展。

4 的发展,法规的日益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日益增强,对审理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增强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创新审理工作的方式、方法通过大胆探索实践,来提高审理工作水平。

三是加强对审理干部的管理。纪检监察干部要“公正无私、刚直不阿、不徇私情、敢于碰硬”,审理干部更应如此。因此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注重自我学习、自我提高,通过平时工作中的影响和锻炼,使审理干部具备“坐得住、能静心、严把关、有原则”的基本素养,自觉抵制利的诱惑,排除情的干扰、防止权的滥用、警惕丑的侵蚀、顶住势的压力,在审理案件时真正做到公心、公平、公正。

四是坚持审理工作制度。坚持“一案三审”制,保证“二十四”字方针的落实,确保案件质量。案件进入审理环节,首先确定一名主审人员进行“初审”,主要是针对案件材料,进行事实、证据的应证,初步定性量纪,其次是在审理室内进行“二审”,由其他人员向主审人提问,所提疑问全部解决后进入“三审”环节,由审理小组成员在一起讨论,互提疑虑、互解难题,最后提交纪委常委会。坚持“首诉必受有申必答”制度,认真办理申诉复查案件,切实保障申诉人权利。坚持“乡案区审”制度,加强对基层纪委的业务指导,提高基层纪委办案水平,确保整体案件质量。

一、业务的专业性不够。纪检监察干部是行政干部中的一支特殊队伍,对专业的要求比其他部门要强的多,但很多纪检监察干部都是各行各业的半路“出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部门中业务性最强的一个科室,对审理干部来说,单纯的靠平时找书本进行学习,加上摸索状态的成长,总觉得系统性不够,不能进入审理工作的深层讨论研究,就更是难上加难了,工作效率不高,工作压力大,无形中使审理工作人员感到力不从心。审理室作为“纪委的法院”,不仅要代检察院公诉、代当事人申诉、代当事人律师辩诉,还要代合议庭做出最后的“判决”,综合性强、功能性强、专业性强。没有足够的知识储备、没有缜密的思维、没有慎重的态度、没有坚持原则的勇气,是干不好审理工作的,这些都需要从学习中汲取。

二、工作中探索创新不够。纪检监察队伍不是一支专业化的队伍,探索创新必须有领导的高度重视,有各级审理人员的共同参与,而目前由于各级审理人员联系的缺乏,协作探讨不够,创新也就缺乏应有的动力,这就势必造成各级审理部门和审理人员,产生依赖思想,上边怎么说下边怎么做,争取完成任务就行,对工作的总结没有形成习惯,深入基层进行调研的力度不够,没有更多的获取第一手材料,对结合实际的创新缺乏主动性。

6 审理案件的水平,不断减轻审理干部应对繁重工作的压力,使审理工作真正发挥好“三口”作用。

一是一把手要高度重视审理工作。审理部门肩负着审核把关、内部执纪监督的重要任务,因此一把手要高度重视审理部门的审核把关工作,为审理部门履行内部监督职责,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是定期分阶段的组织审理干部培训。建议上级审理部门编印适用性强的教材书籍,从审理工作的一般程序、党政纪条规典型案例分析、公文制作、与被处分人谈话、案件归档、特殊情况程序无法到位如何处理等方面予以规范。不定期的举办业务培训,有针对性的对下一级纪委审理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尝试“以案代训”的培训方式,定期的抽调下级纪委审理人员,到上级纪委进行短期的跟班培训,在培训期内全程参与案件审理工作,从而给基层审理工作人员提供更多的学习和锻炼机会。

三是建议加强对下级纪委审理工作的指导。上级纪委加强与下级纪委审理人员的联系、沟通。对下级纪委在审理案件中,遇到的各种条规、理解、运用问题的咨询时,上级纪委要认真及时查找条规依据,给予明确答复。

四是进一步完善审理工作制度。如错案责任追究制、审理前谈话制度、案件主审人协审人制度、行文前谈话制度处分送达、宣布、执行制度、回访制度、案卷归档制度等。通过制度完善,进一步规范审理工作程序,强化审理工作责任,迅速推进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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