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定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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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知识【第一篇】
1、要保护好各种安全生产设施、装置、安全标志牌和测量标志。
2、不得单独一人在井下放炮和作业,更不准单独一人进入偏僻地带和危险区。
3、入井作业人员应掌握爆破时间、地点、警戒范围,在爆破之前必须撤离危险区
4、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岗位安全管理规定,听从监督指导,不违章操作,不冒险作业,发生事故应立即上报。
5、遇到突然停电,应立即停止工作,退到安全的地方。
6、工作前应首先敲帮问顶,工作中要随时检查支护情况,发现顶、帮松动或脱落,应立即躲开或站到安全地点进行清理。作业地点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时,必须迅速撤出危险区,并及时报告与处理,同时设置警戒或信号标志。
煤矿安全知识【第二篇】
关键词:安全素质教育 安全生产 煤矿企业
注重员工安全素质教育是企业安全管理和生产的基础。随着我国科学技术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安全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严重影响了社会发展的进程。煤矿企业作为井下矿山开采企业,其井下的作业条件相对恶劣和复杂,很可能发生各种无法意料的安全隐患,因此加强员工的安全素质教育至为关键。近几年我国也发生了几起特大的矿难事故,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自煤矿被开采以来,安全事故就像一个巨大的梦魇笼罩在煤矿工作人员的心头,安全生产形势堪忧。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因素很多,但主要是煤矿工作现场监管不力和员工的违章操作。安全研究人员发现,即使营造一个安全的煤矿生产环境,设备和技术也非常先进,还是不能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这种现象表明员工安全素质的高低是影响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关键因素。因此,要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必须注重对企业员工的安全素质教育。
一、煤矿企业安全素质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一)煤矿员工安全意识淡薄
安全是企业稳定生产的前提,煤矿员工安全意识淡薄严重阻碍了煤矿企业的良性发展。思想观念是行动的先导,也决定了员工的行为。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是福不是祸、是祸躲不过”等宿命观念,以及宣扬的“吃苦耐劳”等牺牲精神,让一些员工淡化了对生命和健康的关注,完全没有安全意识,有些甚至对生命有漠视态度。同时我国长期宣传了国家财产高于一切,当事故来临时要不顾一切保护国家财产等理念。上述观念导致很多煤矿员工的安全价值观念偏执,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理念落后,无法正常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二)缺乏安全知识教育
安全知识教育是安全素质教育的基本内容,只有具备安全生产知识才能在煤矿工作中及时识别危险因素,在事故发生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以避免造成严重后果。我国煤矿企业中大部分工作人员的文化水平并不高,特别是很多乡镇煤矿企业几乎都是农民工。加上企业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教育,导致煤矿企业员工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不了解煤矿工作的相关法规、制度,甚至不熟悉自己工作的操作流程,造成很多安全隐患。
(三)欠缺安全技能培训
很多煤矿企业缺乏相关的安全技能培训,根本无法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中除了要了解正确的生产流程和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还需要培养各项安全技能,以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安全隐患,灵活应变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煤矿企业的很多员工由于自身文化水平有限,对安全技能的了解和认识不足,缺乏对安全隐患的警觉性。如果煤矿企业没有相关的安全技能培训,当事故发生时他们很可能惊慌失措,不知道如何去应对。研究表明,煤矿工作人员缺乏安全技能是导致煤矿企业经济损失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提高煤矿员工安全素质教育的方法
(一)剖析员工心理,提高企业员工安全意识
煤矿企业在安全素质教育中应注重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从源头抓牢安全生产基础。首先需要深刻剖析员工的心理,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员工的思想和工作素质,打牢安全生产基础。心理素质反映了员工对安全生产的心理状态。心理素质好的员工在工作中思考更加周密、工作有条不紊,工作质量和安全也更有保障。心理素质差的人往往在工作中过于被动,对自己的工作缺乏考虑,不会积极去思考如何安全地完成工作,工作中会出现各种漏洞,没有质量和安全保障。因此在煤矿企业安全素质教育中,需要加强对企业工作人员心理素质的培养,加大对安全工作的检查力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工作岗位和性质的不同对员工进行心理磨砺,约束员工的各项生产行为,进而实行安全生产。
提高员工的思想和工作素质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安全的意识和工作标准。煤矿企业管理者和员工都必须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流程。煤矿工作中有部分员工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工作的一些安全措施过于繁琐,或认为这些安全工作浪费时间,不按照正常的程序履行安全措施。有些员工虽然认识到违章操作的危害,但在思想上缺乏警惕,不能按相关规定作业。在安全素质教育中应强化安全思想教育,让员工认识到安全事故的危害性,引导他们树立居安思危的意识,在工作中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的坚实基础。
(二)加强安全知识的宣传培训,提高企业员工安全技能
煤矿企业应加强对安全知识的宣传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技能。运用有效的安全宣传方法和严肃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实现企业安全生产。例如煤矿企业管理者可以利用安全活动班会、安全生产宣传廊和安全宣传标语等宣传方式,加大对安全生产的宣传力度。也可以举办丰富多彩的安全知识竞赛和演讲,或者结合企业的经典案例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宣传。通过宣传先进的管理理念和安全生产知识来指导和约束员工作业行为,以增强安全生产的技术保障和有效管理。
在安全教育培训中运用有特色的教育方法,根据培训对象灵活应用培训方法,避免走过场、走形式的教育方法,严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在实际培训中不但要注重安全理论知识的讲解,还要注重员工的实际操作能力,并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考核。基层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中需要重点讲解安全生产中的注意事项,让员工掌握应有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可以组织新员工到煤矿工作现场学习观摩,感受煤矿井下作业的环境和工作状态,意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新员工刚进入生产班组时,可以给他们指定相应的师傅,让他们虚心向师傅学习,规范自己的生产操作行为,增强自身的安全技能水平和积极性。
(三)注重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员工整体安全素质
煤矿企业应注重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提高煤矿员工的整体安全素质。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制,加强企业员工的安全文化教育。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运作高效的企业安全管理机制,形成奖惩分明、层次清晰的有效安全监督体系。完善企业安全管理中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企业安全管理机制的规范、科学运营。加强对员工的思想教育和工作素质教育,创造爱岗敬业的氛围,增加员工的紧迫感和危机感,以促使员工自觉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安全操作技能。
对企业员工进行规范的实际操作培训,加强全体员工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岗位作业指导训练,选择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工作人员做安全操作培训员,对必要的安全技能进行反复训练。也可以开展安全操作对抗赛和岗位安全操作技术比赛,增加突发事件演练等内容,运用丰富多彩的安全技能训练活动培养员工的实际安全技能,保障员工安全操作的标准化和自我保护能力。树立各个岗位的安全技术标兵,做好典型示范作用,以激励其他员工加强安全知识和技能学习。开展“一帮一”活动,让员工之间相互帮助、相互监督,形成良好的工作和学习氛围,以提高煤矿员工的整体素质。
综上所述,注重企业员工安全素质教育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企业应运用丰富多彩的宣传培训方式,充分发挥管理者的安全引导作用和典型示范作用,深刻剖析员工心理,加强安全知识的宣传培训和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和安全素质,改善企业安全素质教育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以此强化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
参考文献:
[1]杨列宁。发达国家煤矿安全管理的经验及其借鉴[J].煤炭经济研究,2010,10(12):78-79.
煤矿安全规定【第三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狠抓各项安全生产防范措施的落实,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监管网络,切实做到监管范围、职权、责任三明确,实现煤矿安全生产长治久安。
二、安全监管网络分级
全县煤矿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安全管理模式。构建市、县、乡三级政府和市、县主管部门,乡镇场矿管办、安全驻矿员、煤矿矿长(及安全、生产副矿长)和煤矿专职安全员的“三级政府、七层监管”网络,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监管体系。
(一)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证煤矿进行监察和监管及业务指导。
(二)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代表人民政府对辖区地方煤矿实施日常安全监管,对乡镇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接受煤矿安全监察局赣西南分局和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三)设两个片区,由县煤监局分管领导担任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对所辖乡镇场的安监技术员和安全驻矿员进行直接管理,主要负责各种信息的收集和上传下达工作,协助县煤监局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各乡镇场矿管办代表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有证煤矿实施日常监管,由各乡镇人民政府、鸡冠山垦殖场的机关干部组成,接受市、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五)安全驻矿员由各乡镇人民政府、鸡冠山垦殖场或者是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派驻到煤矿负责检查、督促煤矿日常管理的工作人员。
(六)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副矿长。
(七)煤矿企业的专职安全员,由各煤矿企业设立安全科,并配备不少于4人的专职安全员,安全员需参加安全培训中心的业务培训,并取得相应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方能上岗。
三、工作职责
(一)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职责(依据《市煤矿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实施方案》)
1、依法依规对涉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验收、批准、行政许可。
2、对煤矿有关人员组织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3、对县(区)、乡镇场进行督导,确保“2134”工程(即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用十三种机制管理四种人)落到实处。
4、对煤矿的日常管理进行检查和抽查,制止、纠正煤矿的“三违”行为,并对煤矿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确保每季度对全市煤矿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检查。
5、对煤矿进行明查暗访,确保市政府、市安委会敏感时期的工作措施和决定执行到位。
6、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煤矿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7、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督导县(区)、乡镇场开展煤矿打非工作。
(二)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
2、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申请和初步审验及上报工作。
3、对本辖区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4、监督煤矿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并组织复查(每30天不少于一次)。
5、督促煤矿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驻矿员、安监技术员等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并负责对煤矿做作业人员的四级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6、配合有关部门打击煤矿非法开采行为。
(三)片区安全总监职责
1、负责所辖片区内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管,调度煤矿每周一次的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2、了解掌握片区内煤矿的基本情况,并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3、每天收集各安全驻矿员检查煤矿过程中发现和处理隐患的情况,每周以书面形式将片区情况上报县煤监局,每季度召开一次片区业主安全工作会议。
4、根据安监技术员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指导煤矿制订好整改方案,督促安监技术员抓好隐患整改、建档、上报工作,并对有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进行跟踪督促整改。负责对辖区内煤矿安监技术员的日常考评、考核工作。
5、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煤矿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教育工作。
(四)乡镇场矿管办职责
1、对本乡镇场煤矿进行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管。
2、每半月对本乡镇场的煤矿企业进行一次系统的隐患排查,并进行跟踪整改,督促落实到位。
3、每月向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书面汇报一次本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及隐患排查、整改落实情况。
4、依法打击本乡镇场内煤矿非法开采行为。
(五)安全驻矿员职责
1、负责对所驻煤矿(每矿派驻一名安全驻矿员)的日常监管。
2、积极参加安全知识培训,努力学习和刻苦钻研业务,总结安全工作经验,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监管能力。
3、传达、落实上级的安全生产指令。
4、检查煤矿的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及现场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5、督促煤矿每周进行一次系统的隐患排查,并按要求督促煤矿整改到位。
6、及时排查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指导煤矿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整改到位,每周以书面形式向乡镇场矿管办报告。
7、检查煤矿9+5记录执行情况。
(六)煤矿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职责
是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副矿长直接对煤矿矿长负责。
1、矿长职责
(1)主持全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计划,确定安全生产目标。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精神,并监督检查执行
(2)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带头执行矿领导下井跟班制、主要负责人陪检制度。
(3)健全安全管理机制,配置安全管理机构和“一通三防”管理机构,配齐安生、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必须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4)负责组织制定本矿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督促落实、检查执行情况。
(5)负责组织制定本矿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并督促落实、检查执行情况。
(6)负责组织制定《市煤矿安全管理手册》中“市煤炭生产企业应具备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管理制度”第二款第二条中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检查执行情况。
(7)按照“”隐患排查机制每周组织一次全矿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并按《县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抓好安全隐患告示、整改和上报工作。
(8)负责每周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办公会,听取安全工作汇报,总结、部署安全工作,解决安全方面的重大问题。
(9)发生事故时,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求援,按规定组织事故分析,制定防范措施。
(10)审定煤矿安全生产的奖励和处分。
(11)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2、安全副矿长职责
(1)协助矿长抓好全面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领导、支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工作。
(2)组织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3)协助矿长做好召开月、季安全生产例会的准备工作,对例会决定的事项,逐项分解,落实到实处。
(4)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断修改、总结、完善以适应安全生产新的需要。
(5)协助矿长并具体组织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责任到人,限期检查落实。对整改措施不利,整改措施不到位引发的事故负责。
(6)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划,计划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有计划地组织解决重大安全隐患和职业危害。
(7)检查各班组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
(8)发生伤亡事故时,立即组织救援,保护现场,及时上报,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态扩大。
(9)负责组织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10)完成矿部和上级领导指派的其它安全生产任务。
3、生产副矿长职责
(1)协助矿长抓好煤矿全面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主管召开每周的安全生产工作例会。
(2)组织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和技术规范,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本矿的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
(3)协助矿长并具体组织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对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整改。
(4)检查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
(5)及时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改善生产条件,对生产指挥不利、设备陈旧落后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负责。
(6)在指挥生产的过程中,当生产与安全生产发生矛盾时,生产首先服从安全,发现危急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的,立即下达停产处理指令,不得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7)对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健全、工人无章可循、管理混乱、安全技术措施不当造成重大人身、设备事故负责。
(8)完成法律、法规、条例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七)煤矿专职安全员职责
1、认真宣传国家、省、市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2、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检查特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督促煤矿按要求完善各种图纸资料和安全记录。
3、专职参与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煤矿的违章、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并提出处罚意见。
4、严格贯彻落实“”隐患排查机制,深入井下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对不能处理的要向主管矿长报告。
5、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责令停止作业或紧急撤离。
6、参加本单位安全会议,分析安全形势,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四、工作要求
(一)安全驻矿员和安全监管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取得相应的资质,煤矿矿长和安全副矿长必须经过省二级安全培训基地的培训和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二)各乡镇场要进一步明确细化各安全驻矿员的工作职责,督促其切实履行职责,县煤监局将定期对安全驻矿员工作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三)对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的乡镇煤监干部发放安全津贴,原则上不少于每月100元,对未能履行工作职责的扣发安全津贴,并予以通报。
煤矿安全规定【第四篇】
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县煤矿企业环境管理有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对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市及我县有关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保部门审批,在取得环保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后方可开工建设;在建设或运行中出现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重大不符的负面环境影响的,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以及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停止建设或运行,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全县凡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的煤矿企业,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或生产;已经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的煤矿企业,必须在年8月31日前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书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图说报县环保局备案。
二、严格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
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书的规定,完成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并于开工前将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图说报环保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并按规定向环保部门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全县凡正在建设中的煤矿企业,必须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书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图说的规定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经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已经建成投产但未经环保部门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煤矿企业,必须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书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图说的规定对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和整治,并于年10月31日前报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申请验收,逾期不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停产整治。
三、严格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管理
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市及我县的有关规定,于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向县环境保护局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产生危险废物的,还必须同时报送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各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并按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因子、数量、浓度(强度、活度)、最高限值及排放方式、去向、时间等排放污染物。
四、严格落实煤矿企业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
各煤矿企业必须切实承担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渣、粉尘以及噪声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1.切实加强固体废物管理。煤矿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掘进废渣、煤矸石和生活垃圾。各煤矿企业应该采取措施对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关于选址、设计、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禁止随意倾倒、堆放固体废物。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矸石山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调查〔〕15号)、《关于印发〈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162号)、《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等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落实煤矿矸石山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煤矿矸石山的安全管理,切实做好自燃、滑坡、崩塌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不发生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对停用或废弃煤矿矸石山的安全管理应由原煤矿企业负责。对《》关闭煤矿企业,其已停用或废弃煤矿矸石山的安全管理由县煤管局负责,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关闭煤矿企业已停用或废弃煤矿矸石山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各煤矿企业对煤矿矸石山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进行封场,并符合关闭与封场的环境保护要求,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切实加强煤矿废水管理。煤矿废水主要包括井下废水和生活污水,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书的要求,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一是严格执行《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不得超标排放。二是新建煤矿在设计中,应优先选择矿井水作为井下生产用水、消防用水和绿化用水等。三是对于高矿化度采煤废水,应根据实际情况深度处理和综合利用,高矿化度采煤废水用作农田灌溉时,还应该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规定的标准。
3.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建〔〕4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义务,加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同时,必须按照国家关于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的相关规定,向国土部门作出书面承诺,缴纳预提保证金,并按国土部门的要求开展并及时完成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减少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在停办、关闭、闭坑前,必须履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义务,完成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经国土部门验收合格。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采矿的,不免除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义务。采矿权转让的,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义务同时转让,采矿权受让人应当依照履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义务。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
各煤矿企业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一是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将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报县环保局备案;二是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建设相应的应急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物资和器材,组织人员进行培训和应急演练;三是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当前,各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162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矸石山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调查〔〕15号)、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矸石山隐患治理工作的通知》(渝煤安监监察字〔〕226号)等规定,切实加强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和治理工作。
六、加强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县环保局负责对全县煤矿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国土房管局、县安监局、县煤管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煤矿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环保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安监局、县煤管局等县级相关部门要建立环境安全联动工作机制,通报隐患排查情况,增进信息共享,开展联合执法,对可能引发次生环境安全事件的安全生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后督查。具体职责如下:
1.县环保局。负责对全县煤矿企业新、改、扩建项目执行环评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及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煤矿企业,应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依法进行处罚;对未将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图说报环保部门备案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对需要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就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煤矿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对擅自闲置、不正常使用或者拆除环保设施、场所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依法进行处罚。
2.县煤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煤矿企业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对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准文件的煤矿企业,不予核发或换发煤炭生产许可证;对已取得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准文件,但在生产过程中其环保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经整顿改进后仍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煤矿企业,应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要强化对煤矿企业煤矿矸石山特别是已关闭煤矿企业停用或废弃煤矿矸石山的安全监管,将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列入监管执法内容,防止出现煤矿矸石山垮塌灾害事故,确保不发生因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
3.县国土房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建〔〕4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对煤矿企业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对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准文件的煤矿企业,不予核发或换发采矿许可证;对煤矿企业提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任务;对煤矿企业分期恢复治理工程应当组织县环保局、县财政局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上报市国土部门复查;对煤矿企业恢复治理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应商县环保局责令限期恢复治理;在办理煤矿企业闭坑手续时,应组织县环保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对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程进行验收,并对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环境保护的资料进行审查,经验收合格的,方能返还预提保证金;煤矿企业未履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义务或者验收不合格,逾期不进行恢复治理或者恢复治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商县环保局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使用预提的保证金实施恢复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