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纠纷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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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纠纷篇1
甲方:重庆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___19号18-5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为维护本小区内的交通秩序,规范车库车辆的停放,确保业主车辆的安全。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小区的实际情况,确保双方的权利义务,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建立、健全本车库车位业主资料及停放车辆的档案资料;
2、制定本车库管理的相关规定;
3、制止违反本车库管理及危害车库设施、设备的行为;
4、根据本合同收取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
5、规范车库停车,制止乱停乱放,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6、配合车位产权人之间,与第三方之间的相关关系的协调;
7、经授权积极配合对车库设施、设备的专项维修;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提供停放车辆信息:车位产权人自有车辆,及租赁车位使用人如实申报车辆信息,填写车辆信息卡。如有变动,及时向管理处变更。
2、监督甲方的车辆管理服务工作,就车辆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3、车库内所有设施设备归全体车位所有人所有,爱护设施设备。严格遵守物业公司制定的车库管理的相关规定,如因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4、依据本合同按时缴纳车位物业服务费;
5、配合物业公司对车库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车库物业管理服务
1、车库卫生整洁,引导车辆停放有序;
2、公用设施、设备配套运行使用正常,确保无事故隐患,日常使用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保养规范;
3、停车场相关管理制度完善,管理责任明确,车辆进出有序;
4、消防设施配置的日常管理,运行正常,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确保畅通,制定有效的消防应急方案;
5、车库实行24小时监控和不定时巡查值班制度;
6、实行一卡一车,无停车卡车辆禁止进入;
7、承担车库设施设备单次单项200元以内的日常维修费用;
第三条:车辆停放中的禁止行为
1、禁止占用他人车位,按规范停车,不得对他人车位使用造成阻碍,不得在禁止停车区域停放车辆;
2、限止超高超宽车辆进入车库;
3、车库内不得练车、修车、冲洗车辆。如有滴、漏现象必须及时清理;
4、禁止装有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车辆在车库内停放;
5、禁止将车位改作他用;
6、严禁在车库动火;
7、禁止在车内存放现金、贵重物品;
第四条: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
停车管理物业服务费:60元/月;按季收取,每季度第一个月10前到物业管理处缴纳;
第五条:违约责任的处理
1、甲方违反本合同,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目标的,乙方有权督促甲方限期整改;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未能达到服务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但不得拒缴物业管理费。
2、甲方违反本合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有违规收费,退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合同,不按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欠款,按日千分之三承担滞纳金。
4、乙方停放车辆后必须锁好车辆,带离车内财物,并检查车辆状态,由于滴、漏、电路等车辆本身原因原因造成的车辆毁损,以及第三人损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为维护业主、公众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协助有关部门采取紧急措施,如发现燃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的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合同同本物业在小区的物业管理期间。
第八条: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主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重庆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
代表人:
年月日
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纠纷篇2
甲方:
负责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地 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 (物业名称)的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所涉及的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__________
物业类型:__________ (住宅区或组团、写字楼、商住楼、工业区、其他/低层、高层、超高层或混合)
座落位置:________
总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其中住宅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乙方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下列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问、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水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三)公共绿化养护服务;
(四)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五)公共秩序的维护服务;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
(六)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七)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八)业主委托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第三条 乙方根据下述约定,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一)住 宅:
高层________元/月·平方米; 多层________元/月·平方米; 别墅________元/月·平方米; 物业:________元/月·平方米;
(二)办公楼:______ 元/月·平方米
(三)商业用房:________元/月·平方米
上述物业服务收费分项标准(元/月·平方米)如下:
一、住宅物业
1、综合管理服务费: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费用:
3、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费用:
4、公共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费用:
二、非住宅物业
1、综合管理服务费: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费用:
3、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费用:
4、公共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费用:
6、其他费用
本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不含物业大修和专项维修的费用,物业大修和专项维修的费用在维修资金中列支,并按规定分摊。
第四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 物业费的收取及支付方式
1、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 (年/季/月)交纳,甲方应在_______(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履行交纳义务。
2、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式的完税发票。
3、乙方账号:
开户行:
开户名:
第六条 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一)停车场属于全体共有全体业主共用的并且甲方使用的,甲方应按露天机动车车位 元/个·月、车库机动车车位 元/个·月、露天非机动车车位 元/个·月、车库非机动车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
(二)停车场属于建设单位所有、委托乙方管理的,业主和甲方有优先使用权,甲方使用的应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
(三)停车场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并且甲方使用的,应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
上述费用按 (月/季度/年)向乙方缴纳,乙方向甲方提供正规完税发票。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车辆停放有保管要求的,与乙方另行约定。
第七条、供电、供水、供暖相关约定
1、供电收费标准:根据西安市有关规定,电费为 元/度,由乙方统一向供电局购电,遇有电价调整按调整后电价执行。甲方用电将采取预购电的方式到乙方财务购电,方可供电使用。
因乙方不能及时购电造成甲方无电可用,同时甲方因没电造成停业事故,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停电三日以上乙方将参照合同执行。
乙方负责用电线路及设施的日常管理,承担违规用电所引发的一切损失和责任。不得擅自改变线路、用电负荷、电表及开关等配置。
2、 供水收费标准:根据甲方经营项目和西安市相关规定标准,由乙方按 元/立方米的收费标准向甲方收取水费。遇有水价调整和甲方经营项目变化,收费标准相应调整。因本物业实行先购水卡后供水的方式,甲方应预购水后方可使用。 因乙方不能及时供水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供暖方式及收费标准:供暖方式为非地采暖方式的,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供暖季每平方米 元,向甲方收取供暖费;供暖方式为地采暖方式的,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供暖季每平方米 元,向甲方收取供暖费。
收费时间:每年 月 日至 月 日前交清全部供暖费。供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监督乙方的服务质量,并且提出服务改进意见等。
(二)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委派具有岗位资格的人员履行本合同;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开展各项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便利获取不当利益;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解决拖欠物业服务费的问题;
(四)及时向业主公告本管理区域内的重大物业服务事项,每 个月公布一次按实结算项目的费用收支帐目;
(五)负责每月进行用水、用电部位巡检、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负责预售电、水卡;负责用电的技术指导;在保证服务区域正常用电的前提下,负责向甲方供电;负责与供电局协调有关用电事宜;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不能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甲方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其减少的服务支出予以赔偿。
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已经支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 倍返还。
3、甲、乙任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4、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日期缴纳物业费,逾期缴纳的,每延迟一日,按照欠缴额的千分之 缴纳滞纳金。
5、本合同其他相关违约责任的约定: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补充协议及本合同的附件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三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解决。
(一)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 月,甲、乙双方应就是否另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进行协商。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 份,一份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纠纷篇3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营业执照号: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 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
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管理;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1、不定期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休闲活动 ;
2、其他特约服务 ;
第四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见附件一)。
第五条 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 服务费用
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采用包干制:
1、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包含绿化、保洁用水、公共设施、照明用电等能耗的成本费用),具体标准如下:
(1)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有电梯):元/月·平方米;
(2)商业物业服务费(无电梯):元/月·平方米
(3)幼儿园物业服务费(无电梯): 元/月·平方米
2、共用分摊费用
(1)共用分摊费用按计量工具受理范围处理并及时足额收缴;
(2)共用分摊费用分为共用水电费用、二次加压费用和中央空调系统费用 等;
(3)共用水电费是指消防设施设备、共用照明、共用配套设备设施等共用 设备设施及场地正常运行或使用发生的水费、电费;
(4)二次加压费用是指使用二次加压供水产生的费用,包括合理的损益; (5)中央空调系统和是指使用商业用中央空调系统产生的费用,包括合理 的损益和中央空调系统相关的维修保养、中修、大修、更新、更换等费 用。
(6)共用分摊费用标准
①共用水电费用标准
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及使用人分摊收取;计算公式为:分摊费 用=建筑面积×分摊费用系数,分摊费用系数=总费用÷总建筑面积。
②二次加压费用标准
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比例向配套工程置二次加压设施的业主及使用人分摊 收取;计算公式为:分摊费用=用水量×分摊费用系数,分摊费用系数= 总费用÷总用水量。
③中央空调系统费用标准
a有独立使用独立装置计量器具的:分摊费用=用量×分摊费用系数,分 摊费用系数=总费用÷总用量。
b没有独立使用独立装置计量器具的:分摊费用=建筑面积×分摊费用系 数,分摊费用系数=总费用÷总建筑面积。
(7)水电费公摊由乙方在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同时一起代收:
①住宅业主在办理交房手续的同时,须预交300元水电周转金。
②商铺业主在办理交房手续的同时,须预交水电周转金,商铺水电周转金不得用于抵扣物业服务费与水电费,预交标准如下:
③甲方已售出的但业主逾期(以入伙通知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规定的时 间为限)仍未办理收楼手续的空置物业、已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但不装修或未入住的空置物业,水电费公摊按100%计收;
④纳入物业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 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水电费公摊由甲方全额交纳。
3、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电梯使用费(仅含电梯维护费、年度安检费、日常维保润滑油及500元以下的维修费用);
(7)办公费用;
(8)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9)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10)法定税费;
(11)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12)经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同意的其它费用。
4、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5、根据物业价上涨、服务成本上升等情况,经物业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并征得专有部份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业主同意,乙方可适当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收费标准。征求业主意见通过后,乙方应及时将调整收费标准的方案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第七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于 其所拥有的本项目物业交付 之日起全价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1、物业服务费用缴纳方式:
①银行托收方式:每月10日、15日、20日为集中托收时间,乙方按时将费用清单发放至业主信报箱内,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如有异议,可向乙方查询;当月28日后如乙方未收到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异议,则视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已确认清单所列费用,乙方按此委托银行托收。
②根据物业公司推送的线上缴费方式缴费。
③现场刷卡或微信、现金等缴费方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若采用现场刷卡或微信、现金等方式缴纳物业服务费的,应在每自然月度10日前到乙方指定地点交纳上月的物业服务费。
2、业主在办理交房手续的同时,须向乙方一次性交付半年的物业服务费,以合同第六条约定标准,按销售合同中建筑面积收取。半年后的物业服务费可按半年预收。
3、纳入物业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由甲方全额交纳。甲方未售物业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用于经营。
4、甲方已售出的但业主逾期(以入伙通知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规定的时间为限)仍未办理收楼手续的空置物业、已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但不装修或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其物业服务费按标准100%计收。
5、房屋产权面积核定之前物业服务费的计收以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核定房屋产权面积之后,涉及的各项费用按核定的房屋产权面积收费,房屋产权面积核定之前已交纳的费用不退不补。
6、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采取银行托收手续交纳物业服务费、水电费、水电公摊费、车位停放费等费用的,具体经办银行由乙方指定。
7、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第四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八条 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物业内车位所有权属依照法定或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销售合同约定。
1、如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停车场,使用人应按照下列标准向乙方交纳车位使用费:
(1)非固定露天汽车车位使用费(小汽车,包括载重量不超过四吨的小货车,大汽车:重量为5吨以下的货用车):
地上车位月票:小汽车150元/月/辆,大汽车180元/月/辆
地下车位月票:小汽车350元/月/辆,大汽车450元/月/辆
(3)非固定露天自行车(不包括电动自行车):可以不收取费用。
2、停车场(或车库)属于开发商所有或业主个人购置车位(库)的,按照下列标准向乙方交纳车位(库)服务费:
(1)车位服务费: 60 元/个?月;
3、停放在地下车库的摩托车和自行车其车位使用费的收取标准按室外车位标准执行。
4、乙方对申请露天停放的汽车、摩托车、自行车划定位置集中停放,并收取车位使用费,对于收取车位使用费的车辆、乙方不承担保管责任和车辆损坏、丢失的责任。(收取的标准按物价主管部门核准的标准)
5、收取的车位使用费的100%给乙方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的不足;
6、若乙方对车位使用费的收费标准作调整,必须提前30天在小区内公告,并报请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
7、如属于开发商所有或业主购买所有的停车场或停车位,其停车场地或停车位使用费标准由其所有人自行定价收费,但乙方按 60 元/个?月收取车位服务费。
第九条 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房屋装饰装修服务费用:
1、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装修活动进行管理。
2、乙方对房屋装修项目内容进行登记备案并审批,对受业主委托的房屋装修企业和装修队伍的施工人员进出小区实行登记制度等方面的管理。乙方按有关规定收取装修施工队伍一定数额的装修服务费。
3、房屋装修企业和装修队伍需定期清运房屋装修建筑垃圾,保障物业内整洁干净,乙方实行监控管理,装修垃圾清运费由业主承担。
4、乙方收取装修施工队伍的装修服务费的收费按以下标准:
装修垃圾清运费:住宅按建筑面积3元/㎡收取。
施工人员出入证:工本费30元/张(其中25元可凭原证退还)
第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会所属 甲方 所有。
第十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统一委托乙方经营,经营收入按下列约定分配:
1、收取的车位使用费的100%给乙方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的不足;
2、在不影响小区正常秩序的情况下,对小区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公共场地(所)和公共配套设施使用、经营、出租的所得收入用于给乙方补贴物业管理费用。
第五章 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十三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确认查验过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见查验后的书面记录《物业设施设备现场查验汇报总表》)。甲方应承诺承担解决以上问题的责任,并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解决。
第十五条 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按照前条规定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服务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
第十六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公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供水、供电、供气、电梯、消防、环保、防雷、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4、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5、房屋、共用设施设备清单;
6、物业服务所需要的其它资料(如物业产权资料、客户资料、保修资料等)。
第十七条 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前期介入应在项目入伙前六个月计起。
第十九条 前期物业介入甲方责任。
1、为乙方前期物业介入提供合适地点、办公场所作为管理处前期办公室。
2、审核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介入服务费用,并支付乙方前期物业服务费用,包括必须的物资及人力成本费用等。
3、在售楼处安排合适位置给乙方作为物业咨询台,并作适当布置。
4、对物业前期介入实施监督检查。
5、负责处理非物业管理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6、入伙现场布置及宣传。
第二十条 前期物业介入乙方责任:参与该物业前期工程建设、工程验收;招聘,培训前期物业管理员工。
1、向甲方报告工程改善项目,列出遗漏工程供甲方跟进。
2、完善各类配套设施的建议。
3、对各种设施、设备的选型提供专业性建议。
4、小区环境布置景观设计的建议。
5、根据小区物业情况,成立专业小组,进驻小区进行稽核及接管准备工作。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该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
7、与销售部门的衔接工作,对物业管理推广、策划提出建议。
8、负责在售楼处回答业主对物业管理方面的来访和提问,并做好跟进工作。
9、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政府部门(房产局、物价、工商、税务、派出所、街道办)沟通与协调。
10、与物业管理相关部门(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宽带、环卫、学校、银行)接洽与合作。
11、编写业主入伙指南,制定电脑化管理程序。
12、物业竣工验收的参与。
13、组织物业的接管验收。
14、向甲方提交合理的物资及人力成本费用,在双方达成共识的情况下收取前期物业介入服务所需的物资和人力成本费用;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二十二条 乙方可采取规劝、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小区《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甲方的同意。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五条 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六条 甲方应于 物业交付使用前60日内 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按《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甲方应无偿提供不少于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给乙方使用。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七章 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属业主共用的公用设施、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除日常维修保养以外的大中修、更新、改造费用开支。
第二十九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按照国家和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如遇到国家或当地法律法规和规章变更时,物业公司有权直接按照最新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条 在荣和·半山华府项目成立业主大会/临时业主大会之前,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国家和当地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方式使用和分摊。
第三十一条 相关业主不批准乙方所编制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所引致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相关业主承担。相关业主同意后,乙方未及时按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实施的,所引致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政府维修资金管理部门责任除外)。
第三十二条 水电费的收取:
1.乙方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代收的自用水费和公用水电费及水电损耗的分摊办法如下:
(1)自用水费按业主或使用人实际发生额据实代收。
(2)公用水(包括:小区绿化、保洁用水)、电费及自用、公用水电损耗,按当月实际发生公用水、电费和自用、公用水电损耗实行据实按户分摊收取。
(3)公用水电费和自用、公用水电损耗公摊费若有节余,节余部分将结转到下年度水电分摊中使用或年底冲减。
(4)公用水电费和自用、公用水电损耗公摊不足,经业主委员会批准或超过半数业主同意,不足部分从下一年度费用中弥补或由业主补足。
2、水电费公摊由乙方与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同时一起代收:
(1)业主在办理交房手续的同时,须预交300元水电周转金。
(2)甲方已售出的但业主逾期(以入伙通知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规定的时间为限)仍未办理收楼手续的空置房、已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但不装修或未入住的空置房,水电费公摊按100%计收;
(3)纳入物业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水电费公摊由甲方全额交纳。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约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由甲方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 除前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应按国家或地方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向甲方、业主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五条 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每逾期三个月起应按欠费总额的‰的标准每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
第三十七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八条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在本物业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伤害、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盗窃等事由所致之损害,但因乙方故意或过失所致不在此限。
6、甲方或业主、物业使用人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委托乙方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所致之任何损害。
7、其它业主与使用人另有约定的情形。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荣和·半山华府项目前期物业合同期限从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到业主大会成立后,与重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四十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四十一条 非乙方原因造成小区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养护工作标准和工作范围超过本同规定的,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即为对接受本合同内容的承诺。
第四十四条 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各履约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履约方可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乙双方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 贰 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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