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养殖鸡协议书大全(汇总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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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鸡协议书【第一篇】

乙方:村集体经济合作社。

甲方合作社为乙方合作社或(农户)提供高品质基础母羊、羔羊收购、养殖技术服务等。甲方给乙方提取相应的服务报酬。乙方合作社或农户本人持社员证优先享受产品售卖服务。

一、乙方要鼓励其合作社成员(农户)与甲方签订协议。

1.乙方合作社或成员与甲方签订协议后,甲方有偿提供高品质基础母羊和羔羊给乙方合作社或成员改善养殖品种,并提供无偿技术服务。

2.乙方合作社或成员养殖羔羊达到出售标准时,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羔羊销售信息或直接收购,收购价格高于市场行情。

二、乙方的分红。

甲方按协议约定进行收购,甲方将提出与乙方合作社或(农户)交易额的7%支付给乙方合作社,作为乙方合作社的服务分红。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养殖鸡协议书【第二篇】

甲方:

乙方:

身份证:

住址:

为了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区域经济,以公司加农户的形式,扩大经济实力,双方协商一致,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赢的原则,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免费提供种兔给乙方养殖,乙方在收到甲方发放的种兔之日起(即签订合同之日起)7个月内将种兔繁殖的第一胎商品兔按收到种兔的同等数量返还给甲方,若重量超出或者不足的按市场价补差。乙方领取种兔之日起10天内发生死亡小于百分之十(含10%)的由甲方负责承担损失。超出百分之十以上的由乙方承担损失,十天后发生死亡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为确保乙方养殖顺利,商品兔出栏率高,乙方养殖肉兔所需要的饲料、药物等必须经甲方提供,其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高于市场价的,乙方可拒绝购买。

三、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养殖技术指导,每月不定时到乙方的养殖场指导2-3次,乙方在平时饲养中有不懂的问题可打电话咨询或邀请甲方到场指导,甲方应无条件应邀。

四、乙方所养商品兔由甲方组织回收,收购价格按市场情况进行收购,乙方不得擅自将商品兔出售给其他人或企业,市场价低于元/斤时,甲方给于乙方保底价元/斤。

五、甲方积极发挥龙头作用,积极开拓兔肉市场,真正做到带头创业、带头致富,如商品兔市场低落,成本增加,亏本过大时,甲方应提前30日告诉乙方,终止养殖合同,告知当时的商品兔按保底价收购。

六、乙方领取甲方种兔只,共计斤。

七、养殖期限为年,从年月日到年月日为止,乙方未到养殖期限不得退出,如有续养者,乙方须在到期前两个月与甲方签订续养合同。

八、违约责任,本协议签订后双方按约定履行,如乙方违反本协议,按每次100元的技术指导费支付给甲方,未退还种兔的,必须退还领取的种兔或按市场价的两倍计算支付,并且种植协议。若甲方违约,赔偿乙方损失。

九、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申请相关部门调解,也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十、未尽事宜,甲方双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议定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机关一份。

甲方:

乙方:

养殖鸡协议书【第三篇】

甲方:xxx(一下简称甲方)。

乙方:xxx(以下简称乙方)。

为促进肉牛基地县养牛业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延伸产业链,增加农民收入,带动更多的农民致富,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甲乙双方就肉牛养殖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的责任与权利。

1、通过甲方肉牛育肥基地,引入科学的养殖技术和管理经验。由肉牛育肥综合服务中心对乙方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指导和培训(此为无偿培训),或实地指导。

2、协助乙方购买架子牛,并且根据乙方出栏数量预付每头牛500元收购牛定金。

3、甲方为乙方无偿提供卫生防疫、相关管理等技术服务,但所发生的药费等由乙方负担。

4、乙方育肥牛如果达到出栏标准,甲方全部收购,否则乙方不予退还协议定金。收购价在市场价基础上上浮每公斤元。收购牛款一次性付清,不得拖欠,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合同。付不清购牛款,甲方按天加计3‰的罚款,全部结清款项。

5、乙方必须保证将符合协议要求的肉牛全部出售给甲方,不得售于他方,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按售于他方的数量赔偿甲方三倍的购牛定金。

6、因不可抗力的灾害造成不能及时提供甲方育肥牛时,乙方及时通知甲方商定有关处理事宜,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

7、在合同到期乙方不再续签协议时,必须退还甲方提供的预付收购牛定金。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xxx乙方(签字):xxx。

甲方代表人:xxx。

20xx年x月x日。

养殖鸡协议书【第四篇】

甲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决定合伙投资创办一小型山羊养殖场,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养殖场修建、出资、经营等相关的事项约定如下:

一、甲方用土地约500平方米(位于观音村哨上,东抵秦涛家土,西抵公路,北抵秦涛家土,南抵孙平家房屋),作价股金15万元作为入股资金、乙方出资股金15万作为入股资金,用于修建圈舍坪基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购置种羊,如在修建圈舍过程中,因国家政策等其它意外因素导致不能继续修建的,甲方愿意补偿乙方投资资金的一半损失。双方合伙期限为长期,如须散伙,须经双方书面一致同意。

二、在修建好圈舍,开始从事山羊养殖活动后,甲方负责山羊的喂养管理,乙方负责山羊的养殖销售。甲乙双方各占该养殖场股份50%,双方平均分割收益。

三、甲方必须如实把放养、生产、死亡的山羊及时通报给乙方,以便乙方知晓养殖的实际情况,乙方必须把销售的情况及时通报甲方,以便甲方知晓销售资金的流转情况。

四、如果因市场供求等关系原因,山羊养殖无法经营下去,双方可暂时停止养殖山羊,但双方的合伙协议仍然有效,经双方协商可以养殖其它牲畜,也可将养殖场临时用于开展其它项目经营或转租,所得收益由双方平分。

五、在合伙协议生效后,乙方如果退出合伙,其投入的股金作废,甲方不予退还;甲方如果违约或中途退出,或者未经乙方同意,私自出卖该养殖场的,除赔偿乙方所有投入资金外,并支付乙方违约金万元。

六、如果遇国家政策或企业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征用、赔偿等,该养殖场的一切赔偿项目,包括地上附着物房屋圈舍的赔偿款、拆迁安置补偿款、征地补偿款、安置地等,均作为双方共同资产,甲乙双方对以上补偿款物进行分割时,各自享有一半的权利。如果因经营不善、各种意外因素导致亏损所产生的债务,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双方未尽事宜可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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