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条例优秀5篇
志愿服务是一种无私奉献的行为,通过帮助他人和社区,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展现人性之美,是否能激励更多人参与其中?以下由阿拉网友整理分享的志愿服务相关文章,便您学习参考,喜欢就分享给朋友吧!
章法律责任 篇1:
第二十七条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经费来源于:
(一)国内、国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二)政府资助;(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志愿者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鼓励国内、国外组织和个人对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
第三十条志愿者组织接受的资助、捐赠等,应当符合志愿服务的宗旨和服务范围,按照与资助人、捐赠人约定的合法方式使用。
第三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志愿者组织的财产和经费。
章志愿服务经费 篇2:
第四十四条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志愿者组织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志愿者有故意的,志愿者组织可以依法向其追偿费用。
第四十五条对利用志愿者组织或者志愿者的名义、标志等进行非法活动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章志愿服务范围 篇3: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保障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为促进社会文明与发展,自愿、无偿地服务于社会生产、生活的行为。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志愿者组织是指从事志愿服务的公益性组织。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者组织登记,参加志愿服务的成员。
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支持志愿服务行为,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县级以上共青团组织对志愿者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志愿服务使用红底、白色爱心图案标志。
章总则 篇4:
第三十二条人民政府应当提倡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高志愿者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中的参与程度,将志愿服务纳入社会发展规划。
第三十三条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支持、鼓励志愿服务的发展,为志愿服务创造便利条件。
第三十四条全社会应当提倡具备志愿服务条件的公民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十五条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劳动。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录用公务员、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成绩突出者可以优先录用、聘用。
第三十七条教育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将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纳入思想品德教育的范围。鼓励中学和大学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十八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公益性宣传。
第三十九条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保障措施。
章社会支持 篇5:
第二十五条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可以在下列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一)扶贫济困;(二)帮老助幼,帮残助弱;(三)抢险救灾;(四)环境保护;(五)社区服务;(六)农村公益事业;(七)大型社会活动;(八)国际组织资助的工作项目;(九)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法律援助、文化、体育、经贸活动;(十)其他需要志愿服务的'社会生产、生活领域。
第二十六条志愿者组织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其志愿服务范围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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