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规定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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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规定篇1
天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来源: 观典律师事务所 作者: rising 发布时间: 2015-04-24 10:52 22 次浏览
天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和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本市工商注册,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并具体实施企业考评工作。
市、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市管、区(县)管建筑施工项目考评工作。
第二章项目考评
第五条项目考评由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和安全监督评分两部分组成。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建筑施工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组(以下简称“项目自评组”),制定工作计划,每月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项目自评组应当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将每月的自评情况进行汇总,形成项目自评结果。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凡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必须限期整改达到合格。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第九条建筑施工项目的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项目自评组实施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应当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监督机构提交以下项目自评材料:
(一)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
(二)项目自评组工作计划;
(三)项目自评组每月自评的有关检查及整改资料;
(四)项目监理下达的监理通知单及整改资料;
(五)项目安全生产自评结果;
(六)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项目施工安全检查情况以及项目整改情况;
(七)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机构的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八)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九)国家及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项目自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结合日常监管情况进行项目安全监督评分,并根据项目自评结果和安全监督评分结果进行项目评定,于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同时将项目考评结果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天津建设网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项目考评评定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标准化自评分和安全监督评分的分值均不低于85分的,为优良;
(二)标准化自评分或安全监督评分分值低于85分且均不低于70分的,为合格;
(三)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 1.标准化自评分或安全监督评分分值低于70分的; 2.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 3.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4.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第十四条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第十五条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项目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
第十六条外埠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承建的建筑工程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项目考评结果转送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企业考评 第十七条凡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开展企业考评。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十九条企业考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以企业承建项目的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情况进行。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由企业负责人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参与,根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并编制自评报告。
自评机构的评价人员应当具备企业安全管理及相关专业能力,每次评价不应少于3人。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重新进行自我评价:
(一)适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
(二)企业组织机构和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后;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
(四)其他影响安全生产管理的重大变化。
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应包括《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附录a、附录b的全部内容。自评结果应当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的等级划分,核定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至少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前20个工作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企业考评申请。
第二十四条申请企业考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
(二)企业近三年的自评报告;
(三)企业近三年内承建项目的台帐及相应的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
(四)企业近三年内因安全生产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五)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六)国家及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经查验符合要求的,按照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对其进行评定,并在2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
第二十六条企业考评评定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企业自评结果均为合格,项目考评合格率100%(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合格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且优良率不低于20%的(优良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优良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
第二十八条企业自评结果为合格或基本合格,且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考评合格率不低于95%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合格。
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企业自评结果为不合格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
(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不合格率超过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
(五)国家及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第三十一条未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企业考评的,视同企业考评不合格。第三十二条企业考评结果通过天津建设网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收到考评结果告知书后进行整改,整改后于3个月内重新提出考评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评定为“整改后合格”。
第四章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四条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应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档案。
第三十六条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合格或“整改后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准予延期;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延期。
第三十七条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期重新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三十八条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优良、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实施项目考评工作流程并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天津市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津建质安总〔2013〕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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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规定篇2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4〕11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7月31日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1—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章 项目考评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第十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十三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项目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
(二)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进行自评结果及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三)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四)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所辖区域内本年度拟竣工项目数量的10%。
第十八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逐级上报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承建的工程项目,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项目的考评结果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
第三章 企业考评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每年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二十四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动态监管时同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指导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企业自评材料。
企业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承建项目台帐及项目考评结果;
(二)企业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自评结果;
(三)企业近三年内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四)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企业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应包括企业考评年度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
(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不合格率超过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
(四)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年度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数量的10%。
第二十九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对跨地区承建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对该企业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及时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未提交企业自评材料的,视同企业考评不合格。
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一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应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
第三十四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期重新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三十六条 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规定篇3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建质[2014]1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章 项目考评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第十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十三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项目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
(二)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进行自评结果及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三)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四)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
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所辖区域内本拟竣工项目数量的10%。
第十八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逐级上报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承建的工程项目,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项目的考评结果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
第三章 企业考评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每年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二十四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动态监管时同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指导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企业自评材料。
企业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承建项目台帐及项目考评结果;
(二)企业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自评结果;
(三)企业近三年内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四)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企业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
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应包括企业考评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
(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不合格率超过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
(四)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数量的10%。
第二十九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对跨地区承建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对该企业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及时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未提交企业自评材料的,视同企业考评不合格。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一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应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
第三十四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期重新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三十六条 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规定篇4
附件
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1
设施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第五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六条 鼓励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第二章
项目考评 第七条
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有效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第九条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 2 织专业承包和单位共同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第十条 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自评机构),负责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实施前,项目自评机构应确定本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方案,并在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留存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相关影像资料。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应包括日常管理和阶段自评。日常管理是对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的动态自评,核查统计日常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并形成台账、记录。阶段自评是定期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开展检查评价,检查评价频率应不少于每月1次。第十三条 项目自评机构每月应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自评报告(见附件1)。第十四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当月自评报告。第十六条 项目自评机构每季度末月15日前,应将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同意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本季度每月的自评报告报工程所在地项目考评主体。第十七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3
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第十八条 项目考评主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基础、主体、装修阶段安全监督抽查时,应当同时对项目进行考评抽查(见附件2),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第十九条 项目自评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考评主体应适当增加日常考评抽查频率。
(一)不按期上报自评报告的;
(二)建筑施工企业未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情况进行检查的;
(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不签署审核意见或对建筑施工企业自评结果存在不同意见的;
(四)考评主体日常考评抽查评价分值低于70分的。第二十条
项目完工后办理终止施工手续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项目自评材料包括:
(一)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
(二)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励情况(包括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三)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一条 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考评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考评,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
筑施工企业发放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见附件3)。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级。“优良”等级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所辖区域内本拟竣工项目数量的10%。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优良”等级:
(一)按要求办理安全备案和施工许可手续;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并及时上报自评报告、自评 结果和 考评申请;
(四)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每月自评结 果均达到优良等级;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考评主体对项目考评抽查分值 均高于本地区项目考评主体当年划定的分数。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不合格”等级:
(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1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5
(四)项目未按要求办理安全备案或施工许可手续的;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及时上报自评报告和自评结果2次及以上的;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考评主体抽查评定存在分值低于70分现象的;
(七)项目完工办理竣工手续前未及时申请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
(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不属于“优良”和“不合格”等级范围的,考评结果均为“合格”等级。第二十六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逐级上报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承建的工程项目,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项目的考评结果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三章 企业考评 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第二十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6
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每年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第三十条 企业考评主体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动态监管时,应同时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日常考评工作,指导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第三十一条 企业考评主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时,发现现场实际情况与上报的自评结果不一致时,应在责令建筑施工企业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第三十二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第三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前,应当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企业自评材料。企业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能够反映近3年来承建项目的建筑业统计报表、承建工程台帐及工程所在地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单位出具的考评结果;
(二)企业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自评结果;
(三)企业近3年内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四)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7
(五)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十四条 企业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见附件4)。第三十五条
企业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3个等级。“优良”等级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数量的10%。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并责令限期整改。第三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符合下列条件3项以上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可考评为“优良”等级:
(一)企业近3年必须具有已竣工项目;
(二)企业近3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优良率超过50%且不得有不合格项目;
(三)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且每年自评结果均达到合格等级;
(四)企业或所承担的项目近3年获得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同级其他部门)安全生产奖励4项以上或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同级其他部门)安全生产奖励2项以上。第三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 8
产标准化考评为“不合格”等级:
(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
(二)企业近3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企业近3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不合格率超过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3年作为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
(四)企业未按时上报自评结果或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未提交企业自评材料的;
(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自评或动态监管日常考评中出现过1次不合格;
(六)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不属于“优良” 和“不合格”等级范围的,考评结果均为“合格”等级。第三十九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第四十条
对跨地区承建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对该企业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及时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9 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应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第四十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第四十四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四十五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期重新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第四十六条
在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时,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竣工核定分值不得高于70分;考评优良的,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竣工核定分值。第四十七条
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
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工程名称: 工程类别:□房建工程(□住宅/□厂房/□公建)□市政工程(□路/□桥/□管线)□装饰工程 建筑面积: 工程造价: 结构类型: 结构层数(长度): 地下层数(深度): 工程结构最大跨度: 实际开工时间: 计划竣工时间: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 资质等级: 安全许可证编号: 12
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考评主体单位名称)
我单位施工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已建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体系,按时开展标准化自评,现就近阶段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均为现场实际情况,所附资料准确真实。总承包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 自评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阶段自评分数(jgj59评分)检查结果: 本阶段施工企业检查情况 检查人员签字: 姓名 单位 姓名 单位 自评人员 签字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审核意见(单位公章)建设单位 现场负责人签字: 审核意见(单位公章)13
自评期间安全组织体系情况 安全许可证 资质等级
编号 安全考核 项目负责人 证书编号 施工总承包 单位安全生安全员 考核证书编号 安全员 考核证书编号 安全员 证书编号 产管理基本情况 专业承包单位安全组织体系情况 安全生产许项目负安全考核安全员 持证上专业工 单位名称 程名称 可证编号 责人 证书编号 配备数量 岗情况
(专业承包单位应在组织体系情况处加盖单位公章)14
自评期间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情况 分部分项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工程名称 自评期前存 在的一般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清单(按照建设 部“建质[2009]87号”文件填 写)分部分项工程名称 专项方案论证时间 开始施工时间 自评期前存 在的超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 程清单(按照建设部“建质 [2009]87号”文件填 写)监理单位 方案制定时间 审批时间 总箱漏保 总箱漏保 专项施工 动作时间 动作电流 方案情况 设备漏保 设备漏保 动作时间 动作电流 临时 重复接地位置 用电安全安全交底 管理次数及时间 情况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验收 验收日期 审核结果 漏保测试次测试仪器 测试 数 型号 结果 接地电阻测测试仪器 测试 试次数 型号 结果 15 □单排 □双排 脚手架 □落地 □悬挑 □整体提升 □门式
类型 □卸料平台:□落地 □悬挑钢平台 □其他: 监理单位 方案制定时间 审批时间 横杆间距 立杆间距 架体(悬挑)通用 拉结点设置 高度 剪刀撑设置 外脚 专项施工 悬臂高度 宽度 手架 方案情况 整体提安全 支承跨度 升脚手水平悬挑长度 管理 情况 架 检测报告日期及编号 楼层固定位置 卸料平台 拉环固定位置 安全交底 次数及时间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验收 验收日期 审核结果 基坑支护类□自然放坡 □土钉墙 □锚杆 □排桩 别 □止水帷幕 □其他: 监理单位 方案制定时间 审批时间 支撑结 边坡坡度 构间距 基坑外排水沟、挡基坑 水墙设置参数 专项施工 工程方案情况 土钉墙、锚杆、排安全 桩设置参数 管理情况 止水帷幕 设置参数 监测点 设置参数 安全交底 次数及时间 16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验收 验收日期 审核结果 模板支架 □满堂式 □自升式 □其他: 类别 □扣件式 □碗扣式 □承插式 □其他: 监理单位 方案制定时间 审批时间 立杆间距 横杆间距 模板 剪刀撑布置 专项施工 支架方案情况 安全 扫地杆布置 管理情况
纵横向拉结布置
监测点设置 安全交底 次数及时间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验收 验收日期 审核结果 分部分项工 程名称 监理单位 方案制定时间 审批时间 其它危险专项施工 性较方案情况 大分 主要技术参数 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安全交底 次数及时间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验收 验收日期 审核结果 17
自评期间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新进场工人人数 工种 “三级安全教育”情况 安全教
育培训情况 工种 人数 持证上岗情况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自评期间设备、机具、构配件、安全防护用品管理情况 功率 进场查设备名称 产权单位 型号 数量 查验结果
(kw)验时间 一般 机械设备 安装 设备 保险装进场查设备型号 产权单位 查验结果 时间 数量 置配备 验时间 吊篮 产品名称 生产单位 品牌 型号 数量 进场查查验结果 验时间 安全防护 用品 登记 安装告 使用备安装验设备检防坠器检测设备名称 安拆单位 时间 编号 知时间 案时间 收时间 测时间 建筑 起重机械 19
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结果
项 目 名 称
及 分 值 单位工程 建筑 总计得 物料提升机塔式起重机结构 脚手架 基坑工程模板支架 施工用电(施工现场)面积 分(满 安全管理(满文明施工(满高处作业(满与施工升降与起重吊装施工机具(满类型(满分10(满分10(满分10(满分102名 称(m)分100分)分10分)分15分)分10分)机(满分10(满分10分5分)分)分)分)分)分)分)评语: 检查单位 负责人 受检项目 项目经理
附:分项评分表 20
附件2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监督抽查考评表
施工总包单位 工程名称
备案编号
监理单位
序号 项目 考核内容 应得分 扣减分 实得分 本次监督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扣20分 本次监督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扣10分 未正常开展日、周、月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或检查
依据jgj59无记录,扣10分 及安相关法企业(含分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现场管理人 律、法规、1 30分 员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扣10分 规范标准进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极具及构配件无进场行检查(隐 查验记录或现场使用不合格或淘汰产品,扣10分 患排查)特种作业人员未全部持证上岗,扣5分 进场人员未全部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或教育记录不符合要求,扣5分 超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无方案或方案不符合要求(与现场实际不符),扣20分 一般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无方案或方案不符合要 求(与现场实际不符),扣10分 无验收记录或验收不符合要求,扣10分 无安全技术交底记录或交底不符合要求,扣10分 危险性较大应进行监测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无监测记录 2 分部分项工30分 或监测不符合要求,扣5分 程监控 未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告知或使用登记手续,扣5分 大型机械未设置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设备管理
人员,扣5分 按照住建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分
类,每发现一类存在安全隐患扣5分,最多不超过30分 上次监督检查后未落实扬尘应急管理措施要求,扣20 分 施工现场扬 3 30分 施工现场围挡不符合要求,扣10分 尘治理 出入口及施工场地、道路等硬化不符合要求,扣10 分 21
水泥存放及搅拌场地未封闭,扣
10分 出入口无车辆冲洗措施或存在带泥上路现象,扣10 分 土方、散料及各类裸露场地未覆盖或覆盖不严密,扣
5分 垃圾未及时清运、物料堆放混乱或现场脏乱、存在扬 尘现象,扣5分 各类专项整治未落实或存在问题的,扣5分 4 其他 10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未落实的,扣 5分 总 计 100分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现场人员签字确认
检查时间 检查人员签字
附件3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
考 评 结 果 告 知 书
项目名称: 考评主体: 考评日期: 23
申请单位名录
承包性质单位名称(公章)施工内容项目负责人
项目情况 工程名称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建筑面积 结构形式 工程造价 层数 24
现场负责人 建设单位 现场负责人 监理单位
姓名 单位 职务/职称 备注 项目组长 安全 生产 标准化自 成员 评小 组成 员 安全生产 事故情况 1.是否遵守考评要求,并提供评审所必需的真实信息 □是 □否 2.项目是否已完工 评审申请 □是 □否 3.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励情况(附证明材料)。自评结论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公章)(公章)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1、项目分包单位 个,参加自评 个;
2、应进行项目自评 次,实际自评 次; 总体情
3、建筑施工企业应检查 次,实际检查 次; 况描述
4、日常考评 次,考评分分别为: 安全生产标准
化考评结果 25
考评人员意见 考评人员签字: 考评主体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年 月 日 26
附件4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考 评 结 果 告 知 书
申请企业: 考评主体: 考评日期: 27
申请企业情况 申请企业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手 机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手 机 电子信箱 资质等级 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许可 证有效期 许可证编号 安全管理 专制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数量 机构名称 姓名 单位 职务/职称 备注 本企业安组长 全生成员 产标 准化 自评 小组 主要成员 1.企业概况。2.工程实施过程中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情况。3.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过程及取得成效。自评总结 28
1.企业是否同意遵守考评要求,并能提供评审所必需的真实信息? □是 □否 2.企业在提交申请书时,应附以下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评审◇项目负责人、专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复印件 申请 ◇ 企业能够反映承建项目的建筑业统计报表、承建工程台帐及工程所在地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单位出具的考评结果 3.企业自评得分: 自评结论 法定代表人(签名):(申请企业盖章)年 月 日 标准化考评情况
姓 名 单位/职务/职称 电 话 备注(证书编号)组长 成员
考评小组成员 考评得分 考评等级 不合格等级 情况说明 推荐优良等级 情况说明 29
考评小组意见 考评组长签字: 考评人员签字:
考评主体意见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年 月 日 30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规定篇5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安全管理标准化、人员行为标准化、设备设施标准化。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以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
第三条„管理体制‟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
评工作。
第四条„原则‟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信息化‟鼓励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章 项目考评
第六条„项目考评主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在项目竣工前完成。
第七条„项目实施主体‟建筑施工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及专业分包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构(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
第八条„制定达标计划‟在建筑施工项目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项目实施主体应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组织体系、达标计划等材料。
第九条„项目自评‟项目实施主体应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开展自评,形成项目自评手册。项目自评手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实施主体组成情况及分工;
(二)项目实施主体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开展的日常检查及整改记录;
(三)项目实施主体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管理的记录;
(四)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拨付及使用情况;
(五)项目考评主体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项目考评实施‟项目考评主体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考评计划,结合日常监管实施考评,同时指导督促项目实施主体开展自评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评定‟在建筑施工项目工程完工后竣工验收前,项目实施主体应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自评手册等材料。
项目考评主体在收到项目实施主体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应结合对项目的日常监管情况,对项目进行评定。评定结果为“达标”或“不达标”。
第十二条„项目达标条件‟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已规定组织开展了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三)项目施工期间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项目施工期间未因重大安全隐患受到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五)项目考评主体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项目考评结果公布‟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管范围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将考评结果逐级上报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考评结果转送至建筑施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未经考评处理措施‟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实施主体未提交自评材料的,视同项目考评不达标。
第三章 企业考评
第十五条„企业考评主体‟对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前完成。
第十六条„企业实施主体‟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程技术管理等部门组成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实施主体”)。
第十七条„制定达标计划‟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
可证申请或延期时,企业实施主体应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组织体系、达标计划等材料。
第十八条„企业自评‟企业实施主体每年应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形成企业自评报告。
企业自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实施主体组成情况及分工;
(二)企业实施主体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开展自查及整改记录;
(三)企业承建项目台帐及项目自评情况;
(四)企业对承建项目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等阶段开展检查及整改记录,特别是对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监控记录;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承建项目带班检查及整改记录;
(六)企业考评主体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企业考评实施‟企业考评主体应定期公布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指导督促企业开展自评工作。
第二十条„企业达标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企业实施主体应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企业近三年自评报告等材料。
企业考评主体应在收到企业实施主体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对企业进行评定。评定结果为“达标”或“不达标”。
第二十一条„企业达标条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依法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二)已按规定组织开展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企业近三年所承建项目95%以上经项目考评主体评定为“达标”;
(五)企业考评主体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企业考评结果公布‟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二十三条„示范项目及企业‟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项目和企业,可以评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项目”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
第二十四条„考评结果应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企业绩效考核、信用评级、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核定和评先推优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市场激励‟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应优先选择建
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人员惩戒‟对于未达标的建筑施工项目,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不良行为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在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应当重新考核,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延期。
第二十七条„企业惩戒‟对于未达标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不达标的不良记录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将其承接的项目列为监管重点。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重新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延期。
第二十八条„考评达标的撤销‟经考评达标的建筑施工项目、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考评过程中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附则
第二十九条„实施细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