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并增值税征收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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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并增值税征收率篇1

政策解读-增值税增值税取消13%税率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进一步减税措施,持续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增后劲;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草案)》。

会议决定,在一季度已出台降费2000亿元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出以下减税举措:

一是继续推进营改增,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从今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同时,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

二是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符合这一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是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自2017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至75%。

四是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试点,从今年1月1日起,对创投企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可享受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自今年7月1日起,将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的投资主体由公司制和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扩大到个人投资者。政策生效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也可享受前述优惠。

五是从今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政策推至全国,对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按每年最高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

六是将2016年底到期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9年底,包括: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将这一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到所有合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按规定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企业)所得税等。

上述六方面措施全部到位后,加上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今年前4个月翘尾减收,预计全年将再减轻各类市场主体税负3800多亿元。会议要求,有关方面要尽快把上述减税措施落实到位,需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要抓紧备案,并论证推出进一步减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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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并增值税征收率篇2

简并增值税税率政策

从2017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

为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有关部门做出了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的决定,也就是说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维持扣除力度不变,将出现销售环节征11%税率,购进环节扣13%税率的情况。

为配合简并税率,国税同步升级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版、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版,2017年6月30日起开始采用新版申报系统。升级时间:6月29日18:00——6月30日8:00

期间出口退税网上申报系统和出口退税企业的增值税网上申报将暂停服务,出口企业可到国税网站软件下载目录,下载相应申报系统升级补丁软件。

现场办税须实名

7月1日开始,税务大厅对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的所有涉税业务都实行“身份验证”,也就是说办税人员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各项涉税业务,均须向税务机关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进行实名认证后才能办理。

如果前来大厅的办税人员无法出具实名办税身份证明,或是实名办税身份证明无法通过验证,税务机关将不再为其办理涉税业务。

在市范围内,所有实体办税厅(包含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税窗口)办理的所有涉税业务,均须要实名办税。7月1日以后,没有身份验证,将无法办理涉税业务。从6月6日起至6月30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办税人员前来办理业务,可按照之前规定继续办理。

企业开票需“税号

7月1日之后,以企业名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若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就不属于正规发票,不能用于税收凭证计税、退税、抵免等。

该项“新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但不包括个人、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中的非企业单位等。

个别商家如果提出开个人发票要求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要求,消费者可以拒绝。”

发票明细须填写

购买或销售商品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商品名称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商品不相符的内容。在商场超市消费买东西不能再开“食品”、“日用品”、“办公用品”、“礼品”、“劳保用品”这种大类别,而是必须按照明细如实填写了。

发行购物卡等储值类预付费卡的发票,抬头名称一直模糊划分,比如说餐饮储值卡可以直接开成“餐饮”,超市购物卡可以直接开成“日用品”,但从7月1日起,所有预付费的储值卡都将明确开具为“预付费卡”项目。

发票认证期限有延长

“新规”规定发票认证期限从原来的180天延长至360天。也就是说,如果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纳税人可以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包含平时周末放假以及节假日)进行认证,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同样,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纳税人可以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包含平时周末放假以及节假日)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增加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根据国税数据测算,市符合上述标准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超过1000户,预计可实现多加计扣除达到6亿元,将大大减轻中小型科技企业的税收负担。

据悉,文件对两种情况进行了规定:

1、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2015年规定的扣除比例是50%)

2、而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2015年规定的扣除比例是150%)。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再次扩大

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预计该项政策将使我市222户小微企业获益,减税总额达到1308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相关条件。其中,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即时享受的税收优惠,无论企业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或者是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缴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定额征收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减定额。

商业健康保险抵扣个税要取得“税优识别码”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制发了《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从7月1日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可以抵扣个税,每月最高200元,每年最高抵扣2400元。此前,商业健康保险抵扣个税,已经在一些地方先行试点,7月1日起,也将正式落地。

目前,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险,主要涵盖疾病保险、医疗保险两部分。纳税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并取得税优识别码,即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据悉,“税优识别码”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确定后下发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打印在保单上,是纳税人据以税前扣除的重要凭据。因此,纳税人在税前扣除商业健康保险支出时,均需提供“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但未获得税优识别码,以及购买其他保险产品的,不能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6项税收优惠政策 延长至2019年底

为了持续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对有线电视收视费免征增值税、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等6项税收优惠政策延长到2019年底。

该批税收政策涉及面广、减税力度大,是促进市场主体降成本增后劲、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是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双创”活动的重要举措。

简并增值税征收率篇3

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 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解答

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一、涉及的货物范围有哪些?

答: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允许抵扣(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除外)的凭证有哪些?

答: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购进农产品,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

三、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允许凭票抵扣(计算扣除)的凭证有哪些? 答: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四、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纳税人购进农产品,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是如何规定的?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六、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 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如何进行操作?

答:1.购买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时按照票面税额或计算税额,先抵扣11%(购进扣税);

2.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于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实耗扣税);

3.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的变化有哪些?

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的,其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本次规定未做政策调整;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扣除率调整为11%; 3.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分为两种情形,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扣除率维持13%不变,用于其余产品的扣除率调整为11%。

八、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分别核算是如何规定的? 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九、什么是销售发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十、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自哪天开始执行? 答:《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十一、财税37号文附件2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有何变化?

答:财税37号文附件2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 退税率。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十二、简并增值税税率申报表主要有哪些变化? 答: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主要调整内容为:

1.将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11%税率”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2.将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十三、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变化部分如何填写?

答:1.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纳税人本期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及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税额”栏=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 2.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将购 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为维持原农产品扣除力度不变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该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2017年6月20日

简并增值税征收率篇4

应缴增值税税率研究

应缴增值税税率=应缴增值税/营业收入 应缴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

销项税=σ销项税基数×税率=销项税基数×平均税率 进项税=σ进项税基数×税率=进项税基数×平均税率

销项税、进项税税率即我们知道的相关税率17%、7%、3%等。平均税率指的是加权平均税率。

设应缴增值税为t,销项税平均税率为b,销项税基数为r,进项税平均税率为a,进项税基数为t。

则有t=rb-ta,或写为:t/r=b-(t/r)×a。

t/r即为应缴增值税税率,我们称之为营业收入增值税率,我们按习惯可将t/r定义为投入产出比率。

显然,营业收入增值税率与销项税平均税率、投入产出比率、进项税平均税率有关。

销项税率高,投入产出比率小,进项税率低,营业收入增值税率较高。

销项税低,投入产出比率大,进项税率高,营业收入增值税率较低。

由于0%≤a≤17%,0%≤b≤17%,0≤t/r≤1,所以0%≤t/r≤17%,我们用法将营业收入增值税率分为三个区间:

区间1: 0

当营业收入增值税率在区间1时,原因可能如下: 1.投入产出比率大

投入产出比率大的原因可能是产品价格低,原材料消耗大、原材料价格高。

2.销售增值税发票开的较少

与对应的原材料消耗相比,销售增值税发票开的较少,可能是产品没有完工,或者是产品已经完工但没有销售,也可能是故意少开销售发票。

3.原材料发票较多

可能使用虚开增值税发票(指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发票),也可能是购入发票较多。

后两种原因可能是企业为了减少税收而进行的不良行为,税务部门在税收稽查时可能会发现。

当营业收入增值税率在区间3时,原因可能如下: 1.投入产出比率低;

2.销售增值税发票开的过多; 3.原材料发票较少; 4.进项税税率较低。

第1种原因,投入产出比率低,营业收入增值税率高,对降低投入的企业显得不公平:节省投入的越多,交的税越多。投入产出比低,也可能是附加值比较高,也就是增值较高,增值越高,税率越高,表面看来是合理的,也是“增值税”的取向,但对一些高科技企业,物耗较少,但人力资源消耗较高,税率高,恐怕也不太不合理。税法应对一些高税率的部门进行部分免税,对发展高科技企业应有推动作用。

第4种原因,可能是税收政策造成的不合理因素,即企业所购入的原材料税率较小(甚至0税率)导致无法抵扣,使企业税负偏重。

简并增值税征收率篇5

增值税是一种中性的税收,对比世界各国,开征增值税的国家大多数仅设置两档税率,一档为标准税率,另一档为低税率,通常适用于一些社会的公共品,如基本生活必需品,住院和医疗服务、食物和水的供应、公共交通、邮政服务、公共电视、慈善服务、文化和体育活动等。目前,我国的增值税率已涉及多档税率,包括17%、13%、11%、6%,此外还涉及简易征收率3%、5%及4%减半征收。造成增值税多档税率并存有历史的原因,如我国从1994年开始对销售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但是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是从2012年开始的,目前,增值税的暂行条例依然有效,但是营改增的法规体系相对独立,这两者之间虽然有共通之处,又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此,在税率上存在差异。

增值税税率存在多档也有行业诉求的原因,许多行业希望获得增值税低税率来实现对行业税的扶持,为满足一些特定行业的政策诉求,税率逐渐发展成为多档。此外,过渡性也是造成多档税率的原因之一,在营业税税制下,按不同的行业设置多档税率,改为增值税后,纳税人一方面会比较增值税税率与营业税税率的差额,如果过大则很难接受,当然在此有计算方法的差异,但普通的纳税人通常对于税负的直观感受是从税率开始的,因此,为了便于过渡,则设置接近原营业税税率的增值税税率,造成税率差异。

但是,多档税率并存,显然会扭曲增值税的中性,造成抵扣链条的断裂,目前在执行中相关问题已经显现。

例如,笔者在调研中发现,一家公共交通运输企业,由于车票的价格是限定的,收费过低,因此企业长期亏损,主要依靠财政补贴来持续经营。但是,频繁地使用车辆会加速车辆的报废,因此,新增购进的车辆数额并不少,由于企业销项与进项之间的差额很小,运输业的销项税率为11%,而进项购买汽车等的税率为17%,所以该企业假设采用一般计税法,会长期存在留抵额。大量的留抵额存在,一方面会占用企业的资金成本,另一方面也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因为一个长期经营但没有税金产生的企业,很容易让人怀疑是否偷税漏税,而事实上产生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税率的差异。

而假设该企业采用简易计税法,表面上似乎解决了留抵额的问题,事实上该企业的进项税额由于无法抵扣直接进入企业的成本,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因此,简并税率是对各行各业均有利的事情,其不会造成增值税链条的断裂。四档税率如何简并至三档

关于增值税的四档税率如何简并至三档,有不同的假设。一种假设为取消13%的税率,从影响程度看其为较优的选择,因为,13%税率的应税范围较少,主要包括粮食、自来水、天然气、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产品等。但是,取消了13%税率以后,17%、11%及6%三档税率依然存在较大的差异,无法解决一些企业由于购销项税率差异而导致进项倒挂的问题。一种假设为取消6%的税率,其最大的优点在于减少了税率的差距,剩余17%、13%及11%三档税率更为接近,再经过下一轮的改革,进一步简并成为17%及11%两档税率,和国际较为接轨。6%的税率主要涉及我国的现代服务业,包括金融、技术、现代服务等,给其设计较低税率一方面是考虑到现代服务业人工成本占比较高,没有足够的进项税额抵扣;另一方面原因在于这些行业均为我国扶持的行业,需要政策倾斜。如果将金融行业等的6%税率取消,最直接的影响不在于税收成本,而在于遵从成本,因为要变换税率,整个金融机构的结算系统、合同系统、报价系统等均需随之发生调整,这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

另一种假设是将17%税率并到13%的税率,或者将11%的税率并到6%。将17%税率并到13%的税率,则剩余13%、11%和6%;将11%的税率并到6%,则剩余17%、13%和6%。显然后者会拉开货物与劳务在税率上的差距,直接影响到混合销售及兼营,一些货物与劳务的混合销售只能选择拆分合同而成为兼营,分别计税,否则按货物的混合销售会对劳务征收高达17%或13%的税。

因此,将17%税率并到13%税率的方案,对于企业而言是更优的选择。然而17%的税率涉及几乎所有的货物,这是一档影响面广的税率,若将其下降至13%,意味着整个社会货物的增加值会减少4%的增值税,可以设想这将对财政收入产生巨大压力。我国的赤字规模并没有大幅上升的趋势,那么在赤字规模不变的前提下,假设支出规模无法下降,收入规模急剧下降必然会突破赤字的预期。总体而言,税制改革已进入了深水区,每改一步均牵一发而动全身。标准税率不宜定得过高

对比世界上征收增值税的国家,17%的标准税率并非最高的。根据oecd(经合组织)消费课税趋势的报告,增值税税率的演变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5年~2000年),许多国家不断提高增值税标准税率。1995年,在使用增值税的31个国家中,有20个国家自实施之日起至少提高了一次标准税率。1975年到2000年,oecd成员国的平均标准税率从%提高到18%。第二阶段(2000年~2009年),大多数国家的增值税标准税率保持平稳,33个国家中的22个国家税率保持在15%~22%。截至2009年1月1日,只有5个国家的税率高于22%(丹麦、芬兰、冰岛、挪威和瑞典)。2000年到2009年,oecd成员国平均标准税率略有下降,从18%下降到%。

第三阶段(2009年~2014年),为化解经济金融危机带来的巩固财政的压力,许多国家的增值税标准税率大幅提高。在这个短时期内,21个国家至少有一次提高了增值税标准税率,包括捷克、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荷兰、波兰、葡萄牙、西班牙、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英国、冰岛、以色列、日本、墨西哥、新西兰和瑞士。这导致未加权的oecd平均增值税税率从2009年1月的%提高到了2014年1月的%。2009年,只有4个国家的增值税标准税率高于22%,但到2014年已经有10个之多。

但oecd成员国已经发现,通过提高增值税标准税率来增加财政收入存在一些不良影响,会造成税基的侵蚀,以及避税问题的产生。vrr(增值税收入比率)指标显示,在oecd成员国中,未加权的vrr只有,意味着45%的潜在增值税收入没有收回。因此,我国在简并税率改革中,应该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并非税率定得越高,财政收入就会越多。作为一种中性的税收,我们应该基于低税率、宽税基去做总体的设计。简易征收率是否应该取消

关于简易征收率,面临一个两难抉择,从税制本身看,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并存会导致增值税的扭曲,原则上应该在增值税立法时取消简易计税。但笔者的调研发现,中国的现实情况是许多的进项依然由于市场、法制及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制约无法取得进项发票,如果取消了简易计税,对于中小企业影响较大。此外,关于简易计税的门槛也应进行相应修订,例如销售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生产企业50万元以下,其他企业为80万元以下。显然,发展至今这个标准已经过低了,例如一个利润不高的家具销售企业,其销售一套家具的价格已经超过80万元,但利润却很低,并且购买的木材由于市场不规范、无法取得进项发票,在这样的背景下,按一般计税法无法抵扣进项,但按简易计税法其超过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所以,应该将销售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提高到与“营改增”的500万元相一致。

笔者认为,我国的增值税税率应最终改革为仅设置两档,一档是普遍适用于所有的货物及应税劳务的标准税率,另一档是适用于政策性需要扶持的特殊物品或服务的低税率,主要是公共品的低税率,不应再按行业去设置不同的税率。并且,增值税分步改革的管理成本太高,每一次税率的调整,企业均需调整信息系统,税务机关也需调整信息系统,纳税人需要培训及熟悉相应的业务,合同也需要调整。

因此,在增值税立法时应争取一步到位实现改革的目标。此外,税制的改革走向深水区,除了税制自身的科学性以外,还需要社会其他方方面面的配合及跟进,否则困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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