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数调整通知【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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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数调整通知【第一篇】

市本级各参保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发[]49号)精神,20浙江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含劳务派遣)为56385元。据此,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范围调整如下:

一、企业性质职工五险月缴费基数下限为2819元,上限为14096元;。

二、机关事业性质职工医疗保险、生育、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统一自动调整为4699元,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按本人20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数自动调整。

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从2017年7月开始执行,请各单位按照职工的实际收入认真做好缴费基数调整申报工作:可直接通过社保网报系统自行调整申报(支持导入导出批量调整),也可先到社保窗口以u盘获取导出报盘填报后再返还社保窗口导入申报,申报截止期为2017年7月20日。

缴费单位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布本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情况,并打印纸质报表让全体职工签字确认后再进行申报调整,职工签字的纸质报表由单位留存备查。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另定。

社保基数调整通知【第二篇】

各年度申报单位:

根据《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园区公积金20xx结算年度(20xx年7月至20xx年6月)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基数的申报工作将于20xx年6月29日—7月13日进行,年申报单位应通过网上申报缴费系统进行结算年度申报及补充年度申报工作。此次申报的人员范围为20xx年6月30日前进入单位并已办理劳动合同报送的所有在职员工。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6月29日至7月13日网上申报缴费系统中结算年度申报权限将开放给各年申报单位。

二、从7月7日至7月13日网上申报缴费系统将开通20xx年7月的补充年度申报权限。

三、各用人单位应根据员工20xx自然年度的实际工资收入总额申报20xx结算年度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基数,如员工工资收入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平均工资折算成全年工资总额计算。社会保险(公积金)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应对照公积金缴交额上、下限的规定。

四、员工工资收入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员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收入等。各单位20xx年度的年终奖金也应计入此次申报的员工工资收入总额中。

五、各单位应如实、准确申报员工工资收入总额。少报、瞒报、漏报工资收入的单位,经查实,除按规定补缴外,园区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和《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第十条及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因单位少报、瞒报、漏报社会保险(公积金),或未按时缴纳而影响本单位会员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公积金)保障待遇的,责任由单位承担。

六、各单位在输入员工缴费基数前,须仔细核对员工的基本信息,如发现有误,应及时填写《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表》(表b2),至中心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为及时更新缴费单位基础信息资料,各单位还必须准确核对并修改确认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单位的联系方式,联系人等信息可以登录网上申报缴费客户端直接修改。

七、本次年度申报时各类综合保障计划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按如下标准操作:

1、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分别为17700元、2697元;

2、乙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分别为16738元、2697元。

3、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分别为17700元、2697元。

各公积金年度申报单位应认真做好20xx年度结算年度申报工作以保证本单位社会保险(公积金)的准确与正常缴纳。

特此通知。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公积金)管理中心

20xx年6月26日

社保基数调整通知【第三篇】

海口市从业人员社保月缴费基数将从7月1日起进行调整,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元,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元。

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按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征缴社会保险费和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通知》,20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5573元,月平均工资为3798元。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元(3798×40%),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元(3798×60%)。

社保基数调整通知【第四篇】

苏州市社保中心了解到,苏州市区结算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已完成。本月起(4月1日起),苏州市区范围(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万余户参保单位的万余名单位参保职工,将统一启用新一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204月至3月,参加市区企业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月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为16738元和2697元;参加市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月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为25178元和5036元。按规定,此前单位申报2015年实际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高于上限或低于下限的职工,2015结算年度的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分别按上限基数、下限基数执行,其余职工按实际申报工资的月均数执行。

记者了解到,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职工工资收入的参保单位,从本月起,社保经办机构按3月结算基数的110%及上、下限规定调整后进行结算。市区参保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2015结算年度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仍统一为2300元,其他四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参照企业职工相关规定执行。

一、申报范围。

市区所有参保单位及其职工。

二、办理程序。

1.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单位,于每年1月1日起直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其余单位于每年1月15日前自带u盘到社保经办机构拷贝申报程序。

2.参保单位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上年12月份结算人数,按规定的格式输入职工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工资收入总额,核对无误后打印《职工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经职工本人签字(或单位工会、职代会盖章确认)、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3月7日前报社保经办机构(未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单位,须同时提供拷有申报程序文件的u盘),并同时附报经主管部门盖章的本单位上年度劳动工资年报和财务年报。

3.社保经办机构对单位申报的'职工工资收入总额进行审核,计算出月均数,并按下一结算年度(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缴费基数上、下限规定统一处理。凡申报工资月均数低于下限的,缴费基数按下限基数执行;高于上限的,按上限基数执行;在上、下限之间的,按实际申报数执行。

4.社保经办机构从4月份起启用新一结算年度参保单位和职工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基数。

三、注意事项。

1.职工工资收入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掌握,各单位须按实申报。其中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职工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其本人伤残津贴乘以12个月后申报。

2.每一结算年度的缴费基数上、下限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确定并公布。2015结算年度,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6738元,下限为2697元;参加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5178元,下限为5036元。

3.对逾期未申报的参保单位,社保经办机构从4月份起按3月份结算基数的110%及上、下限规定调整后进行结算,并列为当年度缴费基数专项审计重点检查单位。

4.首次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基数,由单位在办理用工参保手续时按起薪月工资申报。

5.参保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每一结算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市财政局确定后执行,2015结算年度为2300元;其他四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参照企业职工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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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数调整通知【第五篇】

北京社保基数调整,日前,在北京公布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7560元,月平均工资为6463元,与其相关的社保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等均会照此标准进行调整。

11日获悉,北京市人社局出台通知,明确了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其中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元、失业保险费元。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元、失业保险费元。同时,不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元;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元。

下面是网友分享的“社保基数调整通知【精编5篇】”,各参保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京人社规发[2015]136号)文件,20度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7560元,月平均工资为6463元。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现就统一20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6463元。

二、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9389元。

三、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4524元。

四、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3878元。

五、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585元。

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七、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

(一)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1.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元、失业保险费元。

2.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元、失业保险费元。

3.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517元、失业保险费元。

4.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元、失业保险费元。

(二)医疗保险。

不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元;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元。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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