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收单业务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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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收单业务篇1

c类

pos收单服务协议

协议编号:

甲 方: 地 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乙 方: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虹梅路1801号凯科国际大厦9楼 联系电话:021-33323999 传 真:021-33323830 邮政编码:200233

因甲方业务需要受理银行卡刷卡收款业务,乙方提供专业的银行卡收单资金结算、及相关服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同意受理持卡人使用有效银行卡(中国境内各商业银行核发的带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支付甲方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之价款。

乙方(含乙方委托的合作机构,下同)为甲方提供受理银行卡所必须的pos机具、资金结算及相关服务。

第二条 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承担因其商品或服务信息虚假、陈旧或不详实造成的投诉、退货等用户纠纷的责任。

2.甲方不得使用pos机具受理非甲方自有业务之交易,不得为信用卡套现、套取积分等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使用或便利。

3.甲方应承担其业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金融惯例规定的责任。

4.对于疑似盗卡交易,甲方应配合乙方及银行对未消费资金进行冻结。同时,甲方应尽可能采取必要防范措施防止此类疑似盗卡交易。

5.若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甲方应提前 3 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6.甲方承诺每月(装机次月的20日至下月19日)每台pos机具的交易量不少于人民币 元(即为有效终端)。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向甲方免费提供受理银行卡业务必需的操作指南、pos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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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

2.乙方应依据本协议的pos机具布放确认等表格确认的地址与数量布放pos机具。3.乙方负责向甲方收银人员及甲方其他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操作培训工作。4.乙方负责受理涉及支付结算的投诉并解决相应问题。除此以外,乙方对于甲方与持卡人之间可能发生的纠纷不承担责任。

5.对于第三方(如银联、电信运营商等)原因造成无法完成pos收单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 机具管理

(一)甲方收银人员经过乙方培训后,方可使用pos机受理银行卡业务,未经培训的收银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得使用pos机受理银行卡业务,甲方人员因误操作导致错账的,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对pos机具进行任何检测及维修操作;不得任意挪用pos机至非本协议约定营业地点;因违规操作而导致的任何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银行卡受理

(一)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在其营业场所指定收银台粘贴或摆放银行卡受理标识,如为乙方特惠商户,还应粘贴或摆放相关特惠商户标识,以保证持卡人的知情权。

(二)甲方只能存储用于交易清分、差错处理所必需的信息,不得存储银行卡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个人标识代码及卡片有效期等关键信息。

(三)持卡人使用银行卡支付应被视同现金支付,甲方不得抬高商品或服务价格,或对现金结算给予更多的优惠。

(四)甲方收银人员在受理银行卡时,应按照乙方提供的操作指南进行操作,应仔细核对签购单上的持卡人亲笔签名与银行卡背面的预留签名是否一致,如发现卡片有伪造痕迹,或其他任何疑问应及时与乙方联系。甲方未按照要求受理银行卡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应保证签购单上信息与商户消费凭证、银行卡等信息保持一致,并妥善保管持卡人签字确认的签购单“商户留存联”及相关凭证至少两年以上。签购单及消费凭证不得涂改,否则视为无效单据。甲方在受理银行卡时所知悉的持卡人信息、资料应予以保密。

(六)持卡人对交易产生异议的,甲方有义务配合并向乙方提供相关书面文件,包括:签购单、退款单、消费水单等凭证。甲方未能履行本义务而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相关损失。

(七)当银行或乙方要求调阅签购单时,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签购单复印件,并在乙方要求时提供原件。

当发卡行或持卡人否认pos交易时,甲方应证明pos交易系持卡人本人交易。如因甲方无法提供证据或所提供证据不被银联采信而导致发卡行或持卡人拒付的,甲方应向持卡人全额退款。

第五条 保证金

(一)为了督促甲方在日常经营中妥善管理、使用pos机具以及保证pos机具日常维护和维修费用,甲方须向乙方一次性交纳pos机使用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元/台。乙方保证金专属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 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账 号: 0206-0141-7000-9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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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

开户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徐汇支行

(二)乙方于甲方归还pos机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

第六条 手续费

(一)甲方同意在受理所有带有银联标识银行卡消费时,向乙方支付交易金额百分之(%)做为交易手续费。甲方不得将交易手续费转嫁于持卡人。

(二)若甲方出现某月(装机次月的20日至下月19日)单一pos机交易额达不到本协议约定的有效终端的标准时,乙方将依据每台机具每月人民币 元的标准向甲方收取该月的机具空臵维护费。甲方需在收到乙方机具空臵维护费收取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该费用,如甲方逾期未支付机具空臵维护费,乙方有权从甲方结算账户中直接扣除该费用。

(三)因交易产生的所有pos通讯费用(包含但不限于电话通讯费,宽带月租费,sim卡费,手机月租费,手机网络流量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结算

(一)结算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结算pos收款交易款项:

1.乙方将扣除手续费后的pos交易款结算至甲方pnr钱管家相应账户中。甲方在乙方开立的pnr钱管家账户信息如下(适用于已有乙方账户的情形):

账户名称:(应与甲方企业名称一致)

账 户 号:(12位数字)

2.乙方将扣除手续费后的pos交易款结算至甲方pnr钱管家新开账户中。并将如下账户作为钱管家的结算账号(适用于新合作商户情形):

账户名称:(应与甲方企业名称一致)账 号:

开户银行:

(二)结算周期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于pos交易成功后将商户应结算款项实时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pnr钱管家相应账户中。甲方可通过乙方控台自助选择结算周期或方式,则乙方依相应规则的约定进行结算。

如果甲方待结算款项少于人民币 元,乙方将该部分结算款项并入下一结算周期一并结算,但每月的最后一个结算周期必须结算。

第八条 对账

甲方每天通过乙方的商户管理控台下载交易明细进行对账。在对账过程中的任何问题可联系乙方指定的服务人员。

第九条 退款

(一)甲方需要对持卡人进行消费撤销或退货时,建议甲方使用pos机发起消费撤销或退货交易,如遇pos机或线路故障造成联机交易失败的,可通过乙方钱管家发起退款。

(二)甲方不得将任何现金退还持卡人,否则甲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纠纷。乙方仅受理自支付交易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的退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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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或不履行在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及其所做的保证、承诺或其他义务条款,均构成违约。因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权利的保留与后继立法

(一)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都不应被视为是对该等权利的放弃。

(二)因国家后继立法或法律规定变更与本协议不一致时,任一方均可根据国家后继立法或法律规定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应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经协商无法解决争议时,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期限和终止

(一)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内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则本协议期限自动续展一年,且甲方应提供更新年检的各项证照,依此类推。

(二)发生下列情形的,守约方在书面通知违约方后均可以立即终止本协议: 1.一方违反协议约定,未履行相关义务,并经另一方书面通知后仍未改正的。2.一方在协议期间内存在严重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导致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

(三)如本协议条款及有效期与甲乙双方以前签署的任何同类协议相冲突或相覆盖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协议签署于: 中国〃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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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收单业务篇2

pos收单业务计划书

一、什么是pos收单业务 pos收单业务是指签约机构或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就是最终持卡人在银行签约商户那里刷卡消费,银行结算。收单机构结算的过程就是从商户那边得到交易单据和交易数据,扣除按费率计算出的费用后打款给商户。

二、pos跨行手续费

pos跨行交易商户结算手续费的分配涉及发卡行,提供pos机具和完成对商户资金结算的收单机构(统称收单方),以及提供跨行信息转接的中国银联。

pos跨行交易的商户结算手续费收益分配,采用固定发卡行收益和银联网络服务费方式,即每笔商户结算手续费,发卡行获得的固定收益和银联收取的网络服务费执行如下标准:

(一)对宾馆、餐饮、娱乐、珠宝金饰、工艺美术品类的商户,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为交易金额的%。

(二)对一般类型的商户,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银联网络服务费的标准为交易金额的%。

(三)在上述(二)的基础上,对以下几类特殊行业或商户,现阶段可通过降低发卡行收益比例和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的方式予以适当优惠:

1.对房地产、汽车销售类商户,发卡行固定收益及银联网络服务费比照一般类型商户的办法和标准收取,但发卡行收益每笔最高不超过40元,银联网络服务费最高不超过5元;对批发类的商户,发卡行固定收益及银联网络服务费比照一般类型商户的办法和标准收取,但发卡行收益每笔最高不超过16元,银联网络服务费最高不超过2元。(如果再高,所有收益都归收单方)

2.对航空售票、加油、超市等类型的商户,发卡行固定收益及银联网络服务费比照一般类型商户减半收取,即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为交易金额的%。3.对公立医院和公立学校,发卡行和银联暂不参与收益分配。

三、业务开展的条件

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应在所服务地市级中心城市配置专门人员或设立分支机构,并于业务开办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提供以下材料:

(一)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组织架构、管理人员情况、业务经营状况及内部管理状况等内容;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业务开展应具备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

(四)收单机构出具的业务合作意向证明;

(五)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牌照申请条件

(一)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的地方要有自己的分公司

(二)每日流水最少一个亿

(三)要有自己的管理系统、管理团队、业务团队

五、业务利润

(一)商户刷卡手续费的百分之二十

(二)银行沉淀资金的存款收益

(三)实时到帐的垫资业务,选择即时到帐的客户需要支付的手续费是交易额的日千分之二,节假日为日千分之三 年化百分之七十二

(四)银行的额外补贴

pos收单业务篇3

pos收单服务协议

协议编号:

甲 方: 地 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乙 方: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虹梅路1801号凯科国际大厦9楼 联系电话:021-33323999 传 真:021-33323830 邮政编码:200233

因甲方业务需要受理银行卡刷卡收款业务,乙方提供专业的银行卡收单资金结算、及相关服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同意受理持卡人使用有效银行卡(中国境内各商业银行核发的带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支付甲方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之价款。

乙方(含乙方委托的合作机构,下同)为甲方提供受理银行卡所必须的pos机具、资金结算及相关服务。

第二条 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承担因其商品或服务信息虚假、陈旧或不详实造成的投诉、退货等用户纠纷的责任。

2.甲方不得使用pos机具受理非甲方自有业务之交易,不得为信用卡套现、套取积分等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使用或便利。

3.甲方应承担其业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金融惯例规定的责任。

4.对于疑似盗卡交易,甲方应配合乙方及银行对未消费资金进行冻结。同时,甲方应尽可能采取必要防范措施防止此类疑似盗卡交易。

5.若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甲方应提前 3 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6.甲方承诺每月(装机次月的20日至下月19日)每台pos机具的交易量不少于人民币 元(即为有效终端)。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向甲方免费提供受理银行卡业务必需的操作指南、pos机具、空白pos凭证及标识,并负责pos机具的日常维护与维修。

2.乙方应依据本协议的pos机具布放确认等表格确认的地址与数量布放pos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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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负责向甲方收银人员及甲方其他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操作培训工作。4.乙方负责受理涉及支付结算的投诉并解决相应问题。除此以外,乙方对于甲方与持卡人之间可能发生的纠纷不承担责任。

5.对于第三方(如银联、电信运营商等)原因造成无法完成pos收单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 机具管理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的pos机具所有权归属乙方,甲方应合理使用和妥善保管pos机具。因甲方使用或保管不当及其他非机具质量原因而导致pos机具损坏的,甲方应按实际维修费用进行赔偿,如pos机具无法维修需报废或丢失的,甲方应按机具固定资产残值予以赔偿(pos机具每台价值人民币2000元,按照5年折旧,折旧后pos机具残值为5%。)

(二)甲方收银人员经过乙方培训后,方可使用pos机受理银行卡业务,未经培训的收银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得使用pos机受理银行卡业务,甲方人员因误操作导致错账的,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对pos机具进行任何检测及维修操作;不得任意挪用pos机至非本协议约定营业地点;因违规操作而导致的任何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银行卡受理

(一)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在其营业场所指定收银台粘贴或摆放银行卡受理标识,如为乙方特惠商户,还应粘贴或摆放相关特惠商户标识,以保证持卡人的知情权。

(二)甲方只能存储用于交易清分、差错处理所必需的信息,不得存储银行卡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个人标识代码及卡片有效期等关键信息。

(三)持卡人使用银行卡支付应被视同现金支付,甲方不得抬高商品或服务价格,或对现金结算给予更多的优惠。

(四)甲方收银人员在受理银行卡时,应按照乙方提供的操作指南进行操作,应仔细核对签购单上的持卡人亲笔签名与银行卡背面的预留签名是否一致,如发现卡片有伪造痕迹,或其他任何疑问应及时与乙方联系。甲方未按照要求受理银行卡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应保证签购单上信息与商户消费凭证、银行卡等信息保持一致,并妥善保管持卡人签字确认的签购单“商户留存联”及相关凭证至少两年以上。签购单及消费凭证不得涂改,否则视为无效单据。甲方在受理银行卡时所知悉的持卡人信息、资料应予以保密。

(六)持卡人对交易产生异议的,甲方有义务配合并向乙方提供相关书面文件,包括:签购单、退款单、消费水单等凭证。甲方未能履行本义务而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相关损失。

(七)当银行或乙方要求调阅签购单时,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签购单复印件,并在乙方要求时提供原件。

当发卡行或持卡人否认pos交易时,甲方应证明pos交易系持卡人本人交易。如因甲方无法提供证据或所提供证据不被银联采信而导致发卡行或持卡人拒付的,甲方应向持卡人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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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保证金

(一)为了督促甲方在日常经营中妥善管理、使用pos机具以及保证pos机具日常维护和维修费用,甲方须向乙方一次性交纳pos机使用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元/台。乙方保证金专属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 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账 号: 0206-0141-7000-9675 开户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徐汇支行

(二)乙方于甲方归还pos机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

第六条 手续费

(一)甲方同意在受理所有带有银联标识银行卡消费时,向乙方支付交易金额百分之(%)做为交易手续费。甲方不得将交易手续费转嫁于持卡人。

(二)若甲方出现某月(装机次月的20日至下月19日)单一pos机交易额达不到本协议约定的有效终端的标准时,乙方将依据每台机具每月人民币 元的标准向甲方收取该月的机具空臵维护费。甲方需在收到乙方机具空臵维护费收取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该费用,如甲方逾期未支付机具空臵维护费,乙方有权从甲方结算账户中直接扣除该费用。

(三)因交易产生的所有pos通讯费用(包含但不限于电话通讯费,宽带月租费,sim卡费,手机月租费,手机网络流量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结算

(一)结算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结算pos收款交易款项:

1.乙方将扣除手续费后的pos交易款结算至甲方pnr钱管家相应账户中。甲方在乙方开立的pnr钱管家账户信息如下(适用于已有乙方账户的情形):

账户名称:(应与甲方企业名称一致)

账 户 号:(12位数字)

2.乙方将扣除手续费后的pos交易款结算至甲方pnr钱管家新开账户中。并将如下账户作为钱管家的结算账号(适用于新合作商户情形):

账户名称:(应与甲方企业名称一致)账 号:

开户银行:

(二)结算周期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于pos交易成功后将商户应结算款项实时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pnr钱管家相应账户中。甲方可通过乙方控台自助选择结算周期或方式,则乙方依相应规则的约定进行结算。

如果甲方待结算款项少于人民币 元,乙方将该部分结算款项并入下一结算周期一并结算,但每月的最后一个结算周期必须结算。

第八条 对账

甲方每天通过乙方的商户管理控台下载交易明细进行对账。在对账过程中的任何问题可联系乙方指定的服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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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退款

(一)甲方需要对持卡人进行消费撤销或退货时,建议甲方使用pos机发起消费撤销或退货交易,如遇pos机或线路故障造成联机交易失败的,可通过乙方钱管家发起退款。

(二)甲方不得将任何现金退还持卡人,否则甲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纠纷。乙方仅受理自支付交易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的退款申请。

第十条 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或不履行在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及其所做的保证、承诺或其他义务条款,均构成违约。因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权利的保留与后继立法

(一)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都不应被视为是对该等权利的放弃。

(二)因国家后继立法或法律规定变更与本协议不一致时,任一方均可根据国家后继立法或法律规定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应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经协商无法解决争议时,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期限和终止

(一)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内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则本协议期限自动续展一年,且甲方应提供更新年检的各项证照,依此类推。

(二)发生下列情形的,守约方在书面通知违约方后均可以立即终止本协议: 1.一方违反协议约定,未履行相关义务,并经另一方书面通知后仍未改正的。2.一方在协议期间内存在严重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导致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

(三)如本协议条款及有效期与甲乙双方以前签署的任何同类协议相冲突或相覆盖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协议签署于: 中国〃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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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收单业务篇4

一、什么是收单业务

收单业务是指签约机构或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就是最终持卡人在银行签约商户那里刷卡消费,银行结算。收单机构结算的过程就是从商户那边得到交易单据和交易数据,扣除按费率计算出的费用后打款给商户。

二、收单业务的参与方

1、发卡机构:向持卡人发行各种银行卡,并通过提供各类相关的银行卡服务收取一定费用,是银行卡市场的发起者和组织者,是银行卡市场的卖方。

2、收单机构:负责特约商户的开拓与管理、授权请求、帐单结算等活动,其利益主要来源于特约商户交易手续费的分成、服务费。

3、持卡人及潜在持卡人:在银行卡市场中处于中心地位,是产生购买银行卡产品及其衍生产品需求的市场基础,是银行卡的领用者和金融机构、特约商户及银行卡组织利益的创造者,是市场营销的主要对象。

4、银行卡组织:关键职能在于建立、维护和扩大跨行信息交换网络,通过建立公共信息网络和统一的操作平台,向成员机构提供信息交换、清算和结算、统一授权、品牌营销、协助成员机构进行风险控制及反欺诈等服务。

5、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包括除银行卡组织以外的信息交换和转接业务机构、第三方金融服务公司、支付处理支援商等。

6、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有商户协议,受理银行卡的零售商、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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