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农商银行小额贷款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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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商银行小额贷款篇1

**县产业扶贫运行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产业扶贫运行机制,根据《江西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的通知》(赣开发〔20**〕11号)、《吉安市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的通知》(吉扶字〔20**〕1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对象和范围

第二条产业扶贫的扶持对象

1、建档立卡贫困户。

2、建档立卡贫困村。

3、具有扶贫带动功能的合作组织、龙头企业、家庭农场、能人大户、致富带头人等新型经营主体。扶贫合作组织的起始规模为***万元以上(含***万元),且加入合作组织的贫困户不少于**%,或股份制合作组织中贫困户的股份不少于**%。

第三条产业扶贫的扶持范围

主要扶持贫困户参与和受益的以“四个千万工程”为主导产业和其他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光伏、生态、特色手工业、乡村旅游、休闲农业、电商扶贫、扶贫车间、服务业类项目、设施农业、水利水电开发项目,产业扶贫基地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其他能够带动贫困户增收的产业项目。

第四条产业扶贫的扶持方式

扶持方式包括资金直补、贷款贴息、保费补贴、资产收益扶贫、帮扶责任人携资结对帮扶、就业技能和产业技术培训、等。推行选准一项主导产业、打造一个龙头、设立一笔扶持资金、建立一套利益联结机制、培育一套服务体系的“五个一”扶持模式。

第三章利益联结机制

第五条加强合作社与贫困户的利益联结。原则上有产业发展意愿的贫困户都要加入合作社。支持贫困户以各种要素参与合作社或入股合作社,支持合作社与龙头企业以多种形式合作,力推龙头企业、合作社、贫困户三方联合的模式,并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第六条围绕特色优势产业,加快合作社的建设进程。发展壮大已建立的合作社,加快组建新的合作社。积极引导和支持龙头企业、家庭农场、能人大户、致富带头人加入到产业合作社中。支持和引导合作社根据生产经营和市场需要组建联村或乡镇级合作联社,完善合作社的运行机制。大力推行村干部与能人带头领办、村党员主动参与、村民自愿参与、贫困户统筹参与的“一领办三参与”产业合作形式。每个行政村、每个扶贫产业都要建立合作社。

第七条产业扶贫的利益联结类型

1、经营性收益联结。引导扶持经营主体发展订单农业,提供技术服务,保底价包销产品,帮助贫困户就地生产创业,获得稳定的经营性收入。

2、工资性收益联结。扶持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在扶贫产业的生产、加工、流通各环节就地就近劳动务工,获得稳定的工资性收入。获得扶贫资金项目支持的经营主体,必须优先招收贫困户劳动务工。

3、生产性收益联结。引导扶持经营主体流转农民土地,建设规模农业生产基地,反租倒包给贫困户生产管理,获得稳定的生产性收入。

4、政策性收益联结。通过退耕还林补助、生态补偿等强农惠农政策,帮助贫困户获得稳定的政策性收入。开发一批森林防火员、生态护林员、图书管理员、道路管护员、治安协管员、农村保洁员等公益性岗位,让贫困户在家门口就业。流转或入股的土地等资源所得的政策性扶持收益,可由贫困户和经营主体共享。

5.资产性收益联结。利用财政涉农扶贫资金、村集体和农户资源资产、帮扶资金等投入设施农业、生态、养殖、光伏、乡村旅游、扶贫车间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用于资产收益扶贫。资产收益扶贫所得收益,要向丧失劳动力或弱劳动力的贫困户、贫困残疾人户倾斜。

第四章配套政策

第八条产业扶贫项目的直补政策

对贫困户、贫困村、扶贫合作组织发展扶贫产业的,落实产业扶贫资金奖补政策,按其发展规模(面积)将产业扶贫资金直补到贫困户、贫困村和产业扶贫合作组织。重点围绕井冈蜜柚、黄桃、猕猴桃等“一柚两桃”为主的果业,以及蚕桑、油茶、蔬菜、稻渔共生等产业,具体奖补产业、奖补办法和奖补标准按县政府或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制定的实施办法执行。

第九条产业扶贫贷款的信贷政策

1、贷款利率。“产业扶贫信贷通”贷款执行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对其他扶贫带动新型经营主体的产业扶贫贷款,由银行机构根据“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贷款利率。

2、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按养殖业1年以内(含1年)、种植业1-5年,具体由合作银行根据扶贫产业发展周期而定,原则上不超过5年。

3、贷款担保。对贫困户发放的“产业扶贫信贷通”贷款,严格执行“无抵押、免担保”的政策。对其他扶贫带动新型经营主体的产业扶贫贷款,由银行机构根据带动贫困户数量确定适度担保。

第十条产业扶贫贷款的政府支持政策

1、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对扶持对象贷款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给予部分资金直补扶持。

2、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建立“产业扶贫信贷通”贷款风险补偿金,合作银行按1:8的比例投放贷款,力争实现全县贷款总额达到6亿元。

3、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对扶持对象使用产业贷款贴息支持,降低贷款成本。

第十一条产业扶贫贷款的贴息政策

1、贴息标准。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产业扶贫信贷通”贷款贴息额度,每户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对扶贫带动新型经营主体发放的“产业扶贫信贷通”贷款贴息额度,原则上每个经营主体不超过***万元(含***万元)。

2、贴息利率。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产业扶贫信贷通”贷款,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给予贴息,实行按季度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具有扶贫带动功能的新型经营主体“产业扶贫信贷通”贷款,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给予贴息,实行按贴息。

3、贴息期限。根据产业扶贫贷款实际期限据实贴息,原则上贴息期限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产业扶贫的保险政策

1、产业灾害保险。对贫困户或扶贫合作组织发展产业设立“产业扶贫保”,降低扶贫产业自然灾害、重大疫情、价格波动等各类风险,贫困户家庭主要增收来源的种养扶贫主导产业投保面要达到**%以上。具体保险品种由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保险公司商定,但保险费率原则上要在普惠水平基础上至少下调**%—**%。

2、扶贫贷款保险。对贫困户户贷户用户还的“产业扶贫信贷通”贷款建立金融风险分摊机制,设立“信贷扶贫保”,降低贫困户产业扶贫信贷还款风险。对贫困户投保“信贷扶贫保”实行特惠保险费率,具体费率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办与相关保险公司商定,原则上年平均费率为贷款本金的2%,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保险费率可根据经营情况及有关条款浮动区间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3、保费补贴。保费补贴由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解决,不能从上级财政扶贫资金(含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中列支。对贫困户自愿投保的各类保险扶贫,原则上可按不低于保费的**%的比例给予补贴。对履行扶贫带贫职能的新型经营主体,按其带动贫困户的数量和实际效果给予保费补贴,但不得高于其保费总额的**%,其余保费由经营主体负担,不得转嫁给贫困户。

第五章风险防范机制

第十三条技术风险防范机制

1、加强技术技能培训。整合各部门培训资源,依托现有培训机构,结合贫困户需求、意愿和发展实际,分类设置课程和培训标准,分产业、分层次、分岗位开展实用技术、技能培训,提高贫困群众的自我发展和抵御风险能力。

2、发挥本土技术力量作用。充分利用本地致富带头人、能人大户、土专家等技术人才力量,做好对贫困户的“传帮带”,实时解决技术难题,降低产业风险。

3、加强技术指导服务。依托县、乡产业技术专家和科技特派员团队,深入开展扶贫产业技术指导与服务,实行贫困村产业发展技术包干服务,建立贫困村产业发展“一对一”技术帮扶机制,确保每个发展产业的贫困户都有专家或技术人员开展全过程技术跟踪指导服务。

第十四条市场风险防范机制

1、积极发展订单农业。通过发展订单农业和反租倒包等经营模式,帮助贫困户依托新型扶持经营主体销售渠道,通过保底包销和签订防范风险协议等方式,降低市场风险,保障贫困群众利益。

2、大力推行产业扶贫保。积极创新保险机制、丰富保险产品、提升保险服务,量身打造精准助力贫困农户通过发展生产实现脱贫的保险方案,提高其抵御风险能力。

第十五条小额信贷风险防范机制

1、严格执行贷款政策。严格执行“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财政贴息、风险补偿”等扶贫小额贷款政策,确保贷款运行规范、发挥效益、风险可控。

2、严格把握贷款用途。坚持户贷户用户还方向,新增贷款资金不能用于入股企业吃利差。新增贷款资金用于合作社抱团发展使用的,要以贫困户实际参与作为硬性条件。坚持贫困户自愿和贫困户参与两项基本原则,提高贫困户内生发展动力。

3、严格控制贷款需求。加强对贫困户、扶贫带贫新型经营主体有效信贷需求的甄别,防范将扶贫产业贷款挪作他用等风险。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贫困户可办理无还本续贷业务,对确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到期偿还贷款的,可协助其办理贷款展期业务。

第六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认真编制产业扶贫规划,建立产业扶贫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列入项目实施方案和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当从项目库中选择。

第十七条产业扶贫资金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和县级财政报账制。坚持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绩效考评,完善协调统一的资金项目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产业扶贫资金项目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推行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及工程审计制,基地建设项目按“绿色通道”及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合同制和项目法人制,设立项目标识牌,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产业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有变更的,应按程序履行批准和备案手续。产业扶贫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后,依据批准的产业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力量逐个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产业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涉及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一条相关产业扶贫的主管部门为产业扶贫的主管部门,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申报审批、项目组织实施、项目统计监测等资料归档管理。

第二十二条产业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项目单位拒不整改的,或是在项目实施期限内无法实施的,县农业局应当终止项目,收回资金,并按程序对项目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弄虚作假、套取扶贫资金的,或是违反政策规定导致项目建设出现严重问题、损害贫困农户利益的,除依法追回扶贫资金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扶贫和移民办、县农业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此前印发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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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商银行小额贷款篇2

江苏省农村信用社扶贫小额贷款的运行机制分析

郝彬 刘伟 胡宇[摘 要]:2001年来,江苏省农村信用社通过积极探索实践,初步实现了扶贫小额贷款的政策性与市场化的有机结合,走出了一条扶贫小额贷款的可持续发展的新途径。本文将就江苏省农村信用社扶贫小额贷款的实施背景,主要特点,发放管理方式,取得的效果,目前存在的不足进行初步分析。

[关键词]: 农村信用社 扶贫小额贷款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金融机构作为独立经营的市场主体,日益注重贷款风险与效益,要求农户在贷款时提供担保或抵押,限制了贫困农户获得贷款的机会。要解决这个问题,当务之急是探索和建立贫困农户进入信贷市场的机制,让具有还贷能力的贫困农户能够及时从金融机构获得发展生产所需的信贷支持,从而实现脱贫致富。

一、扶贫小额贷款在江苏的历史沿革

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江苏省主要通过财政贴息的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向贫困农户发放扶贫小额贷款。各级财政对全省1000多个贫困村每年贴息4000余万元,平均每个贫困村大约可以得到贴息4万元。但是在实践中遇到几个问题:一是由于符合贷款条件的贫困农户较少,每年财政贴息资金节余较多,没有达到利用贴息资金引导小额到户扶贫贷款投放的目的;二是财政贴息资金在下拨过程中,存在层层截留的现象,不能完全将贴息资金落实到贫困农户;三是扶贫资金的管理成本较高,为了防止挤占挪用,每年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督查扶贫贴息资金的到位情况。

从1998年起,江苏省将几年来结余的财政扶贫贴息资金改作扶贫小额贷款担保资金,为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发放贫困农户扶贫小额贷款提供担保,以引导和促进扶贫小额贷款的发放。贷款项目由有关县政府扶贫办公室选定,金融机构按照选定的项目发放扶贫小额贷款。这种方法保证了扶贫小额贷款到村到户,在促进贫困农户运用信贷资金脱贫解困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这种方法仍然造成贷款责任不落实,金融部门积极性不高,贷款农户还款意愿不强,扶贫小额信贷担保资金沉淀较多,难以循环,不能实现扶贫小额贷款的可持续运转。

从2001年起江苏省改变了扶贫小额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办法,以省农村信用联社的组建为契机,将小额扶贫贷款的发放全部移交给农村信用社办理,通过利益和风险共担机制实现扶贫小额贷款的优化管理。经过五年来的实践,基本实现了扶贫小额贷款的良性循环,在扶贫小额贷款的可持续发展方面探索了一条适合国情的新途径。

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扶贫小额贷款的主要特点1

(一)贷款对象突出扶持贫困农户。扶贫小额贷款的发放范围限于省、市、县包干帮扶 的1025个贫困村。具体对象的选定必须是贫困村有劳动能力、遵纪守法、信用好、有小型省产经营项目、收入处于中等以下水平的贫困农户。实际操作时,农村信用社根据县扶贫办提供的《贷款备选农户名册》,自主调查,自主发放。

(二)担保资金管理专户存储。担保资金是扶贫小额贷款得以实施的基础,提供资金担保降低了金融机构对贫困农户发放贷款的风险,调动了金融机构对贫困农户发放贷款的积极性。由农村信用社根据担保资金的规模1:3投放扶贫小额贷款。

(三)优惠政策突出向贫困农户倾斜。现行政策规定,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可在人民银 本研究获南京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资助 课题编号:2005-09

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再上浮50%。而扶贫小额贷款必须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不得上浮。对按期归还贷款的农户,还可享受50%的贴息。

(四)组织领导突出发挥协调小组作用。县乡两级党委政府和金融、财政以及扶贫等部门组成协调小组,建立工作班子,负责扶贫小额贷款协调和管理工作。具体制定工作方案,协调担保资金及时到位,帮助贫困农户选定生产经营项目,审查、确定贷款金额,建立贷款农户经济档案,监督贷款的正常使用,督促农户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三、江苏省农村信用社扶贫小额贷款的发放管理方式

(一)是规范管理,切实为贫困农户提供资金扶持。

①严格筛选扶持对象。扶持对象确定后,要在村内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填列《贷款备选农户名册》,报县扶贫小额贷款协调小组审查。②按季上报贷款情况。农村信用社对扶贫小额贷款的借据专夹保管,按季向县扶贫办上报贷款发放、收回和逾期等情况。③县扶贫办建立台账。根据台账名单进行实地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选准项目,专款专用,严格控制控制扶贫小额贷款的使用范围。

在实际工作中,按照“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优化扶贫资金配置,重点支持贫困农户发展“短、平、快”的“种、养、加”等项目。这些项目是经济薄弱地区赖以生存的主要产业和经济开发的基础,各地农村信用社根据各自的区域特点,分别支持不同的种养业基地,使经济薄弱地区的种养加工业逐步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化。

(三)规范运作,确保扶贫小额贷款安全收回。扶贫工作是一项政治任务,同时为确保这项工作的连续运转,又必须保持较高的贷款回收率。因此,规范运作是抓好扶贫小额贷款管理的关键。在贷款投向上,要求农村信用社应将扶贫小额贷款用于帮助贫困农户发展粮棉油和多种经营生产,不得投向于农业基础设施工程,也不得用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大型项目。在贷款发放上,要求农村信用社根据扶贫办提供的备选农户名单,自主调查发放,并确保贷款收回。改变了以往由扶贫办指定贷款对象,农村信用社只负责具体操作的模式;在贷款贴息上,要求简化手续,在农民还贷时就能将贴息资金返还给农户。

财政担保资金是扶贫小额贷款得以实施的核心与灵魂,加强对财政担保资金的管理,是农村信用社做好扶贫小额贷款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信用社将财政担保资金与其他扶贫资金分户存储,保证其专款专用,对从担保资金账户扣收后又收回的逾期贷款本息及时存储到担保资金专户上。对财政担保资金按定期一年存款利率付息,基本解决了贴息资金的来源。

(四)是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扶贫政策落到实处。省扶贫办每年组织财政、金额等部门对扶贫小额贷款的实施情况进行两次检查,深入村组农户进行走访,了解扶贫小额贷款的发放对象、发放程序、利率执行、贴息操作以及补贴资金的管理等情况。通过检查基层扶贫办和金融机构的账册单据,促使扶贫小额贷款的每项政策落实到位。

四、江苏省农村信用社扶贫小额贷款的实施绩效

(一)加快了贫困户脱贫步伐。小额扶贫贷款与支持的对象主要是江苏省重点帮扶的1025个贫困村中处于中等收人以下水平的贫困农户;支持的项目主要是贫困户的“种、养、销”、“短、平、快”增收项目,其风险小收益快。通过扶贫小额贷款资金的“输血供氧”,加快了贫困户脱贫步伐,户均年收入增加1500多元。同时,50%的财政贴息也大幅度降低了扶贫户生产成本。

(二)扶贫小额贷款的发放也为信用社创造了一定的经济利润,拓展了业务空间,实现通过市场途径运作小额扶贫贷款的政策目标。贫困地区的农村信用社通过经营小额扶贫贷款,在坚持市场化运作的前提下,可以实现保本微利,改进这些地区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发挥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在承办小额扶贫贷款过程中,只要贷款对象定位正确,贷款管理责任落实,不仅没有影响小额扶贫贷款的发放及经营,还有助于改善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

(三)扶贫小额贷款的可持续发展密切了信用社与农户之间的关系。由于扶贫小额贷款在发放过程中,按照“扶贫到村,帮扶到户”的要求,信用社把扶贫小额贷款资金直接送到了贫困户手中,贫困农户不用为生产资金犯愁,增收有项目,资金有保障,深感农村信用社在为他们办实事,办好事,从而密切了信用社与农户之间的关系。

五、江苏省农村信用社扶贫小额贷款存在的不足

(一)扶贫贷款风险责任与信用社所承担的权利义务不对称。按有关文件规定,一方面要求农村信用社发放扶贫小额贷款收回率达92%以上,另一方面又严格限制农村信用社发放扶贫小额贷款范围,确保在备选名单之内,如果贷款收回率低于90%(比如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形成),其损失50%又要由农村信用社自行承担,这显然有失公平,信用社出了力,尽了义务,还要承担经济损失和责任。

(二)财政担保基金与经济薄弱村贫困户资金需求不对称。以盱眙县信用联社为例:从1998-2002年,省财政累计拨给盱眙担保基金万元,而盱眙55个经济薄弱村人均收人2000元以下的达7708户,而7708户一年需要资金投人1387万元,担保基金只占需求量%,远不能满足贫困户资金需求。

(三)农村信用社发放扶贫小额贷款承担税赋与义务不对称。扶贫贷款实行的是基准利率,一方面信用社收入减少(基准利率基础上少上浮部分),另一方面减少的收入无补偿。而在此基础上,相关的营业税及附加、地方基金等占实现收人的6%以上,与农村信用社自身经营的税赋同步,这显然对农村信用社经营带来了较大的影响。

六、政策建议

(一)建议中央、省从财政预算中增加担保基金数额,以满足经济薄弱村贫困农户的资金需求,加快经济薄弱村经济发展步伐,提高农村信用社支持贫困户发展生产的资金实力。

(二)政府要为农村信用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①政府要树立“扶贫也要讲效益的观念”,结合实际,动态优化,提高扶贫贷款的使用效率。②农村信用社管理小额到户扶贫贷款后,其法人地位和经营原则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地方政府要一如既往地支持信用社的工作,特别是在清收小额到户扶贫贷款方面,要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探索风险保障机制,优化农村信用环境。①扶贫小额贷款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风险损失和因执行基准利率而形成收入减少数,由国家财政给予弥补;②国家对政策性扶贫贷款实现利息免征各种税收;③努力营造信用政府,创建信用企业,培养农户信用观念,打造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立有利于分散农村信贷风险的避险渠道,为金融支持“三农”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空间。[参考文献] [1]杜晓山.中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实践尝试[j].中国农村经济,2004,(8)。[2]何少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制度、绩效、问题及对策[j].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2,(11)。[3]周淑玲.改善农户小额信贷的思考[j].农村金融,2001,(11)。

[作者简介]:郝彬 南京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 2004级金融学硕士研究生 刘伟 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 办公室

胡宇 南京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 2004级金融学硕士研究生

江苏农商银行小额贷款篇3

前言

目前,农户小额信贷已在全国各地推行,授信对象由原来只有农户扩大到城市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但从小额信贷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来看,由农村信用社操作的农户小额信贷已成为我国小额信贷的主流,代表和反映了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现状。据中国人民银行数据显示,09年1季度我国涉农贷款余额为万亿元,同比增长%,占各项贷款余额的%。其中,全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为亿元,同比增长%。这些近期的数据显示出我国涉农小额信贷正呈现出不断改善的面貌,数字背后是各相关部门对涉农金融服务工作的不懈努力,是各金融机构响应政策对农村金融工作的持续改善。但是从我国10余年农户小额信贷运行的总体情况来看,虽然在局部地区或在个别时段收到了一定的效果,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小额信贷模式,但客观地讲,小额信贷在我国并没有取得真正的成功。小额贷款在国外也不乏失败的教训。各国政府每年为小额贷款提供大量的资金,但真正成功的并不多。

出现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农村商业银行信贷的思维模式仍然停留在一般商业银行信贷模式中,在对小额信贷中的设计、运作和评价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商业银行在实践中将小额信贷的功能扩大化,使小额信贷不能充分显示其应有的制度特征。正确地区分小额信贷和商业银行信贷不仅可以在理论上澄清各种错误的认识,对小额信贷的实践起到正确的导向作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完善我国的小额信贷制度,填补农村贫困阶层信贷服务体系的空白。本文针对目前农户小额信贷的现状,就其中比较普遍和重要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并根据国外的相关经验和对国内相关政策的理解有的放矢地提出了一系列对策,以便更好地促进农村商业银行农户小额信贷的健康发展。

1.我国农村商业银行发展农户小额信贷的意义

解决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矛盾的必要性

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中以小农经济为主的农村经济,在农村信贷市场,存在着一些寻租、设租行为,变相地提高了贷款成本,使得农户虽然有巨大的资金需求但是对小额信贷的需求却大大减少。农业生产如畜牧业,种植业等的发展都和自然密切相关,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农户就会减产造成损失。同时“谷贱伤农”的市场规律也是小额信贷形成呆账、坏账的主要原因。有些农户认为小额信用贷 款的“支农、扶贫”性质决定其无市场硬约束,到期不用归还。因此他们不管自己有没有资金需要,就极力争取贷款,得到款项以后又怕还贷后难以再次贷出,即使有偿还能力也采取各种手段来逃避还贷;同时,有的农户获得贷款却没有生产技术,对于贷款的各种成本收益缺乏基本的权衡,往往盲目扩大生产投资以至投资失败昀终造成无法还贷;还有些贫困农户的生产资金和生活消费资金没有分开,得到贷款不是用于发展生产,而是挪作他用比如赌博、消费,没有形成还款能力造成无法还贷。这些现象都严重说明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没有落到实处。

我国农村商业银行发展的必要性

农村商业银行由农村信用社改制而成,这是一次重大的制度变迁,适应了农村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和农村信用社内在发展的要求。但是,股份制改革并非是制度变迁的全部。实质上,股份制改革恰恰是破坏了原来的制度均衡,使改革后的农村商业银行处于一种制度结构非均衡状态,也就是表现为诸多与股份制商业银行这一制度安排不相适应的困境和约束。因此,必需以农村商业银行作为新的起点,深化相关改革,调整有关政策,实现新的制度均衡,才能促进农村商业银行实现可持续发展。而农户小额信贷留给农村商业银行的又一条出路,从农户小额信贷的实施效果看,农村商业银行农户小额信贷促进了农村商业银行资产的优化和自身业务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增强支农实力,形成良性循环。如今的农村商业银行已经是商业化了的独立经济主体,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为首要目标。因此,如果农村商业银行开展农户小额信贷不能为其带来任何好处的话,其必然会退出小额信贷市场。但是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农村商业银行开展农户小额信贷的热情不断高涨。

从风险的角度看,小额农贷的风险低于企业贷款,而对利息收入的贡献却大于企业贷款;从农户小额信贷与企业贷款的成本收益比较来看,如果考虑坏账损失这一风险成本因素在内,农户小额信贷总体收益率反而比企业贷款总体收益率高。因此,作为我国农村金融中坚力量的农村商业银行开展农户小额信贷业务不仅是顺应时代潮流,不断满足农户贷款需求的一种积极表现,同时也是培育自身新的金融业务点和盈利点的需要。

2.农户小额信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为了优化我国农户小额贷款环境,中国人民银行相继提出农村商业银行要适时开办农户小额贷款,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农民借贷。这标志着中央银行决定在正规金融制度框架内开展过去主要由非政府机构或组织实施的贷款方式,并希望 通过金融创新的方式改善缺乏抵押和担保能力的中低收入群体的金融服务。在中央银行的推动下,全面试行并推广小额信贷活动在近年来农村小额贷款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是农村商业银行农民小额贷款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

利率的不合理

我国农户小额信贷发展的现实状况是还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发展过程中的问题还是显而易见的,其中贷款利率方面就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

首先,我国小额信贷实施利率管制,贷款利率过低。在我国农户小额信贷的试点地区,经营小额信贷业务的机构包括:正规金融机构和“只贷不存”的小额信贷公司,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信贷的贷款利率做出规定:“贷款利率超过法定利率4倍为高利贷”。贷款利率作为信贷资金价格的表现形式,它既反映了金融机构经营小额信贷业务的各项成本,也反映了小额信贷市场的资金供求关系。农户小额信贷立足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市场,因而操作成本和管理费用都较大,而且,农村金融市场广阔,本身就容易出现资金的供小于求的状况,因此利率较高是理所当然的,但事实上,我国农户小额信贷利率由国家管制,利率较国际上的小额信贷利率一般标准要低。我国对于小额信贷实施的这种利率管制产生了比较大的负面影响,它使小额信贷自身所具有的经济优势得不到很好的发挥,小额信贷项目本身无法实现收支平衡,这种“入不敷出”的状况严重削弱了小额信贷机构持续经营的积极性和主动创新性。

其次,利率市场化意识不强,对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建设缺乏全面认识。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利率市场化是贷款定价机制顺应市场经济潮流的必然要求和趋势,然而目前,我国农户小额信贷利率一般都采取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有适当的浮动幅度的定价方法,利率定价方式简单,档次偏少,没有根据不同的贷款客户群体的不同情况制定有区别的利率,贷款定价缺乏科学性、系统性。对贷款利率定价机制认识不清,发放贷款前缺乏细致的调查研究分析、发放贷款后缺乏相应的跟踪反馈机制。利率定价的这种不合理性,影响了农户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如果不进行彻底的利率改革,将会对农村经济发展不利,进而不利于帮助农民实现脱贫致富的目的,最终影响国家“三农”政策的落实。

小额信贷的扶贫性质与农村商业银行商业化运作之间的矛盾

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农村商业银行小额信贷,其无疑是一箭双雕的好事喜事,即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了信贷服务,为其脱贫致富创造条件;又为农村商业银行带来了新的可能的利润增长点。但是,但从农村商业银行的角度来说,太多的利 益外溢,因为其经济行为所产生的社会收益是无法体现在其收益表上的,也就是外部化了,而且在现有体制下又得不到合理补偿,甚至还有可能承担部分社会成本。因为在没有完善的保障制度,特别是农业保险和农业贷款担保制度尚未广泛建立的情况下,农村商业银行可能会承担本应通过保险由社会共同承担的风险。这也就是为什么在农村商业银行开展农户小额信贷的过程中仍出现严重的“扶富不扶贫”的现象。据报道,80%左右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际上是投向了高收人农户,在对中低收人农户发放贷款时,农村商业银行仍然较为谨慎,中低收人农户可获得性仍然没有较大的改观。在经济发达地区更是如此,因为发达地区小额信贷资金机会成本会很高,农村商业银行有更多的资金投向渠道。

日益扩大的信贷资金需求与有限的信贷资金供给之间的矛盾

从资金供给方面看,截至2002年底,全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5千多亿元,占总贷款额的约37%,已由近期内2万多家商业银行资不抵债,占机构总数的55%。巨额亏损严重削弱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投放能力。央行为弥补商业银行贷款资金的不足,采取了输血型的再贷款,但资金规模远不能满足,而且农户小额信贷对农村商业银行来说毕竟还是个新事物,处于试行阶段要其把大部分信贷资金转向小额信贷对于一向具有“城市化偏好”的农村商业银行来说确实还需要时间和勇气。从资金需求方面看,农村商业银行小额信贷的成功运行,是解除我国需求型金融抑制的最佳途径。一方面说明农村商业银行的借贷资金不再遥不可及,另一方面,许多由于获得了小额信贷资金支持而走上了脱贫致富道路的农户已经成为当地农民致富的活广告,在这种示范效应下,需要农村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农户肯定会有越来越多。随着该项业务的不断发展,农户的资金需求额也会越来越大。.改革农村商业银行小额信贷的相关建议

合理的利率水平

国际经验表明,合理的利率水平是小额信贷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所谓合理的利率是指能补偿管理费用、资金成本、与通货膨胀有关的资金损失及贷款损失,因此小额信贷利率应该是商业化的利率。首先,要让参与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能赢利,这是这些金融机构愿意扩大并能持续提供小额信贷的根本保证。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逐渐深入,银行商业化的程度提高,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是如果农村商业银行在小额信贷项目中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又得不到有关部门的补助,那么目前开展得轰轰烈烈的小额信贷工作就不可能持久,也不可能更大规模地深 入发展下去。世界上不少小额贷款项目半途而废的原因归根到底都是因为亏损,特别是由国际组织,国外资金所资助的小额贷款项目,往往是国际组织撤出之日,就是小额贷款活动的完结之时。这与这些项目长期依靠国际上资金补助不无关系。要使参与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能赚钱,国际经验证明,最关键的是利率的高低。小额信贷与银行一般贷款的操作程序不同,有额度小成本高的特点。有较高的存贷差才能弥补操作成本。不能用一般银行对工商业,甚至较大的农业项目的利率水平来套小额信贷的利率。在国际上成功小额贷款的存贷差要高达8%-15%左右。在中国,由于不需要建立新的金融组织来发放小额信贷,加之贷款的方式也较国外简便,因此成本可能比国外同类贷款低一些,但可能也需要5%-7%左右的利差。在目前农村商业银行资金成本在%左右的情况下,贷款利率在8%-10%左右才能使项目自负赢亏。当然各地的情况有所不同,应测算后确定赢亏平衡点,再加上正常利润来算出小额信贷的合理利率水平来。

看似有这样一个矛盾。一方面开展小额信贷的目的在于支持农业帮助弱势群体,一方面又要收高利率。其实不然,首先,我们应该指出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是商业贷款,并不是政府的扶贫款,不亏损经营,是最起码的商业要求。第二,国内外各种调查都几乎一致地显示,对于农民来说,他们更关心的是能否借到钱,利率稍高一些是完全可以承受的。以3000元的小额信贷为例,高一个百分点的利率,借款者一年要多付出利息30元。这一个百分点对借款者来说不算什么,但对农村信用社来说都是愿不愿意大规模开展小额信贷的关键所在。最后,由小额信贷利率造成的负担与对农民所加的税费负担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税费对农民来说是强制性的,是没有回报的。然而,对贷款来说农民有选择的权力。他可以贷也可以不贷。尽管贷款要付利息,但可以创造出更多的财富,当农民认为利息太高,不划算,他们可以不借。关于小额信贷的利率问题,不仅在中国,在全世界都是一个相当重要的课题。各国政府都十分关心农民贷款,特别是扶贫贷款的问题。经过了多年的实践,人们也慢慢地领悟出合理利率对小额贷款可持续性的重要性。到目前为止,除了个别国家之外,几乎所有的亚洲国家都已经放开了小额贷款的利率限制。由执行小额贷款的机构来决定利率水平。制定一个较合理的利率水平对农村信用社开展的小额信贷来说还有着特殊的意义。中国农村对小额信贷的需求很大。从试点地区所揭示出来的趋势来看,当小额信贷比较成熟,群众与信用社的积极性都充分发挥起来,信用观念也建立起来后,有60%-70%的农民都会有小额信贷的需求。如果经若干年后户均贷款达到5000元左右,那么一个成熟的中国小额信贷市场的极限就可能达到3500亿-5000亿人民币。如此大规模的贷款完全靠农村信用社的现行的吸储方法与能力显然不行。而增加农村信用社的吸储的竞争性或间接地通过其它金融机构的拆借(例如把邮政储蓄从农村吸取的 存款返回到农村)都需要农信社有一定的付息能力。这只有通过较高的贷款利率才能做到。

构建完善的保障制度

农业的双风险性使我们在小额信用贷款的推广过程中,为保证小额信用贷款的良性循环,应规定农户投资的农业项目向保险公司投保。这是一种将自然灾害经济损失转嫁给了社会的有效途径,并且符合分摊风险的互助原理。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开展了农业保险业务,我国自1992年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以来,在很多地方进行了试点,但由于商业保险机构的商业利润动机和实际政策功能之间的矛盾,使其发展困难重重。实践证明,这种商业化的农业保险模式是不符合我国农业发展形势的。这就要求我们建立起符合我国农村实际情况的新型农业保险和农业保险制度。可以建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明确界定农业保险公司的性质,专门办理农业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确定农业保险的法律地位,确定其主要经营目标不是盈利,其经营目的、方式和规则等都是与商业保险不同。

给中低收入人口特别是贫困人口提供贷款具有社会性,能增加社会福利。研究表明给穷人贷一美元比给富人贷同等数额的款能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如果农信社的农户小额信贷将服务群体扩大到贫困者或低收入人群,则不再是完全意义上的商业行为,而且带有公共品性质。按照微观经济学的原理,由于存在搭便车的现象,公共品的供给永远是低于最佳供应水平,即公共品的供给是不足的。因此农村商业银行在没有任何外部条件激励的情况下,向贫困者提供小额信贷显然是没有动力的。作为反贫困主体的国家,不能将带有反贫困性质的业务完全推给已商业化的农村商业银行,应通过减少税费或资金的优惠来帮助农村商业银行发展小额信贷。如在再贷款利率方面给以适当的优惠以降低农村商业银行的资金成本或调整支农再贷款期限以适应农业生产周期,或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减免小额信贷营业税与所得税,鼓励农村商业银行多发放小额贷款。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支持,允许像邮政储蓄等机构进入农村小额信贷市场。这样不仅可以减低因农户业务不断扩大而带来的资金压力,而且通过竞争,不断完善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市场,提高其运行的效率和质量。

随着小额信贷的不断发展,其覆盖面会越来越大,单纯依赖传统的、基于定性信息的风险防范措施必然会带来决策上的失误,导致风险放大。因此,可模仿商业银行先进的风险防范手段,对小额信贷风险进行量化衡量与防范,比如使用信用等级评分模型。目前,该模型已在一些国家使用,如玻利维亚、哥伦比亚等 6 国。实践证明,这一方法确实能够提高对风险判断的准确性,从而提高小额信贷的成功率。但必须注意的是,等级评分需要详尽的历史数据,对我国来说,当务之急是建立农户的征信体系。此外,等级评分模型也不是唯一的,由于借贷技术、客户群、竞争和总体经济环境的不同,以一家贷款机构数据库为基础开发出来的模型不一定适用于另一家,这也是小额信贷特殊性与复杂性的表现。

加强监管

首先,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小额信贷发展的外部环境。由于小额信贷本身具有金融和社会双重属性,因此,我们在主张利率实施市场化的前提下,也不能忽视政府在小额信贷运行过程中的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从另一个角度讲,小额信贷所具有的扶贫的社会属性使得其具有正外部性,这种外部性要求政府发挥应有的调控作用,因此我们无法单纯依托市场机制来解决扶贫问题,必须依靠政府的调控和监督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我们在强调政府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的基础上,也要防止政府部门和机构对农户小额信贷的干预和限制。政府应把调控的侧重点转向对我国广大落后农村地区的现代化建设上来,一方面,加强优化农村地区信用体系和市场化建设,为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寻找商业机遇,使信贷资金实现价值增值的最大化。另一方面,政府要增加对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如道路、教育等方面的建设资金,加大新农村建设的力度。总之,政府要把职能重点放在创造有助于我国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大环境方面,推动构建和谐稳定的农村金融环境。

其次,加强小额信贷组织贷款利率监测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要利用自己在金融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加强对小额信贷利率变化的监控,建立起畅通快捷的利率信息反馈系统,使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小额信贷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便迅速采取相应有效的措施;另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作为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机构,要及时有效地向小额信贷组织传达各种金融信息,通过对其进行道义劝告,影响其小额信贷款的投入方向,从而达到引导小额贷款机构规避潜在的经济风险,控制信用,使货币政策发挥最大的作用。将小额贷款利率纳入国家利率管理体系,通过摸索和总结,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要逐步形成与我国的市场化利率体系相适应的监管手段和调控能力,以期达到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资金运营安全性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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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殷红霞.农村小额信贷的政策效应及风险防范.[j].理论导刊,2004(9)[5] 邓金炉.农村小额信贷利率探析.中国商界,2008;(9):18-19 [6] 黄艳艳.发展中国家小额信贷发展模式分析.银行家,2008;(3)[7] 庞正阳.小额信贷的功能演进与发展创新.西部金融,2008;(11):67-68 [8] 沙瑛.浅析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企业家天地:254-255 [9] 张丞,梁丽红.我国发展小额贷款业务的相关建议.科技创新导报,2008;33:131 [10] 曹凤岐,郭志文.我国小额信贷问题研究.金融市场:42-47

致谢

我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首先要感谢我的指导老师熊大生老师,因为有他的指导,我在很迷茫的写作过程中逐渐清晰起来;因为有他的指导,使我的论文能够顺利地完成.虽然我的论文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我在写作过程中对论文的写作有了很深的体会,要想论文写得好,必须要有很渊博的知识和经验,也要有博览群书,获取别人更优秀的东西。同时,我也谢谢学习中心的老师,他们能够及时地给我信息和提醒我写作时间,使我没有因为工作而疏忽了论文写作。不管我的论文成绩怎么样,但我已经尽力了,我也从中受益非浅,我要感谢给我指导和帮助的人,真心的谢谢您们!

江苏农商银行小额贷款篇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低收入农户高水平第二十一条 经办银行不得向小额扶贫贴息贷款户(单位)强加存贷挂钩要求;对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由财政部门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全面小康计划(2018—2022 年)》(浙委发〔2018〕41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金融服务在精准扶贫工作的积极作用,切实加强扶贫小额贷款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小额贷款政 策的文件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在财政扶贫科目列支,用于符合扶贫帮扶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补贴和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注资的总称。

第三条

扶贫小额贷款采取协议授权方式,确定经办银行。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扶贫小额贷款实际运行情况,通过对欠发达地区发展和全市低收入农户创业增收融资形势分析,提出当年扶贫小额贷款规模安排,预算贴息资金总量。

第五条 市财政局对市农业农村局提供的贴息资金总量预算进行审核,并纳入财政扶贫科目预算。

第三章

相关规定 第六条 扶贫小额贷款的对象为:指定区域范围的农户;全市低收入农户;指定区域范围的能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乐清市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组织及再就业援助基地(来料加工点)。

扶贫小额贷款区域范围:仙溪镇,大荆镇(原双峰乡、镇安乡),芙蓉镇(原雁湖乡),淡溪镇(原四都乡、原淡溪镇硐垟片),湖雾镇山上片,乐成街道(原城北乡),白石街道(原白石镇中雁片),智仁乡、岭底乡、龙西乡。

第七条

扶贫小额贷款的用途规定:主要用于来料加工、农业生产、创业经营等。申请贷款的企业必须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就业。

第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用于全市低收入农户的信贷,鼓励经办银行加大对低收入农户贷款的力度。经办银行可根据扶持对象的资金实力、贷款用途、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高授信额度,扶持对象可在授信额度内随用随贷,随时归还,循环使用。

第九条

扶贫小额贷款的额度规定:个人(家庭)贷款限定在 5 万元(含)以内;企业(专业合作社)贷款限定 50 万元(含)以内,效益较好、带动力强的可放宽至 60 万元以内。

第十条

扶贫小额贷款的贴息标准规定:扶贫小额贷款利率不得超过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 lpr 加 100 基点,财政按扶贫对象实际贷款利率的 50%给予贴息,最高贴息不超过 3%。

第十一条

扶贫小额贷款风险金管理:

市财政局每年根据扶贫小额贷款发放额安排 2%的风险补偿金,经办银行在发放小额贷款过程中,如出现坏账,可向市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提出核销申请,经审核后,予以核销,坏账核销一年一结。确保风险补偿金结余不低于600 万元。

第四章

申贷审核 第十二条

扶贫小额贷款贴息,在规定的借款额度内,按实际借款额度和计息期限计算,逾期部分不贴息。

第十三条 经办银行对借款人贴息贷款申请要进行严格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发放贴息贷款。以单位(组织)为借款人的,30 万元(含)以内需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扶贫工作分管领导审核确认意见。超过 30 万元的需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扶贫工作分管领导审核确认意见,同时需市农业农村局审核贷款资格,向经办银行办理贴息贷款申请。企业在申请贷款时需提交经营状况的相关证明。

第五章

贴息拨付 第十四条 经办银行按半计算扶贫小额贷款应贴息金额,并经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具体程序如下:

(一)贴息每半年结算一次,经办银行分别于

6 月 10 日和 12 月 10 前,将贴息资金申请和贷款明细表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审核。

贴息资金申请包括贷款发生额、余额、贷款发生笔数、申请贴息资金总额等内容。

贷款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的借款人名称、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月利、实付利息、贴息金额等内容。

(二)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经办银行贴息资金申请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三)市财政部门收到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的贴息资金申请后,10

个工作日拨付贴息资金。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职责:

(一)负责扶贫小额贷款综合协调工作;

(二)每年 1 月 31 日前确定全市扶贫小额贷款总规模;(三)提出扶贫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预算方案;(四)提供指定区域范围的各村名单、指定区域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组织名单、再就业援助基地(来料加工点)。

(五)做好监督审核工作。

经办银行在每季末次月 5 日内向农业农村局报送扶贫贷款发放清单,农业农村局对发放对象进行抽样复核。

(六)做好银行贴息申请及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执行扶贫小额贷款贴息资金预决算制度;

(二)复核贴息申请,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贴息资金,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率;(三)根据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镇(街)职责:

(一)协助市农业农村局做好当地扶贫小额贷款政策落实;

(二)做好以单位(组织)名义申请的扶贫小额贷款借款人资格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三)及时处理群众反应意见; 第十八条 人民银行职责:

(一)人民银行要灵活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支持指导,推动相关部门完善配套机制建设。

(二)积极发挥金融精准扶贫牵头作用,加强与市农业农村局、财政等部门的信息对接共享,共同做好扶贫小额信贷统计监测分析和评估考核工作。

第十九条 经办银行职责:

(一)对贷款项目是否属于贴息项目进行审核;

(二)对贴息贷款的使用方向进行监督,确保贴息贷款用于规定使用范围;

(三)单独设置扶贫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

(四)认真做好贷款贴息的结算、申报工作;(五)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条 借款人(单位、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有关单位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骗取扶贫小额贷款贴息政策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责令经办银行追回贷款贴息资金,登记借款人的不良信用记录;责令相关单位按规定给予经办人员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经办银行不得向小额扶贫贴息贷款户(单位)强加存贷挂钩要求;对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由财政部门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扶贫小额贷款发生逾期的,经办银行启动追债程序;对于逾期不还贷的低收入农户和企业(组织),将不再享受扶贫小额贷款政策。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日期为 2020 年月

日至2023 年

日。

附件 1 扶贫贷款审核单

申请单位名称

负责人

经营地址

经营项目

经营规模

成立日期

申请贷款金额(大写):人民币 贷款期限

申请人签章

申请人盖章:

负责人签字:

申请日期:

****年**月**日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日 期:

****年**月**日

农业农村局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日 期:

****年**月**日

附件 2 企业(合作社)带动农户就业统计表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地址 从事产业 带动农户数 人数 其中低收入农户数 人数 人均年增加收入 备注

江苏农商银行小额贷款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在江苏省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本省的县(市、区)域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在本省地级以上市辖区范围内设立的,其名称中的市辖区名称应当与市行政区划连用;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县(市、区)或者总部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市但在试点县(市、区)有分支机构);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

(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盈

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500万元〕以上,其中最末净利润3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150万元〕以上。

如果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有2个以上均需具备上述条件。第七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1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2000万元〕,全部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缴足。试点期间,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人民币。健康运营1年以上,各方面达到监管要求,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扩大资本金注入。

(三)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45%,其中每一个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余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单个股东持股不得低于1%。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主选择组织形式。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包括: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境外小额信贷组织或金融机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投资人。

第十条

境内自然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十一条

境内企业法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连续盈利;

(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五)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第十二条

境内其他社会组织作为投资人,应当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并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和相应的资金实力。

第十三条

境外机构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个会计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连续盈利;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五)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

(八)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该项投资符合我国关于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

(十)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经试点县(市、区)政府筛选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应向拟设地所在县(市、区)政府递交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包括: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设立的目的。

(二)公司设立方案。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步骤、时间安排;注册资本、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公司章程草案及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即小额贷款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和副总经理/副总裁,下同)的基本情况和聘任其他从业人员计划。

(三)责任承诺书。股东承诺自愿出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上报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金融违法活动。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3年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能力等。

(五)股东基本情况。包括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各股东承诺相互之间没有关联关系;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同意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定,法定代表人姓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纳税记录等事项;自然人股东的姓名,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和个人财产性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法人股东最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七)各股东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

(八)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可在机构准入审查委员会审核前提供)。

(九)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二)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

(十三)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试点县(市、区)政府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递交的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方案报所在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简称市金融办,下同),内容包括:

(一)背景情况介绍。包括县(市、区)经济金融及“三农”和小企业情况;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试点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试点组织领导,应明确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初审、日常监管、服务测评、风险处置的具体部门;符合相关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的基本情况;其他发起人及股东的基本情况;试点步骤与工作安排;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日常监管及风险处置承诺。承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定期检查,负责处置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违法经营产生的不稳定因素,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明确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管理工作。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即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的材料)。第十六条

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复审并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建议报江苏省金融服务办公室(简称省金融办,下同)。省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七条

省金融办设机构准入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

机构准入审核委员会由省金融办有关人员、省直有关部门人员和所聘请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的方式对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申请进行表决,提出核准或不予核准意见,作为省金融办向申请人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依据。

第十八条

经核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凭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文件,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包括国有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的,应按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应向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发生《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或核准手续。

第十九条

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经验及能力,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二)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三)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现任或曾任金融机构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书。其中应清楚地界定拟任人拟任职务的名称、职责、权限,及该职务在本公司组织架构中的位置;

(二)任职资格申请书(见附表);

(三)小额贷款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职决议;

(四)拟任人身份证件和所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拟任人未来履职计划;

(六)拟任人关于不存在任何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书面申明,以及履职后将守法尽责的书面承诺;

(七)申请人(公司)关于拟任人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考察报告,其中应具体说明对每一类任职资格条件所采用的考察方式、获得的证据和结论;

(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上述

(一)、(七)应由申请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公章,(四)应加盖申请人(公司)人事部门章,(五)、(六)应由拟任人签名确认。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受理和初审,在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报省金融办备案。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由投资人或发起人制定和修改,报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审查并核准。

第二十五条

经省金融办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其他经批准业务。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

(一)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

(二)从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应当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以及小型企业发展服务的经营宗旨,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且贷款余额上限为500万元。

(二)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倍,具体浮动幅度在上下限内按照市场原则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以下的经营活动:

(一)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组织或参与任何名义、形式的集资活动;

(二)向本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提供担保;

(四)跨县域经营业务;

(五)经营未经批准和法律、法规不允许经营的业务。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建立科学的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增强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能力,提高贷款质量。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进行支付清算、征信管理等。

(一)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

(二)可自主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并委托存款银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使用的票据凭证比照村镇银行管理;

(三)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规定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四)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现金,防止洗钱行为。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由投资人或发起人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报告须报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信贷业务,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财金〔2008〕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会派出机构以及所在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县级政府工作部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以下报表和资料,抄送银监会在当地的派出机构,并对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会计决算资料和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等相关会计财务管理信息资料;

(二)按规定报送月度、季度、半、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统计信息资料,其中半和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定;

(三)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查询有关客户资信状况;

(四)开业前报备反洗钱政策法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按反洗钱要求及时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资料;

(五)按照人民银行利率报备政策的要求,按时准确真实地报备有关利率;

(六)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八条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第三十九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密切配合当地政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政策宣传。同时,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培训工作,有针对性的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风险防范

第四十条

省金融办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全省小额贷款行业发展规划;

(二)组织机构准入审核委员会,对各市金融办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等事项进行资格审核;

(三)核准各市金融办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申请;

(四)统一制定信贷等内控指引;

(五)定期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价;

(六)督促、指导市、县(市、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并根据监管需要提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意见。

第四十一条 市金融办的主要职责为:

(一)筛选试点县(市、区)并报市政府决定;

(二)对县(市、区)政府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等事项进行资格复审,并提出是否同意拟设立的意见,报省金融办审核决定;

(三)对县(市、区)政府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申请进行复审,并提出是否同意拟增资扩股的意见,报省金融办审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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