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公司管理制度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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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篇】

第一条、组织机构

组长:伏成(企业法人)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伏仕莲

成员:伏成、秦咏梅、伏仕莲、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

第二条、职责分工

(1)组长为企业法人,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单位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为本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督促公司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员工按公司规定的食品质量安全制度执行;

(3)公司内凡是直接接触产品的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是食品安全的执行人员,对各自环节负直接责任,并按公司食品安全制度履行自已的职责,保障所经营的食品安全卫生;

第一条、确保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未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第二条、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三条、公司为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建立健康档案,负责组织本单位员工的健康检查,员工患病及时建档,并经疾病控制中心检查无相关传染病者方可上岗。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检验报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执行标准、及相关票据等相关证件。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三条、经营包装食品的,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的采购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七条、本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要指导场内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工作,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第八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经营单位内经营者应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第三条、本经营单位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并做好进货食品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经常查验上柜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第四条、经质量自检不合格的食品,应立即撤柜停止销售,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不得进入本经营单位销售。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对每天的食品质量自检结果(包括品种、产地、检测情况等)进行公示。

第一条、为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提高食品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经营单位本着"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文明经商、诚信经营,遵守有关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经营单位积极参与食品准入工作,遵守各项食品准入制度,接受工商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按照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各项内部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完善内部管理,建立食品质量档案和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专人负责。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加强食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做好进货食品索票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保证食品来源合法真实;经常查验上柜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对消费者作出如下食品质量承诺:所经营的食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在保质期限内,无腐烂变质,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标识内容属实,票证合法齐全,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七条、本经营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销售的食品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

第八条、本经营单位认真配合有关部门的日常巡查和市场检查,自觉学习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建议和顾客咨询投诉,完善售后服务措施,努力为所有消费者服务。

第一条、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经营单位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九)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经营单位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对本经营单位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退出市场。

第七条、本经营单位应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一条、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经营单位内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并建立销货台帐。

第三条、进货台帐应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

第四条、销货台帐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五条、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确保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以保证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七条、消费者有要求的,本经营单位在出售食品时,应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应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八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检测的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信息内容,也应当做好台帐登记工作:

(一)食品质量检查和检验、检测结果;

(二)不合格的食品质量情况;

(三)经多次检查、检验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食品名录;

(四)其他需要登记备注的信息。

第一条、为了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及事故进一步扩大,保障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落实食品安全环节的事故责任,进一步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司应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人员的抢救、就医工作,并做好医药费的安排工作;

第三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法人应立即领导企业员工做好食品安全处置工作,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立即停止问题产品的销售;

第四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司应全员努力,实行问题产品的召回制度,并通知各问题产品销售渠道,最大范围内防止事故扩大。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第五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司应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经营单位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并做好事故赔偿工作;

第六条、事故处理后,公司应进一步分析事故原因,找出公司内部的问题,全员树立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完善产品采购、生产、包装、销售各环节责任机制,为下一轮经营做好准备;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管理,明确食品来源和责任,提高本经营单位的食品质量,确保食品消费安全放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协议准入,是指本经营单位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本经营单位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三条、食品购销挂钩形式包括:场厂(场)挂钩、场地挂钩、户厂挂钩、户地挂钩等各种购销挂钩制度。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应当与供货方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签订购销合同,并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在合同中订立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商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解除合同的条款。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的考察工作,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六条、与本经营单位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的食品,可简化准入手续,根据协议约定,凭证明供货方产品的票据进入本经营单位。

第七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挂钩食品的质量查验,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

贸易公司管理制度【第二篇】

为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内抓管理,外树品牌,形成高效、规范的工作方式,制定本章程,望全体员工遵照执行。

凡有来宾,公司人员都要热情接待,笑脸相迎,并用“您好”、“请坐”等礼貌用语接待,待客人就座后,要倒茶倒水。来客临别时,要用“慢走”、“再见”等礼貌用语送行。客人与公司人员谈话中间,无关人员不得吵闹或随便插话。未经许可,不得随便进入总经理室和财务室。

1、凡接电话者,接机首先说“您好!这里是xx贸易有限公司”。

2、除工作需要外,公司人员不得随便使用公司电话聊天。

3、工作和业务需要外,公司人员不得随意拨打长途电话,若有违例者,从工资扣除所打电话费的三倍。

4、若有来电被叫者不在公司,要做好来电记录,包括来客姓名、电话、有何事等。

公司人员要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衣着整齐、端庄,办公用品要摆放整齐,不得随便乱丢乱放,随地丢弃杂物。

1、公司人员在工作时间不得随便离岗或脱岗,不得迟到或早退,违反一次警告,违反两次扣除工资10元,以此递增。

2、公司人员一般不准请事假。若有特殊情况,可写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请假,并扣除请假天数的工资。

1、业务部门支付各类款项时要填写资金审批表,并提供相应的付款依据,经主管会计、公司领导审核签字后,出纳方可办理付款。

2、各项费用的报销要填写相应的报销审批单。报销审批单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原始发票为依据,原始发票不得涂改、伪造。财务人员应加强费用报销的审核工作,对不符合规定和越权审批的,一律不予报销。若有违反者,扣除相应报销款项和当月工资。

1、公司汽车由领导统一安排,未经许可,不得随便借车、出车。

2、公司汽车谁开车谁负责,若有不必要的磕碰或损坏,由开车人负全部责任。

3、汽车要定时保养检测,开车人要不断地检查车的机油、刹车等部件,遇有情况要及时排除或汇报。

1、凡新招聘的员工,在办理入职时需携带: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学历正本、健康证明、2寸白底彩色照片两张、工资卡一张等。

2、员工入职后的一个月内,单位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社保手续。

3、试用期员工要辞职的,需提前3天提出申请,正式员工需要辞职的,需提前30天提出申请。

4、员工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辞退条件的,公司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补偿金。

1、员工每月的工资定于下个月的xx日发放。

2、员工工资通过委托xx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

贸易公司管理制度【第三篇】

一、手册适用范围为在公司任职的所有员工,包括:公司负责人(公司股东在公司担任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职务);资深员工(与公司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普通员工与公司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即可升为资深员工,资深员工合同期满并在公司任职8年以上者,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可以给与一定股份奖励,并享受公司负责人待遇。

二、制度范围:包括公司综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

三、该制度为作为公司各项管理的最终依据,公司所有员工必须以该管理制度作为在公司职务行为的准则,并接受违反该制度所规定的处罚;

四、本制度从20xx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一、工作时间

公司每周工作五天,员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为小时。国家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统一安排作息时间。其中: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30下午:14:00-18:00为工作时间12:30-13:30为午餐休息时间

员工每天早上到达办公室后,自觉打扫办公室卫生。

二、考勤

1、所有员工必须遵守公司考勤制度,目前实行打卡上下班制度。

2、迟到、早退、旷工

无故迟到超过三十分钟者,扣发半天工资;无故早退者,扣发当天工资;无故旷工者,扣发当天双倍工资。

3、请假

(1)病假

员工病假须致电公司负责人或者其他同事及时请假,请假超过一天的尽可能提供医院证明,每月病假不超过3天者当月工资照常发放。

(2)事假:紧急突发事件可由员工自己或委托他人告知公司负责人批准事假,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4、休假

公司负责人和资深员工每年享有带薪休假15天,普通员工享有带薪休假xx天。休假日不扣除工资,请事假可以使用带薪休假代替。

5、家庭不在北京市的员工每年可以享有探亲假期,刨除路途时间计算(公司负责人与资深员工xx天,普通员工5天);公司负责人、资深员工每年可以探家两次,普通员工可以探家一次,由公司报销往返交通费用(以家属赴京探望代替回家探亲的,仍然可以享有探亲假期并报销一个人往返交通费用)。员工探家乘坐何种交通工具由公司负责人确定。

6、婚假、产假和探亲假遵照国家的规定,由负责人批准。

7、公司统一组织在国内和出境等旅游活动,不占用员工带薪休假天数。

8、员工请假和休假原则上都要以不影响公司工作为前提,休假人员必须做好业务交代并得到公司负责人批准方可休假。

三、录用和离职

1、录用:

公司录用人员以任人唯贤、唯才是举为方针,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通过推荐和公开招聘等方式录用员工,并以本公司各职位之任用资格和适应职位要求为准。新进员工需要有三个月的试用期。员工进入公司需要向公司提供以下证件的原件:身份证、毕业证和学位证以及相关奖励证书等等,并填写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随同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一起在公司建立工作档案并存档。

2、任职及相关待遇:

员工转正以后每年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开始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手续;员工经公司负责人研究认为能力和各项表现达到公司期望的要求,本人有意愿与公司共同发展者,公司可与之签订3年以上长期劳动用工合同,并授予公司相关管理岗位职务,各项待遇按照公司资深员工对待;资深员工对公司有重大贡献并且有意愿继续长期为公司服务者,公司经董事会研究,可授予该员工一定公司股份作为奖励,相应授予公司总经理助理等高级管理职务,各项待遇按照公司负责人对待执行。

公司负责人、资深员工、普通员工的待遇差别主要体现在年终奖金和假期和出差的待遇上,作为公司员工级别提升的动力;

公司员工职务晋升序列分为办事员(基础月薪x000元起)、主管(基础月薪x000元起)、经理(基础月薪x000元起)、高级经理(基础月薪x000元起)、总经理助理(基础月薪x000元起),该职务晋升不受员工级别限制,完全按照工作职务划分。不同职务的基础月薪作为参考,相关业务人员可以另行与公司商定其工作待遇,公司确定以后记录在档并按照确定的工作待遇执行。

3、辞职、辞退

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本人应提前三十天以上向直接上级提交《辞职申请书》,经公司负责人批准。收到员工辞职申请报告后,公司负责人必须了解清楚辞职原因,批准后要安排好员工工作交接和社保手续的转移。员工填写《离职手续办理清单》,办理工作移交和财产清还手续。统计辞职员工考勤,计算应领取的薪金,办理社会保险变动。

员工离职前必须和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并遵照协议离职后不得动用任何公司的客户关系和资源为自己或者其他公司服务,违者公司将按照离职协议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辞退员工时,应有充分理由,包括危害公司业务和资金财物安全;在公司内部造成员工不团结;因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等原因,由公司列出事实并将相关决定并通知被辞退员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办理离职手续。

四、公司办公室管理制度

(一)、员工行为准则

1、公司所有员工都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公司要求员工上班期间必须仪态端正大方,服装整齐清洁,语言规范,文明礼貌;

3、自觉维护办公环境的整洁、美观,不准随地乱扔纸屑杂物,桌面上物品摆放整齐,无与办公无关用品,无食物;

4、在工作时间内不准擅自离岗;

5、在工作时间内不允许长时间占用公司电话,不得使用公司电话闲聊;

6、工作时间内,不允许使用公司设备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操作(包括游戏娱乐、股票等等);

7、工作时间内,除因客户接待外,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一切活动;

8、员工必须服从上级命令,除做好本职工作外,如遇其他同事工作繁忙,必须服从上级领导的安排,协助配合,不得借故推辞;

9、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并认真执行;

10、除公事外,任何人员不得使用公司名义做其他用途,滥用公司名义可视作欺诈行为,公司有权提起法律诉讼,并保留索赔权利;

违反以上行为规范,公司员工应该相互提醒,及时改正;如果再犯,可以由公司负责人决定给予一定经济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需要赔偿,责任重大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车辆管理制度

1、公司车辆,每月按照实际发生费用实报实销。

2、公司员工私人所有车辆,如需要进行公用,可以由车辆所有者申请报销公用部分费用。

(三)、出差制度

1、员工为公司业务和公司项目等原因需要长短期赴国内、外出差的,由公司负责人批准;公司负责人出差,相互知会后批准。

2、员工出差期间费用执行差旅费用标准,按照不同地区分别计算,所有支出需要尽可能取得费用发票入账。出差期间需要宴请以及购买必需礼品等物品的需要公司负责人批准单独报销;

3、员工出差乘坐何种交通工具,由公司负责人确定批准;

4、公司员工长期出差补助天数,按照每月30天计算。

5、在国外办事处工作的员工,统一住宿、统一就餐和统一使用通讯工具及交通工具的,不适用国外出差标准限制,国外出差的补助费用返回后在国内统一报销领取。出差费标准:

贸易公司管理制度【第四篇】

第一条、组织机构

组长:伏成(企业法人)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伏仕莲

成员:伏成、秦咏梅、伏仕莲、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

第二条、职责分工

(1)组长为企业法人,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单位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为本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督促公司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员工按公司规定的食品质量安全制度执行;

(3)公司内凡是直接接触产品的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是食品安全的执行人员,对各自环节负直接责任,并按公司食品安全制度履行自已的职责,保障所经营的食品安全卫生;

第一条、确保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未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第二条、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三条、公司为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建立健康档案,负责组织本单位员工的健康检查,员工患病及时建档,并经疾病控制中心检查无相关传染病者方可上岗。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检验报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执行标准、及相关票据等相关证件。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三条、经营包装食品的,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的采购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七条、本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要指导场内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工作,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第八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经营单位内经营者应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第三条、本经营单位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并做好进货食品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经常查验上柜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第四条、经质量自检不合格的食品,应立即撤柜停止销售,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不得进入本经营单位销售。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对每天的食品质量自检结果(包括品种、产地、检测情况等)进行公示。

第一条、为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提高食品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经营单位本着"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文明经商、诚信经营,遵守有关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经营单位积极参与食品准入工作,遵守各项食品准入制度,接受工商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按照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各项内部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完善内部管理,建立食品质量档案和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专人负责。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加强食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做好进货食品索票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保证食品来源合法真实;经常查验上柜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对消费者作出如下食品质量承诺:所经营的食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在保质期限内,无腐烂变质,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标识内容属实,票证合法齐全,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七条、本经营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销售的食品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

第八条、本经营单位认真配合有关部门的日常巡查和市场检查,自觉学习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建议和顾客咨询投诉,完善售后服务措施,努力为所有消费者服务。

第一条、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经营单位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九)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经营单位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对本经营单位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退出市场。

第七条、本经营单位应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一条、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经营单位内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并建立销货台帐。

第三条、进货台帐应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

第四条、销货台帐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五条、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确保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以保证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七条、消费者有要求的,本经营单位在出售食品时,应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应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八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检测的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信息内容,也应当做好台帐登记工作:

(一)食品质量检查和检验、检测结果;

(二)不合格的食品质量情况;

(三)经多次检查、检验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食品名录;

(四)其他需要登记备注的信息。

第一条、为了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及事故进一步扩大,保障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落实食品安全环节的事故责任,进一步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司应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人员的抢救、就医工作,并做好医药费的安排工作;

第三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法人应立即领导企业员工做好食品安全处置工作,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立即停止问题产品的销售;

第四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司应全员努力,实行问题产品的召回制度,并通知各问题产品销售渠道,最大范围内防止事故扩大。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第五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司应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经营单位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并做好事故赔偿工作;

第六条、事故处理后,公司应进一步分析事故原因,找出公司内部的问题,全员树立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完善产品采购、生产、包装、销售各环节责任机制,为下一轮经营做好准备;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管理,明确食品来源和责任,提高本经营单位的食品质量,确保食品消费安全放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协议准入,是指本经营单位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本经营单位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三条、食品购销挂钩形式包括:场厂(场)挂钩、场地挂钩、户厂挂钩、户地挂钩等各种购销挂钩制度。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应当与供货方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签订购销合同,并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在合同中订立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商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解除合同的条款。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的考察工作,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六条、与本经营单位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的食品,可简化准入手续,根据协议约定,凭证明供货方产品的票据进入本经营单位。

第七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挂钩食品的质量查验,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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