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残疾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调研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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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残疾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调研与思考

我国现有残疾人口达到8500多万,并且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残疾老龄化和老龄残疾化的叠加作用更加凸显,预计我国残疾人口数量和占比将持续增加。残疾人这一数量庞大的弱势群体,由于其生理方面的缺损,更容易发生心理健康问题,甚至罹患心理疾病。党的XX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完善人民健康促进政策”,以及“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新时代社会心理服务体系面向全体国民,而残疾人这类数量大且心理问题易感人群是服务的重点对象之一。因此,持续推进残疾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不仅有利于满足残疾人追求幸福美好生活的需要,更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和“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推进残疾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取向

推进推进残疾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是千百万残疾人的迫切诉求,也是提高人民生活幸福指数和社会和谐度的强烈需求,更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然要求。

(一)实现党和国家残疾人社会心理服务顶层规划。201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发布,强调“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心理疏导和矫治”,并辟出专门章节论述如何提升残疾人服务保障水平。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加大对重点人群心理问题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力度”,要求“突出解决好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低收入人群等重点人群的健康问题”。2016年12月,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22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其中有10处提到了残疾人的心理健康问题,明确了残疾人是心理健康服务的重点对象,对残疾人心理健康服务的主体、方式、路径等进行了提纲挈领的规定。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同时强调“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2018年11月,中国残联等10部门发出《关于印发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利用残疾人康复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搭建基层心理服务平台,为残疾人及其家属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疏解、家庭关系调适等心理健康服务。2019年6月、2020年4月、2021年3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国残联办公厅等多部门联合连续三年发布了《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重点工作任务》,均对残联等机构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中的功能与作用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设定。2022年10月,党的XX大报告在“推进健康中国建设”部分再次强调“重视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以及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部分明确指出要“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可见,残社体系顶层规划已经从初步酝酿、轮廓勾勒一步步走向了具体落实、先行试点、巩固完善。

(二)解决残疾人心理健康的突出问题。我国残疾人心理健康总体状况不容乐观,较健全人呈现出更多的突出问题,残疾人对社会心理服务需求十分强烈。有调查指出,65.7%的残疾人可能存在心理症状,残疾人比健全人更易产生心理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积极应对方式有限。积极应对在一定程度上可缓解或抑制残疾人心理症状的产生,但是部分残疾人因生理缺陷导致学习困难,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加之社会融入度偏低导致社会经验不足,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其对心理问题有效应对方式的选择。面对挫折与压力,他们往往采用沉默、逃避、冲动对抗等消极且有限的应对方式。二是自我效能感不高。自我效能感是指个体在困难情境中对自我能力的感受和评价。一部分残疾人因生理缺陷,无法参与社会学习和劳动,甚至无法做到生活自理,因而产生较低的自我效能感;还有部分残疾人虽然能够自食其力接近正常生活,但是无法跟上互联网和智能手机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还是会产生被时代抛弃的负性感受。三是婚姻家庭状态不良。残疾人获得美满幸福的婚姻家庭生活的难度往往大于健全人,他们会更多地遇到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成员之间缺乏沟通等问题;而且一旦婚姻家庭产生重大变故,残疾人产生不良情绪的程度就会更深、持续时间就会更长。研究表明丧偶不利于残疾人抑郁症状的好转,不良婚姻状况是残疾人心理症状的催化剂。四是后天残疾人心理症状较多。后天残疾人本来拥有健康的身体,但突如其来的残疾导致其产生巨大的心理落差,在一定时间内会比先天残疾人表现出更多的心理症状。身与心是一个相互作用的统一体,与很难改善的身体残疾相比,个体的心理状况有着更大的可调节性和可干预性。研究发现68.4%的残疾人认为心理健康很重要,90.2%的残疾人认为接受社会心理服务很重要,残疾人群体已经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因此,在充分了解残疾人心理健康突出问题的基础之上,有针对性地建立相应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就成为当务之急。

(三)助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新时代社会治理体系将建设社会心理服务体系作为重要组成部分,正是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社会治理思想,将人民群众的心理建设作为重要的突破口。我国残疾人在全国总人口中的比重达到6.34%,关联着2.6亿个家庭。如此数量庞大的群体,又有着区别于健全人群的心理特点和规律,理应成为我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关注的重点对象;更进一步,建设残社体系也是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抓手,是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点之一。

二、推进残疾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困境

随着我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整体推进,针对残疾人的社会心理服务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一些地方,特别是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地区,引入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等多种社会力量,将党群服务中心、社会工作站、村(居)委会等遍布城乡各处的社会治理基层机构作为开展心理服务的场所,为残疾人及其家属开展心理辅导、情绪疏解、悲伤抚慰、家庭关系调适等心理健康服务,对于行动不便或者因疫情等原因而无法获得“线下”服务的残疾人,则采取“线上”方式开展心理健康服务。不过,推进残疾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在理论和实践层面还有一些困境需要面对。

(一)思想观念有待转变。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换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不过有些地区和部门的思想观念还未完全转变。具体到残疾人工作,将更多的人、财、物等资源集中在残疾人的物质生活保障上,但对于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以及心理建设和精神培育用力较少、手段不多,较少将残疾人社会心理服务有效融入有关政策制定、社会治理行动中去。公益机构、民间团体等社会组织在开展残疾人工作时,也是更多注重无障碍设施等硬件建设和使用问题,较少从心理层面开展关注关爱残疾人的活动。还有,学界对残疾人社会心理服务的研究不多,主要网络学术平台刊发出来的相关论文等数量稀少,较多的研究处于探索残疾人心理问题发生发展的规律层面,从社会治理现代化角度对推进残疾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进行宏观考察的研究不多。

(二)建设模式有待更新。残社体系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模块,是面向全国残疾人群体的一种社会服务和管控,它区别于以往针对精神病人等非正常人群的“心理疾病医疗模式”。然而,有些地方和部门仍然沿袭心理疾病医疗模式开展残疾人社会心理服务工作,仅仅依靠精神科医生和护士等医护人员,在医院专门科室、精神病专科医院、疗养院等医疗机构,对患有抑郁症、焦虑症、精神病等心理疾病和精神障碍的残疾人进行医学治疗。这种从传统的心理疾病医疗模式,更新为向残疾人提供心理疾患诊治、健康心态塑造、不良情绪调适、社会适应增强等完整的社会心理服务模式的困境,还需进一步破解。

(三)理论支撑有待强化。建设残社体系需要强有力的理论支撑,我国心理学界对残疾人心理特征和规律的研究还有待深入。现代心理学较多追崇自然科学属性,强调研究方法的精细化,主要局限于小场景、小群体、小效应研究,缺乏高屋建瓴的宏观视野,对残疾人心理研究缺乏整体把握和全局观照。目前多数的残疾人心理研究都以横向调查为主流,大多聚焦于“心理疾病”方面,对残疾人群体的应对策略、行为塑造、认知改变、情绪调适等探索较少。还有,以社会治理视角考察推进残疾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需要引入更多相关学科展开交叉研究。社会治理是一项涉及诸如社会学、管理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学、医学等多门学科的复杂工程,残疾人社会心理服务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研究自然也需要众多关联学科的系统分析与整合运用,多角度、多层面予以理论支撑。

(四)人才队伍有待扩充。我国活跃心理咨询师约为20万人,持证社会工作者共有53.1万人,精神科执业医师和心理治疗师约有4万人,虽然社会心理服务体系人才队伍规模较前些年显著扩大,但残疾人社会心理服务人才稀缺,队伍结构不甚合理。心理咨询师和社会工作者从事残疾人社会心理服务,且不说专业化程度如何,单从数量上来看就存在巨大缺口。世界卫生组织(WHO)的资料显示,高、中高、中低收入国家平均每万人拥有的社会心理服务工作者分别为15.7、1.5、0.3人。在这方面,我国甚至低于中低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如果统计具有专业资质且专门从事残疾人群体社会心理服务的工作者,这一数据将会更低。我国精神疾病患者数量庞大,对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而我国在精神病专科医师、护士和病床数量上都存在严重不足,甚至低于部分发展中国家。精神科执业医师和心理治疗师由于数量不足,满足精神病患者的医疗需求都已经捉襟见肘,更无暇顾及专门面向残疾人的社会心理服务了。

(五)管理机制有待完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是一个复杂系统,管理机构涉及卫生健康、宣传、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信访以及残联等22个部门,其中残联与推进残疾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关系最为密切。以上部门要形成符合国情、科学合理、协调运转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领导机构,面临诸多困难。比如,残联和民政部门等管理的社区康复机构与卫健部门管理的卫生服务机构就存在交叉,各部门对所辖单位的定位和职能界定比较模糊,当面对残疾人社会心理服务工作时,人员、场所等各种资源的匹配和衔接容易产生混乱。还有,明确的层级分类服务机制还未建立起来,残疾人社会心理服务立法尚处空白,科教宣传、政策细化、网络支撑短板明显,随机性、碎片化、模式化现象突出,残疾人多样的社会心理服务需求还未很好满足。

三、推进残疾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思考与建议

心理健康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更是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的基本要素。残疾人是社会心理服务面对的重点人群,培育残疾人良好的心理状态、避免心态失衡诱发不良事件是社会治理的题中之义,残社体系需要应对困境不断发展完善。

(一)明确党政部门权责归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党全社会要继续关心和帮助贫困人口和有困难的群众,让改革发展成果惠及更多群众,让人民生活更加幸福美满。”建设残社体系是党和政府将发展成果惠及弱势群体的重要职责和任务。一是加强党委的统一领导,发挥好党的统建引领作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积极应对人口负增长、老龄化等社会发展问题过程中推进推进残疾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将其纳入中央和地方惠民政策和民生项目整体筹划,将推进残疾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纳入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工作督察和绩效考核。二是加强政府的统筹管理,将残疾人社会心理服务各项工作落细落实。组织专门人员定期随访残疾人群体,掌握其心态变化并开展心理测量、分析、干预和心态培育等工作;总结经验和规律,制定发布残社体系专项政策,监督残联、卫健委等相关部门严格执行。

(二)形成立体交叉运转模式。建设残社体系需要形成集系统性与协同性于一体的立体交叉运转模式,这一模式由相互关联、协调配合的两部分组成。一是构建由中央到基层的立体层级。各级党委统一领导,各级政府组织实施,打破社会心理服务相关的22个部门之间的行政壁垒,优化配置各个部门资源。二是构建“心理疾病医疗模式”和“心理疾病医疗心理服务—心理建设”交叉运转模式。淡化残疾人心理疾病医疗和心理服务、心理建设之间的绝对界限,衔接残疾人在专科医院、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特殊学校、生活社区、家庭等场所接受各有侧重的心理医疗、心理服务、心理建设,满足处于不同心理健康状况残疾人的需要。

(三)深化中国特色学理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开展残社体系学理研究,无疑也要按照这一历史方位的指向展开。一是发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心理学思想。中国古代优秀传统文化虽然没有形成科学意义上的心理学理论体系,但其中不乏对“心”的研究与思索,有些学者认为“心”为人生价值的根源,重视内在主体性与现实人伦日用的交融的文化。借助中国古代优秀传统文化之中蕴含的心理学思想,滋养当代残疾人社会心理服务学理研究,更符合中国人的文化口味,更容易为国人消化吸收。二是注重现代心理学本土化发展。中国心理学研究主要源于对西方心理学的引进和发展,经过多年的学习与追赶,学界构建全面完整的中国特色心理学体系呼声日趋高涨。中国有着全世界数量最大的残疾人群体,理应对残疾人心理发展特征与规律进行更多的研究,充实现代心理学本土化发展,为推进残疾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提供更坚实的理论支撑。三是增强多学科交叉聚焦。残疾人的身心特点有别于健全人群,更需要多学科交叉聚焦展开研究。促进心理学和管理学、政治学、经济学、法学、医学、生物学、计算机科学等文理学科交叉融合,从多学科视角研究残疾人问题,发现残疾人心理发生发展规律,探究不同残疾人群体干预方法,为推进残疾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多层次多方面的理论支撑、数据证明和操作指导。

(四)扩容专兼结合人才队伍。构建残社体系必须建立一支专兼结合的人才队伍。面对专业化人才的巨大缺口,扩容专兼结合的人才队伍是短时期内满足广大残疾人群体社会心理服务需求的重要举措。一方面,加大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将残疾人社会心理服务人才建设预设为国家和各地人才发展战略规划,规范人才培养的数量规模、能力水平、层次结构、通道路径等;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加大针对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开展专题研究和人才培养,鼓励相关学科专家学者进行交叉学科专项合作研究,培养具有跨学科背景的学术型和应用型专业人才。另一方面,扩大兼职人才的从业数量。鼓励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民办社会心理服务机构、慈善组织等,对具备一定社会心理服务基础的残联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管片民警、家政服务人员、义工、热心群众等兼职人员进行基于实践性、操作性、简便性的专项培训。获得相应资质的兼职人员可以在医院、社区、学校、疗养院、工作单位等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心理评估、筛查谈话、基础干预、分类转介等基础性或辅助性社会心理服务。

(五)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我国多数残疾人都分散居住在党组织领导、村(居)委会主导、人民群众为主体的基层社会治理框架之中,残社体系的构建应有效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从三个层面“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包括: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健全社区管理和服务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推进残疾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应从以上三个层面展开。一是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基础。在依法厘清基层政府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权责边界和制定县(区)职能部门、乡镇(街道)权责清单过程中,应当考虑残疾人社会心理服务的权责归属问题,明确基层政府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残疾人社会心理服务方面的功能、规模和事务范围。二是融入社区管理和服务机制。将残疾人社会心理服务作为社会治理和服务下沉的重心之一,使其成为城乡社区精准化精细化服务管理能力的重要体现。在构建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开放共享的基层管理服务平台中充分融入残疾人社会心理服务要素,将残社体系与就业社保、养老托育、医疗卫生、家政服务、治安执法、纠纷调处、心理援助等便民服务场景有机集成和精准对接。三是融入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行业协会商会、公益慈善组织、城乡社区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都是参与基层治理的重要资源,也是能够在基层社区充实残社体系的重要力量,可采取财政补助、购买服务、税收优惠、人才保障等措施,鼓励其参与到以实现社会治理新格局为目标的残疾人社会心理服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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