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论文【范例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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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论文【第一篇】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随着社会文明进程的不断推进,个人权利与人身尊严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隐私权已成为当代公民保护自身人格的一项重要权利。

科技手段和现代传媒的普及,使猎取他人隐私、满足好奇心理、或达到商业及政治目的的社会现象已屡见不鲜,如今,涉及隐私权的案例呈上升趋势。

隐私权是什么?所谓隐私,指不愿告人或不便告人的事情。

隐私权的特征有: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得隐私权以及隐私观念,它至少是一个人格尊严的体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是必要的,它是重要的,它体现一个人,人格,人格尊严这样一个东西。

“支配或控制隐私权”和别人分享、在总结由纯属我个人事件当中可以阐发出来的公共的意义叫做支配或者控制隐私的权利。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讲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权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偷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如何保护自己的隐私:

首先最重要的就是不要随意透露自己的隐私,尤其是在网络上。

同时要不办或少办什么会员业务,什么实名和职业认证业务等。

因此当知道自己的隐私被泄露了的时候,那自己的隐私权已经被侵犯了。

其次要主动积极、依法合法地保护自己受到侵犯的隐私权。

保护孩子的隐私2。

无论是大人还是孩子,都有保留隐私的权利,保护孩子的隐私在青春期阶段尤为重要。

这个阶段的孩子,心思细腻,开始有建立自我空间的意识,很多内心的“秘密”无法与家长分享,无法与老师述说,无法与朋友畅谈,这时他们会选择不同的输出渠道,比如记日记,向笔友网友述说等等。

我很反对家长偷看孩子日记,更反对看过后还要找孩子“政治谈话”,用家长的身份逼迫孩子说出自己不想说的心里话,既然他们选择写在日记里而没有向父母述说,那就表示这是他们自己选择的输出途径,如果将这条发泄管道堵死,不但不能帮助孩子解决烦恼,反而会使他们内心积压越来越多的消极情绪,对他们的学业,精神状态都很不利。

保护孩子的隐私权,就是保护他们的尊严,只有家庭成员互相尊重,才能为亲子间有效沟通做基础,所以,请家长把隐私的权利还给孩子。

网络时代如何保护好自己的隐私3。

1、不要在网站提交个人信息。

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自己的隐私通常是自己无意中泄露出去的,因此不要轻易在网站上提交自己的信息,除了银行网站,著名的电子商务网站之外,其他网站都不要提交自己真实信息;举个例子来说,几年前你可能在5460同学录这个流氓网站录入过自己的`个人信息,今天你会发现你的个人信息被复制到至少四、五个网站供人搜索查询。

因此,在网站或社区系统提交自己真实信息的方法是不妥的。

2、发布文章,三思而后行。

在网络上发帖子,写博客,不要因为你的博客访问人数少不会有人注意就写一些自己的隐私信息,1篇文章一旦发布出去,就无法收回来了,文章会被存档、、甚至散布到很多你永远都不知道的网站上,而搜索引擎的触角会找到互联网上的任何一个角落,因此,写文章前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如果你不希望某些人看到你的文章,那么就不要发布它,因为文章迟早会被别人看到的。

3、使用安全的密码。

如果一定要在网络上保存自己的信息(例如电子邮件、私人日记等),那么一定要使用一个安全的密码进行保护,所谓安全的密码,通常情况下是长度多于6位,有字母和数字的不容易被人猜到的密码。

4、个人电脑的安全。

自己使用的电脑,要有足够的安全设置,打上最新的操作系统补丁,启用防火墙,安装杀毒软件,不要访问任何钓鱼网站等等,确保个人电脑不被黑客入侵。

如果发现有被入侵的异常情况,应该在第一时间内断开网线,然后再进行检测和修复。

如何查询自己的个人隐私是否已经外泄,这里也有一些技巧。

1、定期使用百度和google搜索自己的真实姓名。

重点查看前三页的内容,看看是否有和自己相关的隐私信息。

2、定期使用百度和google搜索姓名+个人信息(如个人工作单位、学校、住址、电话号码等)。

通过这种组合查询,能较为准确的知道自己信息外泄的情况。

如果个人隐私已经泄露,该怎么办?

1、如果是自己建立的网页或者填写的信息,那么直接登录网站进行删除操作。

2、如果发布在第三方网站,那么通过邮件或电话联系对方网站管理员,要求其删除个人隐私信息。

进过这些操作之后,就可以删除已经在网站上索引的个人隐私信息,但需要注意的是,百度和google的网页快照依旧会保留这个信息一段时间(通常是几个月),因此最好能通知百度和google要求其在搜索引擎的缓存里也将隐私信息删除。

2023年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论文【第二篇】

第一条为加强和指导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工作,规范备案受理、审核和管理等工作,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非涉及国家秘密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的备案。

第三条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受理本辖区内备案单位的备案。隶属于省级的备案单位,其跨地(市)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由省级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受理备案。

第四条隶属于中央的在京单位,其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由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受理备案,其他信息系统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受理备案。隶属于中央的非在京单位的信息系统,由当地省级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或其指定的地市级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受理备案。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包括由上级主管部门定级,在当地有应用的信息系统)由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受理备案。

第五条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该设立专门的备案窗口,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警力,专门负责受理备案工作,受理备案地点、时间、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应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单位”)应当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首先到公安机关指定的网址下载并填写备案表,准备好备案文件,然后到指定的地点备案。

第七条备案时应当提交《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一式两份)及其电子文档。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备案时需提交《备案表》中的表一、二、三;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还应当在系统整改、测评完成后30日内提交《备案表》表四及其有关材料。

第八条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收到备案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对属于本级公安机关受理范围且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向备案单位出具《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材料接收回执》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其补正内容;对不属于本级公安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备案单位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办理。

第九条接收备案材料后,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一)备案材料填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要求,其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是否一致;(二)信息系统所定安全保护等级是否准确。

第十一条《备案表》中表一、表二、表三内容经审核合格的,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出具《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备案证明》由公安部统一监制。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对定级不准的备案单位,在通知整改的同时,应当建议备案单位组织专家进行重新定级评审,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单位仍然坚持原定等级的,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可以受理其备案,但应当书面告知其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和后果,经上级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同意后,同时通报备案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4—对拒不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备案的,予以警告,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依照前款规定向中央和国家机关通报的,应当报经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同意。

第十四条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文件录入到数据库管理系统,并定期逐级上传《备案表》中表一、表二、表三内容的电子数据。上传时间为每季度的第一天。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对备案材料按照等级进行严格管理,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查询。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受理备案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级)。

第十七条各省(区、市)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可以依据本细则制定具体的备案工作规范,并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备案。

2023年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论文【第三篇】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对信息和信息载体按照重要性等级分级别进行保护的一种工作,在中国、美国等很多国家都存在的一种信息安全领域的工作。在中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广义上为涉及到该工作的标准、产品、系统、信息等均依据等级保护思想的安全工作;狭义上一般指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

通过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讲解,使大家了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相关知识、重要性,以及如何保障信息安全,响应国家对信息安全的基本要求。

2023年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论文【第四篇】

涉及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可分为法律保护、企业行业制度规范、计算机网络通信技术以及公民个人自我防范等,本节仅就法律保护有关方面的现状进行分析。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统一的有关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专门法律,据不完全统计,涉及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方面的法律有将近40部,法规有30余部,另外还有一些存在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之中。其中:

首先,在宪法层面上,我国并没有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个人信息权,也就是在宪法中没有提到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

其次,在民法领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安全如隐私权一样适用有关人格尊严的规定,因此《民法通则》第101条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保护,也可以视为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而民法领域对个人信息比较明确的规定出现在最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中,第14条和第29条分别从消费者权利以及经营者义务两个方面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予以明确的保护,同时还在第50条、56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次,在刑法领域主要体现在《刑法修正案七》中,其中第七条的规定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作出了规定,但前者的行为主体只限定于“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并未将企业或公民个人纳入其中,同时该条也未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做出具体的界定。

最后,为了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在和出台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均明确表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工信部出台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部门规章对公民个人信息收集、保障措施、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做出了具体规定,但由于尚未明确“主管部门”究竟为何部门,因此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首先,我国尚未成立专门负责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监管机构或者部门,且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也未具体确定,于是在实践中就会出现当公民在其个人信息受到侵害后寻求救济时,多个行政机构之间相互推诿,大大降低了行政执法的效率。

其次,从法律法规的条文规定来看,行政机关的监管方式大多采取的是一种事后监管的方式,然而事后监管很难做到对存在的风险进行防控。同时由于个人信息具有无形性,又通过网络传输,导致了侵权行为调查取证难,只进行事后监督难以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并做出有效反应。

最后,从目前已经发生的案件来看,行政机关并没有形成对涉及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行为的有效监管,往往在发生大规模的个人信息泄露后,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从案件的处理结果来看,虽然规定了一些诸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常见的行政处罚措施,且处罚力度较轻,往往行政处罚不具有威慑性,多数案件最后都是以刑事处罚终结的。

国外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领域的法律体系基本比较成熟,本文主要介绍欧盟和美国的相关立法情况,以期对我国健全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体系提供一些启示。

欧盟对个人信息安全的立法经历了由成员国单独立法到欧盟内部出台统一法规的过程。除欧洲各国的立法外,1995年10月24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通过了《关于在个人数据处理过程中保护当事人及此类数据自由流通的指令》(简称欧盟数据保护指令),这是欧盟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最重要的指令之一。尽管这一指令并不具备直接的执行效力,但欧盟通过此指令,要求其成员国修改或制定国内法以达到欧盟内部对此类问题的统一性。

通过立法,欧盟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主要执行机构包括:欧洲法院、欧盟数据保护专员、第29条工作组、第31条委员会以及如欧洲网络与信息安全局在内的其他机构。

众所周知,美国一直重视有关信息安全方面的立法,其在信息安全上的立法可分为保障国家及政府信息安全的立法、保障商业组织信息安全的立法以及保障个人信息隐私的立法,并且高度强调个人信息隐私的至高性。

美国最初是根据宪法第四修正案中规定的“隐私权”来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在后来的宪法修正案虽未正式将“个人信息安全”纳入到其中,但从判例上看,隐私权是可以成为抗辩主张的。

相较于欧盟的统一立法模式,美国采取了分散立法的模式,除了宪法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外,美国在此方面最大的特点是其联邦成文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十分全面、几乎涵盖了各个领域,其中的《电子通讯隐私法》可以说是目前有关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最全面的立法。这些法律在各自的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共同推动美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体系的发展。

根据消协《网络安全报告》显示,受访者在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侵害后,极少数会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救济,而206月,我国正式在境内全面推行网络实名制,实名制对个人信息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日益严峻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加快推进我国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势在必行。

个人信息权作为公民的一项人格权,应当获得来自国家力量的保障,而涉及到全体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并不能单单依靠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偏低层级的立法来规范,基于我国的国情和目前的立法体系,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更应该由一部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专门性法律予以规范,以减少法律空白的出现,实现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

在统一的《个人信息安全法》的内容中,首先应当对个人信息做出的界定,明确受保护的个人信息的范围。其次,明确《个人信息安全法》的原则及保护措施,对包括收集、加工、转移、利用、删除等环节做出具体要求。最后,确定侵害个人信息安全行为的具体表现、法律责任以及处罚范围和措施做出详细的规定,以便在未来的实践中有法可依。

除了《个人信息安全法》外,还应当在刑法、行政法领域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予以规定。通过《个人信息安全法》的总领性作用,逐渐细化在各个领域内的相关立法,逐步确立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体系。

强化执法力度与完善救济途径。

设置独立的执法机构。

设置独立的执法机构或部门有助于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提供,可以设置一个类似消协但非社会团体的行政监管机构或者在工信部之下设置一个单独的监管部门来处理有关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问题。该监管机构享有单独的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执法权,负责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实施,同时负责对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普及和宣传工作,提高公民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除此之外,该机构还应当负责对外加强国际合作,推动我国在此领域的立法、标准等与国际接轨。

目前国家对侵害个人信息安全行为的处罚力度较小,相对于个人信息的巨大商业价值,非法窃取、收集、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的成本明显较低,因此有必要加大对此类行为的处罚力度。通过各个层级的立法、政策规定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的具体惩罚方式,设置除损害赔偿金额外的高昂惩罚性赔偿金额以提高其不法行为的成本。同时还可将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纳入其个人信用体系之中,以达到遏制侵害个人信息安全行为发生的效果。

设置诉前救济措施。

由于诉讼时间较长、调查取证存在一定的困难,等待诉讼判决后的救济往往会给扩大事件的不良后果,给个人信息遭到泄露的公民造成难以估量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因此在诉讼救济中可以设置类似票据挂失止付和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诉前禁令措施,及时有效避免公民因信息泄露遭受更大的损失。

5结语。

我们现在在反复强调国家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但个人信息安全也同样重要。纵观世界其他国家,近几年都逐步加强了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随着信息化的蓬勃发展,信息之间的流转越来越频繁,我们逐渐意识到个人信息安全在社会生活中所面临的风险,中国加快将《个人信息安全法》提上立法议程不仅是顺应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选择,更是我国全面深化依法治国的选择,笔者相信,未来几年内中国必将会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来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实现依法治国。

2023年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论文【第五篇】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运营、使用信息系统的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指按国家规定对需要实行安全等级保护的各类信息的存储、传输、处理的信息系统进行相应的等级保护,对信息系统中发生的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实行分等级响应和处置的安全保障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存储、传输、处理的语言、文字、声音、图像、数字等资料。

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信息网络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存储、传输、处理的运行体系。

第五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应当遵循分级实施、明确责任、确保安全的原则;重点保障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各类信息的安全性和信息处理的连续性。

信息系统应当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实行同步建设、动态调整、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领导,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建立必要的资金和技术的保障机制。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国家安全、保密、密码、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的责任,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根据信息系统承载的信息的重要性、业务处理对系统的依赖性以及系统遭到破坏后对经济、社会的危害程度,确定信息系统相应的保护等级。

(五)信息系统承载的信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建设和运行,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为五级保护,由运营单位在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专门机构的专控下进行保护。

第九条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自行选定其信息系统相应的保护等级。

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保护等级,建设单位应当在信息系统规划设计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报经审定。

第十条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保护等级,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省、设区的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建立省、市信息系统保护等级专家评审组,并分别组织对关系全省和关系全市的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保护等级进行审定。申报与审定的具体细则,由省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公安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对于包含多个子系统的信息系统,应当根据各子系统的重要程度分别确定保护等级。

第十二条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安全测评,符合要求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信息系统投入运行或者系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信息系统保护等级选定或者审定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细则由省公安部门制定。

信息系统涉及国家秘密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责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切实保障信息系统正常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信息系统安全状况日常检测工作制度,加强对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信息的安全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每年对系统的信息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测评,也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测评。

第十六条信息系统发生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根据事件的可控性、地域影响范围和信息系统遭到破坏的严重程度,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按照省有关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通信基础网络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按照省有关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法对运营、使用信息系统的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做好下列工作:

(四)依法查处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保密工作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下列工作:

(二)受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保护等级的备案;。

(三)依法查处信息泄密、失密事件;。

第十九条密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对涉及密码管理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查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中违反密码管理的行为和事件。

第二十条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服务、协调和管理,并做好下列工作:

(二)组织制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规范;。

(三)组织专家审定信息系统的保护等级;。

(五)根据预案规定,组织落实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信息系统建设、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在运营、使用中发生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泄密失密事件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报告有关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建立信息系统保护等级或者自行选定的保护等级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

逾期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未建立信息系统安全状况日常检测工作制度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基础信息网络与重要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未定期对系统的信息安全状况进行测评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经营性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的并处二千元罚款;涉及泄密、失密的,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有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违反国家和本办法规定审定信息系统保护等级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和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相应的保护等级。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论文【第六篇】

随着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智能终端、数字地球、智慧城市等信息体的普及和建设,个人通过智能手机及其他智能移动设备就能完成购物支付、资金转账、交水电费用等,极大的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同时,全球数据量出现爆炸式增长。个人在社交网站上的每天共享的内容超过50亿,并且在其他医疗卫生、金融、电商等各行业也有大量数据在不断产生。全球信息总量已经达到,而到这一数值预计会达到8zb。

大数据以其数据收集整理与分析的高效性极大的推动了网络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这一现象引发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在学术界,图灵奖获得者jimgray提出了科学研究的第四范式,即以大数据为基础的数据密集型科学研究;《science》也推出类似的数据处理专刊。在我国,20中国通信学会、中国计算机学会等重要学术组织先后成立了大数据专家委员会,为我国大数据应用和发展提供学术咨询。

大数据以其数据收集整理与分析的高效性极大的推动了网络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但目前大数据的发展仍然面临着许多问题,安全与隐私问题是人们公认的关键问题之一。单纯通过技术手段限制对用户信息的使用,实现用户隐私保护是极其困难的事。当前很多组织都认识到大数据的安全问题,并积极行动起来,如何保护好社会网络的个人信息安全是非常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

1大数据概述。

大数据的定义。

目前,对于大数据尚无统一解释,普遍的观点认为,大数据是指无法在一定时间内用常规软件工具对其内容进行抓取、管理和处理的数据集合。从信息安全的角度看,大数据是指规模和格式前所未有的大量数据,它是从企业的各个部分搜集而来,它们相互关联,技术人员可以据此进行高速分析。

大数据的特点。

大数据的常见特点包括:数据量大(volume)、类型多样(variety)、运算高效(velocity)、产生价值(value)。

数据量大(volume)。

大数据时代,各种传感器、移动设备、智能终端和网络社会等无时无刻不在产生数据,数量级别已经突破tb,发展至pb乃至zb,统计数据量呈千倍级别上升。据估计,年全球产生的数据量将达到,20将超过8zb。

类型多样(variety)。

目前大数据不仅仅是数据量的急剧增长,而且还包含数据类型的多样化发展。以往数据大都以二维结构呈现,目前随着互联网、多媒体等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视频、音频、图片、邮件、html、rfid、gps和传感器等产生的非结构化数据,每年都以60%速度增长。预计,非结构化数据将占数据总量的80%以上。

运算高效(velocity)。

基于云计算的hadoop大数据框架,利用集群的威力高速运算和存储,实现了一个分布式运行系统,以流的形式提供高传输率来访问数据,适应了大数据的应用程序。而且,数据挖掘、语义引擎、可视化分析等技术的发展,可从海量的数据中深度解析,提取出所需的信息,是大数据时代对数据管理提出的基本要求。

产生价值(value)。

价值是大数据的终极目的。特别是激烈竞争的商业领域,数据正成为企业的新型资本,企业都在追求数据最大价值化,在数据量高速增长的情况下,通过挖掘数据有用信息,从中获得有价值的信息,对于企业至关重要。同时,大数据价值也存在密度低的特点,需要对海量的数据进行分析才能得到真正有用的信息,最终形成用户价值。

2大数据面临的挑战。

社会网络的不断发展将每个人都曝光在这种没有个人隐私的环境下,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信息被各种网络团体进行恶意泄露和传播。个人信息处于非常危险的环境中,比如各种网络论坛里对个人进行“人肉”,个人的各种信息都被迫公开,给当事人带来了非常坏的影响。当前大数据时代下的社会网络发展迅速,极大的丰富了人们的文化生活,通过互联网能够有效及时的获取各样各种的信息,并且能够做到远距离的及时交流。通过网络能够获得一些自信和满足感,但是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安全性非常的低,个人信息极易被不法分子获取用到不正当的途径上去。

大数据时代下的社会网络特征是非常明显的,网络中的信息呈现出非常多样化的形态,各种信息数据以各种形态存在于网络上,例如视频形式、声音形式、图片形式、文字形式进行信息传播与交流。网络的方便快捷加快了社会的进步,各种社交平台的出现,利用网络进行购物并支付货款等牵涉到个人的真实有效信息,这些个人信息被互联网企业通过大数据进行整理与保存,某些不法分子会利用一些技术手段窃取用户的个人信息用于商业行为,这些个人隐私对于用户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比如好多人会收到各种莫名其妙的推销电话,这就是个人信息被泄露的一个直观现象。

大数据中的个人隐私泄露。

个人在网络社会进行各种活动时最基本的一点就是要确保自己各种网站私人账户的安全,确保个人隐私不会被第三方企业或个人所获取。大数据时代下的现代网络促进了时代的进步,各种网站的出现将公民更多的投入到网络社会中,现代社会的个人离不开网络社会,通过各种账号能够实现用户多种多样的需求。用户在申请个人账号时往往都是通过自己的手机号或者邮箱账号作为账户名进行关联,这种数据之间的关联虽然非常对用户来说非常方便快捷,但是其风险是较高的,一个账号被盗可能会引起其他账户信息的泄露,账户安全问题在大数据时代显得更加严峻。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用户的个人隐私安全问题日渐突出。当今社交网络的非常火爆,用户通过各种各样的社交软件与外界进行沟通与交流。用户通过分享自己的位置、发布照片等多种多样的形式与其他用户进行深度交流。这些信息都会被这些社交软件进行数据化处理,形成各种数据存储在云平台里。虽然在社交网络中分享自己的心情和照片能够增加自己的愉悦感,但对于某些较为隐私的信息还是不想被他人获取并发布到网络世界中。当前情况下,一些大数据公司在进行数据的处理和分析过程中,并没有根据用户的具体隐私进行正确的分类,对于某些用户的个人隐私进行整理并当成商品售卖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严重影响了用户的隐私,给用户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困扰。因此,作为处理大数据的互联网企业不能以任何名义去泄露用户的个人隐私,要充分保证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性。积极采取各种技术手段有效的保护好用户的个人信息,保证用户在网络社会当中的合法权益。

个人信息控制权弱化。

跟传统环境作比较用户个人信息控制权弱化程度太高。互联网社会的飞速发展,信息在这个世界的传播速度超越先前的任何一个时代,互联网社会的公民对于个人信息的控制程度达到了最低的限度,个人隐私非常容易被暴露到网络社会当中。特别是大数据时代的发展,数据的处理能力得到了质的飞跃,公民个人的所有信息被整理成数据的形式存在于互联网当中,数据公司通过对个人数据的合理分析能够迅速的'定位到个人,个人对于信息的控制权遭到了极大的削弱。

2023年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论文【第七篇】

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网络时代已如期而至,伴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被广泛运用,人们的生活便捷性大大提高。在大数据时代,网络购物学习和交流不断进行,个人信息数据安全面临严峻的考验,信息泄露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必须加强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工作,防止人们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受到不法分子侵害。

大数据在本质上是一种电子数据,它具有自身独特的特性。首先,数据处理规模大。现今社会,全球每天产生的数据就已经达到,这个数字仍然以惊人的速度高速增长。其次,数据信息快速化。信息产生的速度常常比数量更加重要,通过手机定位数据可以计算出一个商场当天的客流量,从而推断出该商家的当天营业额。最后,数据信息具有多样性。大数据的形态多样,包括了结构化、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此外,现代互联网应用呈现出非结构化数据大幅增长的特点,来源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各种信息、应用更新、社交网络的图片、传感器读取的信息、手机的定位等,而且不少信息来源的重要方式都是新近才出现的。

1.个人隐私安全风险增大。网络的浩瀚性意味着数据来源更加宽泛和多元,监控摄像头、交互平台、移动电话、电子档案、数据库等,大量的信息堆积,必然给个人的信息安全带来影响和破坏,增大了个人信息被泄露的可能。

2.大数据成为了网络攻击的主要目标。在互联网时代,大数据能够反馈出更多、更有价值的信息,信息的含金量不断提升,带来的丰厚利润不言而喻,因此遭到攻击和盗取的概率也就越大。同时,大数据的窃取能够是不法分子获得大量相关信息,一次获取,多重效益,必然让*客垂涎欲滴。

3.不法分子利用大数据精确攻击。大数据对于企业来说是财富是影响,对于不法分子来说同样是金钱是价值。不法分子在获取大数据的同时,也会反其道而行之,利用大数据来检索、定位,为新一轮的攻击盗取提供更加快捷的技术手段和方式。为了提升攻击的效率和质量,*客往往会尽最大可能的收集包括社交平台、微博微信、通话记录、电子邮件、消费记录等信息,并加以归档整理,方便下次调用,提高攻击的精确性和时效性。

1.加强舆论宣传,提高保护意识。国家网络相关部门要通过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对网络用户进行个人信息保护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对个人信息安全的认识和重视,树立公民保护个人信息、尊重他人个人信息的理念。个人在信息保护上是第一责任人,负有维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当然义务。个人在进行网络行为时,尽量避免个人信息的泄露。同时,加强对个人电脑的安全防护,安装并及时升级杀毒软件与防火墙,提高个人上网设备的安全性能。

2.建立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虽然有所涉及,但这些规定都还只是零散地分布在各个法律之中,并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体系,而且没有一部明确保护个人信息的专门法律。立法保护个人信息,不仅突出了公民的信息自由权,彰显出以人为本的理念,回应了和谐社会权利有序化的诉求。同时还可保护网上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促使网络运营有序化,推动全国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

3.完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技术措施。在互联网环境下,个人信息的泄露主要是由*客等机构外部人员获取和网络传输过程中的问题造成的,因此要加强软硬件的技术保障,从而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在硬件方面主要通过安装防病毒硬盘等硬件设施进行保护。在软件方面主要通过个人隐私安全平台、加密软件、数据备份软件、自动删除个人资料软件等保护措施。针对网络上的个人信息易泄露的问题,网络营运商除了应向用户提供提示信息,还应该使用各种安全技术来保护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不被不法分子侵害。

4.建立健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与防范机制。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不仅要依靠法律,更需要网络主体从业人员的道德意识以及自律意识。加强网络道德建设,用道德标准约束人们在网络上的行为,要让网络道德成为人们在网络中实施行为时的一个标准。对网络运营商而言,除了要对网络从业人员进行道德教育并提高行业自律意识外。

许多网络运营企业掌握着客户大量的个人信息,如果没有很好的防范机制就很容易造成信息的丢失。无论是电信运营商、电子商务企业,还是信息安全企业都需要对外来的技术攻击加以防范。因此,企业必须加强自我约束力,提高保护客户信息的意识,同时提高技术手段,完善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并对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进行梳理和完善,建立健全侵犯用户个人信息的各项管理制度与规范,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和保护机制、问题处理机制、监督机制和奖惩机制等。对侵犯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况,要做到迅速和准确处理。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极大地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大数据在各行各业中的运用,使我们精确地了解到过去通过抽样调查很难了解的许多东西,让我们更深刻地认识了这个社会,从而更进一步改善这个社会。我们不应该否认大数据带来的益处,同样我们应该使这种益处最大化。但大数据带来的对个人信息安全的威胁我们也应该有着充分的认识。保护个人信息不仅是对社会每个成员的保护,更是对国家安全以及社会长期持续健康发展的保护。

2023年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论文【第八篇】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网络的依赖日益增加,网络空间也成为各种信息流动更为方便的媒介。然而,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和资源的同时,我们也需要警惕网络安全问题的发生。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成为了一项迫切的任务,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谈谈我个人的保护信息安全心得体会。

第一,加强密码管理。

密码就像自己的门锁一样,只有把好它才能保证个人信息的安全。我在密码管理上有以下几点心得:一、尽量使用复杂性高的密码,包括字母、数字、符号等多种元素混合,并且定期更改密码。二、不要使用与个人信息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例如生日、姓名等,这些信息太容易被猜到了。三、不要随意把密码告诉他人,即使是好友和家人,最好也不要把密码通过网络传输。

第二,谨慎使用可疑链接。

垃圾邮件、不明来源的短信以及可疑的链接都可能导致个人信息被盗。因此,在使用电脑或手机的时候,我会谨慎地对可疑的链接进行审核,不要随意地点开,避免给网络攻击者可乘之机。在不确定链接的安全性时,最好选择删除短信或邮件,而不是轻易地进入链接所在的页面。

第三,定期备份个人信息。

无论是文档还是照片等,个人信息都是不可替代的。当电脑或手机出现故障时,个人信息就可能面临着丢失的风险。因此,我养成了定期备份的好习惯,以防止数据丢失。另外,当更换电脑或手机时,我也会及时备份和迁移个人信息,避免出现重要信息丢失的问题。

第四,安装杀毒软件和更新系统。

毒软件和系统漏洞是网络攻击者攻击的重要途径之一。为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我在电脑和手机上都安装了杀毒软件和防火墙,并定期更新系统和软件。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阻止网络攻击者对我个人信息的攻击和窃取。

个人保护信息安全必须建立在正确的意识基础上。我认为提高信息安全意识是每个人都需要做的,也是最重要的。我常常阅读有关信息安全的文章,了解网络安全风险,学习如何保护个人信息的知识,树立正确的信息安全意识和保护意识。

结语。

个人信息的泄露给我们带来的风险、损失都是不可估量的。因此,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过程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心得和体会,本文只是我的一些经验总结。我相信,随着信息安全意识的逐渐提高,我们一定可以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享受网络空间给我们带来的便利和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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