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基金使用说明 住房基金申报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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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基金使用说明 住房基金申报篇1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提取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盖章的提取清册(提取本人签字,提取所用的卡或存折必须是支取人的)

3、盖有预留印鉴的提取申请书或约定提取申请书

4、购房提取时,如配偶方为主买房人或产权人,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或产权人的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合同上记载多个购房人并且为非配偶关系的,有产权份额证明的,按照其所占的产权份额确定其可提取限额;无产权份额证明的,按照等额均分原则确定其可提取限额。单位加盖公章的提取申请(内容自制)。

二、除提供以上资料外按照提取原因需再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1)购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合同复印件包括封皮页、买卖双方名称、房屋坐落地址、住房面积、购房金额、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页)(2)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回迁房:(1)拆迁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2)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3)购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3、购买二手房:(1)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购买二手房贷款的:(1)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2)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无房产证原件的:①产权证收押在银行,需提供加盖银行公章及长条章的产权证复印件;银行未盖章的需提供产权证收押证明及产权证复印件。②产权证收押在担保机构(不包括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担保的商业贷款),需提供借款合同原件、产权证复印件并加盖担保机构公章及长条章。

4、购买公有住宅楼房:(1)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2)购房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5、大修自住住房:(1)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房产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3)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6、翻建自住房屋:(1)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3)乡镇以上的规划或房管部门出具的翻建证明。

7、自建自住住房:(1)职工所在乡镇以上有关部门开具的宅基地批复或乡镇以上规划、房管部门的建房批准证明文件(2)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明细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8、偿还住房贷款本息:(1)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首付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3)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9、支付房租:(1)通过房屋中介机构成交的需提供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房租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2)如自行成交未通过房屋中介机构需提供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房租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10、离退休:(1)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1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解除劳动关系:(1)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2)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12、出境定居:户口注销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13、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14、死亡、被宣告死亡:死者生前有符合支取条件的卡或存折需提供: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提取清册中个人签字部分由其配偶签名,并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及原件、复印件)。死者生前未办理符合办理支取条件的卡或存折需提供(1)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2)公证部门对该职工遗产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原件及复印件(3)继承人的银行储蓄卡号(4)继承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5)继承人与本人的关系证明

15、进城务工人员(农户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1)户口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2)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16、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人民法院判决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17、职工因突发事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证明材料:(1)职工本人身份证、户口本(2)属职工配偶发生的突发事件,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属职工或配偶直系血亲发生的突发事件,需提供能够证明与本人关系的证明材料(3)职工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后出具的提取证明(4)如遇主要重大疾病,除提供1-3项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经医院盖章后的医院住院(门诊)费用清单。其他重大疾病,还需提供家庭收入证明(5)若提取申请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其他重大疾病,提供本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若提取申请人或配偶的直系亲属发生其他重大疾病,提供本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和职工家庭突发事件当事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以上收入可按照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反推方式计算,也可根据单位人事劳动部门提供的收入证明确定;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没有工作人员由所在街道居委会开具相关证明(6)如遇不可预见事故和灾难,除提供1-3项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单位、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个人承担费用的明细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首次办理购房、建房、修房、支付房租等提取业务时应提供上述资料,同时开具支取记录单;以后提取需提供盖章有效的支取记录单、单位盖有预留印鉴的提取申请书即可。支取两人以上还需提供加单位盖章的提取清册)。

三.说明

1.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须使用a4 纸复印,作为原始资料存档。

2.提取申请书、约定提取申请书单位盖章联必须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3.办理任何业务,所填写的金额大小写必须规范,如有不规范或有涂改不能办理。

4.办理二次部分支取时经办人必须与本人核实原账号是否办理销户。

5.住房补贴提取业务参照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执行。

上述所需材料,遇中心政策调整时以新政策规定为准。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本文地址:http:///zuowen/

住房基金使用说明 住房基金申报篇2

建设银行公积金龙卡信用卡申请表填表说明1、2、必须用碳素笔工整填写(蓝色、圆珠笔填写无效)。

申请卡种透支额度最高额第一个绿色卡为1万元、第二个金色卡为5万元、第三个白色卡为20万元。收入较高的领导及中层干部根据需要可以选择白色卡。

3、公积金账号必填,从电子表格中查找。

4、基本资料必填。姓名要与身份证一致,两字姓名中间不要有空格。住宅地址要完整、手机号码要写自己用的。

5、工作资料必填。津西员工(含万通)统一填写“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写“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三屯营镇”,邮编“064302”,任职部门填写分厂明细,比如“炼铁一厂办公室”。单位类别勾选“民营企业”。大方员工请填写大方的全称。

6、选择邮购地址勾选“单位地址”。

7、联系人资料必填。直系亲属联系人,关系处填写“父亲、母亲、丈夫、妻子、儿子、女儿”其中任一个,其他联系人填写与自己比较亲近的“同事”。

8、约定还款账户处,请勾选全额还款、最低还款任一个,全额还款值此卡透支后需要到期还款,个人没有还,到时会从工资卡中自动扣收。最低还款为每月扣收透支额的十分之一。

9、主卡申请人必须为本人签字。

10、确认书请照原文抄写一遍并本人签字。

填写完毕后注意事项:

1、请按顺序将申请表、确认书、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用胶棒把此三张纸左上角粘贴在一起。

2、各分厂按下发的电子表格的人员顺序把填写完整粘贴好的资料排序。

3、收集完后,请填写“建设银行唐山公积金龙卡办卡名单”(见附件),其内容一定要准确,尤其是身份证与姓名。电子版与纸质各一份25日前交人力资源部。

4、人力资源部统一加盖公章(人力资源部章即可)。

住房基金使用说明 住房基金申报篇3

一、短信业务简介: 短信业务简介: 中心免费向注册单位、个人用户发送住房公积金(包括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提取、贷款发放、贷 款归还、利率调整业务等短信信息,及时提醒单位缴存金额、结算时间等事项,方便职工了解账户金额变 动、贷款发放扣收等情况。

二、短信订阅方式

(一)单位用户:由单位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中心办事大厅专柜订阅。

(二)个人用户:

1、通过个人网上业务系统订阅 个人用户登录中心网站→点击网上业务(个人业务)→按提示信息进行注册登记→点击短信订阅菜单

2、直接发送手机短信至 10639000 订阅 通过手机发送个人客户号(12 位)至 10639000→收到订阅成功的确认短信。适用手机: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不含小灵通)。职工个人客户号可向本单位或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心查询。此方法适用于未在中心网上系统(个人业务)预留手机号码,或预留手机号码与现使用手机号码相同 的客户。如手机号码已经变更,则需登陆中心网站网上业务(个人业务)系统,修改手机号码后进行订阅。

三、如何修改手机号码

1、网上已注册用户:用户登录中心网站→点击网上业务(个人业务)登录→点击个人信息修改菜单→ 输入本人现使用的手机号码→获取验证码→输入手机接收到的验证码→点击确定按钮,完成手机号码变更。

2、网上未注册用户:用户登录中心网站→点击网上业务(个人业务)→按提示信息进行注册登记→输 入本人现使用的手机号码→获取验证码→输入手机接收到的验证码→点击确定按钮,完成手机号码变更。

款政策。

1、在沈阳工作并在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

2、申请贷款前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所在单位按规定为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贷款逾期连续 3 次或累计 6 次的不良信用记录。

4、购房的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5、所购房产不为申请人家庭的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6、申请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能力。

7、申请人同意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保证方式。

8、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含配偶)没有尚未还清的贷款或其他债务。

9、商品房贷款申请人所购买楼盘的开发企业已与中心签订保证协议。★准贷时限和房屋种类 申请人购买商品房,在签订购房合同后(购房合同备案后 12 个月内)准予申请;购买私有 产权转让住房(即二手房)、经拍卖成交的住房(即拍卖房),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后的六 个月内准予申请。购买的房屋仅限于本市行政区划内,可具有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的商品房、私有产权转让住房或经拍卖成交的住房(平房除外)。★组合贷款的额度、比例、期限及利率

公积金贷款。经拍卖成交的住房(即拍卖房),贷款比例按拍卖成交价计算,贷款的最低期限为 1 年,最 高期限为 20 年。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五年内(含五年),贷款比例不高于拍卖成交价的 6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五年以上、二十五年以内,贷款比例不高于拍卖成交价的 50%。房屋竣工使 用年限在五年以上、二十五年以内,最长贷款期限为二十五年减房屋竣工使用年限, 房屋竣工使 用年限超过二十五年(不含二十五年)或列入拆迁范围的住房不再受理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组合贷款的申请要件 共同要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 6 份(a4 纸双面复印,下同)。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 份。

3、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 份(单身的需提供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婚姻信息证明原件 2 份,有效期 1 个月)。

4、住房公积金储蓄查询卡。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经济收入证明原件各 1 份(须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或工资专用章,证明为统一文本格式,可在中心管理部委托贷款银行窗口领取或在中心网站下载。另需提供一年 的收入明细)。商品房还需提供以下要件: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4 份。

2、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2 份。

3、新建楼房门牌编号审批表复印件 2 份。

4、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1 份及复印件 2 份。

5、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 份。

6、维修基金、契税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各 1 份。

7、开发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 份。二手房或拍卖房还需提供以下要件:

1、房屋评估报告原件 3 份(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四家评估机构之一出具评估报告,可在 中心网站查询评估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拍卖房为拍卖成交确认单原件及复印件)。

2、契税收据、交易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各 3 份(拍卖房为购房全额发票原件或加盖原有印 章的复印件)。

3、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 份(拍卖房不需提供)。

4、更名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全部页数复印件 2 份。

5、更名后的契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3 份。

6、首付款证明原件 1 份(拍卖房为款项全部结清及准许购房人提取贷款的证明各 1 份)。

7、非市内五区(和平、沈河、大东、皇姑、铁西)的房屋,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及复印件 2 份或区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 份,如土地证未 下发持土地证办理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2 份也可。

8、卖方个人或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 1 份。(卖方单身的需 提供户口

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 份)。买卖双方需同时到场。(拍卖房 不提供)以上材料为中心、担保、银行所需要件。★申请组合贷款的流程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持上述相应材料至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心各区管理部(以下简称管 理部)个人贷款受理窗口填写组合贷款申请审批表,进行初审。办理二手房组合贷款时买卖双方 必须同时到场。

2、初审后,管理部进行表中信息录入、复核及贷款审批。

3、管理部出具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部分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据、委托扣款协议等 文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办理银行还款卡(折)后在上述文本签字确认。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持相应材料及公积金贷款合同文本到委托银行窗口进行商业贷款部 分的申请和审批。

5、委托银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填写委托银行借款申请书、借款 合同、抵押合同等文本,同时签字确认;

6、办理担保及房产抵押登记。

7、待担保及抵押手续在约定时限办理完毕,管理部审核后,委托银行发放组合贷款。

8、借款人及共有人按规定期限按时还本付息。★组合贷款的发放 所购房屋为商品房,委托银行将两部分贷款直接划转至开发企业账户。所购房为二手房或拍 卖房,委托银行将公积金贷款划转至个人还款卡(折),由借款人凭本人身份证前来领取。商贷 部分按组合贷款银行规定执行。★组合贷款的偿还

1、还款方式: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法和等额本金法两种方式还款。公式如下: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1+月利率)

2、公积金还款: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与中心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 贷款协议》,中心每月从借款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的定期余额中扣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当定期 余额不足整期时,从银行卡中代扣。

3、银行卡代扣::借款人与委托贷款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扣款协议》后,委托 银行每月从银行卡中扣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应在每月的放款日前将当期应还本息款存入卡内。

4、逾期罚则:中心及委托银行对没有按期偿还的贷款的借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加收 罚息。中心有权对逾期连续三个月、累计六个月的借款人进行法律诉讼,不良记录记入个人征信 系统。

5、信息服务:借款人可与中心签订《个人短信服务申请书》,中心定期将公积金的存

取情 况、公积金贷款还款情况、逾期情况等信息发送至借款人的手机中。

6、提前部分偿还贷款:借款人正常还贷一年以上,借款人提前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不含 公积金委托还款),每次偿还本金不低于 10000 元,提前部分还款最高次数为 5 次。提前部分还 款后中心将重新计算借款人的月还款额。(商业银行部分按委托贷款行规定)

7、提前全部偿还贷款:借款人正常还贷一年以上,可以提前全部偿还公积金贷款,则借款 人与中心的借款合同在贷款本息还清后即告终止。(商业银行部分按委托贷款行规定)

住房基金使用说明 住房基金申报篇4

以广州为例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1、什么情况下,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依照上述1-3项提取的,提取金额保留到十位整数;依照4-10项提取的,需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若提取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不足时,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所提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需提供产权证明(配偶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及上述有关证明材料。

2、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经单位盖章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份)、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及以下证明材料:

(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购买一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购房合同(或预售契约)、购房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

购买二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

征地补偿购买增大住房面积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购买增大住房面积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首次提取时,提供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

(3)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翻建的批文、房地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地产权证、修缮费用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租房自住的,首次提取时,提供租赁合同(指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

(5)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市级以上医院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出境定居的,提供签证和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份。

(9)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0)失业(或下岗)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失业(或下岗)12个月以上的,提供失业证(或下岗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1)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提供职工死亡证明、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法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提取,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及职工本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应在什么时间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支付房款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额达到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且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4)租房自住的,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房租。

4、职工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提取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

5、职工可否委托单位代为办理提取手续?

职工本人办理有困难的,经职工自愿委托,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后,可由单位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1)单位申请集体办理提取手续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书》一式两份,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后,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书》上加具意见并盖章,一份退单位留存,一份开户银行留存。(2)单位代办提取手续时,持由开户银行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书》,并提供单位加具意见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明细表》一式四联、单位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申请提取公积金职工的身份证及有关证明材料(见《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须提供的证明材料一览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后,办理住房公积金支付手续。

6、职工可否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提取的,可委托他人办理,但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及职工本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集中封存管理的职工如何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1)“集中封存户”中的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除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不需要单位盖章外,其他按现行提取规定提供所需的证明材料到集中封存的银行网点。

(2)挂在原单位名下集中封存的职工(即转入集中封存时未能提供身份证的职工)办理提取手续时,还需提供曾是原单位职工的证明(以下任意一项:劳动手册、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街道或者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职工持上述材料向集中封存的银行网点提出转移申请,经审核无误后,银行经办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8、职工大修承租的住房或只拥有使用权的住房,可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规定,大修自住住房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即产权归职工所有。承租的住房或只拥有使用权的住房大修,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9、大修的具体含义是什么?装修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第二十四条规定,大修是指由当地房屋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根据《条例》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都不可以提取。

10、广州市户口职工到广州市以外的地区工作,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户口迁出广州市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广州市户口职工到外地工作,户口没有迁出广州市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11、非广州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否支取住房公积金?

《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2003]1号)规定,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申请支取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2、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房屋的,其家庭成员可否提取各自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根据国务院《条例》的有关解释,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可以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对住房不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不能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

13、申请核发《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的条件是什么?该证有什么作用?

申请条件: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或者租房自住的,办理第一次审核后,由开户银行发给《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以后每半年提取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经单位盖章后,持《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及本人身份证办理提取手续即可。

《登记证》的作用主要有:第一,方便职工办理提取手续;第二,严格控制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度不超过该住房消费总额度。

14、登记证的发放原则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各自按规定核发本行(本行指承办银行,下同)范围使用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在本行内,每一本购房合同(或房地产证、或租房合同)对应一本登记证。若已凭购房合同申请了登记证,则以后换发的房地产证不能再申请登记证。若一个职工购买(租赁)多套住房,则每套购房合同(或房地产证、或租房合同)对应一本登记证,一个人可拥有多本登记证。

15、联名购房的,由谁申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

原则上由购房合同(或房地产证)中的联名第一顺序人提出申请。房屋产权共有人及配偶为《登记证》的共同拥有人,在第一顺序人领取《登记证》后,可凭《登记证》提取住房公积金,但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或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

16、第一顺序人未在广州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包括在外地、番禺、增城、花都、从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铁路、部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由谁申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

出现上述情况的,由合同联名的第二顺序人提出申请,依次类推。申请人到开户行提出申请时,需提供另一家公积金承办银行出具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情况证明》。例如:申请人在建行开户缴存公积金的,需到工行开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情况证明》。

17、共同提取人不在同一家承办银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如何申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

购房合同(或房地产证)中的其他联名人为共同提取人。共同提取人不在同一家承办银行的,需分别向两家承办银行申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若合同联名的第一顺序人不在本行开户,则需他行出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情况证明》后,取合同(或房地产证)中的第二顺序人,由其开户银行核定,依次类推。

18、如何核定《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可提取的总金额?

①购买自住住房的:

一手楼,按照购房合同中房屋的成交价金额;

二手楼,按照完税契证上的评估价金额;

征地拆迁补偿面积,按照补偿协议中的付款金额。

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等额本息还款:首期付款+每月供款额*供款月数;

等额本金还款:成交价+贷款金额*月利率*(供款月数+1)/2。

利率变动引起供款额的变化,不调整已核定的提取总额。

③租房:月租*租赁月数。

19、共同提取人不在同一家承办银行的,如何核定可提取金额?

共同提取人都在一家承办银行开户时,可共同使用可提取总金额,无需划分额度。对于共同提取人存在非同一承办银行开户的情况时,由“户名”的开户银行先审核可提取总金额,由提取人确定在该承办银行开户的共同提取人的可提取金额,剩余的额度则作为他行核发登记证的可提取金额。该银行核准后向他行出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情况证明》。

20、丢失提取登记证的,如何申请补发?

若丢失提取登记证,登记证的“户主”需要提供身份证,到登记证的核发银行申请补发新的登记证,在系统中注销原登记证。

住房基金使用说明 住房基金申报篇5

1、提供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

2、提供借款人或夫妻双方收入证明,所在单位出具工资表或盖有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

3、提供符合规定的首付款收据 ;

4、提供盖有“新乡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合同备案专用章”的《商品房买卖房合同》。

新乡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一、工作流程

1.借款人申请、递交材料;

2.公积金窗口受理、初审;

3.部门负责人审核;

4.贷款领导小组研究;

5.公积金单位负责人审批;

6.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放贷.二、办理依据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第350号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豫人常2004第15号

3、《新乡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暂行办法》新政文2007第30号

三、贷款条件

1、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3、有符合规定的首付款;

4、有符合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5、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

7、符合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贷款材料

㈠ 房产抵押或自然人担保购买商品房时

1、提供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2份复印件;

户口本上不显示夫妻关系的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

借款人未婚的,要提供单位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

借款人离异或丧偶未再婚的,要提供单位出具的未再婚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和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死亡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

2、提供借款人或夫妻双方(配偶也必须正常缴交公积金)当月或上月的工资表并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原件及1份复印件;

3、提供符合规定的首付款收据原件及2份复印件;

4、提供盖有“新乡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合同备案专用章”的《商品房买卖房合同》原件及2份复印件;

5、用房产抵押作担保的提供房产所有权人及共有权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证》(单元房除外)原件及2份复印件;

6、用自然人作担保的提供保证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2份复印件和管理中心(计财科)出具的保证人缴存公积金余额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

7、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审核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㈡ 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时

1、提供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2份复印件;

户口本上不显示夫妻关系的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

借款人未婚的,要提供单位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

借款人离异或丧偶未再婚的,要提供单位出具的未再婚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和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死亡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

2、提供借款人或夫妻双方(配偶也必须正常缴交公积金)当月或上月的工资表并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原件及1份复印件;

3、提供符合规定的首付款收据原件及2份复印件;

4、提供盖有“新乡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合同备案专用章”的《商品房买卖房合同》原件及2份复印件;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审核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㈢ 购买二手房时(先办理过户 再申请贷款)

1、提供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2份复印件;

户口本上不显示夫妻关系的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

借款人未婚的,要提供单位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

借款人离异或丧偶未再婚的,要提供单位出具的未再婚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和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死亡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

2、提供借款人或夫妻双方(配偶也必须正常缴交公积金)当月或上月的工资表并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原件及1份复印件;

3、提供所购住房《房地产买卖契约》复印件2份并盖“新乡市房屋产权监理处产籍科”章及“此件与原件相符”长条章;

4、提供所购住房《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1年内申请贷款有效)原件及2份复印件;

5、提供所购住房《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证》(单元房除外)原件及2份复印件;

6、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审核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五、贷款额度和期限

㈠ 贷款额度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贷款额度=借款人和配偶月工资总额×35%×12×贷款年限

150000=4200 * * 12 * 1

5150000= 1904 * * 12 * 20

⑴ 按“借款人和配偶月工资总额”计算贷款额度时,借款人及其配偶必须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一方缴交住房公积金只能按一方计算贷款额度。

⑵“借款人和配偶月工资总额”中的“月工资”是指参照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和当月或上月稳定的月工资收入基数,取低舍高。

2、贷款额度必须在购买住房总价款减去首付款以内;

3、月还款额不得超过计算贷款额度时借款人(借款人和配偶)月工资总额的45%;

商品房的总价款为: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价格;二手房的总价款为:《契税完税证》上的计税金额。

㈡ 贷款期限

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职工退休前剩余工作年限。

六、贷款利率

按贷款期限的长短而实行不同档次的利率,具体利率档次依照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档次执行。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目前执行的贷款年利率5年(含)以下为%;5年以上为%;

七、贷款本息偿还方式

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在每月还款日前到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或委托贷款银行通过信用卡、储蓄卡、存折等方式代扣。

借款人如提前归还贷款时,到受委托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处申请办理,不收任何费用;其提前归还部分不再计收利息,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八、担保方式

㈠ 房产抵押

㈡ 保证

保证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偿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同意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保证是自然人的(两个人即可),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无贷款或贷款已还清,金融系统无不良记录,在担保期间保证人不得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不得申请贷款,担保期限不得超过保证人的法定退休前剩余工作年限;自然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同意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九、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1、受理地点:新乡市人民路与胜利路十字东南侧建行市区支行三楼住房公积金办事大厅

2、咨询电话: 0373---2087609

自二00九年六月八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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