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简介汇聚【汇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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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简介【第一篇】

减轻了企业因劳动、人事方面问题而产生的工作负担,使企业能够集中精力参与市场竞争。

这样便使用人单位降低了一定的社保费用。

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初步了解双方意向,确认合法资质,交换公司基本情况并加以说明。

客户根据自身情况提出待解决问题,以及希望达到的目的、要求。

根据不同企业要求及现有状况,制定劳务派遣方案。

双方研究、协商劳务派遣方案内容,并在合法用工的前提下修改、完善派遣方案。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分清法律责任;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严格执行劳务派遣协议之各项约定,按部就班实施派遣工作。

劳 务 派 遣 服 务 方 案

劳务派遣公司简介【第二篇】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律师解答:一般来讲,合同到期后,如果继续留用原劳务工,可以采取主体变更,需要劳务工主动与原派遣公司提出辞职,然后重新和新的劳务公司重新签订合同,不需要赔偿工人,但不好操作。有一点要注意,最初和劳务公司签订的派遣协议中,是否对继续使用已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合同的员工有过相关约定。

如果不想留用,一定是要支付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作了具体规定。为了避免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条例要求,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相关法律知识:

1.建立起新型的劳动关系,有助于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劳动部门的就业平台和资源优势,为派遣员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更为广阔的职业选择;重视派遣员工的教育培训工作,有效提升派遣员工的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提高派遣员工的职业选择能力。

2.劳务派遣不仅保证了派遣员工的工资收入水平,而且还可以利用内部的岗位空间和岗位调整,提高派遣员工的工资收入;可节省用工单位招聘员工的各项费用,如场地租用费、广告费等;同时也避免用工单位自行招进不符合要求人员造成的损失和处理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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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简介【第三篇】

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 洪波律师草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员工和劳务公司三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应如实向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司。因个人资料失实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公司及用工单位的管理,积极完成用工单位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 劳动合同及试用期

第六条 经用工单位书面要求,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须经本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协商确定。

第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依据《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辞职或被公司解聘,应按规定办理档案、办公、财物、技术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本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规定

第九条 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应学习、了解本公司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与相关规定。

第十条 派遣期间,公司或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被派遣劳务人员的技能,可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根据工作岗位性质,按相关政策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相关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因工受伤,应按有关规定申报工伤,依法享受相关工伤待遇。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4、劳务派遣人员同时与其他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5、隐瞒个人真实情况,导致公司与用工单位的相关用工信息错

误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务派遣人员及公司,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由公司为其进行二次派遣或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6、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期满的;

7、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

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每月工作日按法定规定执行。

排劳务派遣人员调休,无法安排调休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报酬。加班报酬的支付方式与其工资的支付方式相同。

第五章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十八条 公司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五种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和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事故处理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公司直接支付或由用工单位代为支付,工资的发放时间为次月的十五日之前,如遇节假日可以顺延。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法定假期的休假及待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休息休假按照国家和用工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考勤制度

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工作由公司和用工单位实施。第二十三条 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内容包括:出勤、病事假、迟到、早退、旷工等项目。

第二十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执行用工单位的考勤制度,按时到岗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违反用工单位考勤制度的,用工单位将参照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以上各项规定如与公司管理规定不符的,按照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公司内全体劳务派遣人员。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自2013年7月开始执行。

二o一三年七月一日

劳务派遣公司简介【第四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望江县天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出资,设立望江县天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许可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其他经营项目,本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经营,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第五条

所:*******号。邮政编码:

条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法律、法规禁止的,不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

第八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分期缴付数额及期限 第九条

出资方式:货币。

出资数额:200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100% 出资时间:****年**月**日。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经理或监事;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额;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其部分出资。第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 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部分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六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表决权的股东全体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 会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监事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

(二)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各处置 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及劳动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 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年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审查验证后于第二年二月十五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公司法》及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因不可抗拒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三十五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资产进行 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四十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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