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工作流程--询价采购(精编)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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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采购操作流程1
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询价采购操作流程
1、采购单位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进行政府采购项目立项。
(1)采购单位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进行政府采购项目立项;
(2)采购单位须填写《朝阳区政府采购立项表》;
(3)采购单位须书面报送项目详细需求或采购清单,工程类项目还须提供项目设计概算、图纸等资料;
(4)由业务科室出具资金证明;
(5)追加或调整的项目还须报送经业务科室批准的立项说明;
(6)采取询价采购方式的详细说明。
2、立项申请经区采购办批复后,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单位按规定需在三日内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朝阳区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并于七日内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供详细的采购项目技术需求。
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接到采购单位技术需求后,重大项目要组织相关专家就项目技术需求进行论证,并出具专家组论证意见。在论证基础上经采购单位确认后制定项目询价文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经采购单位确认后的询价文件送采购办备案。
4、确定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必须在市指定媒体以及朝阳区政府采购网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都可以报名,由资质评审专家推荐三名以上作为被邀请参加询价供应商或由采购单位在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随机抽取并发售询价文件。
5、采购单位或接受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询价文件要求组织询价小组并组织询价活动(询价小组为5人以上单数;原则上从市采购办专家库中抽取)。
6、询价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1)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报价文件;
(2)只能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并对询价文件所列出的全部商务、技术要求做出承诺;
(3)询价小组需对询价文件作实质性变动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
(4)询价小组对在报价截至时间内供应商提交的报价进行评审,如有疑问的,可以书面形式或者当面向供应商进行质询,质询内容不得涉及对询价文件或报价作实质性变更。
7、询价小组按照询价文件规定的评定标准进行评议,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询价结果确定后,按照“北京市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结果确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041664号 文件)执行。
8、项目资金的拨付按照竞争性谈判采购流程中(二)。6 的规定执行。
以上就是差异网为大家整理的5篇《采购工作流程--询价采购(精选)》,希望可以启发您的一些写作思路。
采购流程之询价采购工作流程2
采购流程之询价采购工作流程
(全国官方采购师职业资格培训中心
询价采购流程
一、询价准备、计划整理。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执行计划,结合采购人员的急需程度和采购物品的规模,编制月度询价采购计划。、组织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随机方式确定。询价小组名单在成交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编制询价文件。询价小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和项目特殊要求,在采购执行计划要求的采购时限内拟定具体采购项目的采购方案、编制询价文件。、询价文件核对。询价文件在定稿前需经采购人核对。、收集信息。按照采购物品或服务等特点,通过查阅供应商信息库和市场调查等途径进一步了解价格信息和其他市场动态。、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通过随机方式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同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询价采购流程
二、询价、询价时间告知市招标办、资金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递交报价函。被询价供应商在询价文件限定的时限内递交报价函,工作人员应对供应商的报价函的密封情况进行审查。、询价准备会。在询价之前召集询价小组召开询价预备会,确定询价组长,宣布询价步骤,强调询价工作纪律,介绍总体目标、工作安排、分工、询价文件、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法和标准。、询价。询价小组所有成员集中开启供应商的报价函,作报价记录同时签名核对,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按照询价文件所列的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法和标准,确定一至二名成交候选人同时排列顺序。、询价报告。询价小组必须写出完整的询价报告,经所有询价小组成员及监督员签字后,方为有效。
询价采购流程
三、确定成交商、采购人按照询价小组的书面谈判报告和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的排列顺序确定成交人。当确定的成交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采购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候选人为成交人。采购人也可以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人。、成交通知。成交人确定后,由采购人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未成交的供应商。、编写采购报告。询价小组应于询价活动结束后二十日内,就询价小组组成、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等有关情况,编写采购报告。
采购工作流程--询价采购(精选3
采购工作流程--询价采购
询价采购是指对几个供货商(通常至少三家)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一种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工作流程
一、询价准备
1、计划整理。根据公司采购执行计划,结合急需程度和采购物品的规模,编制月度询价采购计划。
2、组织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两人以上组成。
3、编制询价文件。询价小组根据公司采购有关规定和特殊要求,在采购执行计划要求的采购时限内拟定具体采购项目的采购方案、编制询价文件。
4、询价文件确认。询价文件在定稿前需经采购人确认。
5、收集信息。根据采购物品或服务等特点,通过查阅供应商信息库和市场调查等途径进一步了解价格信息和其他市场动态。
6、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通过随机方式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二、询价
1、递交报价函。被询价供应商在询价文件限定的时限内递交报价函。
2、询价。询价小组所有成员集中开启供应商的报价函,作报价记录并签名确认,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按照询价文件所列的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法和标准,确定一至二名成交候选人并排列顺序。
3、询价报告。询价小组必须写出完整的询价报告,经所有询价小组成员及监督员签字后,方为有效。
三、确定成交人
1、采购人根据询价小组的书面谈判报告和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的排列顺序确定成交人。当确定的成交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采购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候选人为成交人。采购人也可以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人。
2、成交通知。成交人确定后,由采购人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未成交的供应商。
3、编写采购报告。询价小组应于询价活动结束后二十日内,就询价小组组成、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等有关情况,编写采购报告。
询价采购操作流程4
询价采购操作流程
(一)询价采购是指采购单位或接受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直接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就政府采购项目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让其报价,在此基础上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询价采购适用于所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询价采购操作流程
1、采购单位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进行政府采购项目立项。(1)采购单位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进行政府采购项目立项;(2)采购单位须填写《朝阳区政府采购立项表》;
(3)采购单位须书面报送项目详细需求或采购清单,工程类项目还须提供项目设计概算、图纸等资料;
(4)由业务科室出具资金证明;
(5)追加或调整的项目还须报送经业务科室批准的立项说明;(6)采取询价采购方式的详细说明。
2、立项申请经区采购办批复后,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单位按规定需在三日内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朝阳区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并于七日内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供详细的采购项目技术需求。
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接到采购单位技术需求后,重大项目要组织相关专家就项目技术需求进行论证,并出具专家组论证意见。在论证基础上经采购单位确认后制定项目询价文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经采购单位确认后的询价文件送采购办备案。
4、确定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必须在市指定媒体以及朝阳区政府采购网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都可以报名,由资质评审专家推荐三名以上作为被邀请参加询价供应商或由采购单位在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随机抽取并发售询价文件。
5、采购单位或接受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询价文件要求组织询价小组并组织询价活动(询价小组为5人以上单数;原则上从市采购办专家库中抽取)。
6、询价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1)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报价文件;
(2)只能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并对询价文件所列出的全部商务、技术要求做出承诺;
(3)询价小组需对询价文件作实质性变动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
(4)询价小组对在报价截至时间内供应商提交的报价进行评审,如有疑问的,可以书面形式或者当面向供应商进行质询,质询内容不得涉及对询价文件或报价作实质性变更。
7、询价小组按照询价文件规定的评定标准进行评议,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询价结果确定后,按照“北京市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结果确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041664号 文件)执行。
8、项目资金的拨付按照竞争性谈判采购流程中(二)。6 的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
为加强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方便采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和实施原则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一定时期内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价格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固定,由采购人在供货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一种采购形式。
(一)适用范围。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确定的协议供货项目的实施行为,适用本办法。
(二)实施原则。协议供货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提高采购效率和方便采购人的原则;保证产品质量和维护采购人、供应商利益的原则;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促进廉政建设的原则。
第二条 协议供货范围和限额标准
(一)协议供货范围,是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日常采购频繁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产品。如: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速印机、照相机、摄像机、空调、电视机等。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协议供货范围。
(二)协议供货限额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并公告。省级的限额标准是:纳入协议供货范围的采购项目,单次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采购人可在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协议供货项目的中标产品。单次采购金额超过20万元以上(不含20万元)的,仍按集中采购程序,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第三条 协议供货的招标
(一)协议供货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依法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二)参加协议供货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且是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厂商。制造厂商不能直接参加投标的,可委托区域代表作为其全权代理参加投标。
(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具有完善的供货渠道和售后服务体系,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列明供货代理商及其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其在协议有效期内提供产品的规格型号、基本配置标准、供货价格、媒体价格、优惠率、售后服务、提供的备品备件及其价格等事项。
(五)同类产品的中标供应商原则上不少于三家,但确定中标供应商时应当有一定的淘汰比例。
(六)协议供货供应商的确定。全省统一确定的协议供货项目,由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或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的方式确定协议供货供应商。中标结果确定后,由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与各协议供货供应商签订供货协议书,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七)省级财政部门对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品牌、名称、型号、基本配置标准、供货价格、媒体价格、优惠率、售后服务承诺及有效期限以文件形式通知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级预算单位,并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八)为适应市场变化,原则上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协议供货招标,重新确定协议供货供应商和供货产品价格及协议供货有效期限。
第四条 协议供货的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运行规程。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运行规程是:
(一)采购人应当按照协议供货规定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产品,不得向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供应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非中标产品。
(二)申报协议供货采购计划。采购人填报《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计划申报表》,经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核准,送达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三)采购人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核准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计划申报表》,在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供应商和中标的产品。
(四)协议供货项目的中标价格或优惠率是协议有效期内供应商承诺的最高限价或最低优惠幅度。采购人在具体采购时,可以与供应商就价格或优惠率进行谈判。
(五)中标供应商应当保证同一品牌、型号产品的协议供货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
(六)采购人应当优先享有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咨询、培训服务和国家规定的“三包”服务等售后服务内容。
(七)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或其授权代理商签订《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核实,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八)采购人应按合同组织验收,中标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及时送货。采购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填写《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验收单》送达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出现纠纷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九)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资金支付程序。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资金支付程序是:
1、财政预算资金支付方式。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接到《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验收单》后,与采购计划和采购合同进行核对,在2个工作日内开具《协议供货财政预算资金结算通知书》,分别送达财政国库支付中心、采购人、供应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自收到结算通知书和直接支付申请书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向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签发支付令,代理银行依据支付令向协议供货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2、自筹资金支付方式。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接到《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验收单》后,与采购计划和采购合同进行核对,在2个工作日内开具《协议供货自筹资金结算通知书》,分别送达采购人、供应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采购人依据结算通知书,在2个工作日内向协议供货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3、采购人应将结算通知书与原始发票一起作为记账凭证装入会计传票,作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凭据。
第五条 协议供货产品价格的调整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限内,协议供货中标产品市场价格发生变化的,中标供应商应当及时按投标承诺调整中标价格。调整后价格的优惠率应在保证不降低配置标准的前提下不低于该产品中标时的优惠率。中标产品供货价格调整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该产品中标时和调整后的媒体价格、供货价格、优惠率分别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第六条 协议供货产品的替换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限内,协议供货供应商中标产品出现更新换代、停产的,在不降低产品质量和配置档次的前提下,可以提供该产品的替换产品,其协议供货的优惠率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的优惠率。协议供货供应商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第七条 权利和义务
(一)财政部门
1、制定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办法;
2、确定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的范围;
3、审批协议供货项目的采购方式;
4、受理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备案;
5、负责公告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品牌、名称、基本配置标准、中标价格、媒体价格、优惠率、售后服务等事项;
6、监督检查协议供货供应商的协议供货承诺履行情况及执行协议供货合同情况。
(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1、受财政部门委托组织协议供货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2、确定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书;
3、核对采购人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和项目验收单,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4、协调采购人和供应商执行协议供货的要求;
5、配合财政部门监督检查供货供应商履行投标承诺情况,主要包括:供货价格、优惠率、商品质量、售后服务、价格信息反馈等以及对采购人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
6、配合财政部门对违规供应商进行调查核实;
7、统计收集协议供货的有关信息。
(三)协议供货供应商及代理商
1、认真履行供货协议的各项承诺;
2、遵守政府采购规则,不准向采购人提供虚假信息,不准向采购人提供各种返利、回扣(包括物品、有价证券),不准以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供应商名义从事损害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
3、中标产品出现价格变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4、为采购人提供咨询服务;、按规定向同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财政部门报送协议供货执行情况和提供有关信息;
6、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7、有权拒绝采购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四)采购人
1、将协议供货范围采购项目编入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申报协议供货采购计划;
2、与供应商签订协议供货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送达有关部门;
3、按协议供货合同进行验收,并在规定时限内验收完毕,填写验收单,及时送达有关部门;
4、及时办理采购资金付款手续,支付采购资金;
5、发现供应商有违反协议供货合同等问题,及时向同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财政部门反映;
6、不得将超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
7、不得代其他单位或个人购置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产品,不得向协议供货供应商提出超越协议供货承诺范围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监督检查
(一)采购人应当对本部门、本单位执行协议供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中标供应商的重大违约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同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财政部门报告。
(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对中标供应商的价格开展市场调查,并配合财政部门对协议供货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及时将有关情况报财政部门。
(三)中标供应商及其授权代理商应当配合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财政部门对采购人和其他中标供应商执行协议供货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违约情形,及时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财政部门报告。
(四)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协议供货项目的招标和执行情况全面实施监督检查。对违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或处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中标供应商及其代理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处理。
第九条 违法违规处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本办法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询价采购操作流程5
询价采购操作流程
(一)询价采购是指采购单位或接受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直接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就政府采购项目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让其报价,在此基础上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询价采购适用于所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询价采购操作流程
1、采购单位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进行政府采购项目立项。(1)采购单位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进行政府采购项目立项;(2)采购单位须填写《朝阳区政府采购立项表》;
(3)采购单位须书面报送项目详细需求或采购清单,工程类项目还须提供项目设计概算、图纸等资料;(4)由业务科室出具资金证明;
(5)追加或调整的项目还须报送经业务科室批准的立项说明;(6)采取询价采购方式的详细说明。
2、立项申请经区采购办批复后,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单位按规定需在三日内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朝阳区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并于七日内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供详细的采购项目技术需求。
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接到采购单位技术需求后,重大项目要组织相关专家就项目技术需求进行论证,并出具专家组论证意见。在论证基础上经采购单位确认后制定项目询价文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经采购单位确认后的询价文件送采购办备案。
4、确定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必须在市指定媒体以及朝阳区政府采购网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都可以报名,由资质评审专家推荐三名以上作为被邀请参加询价供应商或由采购单位在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随机抽取并发售询价文件。
5、采购单位或接受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询价文件要求组织询价小组并组织询价活动(询价小组为5人以上单数;原则上从市采购办专家库中抽取)。
6、询价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1)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报价文件;
(2)只能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并对询价文件所列出的全部商务、技术要求做出承诺;
(3)询价小组需对询价文件作实质性变动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
(4)询价小组对在报价截至时间内供应商提交的报价进行评审,如有疑问的,可以书面形式或者当面向供应商进行质询,质询内容不得涉及对询价文件或报价作实质性变更。
7、询价小组按照询价文件规定的评定标准进行评议,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询价结果确定后,按照“北京市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结果确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041664号 文件)执行。
8、项目资金的拨付按照竞争性谈判采购流程中(二)。6 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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