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全监察规定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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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监察规定篇1

电梯作为运送乘客的运输工具,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为加强对设备的安全管理体制,你和他人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请认真照本须知使用。

1、使用方法:

1)本电梯的所有开关均为轻触微动开关,请轻轻按动,灯亮后立即放开。

2)你欲乘坐电梯时,可根据你的去向在召唤盒上选择向上或向下按钮。

3)在进出电梯时,请先下后上,依次进出,不得相互拥护和在门口处逗留玩耍。

4)在进入电梯后,根据你所去楼层,在轿内操作板上选出相应数字我键,然后按一下关门按钮。在关门过程中,你因有事需开门时,可再按动开门按钮。当电梯关好门后将自动运行,按同一运行方向依次依靠各所选各所选楼层。

5)电梯在运行过程中,若出现异常情况时,请乘客保持镇静,并按下操作板上方的“紧急呼叫”按钮,听到响声后放开。当有说话声时,可直接对话与你联系协作。此按钮平时不得按动。

2、注意事项:

1)电梯的额定载员数为13人,严禁电梯超载。

2)轿内严禁烟火、货物,硬件物品及危险品不得入轿内。

3)乘客随身携带物品不得超过15公斤。

4)严禁在电梯内高声喧哗、戏闹。

5)当你带有小孩乘坐电梯时,请你照看好小孩,未成年人无监护人不得乘坐电梯。

6)乘客除正常使用电梯外,不得乱动、玩弄其它设施及开关按钮,如有损坏,则加倍罚款。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1管理人员职责:

1)部门班长熟悉国家对特种设备运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关设备的各项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工人进行安全操作学习。

2)电梯维修人员熟悉电梯的运行原理,控制线路。制订电梯的定期维保计划,负责电梯的日常维保和维修工作。确保电梯正常运行。

2、操作人员守则:

1)操作人员应参加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2)每日上下班应做书面交接。

3)上班其间不得脱岗,如确须离开应将电梯停于基站并关上厅门和电源。

4)保持轿厢清洁,禁止用清水清洗。

3、安全操作规程:

1)电梯每日投入运行前,应将电梯上下运行数次,确认正常后方可运行。

2)启用电梯时应确认轿厢停在本层。

3)进入轿厢应先开照明,并检查各开关是否有效。

4)电梯不得装运超长、超重货物和易燃易爆物品。

5)当电梯困人时,应保持镇静,立即掀按警铃按钮通知维修人员,劝阻乘客不要强项扒开轿厢门等待救援。

6)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应立即掀按警铃按钮通知维修人员:

(1)运行中突然停梯困人。

(2)运行中产生异响、任何金属部分有麻电现象。

(3)到站后不开门或越过端站继续运行。

(4)控制开关失控、运行方向与指令方向相反。

(5)厅、轿门未关严电梯开始启动。

7)每日使用完毕应将电梯停在基站,关闭基站厅外钥匙开关,并确认厅门是否关严。

看了

电梯安全监察规定篇2

1、进入现场的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佩戴胸卡,违者罚款5元/次。

2、进入施工现场应穿工作服、工作鞋、戴安全帽。严禁赤膊、穿拖鞋、短裤、不戴安全帽,罚款20元/次。

3、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进行三级教育,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总交底,受教育人签字存档。

4、施工现场严禁吸烟,违者罚款20元/次。

5、洞口,厅门口要做防护,施工人员不得私自拆除或挪动防护设施,每个厅门口都应设安全标识。

6、高空作业时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的不允许施工。如安全网不设,安全带不系好等,罚款50元/次。

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应严格按规范要求敷设,严禁私拉乱接。

8、严禁工作时玩耍,打闹。严禁在工作时饮酒。

9、易燃物一定要远离施工现场。

10、放开钢丝缆,补偿链,电缆时,人不可站在下面。

11、当搬运物件上下楼时,一定多加注意,以逸伤人。

12、以班组为单位填写“kyk”作业表。

13、工作场地应经常保持情况,保持安全环境,做到人走场地清。

电梯安全监察规定篇3

益阳市电梯安全规定 益阳市人民政府令(第 6 号)《益阳市电梯安全规定》已经 2020 年 9 月 27 日市人民政府第 5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市 长 张值恒 2020 年 10 月 21 日 益阳市电梯安全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和故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湖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制造、安装、改造、修理)、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电梯安全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 电梯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明晰、多元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并完善电梯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高电梯安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公安、通信管理、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梯安全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电梯生产、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单位承担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应当取得相应许可或者登记,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责任制度,对生产、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电梯的安全性能或者工作质量负责,确保电梯安全。

第七条 公民应当遵守电梯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爱护和安全、文明使用电梯,并有权投诉、举报违反电梯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已经注销、不再具备相应许可资质或者无法提供安装、改造、修理服务的,经电梯所有权人同意,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提供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服务。

第九 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采购电梯的,招标人应当将电梯生产单位或者电梯代理商的信用情况、维护保养质量等级评定信息、产品性能、部件配置、主要零部件价格信息、售后服务能力、质量保证承诺、应急救援能力等作为电梯采购招标的条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对电梯的选型配置以及电梯井道、底坑、机房、导轨支架预埋、备用电源等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并满足应急救援、消防、通信、无障碍通行等要求。

公共交通场所使用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选用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公共交通型电梯。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电梯安装施工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电梯安装等单位对电梯井道进行验收。经验收不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应当立即整改。未经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电梯安装要求的,不得安装电梯。

第十二条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后,应当经电梯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或者电梯使用单位,即为电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支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遵循“政府引导、有序推进、业主自愿、保障安全、简化手续”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电梯制造单位发现电梯制造、安装等过程中存在质量瑕疵或者安全缺陷,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向同类型电梯的使用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的正常使用和维护保养。

第十六条 电梯销售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电梯销售业务,建立电梯进货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不得销售未取得许可制造的电梯、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电梯。

(一)新安装的电梯尚未移交给业主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己经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电梯,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有多个所有权人的,由其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经协商无法确定的,由电梯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导其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四)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含有电梯的场所使用权的,由双方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没有约定的,按照本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未明确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十三)配合做好电梯的更换、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申请电梯通信网络覆盖,并为电梯通信网络建设提供便利条件。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及信息基础设施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电梯使用单位的申请,及时装设通信设施,确保电梯轿厢、井道信号覆盖。

第二十条 乘客被困电梯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迅速组织救援;按照规定需要报告区县(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应当及时报告。

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电梯,并在显著位置设置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

因特殊原因停止电梯运行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公告。

(一)已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相关规定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二)未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电梯产权所有者承担;(三)相关方对更新、改造、修理方案或者费用筹集方案等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使用单位、业主代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协商,确定电梯更新、改造、修理方案或者费用筹集方案。

(一)使用期限超过十五年的;(二)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三)遭遇水浸、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的;(四)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情形。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活动,对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公正性负责,并及时将评估结论报告区县(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显著位置公布安全评估结论。

第二十三条 电梯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二)不乘坐超过核定载重量或者人数的电梯;(三)不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四)不拆除、毁坏电梯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者电梯零部件;(五)不在电梯轿厢内吸烟、蹦跳、打闹;(六)电梯发生故障时,及时拨打应急救援电话,并服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指挥;(七)需要陪护的人员乘用电梯时,由陪护人员陪护并负责其安全;(八)不得有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其他行为。

业主利用住宅电梯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家具以及其他易造成电梯损坏的物品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二十四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业务,应当设置固定经营场所,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配备相应作业人员。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将业务转包、分包或者以授权、委托、挂靠等方式变相转包、分包。

电梯维护保养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维护保养单位从业。

第二十五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立固定电话作为值班电话,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保证值班电话畅通;(二)在医院等电梯使用频繁的场所和超过三十台电梯的住宅小区,根据需要配备常驻维护保养人员;(三)在有维护保养业务的区县(市),设置驻地维护保养站点;(四)根据“按需维护保养”的要求,向社会公开现场维护保养的项目、内容、周期等信息,公开承诺所达到的维护保养质量目标和效果以及履行承诺的情况;(五)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不少于二名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六)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及时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说明有关情况和处理建议;(七)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制定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和电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接到乘客被困电梯报告后,市区三十分钟内、市区外六十分钟内(安化县除东坪镇外的其他乡镇九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九)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合同履行维护保养职责,保障维护保养质量,不得偷工减料,并接受电梯使用单位的监督和评价。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采取电子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维护保养人员和工作过程的管理,对维护保养行为和维护保养质量实施监控。

推行无纸化电梯维护保养记录,提高电梯维护保养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鼓励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创新。

第二十七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频率较高的电梯以及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次数和维护保养项目。

第二十八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拆除电梯上的部件,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的正常使用。

(一)使用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电梯;(二)使用存在事故隐患或者报停、报废的电梯;(三)违规进行电梯安装、修理、改造、维护保养;(四)其他危及电梯安全使用的情形。

第三十条 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终止时,原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进行书面交接。

新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前,新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拟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运行状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提交给电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和原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 检验检测

第三十一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电梯生产、使用等单位申请,依法开展电梯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价。

第三十二条 在用电梯检验、检测周期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在定期检验、检测周期内的电梯,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故障举报,经确认故障影响安全运行的,应当要求电梯使用单位提前进行检验、检测。

第三十三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立即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同时向区县(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二)在检验、检测中发现井道、底坑、机房、导轨支架预埋等土建结构发生改变,或者出现渗水、墙体剥落、坍塌等情况,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立即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三)配合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电梯安全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将电梯检验、检测情况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按照规定公示和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电梯事故应急处置协调机制,解决电梯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保养单位及相关部门履行应急处置与救援职责。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公共处置服务平台,平台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平台正常运行。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演练。

电梯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使用单位每年至少演练一次;维护保养单位每半年至少针对维护保养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演练。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电梯事故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报告,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赶赴现场调查核实情况,督促指导电梯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进行现场救援或者消除隐患,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事故发生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事故救援、处置以及善后处理工作。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合作机制,联合开展电梯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加强电梯相关信息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监管人员动态信息共享。

第三十九条 乘客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合市电梯安全物联网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免费安装物联网监控终端设施,并将所采集的电梯运行数据传输至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做好电梯物联网监控终端设施的维护保养,不得破坏、擅自拆卸或者中断电梯物联网监控终端设施。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电梯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督促有关部门积极作为,切实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十一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新闻媒体和电梯生产、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单位,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公众电梯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电梯安全常识纳入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教育内容。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电梯安全常识教育,培养学生、幼儿安全使用电梯的习惯。

第四十二条 在本市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业务活动的单位,应当将单位名称、办公地点、主要负责人、作业人员、许可范围、联系电话(应急救援电话)以及安装、改造、修理或者维护保养的项目等信息书面告知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报送变更信息。

第四十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制定安全监督检查计划,采取日常监察、专项检查、质量抽查等方式对电梯生产、销售、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依法予以及时处理。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商场、宾馆等公众聚集场所的;

(二)故障频率较高或者投诉较多的;(三)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四)经过安全评估认定为需要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换的;(五)其他需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信用档案,实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服务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强化信用监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服务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应当充分听取电梯使用单位、电梯所有权人和公众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责令改正期限根据实际整改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三十日。确因问题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四十七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电梯生产、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单位未履行电梯安全职责,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可以约谈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员,被约谈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约谈情况纳入行政处罚裁量和信用等级评定内容。

第四十八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电梯使用安全职责。

第四十九条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促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配合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电梯安全工作。

鼓励电梯行业协会参与电梯相关标准制定、信用评定、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五十条 推动电梯使用、购买、维护保养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参与电梯日常使用与维护保养管理,强化风险的事前防范。

第五十一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一)不积极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二)发现危害电梯安全的行为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后未依法及时处理的;(三)妨碍电梯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电梯制造单位、维护保养单位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技术障碍的,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放置物品或者加装设施设备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七)、(八)项规定,未标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检验检测信息、维护保养信息、应急救援电话,或者应急报警装置、应急救援电话不能有效使用的;(三)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要求配合安装、维护电梯物联网监控终端设施的。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八)项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实施救援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在电梯维护保养中偷工减料,不保障维护保养质量的;(三)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维护保养合同终止时未与使用单位进行书面交接的;(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新签订维护保养合同时未对电梯的安全性能、运行状况进行评价的。

第五十六条 电梯生产、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单位和乘客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履行所辖区域内电梯安全相关工作职责。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2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电梯管理规定

电梯安全承诺书

电梯安全承诺书

电梯安全承诺书

电梯 安全 讲话稿

电梯安全监察规定篇4

目的

为了规范电梯驾驶人员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人员在进行电梯操作时的行为,防止由于违章作业而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和设备事故,提高其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范围

规定了电梯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遵守的职业行为规范。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规定,服从政府部门的管理。

电梯作业人员必须经地、市质量技术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电梯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电梯驾驶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和《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熟悉自己操作电梯的性能、原理、构造、用途。

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掌握新技术、新规程,不断提自身的技术水平。

及时报告电梯事故隐患,不使用故障电梯,不使用无安全合格标志或安全标志已过有效期的电梯,不使用未注册登记的电梯。

不擅自离岗,做到文明服务。

1、目的和范围

目的

为保证电梯正常可靠地运行,降低电梯故障率,防止电梯事故的发生,规范电梯日常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行为。

范围

电梯日常管理人员是负责本单位所用电梯的日常性事务管理和督促、协调对外联系电梯管理有关工作。

电梯作业人员是指负责电梯驾驶和日常性电梯检查、维护保养工作的人员。

2、职责

电梯日常安全管理人员

熟悉并执行电梯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法,不断完善电梯的管理工作,检查和纠正电梯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熟悉电梯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

监督电梯作业人员认真执行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编制电梯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计划,并监督执行。

负责按国家规定要求向政府部门申请定期监督检验。

根据单位职工培训制度,组织电梯作业人员参加政府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和组织内部学习。

组织、督促、联系有关部门人员进行电梯事故隐患的整改。

负责组织电梯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向政府部门报告电梯事故的情况。

负责建立、管理电梯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档案。

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电梯驾驶人员

熟悉并执行国家有关电梯的政策、法规。

严格遵守电梯安全操作规程,做到持证操作,定期复审。

有高度责任性和职业道德,爱护设备。

做到懂性能、懂原理、懂构造、懂用途,会操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协助电梯日常检查与维护保养人员对电梯进行检查和维护。

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与故障及时向有关部门人员报告,不开故障电梯。

负责作好当班电梯运行情况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保持电梯轿厢与地坎清洁、卫生。

电梯日常检查与维护保养人员

熟悉国家有关电梯的政策、法规,认真按照电梯日常检查表的要求逐项检查,不漏检,误检。

熟悉电梯的基本原理、性能,根据电梯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实施日常性的维护。

根据国家规定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严格遵守《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

对发现的电梯事故隐患及时报修、及时处理。

发生电梯事故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或有关管理人员报告。

认真做好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记录,认真填写报修单。

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参与电梯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

电梯安全监察规定篇5

第一条为了加强现场施工电梯的管理工作,更好的贯彻执行《建筑法》,完善本公司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的现场文明施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对外租电梯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参与施工,提出了规定要求,由项目部门或电梯设备管理单位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条加强对现场电梯设备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完善项目施工管理,强化施工安全,充分发挥电梯设备的生产效能,提高企业的综合经济效益。

第三条加强对现场电梯设备管理的任务,是使项目现场管理部门与电梯设备租赁部门之间形成一套标准化、规范化的安全文明施工程序,做到职责明确,管理到位。

第四条范围

凡进入本公司各施工现场长期参与施工的电梯设备,均应符合本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五条租用施工电梯必须选择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具有施工电梯资质单位的设备。设备的规定位置应贴有相关部门统一颁发的编号。

第六条施工电梯司机必须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各施工现场的安全员应存有有效的操作证复印件)。施工电梯进入现场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施工电梯进场后必须由具有安装资质的单位从事安装作业。施工电梯必须按规定填写安装表格。现场安全员应保存以上表格。

第八条夜间施工且现场照明不足时应设标识灯。

第九条施工电梯的金属结构、轨道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线管、安全照明的变压器低压侧等均需接地。雨季施工前应遥测接地电阻(小于4欧姆)。雨中或雨后应检查施工电梯基础。冬季安装的施工电梯,应在结束冬施天气转暖时检查基础沉降情况。

第十条施工电梯进入现场,安全装置、仪器仪表必须齐全有效。并应设有专用配电箱,配电箱加锁。

第十一条应保持电梯的正常运行,各部限位器必须灵敏可靠,并应至少每周检查一次。

第十二条电梯运行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运行。

第十三条施工电梯基础周围应设置排水沟。

第十四条施工电梯遇有如下情况应停止作业;

2、电梯出现漏电现象;

3、钢丝绳磨损严重、扭曲、断股、打结或出槽;

4、安全防护装置失效;

5、各传动机构出现异常现象并影响了正常作业;

6、金属结构部分发生变形;

7、发生其他妨碍作业及影响安全的故障。第十五条施工电梯不允许超载作业。

第十六条当电梯结束作业后,司机应把电梯停放在底部地面位置,并锁门切断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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