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计划生育管理意见参考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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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法律责任1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权利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权利、玩忽职守、假公济私的;
(三)索取、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腐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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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实施方案2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有关计生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我办的计划生育管理,规范季度综合服务秩序,堵塞管理漏洞,全面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推动全办的人口计生工作健康发展。结合我办实际,现就我办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明确目标,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1、认真贯彻计划生育政策杜绝违规生育的事件发生,确保我办计划生育工作平衡发展。
2、严格兑现政策。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相关责任,进一步治理生育环境,切实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公平、公正及严肃性。
3、进一步宣传计划生育知识、现行生育政策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等,进一步满足他们在计划生育及生殖保健等方面的需求。
二、强化领导,实行单位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
(一)史志办主任是完成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按照上级的要求和计生工作责任书条款的规定,认真抓好落实。
(二)在制订评先评优标准或规定时,要把计划生育作为一项重要的评比、考核条件,并在执行中严格把关;在干部、职工的调动、提拔、晋升等方面,都要与计生服务站一起共同把好计划生育关,严格执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
三、强化管理,努力堵塞计划生育管理漏洞
(一)健全计生档案,切实规范管理。各科室必须全面、准确、及时掌握本单位干部职工的结婚、怀孕、生育、节育等情况,按照规范化管理的要求进行造册登记、建档管理,对婚、孕、育、术等情况有变动的,要及时予以变更,并上报镇计生服务站,全部录入计算机进行管理。
(二)规范计划生育日常管理。确保机关信息系统数据库的正常运行,否则如因变更信息不及时造成的漏管、漏报、错报、迟报等由各单位负责;要督促做好避孕节育措施及补救措施的落实。凡是应落实节育措施的对象,都必须及时“对号入座”落实节育措施,即:生育一孩的落实上环措施,二孩及以上的落实结扎措施。
四、强化监督,严格执行计生政策
(一)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切实加强群众监督。对举报干部职工违反计生政策生育的,经查实后,每一例给予500元至20xx元的奖励。各科室应将本单位每位职工的计划生育生育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切实加大对干部职工违反计生政策的查处力度,决不心慈手软、姑息迁就。
昌吉州史志办
20xx年三月四日
首羡镇人民政府
二〇**月二十九日
2023计划生育工作措施3
20xx年我镇坚持以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以诚信为先的理念,以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和家庭为中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改革创新基层管理机制,强化诚信意识、服务意识和依法行政意识,扩大群众参与,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建立政府诚信、群众守信、群众互信的“双向承诺,充分自愿,依法自治”的诚信计生模式,实现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口计生整体工作水平。
一、工作目标
20xx年通过开展诚信计生工作,全面落实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实现基层人口服务管理便民利民,全面落实国家、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免费、扶助、奖励及优先优待政策,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在全镇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认真落实法律法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各项规定,应将人口计生各类信息全面、准确、真实的公开公布,并应向群众作出公开承诺,履约践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和激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尊重群众、理解群众、体贴群众,把他们作为做好人口计生工作的主人。
(三)坚持转变作风。把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摆到同等地位,相互承诺、相互约束、双向互动,管理者必须带头做到有法必依,有诺必行,有行必果。
(四)坚持村民自治。发挥村务公开的作用,提高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以人为本,广泛发动群众参与
深入了解群众实际需求,广泛征求群众建议,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以各村为牵引,在充分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础上,采取组建诚信计生自治小组,签订诚信计生协议的形式,明确政府部门和村委会的职责及服务保障承诺,同时也明确签约群众的权利义务。动员群众主动参与诚信计生工作,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保证基层群众及时了解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知识,自觉维护自身权利。
(二)坚持依法行政,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推进诚信计生工作首先是政府工作人员要讲诚信,关键是依法行政。镇级要把依法行政作为全面推进诚信计生工作的首要任务,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加强管理和服务的透明度,大力推动以人口计生政策及其执行情况为重点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立信于民,方便群众办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充分认识全面推进诚信计生工作的重要意义。诚信计生是新时期转变人口计生工作思路和机制,突破工作难点的有效途径;是实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开展基层民主的重要载体,有利于夯实群众基础、改善政风民风、促进社会和谐。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一是建立服务活动场所(会员之家、人口学校等一室多用),每个诚信小组一年开展活动应不少于4次。
二是将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奖励扶助优惠政策、诚信计生承诺内容、监督电话等公开上墙,依托阵地开展诚信计生宣传教育活动,让诚信计生工作家喻户晓。
三是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加强正面宣传,将诚信计生工作融入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新型人口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为开展诚信计生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建立完善各项制度。
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结合群众需求,按照程序与村委会和育龄群众签订《诚信计生承诺协议书》,明确各级的工作职责,明确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及义务,建立、健全计生服务与管理工作制度。
(四)签订协议,履行承诺。
三方双向承诺:镇计生办和村委会向已婚育龄妇女承诺依法兑现实行计划生育的相关权利,已婚育龄妇女承诺自觉按政策生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不违反诚信协议,自愿签订协议。形成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运行机制。
(五)整合资源。
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镇协调各部门制定、完善利益导向制度,拓宽普惠内容,为利益导向向诚信计生户倾斜和加大帮扶力度提供政策保障。村委会切实兑现承诺,认真落实对诚信计生户优先、优惠、扶持等激励政策,确保诚信计生户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得实惠、生活上有保障。
计划生育证明4
兹有我村(居)民某某,女、生于XX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系(初,再)婚,无违反计划生育。
特此证明!
XX 计划生育办公室( 盖章 )
年 月 日
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5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