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3月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的生活汇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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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的生活篇1
三月份已经开始了,那么你知道三月份有什么新规要实施吗?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下面是网友给大家分享的“实用3月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的生活汇聚”,希望大家喜欢!
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实施!
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自202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新增111个药品,谈判和竞价新准入的药品价格平均降幅达%。最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总数达到2967种,其中西药1586种,中成药1381种;中药饮片未作调整,仍为892种。
这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列入目录内的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专用车证,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点击“详细阅读”查看证明用途。
新修订的《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2014年颁布实施的《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近日已正式颁布,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明确以工代赈“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晰以工代赈政策实施范围、受益对象、建设领域和赈济模式,强调向参与工程建设的群众发放劳务报酬、开展技能培训等政策目标,进一步完善了以工代赈投资计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具体要求,并新增了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等内容。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规来了!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主体责任及生产全过程控制的具体要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要建立原辅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以及运输交付控制等制度,销售者要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同时明确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召回管理制度、标签标识管理制度。
落实药品、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国家药监局有新规!
为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质量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国家药监局制定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为督促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质量安全责任意识,规范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施行
中国银保监会制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消费者有诚实守信的义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包括规范产品设计、信息披露和销售行为,禁止误导性宣传、强制捆绑搭售、不合理收费等行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严格行为监管要求,明确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统一标准、统一裁量,依法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和行为。
14种类新污染物列入重点管控清单!
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新污染物是指排放到环境中的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存在较大风险,但尚未纳入管理或者现有管理措施不足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根据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结合监管实际,经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清单明确了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十溴二苯醚等14种类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信息技术产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符合规范!
教育部颁布《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要求信息技术产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数字和网络出版物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汉语拼音、普通话语音、规范汉字、现代汉语词形、标点符号和数字用法等语言文字规范标准。需要使用汉语方言、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相关规定。同时,突出服务导向,要求相关产品应当为用户提供语言文字信息提示、意见反馈等功能,强调面向残疾人、老年人、少年儿童的产品应当照顾其特殊需求。《管理规定》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施行
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水利部修订出台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按照水土保持法相关要求,调整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范围,明确了生产建设单位责任,细化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规定,强化了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督检查等要求,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未批先弃”“造成水土流失不治理”等法律责任作出了援引性规定。《管理办法》于2023年3月1日正式施行,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同时废止。《管理办法》从调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范围、强化资质动态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责任体系、提高数字化应用水平、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等多个方面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维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
江苏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
3月1日,江苏省《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将正式实行。省政府和设区市政府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并指导本系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业务工作;接受线索移送的相关部门或机构,要在三十日内就是否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进行初步核查;对已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要及时立案启动索赔程序,案件办理情况与移送部门或机构信息共享。
江苏船舶污水交接、岸电使用监管将有法可依
《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详细规范了长江水域航行、停泊、作业船舶的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作业活动污染防治、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区域协作等行为,是《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首部针对长江船舶污染防治的地方性配套法规。
江苏:支持孕哺期女性科技人员发展
新修订的《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女性科学技术人员等在竞聘专业技术职务、参与科学技术评价、承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条例》还规定,对孕哺期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在项目申报、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等方面,适当放宽期限要求。
江苏: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中标人
新修订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招标人可以采用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方式,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进行资格预审,或者在资格预审后再对投标人数量进行限制。
南京:城市运行“一网统管”
《南京市推进城市运行“一网统管”暂行办法》将于3月1日开始施行。按照《办法》,市、区城运机构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建设“一网统管”技术平台,整合、接入部门业务系统,实现数据标准统一、规范采集、实时更新、充分共享。
宿迁:出租车驾驶员被吊销资格证2年内不能再跑网约车
2023年3月1日起,新修订的《宿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将施行。《办法》修改了网约车驾驶员准入条件,增加了“申请之日前2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