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规则制度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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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收费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xx〕13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幼儿园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幼儿园不得收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保教费是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而收取的费用。
第六条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是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可供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服务性收费包括以下项目:
(一)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膳食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托管费(仅限全日制幼儿园)。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非保教时间(保教时间周一至周五每日不少于8小时)向幼儿提供托管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幼儿园代收费是幼儿园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包括集中代购被褥、洗漱用品等收取的生活用品费用。
第八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意见,经同级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服务性收费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
第九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按照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考虑政府投入等因素制定。
第十条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离退休人员费用;
(二)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三)幼儿活动及学习费用;
(四)公务费用、业务费用、图书及设备购置费用、修缮费用;
(五)其他正常办园费用。
前款成本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
第十一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意见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幼儿园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办园成本核算及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六)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按类定级收费,依据办园类型、办园条件、地区差异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
无财政拨款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在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
第十三条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四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标准,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由民办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住宿及服务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标准备案后两年内不得调整。
第十五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视同公办幼儿园管理。
第十六条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幼儿园的有关情况及其证明;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情况: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
(三)申请备案的具体项目及标准,并填写《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见附表);
(四)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当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统一收取。
第十八条寒、暑假期间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保教费收费标准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
第十九条幼儿园为未满三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收费标准在正常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每生每月50元。
第二十条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由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保教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二十一条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使用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使用税务发票。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退费按月计算。因幼儿自行退(转)园,幼儿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含一半)的,幼儿园应当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超过一半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
幼儿园停课的,幼儿园应当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按月退还相关费用;因幼儿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被有关部门关闭或者暂停办学,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当全额退还所收费用。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按月据实结算。幼儿在园天数不足一个月的,以幼儿提出请假申请计算,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
幼儿园代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第二十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应当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
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应当主要用于教职工工资及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幼儿活动及学习用品、图书设备购置、房屋修缮、固定资产折旧等正常办园经费支出。
第二十五条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城乡低保家庭和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子女的保教费,应当按照50%的比例予以减免;对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及革命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的保教费,予以全免。
民办幼儿园可以根据自身能力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给予帮扶。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收费按照收费许可证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幼儿园应当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当载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优惠减免规定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制定本地区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和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确保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5%。
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
第三十二条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收费管理政策。对违反教育收费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20xx年12月19日印发的《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此前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做诗也会吟。上面就是山草香给大家整理的4篇财务规则制度,希望可以加深您对于写作财务制度的相关认知。
财务制度2
全体财务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及会计制度。敬业爱岗,不做有损于公司的事。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对待工作认真踏实,树立为客户服务意识,贯彻公司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财务部门职责范围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财务工作的合法性。
2、建立健全公司各种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财务工作程序执行。
3、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公司资金和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4、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资金回流,确保资金的有效供应。
5、进行成本、费用预测、核算、考核和控制,督促有关部门江都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6、建立健全各种财务账目,编制财务报表,并利用财务资料进行各种经济活动根系分析,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有效依据。
7、负责公司办公用品库的管理。
8、参与公司销售合同和采购合同的评审工作。
9、及时核算和上缴各种税金。
10、会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安全、有效。
11、加强本部门管理,进行内部培训,提高本部门工作人员素质。
12、完成公司工作程序规定的其他工作,完成领导布置的其他任务。
会计岗位职责
1、明细账、分类账、总账。
2、全面了解掌握国家有关财务工作制度、政策、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并正确执行。
3、负责总账、明细账、分类账的核对工作,银行存款的调节工作,汇总会计凭证,登记总账。
4、对其他应收、应收账款即使催收清理,按公司规定安排固定资产及库存材料的资产的盘点。
5、每月编制会计报表,确保报表数字真实,计算正确,勾稽关系清楚。
6、负责装订、管理会计档案。
7、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出纳员岗位职责
1、办理现金收支和银行结算业务,严格按照我国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管好货币资金,不坐支现金,不以白条抵库。
2、顺序、及时地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证数字清楚、内容准确,做到日清月结,要及时核对库存现金,每周一填写货币资金周报表。
3、保管好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确保其安全无缺,如有短缺要赔偿损失
4、保管好印章,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印章,签发支票用的印章不得全交出纳员一人保管。
5、严格管理空白收据和空白发票,认真办理领用手续,按规定签发支票,对签发空头支票负责。
6、完成财务总监或财务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财务管理规章制度(通用203
为了加强会计核算与监督,严格财务审批制度,节约费用开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循增收节支、精打细算、勤俭办事的原则,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适用范围:局机关及会计核算中心。各站所可参照执行
二、财务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会计法》、《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坚守制度,处理好每一笔财务帐目,理好财、管好钱、做好帐。三、财务人员要做到日清月结,每月向局长汇报一次上月财务收支情况,当好领导参谋助手。
四、严格财经审批权限。凡是局机关、基层站的财务支出,无论金额大小均要报经局长签批。
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局机关、基层站所有收支由局里统一管理,集中建帐,分户管理,专项专用。严格执行钱帐物分离,即:管物不管钱帐,管帐不管钱物,管钱不管帐物。
六、局机关财务室和会计核算中心应做到增收节支,严格控制费用支出。
七、严格财经手续。费用发票一律使用正式发票,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三者齐全方可报销,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付和不入帐。
八、因公出差、下乡按县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如实填报,填写报销单要详细写明起止时间、地点、报销标准等。凡填报不实者,局领导可拒绝签字,办公室可拒绝审核,财会人员拒绝报销。
九、局机关干职工外出出差等公务需提前借款的,必须经局长签字批准方可借支,借款金额最多不得超过核算所需经费,并在回局后及时办理核销手续。其他个人非公务一律不得借款。
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现金管理按照结算、存入、支拨、转借的要求,做到手续清楚,公私分明,存放可靠。现金管理人员不得公款私存,否则,按违纪论处。过夜库存现金不得超过100元,否则,由于保管不当,出现短款、丢失或失盗等现象,责任自负。
十一、办公用品采购。日常消耗性办公用品采购的方法和程序:
(1)局领导和各股室(含会计核算中心)根据业务工作需要,提出办公用品需求计划,报办公室汇总;
(2)办公室将全局办公用品需求情况向局长请示汇报,待批准后确定全局办公用品采购计划;
(3)由办公室和财务室按需求进度统一购买、保管,并填写《温泉县畜牧兽医局办公用品采购登记单》;
(4)局领导和各股室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登记领取,领取数一般不得超过规定数额;
财务规章制度4
一、支出管理,出纳注意事项:
(1)没有工地负责人及两位合伙人签字不能付款,出纳更不能自己出票自己付款或自己出票找人代签付款;
(2)工地的建筑工人及包工头在他所做工程没有完工之前,如需借款必须出具借条或预付款条。预付款或借条只能摆帐不能入帐,借条或预付款待工程完工之后一并入帐。
二、收入管理:
(1)预售房款或售房款出纳收款必须经会计入账,由出纳经会计出具领款单形成付款。
(2)不准出纳私设金库或挪用、借用等违反合伙人利益等行为。
(3)任何合伙人售房不准瞒报或谎报等其它形式损害合伙人利益。
(4)预付房款票据必须加盖会计私章和公章才能合法有效,并给购房户讲明情况及后果。
三、利益分配:
(1)由合伙人商量统一按出资比例分配。
(2)也可以在合伙人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先分配后集资,但这种情况必须以大局出发。
四、合伙人未经商量不准挪、借、贪等违反合伙人利益行为,若发现上述行为均处罚违反合伙人款项的二倍。会计、出纳不按规定入帐发现损害合伙人利益均扣损害利益款的四倍。
五、以上补充协议,签字生效和原签订《合伙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