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岗位职责内容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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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岗位职责内容篇1

第五章

刑罚执行

第一节

一、收监的含义

收监是指监狱将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收入监狱开始执行刑罚的活动。

1、收监本身就是一个刑事执法活动。

审判和执行是国家刑事司法过程中的两个前后相连的阶段,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的罪犯,要转至监狱服刑,这是国家法律赋予监狱的一项执法任务,而其他国家机关是没有这种权力的,对罪犯的收监,本身就是在执行国家法律。

2、收监是审判与执行的关连环节,也是刑罚执行的起始环节。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1个月内,应当将该服刑人员安全、准确地送交指定的监狱执行刑罚。

3、被收监的罪犯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二、收监的对象

1.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

被判处死缓的罪犯,由我们监狱予以收监,执行刑罚,实施惩罚改造,如果罪犯在两年之内没有再故意犯罪,两年之后则改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2.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是介于死刑和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罚。

3.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剩余刑期一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期限是在六个月以上,二十年以下,但从拘捕羁押开始计算刑期,如果在判决时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三、

收监的条件

1.刑事判决必须发生法律效力

a: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b: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c: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缓案 d: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2.法律文书齐备,记载无误

监狱对罪犯予以收监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必须是提供齐全的记载无误的法律文书。具体是;

人民检查院的起诉书副本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

人民法院的结案登记表。

3.罪犯的身体状况适宜收监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拒绝收监。a: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b;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c: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四、收监的程序

(一)检验法律文书

这是收监的第一步,监狱在收监罪犯时,首先要检验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齐全无误。

(二)身体检查

对被收监的罪犯,监狱要对其进行身体检查,并详细填写《罪犯健康检查表》,进行身体检查的目的:

第一、防止把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在监狱服刑的罪犯收押入监,根据《监狱法》第17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重点是保外就医的几种情况:

a: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b: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c:生活不能自理

第二、有利于对罪犯预防、治疗疾病。 第三、有利于对罪犯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

(三)人身和物品检查

罪犯补收监时,必须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1.检查的目的:

a;防止把危险品带入监内,发生行凶、逃跑、自杀、破坏等事故的发生 b;防止把违禁品带入监内进行反改造活动 2.检查的内容: a危险品。b违禁品。

c非日常生活必须品。3.物品的处理:

对检查出来的物品,有区别处理方法,日常生活必需品,交由罪犯自己使用;非日常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保管或经罪犯同意退回家属,赃款、脏物、交由检查院处理。

4.注意事项:

对罪犯的人身物品检查要求干警亲自检查,女犯要由女警进行检查,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

(四)收监登记

罪犯收监后,监狱干警要及时填《罪犯入监登记表》 对入监登记的要求:

要按表中的要求逐项填写,不要遗漏,填写时不要简单照抄《刑事判决书》中的内容,要进行认真的核实调查,防止罪犯伪造姓名家庭住址,社会关系等情况。

(五)入监谈话及服刑指导

入监谈话主要是询问一些情况,是否认罪,是否中诉,是否有重大线索举报等等,是否有特殊情况。简单介绍本监狱。

(六)通知罪犯家属

通知书应当收监之日5日内发出。

第二节

减 刑

减刑:减刑是指司法机关对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具备了法定条件的罪犯,依照法定程序,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变更制度。

一、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

减刑的条件:根据我国《刑法》和《监狱法》规定,减刑可分为“可以减 刑”和“应当减刑”二种。

“可以减刑”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判决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进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形: 1.认罪服法

2.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突出事迹的“应当减刑”的条件:根据《刑法》和《监狱法》的规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a: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b: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c:有发明创造和重大技术革新的; d: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e: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f: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的起始时间,幅度,限度 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必须服刑的二年以后,才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不受服刑二年以后的限制。

减刑幅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减到(18——20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13——18年)

减刑限度:根据《刑法》8条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实际执行的刑期,从原判

时计算。

有期徒刑

起始时间:被判处了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1年半以上具备减刑条件,才可以减刑。

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罪犯,一般在执行1年以后,具备减刑条件,可以减刑。

减刑幅度:有期徒刑罪犯在服刑期间。

a: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每次不超过1年。

b: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一般每次减刑不超过2年。

c: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一般每次减刑不超过3年。

减刑限度:根据《刑法》78条规定,有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

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实际执行的刑期从原判开始计算。

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变更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就不再执行死刑,而减为无期徒刑。

2.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三节

监外执行

(一)监外执行的概念

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因符合法定条件,司法机关准其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制度,简单说就是变更了对罪犯的执行的场所,由监狱内改成监狱外。

1.范围:监外执行是有范围的,从概念中我们得知必须是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

2.审批相关是司法机关

(1)收监前的监外执行:即罪犯在交付监狱收监时,人民法院对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所批准决定的监外执行

(2)收监后的监外执行:是指罪犯收监后,在服刑改造期间,如果符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由监狱机关批准决定的监外执行。

(3)是一种特别执行方法:

(二)监外执行条件

根据《监狱法》第25条和《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有期徒刑在服刑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准许暂予监外执行。

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习惯上叫保外就医,这也是在监外执行当中适用最多的情况,(保外就医)那么什么样的疾病算是严重疾病呢?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0年12月31日联合发布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规定,以下 几种情况属于严重疾病,可以准许保外就医。

(1)患病严重,短期内避孕药死亡危险的。(2)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

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监外执行的又一种条件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不致再危害社会的,(1)一种情况是身体残疾,这一条关键是失去生活自理能力。(2)另一种情况是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

(三)不准保外就医的条件

1、判处死缓的罪犯和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尚未改为有期徒刑之前。

2、自伤自残的罪犯

3、罪行严重、民愤极大

4、有社会危害的。

(四)监外执行的程序

1、审批:对符合法定条件需要监外执行的罪犯,要经过以下审批步骤: (1)初审:对需要监外执行的罪犯,首先由罪犯所在监区研究通过,报监狱狱政科初审,初审要请驻监狱机关的检查人员参加。

(2)病残的鉴定,初审通过后,属于保外就医这种监外执行的,要由监狱医院对罪犯进行病残鉴定,做出鉴定结论。

(3)取保:对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有关监狱要填写《罪犯监外执行征求意见书》采取发函或派干警前行两种方法征求罪犯家庭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和罪犯家庭的情况如果公安机关和家属同意,是具备管束和教育能力然后在《罪犯监外执行征求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并由取保人和被取保人在《罪犯监外执行征求意见书》签字或盖章,如不同意,则不能办理。

(4)审批:以上程序完事后,由监狱填写《罪犯监外执行审批表》连同病残证明等,报监狱管理局审批,监狱管理局批准后,并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在接到通知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监狱管理局,监狱管理局要重新复核。

2、实施:罪犯监外执行,经监狱管理局审批同意后,罪犯所在监狱要为其办理出监手续,发给《罪犯监外执行证明书》并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同时将有关材料交给公安机关,罪犯由取保人领回家后,要及时到公安机关报到,在规定时间没到公安机关报到的,公安机关要通知监狱负责寻找。

对家居外省市,自治区的罪犯,回原居住地,监外执行的有关监狱可将其档

案材料转给居住地监狱管理局,具体由居住地管理办理,当其监外执行条件不具备时,由所指定监狱办理收监执行。

(五)监外执行的监督和考察

根据《监狱法》27条的规定:对监外执行的罪犯由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负责日常性的监督,监狱每年应派人或者发函对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一次全面考察、了解罪犯身体和服刑表现。

(六)监外执行的事物处理

1、监外执行的刑期计算:

罪犯监外执行的时间,计入在执行的刑期,但下列情况不应当计入:(1)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的,(离开居住地)

2、监外执行减刑、假释

监外执行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将情况介绍给罪犯所在的监狱,由所在监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建议。

3、监外执行期间的生活费和医疗费

原则上由家属负责,但个别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公安机关证明,监狱可酌情绐予补助。因公致残,或意外致伤致残的罪犯,由监狱负责治疗,可参照国家劳动法。

4、监外执行的刑满释放

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刑期届满的由其所在监狱按期办理释放手续。

5、监外执行的撤销

(1)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况消失(2)采用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3)以自伤自残等手段故意拖延时间的(4)办理保外就医后并不就医的(5)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节

刑罚执行的终结

监狱的执行刑罚的终结,是指由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过程的结束,导致执行刑罚的终结,主要有这样几种法律事实,罪犯服刑期满,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以及罪犯被依法特赦等。

一、释放的事物处理

(一)释放的概念

是指监狱依法解除服刑罪犯的拘禁状态,恢复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形式活动。

1、释放的主体

从监狱执行刑罚的角度讲,释放的主体只能是被监狱关押改造的罪犯,没有被关押改造的罪犯不能成为被释放的主体

2、必须依法释放

释放必须依法进行,依法释放包括三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是释放的对象: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也就是必须是刑期已满的,假释的,人民法院裁定的释放或者是国家特赦的,除此之外是不能释放

另一方面:释放活动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也就是必须严格执行释放的规定和要求,处理好罪犯释放中的各种具体问题

再有:释放是罪犯被依法解除监禁状态,恢复人身自由的刑罚执行活动。释放和收监两者是一首一尾,收监是刑罚的开始,而释放是刑罚的结束,释放标志着罪犯在监狱已经执行完刑罚,由罪犯身份恢复为普通公民,被关押改造的罪犯,只有通过释放的法律程度,才能被解除监禁,恢复人身自由,它同样也是一项执行活动,也是狱政管理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释放的对象

根据我们国家法律规定,我国监狱对罪犯的释放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1、刑期已满的就是说罪犯在监狱已服满所判处的刑罚期限或已经服满裁定减刑后的刑期

2、假释的经有关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假释的罪犯,假释和刑满释放虽然都属于释放的范畴,都是被解除监禁状态,从监狱释放到社会,但它们之间有原则的区别,就是假释符一条件是考验期,而刑满释放则没有

3、人民法院裁定释放的指罪犯在执行刑罚过程中,由于发现原判决有错误,由人民法院做出新的裁定或判决而被释放的,例如有理申诉。

4、特赦的特赦就是赦免,是指国家宣告对犯罪分子免除其罪与刑的一种法律制度。(1)特赦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决定

(2)特赦是以一类或几类罪犯为对象,不适用于个别罪犯,对某一个罪犯不适用特赦。

(3)必须是经过一定时间关押改造,确有悔改恶习从善表现的罪犯(4)特赦不是免除罪犯的全部刑罚只是免除其原判刑罚的剩余部分,提前恢复人身自由。

(三)释放前的准备

监狱在罪犯即将释放前,要做好罪犯刑满释放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以下几项

1、做好出监鉴定

罪犯刑满前,首先由罪犯对自己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实事求是的做出 “自我鉴定”。

然后,就该罪犯所在的监区的罪犯为其做出“民主鉴定”,在罪犯刑满释放前,所在分监区干部要为其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做出出监鉴定,填写罪犯出监鉴定表,对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限的改造表现,做出全面的、客观的、准确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2、审查批准

罪犯的出监鉴定表由监区上报监狱审查批准,鉴定表在罪犯释放时,连同《刑事判决书》一起报送给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3、集中进行出监管理和教育

罪犯在刑满释放出监前:要把他们集中到出监队(1——3月)集中教育

(四)释放工作

罪犯刑期届满时,要及时向本人宣布,予以释放,同时发给《释放证明书》《释放证明书》分为正本、副本和存根,正本发给本人,副本移送公安机关,存根留存。

罪犯在服刑满时,如果没有又犯罪或者发现重大余罪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时,监狱必须按期释放,不得无故或者借故不按期办理释放手续,当然也不允许非法提前释放。

罪犯在刑期届满时,又犯新罪或发现重大余罪需追究刑事责任时,也要按照法律程序办理,经裁定判决后,才能不予释放。

参加、文化、技术教育通过考试合格者,在释放时,要发给“文化学历证”和“技术考核”等级证。

由监狱负责保管的刑释人员的物品、现金,在释放时要如数返还。同时发给回家路费及途中伙食费。

二、罪犯服刑期间死亡的处理

(一)罪犯死亡处理的含义:

是指监狱机关对罪犯在服刑期间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的罪犯处理的程序,规定和要求。

罪犯在服刑期间,无论是正常死亡,还是非正常死亡,都意味着刑罚执行的自然终结,因此法律关系的一方已经消亡了。

(二)罪犯死亡的种类 按罪犯死亡的原因为

1、正常死亡

正常死亡亦称“自然死亡”指非外力作用于人体所引起的死亡。(1)生理性死亡(2)病理性死亡

2、非正常死亡

非自然死亡,外因性死亡,意外残废等,指外力作用于人体而引起的死亡。非正常死亡按其性质又分为:(1)因公死亡

指在生产中或工作中发生的死亡,或者在同天灾人祸事件做斗争中而死亡。罪犯的因公死亡,参照有关规定,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并有可靠证明的可按因公死亡处理。

a、从事监狱安排的劳动或活动,非罪犯本人原因造成的死亡。

b、在抢险救灾、救人等紧急情况下,从事对社会有益的活动而造成的死亡。c、在监狱内遭到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灾害而造成的死亡。d、监狱原因造成的食物中毒、医、疗事故等。

e、因干警违法乱纪,包括虐待、折磨、殴打致死,而造成的死亡。(2)非因公死亡

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非因公死亡,原因是多种多样,情况也比较复杂常见以下几种:

a、自杀:指罪犯自己施用外力作用于自己的身体而造成的死亡,自杀是罪犯非正常死亡比较常见的一种。

b虐待折磨致死:前面讲如果是监狱警察所折磨致死,属于因公死亡,如果是罪犯之间虐待折磨致死,不能算因公死亡。

c、行凶报复致死:一些罪犯对揭发、检举、批语过自己的罪犯或因其他原因与自己有矛盾的罪犯,心中不满,实施暴力报复行为使其他罪犯致死。

d、殴斗致死:团伙之间或个人之间,因某种原因发生殴斗而致死。e、被击毙而死亡:一种罪犯强行逃跑,在追捕中被干警击毙,另一种情况是罪犯行凶、破坏,暴动等情况,在使用其他方法,如鸣枪警告,使用警棍等制

止无效,非开枪不能制止时,而被干警击毙。

(三)对罪犯犯死亡的处理

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根据《监狱法》第55条的有关规定,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做出死亡鉴定

罪犯死亡后,首先要查清死亡的原因,准确区分其死亡的性质,是正常死亡,还是非正常死亡,是因公死亡还是非因公死亡。

2、发病危或死亡通知书

罪犯因伤或因病生命垂危时,监狱在安排好抢救治疗的同时,要填写《罪犯病危通知书》通知其家属前来探望,特殊情况可拍电报或用电话通知,向其家属说明情况,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使他们在思想上有准备。

死亡的罪犯做出鉴定后,监狱要立即发出《罪犯死亡通知书》通知家属来监狱共同研究处理善后事宜。

3、尸体处理

罪犯死亡后,凡有火化条件的都应当进行火化,骨灰可由家属领回。对少数民族罪犯死亡后的尸体处理可按其本民族的风俗习惯处理。罪犯的尸体不允许交给科研单位或医院使用(除本人有遗嘱)

4、遗物处理

罪犯死亡后遗留下来的财物,监狱应认真进行清理,由其家属领回或由监狱代为寄回如果逾期一年仍不来领取的,又无投寄的,又由信托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作价处理,其收入上缴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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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岗位职责内容篇2

刑罚执行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刑罚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主要包括:对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对 __、公安机关、监狱管理部门、社区矫正机构的刑罚变更执行活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否合法的监督;对 __执行财产刑(包括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活动的监督;对 __执行死刑活动的临场监督;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办理罪犯及其家属的控告、申诉和举报。为了加强我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安排,区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先后到区 __、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及**区看守所对我区20**年以来的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刑罚执行法律监督职责,深入贯彻以人为本方针,为促进监管场所依法文明科学管理和刑罚依法正确执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监管场所正常秩序,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开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明显成效。

(一)刑罚执行重点环节的监督成效 1.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通过检查法院 __、执行通知书和看守所留所服刑人员档案等方式,强化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20**年以来,监督纠正刑罚交付执行中的各类违法案件**件,其中,纠正法院执行文书未及时送达6件,未生效判决违法交付执行1件,纠正看守所违规留所服刑5件。

2.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针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落实监督机制,通过复核申报材料、列席评审会、找服刑人员谈话、与监管干警交流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督促纠正违法行为。20**年以来,共列席评审会议5次,审查提请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8件,纠正不当减刑案件1件,不当暂予监外执行案件2件。

3.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严格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及相关监管规定,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机制,增强监督实效。在社区矫正中心设立“**区人民检察院派驻帮教中心联络室”,每周由监外执行检察官派驻1-2天,实时掌握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情况,及时开展社区矫正监督检察,促进社区矫正检察工作规范有效。20**年以来,共开展社区矫正集中检察17次,巡视抽查22次,清理出社区矫正罪犯脱漏管32人次,对在社区矫正考验期间因违反相关监管规定情节严重被裁定撤销缓刑罪犯,同步监督收监8人。

4.加强对新增监督职能探索力度。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刑诉规则的要求,组织干警认真学习相关法律规定,积极探索实践。对 __刑事判决罚金执行进行了专项检察,共发现的判决未生效收取罚金、__未明确规定执行时限等违规问题5件,并通过检察建议督促了整改。

(二)监管活动的日常监督工作成效

1.加强对监管场所的安全防范检察。始终把确保监管场所的安全放在重要位置,坚持日巡查、周检查、月评查和重大节日、敏感时段全程同步监督检查“四查制”和检察长、副检察长深入监管场所督促检查安全防范制度,从细处着眼、小事入手,防微杜渐,努力将监管场所和监管活动中的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20**年以来,开展安全大检查68次,开展专项检查30余次,召开安全工作联席会议7次,提出整改意见11条,发出检察建议3份;监管部门严肃处理“牢头狱霸”和破坏监管秩序的在押人员7人。

2.积极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问题。加强对羁押期限的检察,监督相关办案机关严格遵守“一证通”制度,监督看守所执行羁押期满前7天向办案单位催办工作,对经催办后仍未办理换押手续的办案单位,依职发出书面监督函,监督办案机关严格执行“一证通”前置换押。20**年以来,监督纠正因不及时换押造成的假性超期羁押15件,向办案单位发出羁押期限检察监督函,依法保障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3.加强对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查处。坚持把查办发生在监管场所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作为强化法律监督的重要措施,监所检察部门立足职责,主动学习职务犯罪案件办案技巧,积极查办管辖范围内的职务犯罪案件。20**年以来,共受理监管人员职务犯罪线索4件,初查4件。

(三)落实人权司法保障工作的成效

1.开展羁押审查工作。自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监所检察部门通过扩大案件、建立配套机制,积极探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及时有效地减少了不当羁押。20**年以来,共受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件,提出释放、变更强制措施10件,皆被办案单位采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积极开展监督检查。实行检务公开栏、检察官信箱进监舍制度,严格落实在押人员约见检察官、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告知制度等规定,及时发现并督促纠正监管活动中滥用戒具、超时禁闭等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情况26人次。3.妥善处理控告申诉。坚持以人为本,认真受理并及时处理被监管人及其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维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20**年以来,共受理被刑事执行人及其亲属控告、举报、申诉案件**件,定人员、定时限调查复核后,全部妥善处理,无不办、漏办案件,无涉检信访案件。

多年来,区人民检察院在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工作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然存在刑罚执行观念有待更进一步更新、刑罚执行重点有待更进一步突出、刑罚执行机制有待更进一步健全、刑罚执行宣传有待更进一步重视、刑罚执行监督基础有待更进一步打牢、刑罚执行队伍有待更进一步加强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要更新工作观念,切实发挥刑罚执行监督职能作用

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四个维护”有机统一的观念,准确把握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职能定位,不断强化 __意识,探索改进监督方式方法,努力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突出问题,深入查找自身司法不严、不规范、不公正、不廉洁等问题,强化问题整改,进一步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二)要突出工作重点,切实增强刑罚执行监督效果

在刑罚交付执行监督中,要重点加强对审前未羁押罪犯判实刑后未交付执行、违规留所服刑等问题的监督;在社区矫正执行监督中,要重点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虚管和又犯罪的监督;在财产刑执行监督中,要重点加强与审判机关、执行机关的协作配合,不断探索财产刑执行监督的有效方法。同时,要健全完善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深化驻所检察室与监管单位信息平台建设;要健全对监管场所和监管活动中职务犯罪线索的发现机制,争取在查办监管领域职务犯罪工作中取得新的进展。

(三)要健全工作机制,切实规范刑罚执行监督工作

要构建程序严密、标准具体、科学统一的业务规范体系,使监督工作有章可循。要研究制定刑罚执行监督业务规范机制、高效的信息管理机制和科学的考评机制,进一步细化工作标准和业务流程。要加强与政法各部门间的联系沟通,建立完善信息互通机制,共同研究完善相关业务程序衔接的工作制度。要完善外部宣传和监督制约机制,注重运用新闻媒体,增强执法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积极创造条件促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增进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不断深化检务公开制度,对于重大检察工作部署、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及时向区委、人大报告。

(四)要加大保障力度,强化刑罚执行队伍建设

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司法等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政府和上级支持,及时更新监控设备,配齐配强技术装备、执法特种交通车辆等,以保障刑罚执行安全。要大力加强队伍建设,教育和引导刑事执行检察干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巩固公正执法的思想基础;加强系统性业务培训,提高刑事执行检察干警发现、监督、纠正、查处刑事执行中违法犯罪的能力,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内容仅供参考

刑罚执行岗位职责内容篇3

关于监狱刑罚执行的调查报告

调查时间:2019年3月 调查人员:xxx 调查地点:xx监狱

调查内容:xx监狱刑法执行存在的问题

调查目的:通过对刑罚执行工作的调查,分析其中的问题,找出相应的对策。

监狱刑罚执行是目前我国刑罚体系中的“短板”,长期以来存在着法律地位低,社会地位低,执行权不统一,缺乏统一执法依据等难点。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在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体系的同时,也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带来了挑战,特别是在现有的改造模式下,监狱的刑罚执行、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模式不断受到新的法治理念冲击,一些问题严重制约监狱健康发展,亟待我们探索研究,积极寻求有效对策。

一、兵团xx监狱的基本情况

兵团xxx监狱位于阿拉尔市13团,于1984年4月1日成立,2019年,1月2日搬入新疆开始使用,建筑面积xx平方米,现关押犯人总数为xx人,是一所全现代化的高度戒备监狱,以关押危安犯为主,是因为新疆特殊的环境和形势所决定的。为了快速应对这种新形势和新变化,监狱迅速调整部署,以适应现在的变化,确保监狱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二、当前xx监狱刑罚执行方面存在的不足

(一)罪犯收押方面

主要表现为被动性的违规收监时有发生,收押中心在履行收押职责时,对患有严重疾病保外就医的,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依据《监狱法》规定暂不收监。导致一批病犯尤其是重病犯从看守所移交到监狱,增大了监狱刑罚执行的风险。

(二)押人数将不断增加,关押场所紧张的情况将会加剧

主要原因一是刑八虽然减少了死刑罪名,但却增加了生刑的期限。原刑法中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最高为20年。修改后变为“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二是对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及这两种刑罚的最少服刑年限作了调整限制。调整后,被判这两种刑罚罪犯的法定服刑期限均有增加。对于监狱来说,增加服刑人员的服刑时间,就等于是增加了单位时间内的押犯量,进而影响到警力、监狱设施及正常监管改造秩序等诸多方面。

(三)押犯构成复杂

主要原因一些社会上常见多发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人民群众强烈反映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重刑犯将长期缓慢累加,增加了监狱监管改造工作的难度

除了今后犯被取消的13项死刑罪名的犯人都将成为重刑犯外,部分犯罪的法定刑期提高到了10年以上。例如,敲诈勒索罪的法定最高刑期由10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5年有期徒刑并增加罚金刑。又如,强迫职工劳动罪将法定最高刑由3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等。这无疑将增加重刑犯的人数。此外,扩大了限制减刑、假释的范围,延长了部分重刑犯法定服刑期限,增加了对罪犯假释的审批条件。众所周知,较一般轻刑犯而言,监管改造重刑犯具有更高的风险,更大的难度。而导致监管改造工作难度增加的因素不仅仅是重刑犯的不断累加,“不得假释”、“限制减刑”及相关法规在压缩限制了刑罚执行部门空间的同时,也使相当一部分重刑犯向前改造看不到希望,回头找不到岸”。在此情况下,要让这样一些罪犯树立起改造信心,积极投身改造,脱胎换骨,重新做人由于缺少法律的激励因素就变得更加困难。

三、原因分析

(一)监狱所执行的法律法规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刑罚执行规章制度不规范,有时导致相同刑期的罪犯监狱改造,可能出现不同的执法效果,影响监狱执法公信力。

(二)《监狱法》的部分条款操作性不强、疏漏较多,且至今未出台实施细则,很多原则性的规定未明确执行程序,留下了随意执法的空间,难以避免不规范执法行为发生,给监狱执行刑罚带来很大难度。

(三)关于刑罚执行部门与其他司法部门间相互衔接和配合的问题。监狱在对罪犯执行刑罚的规程中受各种因素影响,一旦得不到相关部门的有效配合,刑法执行工作就无法形成有机、协调、完整的执法链条。一是上级文件和国家法律对重病罪犯收监执行的规定不一致,法院、看守所、监狱对此类罪犯的处理存在分歧;二是罪犯刑满释放后无人接受,特别是老病残和无家可归的刑释人员得不到有效接收安置的问题非常突出。

四、思考及对策

在新时期对监狱刑罚执行挑战是全方位、深层次的;即涉及到法治理念,又涉及到社会综合治理;既涉及到监狱具体执法管理模式,又涉及到权威的司法解释;既涉及到民警执法素质的提高,又涉及到罪犯服刑心态行为的变化。因此,在相应的对策措施方面,必须站在“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角度,研究相应对策。

(一)形成科学的刑罚执行工作的思想基础

在创新社会管理背景下,监狱工作必须始终坚持以改造人为宗旨,树立以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为首任,在依法刑罚执行过程中体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行刑理念。科学的刑罚执行,必须以开放的姿态,加强刑罚执行工作宣传,主动面向社会、走进社会、融入社会,在满足社会 “知情权”的同时,树立和强化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二)建立长期有效的刑罚执行制度

要做好绩效考核与假释、减刑、保外就医工作之间的联系,在日常考核的基础上,对假释等问题做好考核,消除绩效考核与多项实务难点问题之间的矛盾。将绩效考核与减刑、假释等罪犯的出狱改造情形进行联系,更好的完善监狱刑罚执行实务的工作机制。

(三)刑罚执行工作规范化

狠抓刑罚执行工作规范化,进一步深化刑罚执行标准化管理,从执法最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入手,排查风险,严密执法程序,细化刑罚执行标准,以完善刑罚执行实施细则和考核指标为重点,构建全方位、多层次、操作性强的刑罚执行规范化管理体系。

(四)加强实践探索,逐步完善健全刑罚执行运行机制,建立一支过硬的专业化执法队伍 针对当前监狱刑罚执行相关法律制度体系还不健全完善的现状,作为基层执法单位,一方面要加强执法实践探索,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积极试点探索,积累执法实践经验。另一方面要加强理论调研,承接上级部署的调研课题、立法意见征求等工作,通过理论呼吁、提出立法建议等多种形式和途径,为立法机关和上级有关部门,制定法律、规章和文件提供参考,为健全完善刑罚执行制度体系的顶层设计贡献智慧和实践经验。另外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精通、配备合理、相对稳定的要求,建立一支从局机关到基层监区的刑罚执行民警执法队伍,确保全局刑罚执行工作的高质高效、稳定运行。严格落实司法部要求配齐配强执法队伍。针对当前执法责任终身追究的高要求和高标准,各级刑罚执行民警队伍必须要集中精力办理好罪犯减、假、暂案件,加强执法监督。

刑罚执行岗位职责内容篇4

一、岗位名称:执行总经理

二、岗位级别;高层管理人员

三、直接上司:总经理

四、管理对象:大堂经理、行政总厨

五、岗位总责任:全面负责制定并实施本酒楼工作计划和经营预算,检查、督导酒店日常运转管理,确保为客人提供优质高效的餐

饮服务,并进行成本控制。

六、具体职责:

(1)负责与公司一起制订酒店营销计划和经营指标,带领员工积极完成和超额完成经营指标。

(2)负责制订和完善餐饮前厅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服务程序与标准并督导实施。

(3)深入酒店检查和听取汇报工作情况,控制水电、原材料等各项费用和成本,有

效管理酒店空调、餐具、饰品等设施,降低损耗,控制成本。

(4)检查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和餐厅服务规范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

题并及时采取措施,出色的完成各项接待任务。

(5)定期同行政总厨研究新菜品,推出新菜品并有针对性的进行各项促销活动。

(6)定期对餐饮行业情况进行了解,并根据市场变化,提出合理化建议,调整酒店

经营策略适应市场变化。

(7)根据各节气组织员工有效布置店堂,使店堂布置有自己的特色,并开展有效的促销活动。

(8)负责下属部门负责人的任用及其管理工作的日常督导,定期对下属进行考核评

估。

(9)定期与下属进行沟通,消除员工顾虑。最大限度的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10)组织员工各项技能和服务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素质,为酒店树立良好的形象和

声誉。

(11)建立良好的对客关系,主动征求客人对餐饮的意见和建议,积极认真地处理宾

客的投诉,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宾客的餐饮需求,提高餐饮服务质量。

(12)负责组织员工整理收集客户资源,保证客源稳定并持续增长。

(13)作好酒店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工作。

(14)重视安全和餐饮卫生工作,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卫生法”定期对酒店进行卫生

检查,开展经常性的安全保卫及防火教育,确保宾客及酒店的安全。

(15)组织召开酒店周、月例会,不断发现问题,完善工作,保证公司各项政策的有

效执行。

(16)完成总经理交给的其他工作。

七、权力

(1)下属录用、调配、除名的权力。

(2)下属晋升的建议权。

(3)下属加班、休息的签署权。

(4)处理客户投诉的权力。

(5)按公司规定客户消费打折的权力。

八、岗位要求

(1)工作责任心强,忠于企业,处事公正。

(2)熟悉餐饮行业各项工作程序与标准,具有丰富的餐饮服务、成本控制、烹饪技

术、设备设施维修经验。

(3)熟悉食品卫生法及营养学。

(4)应变能力强,能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5)公关能力强,有一定的社会关系,能协调好与社会各相关职能部门关系。

(6)处事沉着、大胆、果断、考虑问题周到。

(7)善于与员工沟通,注意培养员工的工作能力。

(8)观察能力强,能及时发现员工思想动态,并给予引导、调整。

(9)善于学习,关注餐饮行业动态,引进新知识,完善酒店管理。

蒋莉

201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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