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论文【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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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文【第一篇】

建立健全完备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以良好民法保障民事善治,是新时期继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全面总结我国的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实践经验,将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编纂成一部综合性法典,对于以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讨论、审议《xxx民法典(草案)》,是今年xxx的重头戏。经过一代代民法学者接力奔跑,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即将诞生,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我国将告别“散装”民法时代,迎来新的民法典时代。

先哲有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民法是市民法、权利法,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典就是要将这个“总和”,尽可能囊括到一部成体系的法典之中。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最基本的职能是对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一个人从摇篮到坟墓,一生各阶段的权利,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答案;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所有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遵循。

回顾人类文明史,编纂民法典是具有重要标志意义的法治建设工程,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走向繁荣强盛的标志。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伴随新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形成并不断发展完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编纂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不仅能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成果和制度自信,促进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也能为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进步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我国民法典是一部“新法”,对现有民事法律进行梳理、整合、完善,使之更加全面完整,更具系统性、协调性。我国有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有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以及仍在继续适用的民法通则等,单行法律数量多,内容庞杂,有的存在抵牾之处。如今,这些法律的主要内容以及司法实践中形成的相关司法解释,共同汇聚成了这部共1260条、10万余字的民法典。经过整理、编订之后,在划定好的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等7个“楼层”里,民事法律各归其位,类型清晰、秩序井然。

民法典对众多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的“确认”,将在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比如,在民法典新增内容里,用益物权中增加的居住权可能是影响最大者之一。老人把房子过户给子女或“以房养老”卖给他人,夫妻离婚一方没有产权又无房居住等等,都可以要求设立居住权。合同编中,基于此次疫情增加了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还增加了4种典型合同;

此前并没有单行法律作为基础的人格权,更是独立成编了,具有鲜明的时代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决定以来,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持续取得积极进展。建立健全完备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以良好民法保障民事善治,是新时期继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全面总结我国的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实践经验,对现行民事单行法律进行系统编订纂修,将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编纂成一部综合性法典,对于以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民法论文【第二篇】

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规范,民事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随着社会发展,一些特殊的民事行为中往往会牵扯到多部法律,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或出现各部法律之间的适用重叠,或出现超出了单行民法调整的范围而造成管辖空白的情况,从而给立法、司法、普法、守法造成困扰。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实施,在社会各项基础都基本健全的前提下,迫切需要将民事行为规则系统化、体系化,同时切实解决民法内部的和谐问题,促进社会文明、和谐、稳定发展。因此《民法典》的诞生,可以说既是势在必行,也是水到渠成。

作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民法典》除了内容丰富、涉猎范围广,我们看到的更多的是从法条之后所体现出的深刻的立法指导思想。改革开放40年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民法典的出台,就是为解决不平衡不充分发展提供更全面的法制保障,更体现了人民至上的思想。(参阅全文请登。录“新时代文库”)

“徒法不足以自行”。一部好的法律,不仅仅是看法条的科学性和周延性,更多的是看实际运行效果。良法善治,需要全社会的参与,以法律的视角审视社会活动,固守法律底线。新时代的中国,需要一部这样的《民法典》,让她渗透到日常生活的各个角落,给社会生活提供权利和义务的规范,用法治构筑稳稳的幸福。

民法学论文【第三篇】

但是,由于民法案例教学的形式和规则不同,导致民法案例教学在我国私法学教育中的功能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深度检视现行民法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探讨民法案例教学可能的改善路径,无疑将极大地促进我国法学教育质量的提高,实现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目标。

笔者以自己在对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民法学课程教学实践中的经验和体会为基础和素材,探讨民法案例教学的现状和问题,并根据对民法案例教学的类型学分析和民法案例教学的价值目标的探讨,提出“叙事民法学”的概念和构想。

一、当前民法案例教学的现状与问题

根据笔者的观察和跟同行的交流,目前的民法案例教学存在着三个致命的问题。

1.当前民法案例教学注重对“民法规范”的阐释、解读和学习,缺乏对民法案例教学的价值目标———人文关怀的思索

现行民法案例教学中存在着太多概念法学的痕迹,侧重从法条到事实的演绎归纳,却忽视了法律的价值与人性的关怀,忽视了“人”的主体性与价值性。[3]

民法案例教学成为规范与技巧的观摩学习场域,对人本身的关怀被有意无意地忽略。而民法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教学方法,是要为如下目的服务的:培养民法人缜密的思维、雄辩的口才,同时培养其应具有深厚的人文素养和人道精神。

2.当前民法案例教学作为教学方法,本身存在着规范性差的问题

具体体现为:一是案例教学材料选取的规范性弱。有的案例教学中,不使用严谨规范的人民法院公布的裁判文书材料,而是仅使用媒体报道的新闻性资料,难以保持客观中立,且易受媒体报道的文字与价值倾向性所误导,无法有效培养学生的文本分析能力与诉讼策略建构能力。

二是案例教学的课前准备不足。在课堂教学或讨论之前,对学生的课前指导不够深入充分,甚至根本没有课前指导。任课教师仅仅是在课堂上才展示某个或者一系列案例材料,学生无法对案例材料进行有效的阅读和分析,更谈不上对案例事实和判决理由的熟悉,严重影响了案例教学效果。[4]

三是案例争点的归纳与建设缺乏开放性。通常案例争点的归纳是任课教师自己现行归纳的,学生在问题的思考与开发方面不是互动的积极的参与主体,而是被动地跟随教师的问题走。四是案例教学的角色建构不足。

任课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角色建构不足,甚至往往没有案例讨论中的角色建构意识,仅仅是任课教师念念案例材料而已。[5]亟待指导学生进行案例的角色扮演,提高指导教师的案例讨论引导能力,建构平等、开放、活跃、参与的课堂案例讨论教学机制。五是案例课堂教学后的总结与提升不足。在案例教学活动结束后,还面临着如何检验和提高学生们的案例分析能力和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如何建构系统化的案例分析式考试/考查机制,如何总结与提高教师案例教学能力的问题。

3.当前民法案例教学存在着特色性弱的问题

首先,缺乏精品意识。任课教师更多的是仅将案例中的法院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理由作为定论,向学生宣读了事,未能进而将案例本身作为问题产生和问题启发的本源,引导学生深入研讨,主动去发现和思考在案例事实中的问题,鼓励学生主动建构和发散性思考案件中被遮蔽、被隐藏的问题。其次,缺乏成果意识。任课教师对案例教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未能将案例教学的成果(学术论文、对话体材料等)进一步提升体现为教研教改的学术成果,转变为可供公众阅读与批判的对象,并使之进入学术的公共交流之中,从而推动对案例教学法的基本理论和教学形式等重大问题的深入思考。再者,未能将案例教学与本校的办学特色相连结,凸显和强化案例教学法的本校特色。

二、民法案例教学中亟待反思的基本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为本研究提供了很好的范本和基础。西南政法大学开设的民法学课程,既是重庆市精品课程,也是部级精品课程,并且提出“民法人”的教学、育才理念,因而可以作为含金量很高的研究范本。西政的法学学子,博学笃行,厚德重法,营造了优良的论辩文化。笔者在所在的教学班开展案例教学和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进行了诸多尝试,教学效果显著,深受学生欢迎。笔者认为,以下民法案例教学的基本问题值得关注:

1.民法案例教学的本体论意义

在民法教学的过程中,民法的案例教学仅仅是辅助于民法教学的一种手段,还是说其本身就是独立的民法教学的形式,具有独立的存在价值?前者将民法案例教学作为一种辅助手段,服务于对民事立法的某个或者一系列规范的阐释与探讨,引导学生去发现或者去了解立法规范在司法实践中的形态和状况;后者意味着民法案例教学不仅仅是关注某个或者一系列立法规范在司法实践中的形态和状况,而是在该特定案例境遇中的各类主体对该不同事实的解读,对不同问题的建构,从而去发现立法规范对不同的实践主体产生何种影响,也可以从比较文化的角度去发现不同的实践主体对同一立法规范的认知的文化差异,从而关注具体的特定的个人的命运与正义诉求。因此,探讨民法案例教学的本体论意义,关注民法案例教学的价值导向具有重要的意义。

2.民法案例教学的功能与价值追求

民法案例教学,对教师而言,意味着案例选择、争点归纳、问题建构、课堂引导与辩论驾驭等能力的培养与提升;对学生而言,需要全面培养他们资料搜集、事实分析、问题建构、策略整合等诸种能力。民法案例教学的意义,不仅在于培养学生对规范与事实的分析与思考能力,还在于培养他们关注实践、面向本土,提出建设性的而非仅仅是批判性的意见和建议的能力;最后还要培养他们关注人、关爱人的人文情怀。

3.民法案例教学的多样化形式建构

当前的民法案例教学存在着规范性差、特色性弱、人文关怀少的问题,对以上缺陷的分析使得重构传统民法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更加凸显,如何有针对性地探究重构可能路径,需要在解决了民法学案例教学应重视何种价值、追求何种功能的问题之后,考虑民法案例教学参与主体的角色如何定位和建构,以及如何丰富案例教学方法,并在方法的多样化中追求特色化的问题。

可以说,民法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法科人才培养手段,具有独立的本体论价值和意义。民法案例教学具有自己的价值追求和功能效用,能够实现民法学对人的自由与平等的价值的培养,提升法科学生对实践的关注与对人的关爱。

三、民法案例教学的探索与创新:叙事民法学的宏观构想

目前的民法学教材和教学,都可以视为是“规范民法学”,强调以民法规范的解释作为民法学的教材和教学的中心,也可以被称为民法解释学或者教义民法学。

规范民法学关注的对象不是人,而是规范在司法实践中的实现,而且规范民法学认为,只要实现了民法的规范,就实现了民法所追求的自由、平等的价值。在强大的规范民法学的影响下,当前的民法案例教学也以规范作为立足点和出发点,过度关注民法规范的运作和实践,忽略了作为具体的、活生生的、特定的个人的利益和诉求,尤其是忽视了民事立法的概念和术语所表达的规范性利益诉求与具体当事人的非规范性利益诉求的差异,往往导致难以发现现行立法规范所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考虑在民法案例教学中建立叙事民法学。

叙事民法学以具体事件中的当事人为出发点,关注不同的利益主体和参与各方对规范的不同理解,无论其为有权解释还是无权解释,从而去关注司法机关如何在相互冲突,往往是相互矛盾的规范解释中去选择或支持其所认为是适当的论点。特别是从规范与事实的二元对立的角度,去发现规范与事实环境的洽适性,从而为建设性地提出立法规范或司法实践的改进建议奠定基础,也引导学生关注具体事件特定环境中个人的命运。

针对前述的当前民法案例教学的缺陷,可以从三个层面来建构叙事民法学:

第一,从程序性的意义而言,叙事民法学通过对提倡制定类似《民法学案例教学法指引》的开放性程序指引,既规范案例的选取,同时也为案例教学前的资料查阅、材料规范、学生指导和案例教学后的检验、考试等工作提供有序的指引,解决传统民法学案例教学法规范性差的问题。

第二,从实体性的意义而言,叙事民法学创造了一种场域,可以让各类主体,原告、被告、法院以及案例教学的其他参加者拥有参与、言说的场域,让法之思考者不仅是亲临言说者们的场域,而且让所有的参加主体走向事实本身,“从规范性偏好向事实性与规范性并重转变”。

第三,从文化性的意义而言,叙事民法学主张建设特色教学文化,注重民法人的培养。传统的案例教学法以规范论为中心,漠视和忽略叙事主体的个性因素,直接将事实纳入法律规范的事实构成要件而通过逻辑运算得出所谓的依法结果。这种处理方式仅关注法律规范所要求的或所提示的事实因素,因而有可能忽视了案件的其他也许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事实因素,将不同的案型同质化,更可惜的是,其忽视了对人的培养。叙事民法学不仅重视事实发现价值,也重视人性尊严价值。

通过叙事民法学可以实现以下基本任务:

首先,叙事民法学通过建构开放、平等、对话、参与的案例论辩机制和平台,充分展现法学学子的思辨才华与论辩风采,不仅活跃课堂气氛,改变法学研习的古板印象,而且提振法学学子的精神。

其次,叙事民法学通过关注民法人的培养,一方面,引导参加者充分发挥演讲的才华与个性,在活泼的氛围中锻炼法学思维能力;另一方面,引导参加者关注规范的社会效果,养成人文关怀品格。

再次,叙事民法学不仅重视事实发现价值,也重视人性尊严价值。使法学学子不仅具备利用法学知识解决社会纷扰的职业能力,而且使其关怀社会的变革和人性,换言之,使其成为既博学笃行,又厚德重法的综合性人才。

最后,叙事民法学在巩固教学成果方面指引教师保存完整的教学档案材料,促进案例教学的交流观摩;指引教师将案例教学的成果通过学术论文、对话体材料等形式转变为可供公众阅读与评析的对象,使之进入学术的公共交流场域。

四、结束语

在强烈的规范民法学影响下的民法案例教学,一方面,被仅仅作为解释民法规范的手段,忽略了民法案例教学独具的人文关怀等价值;另一方面,过度关注民法规范本身,过度关注民法规范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状况,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在特定情形下具体的个人的诉求,可能对学生产生背离人文关怀的误导。

民法学论文【第四篇】

关键词:民法学;课堂教学;实践教学

民法学课程作为法学本科教育核心主干课程之一,其教学的基本目的,在于培养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基本的民法知识和理论素养,为学生大学毕业后所从事的法律实务工作或者进一步深造奠定基础。那么,如何通过合理的教学安排顺利地实现以上教学目标,培养出优秀的法律人才呢?根据笔者的经验与研究,民法学的本科教学应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一、明确民法教学目标,热爱民法教学工作

(一)热爱学生与民法教学

对学生及民法教学的热爱,是完成好民法教学工作的基础。只有内心充满对本职工作及学生的热爱,才能激发出教师的热情与潜能,并用教师的热情去感染和激励学生学习的热情和兴趣。《论语》有云:“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意思就是讲,只有对某个事物热爱,我们才能更好地完成这项事务。民法学的教学工作同样如此。从心底深处喜欢民法学的教学工作,能够从工作中找到解决民事问题与纠纷的答案,并得到学生的认可与尊重,可以极大地满足教师的职业自豪感,树立教师的职业自信心。反过来又可以促进教师对民法教学投入更大的精力和热情,更加促进自身业务能力的进步,得到职业上的肯定,从而实现一个完整的良性循环链条。国外学者的研究也同样表明了这一点:有美国学者对300多名法科学生做了问卷调查,结果表明:作为一名优秀的法学教师,需要良好的个人品质、教学仪表和个人魅力。学生们也希望法科教师是他们所在领域的专家,对自己有充足的自信,对工作投入满腔的热情,并成为学生们学习的榜样。相反,学生们不喜欢那些不能很好地控制课堂讨论,对学生不尊重,或者在校外事务上过多地分散精力的教师。①

(二)明确民法教学的基本目标

“如果不明确方向,我们走的越远,就可能越偏离最后的目的地。”同样的道理,要想顺利地完成教学任务,要先明确民法学的教学目标。公认的看法是,大学民法本科教学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民法的基本知识,包括基本范畴的含义及其相互间的基本逻辑关系、以一般原理为视角的民法基本制度;2.民法的基础性理论,包括前述基本范畴及其相互逻辑关系所蕴涵的基本原理、重大学说争议以及重大法律制度的比较法阐释;3.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包括我国民法的基本制度介绍及其基本的法律适用。以上述三个方面为基本框架的民法学教学模式,构成了我国法学院校民法本科教学的通例。在民法学课程的教学中,教师应该牢记自己的基本教学目标是要帮助学生掌握这些基本知识、基本理论与基本制度,并在此基础上能够有进一步的熟练掌握和灵活应用,为此,教师不但要让学生了解民法的基本规则,而且也要教会他们掌握对这些规则的应用,以及这些规则背后深层次的法律政策,帮助他们理解事实对法律适用的重大影响;让他们学会案例分析以及对重要案情与非相关事实的区分。只有如此,学生才可以真正称得上掌握了规则。民法的基本知识和理论都是建立在一个个鲜活的具体规则之上的,理解与掌握了民事规则,就为牢固学习民法知识和理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课堂教学,培养民法思维能力

(一)努力培养学生的民法思维能力

著名美籍德裔法学家博登海默先生认为:教授法律知识的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实在法规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础训练以外,还必须教导他们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这说明,对于法学院的学生来说,能力的培养比知识的传递更为重要。能力关乎学生的整体素质。民法学教学应当以能力的培养为主。这些能力包括:法律思维能力、理论整合能力、解决争议能力、法学论文与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交流能力、辩论、谈判能力、分析判断能力、逻辑推理能力、法学研究能力,等等。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法律思维能力,因此,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对民法学教学至关重要。民法思维能力是法律职业能力结构中的决定性因素。②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还不能满足法律职业的从业要求,“法学院的毕业生出了校门当律师不会办案子,当了法官不会审案子”的状况甚为普遍,民法思维的培养与训练,是解决这个问题所必需的,我们在课堂上不仅要告诉学生什么是民法,更重要的是要告诉他们民法是如何实现的;如果把民法问题的解决比做目的地,那么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就是到达目的地的方向和途径。法学院的目标应该是使毕业生“能够在无需课堂教授的情况下也能依靠自身通过法学教育培养起来的素质和基本知识迅速理解和运用新法律”,民法学教学的目的不是记住法律,而是能够运用法律。运用法律的前提是有较强的民法思维能力。民法思维能力是学生能在将来的职业中进行具有创造性的法律实践活动,对所学民法学知识进行精确运用的基础条件。

(二)坚持以法条为核心的教学模式

如果想让学生牢固掌握并熟练应用民法中的具体规则,法学教师一个很重要的教学方法就是要在理论教学中坚持以法条为核心,以法条来分析印证理论。这就要求学生的学习模式从以抽象掌握一般原理为主向通过学习法律条文掌握法律基本精神为主来转变。教师在讲授民法理论时以法条为中心展开,倡导学生研习法律条文。如此一来,弱化法学理论的抽象思辩,将乏味的民法理论的学习转变为对有声有色的法律事实和法律现象的分析,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在主动思考与学习中掌握民法学的规则。

有其应该注意的是,以法条为核心的教学模式应把民事法律的司法解释放在首要的位置。因为在我国广义民事法律体系中,司法解释虽然在民法渊源的效力位阶中处于宪法、民事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等之后,但实际上,与民事法律相比较,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内容更为具体、细致,操作性更强,因而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作用也更大。对于大学本科民法教学来讲,如果培养学生的民法实务能力仍然是教学工作的目标之一,那么对于司法解释内容的介绍及其适用方式的讲解,就应当成为教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在现行大学教学体制下,教师的授课内容,基本上以教材为基础;而由于篇幅和体例的约束,大学本科教材在阐释概念、原理、理论和学说之外,对于“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部分,往往仅列举最为基础性的法律规定,而对于以此为基础而详尽展开的司法解释的内容,则无力涉及。因此,在以教材为蓝本而设计的本科教学内容,对于我国民法规定的介绍,通常也局限在基础性法律规定的层面上,而鲜有提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由此所导致的结果,不仅在于系统学过民法的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在应对司法考试时,对于考试中所涉及的大量司法解释的内容仍然感到陌生,而且在他们专业实习之中和就业之后,在知识储备上也无法直接胜任法律实务工作的要求。③

三、推进实践教学,让学生作主角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民法是一门应用学科,学生学习这门专业的最终目的是处理社会中各种纷繁复杂的矛盾,实践性教学环节在教学中的重要性更加突出。为了提高学生自己动手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民法教师除注意平时的课堂传授外,还要适时地开展一些专业实践课。这类课程的教学模式有别于理论教学模式,民法实践课中,让学生作主角,教师在选定素材和设定条件以后,就把大部分时间交给学生来发挥,在实践课的最后,教师再做一个起到指导意义的点评。

模拟法庭的应用就可以作为实践课的一种良好模式。在模拟法庭的准备方面,教师应注意在课前要悉心选择好案例,尽量选择比较典型的案例,可以使学生尽量结合其所学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专业知识来分析案例,另外还要注意选择争议性较强的案例,这样的案例具有一定的难度,可辩性较强,学生可以在模拟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中,有较大的活动空间。经过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后,应留出一段时间由教师进行点评和总结,教师应对学生的开庭效果、知识运用、论辩能力、形象气质等方面作出评价,肯定其成功之处,同时及时地指出其不足之处和需要改进的地方,以提高学生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能力。

除了模拟法庭的实践教学外,在学期中的适当时间安排学生到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旁听庭审、集中实习,也是帮助学生直观学习民事司法裁判过程,感受民事纠纷妥善解决方法的很好形式。可以进一步促进学生在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基础上对民事理论问题的理解和消化。这就要求教师应提前与法院联系、协商,提出旁听实习计划,争取法院对民事教学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除了以上所讲的讲好民法学课程的一些重要的基本方法外,备课的认真、准备的充分,在课堂讲解中突出重点、化解难点,做到条理清晰、逻辑严谨,注重知识的融会贯通,注重学生思路的拓展,让课堂内容充实饱满、信息广博详实,并结合自己的理解、思考和科研内容进行讲解,再比较国外相关规定,从而使所讲的内容更加丰富,具有前沿性,使学生从教师的讲课中学到研究的思路和方法,也都可以实现非常好的课堂效果。

四、结语

民法学知识体系博大、理论精微。对于民法学教师而言,课前的准备、课中的讲授以及课后的安排,都应该是有条不紊、循序渐进的。从教学安排的时间顺序上来说,首先要做勤勉、严谨的课前准备;其次是规范、生动的课堂讲授;最后,要有严格而明确的课后“作业”,让学生能够对所学习到的民法知识做一个总结和复习,以便达到“温故而知新”的效果;另外,还要为学生传授学习方法,指明学习方向,从而达到“传道解惑”之目的。

总之,民法教学工作的圆满顺利完成,需要教师全身心地投入其中,发挥自身的专业实力,充分调动各种教学资源,调动学生学习研究的热情,利用各种可行的手段,最终实现让学生掌握完整的民法理论框架体系,并能够运用相关理论与规则解释民事法律关系、解决民事纠纷的能力。

注释:

①:AsaLastResort,AsktheStudents:,,,2006.

②陈年冰。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与民法学教学的创新。中国校外教育。2009(5).

民事法学论文范文【第五篇】

人大民事诉讼法学科与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制的诞生、成长过程同步。

作为大陆法系的一个传统基础学科,民事诉讼法学在人大法律系成立后就备受重视,1950-1955年依托民法教研室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1956年法律系成立了审判法教研室,专门负责司法制度、法院组织、诉讼程序的教学和研究。教学内容以苏联民事诉讼法为主,到1953年后才开始结合中国的实际。在这种边学边教的教学模式下,人大法律系培养出了新中国第一批民事诉讼法学者。1950年入学的杨荣馨、1951年入学的常怡、1952年入学的江伟,此后逐步成长为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奠基人,并且入选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当时人大民诉法学的科研重点是翻译苏联学者编写的民诉法教材和著作。例如,1951年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克林曼著《苏联民事诉讼法概论》、1954年民法教研室翻译的苏联著名民诉法学家C·H·阿布拉莫夫的体系性著作《苏维埃民事诉讼》(上、下)。此外,人大出版社出版的《民事诉讼中的检察长》、[1]《诉讼当事人的辩解》、[2]《诉权》[3]等前苏联民事诉讼法学作品,也均系人大民法、审判法教研室组织翻译。其中,顾尔维奇·М·А·所著的《诉权》,至今仍然深刻影响着中国民诉法学界关于诉权理论的认识。

在学习和介绍前苏联民诉法的同时,民法、审判法教研室从1953年起开始收集和整理新中国成立后的的司法文件,编辑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诉讼程序参考资料》,先后共六辑。这些资料,对于研究新中国初期的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弥足珍贵,也为后民诉法教科书的编写和民诉法学体系的形成提供了大量宝贵的经验素材。

1978年以后,民诉法学科在经历了政治运动的冲击后逐步复苏和发展。其首先表现为,以教科书编撰为中心的注释法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1980年,人大法律系江伟、范明辛等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讲义》,在人大油印发行,此讲义经试用和修改后,1982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本书分4篇:概论篇、总则篇、程序篇(上篇审判程序、下篇执行程序)、人民调解仲裁和公证篇。本书为承上启下之作,深刻塑造了民诉法教科书的面貌,奠定了新中国民诉法教材和理论体系的雏形,是“开辟民事诉讼法学这门学科领域里作的大胆尝试”。[4]另一方面的表现是,除了常规的教学和科研外,江伟老师所代表的人大民诉法学科在立法上的巨大贡献最值得关注。

1979年,立法机关决定制定民诉法和民法,江伟等老师受邀为民诉法起草小组成员参与起草民事诉讼法典。但因当时民事政策不成熟,民法起草小组提前结束,由此给民诉法起草小组带来的困惑是:在不制定民法的情况下,先行制定民诉法是否可行?起草小组对此有顾虑。江伟随即撰写了《建议民事诉讼法先于民法颁布施行》[5]一文,较早地从立法技术层面阐明了程序法的独立性,解除了横亘在起草小组前面的最大障碍,最终促成了新中国第一部民诉法典——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诞生。

1990年,立法机关决定对施行了8年的民诉法试行进行首次全面修订,江伟老师再次参加了这次修法活动,并被聘为民诉法修订小组组长之一。这次修改有多项重大突破,其中江伟老师完成的理论研究课题“集团诉讼”[6]被引入法律,成就了1991年民诉法第54、55条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1993年人大法律系申报诉讼法学博士点,1994年获教育部批准,同年开始招收民诉法博士生。以此为契机,人大民诉法学科由过去的“注释法学”开始转向“理论法学”,在全国范围内开民诉法学基本理论研究的风气之先。1996年,江伟老师在其影响深远的论文《市场经济与民事诉讼法学的使命》中,将大陆法系学者主张的“三论”扩展为“六论”:民诉法的独立价值、民事诉权、诉讼模式、诉讼目的、诉讼标的、诉讼关系、既判力,引起了民诉法学界的强烈共鸣,也成为迄今为止引用率最高的民诉法学论文之一。

自1999年开始,人大民事证据法学也得到了长足发展。江伟、王利明老师在各种场合推动民事证据法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1999年人大法学院与最高法院联合召开民事证据法研讨会,拉开了新中国民事证据法的立法和大规模研究的序幕,会议还出版了影响深远的论文集《中国民事证据的立法研究与应用》。此后,人大在北京、广州等地还召开了数次高端的学术会议,讨论“民事证据法(专家建议稿)草案”。与此同时,人大民商法研究中心还将“统一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列入中心的重大课题,由江伟老师主持完成。人大师生出版、发表的民事证据法教材、著作和论文对民诉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影响巨大,并且积极参与了最高法院2001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制定(江伟、陈桂明、汤维建)。

同期发展迅速的是比较民事诉讼法学。由人大法学院江伟教授主持,范愉、汤维建和傅郁林作为项目组成员,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人大举办了2000年的“中国中青年民事诉讼法学者国际研讨班”以及2002年的“比较民事诉讼法国际研讨会”。上述活动,培训和教育了一大批中青年教师从事比较民诉法学的教学和研究,推动了比较民诉法学在中国的发展。此后,人大比较民诉法学的研究,以汤维建为代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7]既有专著,也有译著,既有国别研究,也有比较研究,对于民诉法学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2000年以后,ADR的研究成为人大民诉法学的又一亮点。江伟、陈桂明相继编写了《人民调解学概论》、《公证法学》、《仲裁法》、《仲裁法论》等教材著作,承担了教育部、国家社科基金相关课题的研究。此外,参与国家的ADR立法,是人大民诉法学的一个鲜明特点,《公证法》(江伟、陈桂明、汤维建),《人民调解法》(范愉、陈桂明、肖建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肖建国)等法律的起草制定,均融入了人大民诉法学的立场和观点。

人大在培养民事诉讼法高级人才方面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人大毕业的民诉法学子在各个领域都取得了不菲的成绩:他们或是高端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是各级法院的院长、庭长,或是政府机构的优秀公务员……。尤其要提及的是,人大民诉法学科培养了新中国一流的教师、研究人员,成为全国多个著名高校、研究机构的业务中坚,在民事诉讼法学界享有崇高的学术声望,如北大法学院傅郁林、社科院法学所徐卉、复旦法学院章武生、北师大法学院副院长熊跃敏、湘潭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廖永安、南京师大法学院副院长刘敏、武汉大学法学院刘学在,等等。

值得欣慰的是,人大民诉法学科的教师规模目前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梯队越来越趋于合理,已经形成了老、中、青相结合的民诉法研究队伍。除了老一辈的民诉法学泰斗江伟老师外,还有入选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并担任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的陈桂明、担任研究会副会长的汤维建等,可以说凝聚了国内民诉法学的一流学者,成为我国民诉法学研究的重镇。学术研究的范围覆盖了民诉法基本理论、民事证据法、民事审判程序、民事执行法、ADR等领域,直接参与了我国民事程序法的立法、司法解释的制定和论证,培训全国各地法官、律师和检察官,既发挥了为全国培养民诉法学人才的“工作母机”的作用,又引领着新中国民诉法学研究的方向。人大民诉法学科的辐射力遍及全国,一个典型例证是:迄今为止,由江伟老师主编的《民事诉讼法》是国内最畅销的民诉法教材,入选为教育部十五、十一五规划教材。[8]在传播民事诉讼法理念上,陈桂明教授参与了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司法部和中国法学会统一部署的“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法治宣传活动,并且荣获“最佳宣讲奖”,拉近了民诉法与社会的距离。

二、人大民事诉讼法学的学术特色

(一)民事诉讼法学体系的建构

以新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诞生为分界,人大民诉法学体系的建构经历了以下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民事诉讼法典的制订和解释。以民诉法的立法为目标,以法条的解释为方法,探究立法本旨,阐释法条精义。第二阶段:超越民事诉讼法典的研究。注重融理论与实践、实体与程序于一体的研究方法,发掘实体法中的程序规范,探求实体权利的保护对于诉讼程序的特殊要求,关注民事审判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学术眼光透视诉讼现象,提炼出符合民事审判实际的学术范畴(如诉讼欺诈、[9]行为保全、[10]诉中监督[11]等)和理论框架。[12]目前正处于这一阶段,但尚未完成,大量基础性的工作,如实证调查、案例收集、类型化分析等刚刚开始。

(二)民事诉讼法学的原理性研究

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注重原理性研究成为人大民诉法学的重要特色之一。无论是基本理论的研究,还是制度性原理的研究,均有显著提升民诉法学研究水平的重要成果。

1.基本理论研究。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13]诉权(裁判请求权)理论、[14]诉讼标的论、[15]既判力理论、[16]程序安定论[17]等元法学的研究,均以民事争讼程序为主要研究背景,填补了国内相关研究的空白。人大民诉法学的相关研究结论,也成为民事诉讼法学界的主流学说。如裁判请求权的宪法权利说、诉讼标的之新二分肢说、既判力的诉讼法性质说,等等。

2.制度性原理研究。民事诉讼主管理论、[18]审级制度理论、[19]基本原则论、[20]当事人理论、[21]管辖权理论、阐明权理论、公益诉讼理论、[22]民事检察监督[23]等制度原理的研究,都产生了一批标志性成果。如关于基本原则,人大民诉法学认为,民事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间具有不同的程序构造,既有共性,也有个性。程序参与原则、比例原则、程序安定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构成广义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

还如民事检察监督,人大民诉法学认为,民事检察监督应当定位于“形式化”、“程序化”的监督。民事检察监督不能对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构成威胁。检察院可以提起和参与诉讼,根据诉讼的外在瑕疵,可以对生效裁判进行抗诉,但是应充分尊重法院的判决结果。改革民事检察抗诉制度,增设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规定检察机关参加诉讼的权利。目前民事检察监督面临从有限监督到全面监督、从实体监督到程序监督以及从诉讼监督到社会监督的制度转向。

(三)民事证据法研究

人大民事证据法学既有体系化的研究成果,[24]也有证据制度疑难问题的专题研究成果。[25]关于民事证据立法的模式与统一证据法的制定,[26]人大民诉法学认为,我国不宜恪守程序制度与证据制度二位一体的旧法模式。证据立法形式上宜采用英美法模式,有总则与分则之别,制订单行的证据法典;内容上则要适当吸收大陆法的合理因素,不仅要规定证据法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而且要用主要的篇幅规定证据原则、证据制度、证据规则和证据程序。

关于民事证据制度的目的[27]——“客观真实”抑或“法律真实”的追问,人大民诉法学认为,在立法中确立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并不意味着放弃对客观真实理念的追求。因为,发现真实是保障诉讼结果正当性的关键。

关于法定证据与自由心证的抉择,人大民诉法学认为,我国的证据制度既不能采绝对的法定证据主义,也不能采绝对的自由心证主义,应当是两种制度的融合:在证据的收集、整理、审查、认定的程序方面,应主要借鉴大陆法系的立法例,以自由心证主义为主;借鉴英美证据制度,对证据能力以及证据的证明力方面以成文证据规则的形式做出补充规定。

(四)民事审判程序研究

关于法院调解,[28]人大民诉法学认为,我国调解制度的发展方向应当是完善和改进,恢复其本来的机能,而不是淡化甚至取消。具体包括:1.为调解制度的适用划出案件范围,涉及社会公益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制度;2.调审分离,形成“调解在先,审判在后”的程序结构,调解不成再判决,判决作出后、生效前,当事人只可和解;3.将和解制度从调解中独立出来,使得和解与调解形成二元机制,相敷为用;4.进一步强调和细化调解自愿原则。

关于审前准备程序,[29]人大民诉法学主张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典中确立自足性审前准备程序。基本思路是:在审前阶段设立准备程序,给予当事人充分提出主张、证据的空间,由当事人确定争点,决定审判内容,法官进行适当的引导。其具体设想是:1.适用范围: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进入审前准备程序,只有比较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才需要进入审前准备程序;进入准备程序的案件由当事人请求,法官决定;2.改革我国目前以法官为主导的审前准备活动,建立以当事人为主导的审前准备程序。为防止当事人滥用审前程序而拖延诉讼,法官可以限期交换证据,决定期日,召开非正式协商会议明确争执点,指导当事人举证,引导双方当事人和解;3.建立证据失效制度;4.确立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并立的改革观。

关于庭审程序的改革,人大民诉法学认为,革新庭审程序的要害在于使当事人能够面对面地交锋和辩论,彻底落实对审原则。

关于二审程序,人大民诉法学认为,要协调我国民事诉讼一审与上诉审的关系,在续审制与事后审制之间作出妥当的选择;建立附带上诉制度,确立上诉利益变更禁止原则。

关于再审程序,[30]人大民诉法学认为,再审程序的功能在于恢复裁判的公信力而不仅在于纠错,不应当将实质性的裁判“错误”作为再审的事由,防止再审程序适用的扩大化。

关于小额诉讼程序,[31]人大民诉法学认为,基于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在制度合理性上的区别,主张在简易程序之外确立小额诉讼制度,即建立小额诉讼与简易诉讼并行的双轨制。在机构设置上,将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改造成专门的小额法庭;在程序适用上,小额诉讼程序应比简易程序更为简便,要点包括:格式化诉状、一次开庭、禁止、限制反诉、简化裁判、一审终审等。

(五)民事执行法研究

人大是国内较早开设“民事强制执行法”课程的法学院校之一,从2005年以来,承担了民事执行法研究课题多项,包括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江伟、陈桂明、汤维建、肖建国先后多次参与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民事执行立法咨询会议,并且多次参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司法解释的研讨。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民事执行法的编制、民事执行权性质、执行体制、审执关系原理、责任财产理论、平等主义与优先主义、财产刑执行、执行救济、执行依据、强制拍卖、执行和解等领域。[32]不少学术观点被立法机关、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采纳。例如,人大民诉法学认为,民事执行权虽然具有浓重的行政权色彩,但归根到底属于司法权的范畴;建立统一的执行体制,下级执行机制直接隶属于上级执行机构,以免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和制约;财产刑执行应当遵循公法上的债权理论、被告人的责任财产理论等基础理论;案外人异议中执行法官的权利判断所遵循的程序、适用的法律、判断标准和效力有别于审判法官的判断,权利判断的性质为形式物权、权利表象,而非实质物权、真实权利,权利判断标准是物权公示原则(有体物)和权利外观主义(有体物以外的其他权利和利益),等等。

注释:

[1][苏]В•Н•别里鸠根、Д•В•什维采尔:《民事诉讼中的检察长》,王更生译,卢佑先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7年版。

[2][苏]ѕ•库雷辽夫:《诉讼当事人的辩解》,沈其昌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

[3][苏]顾尔维奇•М•А:《诉权》,康宝田、沈其昌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

[4]柴发邦、江伟、刘家兴、范明辛:《民事诉讼法通论》,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前言”。

[5]江伟、刘家兴:《建议民事诉讼法先于民法颁布施行》,载《民主与法制》1981年第5期。

[6]江伟、贾长存:《论集团诉讼》(上、下),载《中国法学》1988年第6期,1989年第1期。

[7]汤维建:《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汤维建主编:《美国民事诉讼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外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8]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4版;《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版。

[9]陈桂明、李仕春:《诉讼欺诈及其法律控制》,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

[10]江伟、肖建国:《民事诉讼中行为保全初探》,载《政法论坛》1994年第3期。

[11]汤维建:《论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诉中监督》,载《检察日报》,2008年11月3日。

[12]陈桂明:《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邵明:《民事诉讼法理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3]肖建国:《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4]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刘敏:《裁判请求权研究——民事诉讼的宪法理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陈桂明、李仕春:《形成之诉独立存在吗?》,载《法学家》2007年第4期。

[15]段厚省:《民事诉讼标的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6]江伟、肖建国:《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

[17]陈桂明、李仕春:《程序安定论──以民事诉讼为对象的分析》,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5期。

[18]廖永安:《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研究——对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扬弃与超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9]傅郁林:《审级制度的建构原理——从民事程序视角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

[20]汤维建:《论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载《法学家》2003年第3期;刘学在:《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邵明:《论民事诉讼程序参与原则》,载《法学家》2009年第3期。

[21]江伟、王强义:《论民事诉讼当事人与民事主体的分离》,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88年第2期;汤维建:《论团体诉讼的制度理性》,载《法学家》2008年第5期。

[22]肖建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模式研究——以中、美、德三国为中心的比较法考察》,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5期。[23]江伟、刘家兴:《试论人民检察院参加民事诉讼》,载《法学研究》1981年第1期;陈桂明:《民事检察监督之存废、定位与方式》,载《法学家》2006年第4期;汤维建:《挑战与应对: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新发展》,载《法学家》2010年第3期。

[24]邵明:《正当程序中的实现真实》,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25]汤维建:《民事证据立法的理论立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6]江伟主编:《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7]江伟、吴泽勇:《证据法若干基本问题的法哲学分析》,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1期。

[28]江伟、李浩:《论市场经济与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5年第3期。

[29]陈桂明:《审前准备程序设计中的几对关系问题》,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4期;汤维建:《论构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自足性审前程序——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并立的改革观》,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4期。[30]陈桂明:《再审事由应当如何确定——兼评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得失》,载《法学家》2007年第6期;汤维建:《评民事再审制度的修正案》,载《法学家》200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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