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优秀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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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规章制度【第一篇】

为了保证小区住户的安全,杜绝各种事故的发生,保证小区工作正常运转。特制订本制度。

一、忠于职守,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对进出外来人员进行登记,严盘细问,可疑人员和车辆未经批准,禁止入区。

二、加强昼夜值班巡查制度,发现不安全因素要果断处理,自己处理不了的要立即向110报警,并向上级报告,保护事发现场,出现重大问题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严禁旷工、迟到早退,严格请销假制度,从即日起不休星期天,但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可倒班休息。

四、负责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共用设施设备的看管工作,防止丢失现象发生,属于责任问题依照内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五、实行三人倒班制,做到昼夜24小时不断人。

六、本小区住户什么时候叫门及时开门,禁止私自给住户和其它人员配发钥匙。

七、严格禁止与外来闲杂人员在门岗或门卫室聊天闲谈,除领导临时指定替换,不准门卫人员私自用任何人顶替值班。

八、严格交接班制度,交班前交班人员一定要把当天值班情况认真记录清楚,双方签名,注明日期。

九、负责门岗大门口到公路卫生区的环境卫生,不得堆积杂物和垃圾。必须经常打扫,保持干净、整洁。门洞内禁止住户停放车辆,外来车辆一律停在大门外,禁止小商贩入内。

十、雨天扫净门洞内积水,雪天全部上岗打扫辖区内积雪,如雪天无故不到,按处罚办法处理。

十一、做好安全预防事故宣传教育工作,与其他同志一道,相互团结,密切配合,服从领导,共同把小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好。

十二、完成领导临时安排的其它工作。

十三、实行奖惩制度,一年内不出现丢失现象和其它事故,每人奖200元。

物业管理条例规章制度【第二篇】

为提高物业管理人员时间观念,加强组织纪律性,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特制定本制度,望共同遵守。

一、上班时间夏季上午8点-11点半、下午3点-6点半,冬季上午8点半-12点、下午2点-5点半。

二、物业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旷工。

三、上班后利用10分钟时间主动清理各自办公室的卫生。

四、工作期间不准擅自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更不允许干其它私活。

五、严格请销假制度,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一个月可请四天假,以假条为准,假满后主动销假,超出四天,请一天事假,扣一天工资。病假例外。

六、与其它同志一道相互团结,密切配合,共同遵守好上下班时间。

七、违犯本规定依照《物业管理人员处罚办法》执行。

物业管理条例规章制度【第三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须共同遵守。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

第四条 本物业管理项目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南安市宝龙花园小区;

座落位置:南安市梅山镇竞丰村宝龙花园;

物业类型:高层住宅;

建筑物总面积: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东接梅九公路;西接配电厂;北接中年山宝龙花园北围墙;南接中年山宝龙花园南路。

第二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和表决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八)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

(六)在小区进出和其它活动时,应文明礼貌,亲善对待小区邻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七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一)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等基本结构部分,走廊通道、门厅、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防空避难层、设备层或其它配套设计等结构部分;

(二)由住宅业主或其与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垃圾通道、排烟排气通道、水箱、水泵、邮政信箱、避雷装置、消防器具、消防栓、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规定标识、建筑智能化系统(含安防系统)、消防控制系统等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

第八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 业主应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按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尽量减少影响邻里生活。

每日施工时间为上午7:30-11:30,下午14:30-17:30 ,其他时间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或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三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该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不得停放大门口、占停其它通道,也不得随意占用他人车位。

第十五条 在日常生活中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乱抛垃圾,高空抛物;

(四)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五)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六)践踏、占用绿地,损毁树木、园林;

(七)夜晚11:00后大声猜拳、酒后闹事等不文明言行;

(八)聚赌、盗窃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六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禁止无证饲养宠物,饲养宠物的业主或使用人须到物业服务企业领取“饲养宠物许可证”,饲养宠物不得制造噪音或威胁他人安全;

(二)不得饲养家禽家畜,严禁制造尿便等臭味,杜绝禽流感根源。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七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予配合

第十九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未能提前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向相关业主说明情况,并在第三方(如、居委会、派出所或业委会委员)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二条 全体业主要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三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经业主大会同意,授予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行使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规约配合业主委员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业主要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业主利益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和业委会有权劝阻、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服务企业可暂停为该单元供电、供水,甚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未按规定交付的,业主委员会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交缴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房号进行催讨;仍不交付的,业主大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二十九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当将本管理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条 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规约的决定为本规约的组成部分。

物业管理条例规章制度【第四篇】

第一章总则

物业管理部是公司开发项目设备保障、设备正常运行、公司后勤保障的职能部门。物业部的管理具有严密的科学性和较高的技术性,是为顾客及公司产品创造安全、文明、舒适、方便的经营及消费环境的基本保证和坚强后盾,是反映公司服务水准、良好形象和声誉的重要标志部门。

第二章部门职责主要岗位及标准

一、主要岗位职责

总经理职责

1、决定公司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管理机构设置;

3、确认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等方案;

4、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分管人事部、安保部、工程部、保洁部、财务部;

5、拟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草案,并组织实施;

6、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7、拟订公司规章制度方案;

8、全面负责公司对外联系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沟通及关系;

9、全面考核物业员工的日常工作内容和状态。

总经理助理职责

1、拟草物业管理月度和年度计划,报总经理审批执行;

2、协助总经理处理公司日常工作,协调物业各部门工作;

3、协助总经理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等方案;

4、负责公司质量管理工作,工程、保洁、保安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

5、负责物业人事管理及工资核算工作;

6、协助总经理制定基本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方案;

7、管理租户合同到期的续租及善后事宜;

8、协助总经理与外联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有关工作;

9、执行总经理交办的工作。

客服文员职责

1、各部门的周检和月检抽查工作,建立物业资料档案;

2、负责核收租户的收费,及时发现收费中的`问题并帮助解决;

3、负责处理租户上报的重要投诉;

4、负责协调处理各部门上报的与人事、维修、安防、保洁等有关事务并作记录;

5、负责制定质量管理计划和创建计划并指导实施;

6、文件收发,送阅、存档。文件资料的打印、复印;

7、档案管理,公司财产管理和办公室的管理;

8、会议组织,整理会议纪要;

9、负责接待和有关内务工作;

10、处理业主的投诉,并做好跟踪和回访工作;

11、分管领导交办的工作。

保安部岗位职责

1、按规定着装,整齐干净,注意仪容仪表;

2、严格交接班手续,认真完成交接班记录;

3、做好车辆停放及管理交接手续;

4、按时巡楼,填写防火巡查表;

5、管理好大厦物品出入楼登记工作;

6、按时到正装修租户施工现场进行巡逻管理;

7、礼貌待人,文明执勤,不得与租户发生争吵;

8、工作时间不得玩手机、脱岗、睡觉,一经发现,一律惩处;

9、爱护工作设备,妥善保管使用,熟练操作消防设施设备;

10、认真完成上下班签到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11、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临时工作任务。

工程部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除完成日常维修任务外,有计划地承担其它工作任务;

2、努力学习技术,熟练掌握大厦强弱电设备,工作原理及实操作与维修保养;

3、执行所管辖设备检修计划,按时按量完成,并填好记录表;

4、积极配合管理部门工作,出现上下水故障时能够迅速排除故障;

5、严格执行设备管理制度,做好交接班工作;

6、交班时发生故障,上班必须协同下班工作,排除故障后才能离去;

7、维修人员外出巡查或维修,必须随身携带对讲机,随时随地与部门人员保持联系;

8、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不正常现象,应及时进行处理,处理不了的应做好记录,不得隐瞒故障现象;

9、做好办公室清洁工作;

10、当天因为配件不全的原因无法修复的作好记录,隔天修复;

11、配电房是大厦供电系统的关键部位,未经主管人员以上许可,非工作人员不准入内;

12、值班是必须持证上岗,熟悉配电设备状况,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

13、值班员必须密切注意电压表、电流表、功率因数表的指示情况,严禁变压器、空气开关超载运行;

14、配电房设备的倒闸操作由值班员单独进行,其他在场人员只作监护,不得插手,严禁两人同时进行,以免发生错误;

15、因故停电,应提前一天向使用用户发生停电通知,对突发性停电事故,应通过电话、口头通知或广播向用户作出解释;

16、保持配电房消防设备完好齐备,保证应急灯在停电状态下能正常启用;

17、严禁在配电房内私拉乱接,随意改变供电运行方式;

18、配电房内严禁堆放其它杂物;

1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保洁部岗位职责

1、在岗工作时工装整洁,按规定上下班;

2、做好日常工作的同时,发现灯具、洁具有破损现象及时报告;

3、爱护工具,妥善保管;

4、消防物品、标示牌、灭火箱要经常清洁;

5、收集垃圾及时处理。避免过多外溢,产生异味,影响环境卫生;

6、卫生间每小时巡查一次,做到地面干净无异味;

7、电梯间随时进行巡查,保持按键无污渍,地面无烟头、纸屑、水渍等杂物,电梯门沟无异物;

8、服从公司领导统一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员工行为规范及安全管理规范

员工行为规范

为了实现公司目标、维护公司利益、履行公司职责、严守职业道德,从思想认识到日常行为应遵守的职业纪律。员工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是公司形象的再现。不断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规范员工行为是公司文化建设的切入点。

1、遵纪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做到令行禁止。

2、端正仪容仪表、讲究个人卫生、礼貌待人、使用文明用语。

3、维护企业形象、确立大局意识、建立诚信观念,严格要求自己。

4、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

5、发扬团队精神,密切配合,同事之间相互尊重,团结协作。

6、上班时间以工作为中心,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7、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努力工作,讲求效率,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8、维护公司信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安全管理规范

1、执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谁操作谁负责”的安全岗位责任制。

2、严禁在“禁止吸烟”的公司区域内吸烟。

3、严禁私自安装各种电器设备,乱架电线。

4、不准擅自动用、拆卸消防设备和消防工具;定期学习和使用灭火器材和消防设备。

5、未得到工程部门认可,任何人不得在电缆井内施工。

6、发现火情,立即拨打公司和消防报警电话,报警时讲清火灾具体地点、燃烧物品、火势大小、报警人姓名和岗位;关闭着火现场的所有门窗,切断电源;如火势较大,积极协助指挥人员疏导现场人员从安全通道撤离,严禁使用电梯,服从指挥。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一节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员工招聘制度

一、招聘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2、管理岗位人员要求大专以上学历(含大专)

3、其他岗位人员要求初中以上学历,同时具备其岗位所需的技能;保安保洁等岗位根据情况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二、员工聘用程序与审批

1、应聘人员应如实填写登记表、并备有关证件复印件,经资格审查、公司领导审批后办理录用手续。

2、员工到职两个月为试用期,工作表现特别优秀者,可缩短试用期。保安保洁员工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中的员工,如发现不符合岗位任职条件或违反公司管理规定者,公司有权随时停止试用并办理解聘手续。

3、员工服务工龄,自试用之日起计算。

4、员工试用期满合格者办理转正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

物业管理条例规章制度【第五篇】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解读如下20xx年3月24日,省十一届人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新规6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一、业主大会召开问题

1、《规定》明确要求建设单位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法定条件后30天内,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或镇政府提交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建设单位未提供报告的,业主也可以向街道办等自行书面提出成立申请。

2、《规定》明确由建设单位承担首次业主大会成立所需的经费,并协助街道办或镇政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3、街道办或者镇政府应当在接到书面报告或者请求之后30天内成立筹备组。

二、对同一物业管理区内分期开发的物业,业主委员会成立规定

对同一物业管理区内分期开发的物业,《规定》要求按照建筑面积比例预留未开发物业的委员名额,以保证后期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物业更换问题:旧物业被炒,2个月内须交接撤出

1、《规定》明确,对物业企业要进行资质管理,加强信用评价和监管,建立诚信档案。对违法违规严重的物业企业要列入警示名单,2年内不得参加本市的物业服务竞标。

2、对那些物业服务合同到期或者业主大会表决“炒掉”的旧物业,《规定》明确,旧物业应在合同终止或者决定之日起60天内撤出服务人员,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同时移交有关资产、物品和费用。

3、拒不撤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则列入警示名单,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依法吊销或提请吊销其资质证书。

四、物业经营收入须在显著位置公示

1、《规定》明确规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扣除经营管理费用后的经营收入,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经营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经营收入的30%。成立业委会后,具体管理成本与经营收入比例由业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约定。

2、新规实施后,没有业委会的小区公共收入将重点列入主管职能部门监管。新规明确,扣除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管理费用后的经营收入应存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户,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用于抵扣业主的'物业管理费用以及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的支出。

3、《规定》还要求经营收入的收支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市建设主管部门的网站进行公示,业主可以进行监督。

4、专项维修金属业主所有。首期专项维修金由建设单位按照造价计算的投资总额的2%,在竣工验收备案前一次性划入专项维修金专户,并按栋(户)建账。

五、物业违规管理规定

1、新规指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为业主指定搬运、装修等特约服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限制业主自由选择搬运、装修等服务。一旦违反规定,可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还将列入警示黑名单。

2、新规指出,物业服务企业一旦发现违章搭建、装修、改造、一套改多套等影响相邻权的问题等行为,除立即制止外,应在24小时内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报告后,对正在实施违法行为的,将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供水、供电单位应当配合,暂时停止供水、供电直至业主或者使用人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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