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税务稽查重点行为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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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重点行为篇1

xx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稽查报告

根据稽查工作计划,我稽查人员于2007年4月29日至2007年5月10日对该单位2005年01月0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稽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该单位是股份合作制企业,成立于2001年3月,注册资金300万元,主要经营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

2005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预征率1%)执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带征率1%)执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按应税收入额100%依适用税率核定征收。帐面体现工程结算收入元(其中2005年1月份市场服务中心、林业局、药监局三笔工程结算收入107727元已按税款所属时间为2004年12月依率申报缴纳各项地方税费;2006年1月份工程结算收入3000元已按税款所属时间为2005年12月依率申报缴纳各项地方税费),应税收入额为元(+3000)。已缴营业税元、城建税元、教育费附加元、地方教育附加元、印花税元、个人所得税元、企业所得税元(以上税费均含2006年1月份工程结算收入3000元应缴税费)。

2006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率4%核定征收;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按征收率%核定征收;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按应税收入额100%依适用税率核定征收。帐面体现工程结算收入元(1月份工程结算收入3000元已按税款所属时间为2005年12月依率申报缴纳各项地方税费),应税收入额为元()。已缴营业税元、城建税元、教育费附加元、地方教育附加元、个人所得税元、企业所得税元、印花税元。

2005-2006能按规定设置账簿,能准确核算收入,但成本费用难以核实。在稽查过程中,我们审核了该单位提供的会计报表、帐簿、凭证及有关资料,稽查方法主要采用抽查法。

二、发现问题

(一)增值税及附加

2004该单位实际缴纳增值税元,申报不足。

(二)营业税及附加

2004年6月该单位取得房产租金收入10000元直接用于冲减费用,未申报营业税及附加,属故意行为。

(三)房产税

2004从价计征房产原值104715元,未申报缴纳。

(四)土地使用税

至2004年6月份使用新办公楼,该大楼实际占用土地面积2000平方米,该土地7-12月未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原因是会计人员对税收政策不了解。

(五)车船使用税

2004年有2辆吨双排座工具车,2辆10座以下乘人小汽车,应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660元,多申报(附固定资产-汽车帐页和已缴税单复印件)。

(六)印花税1、2004年1月签订购房合同100万元,未贴印花税,属工作疏忽。

2、该单位2004年核定征收印花税,8月份应申报缴纳印花税300元,已申报缴纳240元,申报不足。

(七)资源税

2004年5月份收购河沙500立方米,未代扣代缴资源税。

(八)企业所得税

2004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计税所得额为850000元,经检查应调整项目如下:

(1)实际提取工资2000000元,允许列支计税工资1900000元,多提取工资100000元;相应多提取职工福利费14000元,职工工会经费2000元,职工教育经费1500元。

(2)实际列支业务接待费120000元,允许列支业务接待费50000元,企业在纳税申报时自行调增50000元,税前仍超支业务接待费20000元。

(3)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罚款、滞纳金7500元。

(4)2003年8月50号凭证白条入账5000元。

(九)个人所得税

2004年2月工会发放春节补贴每人1000元,未并入工薪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十)发票违章

2004年8月50号原始凭证未按规定取得正式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三、处理意见

(一)营业税及附加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二、四、五条的规定,应补缴营业税500元(10000×5%)。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525元(10000×5%×5%+80000×5%-2500)。

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闽政[1994]13号)的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915元(10000×5%×3%+80000×3%-1500)。

4、根据《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三条的规定,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305元(10000×5%×1%+80000×1%-500)。

(二)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四条和《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建城区税种征管范围认定的批复》(樟政[2000]文144号)的规定,应补缴房产税5700元[10000×12%+1000000÷2×(1-25%)×%]。

(三)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额标准的通知》(闽地税政三(1996)011号)[2006年起应为《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额标准的通知》(闽财税[2006]13号)]通知及《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建城区税种征管范围认定的批复》(樟政[2000]文144号)的规定,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00元(2000÷2×)。

(四)车船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一、二条规定,应退还车船使用税140元[200×2+(200+×40)÷2×2]。

(五)印花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和《福建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闽地税政三[1998]38号)的规定,(注:2005年1 月 1 日之后的适用“《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闽地税发[2004]319号)第二条”),责令补贴印花税300元(1000000×%)。

印花税多贴不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六)资源税

建筑用砂石扣缴资源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五、十一条和《永泰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樟地税政[2001]92号文)的规定,应补缴资源税

其他项目扣缴资源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五、十一条和《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二款第三项(国税发[2003]47号)的规定,责成补扣缴资源税

(注:视情况可增引如《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资源税征税问题的通知》(闽政[1995]综70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列资源税征税项目的通知》(闽财税政[2000]44号)等),应补缴资源税500元。

(七)企业所得税

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五、六、七、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发现调整项目中1-4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000元,调整后企业2003计税所得额为100000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9500元(1000000×33%-280500)。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五、十七条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的规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9500元(1000000×33%-280500)。

(八)个人所得税

查帐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二、三、六条的规定,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二、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0000元。

核定征收股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二、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0000元。

扣缴个人所得税(责成扣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二、三、六、八条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65号)及《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的规定,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0000元。

(九)滞纳金

除追缴以上少缴税款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教育费附加滞纳金征收比率的批复》(榕政综[2001]175号)的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注:《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教育费附加滞纳金征收比率的批复》(榕政综[2001]175号)仅在从费加收滞纳金时增引),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元(10005×%×150天+49500×%×40天)。

四、以上合计:查补税费59505元,加收滞纳金元,责令补扣缴个人所得税10000元,责令补贴印花税300元。退还车船使用税140

元。

五、其它情况说明:

附列资料

(一)《稽查工作底稿》共50份65页,其中:

1、帐证票证证据共14份16页

2、当事人陈述、申辩共1份1页

3、其他证据材料(含原始工作底稿)共35份48页,其中: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1页

(3)稽查底稿5份5页

(4)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准通知书2份2页

(5)印花税征收方式审请表2份2页

(二)稽查文书共3份6页,其中:

1、税务稽查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份3页

2、稽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份2页

3、监督卡送达回证1份1页

稽查人员签名:

稽查报告日期:稽查科长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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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重点行为篇2

2009年稽查工作重点

全国税收专项检查指令性项目

大型连锁超市;电视购物;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包括“免、抵、退”税业务)的重点企业。

全国税收检查的指导性项目

1、营利性医疗及教育培训机构;

2、中介服务业;

3、品牌经销及分销商;

4、拍卖企业;

5、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6、3年以上未实施稽查的重点税源企业。

全国重点稽查环节

1、利用虚假凭证、做假账、设置两套账以及收入不入账等手段的税收违法活动

2、增值税转型及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后,有可能出现的新的增值税违法行为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

3、在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商业零售等行业中,购买、使用假发 票和取得非法代开发 票的行为;,打击违法发 票“卖方市场”的同时,依法严厉打击“买方市场”

检查所属期间

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一般案件是2009年前的3至5年,即2004至2008年,如果是偷税罪的(依据未修改的刑法),没有期限规定,法理上是可以一直追踪到企业开办之初。

2008年全国税务检查成果

全国税务稽查机关共检查纳税人万户,共查补收入亿元,全国税务机关立案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万起,结案万起,与公安机关共查处发票违法犯罪案件4092起,收缴各类假发 票2722万份,查补税款近5亿元,总局统一组织各地对3家重点税源企业的检查中,共查补税款亿元,入库亿元。

税务稽查重点行为篇3

2012年税务稽查重点行业

2012年1月11日上午9点,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视频会议召开,国家税务总局除要求对重点税源进行轮查外,明确了2012年的稽查重点行业,分别是:房地产、建筑、交通运输、煤炭、水泥、农产品加工(加工集中)行业以及服装、家俱、电子产品的出口骗税。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二○一○年五月七日

第六十六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房地产开发企业

存在的主要涉税问题及对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房地产业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影响日益显著。房地产的社会需求及其在国家产业结构中的位置日渐突出,我县自2003年以来特别是2005年,随着居民收入的不断增加,改善居住条件,提高生活质量,已成为居民的一大消费趋势。我县现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两家,县城土地资源日益短缺,居民对住宅需求的急剧增加,房地产业成为我县新的经济增长点。众所周知房地产业具有高成本、高收益、周期长等特点。从筹建设计规划到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直至出售,回收期较长,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效益与税收贡献不相协调,涉税案件、违章发生率、查补税额都有明显增加。

纳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1、预收款项未及时申报纳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房预收款,按税法规定应在收款时发生纳税义务,而开发企业则在房产交付时结转收入,有的企业借口工程尚未动工、或尚未完工、房产尚未交付、未及时全额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未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

2、债务重组未申报纳税

开发企业以房产抵顶拖欠的工程款、材料款、迁搬补偿费等款项,未视销售申报缴纳各项税款,而直接转销“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

3、自用、出租房产未申报纳税

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售出以前,对闲置部分、自用或出租,取得租金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和房产税。有的企业将商品房转作自用、对外出租等经营用房,未按规定依照公允价格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拆迁差价未申报纳税

对开发企业开发过程中,对回迁户以“等面积”补偿等形式以房产抵顶拆迁费用后,补偿部分、补交的差价款,未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纳税。

5、开发成本、费用一次计入当期损益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对开发企业发生的前期开发成本、开发费用、配套设施费计入商品房成本后,应按商品房的销售进度逐步结转,开发企业一次或多转,影响当期损益。

6、工程价款未索取合法票据

开发企业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尤其是后期费用、零星支出,未向施工方索取合法票据,而是以工资表人工费或材料耗用等形式支取价款。

7、应税合同未贴缴印花税

按《合同法》规定“建筑施工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开发企业对商品房开发、销售过程中,企业的“建筑施工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未按金额贴缴印花税,而是按实际支付的工程款和预收(实际收到的)的房款计算贴缴印花税。对退房等原因未实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已缴纳的印花税,抵顶了后期应纳的印花税。

8、预收、结算款项未开讫、索取合法票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商品房预收的价款和结算时收取的差价款,未按规定开讫合法有效票据,而是开讫收据、自印票据收取款项,账簿记载混乱,难以准确核算预收价款和结算价款,直接影响到申报缴纳“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管理费用”、“营业费用”中支付的款项未按规定索取合法有效票据。

9、未足额缴纳土地使用税

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仅就公司办公区用地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但对取得土地至销售完毕期间的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未申报缴纳。

10、未足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有的企业未将“主营业务收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所有收入(收益)一并按规定的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1、分期收款未按规定足额缴纳有关税款

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各期应按收到的价款或合同约定当期应收价款确定收入的实现。即不论价款是否收到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确认收入。其成本的结转也应与分期收款销售收入实现的时间一致。有的企业未依法申报缴纳有关税款。

12、未按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就其增值额应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有的企业未缴纳土地增值税;有的企业对未竣工清算项目预缴土地增值税后,项目销售完毕未进行汇算清缴;有的企业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收入额中未全部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他收入、代收款项(应区分不同情况);有的企业对出售的普通住宅,加大扣除项目金额,使其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而享受免税优惠。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诸多涉税问题,究其原因有多方面,综合分析有以下几个方面:

1、房地产行业发展迅猛,部分房地产企业的会计以及税务人员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法规、运作规律、经营方式、特点不甚了解,影响了会计核算的正确性、及时性和检查的针对性。

2、房地产有关政策(包括财税政策)变动频繁,企业财务人员、税务人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会计和税法之间的差异存在一些盲点和误区。

3、房地产企业核算复杂,环节繁多,偷税手段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更具隐蔽性。依法纳税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4、税务机关检查力度、处罚力度不够强硬,政府行政干预较大。

5、税务机关由于征管力量不足,并且税收管理有的按“行业管理”、有的按“条块管理”人员变动大,素质参差不齐,对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资格的开发企业底数不清,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督。

三、对策建议:

针对房地产企业存有的上述问题,应该采取如下措施以减少和彻底堵塞房地产企业的税收漏洞。

(一)、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力度,使房地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办税人员真正懂法、知法、遵法、守法,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纳税、诚信纳税。

五)、要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纳税行为,使税收征管逐步渐入正常有序的轨道。

3、进一步加强同城建、计划、房产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联系和信息反馈交流。及时掌握建设单位的项目立项审批、房产办证等情况。

4、对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建立专门的征管档案,摸清底数登记造册。深入工程现场,对工程项目的计划报批、开工许可、施工进度、预售结算等进行全面的跟踪监控。

5、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稽查力度,对屡查屡犯、数额较大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对个别企业应结合市局组织的“分类稽查”专项检查,作为重点选案对象。通过各种形式的税务检查,真正起到以查促管、以查促收的目的,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刚性。

税务稽查重点行为篇4

税务稽查测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只有一个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序号填题前括号中。每题1分,共计25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b),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a、营业执照 b、税务登记证件 c、营业执照即税务登记证件 d、税务机关开出的证明

()

2、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d)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a、税务所所长 b、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c、省局税务局局长 d、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

3、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向(b)追缴。

a.扣缴义务人 b.纳税人

c.由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双方协商确定 d.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各按50%()

4、征管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a)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a、2000元 b、1000元 c、10000元 d、500元

()

5、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要追缴税款但不加收滞纳金。这里所说的“税务机关的责任”不包括(d)。

a. 适用税收法律不当 b. 执法行为违法 c. 适用税收行政法规不当 d. 税务行政处罚偏重

()

6、纳税人申报的数据电文与报送的书面数据不一致时,应以(b)为准。

a.数据电文数据 b.书面数据

c.税源管理岗调查的数据

d.对数据电文数据与书面数据进行分析比对,选择较合理的()

7、税务机关和(a)的涉税罚没收入,应当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上缴入库。

a、司法机关 b、政府部门 c、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 d、工商管理部门

()

8、以下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税务案件定案的证据(a)。a、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b、视听资料 c、物证 d、书证

()

9、对于规模较小、经济业务不多、会计核算较简单或是

问题严重,财务管理较混乱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通常选择的稽查方法是(a)。

a、全查法 b、抽查法 c、顺查法 d、核对法

()

10、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b)内发现多交税款的,只能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a、两年 b、三年 c、五年 d、十年

()

12、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c)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b、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c、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d、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13、(c)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a.没收非法财物 b.责令停产停业 c.拘役 d.罚款

()

15、行政机关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是(d)。

a.行政赔偿 b.司法赔偿 c.行政补偿 d.行政追偿()

16、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c)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17、税务稽查案卷按照以下情况确定保管期限(a): a.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以及涉嫌犯罪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

b.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20年 c.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以及涉嫌犯罪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30年

d.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

18、典当物品的保险费和利息,属于(b)的范围。a.服务业 b.金融业 c.娱乐业 d.文化体育业

()

19、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b)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a.1 b.6 c.3 ()

2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是(c)。

a.在外国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b.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

c.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d.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

23、下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有(b)。

a.财产转租收入

b.外籍人员的探亲费

c.职工加班补助费

d.参加有奖销售获得的奖金

()

24、个人取得下列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c)。

a.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500元

b.职工领取的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30000元

c.学生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取得劳务报酬2500元

d.职工超过退休年龄每月取得的工资1500元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至少有两个答案正确,请将答案序号填在题前括号中。每题2分,共计30分,多选、错选、少选均不得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abd),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a、财务、会计制度 b、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c、营业执照

d、会计核算软件

()

2、税务案件证据的种类包括(abcd)。a、书证

b、物证

c、视听资料、证人证言 d、鉴定结论、现场笔录

()

3、以下各项所得中适用20%个人所得税税率的有(acd)。

a.稿酬所得

b.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c.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d.财产转让所得

()

4、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的形式由(ac)a、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b、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c、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d、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

5、税务稽查的基本原则包括(abcd)。a.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b.必须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 c.必须依靠人民群众

d.必须加强与司法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

6、送达《税务约谈通知书》应当取得送达回证。取得的送达回证可以由纳税人的(abcd)签收。

a.法定代表人 b.财务负责人 c.收件负责人 d.法定代理人

()

7、在税务稽查方法中关于抽查法叙述正确的是(ab)。a、抽查法是对被查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有针对性地抽取一部分进行检查的一种方法 b、该方法针对性强,省时、省力,稽查效果明显 c、以抽样结果推断总体的结论比其他方法更准确 d、一般适用于经营规模较小,经济业务不多的纳税人()

8、下列何项符合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要求(ab)。a.立案 b.调查取证

c.当场收缴罚款 d.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9、下列适用简易程序的有(ab)。a.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b.对法人及其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c.对个体工商户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d.对法人及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10、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有(cd)。a.转让固定资产的费用 b.广告性赞助支出

c.遭受自然灾害有赔偿的部分 d.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

11、下列企业的营业行为,属于混合销售,应征营业税的有(ad)。

a.某保龄球馆在提供娱乐服务的同时销售罐装饮料 b.某饭店同时开设餐厅、客房又开设商场

c.某商店销售并负责为用户安装空调 d.影楼在提供照相劳务的同时销售相框

()

12、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例是条例规定的按差额征税的是(abd)。

a.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

b.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c.转贷业务

d.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

13、下列项目中必须由纳税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abc)。

a.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b.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

c.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d.一次取得稿酬较高的

()

14、下列与个人任职有关的收入中,可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acd)。

a.年终加薪

b.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c.实行年薪制而兑现的年薪

d.实行绩效工资办法兑现的绩效工资

()

15、下列关于居民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表述中,说法正确的有(bd)。

a.企业一般在实际经营管理地纳税

b.企业一般在登记注册地纳税

c.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登记注册地纳税

d.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纳税

三、判断题(判断正误,并将答案序号填在题前括号中,正确打“√”,错误打“×”,每题1分,计15分)(√)

2、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

3、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1个月内完整退还。

(√)

5、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

6、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

7、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

(×)

8、被查对象死亡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

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审理部门审核,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

(√)

10、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可以拒绝检查。

(×)

11、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可以由税务机关指派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

12、以假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以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3、税务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

14、纳税人有兼营行为但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营业额。

(×)

15、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其总机构在国税征管的,其分支机构应缴纳增值税的,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四、综合计算题(共两题,计16分)

1、某房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建筑资质、勘察设计资质),从事多业经营,2009年12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1)将自建的商品房5000平方米全部售出,每平方米成本2000元,每平方米售价3000元,2008年建房时预收60%房款,本月收到余款600万元,另外代收房屋专项维修基金120万元。(建筑业成本

利润率10%)

(2)酒店营业收入200万元,其中有餐厅收入160万元,歌舞厅收入为40万元。

(3)客房部的客房收入50万元,洗浴收入200万元。

(4)本年和某公司合作建立一家五星级酒店,自己将一座10层办公楼转入合资公司,每月约定取得100万投资回报。本月已经收到该笔款项。

(5)本期承包一项省政府的建筑勘察设计项目,收取价款1500万元,将其中的部分辅助勘察设计劳务转包给另外一个设计单位,支付价款689万元。

(6)本月部分土地被政府依法拆迁,收到政府补偿款3580万元,该土地原购进价格850万元,建筑成本1280万元。(根据当地规定,娱乐业税率为20%)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完成下列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1)计算该公司应纳建筑业营业税税额(c)万元。 答案解析:建筑业营业税=5000×2000×(1+10%)÷(1-3%)×3%÷10000=(万元)

()(2).计算该公司应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税额(a)万元。 答案解析:销售不动产营业税=600×5%=30(万元)专项房屋维修基金不征收营业税。

()(3).计算公司应缴纳的服务业营业税税额(b)万元。 答案解析:应缴纳服务业营业税=160×5%+50×5%+200×5%+100×5%+(1500-689)×5%=(万元)()(4).计算该公司应纳营业税总额(d)万元。

答案解析:应纳营业税=+30++40×20%=(万元)

2、某企业2009生产经营情况为:销售收入6000万元(其中属于符合条件的综合利用资源产出产品的收入为1000万元),销售成本为5600万元,销售费用为50万元,交纳的增值税为30万元,交纳的消费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共计47万元,发生管理费用100万(其中业务招待费24万)。通过救灾委员会向灾区捐款20万,直接向灾区某学校捐赠10万元。

根据以上资料,完成下列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1)企业全年的收入总额为(a)万元。

()(2)企业应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a)万元。

()(3)捐赠支出准予扣除额为(d)万元。

()(4)全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b)万元。

五、操作实务题(计14分)请阅读以下资料并回答问题: a县地税稽查局接群众举报称某建筑公司采取少列收入、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进行偷税,2009年6月20日,县稽查局派两名稽查员对该酒店实施了检查,稽查员在出示税务检查证后,对账簿及记账凭证进行核查;同时经县地税局局长批准,对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进行了查询。查实了该公司利用收入不入账方式、虚假纳税申报手段偷税20万元的事实。在取得证据后,地税稽查局于6月30日作出了补税、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和处以1倍即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该企业不服,在缴纳20万元税款后于7月25日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地税局于收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8天以“未缴纳罚款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该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人民法院上诉,又不履行。县地税局在屡催无效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扣押、依法拍卖了该企业相当于滞纳金和罚款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了滞纳金和罚款。

请分析以下几个问题:

(1)地税部门在该案处理中有哪些违法行为,并说明理由。(2)该建筑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3)如该建筑企业对不予受理的裁决不服,可通过什么途径寻求帮助?

参考答案:

(1)地税部门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①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税收征管法》第59条规定:税务机关派人实施税务检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该案中,稽查局既未下达稽查通知书,又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计1分)

②查询储蓄存款没有合法手续。《税收征管法》第54条第6款规定: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必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查询。县地税局局长无权批准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计2分)

③处罚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及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本案中,稽查局未履行这一法定程序。(计2分)

④市地税局超越法定期限作出复议申请是否受理的裁决。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税务机关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5日内不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可推定为已受理。市地税局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8天才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属无效决定。(计2分)

⑤市地税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市地税局以“未缴纳罚款”作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 的理由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计2分)

⑥县地税局申请强制执行有误。《税收征管法》第88第3款规定,对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可强制执行,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税款及滞纳金应按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自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不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计2分)

(2)该建筑企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补税、加收滞纳金决定有异议的,应先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的罚款决定不服可直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故该建筑企业应在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担保后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单独就行政处罚一事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计2分)

(3)如该建筑企业对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不服,于接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计1分)

税务稽查重点行为篇5

在日常税务处理中,纳税人在会计处理上利用多种手法,减少上缴税收;合理规避偷逃国家税收的嫌疑。其手段随经营方式、结算方式的不同,使会计处理方法各异,现择在工作实践中发现的各类手段、手法录于此文,供广大工作者参考。

一、销售收入方面(销项税额)

(一)发出商品,不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时记销售收入,而是以收到货款为实现销售的依据。其表现为:发出商品时,仓库保管员记帐,会计不记帐。

(二)原材料转让、磨帐不记“其它业务收入”,而是记“营业外收入”,或者直接磨掉“应付帐款”,不计提“销项税额”。

(三)以“预收帐款”方式销售货物,产品(商品)发出时不按时转记销售收入,长期挂帐,造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四)制造大型设备的工业企业则把质保金长期挂帐不转记销售收入。

(五)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如:托收承付违约金,大部分企业收到违约金后,增加银行存款冲减财务费用。

(六)“三包”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产品“三包”收入是指厂家除向定点维修点支付费用外,还有按一定比例支付商家“三包费用”(含配件),保修点及商家挂帐不记收入,配件相当一部分都记入“代保管商品”。

(七)废品、边角料收入不记帐。主要是工业企业的金属边角料、铁肖、铜肖、铝肖、残次品、已利用过的包装物、液体等。这些收入多为现金收入,是个体经营者收购。纳税人将这些收入存入私人帐户,少数应用在职工福利上,如:食堂补助,极个别用于上缴管理费,多数用在吃喝玩乐和送礼上。

(八)返利销售。市场经济下的营销方式多变,返利销售是厂家为占领市场,对商家经营本厂产品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益补偿, 是新产品占领市场的有效手段, 是市场营销策略的组成部分.其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商家销售厂家一定数量的产品, 并按时付完货款, 厂家按一定比例返还现金。

二是返还实物、产品、或者配件。

商家接到这些现金、实物后,现金不入帐也不作价外收入,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帐外经营。

(九)折让收入。折让即折让与折扣,相似于返利销售,所不同的是:折让是发生在销售实现的时候,在发票上注明或另开一张红票反映的销售方式。按照税法规定,在发票上注明折让数额的,按实际收款记收入。另外开具红票的,不允许冲减收入。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往往是用红票冲减收入,将冲减的收入以现金方式给购货员,购货方不记价外收入,造成少缴税款。

(十)包装物押金逾期(满一年)不转记销售收入。

(十一)从事生产经营和应税劳务的混合销售,纳税人记帐选择有利于己的方法记帐和申报纳税。

(十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应缴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不符合免税规定的,也不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是直接记营业外收入。

(十三)为调节本企业的收入及利润计划,人为调整收入,将已实现的收入延期记帐。

(十四)视同销售不记收入。企业用原材料、产成品等长期投资,产品(商品)送礼或作样品进行展销,不视同销售记收入,不记提销项税额。

(十五)母公司,下挂 *多家子公司,涉及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部分的业务全部在母公司核算,其它任由子公司,子公司每年向母公司上缴一定的管理费。

(十六)小规模纳税人为了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在认定后,达不到标准将要年检时,采取多家一般纳税人互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也互相支付,但就是一点,几家开具发票,互相之间的业务都不增值,这些就是一些企业税负偏低的一种原因。

(十七)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丢失,又开具普通发票,不记收入。

二、进项税额方面

(十八)商业企业按工业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和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不按付款凭证而按原材料入库单。

(十九)购进货物时,工业没有验收人库,或者利用发料单代替入库单,申报抵扣。商业没有付完款,自审抵扣,或者先虚开一张大额现金收据,先增加“现金”后,以坐支现金的方式让对方开一张现金收据回来办理抵扣,这些业务没有大量的外调取证很难查清楚。

(二十)用背书的汇票作预付帐款,利用现代技术涂改多次复印充当付款凭证,用来骗取抵扣。

(二十一)应税劳务没有付款申报抵扣(委托加工、水、电、运费)。

(二十二)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或者用作本单位的福利等非应税项目,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二十三)取得进项专用发票,开票方、收款方不一致,票货、票款异地申报抵扣。

(二十四)商业企业磨帐不报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抵扣税款。

(二十五)用预付款凭证(大额支票)多次复印,多次充作付款凭证,进行申报抵扣。

(二十六)运输发票开具不全,票货不符,或者取得假发票进行抵扣。

(二十七)为达抵扣目的,没有运输业务,去运管办、货运中心、地税局等单位代开发票进行申报抵扣。

(二十八)铁路客运发票(行李票)当作运输发票进行申报抵扣。

(二十九)最为典型的是个别企业将拉运垃圾的发票当作运输货物发票申报抵扣。

(三十)进项发票丢失,仍然抵扣进项税额。

三、应缴税金方面

(三十一)代扣代缴税金长期挂帐不缴。(三十二)稽核评税、税务稽查查补的增值税、所得税补缴后,不作帐务调整,该作进项转出的不转出,该调增所得额的不调整帐务,造成明征暗退。有的把补缴的增值税再记入进项税额。

(三十三)福利企业外购原材料转让或者直接销售,自己没有生产能力,委托加工就地销售、也按自产产品申报骗取退税。

(三十四)福利企业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取得,自认为反正是退税,造成税负偏高,退税也多。

(三十五)福利企业购进货物使用白条,骗取高税负退税。

四、企业所得税方面

(三十六)中央与地方企业所得税划分模糊,纳税人为方便,只在地税办理税务登记。特别是2002年实行各 50%企业所得税以来,由于国地税信息不共享,致使在2002年新办证的纳税人没有全部到国税办理税务登记。

(三十七)企业收取的承包费不记人所得额,长期投资、联营分回的盈亏不在帐上反映,始终在往来帐上反复。

(三十八)购买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不按时转记投资收益。

(三十九)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提取上缴管理费。

(四十)发生大宗装修、装潢费用以及待摊费用不报税务机关批准就摊销。

(四十一)多计提应付工资,年终将结余部分上缴主管部门。

(四十二)不上缴统筹金的单位,计提统筹金长期挂帐不缴。

(四十三)购买土地,准备扩建,将土地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四十四)盘盈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不作损益处理。

(四十五)白条支付水电费。

(四十六)购买假发票人帐。

(四十七)应有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进入管理费-其它。

(四十八)主管部门向下级分摊费用,下级只有记帐支付凭证,没有原始凭证。

(四十九)邮政、电信行业收取的邮资、话费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用盖邮戳的白条、托收承付票据给客户。

(五十)报销不属于自己单位的发票、税票。

(五十一)记帐凭证报销多,原始凭证数额少。

(五十二)购入固定资产列入费用,或者将固定资产分解开票记入费用。

(五十三)在建工程的贷款利息记入管理费用或者财务费用。

(五十四)财产损失不经税务机关批准,直接在税前扣除。

(五十五)流动资产损失在地税批复后,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五十六)补贴收入不并入计税所得额,直接记入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

(五十七)业务费、广告费超支后放在其它科目列支,如:手续费、差旅费、会议费、有害补助等。

(五十八),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在税前列支三新费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发费)。(五十九)校办企业、福利企业的证书没有年检,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六十)税务稽查审增的所得额,属于时间性差异部分,只补税不调帐,造成明征暗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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