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备案和网签的区别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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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备案和网签的区别篇1

1.合同备案申报

合同备案申请

建设单位用户登陆系统后,可以看到“合同备案管理”主菜单项,选择“合同备案申请”子菜单进入施工合同备案申请信息列表页面:

可进行查询、新增、修改、删除、提交、打印申报表操作。

新增申请

点击新增进入新增施工合同备案信息页面:

首先点击工程项目名称后面的“

”进入选择项目页面:

提示:如果查找不到项目,请确认本单位是否已经在动态系统中申报过此工程项目。单选某个项目,点击确定返回合同资料信息添加页面:

提示:

1、上图中红圈标示的信息项是自动读取动态系统中的工程项目相关信息,其中“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代码”、“工程所属地区”、“工程类别”、“投资来源”、“工程所在地址”、“工程质量目标”、“工程总工期”不可编辑修改。

2、“工程项目代码”,当项目在动态系统中申报通过时会自动生成。

3、“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可以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选择添加或移除(默认与动态系统中的一致),是添加,是移除。

4、一个合同申请最多只能选择一个施工单位。

输入合同资料的其它信息后,点击保存,保存成功后提示:

点击确定进入合同修改申请页面,继续填写申请信息的其它内容,点击取消返回申请信息列表页面。

修改申请

从申请信息列表页面中,选择一条记录,点击修改进入修改申请信息页面:

可以修改内容有:合同基本内容、合同及其造价附件。

合同基本内容

修改相关信息后,点击保存。

合同及其造价附件

可以进行新增合同附件、修改合同附件、删除合同附件、下载合同附件信息的操作,合同必须上传两种类型的(“施工合同”与“合同造价”)。

1、新增合同附件

点击新增,选择文件类别,点击浏览…选择要上传的文件,输入相关信息后点击保存。

2、修改合同附件

从合同附件信息列表中选择一条记录,点击修改,重新选择上传附件,点击保存。

3、删除合同附件

从合同附件信息列表中选择一条或多条记录,点击删除。

提交申请

从施工合同备案信息列表中选择一条记录,点击提交,然后选择确定合同备案管理部门。

提示:只有处于编辑状态的合同备案申请才能提交。

打印申报表

点击施工合同备案信息列表中对应记录后面的,即可打印出合同备案申报表。

提示:

1、只有审核通过的合同备案记录才能打印申报表。

2、第一次使用打印功能时,系统需要安装打印控件。

3、当出现上图中的提示,请先勾选“始终信任此发行者的内容”,然后点击运行。

2.合同备案信息查询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用户登陆系统后,可以看到“施工合同信息查询”主菜单项,选择“企业合同备案信息查询”子菜单进入施工合同备案管理信息列表页面:

看也看到对应负责项目的项目信息,补充合同、履约备案、施工结算信息

3.补充合同

项目经理登陆系统后,可以看到“施工合同备案”主菜单项,选择“补充合同(协议)备案管理”子菜单进入列表页面:

可以进行新增、修改、删除、提交

新增补充合同

点击“”

点击“勾选“点击“”选择项目,”,可以填写变更的合同额

”,保存补充合同草稿

提交补充合同 点击“ ” 新增完的补充合同正式生效,提交后不能修改删除

4.合同履约备案

项目经理登陆系统后,可以看到“施工管理”主菜单项,选择“合同履约情况备案”子菜单进入列表页面:

可以进行新增、修改、删除、提交

新增合同履约备案

点击“”,新增季度备案

点击“ ”选择项目,点击“选择”,会自动引用项目信息 点击“点击“

”,可以填报申请款信息

”,保存履约备案季度信息

5.竣工结算

施工单位登陆系统后,可以看到“施工管理”主菜单项,选择“合同履约情况备案”子菜单进入列表页面:

可以进行新增、修改、删除、提交 新增竣工结算

点击“”,点击“勾选“”,可以选择已经竣工的项目

”,可以填报送审金额

点击“保存”,完成结算信息的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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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备案和网签的区别篇2

合同备案流程

一、当合同盖完发包人和承包人公章和人名章后,(合同协议书盖合同章,廉政责任书盖公章,监督单位盖公章,若无上级监督单位的要附上说明)要先用企业锁在北京市工程建设交易信息网站进行网上登记,填入相关信息,详见建设工程发承包交易证书(蓝本),在网上登记成功后再去二级市场办理以下手续。

二、手持以下相关资料去广安门南街甲68号白纸坊桥附近(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办理合同备案:

1、中标通知书原件;

2、合同签定备案表(一式三份);

3、合同原件;

4、招标文件;

5、廉政责任书(和合同份数一样)

6、交易服务费: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三(发包人承担30%,承包人承担70%)

三、到了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服务大厅,首先到咨询台拿三张单子(审批管理事项办理流程表、行政管理事项受理通知书、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填写完,找咨询台其中一位戴眼镜的男士签字;其次,拿签好字的单子和所带资料到咨询台旁边找办理人员做好相关手续;最后,到缴费处交服务费(开两张发票,一张是发包人30%,一张是承包人70%)。

四、回到公司看看那些合同派送到相关单位并附上文件回执单。

致: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

xx公司不是国有企业,没有纪律检查部门,没有监察部门,没有党的组织,自我监督。

特此说明。

xx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合同备案和网签的区别篇3

一、用人单位招收、转入职工的备案制度

用人单位在招收、转入职工后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受理范围:经营地址在银川市兴庆区范围内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个体户

备案时,用人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1、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

2、填写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的《招收转入职工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3、填写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的《招收转入职工花名册》一式两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招收转入职工备案登记表》上确认职工在该用人单位参加工作的时间并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招收转入职工备案登记表》,《招收转入职工花名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留存备案一份;另一份由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后连同职工招收、转移证明材料装入职工本人档案。

二、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的备案制度

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15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解除备案时,用人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文本;

2、《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一份并盖公章;

3、填写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4、填写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的《解除终止职工花名册》一式两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职工备案登记表》上确认该职工离开用人单位的时间并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备案登记表》,《解除终止职工花名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留存一份;另一份由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后连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材料装入职工本人档案。

三、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的衔接

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用人单位在招收、转入职工后30日内,持备案后的《招收转入职工登记表》、《招收转入职工花名册》及《劳动合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增人手续;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时间,应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参加工作时间为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15日内,持备案后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备案登记表》、《解除终止职工花名册》及劳动部门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证明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核减手续;核减职工社会保险的时间,应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职工离开用人单位的时间为准。

合同备案和网签的区别篇4

一、项目名称: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二、政策依据: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

三、受理条件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租赁当事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其中,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租赁当事人双方、单方均可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四、申请材料: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新增(fd0004)提交以下资料:(一)租赁当事人订立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租赁合同(原件); 3.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复印件)。(二)租赁当事人订立居住房屋转租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转租合同(原件); 3.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复印件); 5.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资料(原件)。(三)租赁当事人订立公有住房转租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转租合同(原件); 3.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复印件)。注:以上六种备案情形涉及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但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代办的,只需提交该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人员核验相关申请资料; 3.符合规定的,发放备案通知书。

六、受理部门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所需材料 一.租赁合同原件(收原件)要求:

1.租赁期限过期不收。

2.合同出租人必须填全部产权人,可以委托他人出租,但需要全权委托书。3.手写合同有效,需包含下列要素:双方应写明房屋座落详细地址、门牌、室号,租赁类型(出租或转租)、出租人(即产权人)与承租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租赁面积、租赁期限、租金、双方违约责任、及需补充说明的情况。(注:提供的租赁合同需收原件)4.租赁合同通过中介机构办理,并由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备案的需要:中介机构印业执照复印件或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加盖公章,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5.房客名字最好全部填上。

二.全部产权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全部到场,不到场的写委托书)要求: 1.出租人为公司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公章以及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没有身份证的孩子,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当事人身份证一页)三.全部承租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全部到场,不到场的写委托书)要求: 1.一张身份证正反面复在一张纸同一面上。2.没有身份证的孩子,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当事人身份证一页)四.房产证复印件(核对原件收复印件)要求:

1.主要产权证编号一张,房屋地址、产权人、房屋面积一张,平面图一张。不明白的话,就整本复印下来。

2.租赁合同上的租赁地址与房产证上的地址需一致,地址同址不同名,派出所出具证明。3.全部产权人死亡的或其中一个产权人死亡的,房产更名后,再行办理。4.非居住类房产证、军产不予办理。

五.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表。(收原件)要求:

1.出租人到场,签字即可。出租人到不了场的,委托书委托办理人全权办理居住证相关业务,承租人到不了场,同样出具委托书。需注意只有一方到场,依然需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产权证原件。备注: 1.所有材料右上角需提交人在上面签字。材料不齐全,不予办理。2.中介机构代办,需房东、房客委托书并公证。

3.人均租赁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不予办理。群租不予办理。4.若是转租,提供二房东和房客一套材料及书面同意转租同意书。

5.变更需提供新合同原件,以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变更租赁期限,租金)6.延续需提供新合同原件,以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办理时间最好在合同结束之前一星期)7.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需要提前终止协议、双方身份证,到街道办理注销,否则后继房客无法办理登记。

8.有委托书依然需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产证复印件。

9.成年人户口簿不属于身份证明,将不再受理。篇2:上海办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注意事项 本人不才,有过两次办理上海居住证经验,特来向大家分享一些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注意事项,因为这些细节一旦有漏洞,你就要打道回府,来回穿梭了,费时耗力!

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之前,一定要准备好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租赁房屋的房产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房屋租赁协议原件以及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申请书(去居委会填);

二、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时,是需要房东一块去社区服务中心大厅办的,因为需要验房东身份证和房产证的原件,但如果房东不愿意去或者没时间去,也可以让居委会人员将房东身份证和房产证复印件上每一页都敲上居委会章印,一定要每一页都敲章,这样就形同房东亲临了。其中需要注意的是身份证复印件一定要正反面都复印且图像清晰,可以看清身份证号码,盖章时要敲到身份证图案上;

三、拿到房屋租赁合同备案通知书时,要复印几份,做办理居住证时使用,不要把原件交给办证人员了,因为原件一共就两张,有一张还是给房东的;

四、到社区服务中心时,要抽取房屋租赁备案窗口号码,免得浪费时间等待;

五、有些居委会要收取房屋租赁税,本来应该是房东交的,但很多房东都不愿意交,所以居委会会建议房东和租客每人各交一半,如果房东不讲人情就是不交,那只能自己掏腰包了,居委会只认钱,不认是谁交的。一般居委会的办事人员会建议每人交一半,这样收到钱的可能性最大,因为房东和租客都不愿意自己全部承担;

六、其实交不交房屋租赁税和办理房屋租赁备案合同以及居住证是没有多大关系的,只要居委会愿意帮你填写申请表、居住证明、敲章盖印等,你就可以办到居住证,至于交的房屋租赁税哪去了,本人是不知道。其中含义自己体会!篇3:如何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一般程序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一般程序

1、申请

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包括: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当事人的合法证件;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2、审查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同于简单的备案,登记本身包含审查的含义。房屋租赁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

(2)审查租赁的客体是否允许出租,即出租的房屋是否是法律、法规允许出租的房屋;(3)审查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齐全、完备,如是否明确了租赁的期限、租赁的修缮责任等;(4)审查租赁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及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5)审查是否按规定缴纳了有关税费。

3、颁证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affbf8990c22590103029d50?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_&type=pic&aimh=44&md5sum=1c8e4b1efec551ddc16e2d6c68658ede&sign=6b0862cbbb&zoom=&png=10862-&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只有上述条件均具备后,才能登记备案,否则,作为主管部门有权行使否决权,判定租赁行为无效,不予登记。经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准予登记。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未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经济合同,只有通过登记的租赁活动,才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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