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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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第一篇】

申请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理由:被告人×××涉嫌×××一案,因证人亲身感知案件客观事实,为协助法庭查明事实,公正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为此,辩护人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特此申请

×××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 月 日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第二篇】

申请人:

请求事项:

1、依法通知证人 、 出庭作证。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本案原告(被告) 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需要本案证人 、 出庭作证证明本案主要事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院通知上述证人出庭作证,望准许。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时间:

附:

1、证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证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第三篇】

证人已在外等候。一般情况下,法官为了查清事实都会予以许可,但实际上这样的做法并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首先,对于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要在举证期届满十日前提出。最高院《民诉证据规定》第5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何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可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不仅要由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而且应由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这样证人出庭作证才能规范化。

其次,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也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最高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规定》第19条第1款、第54条第1款的限制。”最高院《民诉证据规定》中的举证期限只适用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不受该规定中30日的限制。

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要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案件的难易程度来确定,一般根据以下几种不同情况来确定案件的举证期限。

情形一是被告在应诉时明确表示需要15天答辩期,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之规定,答辩期为15天,因而举证期限不少于15天。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并须要得到法院的认可,法院应当制作协商举证期限笔录,但协商的举证期限不宜过长,主审法官应当考虑3个月的办案期限,最好限制在30日内;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举证期限协商不成,那么,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时间一般在15日以上30日内。

情形二是被告在应诉时明确表示不需要15天答辩期的,其举证期限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确定的期限必须在15日之内;如果协商不成,或达不成协议,可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应征求被告的意见来确定举证期限,一般限定在15日之内。

xxx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第四篇】

证人证言是证明案件事实额重要证据,但申请证人出庭并非没有任何限制,以下是网友分享的“2024年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精选5篇】”,希望对你有帮助。

h县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张诉李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为使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公正审判,需要证人王(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q省h县xx大街号,身份证号码123456789,电话987654321。)出庭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特提出申请。

此致

申请人:张

20xx年x月xx日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______与________纠纷一案,为查明案件事实,现__________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附证人名单),请予准许。

此致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附:证人名单

注:1在举证期间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写清证人的基本情况。

广州市、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马、与广州市、有限公司租赁

合同

纠纷一案,为查明案件事实,现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附证人名单),请予准许。

此致

申请人:_______

___年__月__日

附:代理人及证人基本情况:

代理人:李立银律师,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女,汉族,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4072、0、525;地址:广东省、市、镇、村、号。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第五篇】

申请事项:

申请证人某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李某诉张某、赵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为了办理涉案房屋的按揭贷款,将申请人与涉案房屋产权人张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签订的申请人手中仅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办理按揭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料交给建设银行支行个贷部某经理处审查,支行本应把申请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退还给申请人,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却被赵某某从支行个贷部经理处强行取走,致使申请人无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为查明案情事实,申请人依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证据的若干规定》54条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证人某到庭作证,证明申请人仅有的提供给支行的涉案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被赵某某强行取走。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

申请日期:

48 2816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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