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缔约过失责任的内容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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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内容篇1

(2)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自由原则并不矛盾。双方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进人磋商阶段后,根据合同自由原则,任何一方均享有随时中止磋商、拒绝订立合同的自由。只要不违反先合同义务,就没有违约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有四:

(1)当事人为了订立合同而接触或磋商(这是时间界限,同时也是主体界限,缔约过失责任仅发生在磋商当事人之间)。

(2)一方因过错违反协助、照顾、保护、忠实、通知、保密等先合同义务。

(3)给对方造成合理的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

①缔约费用及利息;

②为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利息;

③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遭受的损失。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具有因果关系(见例1)。

例1甲向乙借钱10万元盖房,乙不愿意,碍于面子假装答应。为了表明自己很够哥们,乙对甲说: “15天后你到我家去取,钱没问题。你抓紧时间动工,不要耽误。”甲信以为真,立即开挖地基,购进部分原材料。15天后,甲前往乙家取钱,乙留下信件曰:“我已于昨日赴美留学3年,因学费昂贵,暂无钱可借,请海涵!”甲四处借钱未果,盖房之日遥遥无期。①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乙未交付金钱,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未成立。②乙因过错违反了忠实、照顾等先合同义务,并因此给甲造成了合理信赖利益的损失(开挖地基、借款、购买原材料会产生部分沉没资本),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vs合同有效 (1)过去,我国通说认为,仅在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时,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合同有效成立,就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这一说法是不准确的(原因是:大家都在抄)现在:①我们只能说: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往往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②我们也只能说若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因无有效合同,故当事人不得主张违约责任,只能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或者不当得利返还。 (2)正确的观点是: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只要一方因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并给他方造成合理信赖利益的损失,就构成缔约过失责任(见例2)。

例2北京的甲公司与天津的乙公司约定于某日在海口签订合同。后甲公司董事长应自己女秘书的要求决定改于哈尔滨签订合同,甲公司忘记通知乙公司。结果,乙公司一行八人乘飞机到达海口后才得知情况,辗转到达哈尔滨后愤愤然与甲公司签订了合同。①甲、乙的合同有效成立;②甲公司因过错违反了通知、照顾等先合同义务:③乙公司因此遭受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④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合同法解释(二)》规定的颇具特色的缔约过失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发扬“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革命精神,在《合同法解释(二)》第8条中开创性地设立了一种十分“独特”的缔约过失责任形态,应予了解(见例3)。

例3甲公司与韩国的乙公司签订了在南海合作开发天然气的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办理相关批准手续。乙公司将主要设备运往南海开发区域并安装后,甲公司依然没有办理有关手续。①甲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乙公司有权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由自己去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问题:乙为什么不能请求法院判决甲公司去办理批准手续呢?答曰:甲公司违反的是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的特点是:(a)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对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b)但先合同义务不得诉请强制履行。②如果甲公司未能办理相关手续,则合同未生效,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赔偿设备往返费用、装卸费用等实际损失(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③如果甲公司成功办理批准手续,合同生效,乙公司仍有权请求甲公司赔偿办理手续的费用等损失(仍为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的内容篇2

〔i〕甲公司在与乙公司协商购买某种零件时提出,由于该零件的工艺要求高,只有乙公司先行制造出符合要求的样品后,才能考虑批量购买。乙公司完成样品后,甲公司因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调整,遂通知乙公司:本公司已不需此种零件,终止谈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7年·卷三·4题一d)

a.曱公司构成违约,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b.甲公司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c.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d.甲公司不应赔偿乙公司的任何损失

[答案解析]甲、乙已经进入磋商阶段,彼此均负有先合同义务。但甲并无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相反,甲已经尽到了照顾、忠实、告知等先合同义务,明确表示“只有乙公司先行制造由符合要求的样品后,才能考虑批量购买”,故甲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b选项错误。须注意:根据合同自由原则,进入合同磋商的任何一方均享有随时终止磋商的自由,只要没有同时违反先合同义务,就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合同未成立,谈不上违约责任,故 a选项错误。甲并无侵权行为,乙遭受的损失属于市场风险,应由乙自己承担,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ii〕甲、乙同为儿童玩具生产商。六一节前夕,丙与甲商谈进货事宜。乙知道后向丙提出更优惠条件,并指使丁假借订货与甲接洽,报价高于丙以阻止甲与丙签约。丙经比较与乙签约,丁随即终止与甲的谈判,甲因此遭受损失。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10年·卷三·12题一c)

a.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丁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乙、丙、丁无须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解析]①原则上,缔约过失责任只能成立于磋商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甲、乙之间并未进入磋商阶段,因此二者之间不成立缔约过失责任,故a选项错误。②根据合同自由原则,进入合同磋商的任何一方均有随时退出磋商的自由。因此若丙无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丙退出与甲的磋商,另行选择与乙订立合同,丙就无须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b选项错误。③根据《合同法》第42条,丁的行为构成恶意磋商,应对甲因此造受的信赖利益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c选项正确。须说明:丁系受乙的指示,并因此给甲造成纯粹经济损失,乙、丁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应对甲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属于另一个问题(按照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可作如此认定)。但是,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尚不能认为乙、丁共同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当然,未来的法律制度可以朝这个方向发展)。④根据前述内容,亦可认定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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