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体会范文范例【优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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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体会【第一篇】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服务场所、教学活动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共电梯间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吸烟的,由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处五十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不及时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当地卫生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品的,由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三)在非限养区内携烈性犬、大型犬出户时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由当地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或者吊挂危害安全物品的,由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危害安全物品的,由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在行驶的车辆内向外抛掷物品,属驾驶人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属乘车人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自愿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作为当事人个人信用信息予以记录: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处罚但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延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体会【第二篇】

第十四条鼓励自愿对遭遇困难的人以适当方式提供帮助。

积极帮助他人,表现突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鼓励见义勇为。依法奖励和表彰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其合法权益,并在需要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六条鼓励和支持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依法保护慈善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事慈善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及遗体器官。

对无偿献血的个人,其本人和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血液使用方面,依法获得优先、优惠待遇。

第十八条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建立各类社会志愿者组织,拓宽志愿服务领域。

志愿者参加社会服务活动的,所在单位给予支持。

志愿者参加社会服务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有困难时可以申请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第四章职责与实施。

第十九条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建立校园文明公约,鼓励和表彰文明行为,培养文明习惯。

第二十条旅游、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在机场、码头、车站、广场、体育场馆、商场、公园、景区、游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宣传、倡导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需要,建设实时、全覆盖的道路监控系统,实现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执法的常态化。采取有效措施,倡导文明出行,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依法处罚违法行为,提高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文明程度。

第二十二条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行医、文明就医纳入医疗管理工作规范,促进医疗机构、医疗场所的文明行为。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水利、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各自管理职责范围,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及时制止污染水质、影响河道整洁、毁损绿化等破坏生态的不文明行为,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要求纳入岗位工作规范,文明执法,对城市管理中带有普遍性、经常性、习惯性的不文明行为加强监管,及时劝阻、有效制止,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各自工作日程,推进具体工作落实,推动基层文明建设。

第二十六条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宣传社会文明建设,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例,刊播公益广告,批评和谴责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第二十八条公民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时应当注意举止文明。行为人应当听从劝阻,不得打击报复劝阻人。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市和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公共财政支出中统筹安排资金保障各类文明建设。

第三十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德模范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的困难帮扶制度。

获得市和区、县(市)道德模范等荣誉称号的,应当记入个人人事档案。

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组织依法对本单位在文明行为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获得市级以上文明单位称号的企业,对本单位职工给予奖金奖励的,可以按照规定在企业经营成本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被救助人主张其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或者主张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注意义务加重其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十二条在查处违法的不文明行为时,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提供姓名、地址及联络电话号码等信息,并出示有关身份证明文件证实其身份。

违法行为人拒不提供姓名、地址、联络电话或者拒绝出示身份证明文件证实其身份的,现场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规定通知公安机关进行现场查验。

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有关违法的不文明行为的证据、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

第三十三条本市建立文明行为记录档案,对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个人文明行为予以记录,但是受表彰人员自愿放弃的除外。

本市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制定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录入按照前款规定记录的文明行为信息和按照本条例规定记录的不文明行为信息,实现信用信息的数据共享。

第六章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市和区、县(市)应当建立健全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对有关责任部门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三十五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评估体系,定期开展文明行为情况调查,做好民意征集和测评工作,公布评估结果。

第三十六条个人和单位有权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文明行为促进职责的行为进行批评和投诉。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损毁交通设施、环境卫生设施、道路附属设施、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五)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

(六)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的;。

(八)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九)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十)在设有禁止标志的区域有攀折花木、踩踏草坪等破坏城市绿化行为的;。

(十一)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处罚的不文明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辱骂、威胁、推搡或者公然侮辱劝阻人,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法规对前款规定的不文明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前款处罚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法律、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前款处罚由公安机关实施。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按照本条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作为当事人个人信用信息予以记录。

第三十九条有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行为,但是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应当将处罚决定作为当事人个人信用信息予以记录。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

延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体会【第三篇】

《条例》不仅对文明行为进行了规范界定,还对文明创建及文明行为予以鼓励和支持、保障和监督,明确了不文明行为的法律责任。通过学习《条例》,一方面感受到当前政府对精神文明创建的重视,另一方面也增加了践行文明行为的底气与自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作为一名税务干部不仅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要时刻对标文明条例,更要积极投身文明实践活动,用文明素质擦亮城市最美底色!

延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体会【第四篇】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更加注重文明行为的表现。文明行为是社会的基石,它能够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同时也能够提升自己的心境。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我逐渐认识到文明行为对于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性。以下是我对于文明行为的几点心得体会。

首先,文明行为能够给人带来愉悦的心境。在生活中,我们常常会因为一些小事而感到失望或者不快,但是如果我们以一种文明的态度来对待这些事情,就能够减轻心理的负担。比如,在公共场合排队时,如果我们能够有秩序地等待,尊重他人的权益,那么即使等待的时间变长,我们也能够保持一个平和的心态。这种文明的行为习惯能够使我们的心情变得愉悦,以积极的心态去面对生活中的挑战。

其次,文明行为能够改善人际关系。社会是由人们构成的,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只有建立和谐、高效的人际关系,社会才能够更好地运转。文明行为能够使我们在与他人交流时保持礼貌、尊重,从而增进彼此的了解和信任。比如,在与同事、朋友的交往中,我们要遵循一些基本的规范,如不说脏话、不批评别人等,这样才能够加强彼此之间的友好关系,让人际关系更加和谐。

再次,文明行为能够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文明行为是一种社会规范,能够约束人们的行为,使其遵循一定的规则。当每个人都能够自觉地遵循文明行为的规范,社会将会变得更加和谐、有序。比如,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不随意破坏公共设施等行为,都是文明行为的表现。只有我们每个人都自觉地去做文明的行为,才能够共同营造起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让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优雅、安宁的生活。

最后,文明行为能够提高自己的修养和素质。文明行为是一个人修养和素质的表现,它不仅是一种外在的举止,更是一种内在的修养。只有通过不断地锤炼和培养自己的文明行为,才能够提高自己的修养和素质,使自己成为一个更好的人。比如,当我们遇到了别人的错误或者缺点时,我们可以采用一种善意的表达方式,而不是以指责、攻击的态度去指责他人。通过这样的修行,我们不仅能够提高自己的素质,还能够影响他人,让社会变得更加美好。

总之,文明行为对个人和社会的促进作用是巨大的。它能够给人带来愉悦的心境,改善人际关系,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提高自己的修养和素质。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时刻关注自己的言行举止,通过文明行为的表现来提升自己的修养和素质,让文明成为我们的共同追求。相信只要我们每个人都能够做到这一点,我们的社会将会变得更加美好。

延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体会【第五篇】

(2015年8月27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智慧经济发展规划。

第三章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章智慧经济发展。

第五章智慧应用推广。

第六章保障。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本市智慧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智慧经济的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促进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智慧经济,是指基于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以知识和数据为核心生产要素,以信息科技创新应用与产业间的协同发展为核心特征,具有自主性、创新性、协同性和可持续性的一种现代经济发展形态。

第四条促进智慧经济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分步推进、鼓励创新、保障安全的原则,突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智慧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建立和完善信息资源社会化开发利用体系,完善信息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促进信息社会发展均衡化;推进信息网络融合和信息资源共享,促进生产服务、生活服务、公共服务的智慧成果平等共享。

第六条市经济与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定并实施智慧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智慧经济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区、县(市)经济与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组织拟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智慧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智慧经济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促进智慧经济发展的工作。

第七条市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研究编制全市大数据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推动全社会的信息数据共享和开放,协调推动全市大数据应用发展,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协调解决大数据发展中的实际问题。

第二章智慧经济发展规划。

第八条本条例所称智慧经济发展规划,包括全市智慧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区域、部门、领域智慧经济发展专项规划以及规范体系规划等。

第九条编制智慧经济发展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均衡发展、集约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统筹物质、信息和智力资源,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应用,推进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智慧化建设,优先发展民生服务领域的智慧应用,强化网络安全保障。

第十条全市智慧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由市经济与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智慧经济发展的要求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智慧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区域智慧经济发展专项规划;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全市智慧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本部门、本领域的智慧经济发展专项规划。区域智慧经济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经市经济与信息化主管部门审定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部门、领域智慧经济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经市经济与信息化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

跨部门、跨领域的智慧经济发展专项规划由市经济与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全市智慧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智慧经济规范体系规划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在编制智慧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部门应当就规划的内容向公众提供咨询服务。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的智慧应用项目按照项目申报、预审、预算安排、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实施方案确认、预算调整、建设进度、绩效评估和审计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三章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本条例所称信息基础设施是指通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公共大数据平台、云计算基础设施、智慧城市感知网络及其支持环境。

智慧城市感知网络主要包括通过视频监控、射频识别、地理定位、传感器、识别码、遥测遥感等传感设备和技术,实现对城市中人与物的全面感知而构筑的网络。

第十五条智慧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确定设置公众通信基站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众通信基站建设设计标准,预留基站和室内无线分布系统所需的机房、电源、管道和天面空间。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公共场馆、旅游景点等所属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路灯、道路指示牌等公共设施,在符合安全、环保、景观要求且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应当开放用于通信管道、通信线路和通信基站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新建建筑物内的通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信息管线、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应当纳入新建建筑物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与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

已有建筑物驻地网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对所有通信、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业务经营者和其他驻地网建设单位开放,实行平等接入、公平竞争。

通信、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业务经营者不得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订立排他性、垄断性协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实施排他性、垄断性行为。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在政府机关、医院、学校、图书馆、博物馆、广场等公共场所免费提供无线网络接入服务。

机场、车站、码头、商场、酒店、餐厅、风景区等公共服务场所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无线网络接入服务。

延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体会【第六篇】

文明行为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它涵盖了诸多方面,例如尊重他人、爱护环境等。作为一个社会成员,我们不仅要注重自己的文明行为,也要传递正能量,帮助身边的人向更加文明的方向发展。近期我在学校、社区、家庭等场合中积极实施文明行为,也感受到了文明行为对自己和他人的正面影响,下面就展开叙述。

首先,在学校中,我尽可能地保持文明行为。在课堂上,我时刻注意保持端正的坐姿,专心听讲。如果有问题,我会礼貌地举手,等待老师点名提问。我还捡拾散落在地的垃圾,并投入垃圾桶,保持教室的干净整洁。此外,我也尽量提醒周围同学遵守课堂秩序,不大声喧哗,不交头接耳。通过这样的行为,我不仅受益于良好的学习环境,也给他人传递了文明的示范作用。

其次,在社区中,我也积极实施文明行为。我每周会参加社区义工活动,帮助邻里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比如,清理街道上的垃圾,引导交通等。在社区的活动中,我尽量保持友善的态度,和其他志愿者一起协作,共同完成任务。我发现,这样的参与不仅让我更加了解社区的需求,也给我带来了成就感和满足感。通过积极的行动,我希望能够激励更多的人加入到文明建设中。

此外,我也在家庭中宣扬文明行为。我始终和家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交流。在父母面前,我会尊称他们的称呼,并尽量关心他们的生活。在家里,我积极参与家务劳动,帮助父母减轻负担。每当我看到父母忙碌时,我会自觉地提供帮助,并经常对他们说一声感谢。爱护家中的物品和环境也是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我随手关灯、节约用水等,用实际行动来践行文明的价值观。

通过这些实践,我深深感受到了文明行为对自己和他人的积极影响。首先,文明行为帮助我树立了正确的价值观。在实施文明行为的过程中,我始终保持着积极向上的心态,这不仅让我更加自信、乐观,还让我成为一个宽容、理解他人的人。与此同时,文明行为也让我成为一个值得他人尊重和信赖的人,让我获得了更多的友谊和支持。

其次,文明行为也对他人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在我身边,不少同学和朋友也开始效仿我的行为,改正了一些不文明的习惯。我收到了来自于他们的反馈,知道他们因为我而受益,这让我感到很欣慰。帮助他人成长和改变,也是我坚持文明行为的动力之一。

总结起来,通过积极实施文明行为,我在学校、社区以及家庭中获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体会。文明行为不仅能够帮助我塑造良好的价值观,也让我受益于更加美好的社会环境。我会继续坚持文明行为,不断发挥作用,为构建和谐、文明的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也希望更多的人加入到文明行为的行列中来,共同营造美好的社会风景。

延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体会【第七篇】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临沂第一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发可谓是历史性的突破和进步。这标志着我们临沂越来越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注重内在素质的培育,标志着我们往高水平、大城市的目标又迈了一步,真的倍感欣慰。

条例内容涉及到了随地吐痰、遛狗不拴绳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方面,这一定是在前期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出台的,我觉的咱们市委、市政府时时在为人民群众着想,因为条例的颁发最后受益的还是咱们广大市民。

这些内容当中,我感受最深的是“在车行道内实施兜售、发送物品或者乞讨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平时会看到有很多公民站在道路中央,分发小广告,不仅影响了市容,扰乱了公共交通,而且对他们自身的人身安全造成很大威胁。尤其还有一些”按班值守“的乞讨者,其实在这个地方施善无疑纵容了这种行为,我个人倒不大建议车主在道路中间施善,但看到他们生活艰难,不免也心生恻隐之心,这其实给车主们出了道难题。《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施行,我想会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另外,条例中关于在公共场合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规定,也是特别有必要的。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颁发代表着进步,希望咱们广大市民能严格遵守条例规定,从我做起,相互监督;同时政府部门也加大监管力度,咱们共同为了临沂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临沂的明天会更好!

延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体会【第八篇】

第七条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文明节庆、文明婚丧嫁娶、文明祭扫;

(二)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各类污染物排放;

(三)节约粮食、水、电力、燃油、天然气等资源,合理消费,不铺张浪费;

(五)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出后进,使用自动扶梯时靠右侧站立;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

(九)遵循职业道德和商业道德规范,勤勉敬业,恪尽职守,诚信友善,团结互助;

(十)遵循敬老爱幼、平等相待、和睦相处、相互扶持等家庭美德,培育良好家风。

第八条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

(四)随地吐痰、便溺或者违反规定倾倒、丢弃垃圾;

(五)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木柴、树木、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六)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七)其他损害公共环境的行为。

第九条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

(三)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危害安全的物品;

(五)在互联网等媒体上发布和传播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

(七)违反规定占道经营、占道施工;

(八)其他危害公共秩序的行为。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的体型标准及种类,由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公布。

第十条公民应当遵守交通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向车外抛掷物品;

(六)违反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内饮食、大声喧哗;

(七)其他违反交通文明规范的行为。

第十一条公民应当遵守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违反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四)违反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家禽、家畜、食用鸽、信鸽等动物;

(五)不按照规定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六)房屋装修产生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的噪声、粉尘、臭气等环境污染;

(七)其他违反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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