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个人调研报告
教育个人调研报告【第一篇】
进入信息时代,我们的手机不时地会接到推销电话、垃圾短信;我们的邮箱不时地会收到垃圾广告。有的推销人员甚至知道你的姓名、生日、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信息,让人们深感不安。估计我们都有这样的经历,有时在大街上会有人让你填一些个人信息的表格和地铁上扫微信码等行为,这些行为可能是导致我们个人信息泄露的原因之一。根nic研究,90%的网民在填写这些调查问卷时会担心自己的个人信息是否安全,可以說互联网给个人信息带来的危机感是前所未有的。随着公民个人信息的在商业市场的流通价值越来越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害也越来越多,给社会和公民的生活带来严重的困扰。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九)》及《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都明确规定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害为犯罪行为;我国《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也针对个人信息做了明确的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与特定自然人相关,通过与数据的结合,识别该特定自然人的信息。一般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年龄、血型、婚姻情况、电话号码、银行卡号码、指纹、病例、电子邮箱、网络登录账号和密码等自然人的身份信息,涵盖了自然人的心理、生理特征、文化、家庭情况等方方面面。现阶段刑法、行政法等维护公共秩序的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比民法、侵权法等民事法律更完善,《民法总则》第111条只是对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进行法律的保护,但并未规定为一种民事权利加以保护。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的可操作性不强。司法实践中一直用侵犯隐私权去维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但是,这与我国现阶段的立法体制不符。我国《民法总则》(第110条及第111条)明显将隐私与信息分别加以保护。
2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的界定
隐私与信息虽然密切相连,但在总体上是还存在有明显的区别。单独的个人信息如一个电话号码、银行卡号在正常使用时不会对个人构成侵犯。但隐私信息就不一样,即使是正常的社会交往,每个人都有不愿意向外界透露的秘密。因此,将二者进行区分保护是必要的。
隐私与信息区分保护的“三分法”。隐私和信息在某些部分存在关联,如有些隐私要通过“信息”的形式表现出来。实践中为解决公民的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的区分问题,用“三分法”来区分隐私与信息还是比较可行的。“三分法”分为纯粹的个人隐私、隐私性信息、纯粹的个人信息。纯粹的个人隐私,即民法上规定的隐私权的内容,是指与个人的生活联系最为密切、与个人尊严和自由息息相关,一旦发生侵害,会给受害人造成物质和精神的损害,特别是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是无法弥补的。纯粹的个人隐私具体又可以分为空间隐私权和私生活秘密2个部分。隐私性信息,实际上是隐私与纯粹的个人信息交叉的部分,主要包括自然人的医疗信息资料、银行存款信息和其他财产性信息等,这些信息与个人尊严密切相连,与隐私的关联性也比较高,对这些信息的保护更接近于隐私权保护。纯粹的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血型、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
隐私权与隐私性信息不具有财产性和支配性,《民法总则》第109条规定“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110条则正面列举了这些权利。这引申出一个问题,隐私权和隐私性信息是否具有财产性和支配性?对此,王利明教授认为“隐私权是一种存在于人的尊严之上的人格权,虽然可以被利用,但其财产价值并非十分突出,即一是隐私权无财产价值,二是隐私权无积极支配性,仅能在被侵害时防御”。
从本质上看,隐私权或隐私性信息属于人格尊严是人格权的一部分,而人格权不具有财产性和可支配性。因此,从逻辑上应该赞成王利明教授的观点:隐私权和隐私性信息不应该具有财产性和可支配性。我国的人格权包括包含了隐私权,但个人信息权并未在人格权中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在《民法总则》中提到了,但《民法总则》的规定显然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因此还需加强立法,用以完善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3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民法总则》110条和111条明显地把隐私和信息做了不同的规定,110条把隐私权利化,规定为一种民事权利加以保护。而对个人信息只是从行为上进行规制,违反行为及违反民事法律。但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存在交叉关系,不能把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完全割裂。因为,广义上个人信息中与隐私权信息重合的部分已拥有其权利化的保护方式,个人信息中的隐私信息受到侵害时,可通过隐私权获得保护,这也为个人信息行为规制模式的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撑。
《民法总则》用不同的条文将隐私权与自然人信息做出区分,因此正确区分信息与隐私具有重大意义。从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措施来看,二者存在明显的不同,比如对信息受到侵害可申请相关机关予以更正的权利,而隐私受到侵害就不能采取这种方式。尽管必须承认隐私与信息有时难以区分,但在我国立法保护模式的区分下,我们可以在实践中根据具体个案进行区分,从而确定请求权基础和救济措施,实现对自然人民事权利更好的保护。《民法总则》对隐私和自然人信息保护分别采取权利化模式和行为规制模式。行为规制是通过对行为进行规定如信息收集、加工、使用行为及禁止买卖等,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法律支撑。
实践中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侵犯个人信息的处理大都采取“一元论”的模式,即以隐私权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保护,对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加以区。例如,(20xx)京01民终509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庞理鹏被泄露的信息包括姓名、尾号9949手机号、行程安排(包括起落时间、地点、航班信息)等。法院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判决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向庞理鹏公开赔礼道歉。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二条也做了规定,近年来,一些明星的个人信息、私人行程信息屡遭泄露,这些信息是怎样泄露的,存在怎样的利益链是值得人们思考的。我国现阶段从刑法、行政法对个人信息加以保护,例如《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居住证暂行条例》等。在公法领域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要比私法的保护力度大一些。但笔者认为对个人信息保护应该加强对私法领域的力度。个人信息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个人信息泄露将导致我们的私人生活空间遭到侵犯。20xx年8月山东“徐玉玉案”的发生给了我们一个沉痛的教训,我国加快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研究,个人信息保护出现在了《民法总则》当中,这也是立法的进步之处。目前,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过于分散,规定也有些混乱,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在信息时代,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获利的现象也层出不穷,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法益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嫌疑人受到刑事追究是否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的缘由是侵犯个人隐私还是公民个人信息。现行的《民法总则》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条还不太完善,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我们知道侵犯任何一种民事权利,都必须具备侵权责任的核心要件即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以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但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法律对此还没有规定。现行《侵权责任法》对于民事责任分为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如何归责原则有待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使人民法院有法可依,做出公平的判决。
4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重构
现今,法律对自然人信息保护范围的界定比较模糊。虽然有刑法、行政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做了规定,但都不统一,这为司法实践操作带来了难度。同时,违法成本相对较低,执法力度也不是很强,致使违法行为人没有顾忌。有些法规将个人信息保护与社会诚信体系相连,但是由于目前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还没有完全的建立,致使法律效力减弱,约束力不强。
现阶段应当加强立法,首先,应明确个人信息保护范围,提升对个人信息侵害的违法成本和执法力度,加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其次,强化主体责任,对信息搜集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使用权限进行明确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于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的公民信息和不按规定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或个人要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提升行业自律管理,在有法律规定的同时,还要加强行业的管理。规范各行业中不规范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加强对个人信息数据的维护,防止个人信息泄露,从而使公民个人信息得到双重保护。
5结语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已成为社会的共识。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个人信息权”作为一种新的民事权利必然会被民事法律所规定,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权不受侵害。
参考文献
[5]杨立新.侵权损害赔偿[m].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
教育个人调研报告【第二篇】
从听课中发现,老师急于把数学的解题、应试经验传授给学生,弱化了对相关概念的分析、解读。对一堂课的教学目标定位不准,面面俱到,重点林立,聚会不当,平均用力,导致学生理解接受上困难重重,教师课堂上应接不暇,以致于完不成自己设定的教学任务,拖课现象较普遍。
作为数学教师应该具备的言(咬文嚼字)、画(图)、演(算、演示)、析(题)、变(式)等能力需要老师自觉提升。这些直接影响着教学质量与教学效率。
听课过程中深切感受到授课教师“教导”的意识、“告知”的意识、“给予”的意识、“修正”的意识过强,从而使学生习惯于被动接受、机械模仿、疲于应付、思维定势状态中。教学效益堪忧。
建议:
1.加强教师常规管理,加强教研组集备与研讨。对教学过程中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策略、教学组织、教学方法、教学评价等环节逐项进行研讨,寻求更为合理的设计方案。
2.加强教师间相互听评课,发现问题及时交流、反馈。
3.引导教师思考如何处理好“启”与“导”、“教”与“学”的关系,启思、导学,激活学生的数学思维,营造富于思考的课堂,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激发兴趣、引发思考、培养习惯、掌握方法。
4.加强教师个人的数学素养与业务修炼,提倡“上一堂自己满意的课”,从一节好课到每节课都能经得起推敲。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
一日为师,不负学生。
教育个人调研报告【第三篇】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坚持“安定压倒一切”的工作方针,没有安定的社会秩序,一切工作无从谈起。安定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明确街道工委书记为街道安定工作第一责任人,村党总支(支部)书记为村安定工作第一责任人,街道工委成员按联系点实行分片包干负责,成立街道安定工作班子,建立安定工作办公室,各村和各有关单位均成立了相应的工作班子,层层落实安定工作责任制。街道主要领导与各行政村签订了社会安定工作责任书。将安定工作纳入街道综合考核,安定工作情况与责任单位的经济、精神文明、党建“三位一体”考核有机结合起来,街道严格按规定查究领导责任,行使“一票否决建议权”。
二、突出重点,加大不安定因素调处力度。在认真贯彻“打防结合,以防为主”方针的基础上,街道工委制定了安定工作制度,街道每月坚持一次“拉网式”、“地毯式”排查,将排查的不安定因素进行汇集,建立不安定纠纷档案,对排查发现的不安定因素按性质和轻重缓急进行梳理分类,详细记入档案,做到一目了然,有底有数。综合200*年度街道排查及群众上访情况分析,街道安定工作重点是拆迁工作。
集中体现在有的农户强调家庭困难、房子少,拆迁要价不切实际;而一些企业认为有订单合同,停产拆迁造成的损失太大,拆迁要价过高;330户“双拆户”(拆违、拆迁同时进行)要求补偿拆迁款;村民征地要求二次分配矛盾(要求分配村、组集体公益设施赔偿款);迁入不满10年的800多个外迁户口要求安置保养费等拆迁矛盾。另外,绕城公路绿化带农村土地流转补偿款,“三小车”整治兑换矛盾,非典疫情防范控制过程中个别老百姓的不理解等等,这些矛盾的及时化解,是街道做好其它工作的前提。一年来,我们加大各类不安定因素的调处化解工作。一是建立完善安定工作预案。二是畅通安定工作信息渠道。建立信息员制度,安定工作信息一日一报,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
三、加大调处化解力度。耐心做群众思想工作,加大拆迁政策,法规宣传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村民的法制意识,依法调处各类矛盾纠纷。200*年度,街道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20起,调解率达100%,调成率达95%以上,控制群众上访事件5起。
四、控制重点人头。对各类矛盾的重点人头认真排查,建立档案,实行跟踪工作,重点教育,重点防控。三、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街道共聘用专职联防人员43名,护村、护厂员54名,佩戴袖章日益巡逻,参加街道辖区安全防范工作。群防群治工作的不断完善,为维护本地区的安全起了积极的防范作用。盗窃机电动车,居民区入室盗窃、单位内部盗窃等可防性案件得到有效控制。“创安”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200*年度获“市安全街道”称号。安置帮教措施到位,全街道22个帮教对象,帮教率100%,无脱管、漏管现象,无一重新犯罪。禁毒工作成效显著,200*年,辖区内原吸毒人员没有1人重新复吸,吸毒,贩毒案件为零。深入做好“四个纳入”工作,切实做到“三个确保”指标。“xx”问题处理得力。至目前为止,辖区内没有发现“xx”人员,也没有“xx”宣传材料的流入。综治工作的强化,有力地维护了街道的安定。
教育个人调研报告【第四篇】
法律事务室赴云贵四公司企业法制工作调研及现场法律服务活动开展以来,法律事务室洪晓珊主任走访了黔西南州发展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安龙公司)、云南壮乡水泥有限公司、文山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宏熙水泥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通过实地查看、开展座谈等形式认真了解企业经营现状和存在困难,结合自身工作提出了很多解决问题的对策办法,并形成书面调研报告。
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从合同内容上划清责任,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第四,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生产安全处人员反映,企业环保验收、安全验收尚未通过,卫生职业健康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尚未办理,办理了试生产许可证,但已经是第三次延期了,在20xx年8月底到期,再申请延期将不会被批准。另外,矿山的采矿权证、安全许可证都有,没有越界开采,但矿山林地证没有办理。第五,大协议执行方面,公司所属土地马上开展土地稽查,土地用地指标已经上报,但需要交钱,目前政府讲没钱,需要向企业借钱,这一块比较麻烦。
第六,采购合同执行方面,公司财务人员反映,在当地采购物资,经常碰到供货方随便冒用别人资质,变更经营范围,虽然当地工商局予以变更,但仍存在违反法律的风险。
第七,销售开票方面,如果普通客户来公司开户,我们开具发票,客户拿增值税发票抵扣,这样操作有没有法律风险,关键客户来开户,公司没有理由不予开具,但这样是否会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第八,设备买卖合同方面,公司有部分设备买卖合同到期,供方到货比较晚,能否解除合同,并扣除违约金,同时由于设备合同主要依靠部室合同文本签订,公司本身对合同文本的修改无法具体操作,对合同的履行存在较大的制约。
第九,劳动人事方面,公司办公室人员反映,有员工离职后不打招呼就走人了,公司按照员工劳动合同中留的地址把离职手续材料寄出去了,但有时候碰到被邮局退回的情况,这样一个风险怎么回避。第十,供应保全方面,按照公司制度与周边供应商商谈好后,形成谈判记录,要求供应商必须先交保证金再供货,但由于供应商不配合,我们采取在首批货款中扣除相应的保证金,这样操作与公司财务要求不符,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8月15日下午,到壮乡公司开展调研,据了解公司属于收购项目,产能比较小,但因位于云南省第二大镇八宝镇,地处云南、广西、贵州三省交界,所受外界竞争压力相对其他区域比较小,从20xx年11月份以来,盈利已经超过1500万元,由于该公司前身在刚建成投产一年后就被海螺收购,在股权收购协议履行上还比较顺利,尚未发现难以处理的遗留问题。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权证比较齐全,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跟当地政府部门沟通协调难度比较大,跟当地银行打交道也比较困难,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工作的开展。
8月16日下午,到文山海螺公司开展调研,通过走访、现场实地查看,了解到文山海螺公司是文山州重点建设项目之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公司位于云南省文山州砚山县平远镇阿三龙村324国道旁,距昆明220公里。公司于20xx年4月9日正式注册成立,项目计划投资18亿元人民币,项目规划建设两条日产4500吨新型干法熟料生产线,年产220万吨水泥粉磨系统,配建9mw低温余热发电系统,建成后可年产优质熟料300万吨,优质水泥450万吨,建成后将成为云南省的水泥生产公司。
20xx年8月18日上午,到昆明宏熙公司开展调研,通过走访、座谈,现场就企业提出的日常经营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予以解答,现把座谈提出的问题梳理如下:第一,关于矿山销售合同的解除,原合同无可操作性,对方在交接前已投入较大的设施并提出索赔,存在合同纠纷,需马上解除合同,存在哪些法律风险。第二,石灰石矿山开采、运输外包合同,转让方在管理权移交后6个月过渡期内完成合同解除手续,原公司的石灰石矿山开采、运输外包是与两个自然人签订合同,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
第三,公司于6月10日成立了清欠组,至7月10日已和欠款单位全部核对清楚,全部取得书面对账单,已收回账款44万元,但截至8月6日承接债权清单款项仍有1844。73万元未及时收回,需要如何规避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第四,公司有7名员工与原公司劳动合同未终止,且与新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现要求公司协调解除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问题,目前公司等于在给他们放假,具体应该如何操作;另有一部分人不来上班主动提出辞职,但老股东方不同意他们辞职,能否直接接触劳动合同。
第五,公司矿山征地补偿、附近道路征地补偿及环保污染赔偿等问题。
第六,昆明洪熙公司外供电线路由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石林供电有限公司供电,线路从石林变电站水泥线至公司总降全长为1。8千米,加盟海螺前存在公司内部对外供电情况,按照南方电网管理制度,属于违章供电行为,如何规避风险。
第七,供应部门相关人员反映,在新老股东交接期间有一批煤炭,原股东方签订的价格比较高,质量考核条款基本上没有,海螺接手后验收质量不合格,要求退货,但对方一直不协助解决,如果直接扣除煤款,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第八,水泥质量控制方面,该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反映,公司质量纠纷小的争议比较多,还未产生较大的诉讼纠纷,对出现的问题应该怎样操作才能避免产生法律风险。
第九,公司以前采取用水泥充抵煤等材料货款的情形,有财务人员受煤老板委托去销售一部分水泥,也有没受到委托就把部分水泥进行销售的情形,对公司财务人员的这种行为到底是代表公司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会产生哪些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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