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精神学习情况报告(精彩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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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精神学习情况报告【第一篇】

新华社北京1月6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17年1月,中央纪委制定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主动强化自我约束,为规范监督执纪权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对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作出战略部署,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对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高度重视,决定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规则进行完善,并上升为中央党内法规。

通知指出,《规则》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和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重大政治责任,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强化内控机制,细化监督职责,着力建设一支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通知强调,打铁必须自身硬。各级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抓好《规则》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要带头增强“四个意识”,把准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提高政治能力,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大是大非面前敢于亮剑、敢于斗争。要带头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严格遵守执纪执法各项制度规定,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要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一体推进,统筹运用纪法“两把尺子”,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坚持执纪必严,又坚持纪法协同,实事求是、精准科学,进一步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要主动开展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者“零容忍”,坚决防止“灯下黑”,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要切实加强领导,抓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对《规则》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贯彻执行不力的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依规依纪依法问责追责,推动《规则》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规范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结合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和监督执纪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依规依纪依法严格监督执纪,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三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体现监督执纪工作的政治性,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等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强化监督、严格执纪,把握政策、宽严相济,对主动投案、主动交代问题的宽大处理,对拒不交代、欺瞒组织的从严处理;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执纪者必先守纪,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约束自己,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确保监督执纪工作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第四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纪律挺在前面,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监督执纪全过程,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注重教育转化,促使党员自觉防止和纠正违纪行为,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五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委应当定期听取、审议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加强对纪委监委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专责机关,中央纪委和地方各级纪委贯彻党中央关于国家监察工作的决策部署,审议决定监委依法履职中的重要事项,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

第七条 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党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

(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

(三)基层纪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涉嫌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地方各级纪委监委依照规定加强对同级党委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 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由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审查调查,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与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审查调查。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接到问题线索反映的,经与主管部门协调,可以对其进行审查调查,也可以与主管部门组成联合审查调查组,审查调查情况及时向对方通报。

第九条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进行审查调查,必要时也可以直接进行审查调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将其直接管辖的事项指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审查调查。

纪检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事项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确定;认为所管辖的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中央纪委定期向党中央报告工作,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遇有重要问题以及作出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等事项应当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执行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

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作出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等重要事项,应当向同级党委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监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对于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市地级以上纪委监委实行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分设,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对涉嫌一般违纪问题线索处置,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对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案件审核把关。

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组织和机关、单位、个人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做好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党风政风建设的综合协调,做好督促检查、通报曝光和综合分析等工作。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应当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监督、派驻监督结合起来,重点检查遵守、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主动作为、真抓实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人用人规定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巡视巡察整改,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恪守社会道德规范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分类处置、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报请或者会同党委(党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加强党内监督情况专题报告,综合分析所联系的地区、部门、单位政治生态状况,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及工作措施,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应当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畅通来信、来访、来电和网络等举报渠道,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及时受理检举控告,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作用。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任免情况、人事档案情况、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等;

(二)巡视巡察、信访、案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

(三)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

(四)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

(五)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

廉政档案应当动态更新。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对反映问题线索认真核查,综合用好巡视巡察等其他监督成果,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当向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通过督促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督查督办,推动整改。

第四章 线索处置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问题线索的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定期清理。信访举报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或者派出机构以及其他单位移交的相关信访举报,移送本机关有关部门,深入分析信访形势,及时反映损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巡视巡察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发现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

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以及所辖地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应当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做到件件有着落。

第二十五条 承办部门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五章 谈话函询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推动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经常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及时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促使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增强党的观念和纪律意识。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起草谈话函询报批请示,拟订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需要谈话函询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八条 谈话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有关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

谈话应当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由纪检监察机关谈话的,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谈话后可以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函询应当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发函回复纪检监察机关。

第三十条 承办部门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1个月内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并向被函询人发函反馈。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谈话或者函询;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

(四)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必要时可以对被反映人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廉政档案。

第三十一条 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

第六章 初步核实

第三十二条 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应当对具有可查性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扎实开展初步核实工作,收集客观性证据,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四条 核查组经批准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对被核查人及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财物,核查组应当予以暂扣。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第三十五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以及初步核实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步核实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调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应当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七章 审查调查

第三十六条 党委(党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审查调查处置工作,定期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报告,加强反腐败协调机构的机制建设,坚定不移、精准有序惩治腐败。

第三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经过初步核实,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调查。

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调查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调查呈批报告,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调查。

立案审查调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调查人宣布,并向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

第三十九条 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人员立案审查调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召开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审查调查方案。

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调查组,确定审查调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财物查扣等事项。

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研究提出审查调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建议,审批一般信息查询,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

审查调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调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调查进展情况,遇有重要事项及时请示。

第四十条 审查调查组可以依照党章党规和监察法,经审批进行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

承办部门应当建立台账,记录使用措施情况,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备案。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核对检查,定期汇总重要措施使用情况并报告纪委监委领导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发现违规违纪违法使用措施的,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

第四十一条 需要对被审查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依据监察法进行,在24小时内通知其所在单位和家属,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因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而不宜通知或者公开的,应当按程序报批并记录在案。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第四十二条 审查调查工作应当依照规定由两人以上进行,按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

第四十三条 立案审查调查方案批准后,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调查人端正态度、配合审查调查。

审查调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调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确保安全。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逼供、诱供、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四十四条 审查调查期间,对被审查调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理想信念宗旨教育,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反思材料。

第四十五条 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审查调查范围、变更审查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外查工作期间,未经批准,监督执纪人员不得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审查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物封存并拍照录像或者调取原件副本、复印件;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审查调查组统一保管。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第四十七条 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财物,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执行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措施,监督执纪人员应当会同原财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现场填写登记表,由在场人员签名。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指定专门人员保管涉案财物,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严禁私自占有、处置涉案财物及其孳息。

第四十八条 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谈话、搜查、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涉案财物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及时归档,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核查。

第四十九条 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监督执纪人员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调查人或者其他重要的谈话、询问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调查谈话或者其他重要的谈话、询问,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第五十条 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定期检查审查调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财物登记资料,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

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应当通过调取录音录像等方式,加强对审查调查全过程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查明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后,审查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被审查调查人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审查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调查报告,列明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调查依据、审查调查过程,主要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法律依据,并由审查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

对审查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第五十二条 审查调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材料,涉案财物报告等,应当按程序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审查调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第八章 审理

第五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犯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审核把关,提出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纪律处理或者处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第五十四条 坚持审查调查与审理相分离的原则,审查调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第五十五条 审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调查报告后,经审核符合移送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移送条件的可以暂缓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二)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案件审理部门可以提前介入。

(三)案件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当成立由两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四)坚持集体审议原则,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应当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核对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五)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重新审查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退回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补充审查调查。

(六)审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审理报告,内容包括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审查调查简况、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事实、涉案财物处置、监督检查或者审查调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等。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调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以及思想转变过程。涉嫌职务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还应当形成《起诉意见书》,作为审理报告附件。

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监委委员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与上级纪委监委沟通并形成处理意见。

审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六条 审理报告报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处分决定作出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依照规定在1个月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以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五十七条 被审查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对于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在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审查调查部门应当跟踪了解处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违规过问、干预处理工作。

审理工作完成后,对涉及的其他问题线索,经批准应当及时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置。

第五十八条 对被审查调查人违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收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

对涉嫌职务犯罪所得财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

对经认定不属于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并办理签收手续。

第五十九条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进行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坚决防止“灯下黑”。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严格教育、管理、监督,使纪检监察干部成为严守纪律、改进作风、拒腐防变的表率。

第六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

第六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突出政治功能,强化政治引领。审查调查组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调查组成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开展政策理论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批评纠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六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树立依规依法、纪律严明、作风深入、工作扎实、谦虚谨慎、秉公执纪的良好形象,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力戒特权思想,力戒口大气粗、颐指气使,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把握政策能力,建设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六十四条 对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调查组组长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发现审查调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调查组组长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六十五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调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调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调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调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调查人、检举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六十六条 审查调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一般应当从审查调查人才库选用,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办理手续,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调。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监督,借调结束后由审查调查组写出鉴定。借调单位和党员干部不得干预借调人员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监督执纪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调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调查工作情况。

审查调查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实行编号管理,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

汇报案情、传递审查调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

第六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相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检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第六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谈话应当做到全程可控。谈话前做好风险评估、医疗保障、安全防范工作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谈话中及时研判谈话内容以及案情变化,发现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依照监察法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及时采取留置措施;谈话结束前做好被谈话人思想工作,谈话后按程序与相关单位或者人员交接,并做好跟踪回访等工作。

第七十条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审查调查组组长是审查调查安全第一责任人,审查调查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被审查调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中央纪委,及时做好舆论引导。

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或者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省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中央纪委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追责。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第七十一条 对纪检监察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调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审查调查人,以违规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财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行为,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维护监督执纪工作纪律方面失职失责的,予以严肃问责。

第七十三条 对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监察干部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开展“一案双查”,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问责。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规定。

第七十五条 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除执行本规则外,还应当执行党中央以及中央纪委相关规定。

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结合实际执行本规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月15日中央纪委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关于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情况的报告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根据中国科协党组指示精神和中国科协机关纪委通知要求,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学习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规则》的重大意义

党中央制定印发《规则》,体现了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严格要求,彰显了党中央从严管党治党、强化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规则》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和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把“两个维护”作为重大政治责任,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强化内控机制,细化监督职责,着力建设一支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对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全国学会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尤其是纪检组织和纪检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各项部署要求上来,充分认识党中央制定《规则》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肩负的重大责任,以学习贯彻《规则》为契机,推动纪检组织更好发挥监督职能作用,为科协和学会事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二、把握学习要求,做到学深悟透

全国学会党组织要把学习贯彻《规则》摆在重要位置,自觉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结合起来,要通过学习,准确把握《规则》的核心要义和关键环节,准确把握《规则》提出的权限、责任、标准和程序,切实把制度约束转化为纪律自觉,把《规则》要求转化为担当行动,推动纪检工作更加严密规范、更加科学有效。

学会党委要充分发挥对学会政治引领和纪律监督作用,可通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宣讲会等党委活动,组织学会广大党员科技工作者学习好领会好《规则》精神,自觉养成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的习惯。各所属党支部要把学习贯彻《规则》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好落实,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研讨,至少开展一次集中学习活动,并及时将学习情况上传至支部工作app。

三、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学习贯彻《规则》,关键是抓好执行。学会党组织要加强政治建设,强化政治引领,提高政治能力,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认真履行党内监督主体责任,抓好《规则》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全国学会党组织延伸。要对标《规则》要求,谋划好2019年工作。要突出问题导向,从制度建设入手,认真梳理工作中程序不规范、标准不统一、落实不到位等薄弱环节和风险点,逐一查漏补缺、健全完善,推动学会纪检工作制度办法不断改进创新。要强化纪法思维特别是程序意识,进一步规范监督执纪行为,严格依照工作权限和流程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确保《规则》落到实处,纪检工作始终在制度轨道上运行。要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严格遵守监督执纪各项制度规定,自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接受更加严格的监督约束,坚决防止“灯下黑”,用实际行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大会精神学习情况报告【第二篇】

七年级学情分析

七年级学生生理,心理不够成熟,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薄弱,大部分学生家长包办过多过细,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很差,农民工子女集中的学校,因学生家庭环境等原因,安全隐患多。

七年级的学生对"意志"的 内涵可能认识并不深刻,有必要让学生对意志有更深刻的认识.另外,现在大多数学生是独生子女,生活条件相对比较优越,缺乏应有的锻炼,心理承受能力教弱,意志品质水平较低.因此,我们有必要引导学生认识意志和锻炼意志.

从年龄特点来看,七年级学生好动,好奇,好表现,应采用形象生动,形式多样的教学方法和学生广泛的,积极主动参与的学习方式,去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生理上,学生好动,注意力易分散,爱发表见解,希望得到老师的表扬,所以在教学中应抓住学生这一特点,发挥学生的主动积极性.初中生正处在身心发展、成长过程中,其情绪、情感、思维、意志、能力及性格还极不稳定和成熟,具有很大的可塑性和易变性。同时,我校学生理论知识比较薄弱,但思维活跃,课堂敢于发言,素质整体上呈现多层次的特点。

八年级学情分析

由于当代中学生绝大多数是家里的独生子女,所以养成了他们很多人中以我为中心的心理,他们中有些人义务意识淡薄,有些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不关注国家、集体、社会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另外,由于中学生是弱势群体,有可能面对侵权受到伤害,而不知道用合法的方法和程序去保护自己。因此,对他们进行权利、义务教育,使之明确如何正确行使公民权利,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就是一件非常必要的事情。

九年级学情分析

九年级的学生受认知结构、能力水平的限制,对事物的认识还停留在表面上,学生享受着科技进步和教育发展的成果,但对于科技与教育战略地位的认识还有待深化,一部分学生还存在学习目的不明确,学习动力不足等问题。依据课程标准九年级的学生应该了解我国在科技、教育发展方面的成就,知道与发达国家差距,理解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现实意义,感受科技创新、教育创新的必要性,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所以,我认为本节课的重点和难点是:为什么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科技创新、教育创新的必要性。

大会精神学习情况报告【第三篇】

为了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的通知》、《山西省教育厅下发紧急通知:2020年春季学期延期开学》等文件精神,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机会,确保学生和教师安全,让学生停课不停学、离校不离教。在学习上做好阶段性学习的查缺补漏,巩固基础;在心态上正确认知自我,树立自信心与目标感。使全体学生以饱满的精神和昂扬的斗志战胜疫情、安心学习、健康成长,度过一个轻松、愉快的假期。为此,我校在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常规工作的同时,依照上级相关要求,立足校情实际,创新工作形式,积极开展“空中课堂”线上教学活动,努力实现“停学不停课”。现就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强化工作宣传,统一思想认识

面对非常时期,面对全新的教学方式,为保证“空中课堂”扎实开展并取得实效,2月2日,学校便通过微信工作群召开专题会议,专项部署相关工作,广泛征求全体教师意见建议,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和任务分工,形成了《某中学线上教学实施方案》。提出了“培养习惯,巩固基础,注重德育,减负增效”的工作理念,按照《方案》部署,建立了由教导处领导部署,分年级规划实施,各班级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同时,为进一步统一学生及家长的思想,学校通过学校微信公众平台、班级学生家长群向全体学生及家长连续发布多次《告学生及家长书》,对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详实的阐述,并对学生及家长进行了思想动员和技术培训。通过反复宣传,师生、家长思想认识得到了极大的统一,为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创新授课形式,丰富课堂内容

在制定方案之前,学校便着手开展调查统计工作。对所有学生进行了学习设备、工具的调查,摸排学生实际情况。随后立足校情实际,立足学生实际,针对辖区网络设备单一(大多数家庭无电脑)、学生及家长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不高的现状,广泛征集教师、家长的意见和建议,鼓励教师通过各种简单易行的方式开展教学活动。授课教师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充分利用钉钉和QQ直播等多种平台进行授课。学校提前将电子版教材、电子版资料下发各班,辅助学生学习,同时加强教师、学生培训,提供技术支撑,随后在市教科局的统一安排下,2月26日,学校全体领导和部分教师召开了专门会议,责任到人,包村包点,为学生送去了课本和学习资料,保证了学生正常的学习需要。

三、强化教学管理,力求课堂实效

为保证“空中课堂”实效,我们严格细化各项工作责任:一是实行领导责任制。学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其他相关领导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全面领导,其他成员责任到人,负责具体实施和实效监督,主要通过跟班听课、抽查备课、课后问诊等形式,力促课堂有实效,同时每周学校都要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由各分管领导和年级组长以及教师代表就本周存在的教学问题进行反馈、研讨,及时解决。二是加强教研活动。我们倡导教研组制定统一的教学计划,共同研发教案,实现资源共享、智慧碰撞,同时也增添了相互之间的竞争力。三是实行随堂考勤制。为加强学生管理,我们通过课前签到、课中查到、课后答到的方式,动态监督学生上课情况,保证学生参与率。四是组织线上小测试。为检验近一个月线上教学的效果,学校要求各年级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了线上测试,并及时总结经验和解决问题。五是注重中考准备。针对初三年级即将面临中考的现实问题,学校在提高思想认识,加强中考复习,积极备战备考的前提下,要求全体初三教师对学生的体育训练进行包干,通过每天拍锻炼视频和师生互动等形式,确保初三学生学习之余,不放松体育锻炼。

经过近一个月不断的努力探索与实践,我们深深地感到,线上教学的顺利实施,强化管理是重中之重;细致部署是先决条件;统一思想是基本前提。截至目前我校所有授课教师都能无私奉献、恪尽职守,认真研课、细致备课、耐心上课,学生的学习意识和习惯得到了进一步的培养和提升,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大幅提高。同时形成了适合本校的授课方式,保证了课堂的实效性。

当然,我们在取得一定实效的同时,也存在着很多不足:1、教师对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力不均衡,在线课堂效率与传统课堂效率差异较大;2、受网络条件限制,师生互动困难或不及时,影响学生学习兴趣;3、学生管理由“面对面”变为“网对网”,管理方式方法单一。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细化责任,强化管理,创新工作形式,克难攻坚,力求实效。

大会精神学习情况报告【第四篇】

在区委、区政府的精心安排下,x月x日至x日,我们到xx市,就对外开放、项目建设、科学发展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考察学习,四天内的所见、所闻,给我带来巨大的冲击和强烈的震撼,值得我回来以后反复思考,借鉴学习。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考察地区发展全方位领先、思想高度解放、精细化意识,起到引领作用

高大上的综合实力,冲击着传统观念。到园区最直观的感受就是“高大上”,“高”就是指级别高,动辄就是国家级开发区、国家级园区,乡镇的园区级别也达到了省级;

“大”就是指园区面积大、规模大,布满了大项目、好项目;

“上”就是指企业含金量高,有档次。

大刀阔斧的改革创新,明确了发展路径。xx在发展初期,也遇到了我们面对的棘手问题,但是他们敢为人先,有改革的魄力,主动进行自我革新。大刀阔斧精简行政审批手续,为招商引资提供便利。以权力“瘦身”推动服务“健身”,为企业以及人才服好务,打造了“人才有用武之地,无后顾之忧”的发展软环境。

精益求精的精品意识,启迪了发展思路。xx用世界的眼光、国际的标准进行设计,每一个板块都独具特色,整个城市给人以精雕细琢的深刻印象,处处都能感受到先进的理念,别致的设计。他们用强烈的精品意识和卓越的眼光,大大提高了城市品味。

二、对照比较,相似点让我们反思产生差距的缘由,起到示范作用

xx与我们有着相似的区位条件、发展路径和产业结构。也曾是农业郊区,经历了“农转工”、“内转外”、“散转聚”、“低转高”、“大转强”的发展历程,如今是中国百强县。我们与xx的差距显而易见,望尘莫及,我们需要追根朔源找差距,更要策马扬鞭,迎头赶上。

思想层面,他们理念超前。思想解放程度决定眼光的高低,眼光高低决定发展水平。xx能有今天的成绩,关键一点就是思想高度解放,打破传统模式,主动与全国第一的地区比差距、找不足、定目标,在全国乃至全球大格局中找位置、定坐标,表现出“敢于争第一、勇于创唯一”的精气神。如今,xx从名不见经传的农业县到现在成为稳居综合实力全国百强县(市)之首。xx在城市规划上,敢于跳出自己做规划,置身于长三角、全国乃至世界范围来定位,聘请美国易道等国际大公司对城市进行统筹规划,实行水系、绿地、资源、环境“四规合一”,推动办公、商住、生态和交通等功能混合开发。

态度方面,他们求真务实。态度决定发展速度,干部作风虚实决定发展成果。在服务企业方面,倾注更多的精力,集聚更多的资源,充分发挥综合协调职能,妥善解决好项目落地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保证企业无障碍发展。优化政务环境,提高行政服务效能,着力解决重点项目报批、用地、用工、用电等难题,以实打实的工作促生产,促发展,以强大的落实力和执行力吸引项目,以不急不躁的工作态度扶持引导企业发展,着力打造“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的服务品牌。正是靠着这种无微不至的优质服务,xx连续六年在福布斯中国大陆最佳县级城市评比中位居榜首。

机遇面前,他们把握准确。xx所取得的成就不是一蹴而就,而是敏锐的发现并抓住发展过程中的每一次机遇,搭乘深化农村改革、对外开放、产业重组、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等重大机遇,不断升级,取得了今天瞩目的成就。如今,我们与xx的差距日渐拉大,只能在“机不可失,时不再来”的感慨中抓住今后的发展机遇。奋起赶超。

革新程度,他们勇立潮头。在发展过程中,只要是有利于发展的就创造条件去支持,只要是阻碍发展的就想尽办法去破除。在“弄潮”的过程中必然有失败,客观的认识失败,敢于失败,允许失败,是xx盛产“全国首创”的重要保障。正因为有这样的胆识和勇气,东沙湖股权投资中心得以成立,风险投资成功带来了巨大的效益。

三、学先进、找差距,奋起直追,为高水平强势崛起添动力

这次考察学习,开了眼界、提了境界,先进地区的发展成果,使我们深感压力,当前最紧要的是提振士气,主动融入全区高水平强势崛起大局,开拓创新,积极作为,努力在新一轮发展中比学赶超、争先进位。

不放松,不停顿,时不待我,抢抓机遇。通过考察学习xx,我们认识到项目就是生产力,项目进度就是发展速度,我们要争分夺秒,盯住重点项目不放松,缩短前期审批、土地征迁时间,多干快跑,推进项目,珍惜每一次费尽周折引来的项目,抓住x被列入“一带一路”战略重要支点城市,中韩自贸协定正式签署,x中韩产业园成为中韩两国重点推进的产业园区,x西部新港城正式启动实施,再加上xx等一批重大基础设施建成使用的重大机遇,利用福山日益凸显的区位优势和产业优势,在新常态下,用更敏锐的“嗅觉”盯着干,瞄着干,瞅准机会弯道超车。

不照搬,不照抄,提升境界,科学定位。这次学习是感性认识,要想学到精髓,需要我们不断地深入学习,反复琢磨。我们虽然与xx有着类似的发展路径,但是,我们也不能照搬照抄,xx是标杆,是追赶对象。我们在发展中要找到自己的与众不同之处,找到适合我们的发展思路和工作方法,统一思想,主动融入大局,在必要的时候要敢于和勇于牺牲小我,成就大我。xx的发展思路是xx、xx加快推进xx旅游和现代农业综合开发,xx、xx稳步推进园区、城镇化建设,归根结底是产城融合的发展路径。xx围绕门楼水库水源地保护性开发,积极探索库区村居整体搬迁安置,打造智慧城市产城融合示范区,引进建设科技研发中心、总部经济、高端养老、休闲旅游,通过发展高效农业与高端服务业形成高档次沿库景观带,逐步提高东厅品味。xx区发展需要我们打破惯性思维,借势借力发展,摆脱土地等问题的瓶颈束缚,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主动适应新常态,努力在新一轮发展中争当排头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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