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政审材料范例(精推【汇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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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政审材料【第一篇】

XXX,男,汉族,出生于xx年x月,团员,大学本科学历,xx年毕业后在我校工作,xx年x月在我校工作至今,该同志现实表现如下:

一、思想、政治上的表现

该同志自参加工作以来,用心参加团支部和党支部组织的活动,认真学习马列主义,^v^思想,^v^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用党新时期的理论武装头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讲政治,讲大局,立场坚定,旗帜鲜明的拥护党的领导和党的各项重大决定。能够自觉抵制不良倾向,用心参加“科学发展观”实践活动,注意严格要求自己,用心向党靠拢,自觉维护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思想进步,具有牢固的为人民服务的意识。

二、道德品质上的表现

该同志热爱祖国,严于律己,宽以待人,诚实有信,待人诚恳、友善。

三、工作生活上得表现

该同志在工作中,谦虚好学,任劳任怨,认真负责;尊敬领导,团结同志,积极进取,能够较好的处理与领导和同事的关系,并在xx年被评为盘锦市体育学科带头人。工作中无乱收费、乱补课现象。办事情即能坚持原则,又能主动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具有必须的协调和组织潜力。在生活上,勤俭朴素,遵纪守法,无不良嗜好,孝敬老人,关爱家人。

四、存在的缺点和不足

尽管该同志工作突出,成绩优秀,学风端正,多年来在学习、工作、思想状况等有了必须的进步和提高,但在一些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如学习不深不细,理论联系实际还不够深入,解决基层的困难和问题的经验和方法还不够完善的问题。

政审证明范文【第二篇】

一、庭审中,法官应加强对行政机关举证指导,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由此可见,行政诉讼中的举证与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有着质的区别。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主要是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当被告行政机关不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时,就由被告承担败诉的的结果,原告并不因为举不出证据反驳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而败诉,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行政机关负担,举证责任制度是行政诉讼所特有的。庭审中,被告必须通过大量证据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如果行政机关把一些与所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无关联的、不合法的证据在庭审中一一出示,宣读,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收集的证据杂乱无章、毫无顺序地让原告辩认,必然拖延庭审时间。因此主审法官在法庭调查开始后,必须明确地对行政机关的举证进行引导,例:在审理行政处罚具体行为是否合法案件,应由行政机关向法庭证明原告违法的事实。在被告出示证据之前分类要求被告举证,并询问被告所举证据是为了证明什么,是什么时间取得的,为原告质证打开思路,保证质证效果。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指导举证。

1、重点出示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前所取得的证据。

行政机关在作出某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应先取得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充分证据,然后才能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如果证据不足,行政机关即不能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即使作出,法院也可以判决撤销。可以说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前行政机关取得的证据,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起着决定的作用。行政机关举证不在于多,而在于所举证有无证明力。庭审法官应引导行政机关向法院出示、宣读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前所收集的证据。对于庭审时间长短,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审判实践证明庭审法官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保证当庭举证、质证、论证、辩论的完成,必须提高庭审效率。庭审效率提高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在单位时间内把“事”做的更多更好。如果庭审法官对被告举证稍加指导,就有充分的时间对有证明力的证据进行质证,让原被告双方就质证的证据展开充分的辩论,保证质证效果。如果遇到被告出示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前收集的证据,庭审法官应采取什么态度呢?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庭上出示什么证据是当事人的权利,法院对证据怎么认定是法院的事;另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在庭上应出示具有证明力的证据,不能把法律规定了没有证明力的证据在庭上出示、宣读,庭审法官发现这种情况应予制止。笔者倾向于后一种观点。作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在被告一方,被告是国家行政机关,其出庭人员是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国家工作人员或专业律师,庭审法官只要对被告举证加于指导,是完全可以保证被告举证质量的,只在这样才能保证质证效果,为法院分析判断证据打下良好的基础。

笔者在此讲到被告应重点出示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前所收集的证据,并不是说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后,行政机关就不能收集证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被告经法院批准,仍可以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收集证据。对这些证据的范围行政诉讼法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经法院准许可以收集证据,这些证据的范围是有限的,法院的“权”也是有限的。如果法院可以允许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补充任何证据,法院并以此为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那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就不能在行政诉讼中得到体现,这条法律基本原则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就得不到保障。那么在什么情况下,被告可以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收集证据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经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1、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2、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人民法院也只有在这两种情况下才能有权允许被告向原告或其他人收集证据或补充证据。因此在庭审中,主审法官应首先要求行政机关出示或宣读具体行为作出之前所收集的证据。

2、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程序证据。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将普遍性规范适用于特定的人、事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事实性行政行为和程序性行政行为,程序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的某种实体行为作出以前履行先行程序的行为。主审法官在法庭调查开始后,在被告举证之前,应要求被告向法院说明证据的基本情况和应证的事实。首先要求行政机关出示、宣读或介绍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的证据,即法定程序举证,如行政文书送达回证、告之笔录、审批程序表格等。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因违反法定程序而被撤销,因此行政诉讼中被告必须提供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的程序性证据。其次被告应向法院出示、宣读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依据。具体行政行为的每一个事实要件,都应当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如果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就是空中楼阁。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是否有证据支持。因此,行政机关向法院出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是行政诉讼举证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我国是“程序”、“实体”并重,所以在要求被告出示这方面证据时,也应同样对待。

3、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范围大、条文多、专业性强,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这些规范的了解受到很大限制,就是审判人员对这些规范也了解不够。所以,法律明文规定行政机关应向法院提供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庭审时行政机关必须当庭出示,宣读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并当庭质证。在此笔者要强调的是在行政法律规范体系中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法律层级排列有序、其法律效力依次递减,因此在庭审时,审判人员应要求被告重点出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其次是地方性法规,再其次是行政规章

4、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其职权范围和是否的证据。

行政诉讼中,如果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法律规定明确,原被告双方无争议,则被告不需要提供此类证据。如果原告提出行政机关超越职权范围行使职权或,庭审法官应指导被告提供行政机关是在职权范围内使权力没有的证据。

行政诉讼中,庭审法官应怎样引导被告举证是衡量庭审法官庭审综合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此要指出的是因行政案件的种类不同,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被告的举证内容也有不同,一般行政案件,庭审法官应主要把握好以上四点。

二、行政案件庭审如何进行质证。

行政诉讼中的质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质证是指被告在开庭出示证据后,由原告当庭辨认,提出异议;广义的质证是指在庭审法官主持下,由被告出示、宣读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后,由原告辨认,向被告询问,提出反证,双方进行辩论等方式证明其证据效力的一种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法对质证未作明确规定,行政诉讼如何质证,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行政诉讼案件定案的证据,必须是经法庭质证的证据。法庭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正是贯穿当事人的质证过程。由此可见,行政诉讼中,质证是行政庭审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那么,行政案件庭审行政审判人应怎样把握好质证这一环节呢?怎样进行质证呢?笔者谈谈下列意见。

1、行政案件举证、质证交叉进行,一证一质,充分体现辩论式开庭审理方式特点。

行政诉讼的质证是伴随着行政机关的举证而产生的,原告对行政机关证据的质证以行政机关的举证为前提,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在被告一方,因此行政诉讼的质证与民事诉讼的质证有所区别。民事诉讼的质证一般采用一证一质法、分类质证法、综合质证法三种质证方法。行政诉讼的质证笔者赞同采用一证一质法,即将被告所举的证据和法院调取的证据由原告逐一质证,提出反证,双方展开充分辩论。这样能使法庭辩论贯穿于庭审始终,充分体现辩论式开庭审理方式的特点。如果行政案件的质证采用分类质证法或综合质证法,其结果是被告不断地在出示、宣读证据,原告为记清楚每一证据埋头记录,旁听者也记不清诸多证据是为了证明什么,原告对此证据是什么态度,主审法官也无法对证据进行当庭论证,因此行政诉讼的质证采取一证一质是比较科学的。

2、原被告应对质证的证据的证明力展开充分的辩论。

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举证后,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提出异议,双方对质证证据的不同意见,是在质证过程中双方展开充分辩论,还是在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庭辩论阶段由原被告双方辩论。现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笔者倾向于前一种意见即在质证过程中,原被告对质证据展开充分辩论。原告对证据的质证过程也正是庭审法官对证据的证明力的判断过程。如果双方不对质证的证据展开充分的辩论,审判人员是无法分析此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更无法对此证据的证明力进行正确判断。无论是被告所收集的证据还是法院所取得的证据,都可能存在某些不真实、不合法的成分。有的可能与案件没有直接联系,只有让原被告就质证的证据展开充分的辩论,让原告提出反证,双方质证,才能使事实的真象越辩越明,才能使法官正确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如果质证时,双方辩论意见都留到法庭辩论阶段提出,往往会出现原被告当事人对证据证明什么张冠李戴,双方互相纠缠不清,不利于法官判断证据的证明力,还会无限延长开庭时间。因此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原被告就质证的证据展开充分的辩论是提高庭审效率的一个重要举措。

3、原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争议较大的,应要求证人当庭质证。

在行政诉讼中,证人证言是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一种常见证据,行政机关用证人的证言这种证据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存在。当行政管理相对人对事实持否定态度,双方争议较大时,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类案件,庭审时应要求证人当庭质证。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被告出示证人证言的真伪,证人作证的背景,证人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行为能力等等,庭审法官是不可能完全知晓的。不排除有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后,找证人补证或诱导证人作证的情况。因行政诉讼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法院审判人员必须高度重视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为避免以上情况的发生,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进行严格审查,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所涉及到的证人应要求其出庭当庭质证,这样有利益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有利于判断证人证言于的证明力,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证人怎样出庭质证,笔者认为应注意几点:一是原被告双方对事实无争议,仅对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争议较大的,证人不必出庭作质证,以减少不必要的工作量;二是证人不能听庭。证人听庭会使证人作证带有倾向性,不利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三是证人出庭之前,庭审法官询问当事人要求证人作证是为了证明什么事实。证人出庭后应先让证人陈述事实后,再根据作证情况有条件地允许双方当事人发问,以免当事人诱导证人作证。

4、让原告充分行使质证权

行政诉讼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不同,行政诉讼主体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拥有大量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行政机关处于主动和优越的地位。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能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往往需要很大的勇气和胆量。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首先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行政诉讼中法庭辩论开始后,如果原告对被告所举证证据提出异议,作为主审法官就允许原告对不清楚地方向被告发问,提出自己的反面意见,提出反证,再双方展开辩论。

个人政审材料【第三篇】

在任职期间,我努力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受理和审批业务,在工作中,不断探索、优化办事程序,简化审批手续,全面实现“一站式”服务。现将本人任职期间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情况作如下汇报,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评议。

一、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

在任职期间,我始终把加强学习作为增强素质、做好工作的前提,结合今年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机关服务年活动的开展,在系统学习政治理论知识的基础上,认真查找自己在理论学习、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及时予以纠正,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结合当前社会形势,灵活地采取多种方法,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一)今年是“迎亚运”建设的高峰年,项目众多且工期紧张,局领导高度重视,为配合“迎亚运”工程建设工作的。快速开展,在采取“预受理”方式的同时,主动为建设单位提供详尽的咨询信息和工作指引,并且安排专人负责跟进工程的进展情况,工程报建审批服务工作,此项工作目前进展顺利并得到了建设单位的肯定和支持。

(二)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今年许多企业资金相对比较紧张,导致有的企业完全搁置了项目的建设,有的企业则要等到相关的证书到期不得不办理报建手续的时候才来办理,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区工程建设的发展。为此,在科室领导的指导和安排下,我们审批窗口主动上门为企业提供报建咨询和服务,提前告知有关的报建程序、需准备的材料、报建工作的注意事项和涉及费用,提醒企业应做好哪些方面的准备工作,为企业预先核算报建涉及的费用,让企业提前做好建设资金的安排,全力配合工程的建设工作。同时,在依法行政的情况下,采取特事特办、并联审批的做法,密切跟踪项目审批进展情况,加快审批速度,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这些新的工作方法和方式目前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三)为更好地实现“一站式”审批服务,去年局先后把原设在局内受理的4个行政许可事项和8个非行政许可事项改由审批窗口统一受理。面对大量新的工作任务,我们都认真、及时学习新的业务知识,同时合理分配窗口人员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遇到实际问题我们都会及时、主动地向相关业务科室请教,对于新的业务项目和审批流程我们也及时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目前新业务在审批窗口已经得到较快的落实和开展。

三、认真做好与相关业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

(一)劳保金业务在我区开展将近三年,通过日常工作中与市劳保办的密切沟通和协调,目前此项工作开展得比较顺利。

(二)审批窗口作为我局驻审批中心的窗口部门,应与区审批办保持着良好的沟通。所以,对区审批办提出的工作要求和意见我都予以积极配合,并力求做到最好,同时,遇到需要区审批办协助的工作我也做到与他们及时进行沟通和协调,以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做好审批窗口内部人员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对上级领导的最新工作指示和会议精神,我都做到及时、准确地传达和落实,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我会及时组织同事进行讨论,共同研究改善和解决的办法,集思广益解决实际问题,增强窗口人员的凝聚力,提高窗口的办事质量。

四、认真听取群众反馈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对办事群众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我会进行认真的分析,听取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工作中予以改正,对于我们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情况,寻求妥善的解决办法,不断改进窗口工作,提高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在上级领导的正确指导和同事们的共同努力下,审批窗口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去年审批窗口荣获区审批中心“优秀服务金奖” 个人也获“优秀服务之星”称号。但是,我还有许多做得不足的地方,如专业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业务水平仍有待进一步提高,沟通能力仍有待进一步的加强,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不断学习,纠正工作中的不足,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

个人政审材料【第四篇】

XX,男,汉族,XX人,X年X月生,XX毕业,XX学位,XX年X月参加工作,XX年X月加入中国^v^。现任XXXX科长,主要从事XX工作。

一、简历

XXXX

二、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

XXXX

三、奖惩情况

XXXX

四、德才表现

(一)政治坚定、顾全大局,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坚持学习马列主义、^v^思想、^v^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坚定的政治立场,能旗帜鲜明的拥护党的领导,自觉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坚决维护党的尊严和形象。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和较高的政治觉悟,坚持为人民服务,较好的发扬了^v^员先进性。

(二)真诚待人、心系群众,有高尚的道德品质为人真诚、待人诚恳、宽容大度,能服从大局,不计个人得失。尊敬领导、团结同志、热情待人,能严于律己、自

省自励,有很好的人际关系。对群众充满感情,始终“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坚持热情服务、稳妥周到、务求实效,展现出了良好的工作作风和精神风貌。

(三)勤于工作、务实创新,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爱岗敬业、积极进取、扎实工作、热爱学习,在工作中能虚心向领导、向同事、向群众学习,具备了较全面的综合知识、较扎实的文字功底和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熟练的掌握了办文、办会和办事的能力,搞好了为领导、为部门和为群众的服务。工作中主动积极、勤勤恳恳、任劳任怨,能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有较强的综合协调和组织能力。

(四)品行端正、严于律己,做好了廉洁自律

严以律己、宽以待人、为人正派,能始终自觉贯彻落实党关于纪律的各项要求,坚守法律法规,始终坚持以政治坚定立德、廉洁从政立身、爱民为民立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工作和生活中都坚持自严、自律、自尊、自爱,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抵制贪腐和不良行为,养成了奉公守法、清廉的作风,保持了一个^v^员的先进本色。

五、考察建议

根据XX同志的考核情况、德才和现实表现,建议该同志考察优秀。

政审证明范文【第五篇】

一、行政诉讼当庭认证的概念、特点

(一)行政诉讼当庭认证的概念

传统的审判方式对行政诉讼当庭认证尚未形成统一的概念,实践中称谓不一,有称“当庭认定”,有称“当庭采证”,有称“当庭确认”。笔者认为,行政诉讼当庭认证的概念应是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官按照行政诉讼证据认证规则,对诉讼参加人提供的证据、法院调取的证据等证据材料,经举证、质证或辩论后,进行分析、审查、判断,在法庭上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行政诉讼当庭认证的特点

行政诉讼当庭认证实质是认证方式的一种,主要是强调要在法庭上认证,不能在庭外认证,它与一般意义上的认证又有所不同,除具有一般意义上的认证的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公开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公开的,认证是当庭进行的,而且是在当事人举证、相互质证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它是反映诉讼活动公开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二是程序性。举证、质证和认证是行政诉讼庭审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审理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认证又是在质证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当庭认证具有程序性的特征。三是即时性。当庭认证是行政审判方式改革的重点,要求法官在当事人举证、相互质证后,及时对证据加以确认,这既增加了审判的公正性、透明度,又加强了审判的公开性,防止了暗箱操作带来的弊端。

(三)虽然行政诉讼是从民事诉讼脱胎而来的,但两者之间也存在着区别:

1、行政诉讼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实行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即审被告原则。行政诉讼中当庭认证要以审查被告提供的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为重点。而民事诉讼中当庭认证是以审查体现诉讼当事人争议事实的证据为重点。在审判实践中,由于一些法官不明白两者的这个区别,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仍习惯于将诉讼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作为行政案件的事实,并以此确定证据关联性的条件,由此造成将一些本应作为定案的证据,排除在定案证据之外。

2、法院审查认定行政案件事实,应当遵循司法自限原则,即法院对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进行审查,应当在尊重行政机关的判断或确认的基础上,对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是否真实、全面、准确进行审查并作出评判。特别是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行为,法院应当给予充分的尊重;即使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依据的证据不充分,法院也不得撇开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而直接对证据决定取舍或直接取证对案件事实加以认定,否则会导致司法权与行政权相混的法律后果。而民事诉讼中当庭认证,双方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无须考虑这一情况。

3、行政诉讼中当庭认证的证明标准是介于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间的证明标准,采用明显优势证明标准为原则,以优势证明标准和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为补充。民事诉讼中当庭认证的证明标准则是优势证明标准。行政诉讼中当庭认证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中当庭认证的证明标准。

4、行政诉讼中当庭认证的主体是合议庭,而民事诉讼中当庭认证的主体可以是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

(四)行政诉讼当庭认证与刑事诉讼当庭认证的主要区别是:

1、刑事诉讼中当庭认证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行政诉讼中当庭认证的证明标准采用明显优势证明标准为原则,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为补充。行政诉讼中当庭认证的证明标准低于刑事诉讼中当庭认证的证明标准。

2、行政诉讼中当庭认证的主体是合议庭,而刑事诉讼中当庭认证的主体可以是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

二、行政诉讼当庭认证的内容

在行政诉讼中, 有的案件案情是错综复杂的,证据是形形色色的,仅仅根据法庭上对一个或一组证据的举证和质证,往往很难对证据作出全面的判断。特别是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和证明价值问题,一般都需要综合评判案件中的各种相关证据甚至全部证据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而这在多数案件中都只能在最后合议庭评议时才能完成。那么,法官在法庭上认证的内容是什么?

(一)要树立新的认证理念。长期以来,实事求是一直是我国诉讼法学界公认的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它要求人民法院从实际出发,忠实于案件事实真相,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审查、判断证据,实事求是原则要求对诉讼的证明要求采“客观真实说”,在“客观真实说”理念的指导下,为保证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与真实的案件事实相一致,不管案件事实有没有查清的可能性,也不管需要花多少时间和人力、物力,法官都要不惜一切代价去调查取证,从而导致审判效率低下,浪费了有限的审判资源。在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许多审判人员因怕受到错案追究而不敢裁判甚至拒绝裁判,违反了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的司法理念。使审判人员调查取证和审核认定证据过程中先入为主,不利于保持法院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在客观上助长了当事人无限申诉,导致对案件的反复审。“客观真实说”在理论上具有抽象性,由于客观条件的制约和主观的影响,实际上往往难于实现;在实践上“客观真实说”具有笼统性、操作性差的缺陷,不能真正解决诉讼证明中的问题。《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3条明确提出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则明确法律真实的诉讼证明要求即采“法律真实说”。法官在证据认证时对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只要达到法律真实,而不必达到客观真实。

(二)要遵循有中国特色特殊自由心证的认证原则。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当庭认证的原则是:法庭应当对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和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三)要明确证据的采用标准和采信标准。《行政诉讼证据规定》规定了行政诉讼认证的规则,包括采用证据的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非法证据排除、案卷外证据的排除、最佳证据规则和补充证据、推定、司法认知的采信规则。在运用这些认证规则时,理论上有必要具体区分证据的采用标准和采信标准。笔者认为证据的采用标准是指证据能力或称证据被法律允许作为证据的资格,是在审判活动中决定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提出的证据能否被法庭采用所依据的准则,也就是上述采用证据规则所运用的标准。而证据的采信标准是指证据的证明力即证据体现的价值大小与强弱程度,是上述采信证据规则所运用的标准。证据的采用标准和采信标准是密切相关的两个概念。证据的采用标准是对证据的形式要件进行认定,作用只是确定某证据是否可以在诉讼或其他证明活动中采用。采信标准则是对证据的实质要件进行认定, 作用是解决采用的证据是否可靠及其有多大证明价值的问题。证据的采信标准并不等于采用标准,采用的证据不一定都是采信的证据,具备“证据资格”的证据不一定都是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因此,法官进行当庭认证应该主要解答证据能否采用的问题,至于这些被采用的证据是否真实可靠,究竟有多大证明价值,要等到合议庭评议时再作判断,一般不解答证据应否采信的问题。要树立当庭认证只是初步认证,并不意味着一槌定音,更不等于事实认定的观念。

(四)要明确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行政诉讼证据规定》没有规定行政诉讼认证的证明标准规则。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指法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既有的法律规定,对案件事实作出必然的判断时所需要的心证标准。笔者认为,行政诉讼中当庭认证的证明标准应采用明显优势证明标准为原则,以优势证明标准和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为补充,即介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之间。

根据当庭认证的内容,法庭当庭审查认定证据的一般程序是:一是应当先运用证据的采用规则,通过关联性审查,确定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对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应当将其作为应予排除的非证据材料;尔后通过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排除非法和不真实的证据。二是运用证据的采信规则,认定合法证据的证明效力,分析证据体现的价值大小与强弱程度,确定定案的证据。

三、行政诉讼当庭认证的方式

根据当庭认证与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程序的衔接,当庭认证的方式可分为一证一认、归类认证和综合认证三种方式。

(一)一证一认方法是指在当事人举证、质证后,由法官对证据逐个作出认定,说明采用与否及其具体理由。此方法具有简洁明晰、脉络清楚,一目了然的特点。一般适用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如行政机关所举的事实证据是否违反了“先取证、后裁决”的法定原则,程序方面的证据是否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程序要求,如若违反则该证据就不能做为定案的依据。即根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应当排除在定案证据之外的非法证据。但由于这种方法是以每个证据为一个单元,割断了证据之间的互相联系,难以纵揽全局,融会贯通,如果匆忙作出认证,有可能导致认证错误。另外,这种认证方式对法官的应变能力要求较高,一般较难掌握。

(二)归类认证方法是指根据案件发生的几个阶段或将说明案件某一事实的有一定关联的几个证据归纳为一组,对一个阶段的证据和一组证据经过举证、质证后,法官对该段或组中的各个证据予以认定,说明理由。归类认证是一组证据质证完毕后再认定,法官对一组中各个证据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不易出现证据之间相互矛盾的认定。这种方法能使法官对一阶段或一组证据中各个环节相互之间的联系有较全面的了解,避免对证据作出相互矛盾的认定。这种认证方法一般适用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居间裁决案件。如不服拆迁房屋裁决决定案,就需对被告所举证据和原告所举证据分组认证。

(三)综合认证方法是指对整个案件所有证据质证完毕,法官综合证据相互间的联系,作出综合分析判断,决定对证据的采用、采信的方法。这种方法是在全部证据质证完毕之后进行的,法官已对全部证据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有了一个全面、系统的认识,可以综合整个案件证据的关联性,容易发现单个证据间、每一段证据和整个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避免局部认定出现的片面性。它适用于案情复杂或新类型的案件。如涉农案件以及与基本国策有关的社会敏感性强的行政争议案件。

笔者认为,当庭认证这三种认证方法各有所长,既可以分别采用,也可以综合采用,不能只强调一种或两种审查方法,而忽视另外一种或两种审查方法,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来说,案情比较简单、法律关系比较明确,单个证据之间或几组证据之间独立性比较强的案件,适宜一证一认或归类认证;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比较多、证据之间相互联系较密切的案件,适宜综合认证。具体来说,应该作如下正确把握:其一,对于证据能证明某一事实,并能使主张成立的,可以直接认定证据有效并直接证明某一事实。其二,对于证据证明另一证据的存在,就应当综合认证,这样更容易把握真实性与正确性,也使当事人更为信服。其三,对于证据可证明某一事实,但该一事实并不能使主张成立的,认证时应注意将事实与证据分开,设立明确界限,予以明确的说明,以免引起当事人的误解及不必要的麻烦。其四,对于证据能证明某一事实,但该证据恰恰能使与举证人相反理由成立,这种证据也应认定其效力。因为证据一旦公开于法庭之上,其效力的评判标准只能是证据本身是否符合的条件,而不必考虑证据由谁提供、对谁有利的问题。其五,当事人提出某一证据想证明某一事实,但该事实存在与否,与本案的关系及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无关。在认证时,只要说明该证据因与本案无关不作认定即可,不宜也不必对证据的有效无效作表示。

四、行政诉讼当庭认证的程序定位

在行政诉讼庭审程序中,当庭认证与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程序的衔接,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当事人质证与法官认证在时间上分离太久,在内容上不能衔接,相互间很不协调。那么,当庭认证到底应在何时认证?也就是指当庭认证的阶段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证据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当庭认证应当在法庭调查阶段进行;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参考当事人的辩论意见,可在法庭辨论终结以前进行;第三种观点认为可依据当事人对证据的不同质证意见,分别在庭审的不同阶段进行。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可在质证后在法庭调查阶段当即予以认定;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可待法庭辩论后再予以认定;对辩论后尚不能认定的,可由当事人继续举证后另行开庭后认定;尚不能认定的,可经审委会讨论后,在宣判前予以认定。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对案件的宣判是审理案件的继续,是庭审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只有对案件裁判结案后才宣告休庭。当庭认证的实质意义不是一个单纯的时间观念,而指的是证据认定的公开性。当庭认证的“当庭”,是指证据认定工作完成在法庭上,“当庭”和“当即”不是同一概念。实践中根据具体案件和庭审的具体情况,当事人双方对某一证据质证之后,能够当即认定的,法官即应当即认定。不能当即认定的,可以在一组证据质证之后再予认定。如果一组证据质证之后,仍然不能认定,则在法庭调查结束后,经过合议庭评议后再到法庭上予以认定。无论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或者宣判之前认证,只要符合当庭认证的要求,即是当庭认证。当庭认证与传统的审判方式形成明显对比:以往在行政案件审理过程及裁判文书中均不说明证据取舍、证据合法性与证明效力及理由,这一认证的过程只在不对外公开的内部材料,仅在审理报告中予以阐述,或是仅仅存在于法官对证据与事实的推理思维之中。如果不管当事人对证据是否有争议,均在法庭调查阶段进行认证,那法官的认证虽在形式上公开,实质上仍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色彩,当事人对法庭辩论也会丧失积极性,影响法庭辩论的作用。对疑难案件的认证,如在法庭辩论以前草率地进行,审委会的决议如否定庭审中已作的认证,那纠正已作的认证会影响司法权威。为了强化认证在庭审和程序中的作用,笔者认为当庭认证实现应在诉讼程序上有一个科学而恰当的设置,应设置二个认证程序,即在法庭调查阶段的庭上书面合议认证程序和在辩论结束后宣判前的合议庭当庭认证评议程序。具体做法:

1、在法庭调查阶段,对于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很明确的及无需证明的事实,对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认可及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无法举证推翻的证据,以及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可以采取庭上书面合议认证方式。由于《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了举证时限,故双方当事人所举的证据比较容易固定,合议庭通过庭前制作庭上合议认证证据目录,将当事人所举的证据按认证规则所规定的采用、采信规则分为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非法证据排除等项内容。在庭上在当事人举证、质证后,合议庭成员各自经听证、核证对证据目录中的这些证据内容进行打勾或加以说明,书面传递给审判长,由审判长对合议庭成员认证一致的证据及内容先当庭认定,后在合议中予以确认。采取这种做法时,要注意避免实践中合议庭成员在法庭上采用交头接耳的方法合议,因为这种方法合议会出现两个问题:第一是声音不能大,否则会被当事人听到,但声音太小了,书记员没法记录;第二,每质证一个证据,合议庭成员就在法庭上窃窃私语,显得法庭特别松散和不严肃,评议内容不充分,使认证效果显得不理想。庭上书面合议认证方式有利于提高认证的速度,提高庭审效率,充分调动合议庭成员的积极性。

2、在辩论结束后宣判前,对于法律性质较为复杂的证据及涉及个人隐私、商业技术秘密、国家机密及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持不同意见并出示对抗依据,当庭难于鉴别的,又无法查清的证据,不宜在庭上合议认证的证据,应当在休庭二十分钟内,合议认证评议。合议庭当庭认证评议程序中不能认证的,则采取庭后认证,庭后认证的情况则在裁判文书中阐明。对于当庭认证的,审判长应根据证据的不同内容,当庭说明认证理由,以使当事人对法庭的认证有充分的了解,使当事人和旁听群众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做到口服心服,而不能简单地讲“成立”、“不成立”或“采信”、“不采信”,以增强审判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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