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安全技术管理规定汇聚(优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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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篇】

1.目的 为确保公司各项生产、生活的有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全公司员工要增强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防火、防盗、防重大疾病、防意外伤害的思想,增强责任观念,时刻提高警惕,防止事故的发生。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3.职责 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本部门人员认真贯彻执行此规定。

4.指导书内容 行政部应在新员工入职时,根据职位不同,认真核查驾驶员、电工等相关证件原件,确保持证上岗,证件有效; 新员工入职培训时应进行安全培训,使员工增强安全意识,了解安全方面的一般常识。

各相关部门应在《作业指导书》中详细描述各生产设备、分析仪器、生产原料、废液等可能对人身造成的伤害,并给出预防以及解决的方法; 相关部门在新员工岗位技能培训之前,要对作业指导书中安全相关问题进行培训教育; 员工转岗要由调入部门进行安全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门卫以及节假日值班人员应认真遵守值班制度,工作认真负责,按时交接班,不擅离职守。值班人员要尽职尽责,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排除或报告有关部门。

不准在非指定区域存放汽车、摩托车、自行车; 员工上下班驾驶机动车的,要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行政部要对货车司机以及驾驶机动车上下班的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相关部门应随时组织人员进行厂房、设备、水、电等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解决; 工厂区域严禁吸烟,员工吸烟要到制定吸烟区。客人来访,在总经理办公室、会议室吸烟,做到烟头、烟灰、火柴杆不落地。

不准擅自在厂区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存放液化器罐。并给予相应处罚。

最后离开办公室的人员要检查有无火险等隐患,关好门窗和电灯,关闭电器电源。各员工下班前应把各种案件材料、信、文件、资料收好,以免丢失。不许在办公室存放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发现可疑情况或被盗情况要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全体员工要爱护公司的一切设施,所有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不准随便移动或挪做他用,不得遮盖,以防万一。

全体员工应注意个人卫生、加强锻炼,预防重大疾病的发生,如员工发生严重的传染病,应及时隔离治疗,避免发生交叉感染。

食堂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卫生安全管理规定,保证饭菜的卫生安全符合要求;食堂就餐人员自备餐具。

宿舍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宿舍进行安全检查,防止传染病交叉感染。

如发生重大疫情应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公司内部每月进行二次安全生产大检查

广播员安全管理规定

进站安全管理规定

车间安全管理规定

厂内安全管理规定

医疗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第二篇】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经2016年1月14日交通运输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2016年1月2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公布。以下是网友分享的“2023年安全技术管理规定汇聚(优推4篇)”,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

第七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六)危货运输车应当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的要求。

第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管理,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在对挂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年度审验时,应当查验挂车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件。

第九条 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章技术管理的一般要求

第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认真履行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车辆技术管理。

第十一条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设置相应的部门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并根据车辆数量和经营类别配备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对车辆实施有效的技术管理。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车辆维护、使用、安全和节能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标准,结合车辆技术状况和运行条件,正确使用车辆。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据相关标准要求,制定车辆使用技术管理规范,科学设置车辆经济、技术定额指标并定期考核,提升车辆技术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实行一车一档。档案内容应当主要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维护和修理(含《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记录。档案内容应当准确、详实。

车辆所有权转移、转籍时,车辆技术档案应当随车移交。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运用信息化技术做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章车辆维护与修理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制度。

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实施,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

车辆维护作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汽车维护的技术规范要求确定。

道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对自有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保证投入运营的车辆符合技术管理要求,无需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可以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二级维护作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完成二级维护作业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循视情修理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车辆进行及时修理。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前款规定专用车辆的牵引车和其他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由道路运输经营者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后,可以到具备一般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五章车辆检测管理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

(一)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二)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第二十一条 客车、危货运输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应当委托车籍所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货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可以委托运输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择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 17993)等国家相关标准的检测机构进行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

第二十三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比对。对达标的新车和在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并在报告单上标注。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测和评定结果客观、公正、准确,对检测和评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一式样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第二十五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车辆检测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含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记录。

车辆检测档案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一)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制度。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基本情况,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变更等记录。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情况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管理体系。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推广使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信息资源共享。

第七章法律责任

(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采信其检测报告,并抄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处理。

(一)不按技术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的;

(二)未经检测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结果的;

(三)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

办法解读

编辑

一、修订背景及意义

1990年,原交通部颁布了《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1990年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施行25年以来,对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促进道路运输安全及节能减排,保障道路运输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道路运输业转型发展,13号令与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大简政放权、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公正市场环境的要求越来越不适应,急需适时修订。

本次修订,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综合交通、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平安交通”目标导向,制定符合行情民意、具有时代特征的政策措施;坚持问题导向,主动大胆作为,着力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满足道路运输行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需要。

(一)完善道路运输法规体系建设的需要。

2004年,国务院颁布施行《道路运输条例》,原交通部及时组织出台了与其相配套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驾驶培训、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管理等一系列部门规章,构筑了道路运输法规体系。可是,在车辆技术管理方面,一直沿用13号令和《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8年第2号, 交通部令2001年第4号修正,以下简称4号令),体现《道路运输条例》要求的内容散见于各项规章中,不全面、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较为突出,影响了车辆技术管理的系统性、完整性,削弱了车辆技术管理应有的作用。由于13号令酝酿、起草于上世纪80年代末,企业主体职责和行业监管职责界定不清,交通主管部门对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往往越俎代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推进,原有的车辆技术管理制度设计明显滞后于时代发展。因此,需要对原有的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全面梳理,汲取发达国家车辆分类管理经验,重新确定车辆技术管理的原则、方针,制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准入、维护、检测、监督政策措施,并将13号令和4号令进行整合,出台一部新的规章予以规范。

(二)加速车辆管理创新与制度创新的需要。

车辆技术管理是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道路运输经营者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同时也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对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确保车辆运行安全、高效、节能、环保,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新形势下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加大管理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力度,围绕技术管理组织体系、汽车维修制度、维修检测服务方式进行顶层设计,推行车辆管理制度创新,进一步明确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职责,不能干涉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

(三)推进新常态下交通运输科学发展的需要。

2014年以来,交通运输部明确提出,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狠抓改革攻坚,强化法治建设,加快推动“综合交通、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平安交通”发展迈上新台阶。道路运输作为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最基础的运输方式,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四个交通”的要求,更加注重先进装备的应用,达到节能减排、运输安全的目的。通过车辆技术管理系统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道路运输经营者合法经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行政,保证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在法治轨道上不断向前推进。

(四)适应汽车技术发展与社会进步的需要。

随着道路运输车辆结构的优化,车辆性能的提高,维修检测技术的进步,道路条件的改善,原有的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管理工作需要,特别是随着安全生产管理的不断深入、节能减排的逐步推进,需要我们重新审视原有的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抓紧建立一套与时俱进的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本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对于道路运输车辆准入、使用、维修、检测、监管各个环节,制定一整套新的管理措施,以有效地保证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经常保持在良好状态。

二、修订过程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规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后,国家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的条件下修订的,有诸多亮点,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一个厘清,两个强化,三个创新。

(一)厘清了车辆技术管理职责。

《规定》按照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原则,厘清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经营者关于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边界。一是明确道路运输经营者是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求其根据车辆数量和经营类别合理地设置部门,配备人员,有效地实施车辆从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的全过程管理;二是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作为车辆维护、修理的实施主体,为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和修理提供服务保障;三是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作为评价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的技术支撑单位,对检测评定的结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强化市场准入和事中事后监管。

《规定》立足于运输安全、车辆效能、节能减排,优化了车辆技术管理监管措施。首先,系统地强化了车辆基本技术条件。要求车辆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车辆技术等级达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规定的二级以上,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燃料消耗量应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行业标准要求。

同时,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将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情况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管理体系。这就要求各级管理部门转变思维方式与管理方式,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

(三)加速车辆技术管理创新。

《规定》借鉴发达国家商用车管理先进经验,结合我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实际,从科学发展的角度和顶层设计的高度,革新了车辆技术管理的原则和方针,明确提出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以此确定了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管理执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适时更新”的方针,并在此基础上,创新了车辆技术管理相关制度措施。

一是创新了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制度。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周期基本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确定,经营者的自主管理权力受到限制。本次修订,根据中央依法行政、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精神,对车辆维护制度实行重大调整,成为一大亮点。将过去的车辆维护周期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硬性规定,改为由经营者依据国家有关汽车维护标准、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自觉组织实施维护,最大限度地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市场活力,将车辆技术状况保持的责任落到实处。

二是创新了车辆技术管理监管方式。随着汽车检测技术的普及和国家标准对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的调整,今后,对二级维护竣工车辆,不再强制要求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上线检测,而由具备维护竣工检验条件的经营者自行检验,并对检验合格者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具备车辆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可以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车辆二级维护作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完成二级维护作业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车辆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组织实施车辆维护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或汽车维修经营者须做好相应维护的记录。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也不再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对二级维护车辆进行备案和签章,以减少车辆送检、办理备案签章手续的时间成本。

四、实施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政策性强、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广大经营者要站在发展“四个交通”,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推进先进装备应用、节能减排的高度,充分认识和深入理解界定行业监管部门与经营者双方的权力、责任与义务的重要性,准确把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政策措施调整要点和创新亮点,真正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用,确保《规定》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搞好宣贯。

一是精心组织。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切实可行的宣贯方案,制定宣贯培训计划;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网络、行业信息平台,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贯活动,为《规定》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是突出重点。各地应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人员和重点内容,分类组织宣贯,确保相关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规定》的主要内容。对于道路运输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要把《规定》对车辆技术管理的各项要求作为学习宣传的重点内容,增强贯彻执行《规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对于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特别是相关的执法人员,要突出《规定》中有关监管部门的职责、监督检查,以及违章处罚等内容,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

三是分层培训。部与各地分别组织专题培训。部将开展集中培训活动,重点对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部分运输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和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负责人及业务骨干进行宣贯培训,为各地的扩充培训提供师资储备。各地要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集中培训,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本地区宣贯培训接续与拓展工作,使得相关人员熟知《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全面、正确理解《规定》的精神和内涵,确保《规定》顺利实施。

(三)落实《规定》,做好衔接。

一要认真做好新老维护制度的衔接。2016年3月1日起,道路经营者应依据车辆维护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自觉组织实施,并做好相应维护的记录。

2016年3月1日起,承担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的经营者(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 18344)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维护车辆。不具备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能力的经营者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2014)的通知》(交办运〔2014〕227号)的要求,在2016年12月31日前的过渡期内可以继续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或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实施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2017年1月1日起,仍不具备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能力的经营者,不得从事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作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积极引导道路运输经营者落实车辆维护制度,2016年3月1日起,不再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对车辆二级维护的执行情况进行备案。

二要做好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周期的调整。2016年3月1日起,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挂车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确保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运行条件及相关技术标准。考虑到挂车不具备动力性和经济性,因此不要求对挂车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挂车的道路运输证配发和年度审验,以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结果为准。

1、一级完好车:新车行驶到第一次定额大修间隔里程的2/3和第二次定额大修间隔里程的2/3以前,汽车各主要总成的基础件和主要零部件坚固可靠,技术性能良好,发动机运转稳定,无异响,动力性能良好,燃料润滑油消耗不超过定额指标,废气排放和噪声符合国家标准,各项装备齐全、完好。

概括而言,一级车所应满足的标准为三条:

(1)技术性能良好,各项主要技术指标满足定额要求;

(2)车辆行驶里程必须在相应定额大修间隔里程的2/3以内;

(3)车辆状况完好,能随时投入使用,参加运输生产。

(2)正在大修的车辆列为三级车;

(3)技术状况和性能变坏,预计近期更新但还在行驶的车辆列为三级车。

4、四级停驶车:预计在短期内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车辆,其含义是指已经不能行驶、短期内又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但又尚未报废的车辆。

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第三篇】

第一条 为增强员工入住宿舍安全意识,保障人身及财产的安全,节约能源,正确使用电器设备,防止发生种类安全事故。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二条 所有入住员工必须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人走时要切断一切正在使用中的电器设备,关闭灯具,禁止使用热得快、电褥毯、电炉子、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违者将按酒店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第三条 禁止将电源插座放在床铺上,以免发生电源过热起火,违者将给予50元致100元以上的罚款;请使用酒店配发的电源插座,不得使用伪劣电源产品。

第四条 严禁员工室内烧煮、烹饪食品,禁止私自拉接电线及装接电器,不得使用或存危险及违禁物品,违者没收并按酒店规章制度处理,造成事故者,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禁止在宿舍区城内燃放烟花爆竹, 严禁在宿舍内酗酒闹事、赌博、偷东西、打架及做有伤风化之事,违者视情节严重给予过失处分直至终止劳动关系。

第七条 宿舍属公共场所,现金及证件要随身携带,请锁好酒店配臵的贮衣柜,如有物品丢失,酒店可视情况协助调查,但不会负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严禁损坏消防设施,禁止在楼道及其它公共区域堆放杂物,存放易燃、易爆及危害他人生命及财产安全的物品。违者将按消防安全法规处理。

第九条 为延长电器设备的使用寿命,正确操作使用酒店所配备的空调、电暖气及其他设备,达到节能效果,同时为了您的安全,严禁随意拆卸空调、电暖气,并注意合理调节室内温度。

第十条 室内所配臵的电器设备上方及表面,严禁放臵物品,禁止用手和身体接触电器,防止水及其它液体进入电气设备内,以免发生短路,电器起火等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 请在使用空调时,夏季室外温度超过30度方可开启空调制冷功能,空调温度设臵不能低于25度,以26—27度为宜,禁止空调全天连续运转。

第十二条 宿室在无人的情况下,严禁电气设备继续,一经查出将给予直接责任人100元的处罚,对责任不清的由同室人员共同承担处罚。

第十三条 在使用空调电气设备中,请您注意观察设备运转情况,如发现设备异常应及时处理,对不能处臵的请及时报告宿管员或领班。

第十四条 设备因人为因素造成的空调、电器损坏,经专业人员认定后,由责任人按设备折旧后价格进行赔偿,造成安全事故视情况情节轻重另行处理。在责任不清的情况下,由同室人员共同承担。

第十五条 员工宿舍安全管理制度与其它酒店员工宿舍管理规章制度及规定可合并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酒店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第四篇】

为了规范公司用电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人身触电和火灾事故,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中的办公场所包括公司管辖区域内所有办公场所(含外租)、值班室、工作休息室等电器设备用电的安全管理。我司员工(含民工)和租用我司场地的外单位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3、职责

技术部是公司办公场所电器设备的主管部门,负责电器设备及线路的安全技术检测、鉴定,参与电器设备的验收,建立电器设备的管理台帐,审批电器设备及线路的安装使用,组织公司电器设备的安全技术检查,监督指导各用电单位及个人正确、安全地使用电器设备,处罚违章行为。

安质部是公司办公场所电器设备的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协助技术部开展电器设备的安全技术检查,参与电器设备验收工作,对违章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的行为进行处罚。

物资供应站负责电器设备的采购、验收、入库、仓储、发放、废旧物资处理等工作。

维修工程大队负责电器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和技术性能的反馈。

公司各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各自范围内电器设备的使用、检查、清洁维护等工作,对电器设备使用的合理、正确及安全性负责。

4、管理办法

在公司管辖区域内,原则上禁止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熨斗、电水壶、电茶壶、电水煲、自动加热开水瓶、电磁炉、微波炉、消毒柜等以及一经通电使用可产生温度达100℃(含100℃)以上的其他电加热设备。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必须经技术部审批同意,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方可使用。

技术部要建立公司所管辖区域内的办公场所、候工室电器设备台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改动办公场所原有的电源线路和乱拉接电源。

办公场所需要增加用电设备或用电负荷时,必须向技术部申请并经同意后方能安装使用。

技术部在审批电器设备使用时,要综合考虑办公场所或候工室的电源线路承载负荷能力,禁止线路超负荷使用。

用电设备电源必须安装开关并设有符合电器设备额定功率规定的熔断器;额定功率在500w以上的电器设备,必须装设漏电过载保护开关方可使用。

新装的电器设备,在使用前必须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掌握使用方法,方能操作。

电器设备应保持其外壳及环境卫生,禁止在电加热设备及功率500w以上的电器设备周围1米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电器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或打火、嗅到焦味时,先断开电源,报告技术部及工程维修大队,由工程维修大队安排持有电工上岗证人员实施修理。

各办公场所要制定各自的电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按照技术部门编制的统一表格建立电器设备台帐,实施定人、定责、定点管理,定时检查、维护保养。

在节假日期间,没人值班的办公场所、候工室,在放假前必须切断室内的一切电源;平时,室内无人时,断开饮水机、空调机等功率500w以上电器设备的电源;最后离开办公场所、候工室的人员应随手关灯以及断开其它电器设备的电源。

禁止使用铜线、铝线、铁线代替保险丝,使用中的电器设备保护装置失灵时,要及时更换或修理,严格按照设备使用期限使用电器设备,禁止超期限使用。

技术部每月对公司管辖区域内办公场所的电器设备设施、安全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按公司《现场生产违章记录》办法实施细则处理。

5、附则

本办法由技术部负责解释。

本方法自200 年 月 日起施行。

6、相关文件

《现场生产违章记录》办法实施细则

7、相关记录

《电器设备安装、使用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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