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企业管理论文【汇集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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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企业论文【第一篇】
关键词:家族企业继任模式代际传承
国外有关研究资料表明,家族企业的寿命一般为23年左右,家族企业能延续至第二代的仅仅为39%,能延续至第三代的更是只有15%。而华人世界历来就流传着“富不过三代”这个带着宿命色彩的说法。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我们分析除了家族企业所具有的一般企业的发展规律以外,一个重要的原因便是家族企业的继任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在权力与财富的代际传递过程中出现失误而最终导致企业衰败或消亡。而这一问题在世界各个角落普遍存在的中小型家族企业中尤为明显。中小型家族企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如果继任问题处理不当,更容易造成企业动荡,对其生存和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因此,继任问题在中小型家族企业中更具有关乎企业兴衰的重要意义。本文以继任期中小家族企业的主要特征为切入点,通过对中小家族企业继承模式以及继承人选择问题的研究,力图发现和总结中小家族企业财产和权力继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中小家族企业代际传承的意见和建议。
一、继任期中小家族企业的主要特征
由于我国家族企业整体上起步较晚,创业资金较少,而且在发展初期受到政策不明朗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总体上规模不是很大,中小型企业占据了其中的绝大部分。本文是我们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当代中国的家族企业及其管理现代化研究》(批准文号70272069)的一部分。为了顺利完成这一项目,我们专门对湖北家族企业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从反馈情况看,中小家族企业占据了湖北家族企业的绝大多数。本次调查我们共收回381份有效问卷,在381家企业中,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有323家,占%;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的有304家,占%;2001年度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的317家,%。而其中业主年龄在50岁以上,面临继任问题的有43家,占%。为了全面了解这些企业的基本情况,我们还选择部分企业进行了实地调查。通过对这43家企业的分析和对部分企业的实地调查,我们发现他们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一)所在行业多为劳动密集型产业,企业管理的复杂性较低。从调查情况看,这43家企业中,属于制造业的有21家,其他依次分别为:农业与种植业2家,餐饮业3家,建筑业4家,娱乐业1家,自然资源开采业2家,跨行业5家,其他5家。从上述数据看,这些企业多数为制造业、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企业管理的复杂性较低。因此,多数家族企业没有聘请职业经理人,董事长和总经理有业主一人兼任或全由家族内部成员担任。
(二)企业成立时间较长,发展速度较为缓慢。43家企业中,成立5年以上的有35家,成立16年以上的有7家,企业成立时间总体较长。但由于多数企业属于一般制造业和服务业,市场竞争较为激烈,因此,企业的盈利能力不强,发展也较为缓慢。从实地调研情况看,多数继任期家族企业近年来发展较为缓慢,其产品市场也仅限于当地及周边地区。
(三)企业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与当地政府关系较好。虽然继任期家族企业的规模较小,但由于成立时间较长,在当地的知名度较高。同时,由于经营时间较长,企业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重复交易”多次发生,企业与当地政府部门的关系较好。许多业主还成为当地人大、政协、工商联等参政议政部门的代表。从实地座谈中我们了解到,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搞好与政府部门的关系已成为家族企业经营管理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四)业主及子女的学历水平相对不高。从调查数据看,43家企业中,业主学历在高中以下的有5家,大专毕业的14家,本科毕业的4家,业主的学历水平总体偏低。而且从我们实地调研情况看,由于多数家族企业属于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生产的技术含量不高。为了节约经营成本,很多业主子女,特别是年龄较长的子女没有完成学业便中途辍学帮助父母打理企业。因此,业主子女的学历总体上也不高。
二、中小家族企业的继任模式
在家族企业的继任模式方面,已有许多学者作了较有成效的研究。如潘晨光、方虹根据继任人的不同将家族企业的继任模式分为“血缘继承”和职业经理人继承;罗磊(2002)通过对美国、日本和华人家族企业继任模式的比较,发现华人家族企业的继任模式倾向于诸子分户析产制。本文根据家族企业的继承内容和继承对象不同,将家族企业的继承模式分为四类。从家族企业的继承内容来看,主要是所有权继承和经营权继承;从家族企业的继承对象来看,可以分为内部(血缘)继承和外部(职业经理人)继承。通过以上四个继承因素的不同组合,我们可以得出家族企业的四种不同继承模式。一是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全部继承给一个外部人;二是将经营权继承给外部人,将所有权继承给自己的子女;三是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全部继承给一个子女;四是将经营权继承给一个子女,将所有权继承给所有的子女。下面我们结合中小家族企业的特点,来分别讨论这四种模式在中小家族企业的不同适用性。
(一)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全部继承给一个外部人的继任模式。这一模式的实质就是将企业出售给外部人,而将出售企业所得现金继承给子女。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子女对企业经营管理完全不感兴趣,业主对外部的职业经理人又不太信任;或者企业经营状况不好,发展前景较为暗淡,业主及其家族对企业未来发展缺乏信心,所以将企业出售,将所得现金留与子女进行其他事业的发展。这种继任模式在中小家族企业中一定程度的存在,但不太普遍。因为,毕竟企业是创业者积年累月、一步一步发展企业来的,业主对其有较为深厚的感情,不到万不得已,不愿将起出售与外人。但由于继任期中小家族企业规模较小,而且所处行业多为一般竞争性行业,发展前景一般,业主由于上面谈到的原因将企业出售也极有可能。这也是部分中小家族企业消亡的原因之一。
(二)将经营权继承给外部人,将所有权留给自己的子女。这种模式的实质就是聘请职业经理人。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子女有更好的发展机会
,对家族企业的经营管理不感兴趣,或者子女缺乏经营管理企业的能力,而企业经营情况尚好,发展情景较为乐观,又有合适的职业经理人可供选择。从我们调研了解的情况看,这种情况虽有发生,但案例不是很多。因为一方面,业主对职业经理人不够信任,另一方面由于中小家族企业的管理复杂性相对较低,业主子女无需较强的专业管理技能便可以经营企业。因此,不到万不得已,业主不愿将经营权赋予他人。
(三)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全部继承给一个子女。这种现象一般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1、业主只有一个子女;2、业主有多个子女,但其他子女对企业经营管理不感兴趣或有更好的发展机会,同时对企业发展前景不太看好;3、业主有多个子女,但长子或长女与其他子女年龄差距较大,参与企业经营的时间较早,具有在位优势,其他子女很难与其竞争。在这种继承模式下,一般业主会对其他子女做出现金等方面的补偿。从我们调研情况看,这种情况在家族企业一定程度的存在。但其前提条件是企业的现金流相对比较充足,创业者有对其他子女进行现金等方面补偿的计划和准备。
(四)将经营权继承给一个子女,所有权在全部子女中平分。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业主有多个子女,但只有一个子女经营能力较强或较早介入企业的生产经营,可以承担继任企业经营管理的重任。在这种模式下,其他子女出于自身考虑,或者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或者仅仅持有股份,而不在企业工作。这种模式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继承人由于能力较强或介入企业管理的时间较长,在企业和子女中的威信较高,能够取得其他子女的信任。从我们实地调研的情况看,绝大部分家族企业采取这种模式进行代际传承。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中小家族企业的继任模式虽然很多,但其主流是内部继承,即业主将经营权继承给自己的一个子女,所有权继承给这个子女或在子女中平均分配。我们分析,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与家族企业内部继承可以降低继任成本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家族企业创业业主对职业经理人的信任程度较低有关。
三、中小家族企业继承人的选择
在某种意义上说,家族企业的成败盛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业主对企业接班人的选择。如果家族企业能顺利解决继承人的选择问题并搞好权力交接,则家族企业可以实现持续发展,并不断走向繁荣;如果家族企业不能顺利解决好接班人问题,则家族企业极有可能分崩离析,最终走向衰亡。因此,继承人的选择对于家族企业来说,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一般来说,家族企业继承人的来源主要有两个,一是外部的职业经理人,二是家族内部人,主要是业主子女。
从外部人继承的角度来说,由于创业业主子女对企业经营没有兴趣或没有足够能力,因此,从外部选择继承人是企业业主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对于业主来说,将自己奋斗一生创立的基业交与他人掌管,在心理上是一个很难抉择的过程。如何保证自己奋斗一生的事业继续蓬勃发展下去,是他们选择外部继承人的主要考虑因素。一般来讲,为了保证企业的持续稳健发展,业主对外部继承人的选择主要考虑两个方面,首先是诚信,其次是能力。因此,一般业主愿意选择与其一起创业打天下的企业元老作为继任的首选,一方面经过多年的合作,相互之间比较信任,对其能力也比较了解;另一方面由于在企业多年工作,他们对企业也比较熟悉,便于很快进入情况。其次,经朋友介绍,知根知底的人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不到万不得已,业主一般不愿意从经理人市场聘请不太了解的人。从我们调查情况看,43家继任期家族企业中,愿意将企业交与非家族成员的有18家,其中愿意将企业交与朋友的有16家,占%。
从内部人继承的角度来说,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长子(女)继承,一类是最有能力的子女继承。其中,长子(女)继承主要出现在长子女与其他子女年龄差距较大,很早就参与企业生产经营,与父辈一起创业,且具备经营管理企业能力。由于长子女与其他子女年龄的差别,以及其与父辈一起创业的辉煌历史,使其在其他子女心目中的威信较高,将企业经营权继承给长子(女)容易使其他子女信服。同时,由于长子(女)长期在企业工作,对企业经营情况较为了解,实践上已经积累了相当丰富的工作经验,可以很快进入情况,保证企业权力交接的顺利完成。
第二种方式,即选择最有能力的子女进行权力交接,是当前家族企业代际传承的主要方式。从业主的角度来说,以能力这一相对公平的标准选择继任者,一方面可以保证继任者赢得其他子女的信服,平息子女们对企业权力的争夺,另一方面,可以保证继任者在企业员工中拥有较高威信,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保证企业经营发展的连续性。但关键问题在于以什么样的标准来评判子女的能力。从我们调研的实际情况来看,中小家族企业评判子女能力的标准主要有三个,一是对外交往和沟通能力,特别是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交往和沟通能力。这是多数中小家族企业业主评判子女能力的最主要标准。我们分析,这可能与目前多数中小家族企业所处的生存环境有关。由于多数家族企业处于竞争较为激烈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盈利能力受税收政策和地方保护政策的影响较大,搞好与政府的关系,为企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对于减轻企业负担,确保企业的稳健经营十分重要。二是经营能力特别是营销能力。由于多数家族企业处于竞争较为激烈的一般制造业和服务业,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是产品和服务的销售,因此,多数家族企业把子女的产品营销和市场拓展能力作为评判子女能力的一条重要标准。从我们实地调查情况看,多数家族企业的继承人以前从事营销业务,有的还曾经在企业驻外地办事处长期工作。三是管理能力。多数家族企业仅把管理能力作为评判子女能力其他标准的补充。我们分析,这可能与企业规模较小、管理的复杂性相对较低有关。
四、中小家族企业继任中存在的问题
综观家族企业的发展史,之所以很多家族企业存在时间很短,不能顺利延续到第二代和第三代,一个重要的原因便是由于权力交接出现问题,接班人选择不当。中小家族企业由于企业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差,如果代际传承出现问题,更容易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很可能成为家族企业由盛转衰的转折点,有的还可能直接导致企业的解体或倒闭。从中小家族企业的继任特点来看,中小家族企业在继任过程容易出现以下问题。
(一)诸子平分财产与一个子女掌握企业控制权之间的矛盾。不可否认,在继任初期,家族企业业主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和出于公平对待所有子女的考虑,在将企业控制权继任给一个子女的同时,将企业所有权平均分配给所有子女,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子女争夺财产的矛盾,保证了家族企业继任前后企业运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但在继任完成以后,随着企业的发展,这种所有权诸子共有,控制权一子独享的继任模式将遇到很多挑战。特别是在遇到关系企业命运的重大决策时,继承人由于所持股份有限,很难像创业者那样,果断专行,极可能受到家族其他成员的影响和干扰,继而影响企业决策的制定。当企业业绩不佳时,继任者不仅要面对企业经营管理上的压力,还要面对其他家族成员的问责和干扰。此时,如果家族其他成员对继任者不信任,采取出售股份或干涉企业经营管理等手段,很可能导致企业的解体或衰败。
(二)长子(女)继承与最有能力子女继承之间的矛盾。在长子(女)继承的初期,由于长子(女)很早就与父辈一起创业,实践上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可以保证企业经营管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而此时其他子女还没有显现出超出长子(女)的经营管理能力,长子(女)继任容易使其他子女信服。但随着企业的发展和其他子女的不断成长,如果长子(女)能力不足以应对日益复杂的企业管理,或者创业业主有其他能力超过长子(女)的其他子女。很可能引起他们对权力的再次争夺,继而影响企业的发展,有的还可能导致企业的分裂。如我们在实地调研中发现,有一家企业创业者将继承权交与长子,但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次子对长子的经营管理风格和能力越来越不信任,二者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多,最终导致了企业的分裂。
(三)继任者的权威树立问题。一般来讲,研究者大多关注的是以“公司股份”为中心的“物质”交棒和以“职位”为核心的权力交帮。但实际上,在权力交棒和“物质”交棒的同时,如何实现业威的交棒也是家族企业继任过程中必须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我们在调研中发现,一些企业创始人退位以后,并没有真正淡出企业的权力中心,还以“抚一把”、“送一程”等理由继续在企业发号施令,继任者并没有真正获得企业经营管理的最终决策权,很难完全独立进行决策。在一些经营管理问题上,当创业业主与继任者出现意见不一致时,企业员工很难适从,最终影响到企业的经营与效率。许多家族企业继任者往往要等很多年才能真正取得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而在此期间由于避免两代人之间出现矛盾等原因,企业往往错过了很多的发展机会。因此,在权力继任的同时,如何尽快培养和树立继任者在企业的权威是家族企业继任过程必须解决的一大问题。
此外,在将经营权继任给职业经理人的家族企业中,还存在财产的继任者家族——成员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诚信问题。这是多数两权分离的家族企业必须面临的普遍问题,本文不再详述。
五、改进中小家族企业继任问题的建议
中小家族企业的继任问题是家族企业成长与发展过程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企业的成败盛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创业家长对企业接班人的选择、培养与交接。如果创业家长对继承人选择不当,权力和财产分配不当,家族企业就很容易出现内部分裂和派系斗争。针对中小家族企业继承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立继任规划,形成科学的接班人选择制度。缺乏规划是很多中小家族企业继承失败的主要原因。继承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决定,它更是一个有机的过程,包括收集信息、评估、征询意见等。如果没有规范的计划和程序,仅由创业者一人暗想操作,仓促决定,很可能导致子女间权力争夺的明争暗斗,造成继任危机。相反,如果创业业主能及早准备、及早规划,并保持相对的透明度,使各子女公平竞争,让更多的人参与评价,在市场和经营管理中检验和评判继任者,则可能减少继任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顺利实现交接班。因此,对于家族企业来说,建立继任规划,形成科学的接班人选择制度十分重要。
(二)要重视接班人的培养。从调研情况看,由于多数中小家族企业在创业初期人手短缺,很多继任者很早就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有的甚至没有完成学业,就辍学与父辈一起创业。从继任的角度来看,由于继任者参与企业管理的时间较长,这对于继任者尽快进入情况,顺利实现交接有很大帮助。但同时由于继任者没有系统地接受高等教育,对现代管理知识和管理理念学习不够,缺乏广阔的视野,对企业的未来长远发展不利。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家族企业创业人应高瞻远瞩地把接班人的培养问题提上家族企业的议事日程,有计划、有步骤地对继任者进行培养,让子女系统学习先进的现代管理科学和管理知识,鼓励他们扩大交际面,并积极提供实现其个人和事业目标的机会,力争将继任者培养为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的现代管理者和经营者,为企业的顺利交接和长远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三)要注意处理好所有权继承与控制权继承之间的关系。目前,将控制权继承给一个子女,将所有权在所有子女间平分是中小家族企业较为流行的继任模式。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子女争夺企业继承权的矛盾与斗争,但对企业的未来长期发展不利。而如果不将所有权在子女之间平均进行分配,又容易引起子女之间由于财产分配不公而导致的矛盾与冲突。如何正确处理好财产继承与控制权继承之间的关系是中小家族企业创业业主进行权力交接时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从西方国家家族企业继任的成功经验看,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全部继任给一个子女,对其他子女进行补偿,或者将所有权继承向控制权继承人倾斜,使之拥有相对控股权,再对其他子女适当进行补偿是较为可行的两种方式。资金比较宽裕、具备条件的中小家族企业可以积极进行借鉴。
此外,对于将企业控制权继承给职业经理人的家族企业,还要注意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职业经理人的行为,预防和制止职业经理人的败德行为和机会主义倾向,保证家族企业的持续健康运营。
参考文献:
1、郭跃进,《家族企业经营管理》[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2、郭跃进,《论家族企业社会化转型的动力与模式》[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3第3期。
3、甘德安等著,《中国家族企业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家族企业论文【第二篇】
企业的上市问题。中国股票市场建立至今,发展时间不长,但是中国股票市场的发展过程倍受人们的关注。与以往研究多从组织合理性和管理效率的角度出发不同,
本文从家族企业的资本结构入手,研究其资本结构与治理模式的互动关系,并分析了其对股票市场的影响和股票市场的发展。
关键词:家族企业资本结构治理模式融资股票市场
ThefamilybusinessesandChinesestockmarket
Abstract:Asacolony,theChinafamilybusinessesaresubjectedtothewide-rangingconcernoffellowcountrymenandmassmediainthepastfewyears,there’reatleasttwoimmediatereasons:oneisthatnumerousfamilybusinesseshavecreatedgreatwealth;theoth’sestablishmenttothisday,thedevelopmenttimeisnotlong,yettheconcer,thendwellsontherelationshipofthecapitalstructureandthegovernancepattern,analysestheeffectonthestockmarketandthedevelopmentofChinesestockmarketatlast.
Keywords:familybusinesscapitalstructuregovernancepatternstockmarket
从家族企业的资本结构看中国的股票市场
美国的《财富》杂志评选的世界500强企业中,超过40%的企业为家族所有,在美国,从企业数量来看,98%的公司是家庭所有,包括一些赫赫有名的大型跨国公司,如亨氏食品等。即使是在美国最大型的公司中,也有大约42%的企业是由个人或家庭所控制。《福布斯》杂志评选出的中国大陆50位富翁中大部分属于家族企业。近年来,家族企业上市的问题倍受关注,目前已有马氏家族的康美药业、朱氏家族的太太药业、潘氏家族的天通股份和广东榕泰等家族企业的代表成功上市,但是,仍然有许多家族企业在股票市场之外徘徊。这必然会同时影响到中国家族企业和中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因此从家族企业的资本结构来分析中国的股票市场对双方来说都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一、家族企业的界定
到底什么是家族企业?过去学者一般是从家族企业组织的合理性与管理效率的角度来研究,因此持不同看法的学者大都没有深究家族企业的定义,大体认为家族企业就是企业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控制权都归家族所有的企业。由于这种认识过于笼统,我们的研究试图从资本结构和治理结构的角度出发。美国著名企业史学家钱德勒在其名著《看的见的手》中对家族企业下的定义是:“企业创始者及其最亲密的合伙人(和家族)一直掌有大部分股权。他们与经理人员维持紧密的私人关系,且保留高阶层管理的主要决策权,特别是在有关财务政策、资源分配和高阶人员的选拔方面。”从钱德勒的定义看,这种家族企业并不是指由家族成员掌握全部所有权和经营控制权,而是一种大部分和基本掌握上述两种权利的企业组织形式。这个定义显然未将家族企业的全部外延包括进来。
台湾学者叶银华根据以前学者的研究,提出以临界控制持股比率将个别公司的股权结构的差异性与家族的控制程度纳入家族控股集团的界定,于是,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就可认定为家族企业:⑴家族的持股比率大于临界持股比率;⑵家族成员或其二代亲以内之亲属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⑶家族成员或其三代亲以内之亲属担任公司董事席位超过公司全部董事席位的一半以上。应该说,这个定义比较准确,而且从股权和经营控制权的角度把家族企业看成是一个连续分布的状况,从家族全部拥有两权到拥有多数控制权再到临界控制权,都是家族企业。一旦突破临界控制权,家族企业就蜕变为公众公司。根据这个定义,中国很多民营企业都是家族企业或者说都带有家族性。
家族企业的产生和发展在中国有着深厚的文化基础,随着中国经济战略性结构调整,将会出现更多的家族企业,同时将会与中国的资本市场相互影响。
二、家族企业资本结构的成因分析
家族企业资本结构的形成特点制约了中国股票市场的发展。中国家族企业融资有两个特点:一是通过其它渠道融资而不是进入股票市场。他们同银行培养关系以取得营运资本,从朋友处借钱,攒钱并逐渐转化成安全投资如房地产,或存到银行一段时间以备未来不时之需,靠股票市场融资不是中国的传统做法。导致这种情况的发生大致有以下方面的原因:
(一)文化根源
儒家文化是导致家族企业融资方式的文化根源。儒家文化的影响相当深远,儒家文化的伦理道德规范便很自然地成为中国人乃至整个华裔群体和东方社会根深蒂固的行为准则。因此,儒家文化中关于重视家庭,把家庭看作是社会经济生活基本单位的思想;关于家庭和家族内应该体现尊卑的伦理观念和思想;关于家庭或家族权力的传递应该基于血缘关系的思想;关于重视包括血缘、亲缘以及姻缘在内的人缘关系,任人唯亲和裙带关系的观念和做法,对中国人具有较强的影响,并在其中形成了非常稳固的家族观念。在创办和发展企业的过程当中,这种根植于儒家文化的家族观念便很自然地被引入到企业中,由此形成了企业的家族性,并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形成了由家族成员治理企业的家族治理模式。这也许可以视为中国企业组织形式选择的一个“潜规则”。
同时,由于存在于思想意识深处的儒家文化的潜在影响,导致以家族思想为直接指导的中国企业家在经营企业时不能放权,对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有过分强烈的保护意识,害怕控制权旁落,害怕家族利益遭到损害和蒙受损失,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不愿出售股份,企业的成长因此受到限制。即使家族企业想在股票市场融资,企业所有者一般也只会将少于50%的资产放到股票市场以保持家族对企业的控制权,如果所融资金不够,企业将面临资金严重短缺的问题,这种情况下,一般的家族企业宁可另外寻找融资途径也不愿失去企业控制权。由此引致的直接结果就是家族企业需要大量依赖债务融资,从而导致企业面临的财务风险增加,这是因为债务本息支出的硬约束性使得企业在债务到期时必须履行支付本息的义务,并且企业的负债水平达到一定程度以后,其边际融资成本会超过企业的承受能力,企业将无法获得债务融资。
(二)与非对称信息有关
一个最优的融资决策是使融资成本最低的融资决策。在新古典经济学假设的完善的资本市场上,用什么方式融资是无关紧要的,因为融资方式与资金成本是无关的(ModiglianiandMiller,1958)。
但是,现实中的资本市场总是不完善的。在一个不完善的资本市场上,企业就要考虑不同的融资方式的不同融资成本。之所以导致资本市场不完善,是因为总是存在企业家与出资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一般来说,与出资人相比,企业家具有信息优势。
非对称信息有两类:一类是外生的、事前非对称信息,或称知识的非对称;另一类是内生的、事后非对称信息,或称行为的非对称。第一类非对称导致逆向选择(adverseselection),第二类非对称导致道德风险(moralhazard)。非对称信息在资本市场上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关于投资项目质量的非对称;二是有关行为选择的非对称;三是关于经营能力的非对称。其中由于行为的不可观察性而导致激励问题。詹森(Jensen)和梅克林(Meckling)将成本与企业的融资方式相联系,提出了有关企业融资政策的理论。
詹森和梅克林首先注意到,伴随着不同的融资方式,成本有所不同。在部分所有的情况下,企业家消费额外收益时,他得到全部好处却只承担一部分成本,于是,其工作积极性不高,却热衷于追求额外消费。于是企业价值小于他是完全所有者时的价值。比如,假设M是一位家族企业所有者,原来拥有企业100%的股份,现在M要上市,将50%的股份拿到股票市场出售,这时,上市本身给M提供了努力工作的反向激励。因为原来每损失一元钱都是M自己的,现在每损失一元钱有五毛是别人的。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假如企业值100万元,上市后可能要打折扣,因为上市后,投资者推断M会偷懒、乱花钱。结果,市场对其的资本贴现率高,企业的市场价值就要打折扣。这个原因也使得许多家族企业不愿上市。
导致家族企业不愿上市还有另外一个可能的原因,仍然与信息不对称有关。对于企业的经营情况,企业家相对于投资者具有信息优势。沿用上面那个例子,M对于企业价值心中有数,当市场高估企业价值的时候,M则愿意发行股票。而投资者也会理性地推断,如果没有什么特别的理由,发行股票意味着股票价值被高估了。这样的话,好的企业就不会愿意发行股票,因为不想影响别人对企业的评价。
中国家族企业融资的第二个特点是由于信息披露问题而使大家对股票市场的态度仍像一样,甚至情况越来越糟。股票市场的理念是通过注重强而有力的信息披露来提高市场运作透明度,“信息披露”可以说是股票市场的一个重要的进入门槛。随着企业规模越来越大,当然要求企业披露的信息也越来越多,但还是有很多企业有很多的信息由于交易和财务资产的复杂性而没有披露,在中国的股票市场融资风险大,并且有的企业不愿意让竞争对手知道自己的商业秘密,以免损害家族的利益,由此也导致家族企业不愿上市进场。
除此之外还有技术上的原因。发行股票有着很高的发行成本,支付给承销商、会计事务所的费用非常大。据美国统计,股票发行成本要占到总融资额的2%~5%,最高达10%。
以上种种原因使得家族企业的资本结构特点得以形成,而这样会导致没办法建立强有力的股票市场。中国建立强有力的股票市场的难题就在于中国家族企业主根本不可能将大部分资产放在股票市场进行融资。而股票市场不强大和不规范,将会影响投、融资的信心,而且会反作用于市场,影响企业的活力。
三、中国股票市场的发展趋势
中国当前特定的经济金融体制主要是为国有企业服务的,股市也不例外。当年厉以宁教授提出股份制的概念,从理念上突破了原有国有企业体制,推动了国企股份制改革,中国的股票市场才随之建立,使中国的经济改革迈入了新的时代。股市的指导思想也是为了国有企业解困,再加上股票市场的准入门槛比较高,政府垄断了上市资源,使得“壳”资源稀缺,
导致在目前这种情况下,家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困难较大。
现实的情况是,家族对企业控股,是事实上的绝对大股东。股权的集中化或者说股权的公众化程度低导致控制权不可能按比例分配,也就是说可能拥有百分之四十股份的人就拥有了对企业百分之百的控制权,这种情况使得外部中小股东行使法律赋予他们的投票权的成本高昂。这在伯利(Berle)和米恩斯(Means)(1932)的研究中得到证明,当存在有力股东或大股东时,少数股东或小股东的意志是很难通过投票权得到尊重的。而法律对中小股东的权益的保护程度是与股票市场的健全正相关的。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得越好,股票市场越健全,投资者就愿意投资,股票市场就越活跃。
中国上市的家族企业多采取金字塔型的控股公司的形式控制下属的系列企业。所谓金字塔型的控股公司指的是,以一个家族的控股公司为核心,按事业或地区持有下属几个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股权,再由这些公司去持有更多公司的股权。这种控股方式为关联交易的出现提供了可能。因此中国的股票市场在保护弱小的外部投资者方面,一个重要的机制就是要对企业的关联交易做出限制。香港的上市条理中规定,所有的关联交易都要得到中小股东的批准。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具有广泛的意义。像韩国,对投资者没有很好的保护,只能通过政府强迫银行贷款,结果造成金融危机,代价相当沉重。如何有效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这个问题不解决,长期发展下去,就会成为中国股票市场的一颗毒瘤。
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世界范围的科技进步,新产业的不断发展,中国涌现了一大批中小型的家族企业,为扩大就业,活跃我国经济,以及提升产业结构水平做出了贡献。然而,家族企业的出生背景,使得资金、人才、管理等方面的弱势成为扼制他们发展的瓶颈,尤其是融资渠道少,资信程度低,筹资能力弱等问题,一直困扰着家族企业。而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更是难上加难,在事实上局限了企业的发展。正如前文所述的种种原因,再加上家族企业自身的特点,使很多家族企业无法成为主板市场的上市公司,因此,建立二板市场是中国股票市场迫切需要解决的另一个问题。
二板市场即创业板,也称股票第二交易市场。在国外,创业板市场又叫另类股票市场,主要是针对中小型公司、新兴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上市的市场。开设创业板旨在支持那些一时不符合主板上市要求但又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的上市融资,促进那些有潜力、有能力、有前景的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国的股票市场应该呈现多级化,帮助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特别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争取在二板市场上市筹集资金,积极发展直接融资,支持中小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通过现有证券市场和组建地区产权交易市场等方式,为企业股权托管和转让、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交易等提供便利,突破企业股权的流动限制,改善企业的所有权结构、资本结构和治理结构。尤其是对家族企业来说,能够使得其股权公开化和社会化,促使其将自己的“家族事业”融入到我国的“民族事业”中去,而且以市场为导向的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会从自身利益出发,对家族企业的融资过程和治理发挥更大的监督作用。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公司融资结构的契约理论:一个综述”《改革》,1995,(4)
2张维迎:《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3〔美〕钱德勒,重武译:《看的见的手》,商务印书馆,1987
4郑学益主编:《商战之魂——东南亚华人企业集团探微》,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家族企业管理论文【第三篇】
[关键词]中国家族企业;借鉴;传统文化;社会经济发展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12)10-0094-04
家族企业的英文为“Family business”,“Family”是家庭、家族的意思,“Business”是商业、交易的意思,也就是说家族企业是由家族和企业两部分组成。家族是以血缘或亲缘关系为基础,以固定下来的家族内部长期有效的规范(家规)为纽带的特定亲属集体组织。那么什么是以家族为限定的企业呢?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研究家族企业的历史并不是很长,而我国更是近十几年才开始关注家族企业的发展。对于如何去区分家族企业与非家族企业,国际学术界至今都众说纷纭,没有一个公认的清晰界定标准,本文在归纳总结前人研究理论的基础上,分析各自所代表观点的特点和缺憾,尝试得出自己关于家族企业理解的结论。
一、以所有权、控制权①为核心的家族企业定义
综合国内外有关家族企业的定义的文献可以发现,学者们分别围绕着所有权(产权)、控制权,基于美国经济学家钱德勒理解来扩展和补充。其中钱德勒在《看得见的手——美国企业的管理革命》一书写道:“企业创始人及其最亲密的合伙人(和家族)一直掌有大部分股权。他们与经理人维持紧密的私人关系,且保留高阶层管理的重要决策权,特别是在有关财务政策、资源分配和高阶层人员的选拔方面,这种现代工商业企业可称为企业家族式或家族式企业。”[1]下列表1为各学者关于以所有权和控制权为核心定义的具体内容及特征:
从上述定义中,可以发现这些定义虽然紧紧围绕着家族企业内部的所有权和控制权来划定家族企业的界限,但都存在着界限狭窄,以偏概全的特点。如被大家公认的钱德勒关于家族企业的权威观点:家族掌握大部分所有权并拥有高层管理的决策权。这里就存在着他过分强调所有权是“大部分”,也就是绝大多数的股权,一般认为个人或所在家族拥有50%以上的股权就为控股,同样,Leach的观点和钱德勒一致,他们都强调了最终控股权的意义,认为只要拥有控股权就可以视为是家族企业了,但就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而言,上市就意味着股权要被稀释,能保持50%绝对控股权的公司所剩无几,这些企业难道就不是家族企业了吗?所以控股权并不是界定家族企业的唯一标准。Donnellcy的定义突出了两代成员间的传承,以保证家族企业的延续,那么对于那些由同辈人员(兄弟姐妹、朋友等)创业,还未进行传承的家族企业来说这个定义就不合适。Miyamoto的定义虽然纠正了以往只关注企业财产所有权和家族人员管理,而忽略经理人企业的存在会将经营管理权逐渐改变的事实,他的定义既注重了家族意愿下的产权的所有,又将职业经理人特定控制权的包括其中,但他“排除了两个以上家族的联盟所有或控制企业的情形,而且所作的分类走向了两个极端,失去了大量的中间状态。”[5]
中国学者孙治本、潘必胜、叶银华和刘小玄在借鉴国外学者关于家族企业定义的基础上,都将同时拥有企业产权和控制权作为判定是否家族企业的标准。台湾学者叶银华还首次提出临界持股的概念,不再将个人或所在家族持有的绝对控股权认定为家族企业的唯一条件,承认在企业内持有15%~30%的股权,即处于相对控股权地位的家族也是家族企业,同时他还结合中国社会传统文化,把二等亲以内家属管理企业作为必要条件,大大扩展了家族企业定义的范畴,弥补了先前学者们对企业所有权比例和控制权分配方面表述略显偏颇的遗憾。但此定义未包括传承,将家族企业的界定只限定在第一代创始人管理企业之间,而遗漏了家族企业的意义就在于家业永续。
如此看来,理论界在关于家族企业定义中存在的差异和引起比较大争议的地方主要还是表现在家族企业内部控股权比例(临界控股)、划分家族人员的组成标准,进而影响家族企业的界定上面。因此,根据控股权和家族关系渗入企业的程度,有学者将家族企业分为三类:第一,家族持有多数所有权(绝对数量或相对多数)来行使控制权②,即所有权和控制权高度统一,属于家族所有型企业,具体表现为企业家族化;第二,家族通过持有部分所有权行使控制权,属于家族经营型企业,此阶段的家族企业正逐步过渡至家族管理企业化;第三,在本企业内不掌握所有权,但因交叉控股或法人控股而行使最终控制权,属于家族间接所有型企业,这种类型的家族企业多存在于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发达的欧美国家。这三种家族企业的]进是呈递进型的,第一阶段是创业型家族选择的类型,第二阶段是生命周期位于成熟发展阶段的家族企业选择的类型,第三阶段是财阀或财团选择的类型。[5]
二、传统文化背景下的家族企业定义
家族企业管理论文【第四篇】
论文摘要随着家族企业的高速发展,家族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一直是学者研究的重要领域。通过对我国家族企业的治理结构自身效率、演进和对企业绩效的影响的文献综述,提出了该领域研究的重点和未来值得关注的地方。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族企业的发展和壮大,家族企业逐步被学者所关注。九十年代后,随着对家族与非家族企业的绩效比较研究开始,家族企业成为一个独立的学术研究领域( & ,2002)。
在我国,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化的完善大部分功劳应归结于我国私营经济的壮大和发展,而绝大部分私营企业都是家族制。家族企业往往凭借一个创意或捕捉到一个市场机会,使企业获得迅速发展。在发展初期有着其他形式的企业组织不可比拟的优势,但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市场竞争加剧等因素,家族企业逐步失去原有的优势,而自身存在的一些弊端也日益突显。家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不仅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而且也是保证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通过对国内外成功与失败的企业发展轨迹变化的分析充分证明,家族企业的兴衰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因此我国家族企业必须根据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对家族企业进行治理结构变革,加快家庭企业制度性变革步伐。
美国学者沃德(Ward,1998)指出,拥有有效治理实践的家族企业更有可能去做战略规划和继任计划。一般来说,这类企业成长地更快,存续时间更长。在我国,家族企业治理的研究起步较晚,随着学者理论的深入和现实企业出现的一系列公司治理问题,逐步认识到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特殊性,并对其优劣性、构成要素演进机理以及对企业绩效的影响进行了探究。
一、我国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效率研究
关于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研究起初主要是集中在家族企业的特征以及有效性和局限性上。王迎春(2002)认为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特点是企业所有权主要由家族成员控制、有利于迅速决策、企业员工管理家庭化以及经营者激励约束双重化等,并对家族企业治理结构有效性进行了理论分析。王谦(2002)基于10家左右家族企业指出,我国家族控股上市公司有三个特点:一是资产规模偏小,仅为整个市场平均水平的一半;二是有较强的盈利能力,每股税后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ROR)高于股市平均水平;三是家族控股的“一股独大”现象比国有控股公司更为严重。杨大楷和韩其成(2003)从企业生命周期理论对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特征进行了剖析,认为相应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家族企业的不同成长时期既呈现出优势的一面又呈现出劣势的一面,但其效率本身并无绝对的高低之分。分析思路与前面相反的是吴广海和崔林(2003)、朱正浩(2005)等从家族企业治理结构本身存在的缺陷进行了探析,提出了相对应的完善措施。王秋兰(2006)认为,家族企业两权合一的效率是不确定的,家族企业两权合一式的治理结构的效率取决于成本和收益的比较,而成本和收益的大小又决定于家族成员的能力及行为取向;但至少从目前看,中国家族企业两权合一是有效的,在经理人市场和公司控制权市场缺位的情况下,要继续维持其有效性。
二、我国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构成及演进
早期对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研究重点依托交易成本理论,认为企业、市场都是作为治理结构而存在的。根据陈凌(1998)的判定,家族也是一种治理结构,由家族成员之间的长期契约所构成,实现了家族内部的有机团结。由于家族企业的特殊性,上市家族企业在表面上呈现着与一般上市公司相同的治理结构,但是一般的委托理论又难以解释其内部的治理问题。
张余华(2002)依托构建的三环模式(企业、家庭、所有权和经营权),基于企业生命周期对我国家族企业治理模式的形成与发展过程进行了分析,指出家族企业的治理模式应随着家族企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集中使家族企业产生更有效率的运营和更优的结果。按照这个思路,卓越和张眠(2003)也基于家族企业生命周期的三个阶段,从所有权结构、控制权分配和治理结构三个维度一般性地分析家族制企业的变迁,分析发现中国家族企业的从整体上来讲正处于准古典家族企业阶段。于立等(2003)也同样对三环模式中三维演进就行了理论分析并认为家族企业与现代企业的概念并不矛盾,关键是要有一套健全、有效的治理模式;职业经理人的匾乏也使家族治理能够继续延续以及家族企业治理结构演进的一个关键性麻烦是接班人班人问题。钱海婷(2008)增加了管理岗维度,从四维度来分析治理结构的演变,认为治理结构的不断演进推动了家族企业的成长,家族企业在发展初期并不一定要实行股权多元化来促使企业发展,但从长远观点来看,是必然的,也符合企业成长的路径。
林乐芬(2003)从资本结构角度对我国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路径分析,认为家族企业呈现出家族主导型治理模式:家族成员是家族企业股权的绝对拥有者、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占有者。后来许多学者从不同影响因素对家族治理结构的演进就行了探析,例如许莹和黄宇驰(2008)的基于嫡理论分析,王岚等(2009)的基于中国传统文化分析,甘德安的复杂性自组织理论分析,李晓菲(2010)的社会资本分析以及边文霞(2011)的基于企业契约理论的博弈分析。
李春玲和王化成(2004)分析了上市家族企业治理中控制性大股东的影响,大股东利用控制权获得“控制权共享收益”和“控制权私人收益”。蔡会明(2004)以家族企业发展过程中所有权结构的变化,提出家族企业的发展分为业主制阶段、准家族制阶段、混合制阶段和公众公司阶段四个阶段,并认为家族企业的所有权结构不断变化是其内部治理结构演进的内在动力。
吴炯(2011)认为家族企业是一组具有分立特征的治理结构的集合,其特有的构建基础是家族社会资本,而家族社会资本具有较强的资产专用性,进而家族社会资本专用性就成为家族企业分立治理结构选择的关键因素,提出家族企业包括家庭科层企业、家族连带企业和家族仲裁企业三大类,它们对应的是统一治理结构、双边治理结构和第三方治理结构并进行了案例研究加以检验。沈纯(2011)以江、浙、沪三地6家家族企业的实地访谈为主,综合运用典型案例分析和多案例逐项复制进行研究,发现家族企业产权在启动期时,呈现一定程度的分散,成长期时越来越集中,到成熟期家族企业产权将逐步由高度统一向分散发展,主要形式是上市;管理控制权在启动期时有一定程度的分散,成长期时管理控制权逐步集中,成熟期时有逐渐分散的趋势,分散到职业经理人手中。 转贴于
三、我国家族企业治理结构及绩效
无论是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研究的提出还是对其特征和构成要素的研究,最终的目的还要归结于家族企业治理结构与其绩效的研究,且该研究都是集中在个案或多样本的实证研究基础之上。国外在该方面的研究成果较多,我国相关文献极少。
孙永祥(2001)依对资产负债率、董事会规模、独立董事比例及高级管理层持股比例指标的比较,对1998年的上市公司数据检验,提出治理结构的差异导致民营上市公司和国有上市公司绩效差异的问题。杨龙志和朱世平(2006)基于2005年对浙江省家族企业的抽样调查发现家族企业融入外部资本和管理资源都存在一个追求短期销售绩效的倾向;家族企业股权分割清晰能显著提高企业绩效,同时,目前的家族企业外部顾问或外部董事的“公正性效率”显著大于“适用性效率”,从而促进了家族企业治理效率的改善。唐哲(2008)以2005年在深、沪上市的110家上市家族企业为研究样本,发现家族持股比例与企业绩效存在U型关系,回归结果表明,在控制其它因素对绩效的并没有显著的积极影响。石先兵(2008)利用2007年的年报数据检验发现,家族上市公司现金流权的增加有利于公司业绩的提高;董事会中,家族人员所占的席位对家族企业的治理绩效有显著影响,这种影响表现在,董事会中家族成员比例越大,企业的治理绩效越低;家族上市公司的业绩优于其他上市公司,而在家族上市公司中,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分离对绩效并没有出现假设中的正相关关系,反而存在负相关关系。陈凌和鲁莉劼(2009)在对浙江制造业的的调研,通过估计生产函数模型发现:在家族企业中,裙带关系对绩效有显著的损害,一把手的受教育水平与绩效正相关。何慧敏(2009)认为目前国内对上市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研究仍主要应用委托理论对其进行分析,她创新型地运用当家理论,并辅之以理论,对2004-2007年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其治理结构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实证分析结果显示:现金流权、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率、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流通股比例、控制权取得方式与企业价值显著正相关;独立董事比例与企业价值呈显著的倒U型关系;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董事会规模、家族董事比例、监事会规模对企业价值的影响不显著。田银华(2011)以2009年沪、深两市184家上市家族企业为研究样本,运用因子回归分析发现:上市家族企业的高管控制力、总经理特质及企业营业收入与经营绩效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董事会治理结构及总资产与经营绩效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债权人治理结构对经营绩效的影响则因上市家族企业规模和营业收入的不同而不同。
四、简要评述与展望
在我国存在的一个事实是绝大多数的私营企业普遍采取家庭或家族所有、主要家族成员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的方式。这部分企业不仅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推动量,即使从长远发展来看,也将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重要企业群体。
从对我国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效率研究发现,我国家族企业普遍采取家族成员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单边治理结构,这种治理结构严重阻碍家族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从企业发展阶段来看,家族企业的治理结构对其效率有着双重的影响,因此,必须实现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优化和制度创新。
从大量文献来看,对我国家族治理结构的研究重点都放在了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构成及演化,并从三维度向四维度及多维度的分析思路发展,但是这些研究基本都是依托企业生命周期和委托理论,最近开始对我国家族企业治理结构演化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分析理论和视角开始多元化。同时这两年开始了对治理结构演进的个案的案例研究和多样本的实证研究,并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未来对该领域的研究应该更多的具体案例分析和大量样本和跨地区的实证研究,这样的研究才具有更深远的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
关于我国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绩效分析,我国的研究也基本是遵循国外的研究思路重点是实证研究,但是研究对象基本都是上市公司,且绝大部分是小样本、静态的分析,缺乏大样本对比分析和从时间纵向角度的时间序列研究,这将是未来的值得关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甘德安。中国家族企业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2]Neubauer,F F.& Lank, Family Business:Its Governance for Sustainability,Foreword by professor John ,1998,New York:Routledge.
[3]陈凌。信息特征、交易成本和家族式组织[J].经济研究,1998(7).
[4]钱海婷。四维度的家族企业治理结构演进分析[J].管理现代化,20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