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征地补偿协议书【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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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协议书【第一篇】
甲方:武胜县三溪镇卫生院 乙方:武胜县三溪镇三溪村村民
亩的农田事宜,达成如下征地补偿协议:
一、征用土地面积,该土地面积为
亩。
二、征用土地用途,该土地用于雷屯村村级活动场所。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付款方式:
1、征地补偿标准按
元\亩的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共计征地补偿款
万元。
2、付款方式: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天内,甲方将征地补偿款
万元一次性付清给乙方。
3、本协议签订后所有权归雷屯村村民委员会所有,不因国家土地政策改变而改变所有权,不因雷屯村民委员会换届而改变所有权。
4、今后因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该土地征地补偿上升,将不再另行补偿,遵照本协议执行。
四、签订合同后,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使用该用地,如发现甲方把该土地他用或签订协议后一年内没有开工建设可以无条件收回。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敦寨镇人民政府一份。
六、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争议,由双方协商后再作补充。
甲方:
武胜县三溪镇卫生院法人代表:
(盖章)乙方:
武胜县三溪镇三溪村村民:
(签字)
征地补偿协议书【第二篇】
乙方:武胜县三溪镇三溪村村民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现就征用乙方位于雷屯村小学正前方面积为 亩的`农田事宜,达成如下征地补偿协议:
一、征用土地面积,该土地面积为 亩。
二、征用土地用途,该土地用于雷屯村村级活动场所。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付款方式:
1、征地补偿标准按 元\亩的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共计征地补偿款 万元。
2、付款方式: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天内,甲方将征地补偿款 万元一次性付清给乙方。
3、本协议签订后所有权归雷屯村村民委员会所有,不因国家土地政策改变而改变所有权,不因雷屯村民委员会换届而改变所有权。
4、今后因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该土地征地补偿上升,将不再另行补偿,遵照本协议执行。
四、签订合同后,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使用该用地,如发现
甲方把该土地他用或签订协议后一年内没有开工建设可以无条件收回。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敦寨镇一份。
六、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争议,由双方协商后再作补充。
甲方:
武胜县三溪镇卫生院法人代表: (盖章)
乙方:
武胜县三溪镇三溪村村民: (签字)
协议签订时间:20xx年 月 日
征地补偿协议书【第三篇】
乙方:村民委员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xx的批复》(京发改xxx号)和市规划委员会《规划意见书》,拟进行xx改造项目土地一级开发。该项目需征用xx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乙方)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土地概况:
该地块编号为xx,位于x侧,面积xx公顷,其中耕地xx公顷,林地xx公顷,其他农用地xx公顷。东至xx,西至xx,南至xx,北至xx。
二、征地补偿费:
1、补偿方式:货币补偿。
2、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xx万元/公顷(x万元/亩),共计xx万元。其中安置补助费包括对下列人员的转非安置费用:
此次征地需将x村x名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其中劳动力x名,超转人员x名。劳动力和超转人员统一按货币安置方式进行。
三、其他补偿:
1、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为:
2、其他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为:
(1)、林木:
(2)、
(3)、
双方确认,本次征地不涉及房屋拆迁。
四、甲方付款金额及时间:
甲方待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后xx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计xx万元支付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项账户,由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xx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将该款项转付乙方。
五、乙方交付甲方建设用地时间:
乙方在甲方支付征地补偿款后xx日内向甲方交付土地,允许甲方进场进行下一步工作。
六、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逾期支付征地补偿费,每延迟一日,应按照拖欠金额的万分之x支付违约金。
2、在甲方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后,如果乙方未按照甲方的用地进度向甲方提供土地,每延迟一日,乙方应当按甲方征用该宗地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万分之xx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xx日,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第八条规定的方式解决。
3、遇不可抗力或政策的调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在xxx镇人民政府协调下协商处理,各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与我市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2、征地实际面积以市政府批复为准;
3、甲方在施工中不得扩大用地范围,若因工程需要确需临时占用征地范围外的土地,应征得乙方同意,交纳相关费用后,方可占用。
4、乙方承诺本协议签订后,在项目立项文件有效期内,不得与甲方之外的第三方就该宗地另行签订占用、征用或转让、合作开发协议。
八、如果在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各方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区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一份,xxx镇政府一份,上报两份;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xxx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乙方:村村民委员会
法人代表:
镇人民政府
法人代表:
20xx年x月xx日
征地补偿协议书【第四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征收人:武夷山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徐春晖,职务:市长
住址:武夷山市中山路18号
因武夷山市工业路棚户区二期改造项目建设需要,武夷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路棚户区二期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武政征决[2014]1号),并于同日发布《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路棚户区二期项目房屋征收公告》(武政告[2014]15号),决定对武夷山市工业路棚户区二期改造项目范围内所有房屋进行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武夷山市建设局,受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武夷山市棚户区改造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2014年7月22日,市政府作出《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路棚户区二期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补充决定》(武政征决[2014]4号),并于2014年7月24日发布《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路棚户区二期项目房屋征收公告》(武政告[2014]25号),将《武夷山市工业路棚户区二期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调整延长至2014年11月4日。
被征收人位于武夷山市城关五九路20号的房屋(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在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字第93051号,登记建筑面积平方米,另共用分摊面积为平方米,建筑结构砖混、砖木;土地使用权证号:国武用(2000)字第272号,批准土地使用面积83平方米,另分摊面积平方米。
因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武夷山市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市棚改办在武政征决[2014]4号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前,虽经多次协商仍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5年1月15日,市棚改办依法书面通知被征收人进行最后一次协商,被征收人仍逾期未到场协商。
为了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及《补偿方案》相关规定,现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因被征收人不配合入户丈测,无法对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修进行评估,故下述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不含室内装修价值;室内装修价值待完成入户评估后,另行货币补偿。
(一)产权调换方式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根据闽武夷评报房字(2015)第h200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被征收房屋2-4层砖混住宅(建筑面积:㎡)评估单价为人民币5583元/平方米,1层砖木住宅(建筑面积:㎡)评估单价为人民币5480元/平方米,1层住宅实际用作店面(建筑面积:㎡)评估单价为人民币18724元/平方米,总价值共计人民币1434483元。
2.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就近安置,安置房位于本项目新建安置小区b-6#601(期房),钢混结构,建筑面积约120平方米,根据闽武夷评报房字(2015)第h200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安置房价值的评估单价为人民币7392元/平方米,总价值共计人民币约887040元。
综上,被征收人如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差价款人民币约547443元,具体以安置房交房办证时的建筑面积结算差价款,多还少补。
(二)货币补偿方式
根据闽武夷评报房字(2015)第h200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为人民币1434483元,由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发放。
(三)以上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应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选择确认其中一种补偿方式;逾期未选的,将按货币补偿方式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二、根据《补偿方案》规定,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按下列方式计算发放:
(一)搬迁补助费
1.如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助费:8元/平方米·次×120平方米×2次+8元/平方米·次×平方米×1次+12元/平方米·次×平方米×1次=元,与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同时支付。
2.如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补助费:8元/平方米·次×平方米×1次+12元/平方米·次×平方米×1次=元,与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同时支付。
(二)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
1.产权调换:如选择自行过渡的,过渡期暂计24个月,自房屋搬迁腾空之日起计算,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每6个月发放一次,共计:10元/平方米·月×120平方米×24个月+10元/平方米·月×平方米×6个月+20元/平方米·月×平方米×6个月=元;逾期安置的,从逾期之月起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如选择使用周转用房过渡的,被征收人不能享受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周转用房坐落于武夷山市富贵华府11号楼a702,建筑面积平方米,待产权调换房屋正式交付被征收人之日,由房屋征收部门无偿收回。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同时选择一种过渡方式;未选的,视为被征收人选择自行过渡。
2.货币补偿: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为10元/平方米·月×平方米×6个月+20元/平方米·月×平方米×6个月=元,与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同时支付。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35元/平方米·月×平方米×6个月=元,与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同时支付。
三、房屋征收部门已按照货币补偿方式委托银行在工业路棚户区二期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下独立挂账、足额存储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等。
四、被征收人应当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被征收房屋腾空并交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拆除。被征收房屋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如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市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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