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往来款项管理办法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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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款项管理办法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单位经济活动秩序,加强往来款项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政府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往来款项是指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与本单位个人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的临时性需要结算的款项。具体包括:
(一)应收及预付款项:指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
(二)应付及预收款项:指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应付款项和预收账款。。
第二章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
第三条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原则:
(一)预算控制原则:不办理无资金来源、无预算或超预算的预付款项业务。
(二)专款专用原则:一事一借,责任到人,专款专用。
(三)及时清理原则:及时清理、核销,避免长期挂账。原则上前款未清,后款不借。
(四)分类管理原则:对往来款可按金额、账龄、往来对象类别和重要程度等标准进行分类管理,区别对待。
(五)公务卡优先原则:除不具备刷卡条件等特殊条件外,凡纳入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的公用经费开支原则上使用公务卡支付,不得办理借款手续。
第四条应收及预付款项借款程序
(一)办理借款业务时须填制“借款单”,应载明借款金额、事由、预计还款期限、借款人姓名、日期等要素,并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二)办理借款业务时须提供与经济业务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合同、协议、通知等。
(三)办理仪器设备、大宗材料、服务以及工程项目等采购借款或预付款项,需完成政府招标采购等程序,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条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清理
(一)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及时催收、催交、催报,严格控制总额和占用时间,并定期进行清理。
(二)建立往来款日常动态清理和年末全面清理机制。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占用情况实时动态跟踪清理,年末开展一次全面清理。对挂账时间超过一年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列入重点清理范围。
第六条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核销
(一)基本建设项目发生的预付账款在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评审手续,并核销往来款项。
(二)用于零星购置的借款,应在完成采购后一周内办理验收和报账手续。
(三)其他应收及预付款项业务核销原则上应在事项完毕1个月内办理,在承诺还款期限内因故未使用或无法核销的,应及时办理还款手续。
(四)应收及预付款项业务原则上应在每年年终财务结账前核销,如因客观原因需延缓核销的,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并向财务部门提交备案说明。
第七条坏账核销
(一)逾期三年或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应收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二)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预付账款不再符合预付款项性质,或者因供应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可能无法收到所购货物、服务的,应当先将其转入其他应收款,再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三)逾期三年或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应收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四)因单位或工作人员失误造成无法收回或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不得确认为坏账,除赔偿外,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已确认为坏账并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在诉讼时效内积极行使权利。
第八条单位职工调离、退休前应当及时核销个人借款,未核销不得办理相关人事手续。
第三章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管理
第九条应付及预收款项业务实行“谁经办、谁审签、谁负责”的原则,并及时进行确认。
第十条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确认
单位收到应付及预收款项后,财务部门应对金额、日期、来源和用途等信息进行认真甄别确认,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应付及预收款项的清理
(一)对于按规定应上缴财政、税务及其他部门的各类款项,应由专人管理,及时足额上缴。
(二)对于能够确认为单位收入的款项,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三)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确认为单位其他收入或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对应付及预收款项确认有误的,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第四章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往来账款发生后,要及时登记入账,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对往来款的时间、金额和事由等应进行及时确认和核准,入账时必须做到业务事项明确、科目运用准确以及账务处理正确。
第十四条加强往来款项核查,对账龄长、余额大或余额小但往来频繁及非正常项目要逐笔逐项分析,并与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核对,以双方认定一致的金额入账。对有争议的债权债务,及时查证、核实,明确债权债务关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往来款项怎么做账 往来款项的管理办法往来款项管理办法篇2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往来款项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与完整,特制定本制度。
一、应收医疗款的管理
1、医院要及时清理应收医疗款,对于未收回的公费、医保病人费用,要进行分类明细核算。对于不能收回部分,要分清原因及时进行处理。超过3年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医疗款,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作坏账处理。
2、按期结算医保记账款。发生医保剔除项目,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尽量减少医院损失。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医保剔除款,一年汇总上报两次,经上级主管领导批准后,作费用处理。
3、因工作疏忽引起的收费差错,给医院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要赔偿一定的损失。出现病人欠费现象,财务科会同有关科室共同组织催讨欠款,力争减少医院损失。
二、其他应收款的管理
1、对其他应收款项,财务科应随时催收,及时清理结算,防止拖欠,减少呆账的形成。
2、职工因公出差确需暂支差旅费的,应填写出差任务单和借款单,按审批权限审批后到财务科办理借款手续,在出差回院后一个月内到财务科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冲销原暂借款;若超过一个月时间未办理报销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将从该职工的工资、奖金中逐月扣回,直至全额收回。
3、采购需暂支、预付货款的,要填写借款单(注明付款方式:转帐支票、网银、现金等),注明借款用途、金额及收款人详细资料,经有关领导审批签字后予以办理预付暂借手续。该笔业务需由经办人员负责在一个月内向收款单位索取有关发票凭证,办妥物品验收入库手续,经有关领导审批签字后到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冲销原暂借预付款。超过一个月未办理报销手续的,财务科应采用各种方式予以告知。若在付款后三个月内未能办妥有关手续(特殊情况除外),则从第四个月起,财务科将从该经办人员工资、奖金中逐月扣回该部分暂借预付款,直至全额收回。
4、领用备用金要实行定额制。因工作需要领用备用金,由领用人填写借款单,经有关领导审批签字后办理借款手续。领用部门或个人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备用金,并在规定期限内凭有关发票、单据向财务科报销。对违反规定用途支用备用金和不符合开支标准的支出,应拒绝报销;对于超期不报的款项,应督促及时报销;对领用的备用金应定期进行核对;对于不需用的备用金,应及时结清收回;每年年终结清,次年重新办理借用手续。
三、应付账款的管理
医院在收到货物时,若发票与货物同时到达,则货物验收后按发票金额记账。若货物先到而发票未到,月末根据对方提供的出库单或销货清单入库,次月发票到达后若发票与出库单或销货清单不符,则需用红字冲销原入库数量和金额,按发票数量和金额重新入库。
四、其他应付款的管理
不准将收入列入该账户进行核算;对暂时无法明确的各类资金须在年终前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五、单位往来款核对管理
及时通过函电方式与对方单位进行联系查对。年终财务科打印询证函交经办人或对方单位核对,以从外部取得确认往来款项真实性和正确性的有力证据,从而使双方的债权、债务金额相符。
往来款项管理办法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往来款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避风险,及时清理不合理的资金占用,保护集团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后勤集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下属各部门、各中心、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往来账款的范围与管理体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往来账款的核算及管理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第四条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和各单位同为往来账款的管理主体。各单位为往来账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往来款凭据的保管、记录、核对以及核销工作;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为往来账款的监督主体,负责往来款的账务处理、监控以及协助各单位进行往来账的核对。
第五条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应与各单位定期进行交流,相互配合,上传下达,共同做好往来账款的管理工作,双方应做好往来业务发生凭据的保管、审核和记录工作。对往来款项的收付业务,应按规定取得已签订的合法合同正本、审批单、发票、收据、结算报告等所有与业务发生有关的原始凭据,并妥善保管,收付时要按照相关的审批程序进行复核、审批,及时做好明细记录并登记入账。
第三章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
第六条应收及预付款是指集团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应收款主要为对外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个人)收取的款项(记账款),含学校往来款。
第七条应收账款:各单位须建立应收账款责任制,重视应收账款的回收工作。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应收款的主要责任人,各单位结账员为本单位应收账款回收工作的主要执行人,各单位结账员须做好本单位应收账款的凭据保管、登记备查,及时催收应收款项,做好收回款项的核对工作,并定期编制对账表与学校财务部门、集团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进行账务核对、核销。
第八条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应定期编制“应收账款往来单位及账龄明细表”,报送相应的单位负责人。各单位须及时回收应收账款,对长期未收回的款项应尽快查清拖欠原因,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减少不合理占用降低坏账损失风险。对预计应收账款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及时上报财务与资产管理部。
第九条预付款项:各单位应严格控制预付账款,实行预付账款审批制度,根据签订合同或协议进行支付。
第十条应收及预付款的责任单位与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动态,债务人发生破产、改组、兼并、合营等产权变更时,要及时主张债权。
第四章其他应收款
第十一条其他应收款是指除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主要包括各种备用金、费用预支款、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罚款和赔款等。
第十二条备用金:各单位因工作需要领取备用金的,须向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提出申请,确定金额,并由专人领取,期间金额若有变动需向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提交备用金金额变动申请。各单位领用的备用金必须于每年6月底、12月底或营业暂停期间前交回,因工作需要不能交回的,需办理续领手续。
第十三条预支款:预支款是指各单位因公需要对外支付款项,但暂未取得相关付款凭据情况下,以单位员工个人名义向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提请借款。各单位申请预支款,必须由指定专人办理,按要求填制预支单。预支款的经办人要及时取得相关票据办理冲账手续。以上预支的各类款项原则上需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报销冲账手续。如超过三个月以上未办理报销手续的,每月扣发经办人一定金额的工资,直至结清预支款为止。特殊情况,需书面说明理由,并经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批准后,可以不扣发工资,原则上前账不清,后款不借。
第十四条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罚款和赔款等,经办人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扣减责任人当月工资。
第十五条财务与资产管理部须定期对各项其他应收款进行清账,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相关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禁止各种非因公需要的单位或个人借款,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借款的批准人承担连带负责。
第五章应付账款管理
第十七条应付账款是指因购买材料、商品或接受劳务供应等发生的债务。主要包括接受对方单位的提供商品或劳务需付而未付的购货款、劳务款等。
第十八条应付账款的支付主要包括批量付款以及零星付款,批量付款由采购与招标部统一制作付款审批表,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后,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综合考虑资金情况予以统一安排。零星的采购款和工程付款凭发票按规定程序和权限付款。
第十九条为加强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经办单位须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付款,未按合同约定提前或超进度支付的款项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有权拒绝支付,超过合同价款的部分必须另行报批。
第二十条对长期无人追索的款项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告知采购与招标部进行调查,确属不需付的账款,报请批示后,及时做账务处理。
第六章坏账损失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坏账损失是指集团未收回的应收款经批准列入损失的部分。各单位逾期三年以上的且确定无法回收的`应收账款,可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赔偿后的应收款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发生的坏账损失,每年年终决算前集中办理审批。从债权发生之日超过三年债务人未履行偿债义务而形成的坏账损失,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核定、分管领导签批,并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金额超过300000元(含)以上的需经党政联席会议审批。控股公司发生的坏账损失按合同约定逾期三年以上的,或虽未逾期三年以上但有确凿证据证明收不回的,由控股公司负责人审核、公司总经理签批。金额超过50000元的,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金额超过300000元(含)以上的需经党政联席会议审批。
第二十三条已确认的坏账损失,应由责任人出具详细的书面报告,填制“坏账损失审批单”,具体列清损失金额、经过、原因、责任、处理意见等内容,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再作账务处理。属人为原因的,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内部往来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内部往来指集团与下属各独立核算单位之间、集团下属各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往来,因交易或劳务需进行结算时,通过往来核算,不直接划转资金。
第二十五条集团下属各独立核算单位之间往来,由债权方负责对账,债务方予以确认;集团下属各独立核算单位与卫生所之间往来的,由卫生所负责对账,集团下属各独立核算单位予以确认。内部往来最终需经双方分管会计确认后方可挂账,杜绝单方挂账现象。各分管会计必须每月核对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六条集团下属下属各独立核算单位原则上不与控股公司进行挂账,发生业务时直接支付以相应凭据到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报账。
第八章一卡通和充电记账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因业务需要,在办事大厅办理一卡通和充电签单记账的,应指定专人办理,并报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办事大厅收银员为上述情况办理一卡通和充电签单记账时,须由签单人签收。
第二十九条为确保各类记账款项能及时收回,应收款由办理签单记账的单位负责催收。
第三十条各签单人在办理一卡通和充电签单记账时应写明办理单位,如实际结账单位与签单不一致,要及时书面告知财务与资产管理部。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原《浙江农林大学后勤集团往来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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