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案例4篇

网友 分享 时间:

【请您参阅】下面供您参考的“2024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案例4篇”是由阿拉网友精心整理分享的,供您阅读参考之用,希望此例范文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复制下载支持一下小编了!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案例篇1

未签劳动合同案例,新劳动法不签合同

1、未签合同容易引起纠纷

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或经济行为时往往要与对方协商,并且对某些问题会有约定,但这些问题仅仅靠口头约定是不够的。

如果能把双方的约定内容固定下来,形成书面文字,这样就会使约定明确而不容易发生纠纷。

2、未签合同,对双方没有约束力

没有合同,不利于双方按照事先的约定来履行约定的内容。在具体的实践中,遇到了困难或某种利益上的冲突时,就不愿意按照事先双方约定来履行自己的承诺。

在此情况下,即使对方违反当初的约定,守约方由于没有合同,也将不那个约束对方的行为。

3、发生纠纷后,不容易辨清是非 为正确解决纠纷带来了困难。

合同不仅是双方履行约定义务的依据,而且是事后发生纠纷判断是非的证据。

没有合同,即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也会因为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争议事实的存在,从而得不到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支持。

1、未签合同容易引起纠纷

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或经济行为时往往要与对方协商,并且对某些问题会有约定,但这些问题仅仅靠口头约定是不够的。

如果能把双方的约定内容固定下来,形成书面文字,这样就会使约定明确而不容易发生纠纷。

2、未签合同,对双方没有约束力

没有合同,不利于双方按照事先的约定来履行约定的内容。在具体的实践中,遇到了困难或某种利益上的冲突时,就不愿意按照事先双方约定来履行自己的承诺。

在此情况下,即使对方违反当初的约定,守约方由于没有合同,也将不那个约束对方的行为。

3、发生纠纷后,不容易辨清是非 为正确解决纠纷带来了困难。

合同不仅是双方履行约定义务的依据,而且是事后发生纠纷判断是非的证据。

没有合同,即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也会因为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争议事实的存在,从而得不到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支持。

本文地址:http:///zuowen/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案例篇2

1、单位严重违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应该签订劳动合同;

2、因为单位违法在先,你书面提出离职后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单位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支付加班工资等;

3、如果单位扣押你工资、押金、年终奖等,申请劳动仲裁的时候,可以一起申请;

4、搜集一些能够证明你与这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工装(有公司字样)、工作证、工作牌、工资卡、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等

主要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案例篇3

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典型案例

1.自贡“维权小超人”三年三获双倍工资

案例回放维权“小超人” 是一名外地来自贡工作的中年妇女,她在三年内从三家企业共获得了3万5千元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前年,她应聘到一家企业做操作工,工作了一段时间,企业提出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她以各种理由推脱。工作快一年后,她以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请劳动争议仲裁,获得1万多元的双倍工资差额赔偿。去年,她又在一个家具厂找了一份工作,后以同样的理由拿到了1万多元赔偿。今年,她去了一家纺织企业,企业要求她签合同,她还是拒绝。最终企业支付了7千多元的赔偿。

争议焦点

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企业是否也需支付双倍工资? 法律解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而现实中确也存在部分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况,此时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事实劳动合同,否则超过一个月就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据此,本案中的女工获得三次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

2.自贡某铝材店个体户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案件回放

张某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了个体性质的自贡市大安区铝材店,从事铝材销售及制作、安装业务。曾某经人介绍到铝材店从事门窗制作、安装工作,每完成一个平方米的工作量,就由原告计发10元工资给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3月,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决铝材店支付曾某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13200元。

争议焦点个体经济组织用工是否适用双倍工资规定?

法律解读 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体经济组织,《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本案中原告是个体经营组织,被告受原告的聘用从事铝合金门窗的制作和安装,是原告经营业务的一个组成部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双倍工资的有关规定。3.自流井区某服装店注销后仍须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回放 2008年8月,王女士到施女士的服装店做导购工作。后王女士向自流井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服装店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施女士送达裁决书之前,施女士于2009年11月将服装店注销。2010年4月20日,王女士再次以施女士为被申请人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月22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处理通知书。王女士对此不服,当月起诉至法院。2010年11月,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其给付王女士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共计万余元。

争议焦点用人单位注销后如何追索双倍工资? 法律解读个体工商户作为一种民事主体,实际上就是持有营业执照的自然人,业主承担的是无限责任,营业执照注销只是表明其自注销之日起丧失了经营资格,在营业执照注销前该个体工商户应当承担的劳动用工违法责任并不会消失,仍应由这个自然人承担。本案中施女士将服装店注销,王女士以施女士为被告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4.自贡市某实业公司返聘人员未获双倍工资

案件回放

2007年3月,王女士年满50周岁,上海某实业总公司 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王女士开始每月领取退休金。2008年1月,王女士工作的这家单位要求王女士订立书面《退休返聘协议》,其工资按照返聘退休人员的规定支付。王女士则认为,自己一直在该单位工作10年以上,并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不同意签订退休返聘协议,要求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至55周岁。因王女士拒绝订立《退休返聘协议》,该单位书面通知王女士于2008年5月31日终止工作关系。王 女士遂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单位与其签订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书面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按照每月4000元的标准支付其2008年1月至仲裁裁决生效之日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王女士的请求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

退休返聘人员是否适用双倍工资规定? 法律解读

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或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应当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王女士于2007年3月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显然已经属于达到退休年龄或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以上单位与王女士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退休返聘人员不应适用双倍工资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5.贡井某酒店保安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回放

张某于2006年7月3日进入贡井某酒店担任保安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08年7月2日。2009年8月4日,酒店发现张某的劳动合同早已在一年前到期,马上书面通知张某续签二年期劳动合同,张某于2009年8月5日回复酒店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9年8月25日,酒店书面拒绝张某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并告知张某若未及时与酒店签订二年期劳动合同,酒店将在一个月后解除劳动关系。2009年9月25日,酒店单方面解除张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张某不服,于2009年11月1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支付2008年7月3日至裁决之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仲裁庭对张某与酒店的劳动争议作出了如下裁决意见:

1、恢复劳动关系;

2、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支付2008年11月2日至2009年7月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对张某要求酒店支付2008年7月3日至2009年11月1日、2009年7月3日至裁决之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未续签劳动合同超过一年期间是否还应支付双倍工资?

法律解读

如前所述,双倍工资适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一般时效 规定,据此本案中劳动仲裁对张某2008年7月3日至2009年11月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不予支持,但是为何对于2009年7月3日至裁决之日的双倍工资也不予支持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情况下,未续签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由支付双倍工资义务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此时用人单位不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但不可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案例篇4

合同

1(合同编号:)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员工)

名称:深圳市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姓名:

地址:深圳福田区福强路绿景花园首层身份证号码:

签约代表:现住址:

电话:0755-88291666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及试用期

(一)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壹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贰年 , 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前 贰个月为试用期。

2、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从年月日起至(工作)完成止。

二、工作内容和地点

(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在岗位从事工作,具体工作内容见《岗位说明书》。

(二)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1、乙方的态度、行为或绩效达不到岗位要求,不能胜任该岗位的工作。

2、乙方满足甲方相关人事制度中关于岗位调整的规定条件。

3、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乙方工作岗位进行调整的。

(三)一般情况下,乙方工作地点在深圳,需要出差或外派的时候,工作地点在国内或国外的其它城市。

三、工作时间

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8小时, 每周工作40小时。

甲方可根据需要在周六、周日安排乙方正常上班,(经过协商一致,乙方认同公司约定的报酬中已经包含周六、周日正常上班的加班费)。

四、工作条件与职业危害

为了保护乙方的人身安全,甲方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告知作业规章,乙方须按相应的作业规章和防护措施进行作业,否则,造成的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自己负责。

五、休息休假与社会保险

休息休假与社会保险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六、工资待遇

(一)甲方采用浮动工资制,乙方每月的工资构成为:

月工资总额 = 岗位工资(含保密工资)+ 奖金–其他各项应扣款项

其中,奖金与公司绩效、部门绩效和员工个人绩效挂钩。

(二)乙方试用期的标准工资为rmb元/月,试用期满标准工资为rmb元/月,实际工资数额根据公司绩效、部门绩效和员工个人绩效以标准工资为基础上下浮动。

(三)一般情况下,每月15-20日发放上个月工资,如遇节假日顺延。

(四)甲方可以根据经营状况、乙方的工作表现和业绩、依法制定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七、劳动纪律

(一)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当中的相关规定。

(二)严格按甲方制定的作业流程开展工作,确保工作质量。

(三)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保证安全生产。

(四)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并达到相应的标准。

(五)爱护甲方的财产,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六)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计划生育政策。

八、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

2、乙方在绩效考核中,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的。

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资料信息存在虚假的,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照片、入职登记表中提供的信息及其它由乙方提供的信息、资料。

4、乙方入职前患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它影响工作的疾病但在入职时未声明的。

5、乙方入职前曾受到其它单位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在入职时未声明的。

6、乙方入职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入职时未声明的。

7、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员工手册》当中的禁令)的。

8、内累计旷工达到3天的。

9、乙方在同行业或关联行业公司兼职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九、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如果甲方违反本合同之规定或法律法规之规定,甲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或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擅自离职,或者离职时未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2)按乙方最近三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额的3倍赔偿甲方。

2、乙方拖欠甲方的任何款项,或者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中相应扣除,不够扣除的,甲方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3、乙方在离职时未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的,视同乙方主动放弃在甲方的任何权益。自乙方未在甲方工作之日起,乙方的一切行为均与甲方无关。

十、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 应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 ,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二、下列文件规定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附件内容与本合同有冲突,以附件约定内容为准:

(一)《培训协议》(如未签订,不受此项约束)

(二)其它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书面协议。

(三)经双方协商的补充约定: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双方签订合同时间:年月日

48 19440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