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从业人员与合同管理样例【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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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从业人员与合同管理【第一篇】

第九十一条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及其关联人擅自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或者通过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成为期货公司股东,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二条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接受未办理开户手续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进行期货交易,或者将客户的资金账号、交易编码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不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提供或者出具的报告、材料、意见不完整,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四条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将客户保证金与期货公司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五)在期货保证金账户和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之外存放客户保证金;

(六)向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送的信息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

(七)占用客户保证金;

(九)违反规定委托中间介绍业务,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十)违反中国证监会有关风险监管指标规定;

(十一)拒不配合、阻碍或者破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管理;

(十二)违反有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规定;

(十三)违反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五条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处罚:

(一)发布虚假广告或者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二)不按照规定变更或者撤销期货保证金账户,或者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向客户披露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

法律从业人员与合同管理【第二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规范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以下简称从业资格),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 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任用期货从业人员,以及期货从业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

(一)期货公司;

(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

(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从业人员是指:

(一)期货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中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中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实行自律管理,负责从业资格的认定、管理及撤销。

第二章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注销

第六条 协会负责组织从业资格考试。

第七条 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通过从业资格考试的,取得协会颁发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第九条 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事先通过其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从业资格。

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在机构中开展期货业务活动。

第十条 机构任用具有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为其办理从业资格申请:

(一)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已被本机构聘用;

(三)最近3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四)未被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已经届满;

(五)最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机构不得任用无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不得在办理从业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期货从业人员辞职、被解聘或者死亡的,机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注销其从业资格。

机构的相关期货业务许可被注销的,由协会注销该机构中从事相应期货业务的期货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 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者被注销从业资格的人员连续2年未在机构中执业的,在申请从业资格前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第十三条 期货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的自律规则,不得从事或者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编造并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执业行为规范:

(一)诚实守信,恪尽职守,促进机构规范运作,维护期货行业声誉;

(三)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不得作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

(六)不得为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七)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

(八)协会规定的其他执业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二)挪用客户的期货保证金或者其他资产;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结算业务关系及由此获得的结算信息损害非结算会员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

(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付、存取或者划转期货保证金;

(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期货从业人员发出违法违规指令的,期货从业人员应当予以抵制,并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机构未妥善处理的,期货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协会应当对期货从业人员的报告行为保密。

机构的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对期货从业人员的上述报告行为打击报复。

第二十条 中国证监会指导和监督协会对期货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 协会应当建立期货从业人员信息数据库,公示并且及时更新从业资格注册、诚信记录等信息。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履行监管职责,需要协会提供期货从业人员信息和资料的,协会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提供。

第二十二条 协会应当组织期货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提高期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后续职业培训,其所在机构应予以支持并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三条 协会应当对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期货从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期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以及协会自律规则的,协会应当进行调查、给予纪律惩戒。

期货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需要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的,协会应当及时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协会应当设立专门的纪律惩戒及申诉机构,制订相关制度和工作规程,按照规定程序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纪律惩戒,并保障当事人享有申诉等权利。

第二十六条 协会应当自对期货从业人员作出纪律惩戒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派出机构报告,并及时在协会网站公示。

第二十七条 期货从业人员受到机构处分,或者从事的期货业务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的,机构应当在作出处分决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期货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协会应当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期货从业人员管理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期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条 期货从业人员自律管理的具体办法,包括从业资格考试、从业资格注册和公示、执业行为准则、后续职业培训、执业检查、纪律惩戒和申诉等,由协会制订,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从业资格,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处罚:

(一)任用无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

(二)在办理从业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

(三)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配合义务;

(四)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告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八十一条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期货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但因被迫执行违法违规指令而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了报告义务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协会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徇私、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协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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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从业人员与合同管理【第三篇】

第八条申请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必须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的资格考试,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九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下列人员可以免于资格考试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一)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在期货、证券或相关业务管理岗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管理工作20年以上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时间和次数由中国期货业协会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一条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三条申请参加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条件,由中国期货业协会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四条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报考资格。

第十五条对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申请人,由中国期货业协会颁发《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种类由中国期货业协会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法律从业人员与合同管理【第四篇】

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基本事项:

(1)客户资产的种类和数额。

(2)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

(3)投资目标和管理期限。

(4)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5)各类风险揭示。

(6)客户资产管理信息的提供及查询方式。

(7)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8)管理报酬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9)与客户资产管理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10)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程序及客户资产的清算返还事宜。

(11)违约责任和纠纷的解决方式。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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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从业人员与合同管理【第五篇】

第五十三条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十四条取得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应当经期货交易所批准。

期货交易所批准、取消会员的会员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十五条期货交易所应当制定会员管理办法,规定会员资格的取得与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对会员的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五十六条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期货交易所从事规定的交易、结算和交割等业务;

(三)使用期货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四)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

(五)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六)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七)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期货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决定;

(三)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

(四)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五)接受期货交易所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公司制期货交易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权利;

(二)按照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三)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公司制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履行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义务。

第六十条期货交易所每年应当对会员遵守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期货交易所行使监管职权时,可以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会员进行调查取证,会员应当配合。

第六十一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全员结算制度或者会员分级结算制度。

第六十二条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均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第六十三条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组成。期货公司会员按照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相关业务;非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期货公司业务。

第六十四条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对会员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

第六十五条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结算会员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非结算会员不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期货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结算,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结算,非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

第六十六条结算会员由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组成。

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可以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交易结算会员不得为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

第六十七条申请成为结算会员的,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结算业务资格。

第六十八条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结算会员资信和业务开展情况,限制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范围,但应当于3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法律从业人员与合同管理【第六篇】

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时,仍有一些法律问题是需要我们注意的,今天网友为大家准备了物业管理合同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欢迎阅读参考!

首先,要充分了解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当前各种经营单位的性质和种类比较复杂,管理不到位的现象比较普遍。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有必要考察双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信用情况等,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年检证明资料等。

其次,注意合同条款的对等性。《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是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的协议,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不要签订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这类一边倒的合同,例如合同只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违约要如何处理而无业主委员会违约如何处理的内容。

再者,合同条款要明确。《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是物业管理企业与业户之间发生的一项劳务的交易准则,其根本要求是实用,合同的用词用语不需要华丽、完美,但是一定要明确,言简意赅,避免毫无意义的空话,同时合同前后不能出现矛盾。

同时,也要注意管理费标准的确定。《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中的管理费标准的`确定必须合理、合法,具有可执行和可操作性。既要照顾物业管理企业实际开支情况,又要顾及业户的负担。既要使物业管理企业有收益,又要使业主有所获。

另外,对项目分包合同的特殊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承揽的有些项目是从其他承包商那里分包而来的,此类合同涉及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发包方是否允许承包商对项目进行分包或转包,通常的情况是发包方禁止项目转包和分包或规定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商不得将项目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转包、分包都要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否则转包或分包行为无效。对物业管理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的承包商往往对分包方隐瞒了原合同的规定,对此应当直接向承包商提出此问题并要求其征得发包方同意才能将物业管理项目转包或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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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从业人员与合同管理【第七篇】

第十七条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执业行为规范:

(三)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自觉避免与客户的利益冲突,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客户得到公平对待;

(五)不得协助或者协同他人进行违法违规活动;

(六)服从中国期货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

(七)服从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

(八)遵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期货从业人员应当提高执业技能,以谨慎注意的态度执行业务,维护客户的权益,保障市场稳健运行。

法律从业人员与合同管理【第八篇】

第五十三条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十四条取得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应当经期货交易所批准。

期货交易所批准、取消会员的会员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十五条期货交易所应当制定会员管理办法,规定会员资格的取得与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对会员的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五十六条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期货交易所从事规定的交易、结算和交割等业务;

(三)使用期货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四)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

(五)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六)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七)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期货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决定;

(三)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

(四)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五)接受期货交易所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公司制期货交易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权利;

(二)按照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三)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公司制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履行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义务。

第六十条期货交易所每年应当对会员遵守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期货交易所行使监管职权时,可以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会员进行调查取证,会员应当配合。

第六十一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全员结算制度或者会员分级结算制度。

第六十二条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均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第六十三条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组成。期货公司会员按照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相关业务;非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期货公司业务。

第六十四条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对会员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

第六十五条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结算会员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非结算会员不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期货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结算,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结算,非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

第六十六条结算会员由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组成。

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可以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交易结算会员不得为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

第六十七条申请成为结算会员的,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结算业务资格。

第六十八条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结算会员资信和业务开展情况,限制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范围,但应当于3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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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从业人员与合同管理【第九篇】

第二十三条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得获取不正当利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退还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除所在期货经营机构同意外,期货从业人员不得兼任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与现任职务产生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其他组织的职务。

第二十五条期货从业人员应当严格自律、洁身自好:

(一)认真选择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从业人员发现所在期货经营机构有欺骗投资者、对市场严重不负责任等行为时,应当坚持原则,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

(二)谨慎选择投资者。期货从业人员不能片面地强调业务的发展而忽视投资者信誉,更不能从个人利益出发与投资者恶意串通。发现投资者有不诚信、违法违规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期货经营机构报告,并注意防范投资者的信用风险。

第二十六条当期货从业人员存在利益冲突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提供期货业务服务时,应当通过所在期货经营机构及时与投资者协商,采取更换期货从业人员或其他办法妥善予以解决。

第二十七条期货从业人员因执业过错给期货经营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从业人员与合同管理【第十篇】

合同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是监理工程师的考试内容,网友整理了(*),一起来复习下吧:

1、概念

合同法律关系是指由合同法律规范调整的、在民事流转过程中所产生的(通过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合同法律关系的要素

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参加合同法律关系,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自然人

2、法人

(1)概念

法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成立,设有一定的组织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或独立经营管理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在法院起诉和应诉的社会组织。

(2)法人应当具备的四个条件

依法成立——程序合法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实体要件,也是承担责任的基础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外在表现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最本质的条件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他依照法律或它的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法人注册登记所在地)。

3、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但不具备法人资格,而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的经营实体或者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社会组织。如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体、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参加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1、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如建筑材料、建筑设备、建筑物等。

2、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多表现为完成一定的工作,如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等。

3、智力成果。是指通过人的智力活动所创造出的精神成果,包括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

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合同约定的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也是合同的具体要求,它决定了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也是联结合同主体的纽带。

1.权利

权利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按照合同的约定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作出某种行为。

2.义务

义务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

举例:

1.委托监理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 )。

a.监理工程

b.监理服务

c.监理规划

d.监理投标方案

答案:b

2. 监理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时间为( )日。

a.注册资金到位

b. 公司成立

c.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d.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答案:c

解析: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类,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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