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书的特点与写法样例优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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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的特点与写法【第一篇】

细则一般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首部。

包括标题、制发时间和制发依据等项目。

1)标题。几乎全按“适用范围+实施+文种”构成,适用范围一般多由母体公文标题来充当。一般细则的标题有两种形式:

a.由地区、法(条令、规定)名称和文种组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b.由法(条例、规定)名称和文种组成。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正文。

正文一般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组成。总则说明制作本细则的目的、根据、适用范围、执行原则;分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条款制订出具体的执行标准、实施措施、执行程序和奖惩措施;附则说明解释权和施行时间,有的细则还对一些未尽事宜作出说明。

正文结构形式有两种:章条式和条项式。在章条式中,第一章是总则,最后一章是附则,中间各章是分则,每章有若干条款。条项式细则不分章,各条项内容相当于章条式各条,但项目略少,内容更加具体。一般来说,根据法律制订的细则多采用章条式,根据条例或办法制订的细则多采用条项式。

实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二章行政赔偿。

第一节赔偿范围。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第三节赔偿程序。

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条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第十一条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第十六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三章刑事赔偿。

第一节赔偿范围。

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二十条赔偿请求人的确定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赔偿程序。

第二十二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适用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五条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二十九条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第三十条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四章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四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第三十七条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四十条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第四十二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协议书的特点与写法【第二篇】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就合作投资创办出租汽车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营企业定名为北方出租汽车公司。经营大、小车100辆。其中:西德奔驰280-s轿车7辆(为二手车,行车里程不超过17000公里,外表呈新)、日产丰田轿车83辆(其中:50辆含里程、金额记数表、空调、步话机等)、面包车10辆。

二、合营企业为有限公司。双方投资比例为3:7,即甲方占70%,乙方占30%。总投资140万美元,其中:甲方98万美元(含库房等公用设施),乙方42万美元。合作期限定为5年。

三、公司设董事会,人数为5人,甲方3人,乙方2人。董事长1人由甲方担任,副董事长1人由乙方担任。正、副总经理由甲、乙双方分别担任。

四、合营企业所得毛利润,按国家税法照章纳税,并扣除各项基金和职工福利等,净利润根据双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五、乙方所得纯利润可以人民币计收。合作期内,乙方纯利润所得达到乙方投资额(合括本意)后,企业资产即归甲方所有。

六、双方共同遵守我国政府制定的外汇、税收、合资经营以及劳动等法规。

七、双方商定,在适当的时间,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洽商,提出具体实施方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x年x月x日。

协议书的特点与写法【第三篇】

在经济生活中,协议的使用一般属于以下三种情况.。

(一)作为正式合同的“前奏”

有些初次建立的或较为复杂的经济关系,需要经过反复多次的谈判、协商才能取得最后的结果.这时,为了表明双方合作的意向,肯定初步洽谈的结果,便于实际工作的开展,往往在正式合同前先签订纲要性的协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就涉及这种“协议”:“本章所述的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二)作为已订合同的补充或修订。

(三)当作合同使用。

二、写法。

(一)标题。

(二)正文。

1前言。

(三)结尾。

协议书的特点与写法【第四篇】

协议人:_________________王某,男,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族,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

身份证:_____________。

协议人:_________________李某,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族,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

身份证:_____________。

一、王某与李某自愿离婚。

二、房产的处理。

三、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四、子女的抚养问题。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书的特点与写法【第五篇】

籍贯。

甲、乙双方本着精诚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相关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范围:

第二条: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天。

第三条:收费标准、结算方式。

1、收费标准:以上内容费用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2、结算方式:甲方签订本合同当日以现金预付总价款的%为定金,进场验收后付%,余款于活动结束当天以现金一次性付清予乙方。

第四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xxx。

2、xxx。

3、xxx。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xx。

2、xxx。

3、xxx。

4、xxx。

5、本次活动基本设施的验收日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则属违约,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赔偿金额按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2、若甲方未能够按期付款,则按合同法规定给乙方5%滞纳金。

3、本协议委托内容确定以及费用总额、委托变更、中止、解除和提前终止需双方书面确认。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须赔偿对方。

第六条:其它。

1、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定补充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指定授权人:

或指定授权人:

开户行:

开户行: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于。

协议书的特点与写法【第六篇】

演讲稿是一种实用性比较强的文体。是为演讲准备的书面材料。那么,什么是演讲呢?下面是网友在网上找到的年会演讲稿的写法特点。

演讲是在公众面前就某一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的口头语言活动它的特点是:

第一,它是在人与人之间进行的;

第二,它有一定的时间性;

第三,它是为了阐述某一问题或整理而开展的;

第四,它带有一定的鼓动性和说服性。像演讲比赛、典礼致辞、会议发言、学术讲座、科研报告、竞选演说、就职演说、法庭陈述等,都带有演讲的性质。演讲稿是演讲用的文稿,也是演讲的依据。它是为演讲服务的,是体现在书面上的讲话材料。演讲有内容、目的的不同,演讲稿也具有不同的形态,有报导、有说明、有论辩、有答谢等。总的来说,它的特征可以概括如下:

1、内容上的现实性

演讲稿是为了说明一定的观点和态度的。这个观点和态度一定要与现实生活紧密相关。它讨论的应该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并为人们所关心的问题。它的观点要来自身边的生活或学习,材料也是如此。它得是真实可信,是为了解决身边的问题而提出和讨论的。

2、情感上的说服性

演讲的目的和作用就在于打动听众,使听者对讲话者的观点或态度产生认可或同情。演讲稿作为这种具有特定目的的讲话稿,一定要具有说服力和感染力。很多著名的政治家都是很好的演讲者,他们往往借肋于自己出色的演讲,为自己的政治斗争铺路。

3、特定情景性

演讲稿是为演讲服务的,不同的演讲有不同的目的、情绪,有不同的场合和不同的听众,这些构成演讲的情景,演讲稿的写作要与这些特定情景相适应。

4、口语化

演讲稿的最终目的是用于讲话,所以,它是有声语言,是书面化的口语。因此,演讲稿要“上口”、“入耳”,它一方面是把口头语言变为书面语言,即化声音为文字,起到规范文字、有助演讲的作用;另一方面,演讲稿要把较为正规严肃的书面语言转化为易听易明的口语,以便演讲。同时,演讲稿的语言应适应演讲人的讲话习惯,同演讲者的自然讲话节奏一致。

演讲稿对于演讲都有哪些作用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整理演讲者的思路、提示演讲的内容、限定演讲的速度;(2)引导听众,使听众能更好地理解演讲的内容;(3)通过对语言的推究提高语言的表现力,增强语言的感染力。

由于演讲稿具有以上的特征和作用,它在写作方法上也有一定方法可循。

1、演讲稿的结构。演讲稿的结构通常包括开场白、正文、结尾三部分。

开场白是演讲稿中很重要的部分。好的开场白能够紧紧地抓住听众的注意力,为整场演讲的成功打下基础。常用的开场白有点明主题、交代背景、提出问题等。不论哪种开场白,目的都是使听众立即了解演讲主题、引入正文、引起思考等。

演讲稿的正文也是整篇演讲的主体。主体必须有重点、有层次、有中心语句。演讲主体的层次安排可按时间或空间顺序排列,也可以平行并列、正反对比、逐层深入。由于演讲材料是通过口头表达的,为了便于听众理解,各段落应上下连贯,段与段之间有适当的过渡和照应。

结尾是演讲内容的收束。它起着深化主题的作用。结尾的方法有归纳法、引文法、反问法等。归纳法是概括1篇演讲的中心思想,总结强调主要观点;引文法则是引用名言警句,升华主题、留下思考;反问法是以问句引发听众思考和对演讲者观点的认同。此外,演讲稿的结尾也可以用感谢、展望、鼓舞等语句作结,使演讲能自然收束,给人留下深刻印象。

大多数演讲稿如同1篇议论文,有主要观点,有对主要观点的论证。1篇演讲稿最好只有一个主题,这是由演讲稿的特定情景性和时间性所决定的。在一个有限的时间段内,完全借助于语言、手势等向听众讲明一个问题或道理,同时又要说服听众,就要求在写作演讲稿时一定要突出主题、观点鲜明。

主题选定了,还要收集相应的材料对之进行论证。材料的选择要通俗,要选择大多数人都知道的、听得懂的,而不能选择太生僻的、很少有人知道的。因为演讲一即时表演,听众没有时间去验证或查找这些材料的内容或是出处。因此,在准备演讲稿之前首先要了解听众的情况:他们是些什么人,他们的思想状况、文化程度、职业状况如何,他们所关心的问题是什么,等等。掌握了听众的特征和心理,在此基础上恰当地选择材料,组织材料,是演讲成功的必要条件。

写作演讲稿还有一个特别要注意的,就是对演讲节奏和时间的把握。每一场演讲都是有时间限制的,少则一分钟,多则一两小时甚至一天,演讲者必须把握自己演讲的速度和内容,既不能时间到了,还没有讲完,也不能距离演讲结束还有一段时间,而演讲者已经无话可说了。演讲稿对于演讲速度和节奏的把握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写作时,要不时地停下来,用自己的正常语速大声朗读,根据朗读的结果调整演讲的内容。另一方面,还要根据演讲时间的长短调整要讲的内容,做到整场演讲的音调有高低起伏、节奏有轻重缓急、情绪有高涨有低潮,波澜起伏、收舒有度。

最后,演讲稿还要在情绪上具有较强的感染力,语言上做到生动感人。在没有时间限制的情况下,尽量做到短而精,在听众的'精力分散前戛然而止,余味悠长。

一、写好演讲稿,首先要选好材料

写作前,要根据所确定的主题,收集相关的材料。要选择那些通俗易懂、听众熟悉、人人都能听明白的材料;对那些生僻的、可能会有很多人听不懂的材料一定不要选。因为演讲是一种即时性的表演,听众没有时间去查证你所讲的内容的来源和出处。因此,在写演讲稿之前,要了解听众的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材料,这是演讲成功的必要条件,也是写好演讲稿必须注意的问题。例文是小作者在升旗仪式上的演讲稿,所选的材料都是老师和同学能听懂的内容,所以才能引起共鸣。

二、有了材料,写作时还要弄清格式

演讲稿属于应用文,它是由标题、称呼、正文三部分组成的。演讲稿的标题要么揭示主题,要么点明内容,要么提出问题,要么引发思考,总之,标题要有内容。例文——“祖国在我心中”就属于揭示主题的标题,标题告诉我们,小作者的演讲将围绕“祖国在我心中”这一主题展开。

称呼顶格写,后面加冒号。称呼的内容要根据“听众”的身份来确定。

演讲稿的重点部分是正文,正文在称呼的下一行,空两格写。

三、写正文时一定要抓住重点

与其他类型的文章一样,写演讲稿要有详有略,突出重点。正文可分为开头、主体、结语三部分。

开头可以从演讲的题目或演讲的缘由说起,也可以从别的事情落笔,然后再引入正题,还可以提出问题,引起听众的思考。例文的开头采用的是后两种写法。

主体是演讲稿的核心内容,也是重点部分。要写好这部分内容,首先要分清演讲稿的类型,然后根据所写演讲稿的特点,采用相应的表达方式。一般说来,演讲稿有记叙性的,有议论性的,有抒情性的。显然,本次作文属于抒情性的。无论哪种类型的演讲稿,都离不开描述人物和事件,都应该用具体的事例阐明自己的观点,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让听众信服。不同的是,每种类型演讲稿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本次作文,在表达方式上应该侧重“抒情”的运用,要抒发对祖国热爱、崇敬和赞美的思想感情。

其次,要围绕中心组织材料。写作“祖国在我心中”这类渗透着浓厚的爱国情感的演讲稿,要饱含真挚的感情,摆出事实,讲明道理,要寓情于事,寓情于理,以达到以情感人,以情动人,以理服人的目的。例文中,小作者通过回顾历史、展望未来,抒发了自己的爱国情怀,表达出要“为祖国的建设尽一份力量”的观点。这样写,就抓住了重点。

主体部分写完后,还要给演讲稿写一个结语。结语写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演讲稿的成败。结语有四种方法:一是总括全文,加深印象;二是提出希望,催人奋进;三是表明决心,发出誓言;四是呼应标题,突出中心。例文的结语采用的是第二种方法。

最后提醒同学们注意的是,演讲稿是为演讲服务的,写作时一定要使用易说易懂的口语,力求使讲者“上口”,听者“入耳”。只有做到了上述几点,写出的演讲稿才是成功的。

协议书的特点与写法【第七篇】

仲裁。

协议书。

写作特点有什么?下面就由网友给大家详细的讲讲吧。

仲裁协议书,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表示自愿将他们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依法可以仲裁解决的。

合同。

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评判和裁决的法律文书。

根据《仲裁法》第2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订立仲裁协议。仲裁协议书是仲裁协议的一种形式。仲裁协议书既是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仲裁的书面意思表示,也是仲裁机构解决争议问题的前提条件。

2、当事人的简况。当事人是个人的,写明个人简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法人或组织名称、处所、,另行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处所、另行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称呼,各方当事人可用原合同中的称谓,也可主要重新标注甲乙丙丁各方称呼。

1、双方或几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2、订立协议日期。

甲方:xx省xx市贸易公司。

地址:xx省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经理。

乙方:xx省xx县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于xx职务:经理。

当事人双方自愿提请xx市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如下争议:。

双方于x年3月签定购销鲜蘑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因买方对卖方提供的鲜蘑质量等级提出异议,导致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选择xx市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该会仲裁规则对双方合同中涉及蘑菇的质量等级和双方如何继续履行合同作出裁断。

甲方:xx贸易公司(盖章)乙方:xx县xx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xx法定代表人:于xx。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行为,法律在赋予其一定的约束力的同时,也往往明确规定达到具有这一约束力的强制性条件和规范。当仲裁协议违反了该条件和规范时,该仲裁协议无效。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因此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的保护。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2、3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无效。为了维护民商事关系的稳定性及保护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要求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它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仲裁协议的订立,也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以胁迫的手段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违反了自愿原则,所订立的仲裁协议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符合仲裁协议成立的有效要件。

5、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中要明确规定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是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基本要求。如果仲裁协议中没有对此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该仲裁协议则具有理疵。对于有想疵的仲裁协议,法律规定是可以补救的,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即为无效。

协议书的特点与写法【第八篇】

一份完整详尽的调解协议的结构可能包含:标题、纠纷各方的身份及授权、关键词定义、事由叙述、声明与保证、具体权利义务条款、权利放弃条款、违约条款、担保条款、见证条款、生效条件条款、管辖条款、调解协议的持有方及份数、清洁文本条款、签订时间和地点等等。根据纠纷的性质和复杂程度、纠纷主体的身份和关系的不同,并非每个项目都为必需,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取舍。

1.标题。

调解协议的标题应当体现出该文件是纠纷各方经平等协商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等均可,也可进一步写明纠纷事由。

2.纠纷各方的身份及授权。

调解协议中应当明确记载纠纷各方的身份资料。自然人至少需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身份证件号码;法人或其他组织至少需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地址。相应的身份证件需复印作为调解协议的附件。身份资料记载不明的调解协议对义务方的约束力可能大打折扣,而如果调解协议最终不能自动履行,须经诉讼或仲裁等途径,后续的程序中也需要提供详细身份资料。

调解协议本质上属于合同,订立合同的主体将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易出现纰漏的地方主要是年龄、身份及授权。订立调解协议时需注意核实参与方是否具有就该纠纷进行调解、作出承担义务或放弃权利的实质性意思表示的能力及权限。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时,需记明代理人身份资料和授权权限。如有独立的授权委托文件,需与身份文件一并作为调解协议的附件,以免委托方事后否认。

为方便协议行文,通常在此部分将纠纷各方分别定为甲方、乙方等,后文则以甲方、乙方等指代。起草调解协议时需格外注意核对指代的一致性,以免在权利义务条款中因混淆而造成争议。

3.关键词定义。

日常使用的词汇含义往往是不确定的,加之广义与狭义、术语与俗语等分别,极易出现不同解释,譬如“之前”这个日常表述,有时意指月31日之前,有时意指年1月1日之前,在一方缺乏履行诚意的情况下,语词含义不明很可能导致新的纠纷。因此,在调解协议中对关键词进行详细定义是十分必要的。

如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主张的项目很多,包括经济补偿、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等工资差额、高温津贴等等,如调解协议中仅约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xx元“赔偿款”或“补偿款”,而没有对该款项所包含的项目进行详细定义,则有可能造成调解后劳动者再就其认为没有获得的项目进行申诉,而用人单位认为该项目包含在已给付款项中的争议。简单的调解协议可以直接在条款中对重要措辞进行补充说明,比较复杂的调解协议还需要在具体权利义务条款前单独设立条款进行定义。

4.事由叙述。

调解协议中应对引发纠纷的事由进行明确叙述,以避免发生调解后权利方再重复主张,或义务方推脱协议是因其他事由而订立等情形。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至少需说明事故时间、地点、肇事方和受害方的姓名及车牌号码、大致事故后果等等;又如因拖欠货款而发生的纠纷,此部分应当说明欠款人及协议所针对的欠款期间。

视情况不同,此部分叙述繁简宜有所区别。有的.纠纷不宜在此部分详叙经过,以免双方因对经过细节争持不下而导致协议无法签订,如离婚协议;而有的调解协议只是纠纷的部分解决,则可在此部分尽量明确事实甚至细节,为后续程序如诉讼等减少争议。事由叙述部分的措辞一般以理性、客观为宜,避免采取感情色彩较浓厚的词语尤其是贬义词语,以免激化纠纷各方的冲突情绪。

5.声明与保证。

这一部分由于不涉及实体的权利义务,在订立调解协议时容易被忽略,实际上,声明与保证是巩固调解协议效力的一大要素,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因重大误解订立”、“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现实生活中,为了尽快得到赔偿,受损方可能接受调解,收取赔偿款后再依据上述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或变更原调解协议,以期获得更多赔偿,尤其在人身侵权案件中,这类情况时有发生。但是,如果实际上并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况,仅仅是为了多索取赔偿款而反悔,这有违诚信,增加诉累,也会极大地阻却人们选择调解方式来自行解决纠纷的意愿。因此,在调解协议中,应当针对调解协议订立时的平等、自愿、正确认知等要素作出充分的声明与保证,尽量避免给滥用上述法律规定获取不当利益的企图留下漏洞。

根据相关解释,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这种情况的出现是由于行为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经验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故调解协议中需要确认纠纷各方都明知且正确理解了纠纷相关的法律规定,例如在人身侵权纠纷中,调解协议需要说明伤者对自身伤情已有充分了解,并知悉赔偿的法定项目和标准。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显失公平制度具有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方面的要求,即在客观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平衡,且主观上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另一方的草率、无经验等订立了合同。因此,调解协议中需要注意权利义务条款的平衡性。如果调解协议中纠纷各方权利义务实质上是相当的,但由于有的权利或义务没有在协议中表述出来,或者是隐性的,进入诉讼时在协议中表面上占据优势的一方便会处于被动。如某一方放弃权利较多,最好在协议中声明其意思表示是在明确知悉并充分考虑调解方案法律后果与自身实际情况的前提下作出的。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较为特殊,如果调解协议订立过程中确实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仅书面进行声明并不能有效排除这种情形的存在,因此声明的意义不大。司法实践中通常要求主张存在这种情形的一方就此进行举证,对协议产生效力影响的可能相对较小,在此不予赘述。

在协议内容是否属于当事人处分权的范畴、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否涉及到协议外第三方的权益、协议指定处分的财产上是否存在协议外第三方权利等问题上,也需要明确的授权和声明,相关文件如权属证明需作为调解协议附件。

当然,以上绝不意味着在调解中占有实际优势的一方可以迫使对方达成调解,并利用声明与保证条款规避相应的法律后果。声明与保证并不等同于签订方放弃了请求变更或撤销调解协议的权利,它的作用是通过充分的声明与保证,使参与调解的纠纷各方诚信、谨慎地进行调解,减少事后反悔的几率。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如果认为在调解中受到了不当压力,可以选择诉讼途径,通过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减缓免诉讼费用等一系列措施降低诉讼成本、尽快得到赔偿款项。

6.具体权利义务条款。

具体权利义务条款是调解协议的核心,应当注意其合法性、平衡性、可履行性及明确性。

合法性是调解协议有效的前提。拟定调解协议时,需确保协议不存在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亦不应违背善良风俗和社会公共道德。

有一案例,被侵权人患病,侵权人在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侵权人家属经营的诊所为其诊治。后被侵权人病情加重。双方遂签订了协议约定侵权人家属向被侵权人支付补偿款,被侵权人收款后自愿请求公安机关放弃追究侵权人家属及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和其他行政责任,双方终结本事故任何责任,互不追究。双方并就补偿款的付款方式达成如下约定,侵权人家属将补偿款交给当地法律服务所保管,待侵权人被释放之日,双方到法律服务所办理领款手续;如侵权人不能被公安机关及相关机关释放的,侵权人家属能提供侵权人的刑事拘留证明文件的,该保管款由法律服务所退回给侵权人家属,被侵权人法定代理人对此无异议。侵权人家属向法律服务所交付了补偿款,后侵权人因涉嫌非法行医被刑事拘留,法律服务所将补偿款退回了侵权人家属。侵权人被逮捕后,鉴定结论证实侵权人的诊疗活动与被侵权人的身体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检察院因证据不足对侵权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侵权人据上述协议起诉侵权人家属、侵权人,要求二人按协议连带支付补偿款。本案终审认为案涉协议以公安机关是否放人作为付款条件,将应否付款系于公权力是否行使,具有非法射幸性质,违反公序良俗,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认定其为无效。

应当注意的是,合法性不止是指不违反法律,也包括协议表述最好能与法律法规等规定保持一致。如有调解协议中约定如遇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则无需履行,由于政策调整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存在很大分歧,如此约定有可能带来争议,最好直接表述为如遇政策调整则无需履行该约定。

平衡性关系到协议是否可能以“显失公平”为由而被变更或撤销,如前所述,不再重复。

可履行性和明确性是息息相关的,权利义务内容应当尽可能地完整、详尽,包括但不限于履行时间、履行方式、经办人、给付内容、履行步骤、催办条件、履行证明等等。

例如一个拖欠货款纠纷,a企业与b企业的经营者经协商订立了简单的还款协议,但协议中仅写为:“现欠a企业xx元”,其下列明了各期还款日期和数额,由b企业经营者签名,未加盖公章。后履行发生争议,a企业主张b企业经营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b企业经营者拒绝,称其签字仅为职务行为。此类争议如协议稍加说明即可避免。

在拟定具体权利义务条款时容易出现的疏漏是不注意细节和步骤,如有一调解案例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款项,乙方协助甲方办理证件,但未约定先后顺序和具体协助方式,给履行造成新的争议;又如约定履行时间为xx日之内,但未明确是自然日还是工作日,起算时是否包括当日等等细节。

7.权利放弃条款。

除了少数各方同意对纠纷先行作出部分解决的协议之外,大部分调解协议的订立都是基于对纠纷进行一揽子的彻底解决的意愿,因此,权利放弃条款是必须的,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的伤者、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其接受赔偿款后,需要声明其获赔后同意不再就该纠纷向赔偿方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请求行政机关介入,提起仲裁、诉讼,投诉,信访等等)另行索赔。权利放弃条款有不同的表述方式,需要结合前述的关键词定义,澄清放弃该部分权利系放弃方全面权衡利弊后自身的真实意愿。

8.违约条款。

根据我国规定,未经司法确认程序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但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在调解协议中设置违约条款,通过提高违约成本来敦促各方履行协议是十分必要的。违约条款应结合履行证明进行设置,明确何谓履行完毕,履行方应当提供何种形式的证明,何种行为视为违约。违约条款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进行约定,需要注意的是,违约金并非越高越好,过高的违约金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调整,可能反而不能发挥阻却违约行为的作用。

9.担保条款。

与违约条款一样,担保条款也可提高调解协议中的义务性条款得以履行的可能性。担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设立。设立担保时应注意的常见问题是:(1)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2)以不动产等设立物的担保时,应依法办理登记手续;(3)如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需明确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否则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法定顺序实现。

10.见证条款。

引入第三方见证可强化调解协议的效力,证实调解协议是在平等、自愿、正确认知的情况下订立的。第三方可选择中立的见证人、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或相关的行政主管机关。如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协议可在当地劳动服务站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订,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协议可在交警见证下签订。纠纷各方亦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我国已建立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制度[1],自3月30日施行。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11.生效条件条款。

调解协议中应当明确该协议的生效条件。如非特殊的附条件生效协议,大部分调解协议是于纠纷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盖章后立即生效。特殊的附条件生效的协议应当明确陈述生效条件。

12.管辖条款。

尽管一份完善的调解协议可以尽量降低其后引发诉讼的概率,但当事人仍有提起诉讼的权利,故调解协议也可约定管辖地,以便为其后可能的诉讼减少障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发〔〕45号)中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书面调解协议中选择当事人住所地、调解协议履行地、调解协议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由当事人住所地或者调解协议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经人民法院委派或委托有关机关或者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的申请确认案件,由委派或委托人民法院管辖。

13.调解协议的持有方及份数。

调解协议中应明确该协议文本的持有方及份数,如有第三方见证,应写明交第三方一份。由于诉讼中法院需要审核原件,参与调解各方均应当持有一份原件。

14.清洁文本条款。

因手写文件易于增删添改,调解协议最好以打印件形式订立,并可在协议中加入清洁文本条款,声明本协议为清洁文本,一切手写增改删减无效。各方协商一致对调解协议作出改动时,应另行订立补充协议。不采用清洁文本条款的情况下,各方对调解协议协商一致作出改动时,改动处须由各方签名、捺印、盖章予以确认。

为了避免一方私自篡改调解协议,调解协议每一页均需签名、捺印或盖章,条件允许时可加盖骑缝章。

15.签订时间与地点。

由于调解协议的订立时间可能涉及到诉讼时效,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或盖章后还需注明订立时间,也可注明订立地点。

范例: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协议(案情:甲方驾驶机动车与骑自行车的乙方相撞,造成乙方车辆受损及人身受伤)。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xx年xx月xx日xx时在xx地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乙方车辆受损及人身受伤(……事故详情)。现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调解方案达成一致,于xx年xx月xx日xx地订立本调解协议。

双方于此声明在协商过程中,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进一步列明)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均已有完整、正确的认知和理解。本协议条款均属双方在此基础上平等磋商所达成,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认可本协议公平有效,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乙方确认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因此次事故所造成伤势及日后该伤势可能的发展和后果均已有充分的了解,并清楚订立本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乙方系在慎重考虑上述因素的前提下自愿订立本调解协议。

双方一致同意:

一、甲方以现金/银行转账方式于xx年xx月xx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事故赔偿款人民币xx元(小写:xx元),该款项对应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乙方本人及处理事故家属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及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如乙方因本次事故造成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损失等。乙方收到上述现金后向甲方另行出具收据/乙方提供……账号收取上述赔偿款(户名、开户行、账号)。

二、乙方同意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再就前述事故向甲方及甲方亲属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请求交警介入、提起诉讼、投诉、信访等等)另行索赔。双方达成和解。

三、如甲方未能按前述时间和数额及时、足额地支付赔偿款,视为甲方违约。双方同意甲方在此情况下应向乙方另行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xx标准计算。

四、其他条款。……。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自甲、乙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捺印之时起生效。本协议为清洁文本,除签名外,任何手写增添涂改无效。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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