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协议书 补偿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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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书 补偿协议书篇1

甲方(单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死者直系亲属)

身份证号码:

乙方父亲(死者)

(身份证号码 )

一、乙方确认:

4、死者在甲方工作的工资、福利已经发放完毕。

二、甲方另外向乙方支付一次性非因工死亡补偿款(包括但不限于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等所有有可能需要甲方承担的款项)人民币_____元。

三、乙方指定如下收款方式:

1、现金;

2、银行转账: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四、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死者非因工死亡所有事宜一次性处理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

五、若存在除乙方之外的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主张权利,则乙方应当从已收补偿款中依法分配给权利主张者,确保其不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退还补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六、乙方应对本协议事项内容保密。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甲方签章、乙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x年xx月xx日

补偿协议书 补偿协议书篇2

为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杭州市区丁桥大型居住区前期建设指挥部、

(杭州市城市土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项目公司名称待定)

第二条乙方以投标方式取得杭州市区丁桥大型居住区r21-16地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该项目经市国土资源局测绘核定为34400平方米,即亩,规划建筑面积79120平方米,位于杭州市丁桥大型居住区块内,东至规划河道,南至八号路,西至东风港,北至大农港。

第三条本协议项下的地块用途为经济适用住房,具体建设以市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规定和以市规划局批准的规划条件为准。

第四条r21-16地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用地面积34400平方米,容积率不大于,航空限高50米,规划建筑面积79120平方米,土地开发补偿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30元计,暂定土地开发补偿费人民币万元(柒仟叁佰伍拾捌万壹仟陆佰元整)。其他条件可参考《杭州市规划管理丁桥东单元(jg03)控制性详细规划》。最终地块规划指标以规划局批准的规划条件为准。项目建设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土地开发补偿协议建筑面积部分的超出部分,其土地开发补偿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65元补交。

第五条该项目土地补偿款分三期支付。第一期为中标通知后20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总土地开发补偿费的20%,计人民币万元(壹千肆佰柒拾壹万陆千叁佰贰拾元整);第二期在20xx年8月1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总土地开发补偿费的40%,计人民币万元(贰千玖佰肆拾叁万贰千陆佰肆拾元整);第三期在正式开工前付清(开工时间以20xx年10月30日为准),如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届时该地块仍不能开工的,乙方必须在20xx年11月30日前向甲方付清剩余的土地开发补偿费,计人民币万元(贰千玖佰肆拾叁万贰千陆佰肆拾元整)。增加建筑面积部分的土地开发补偿费在竣工验收时结清。

第六条该地块的立项、土地、规划、开发等有关手续在签订《土地开发补偿协议》后,由乙方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七条该地块的其它手续根据杭州市政府有关规定与程序办理。

第八条甲方在乙方付清所有土地开发补偿费后正式向乙方交地,甲方在地块正式移交前负责地块管理。在乙方与甲方签订《土地开发补偿协议》并支付第一期土地补偿费后,甲方积极配合乙方进行测绘、勘探等开工前期准备工作,甲方确保正式交地前乙方办理各项开工审批手续不受因未交地原因而造成影响。

第九条本协议项下地块出让范围红线以内的土地由甲方拆成净地后,经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后交付乙方使用。交地标准为:地上无建筑物、构筑物,地表自然平整,围墙按四至范围砌筑,界址桩埋放齐全。甲方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大市政配套建设,确保周边配套设施设备与小区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地块施工用水、电等设施由乙方自行接至r2116地块内。

上(包括30天)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已支付的土地开发补偿费不予返还。由市建委对该地块重新招标确定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如果由于甲方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乙方交地,甲方应按日赔偿乙方已付款的1‰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乙方如单方面提出不能履行协议的,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和土地开发补偿费不予返还,甲方可要求乙方违约赔偿。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等)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甲方如单方面提出不能履行协议而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乙方可要求甲方赔偿。

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原因致使本地块不能开发的,双方可通过协商解除本协议,甲方并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土地开发补偿费(不计息)。

第十五条本协议经双方确认无误,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本协议由杭州市公证处进行公证。本协议正本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副本壹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本协议于年月日签订。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所订立的补充条款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杭州市区丁桥大型居住区

代表:

法人所在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电话:

乙方:前期建设指挥部

(杭州市城市土地发展有限公司)

代表:

法人所在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电话:

补偿协议书 补偿协议书篇3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因宿迁市综合保税区市政配套工程建设需要占用乙方鱼塘,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1.地块概况:该地块位于规划中的保税区济宁路中段,鱼塘面积约为3600平方米。

2.占用鱼塘实行一次性现金补偿,共伍仟元整(小写 5000 元)。

3.乙方给甲方提供的鱼塘,甲方有永久性使用权和所有权,乙方不再提出任何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扰甲方工程施工。如在甲方施工期间有阻工现象,机械和人工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在施工期间考虑到鱼塘占用时需要填埋部分,甲方需要抽掉鱼塘全部水源,所得鱼类由乙方及时取走。如甲方通知乙方后,不及时把鱼取走,造成的损失与甲方无关。合同签定后乙方不得提出任何要求,积极配合。

4.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韩庄居委会各执一份,协议从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补偿协议书 补偿协议书篇4

新开发商品房不能满足当地规定的采光要求导致采光纠纷,此时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分别是开发商和消费者。此时采光权问题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不是一个相邻权问题,双方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如果消费者的采光时间得不到保障,那么将构成合同违约,开发商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基本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由开发商给消费者更换一套按照通常的标准能确保消费者获得充足光照时间的房屋。如行不通,消费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消费者也可以直接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损失数额的计算可以包括在这段时间内,消费者为了弥补光照不得不增加户外活动和休闲的时间,其必要的交通费开支,以及由于缺少阳光消费者不得不支出的营养品的费用等。用这段时间的平均值乘以使用年限来计算出赔偿数额。

但是现行法律规定违约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而缺少光照确实会对人们的身体和精神造成损害。这就牵涉到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竟合的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

2.居民住宅被另一建筑小区遮挡导致原小区居民采光权受到侵害

(1)居民住宅被合法建筑遮挡影响采光

如果居民住宅被一幢合法建筑遮挡,导致采光时间减少,不能构成采光权侵权,自然也就无所谓赔偿问题。但是,考虑到居民采光确实减少的客观事实,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偿也是比较合理的。

采光分析,建筑间距符合规划规定;建造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建成物与原规划一致,没有出现违规建造事项。

(2)居民住宅被非法建筑遮挡影响采光

实践当中居民完全可以行使排除妨碍请求权,预先请求排除该楼房遮挡阳光的危险,请求停止施工。如果房主入住以后才发现有建筑遮挡阳光,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这部分损失的计算可以通过计算相对市场价值的方法,即通过中介机构对房屋本应该具有的市场价值(有充足的光照)进行评估,然后再评估没有光照情况下的市场价值,这部分差价就是房主的直接损失。如果房主事先已经知道其要购买的房子在采光上得不到保证,那么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精神,他要自己承担没有光照的损失。当然这两种情况都构成采光侵权,受害人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同时,笔者认为,这种非法建筑的所有人的主观恶性比较严重,建议立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补偿协议书 补偿协议书篇5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昆明杨林建工有限公司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成都军区管理局第二服务处20号院

二、工程地点:成都军区管理局第二服务处20号院内

第二条:承包范围:都军区管理局第二服务处20号院原地面砖混住宅约4500㎡范围内所有建筑物。

第三条:工程工期

一、进场日期:20xx年2月26日,竣工日期:20xx年3月26日。

二、总工期为壹个月,为使拆除工程顺利进行,甲方需在合同签订后支付乙方总拆除建筑物的30%工程款,乙方拆除完工后甲方在10内支付给乙方剩余工程款。拆下来的钢筋和能用的砖都归乙方。

第四条:合同价款、工程款支付及结算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元/m2,工程量约4500m2,结算时按实际拆除面积计算。

二、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首期拆除工程费万元。

第五条:甲乙方工作职责

一、甲方责任:

1、负责拟拆除房屋的断水、断电、断气、断通讯等工作。

2、配合乙方做好各方面协调工作。

3、保证拟拆除房屋建、构筑物的完整性。

4、负责对拆迁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

5、负责对拆除完毕的地块进行验收。

二、乙方责任:

1、按甲方要求按时进入拆迁现场,保证工期的顺利完成。

2、负责对本协议所列拆除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拆除、清运、清扫等工作。

3、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各种事故、行政处罚等一切责任、费用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在拆除现场坚持文明施工,对出入施工现场的道路及时安排人员清扫。

第六条:违约责任

若甲方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交付施工场地,而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完成拆除仍任务,则按每延期一天罚款5000元/天。

第七条:安全施工

一、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二、进场前应对机械、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乙方应遵守现场的一切规章制度,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一切责任。

三、发生重大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的有关要求处理。

四、乙方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通道、易燃易爆地段及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甲方需安排专业人员配合。

第八条:争议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应该本着友好合作的宗旨,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二份,签字盖章同具法律效力。

本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发包方: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48 243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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