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赔偿协议书汇聚【热选5篇】
工亡赔偿协议书【第一篇】
甲方:
乙方:[工亡职工的`父母,配偶和成年子女],身份证号:
乙方的亲属于年月进入甲方单位工作,其间于年月发生工伤过世。现工伤处理达成如下协议:
1.补偿金计算:丧葬补助金,按照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个月的标准计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亡职工本人工资个月的金额。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2.补偿金额:经双方协商,甲方一次性补助乙方及乙方家属人民币万元。
3.支付时间:在本协议签订当天,由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乙方父母,配偶和成年子女均需在收款单上签字确认。
5.协议文本: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甲方法律顾问备档。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工亡赔偿协议书【第二篇】
(工亡职工的父母,配偶和成年子女,身份证号:________)。
乙方的亲属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进入甲方单位工作,其间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发生工伤过世。现工伤处理达成如下协议:
1.补偿金计算:丧葬补助金,按照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计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8个月的金额。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2.补偿金额:经双方协商,甲方一次性补助乙方及乙方家属人民币________万元。
3.支付时间:在本协议签订当天,由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乙方父母,配偶和成年子女均需在收款单上签字确认。
5.协议文本: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甲方法律顾问备档。
甲方(签章):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工亡赔偿协议书【第三篇】
乙方:
父亲:,身份证号码:
妻子:,身份证号码:
女儿:,身份证号码:
长子:,身份证号码:
次子:,身份证号码:
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月工资*30%。参照《江苏省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四、其他费用。
五、上述一、二、三、四项合计人民币元。除上述费用外,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费用。
六、甲方一旦赔偿了上述款项,乙方及其近亲属就不再享有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部转由甲方享有。供养女儿的抚恤金从能够领取之日起前年归甲方所有,年后归供养的女儿所有。供养父亲的抚恤金从能够领取之日起前年归甲方所有,年以后归供养的父亲所有。
乙方及其近亲属应无条件的协助甲方向工伤保险基金办理和领取相关工伤待遇费用,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并赔偿甲方可能因此遭受的损失。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人道主义补偿费用,共计元,甲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供养亲属抚恤金计元,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于××托管,如下述支付条件成就时××应即日无条件支付给乙方,如下述支付条件因乙方原因不成就时××应即日无条件返还给甲方。
供养女儿的抚恤金计元,自甲方能够领取之日(自劳动部门出具领取支付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内容,则构成违约,违约方需支付守约方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作为违约金。
乙方永久性的授权为代理人,全权负责领取本协议项下的各项金额,并授权其协助甲方处理本协议项下应由乙方承担的各项义务。
调解单位主持了整个调解过程,并见证了整个工伤调解赔偿协议的签订。整个过程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是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赔偿协议的,整个过程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当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调解单位备存两份。自三方签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以下无正文)(本页为签字页)。
甲方(盖章):乙方:父亲:妻子:授权代表:女儿:长子:次子:
调解单位(盖章):×县××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授权代表:
签订时间:年月日。
工亡民事起诉状(草稿)。
×××,女,生于7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05055555。
母子三人居住地:×××省×××县×××乡×××村×组。
×××父亲×××生前是××公司职工。联系电话×××××。
被告:××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任××职务,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原告母子三人与被告签订的各种协议。因为这些协议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2、被告用人单位赔偿原告×××父亲×××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依法不得低于法定标准491300元,丧葬补助金即6个月的×××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1226元,抚恤金按×××父亲×××生前月工资的30%按月计算到×××年满18周岁合计元。×××父亲×××亲属2人的交通费、食宿费等合计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父亲×××生前是×××公司职工?于××××年××月被招入公司?在××岗位工作。在×月×日上班时间?发生××工作事故,致使申请人×××父亲×××死亡。被告用人单位当天电话通知原告一家噩耗。母子三人分别从×××县、×××省奔丧。时值初夏,晴天多气温高,尸体不耐存放。母子三人缺乏法律知识,被告用人单位拿出与10月国务院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相抵触的、已经失效的《××省工伤保险条例》(5月31日审议通过)第二十九条进行欺诈,狡辩法律适用问题。母子三人在急需安葬的紧迫心理下违心地与用人单位签订私了协议。被告用人单位抓住母子三人的心理弱点,起初只答应给付各种补偿金合计30万。经过三天哀求,还送给中间调解人两条烟,被告用人单位才答应给付35万的补偿金。
《劳动法》第57条、《工伤认定办法》第4条、《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安全生产法》第70条、《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6条等法律条文都规定,工伤发生后被告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上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亡。本案中,被告用人单位既未向主管部门上报,又未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在这种情况下私下与原告签订赔偿的协议是无效的。因为该行为属隐瞒不报,逃脱了劳动监管部门的监管,最终破坏了国家的劳动安全制度,也损害了劳动者的健康权利,违反了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这些协议签订是在用人单位欺诈原告母子三人不懂法律的情况下签订的,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前述协议自始无效,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这些协议。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判决给予原告母子三人合理的赔偿。
证据与证据来源。
1、×××县人民医院提交的×××死亡证明;。
2、被告用人单位在20×月×日打来电话的话费清单;。
3、被告用人单位账户付给受害人家属账户的赔偿金单据。
4、《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6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7条、《工伤认定办法》第4条、《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70条、《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市在岗职工度平均工资为42452元。
6、《中华人民共和国20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报》公布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根据该数据计算,2012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91300元。
7、证人名单:×××,×××,×××,×××。
此致
××县人民法院。
代理起诉人:×××。
年6月10日。
附:
1、起诉书副本一份,
2、死亡证明单据、话费清单、银行账户单据。
工亡赔偿协议书【第四篇】
甲方(单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死者直系亲属):
身份证号码:
乙方父亲(死者)(身份证号码)于____年__月__日入职甲方,并于20xx年5月5日凌晨(下班时间)突发疾病死亡,双方就死者非因工死亡的相关事宜,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本协议:
1、死者发病及死亡不在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亦非工作原因,属于非因工死亡;
2、甲方在事发第一时间通知了乙方,并支付了抢救费及乙方等人的食宿费余元;
3、乙方属于死者的'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
4、死者在甲方工作的工资、福利已经发放完毕。
二、甲方另外向乙方支付一次性非因工死亡补偿款(包括但不限于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等所有有可能需要甲方承担的款项)人民币元。
1、现金:
2、银行转账: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四、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死者非因工死亡所有事宜一次性处理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
五、若存在除乙方之外的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主张权利,则乙方应当从已收补偿款中依法分配给权利主张者,确保其不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退还补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甲方签章、乙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盖章):___乙方(签字):___。
____年__月__日签订。
工亡赔偿协议书【第五篇】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四)患职业病的。
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六)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院关于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9月1日起施行)。
“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达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认定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条法律上的兜底条款规定,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的工伤范畴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指:1、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疾病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2、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针对转业军人的保护,军人在战斗中或者在履行职责中负伤致残,依据《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之规定,军人伤残对于经有关部门评残,取得伤残军人证的退伍军人,如果在用人单位旧病复发,视同为工伤。这主要考虑到革命军人为国家利益已经付出代价,为切实保障革命军人的利益而做出这样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