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买卖合同的上诉状样例(优推4篇)
买卖合同的上诉状【第一篇】
地址:xxx电话:xxxx。
诉讼请求:
1、
2、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xxxxx商行的业主,被告长期从原告处采购xxxxx等货物。双方口头约定,货物的采购货款为月结形式,每次原告以送货上门的方式给被告交付货物,被告出具其自制的入库单为结算凭证。从6月1日被告开始不按约定向原告给付货款,至月24日原告停止向被告供货时止,被告总计拖欠原告货款xxxxx元。在此期间,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支付货款事宜。1月3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前欠货款元后,又经原告多次催要协商,被告的采购经理朱旭东才于20x月x日以被告名义出具了欠原告货款的欠条一张。此后,原告凭此条不计其数的找到被告索要欠款,均被被告以过段时间偿还为借口推辞。因原告系小本经营,又遇被告的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xxxxxx元。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买卖合同的上诉状【第二篇】
原告:,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电话:,住址:。
被告:,男,汉族,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电话:,住址:。
第三人:,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第三人:,电话:,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诉讼请求:
1、被告继续履行购房协议,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2、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xx年x月x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于签订合同当日已向被告给付购房款20万元整,并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而被告却违反合同,经原告多次催促,以种种理由至今未给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并称,待本案第三人为其办理完毕房产证后立即协助原告办理。后原告得知,被告不为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真实原因是,已将在向第三人xx公司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相关手续丢失,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无奈,原告只能诉诸法律。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请。
此致
天津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月日。
买卖合同的上诉状【第三篇】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法院对***有限公司通过银行给***股份有限公司的60000元汇款的认定有错误。
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在协议书中约定由第三人***有限公司代为偿还货款,也没有签订第三人代为偿还的补充协议,所以一审法院断定此60000元乃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的部分货款毫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与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而被上诉人并没有已经履行清偿货款义务的证据,也没有上述义务已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相关证据,法官仅根据推论就认定60000元为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的部分货款,明显违背了“以事实为根据”的法律基本原则。
2、一审法院对货款59820元的性质认定有错误。
首先,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四份对账单的另一方为***集团湖南分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是两个不同的公司,不符合证据的关联性标准。
其次,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四份对账单均是复印件,来源不明,真实性值得考虑;而且,仅凭对账单并不能就此认定59820元为***集团湖南分公司擅自扣除的税金,事实上,这59820元应为被上诉人向***集团湖南分公司所支付的货款,属于货款的一部分,只不过分开写出来罢了。而被上诉人所在账单上的签字页恰恰证明了被上诉人对59820元为被上诉人所欠上诉人的货款的一种认可,再次,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四份对账单,最晚日期为2007年12月份,而被上诉人的一审答辩状日期则为2010年6月29日,即使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四份对账单是真实的,那么以此来要求抵销双方在2009年4月30日对欠款的对账确认函,也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无据属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原则,如果《合同法》与《民法通则》就同一个问题都有规定的,应优先适用《合同法》。而本案属于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与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当支付上诉人货款的逾期利息。
2、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审核认定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上诉人应当对合同的履行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并不能就已经清偿了上诉人的货款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所以应该承担不能证明的后果。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第六十九条第四项“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七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在本案一审质证中,被上诉人已对我方提供的证据4、证据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而两证据足以证明被上诉人欠上诉人元货款事实的存在。而我方对对方所提供的证据3即四份对账单的真实性存在异议,而对方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真实性,所以根据证据盖然性优势原则,应对我方证据进行确认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判决。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求贵院撤销***人民法院(2010)大民初字第305号判决,并请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货款元及预期利息以及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买卖合同的上诉状【第四篇】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邮编、电话(包括固定电话、手机)。
被告:同上。
原告:单位名称、住所地(如住所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还须写明实际经营地)、邮编、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被告:同上。
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必须明确,如需求对方给付钱款的,必须有具体的金额)。
事实与理由:
(应简明扼要地写清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所涉事实的时间、履行经过、结果等基本要件)。
此致
上海市xx区法院。
附:起诉状副本份。
起诉人:公民本人签字或单位公章。
xx年xx月xx日。
注:1、诉状如是手写的,必须用钢笔或水笔(蓝黑或黑墨水)书写;。
2、起诉状副本份数,应按被告的`人数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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