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竞业承诺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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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承诺书篇1
试论竞买人的范围
——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
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对竞买人范围的规定
[内容摘要]决定竞买人范围的因素主要包括两个,即拍卖的性质和被执行人的分类。如果把拍卖作为公法上的行为,则所有人(部分被执行人除外)都可以作为竞买人;如果把拍卖作为私法的行为,那么被执行人不得作为竞买人。把拍卖作为公法上的行为时,以特定财产承担有限责任的被执行人可以作为竞买人;除此之外的所有被执行人都不得作为竞买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确定竞买人的范围时,考虑到了拍卖的性质对竞买人范围的决定作用,却忽略了被执行人的分类对竞买人范围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竞买人范围的一般规定进行修改。
关键词竞买人的范围拍卖的性质被执行人的分类
前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规定》)
第15条第2项规定,“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以参加竞买。”此即为《拍卖规定》对竞买人范围的一般规定。《拍卖规定》对竞买人范围的规定有可能只是考虑到了问题的一个方面,即拍卖的性质为公法上的处分行为对竞买人范围的决定作用,却忽略了被执行人的分类对竞买人范围的影响。
一、拍卖的性质及其对竞买人范围的影响
关于拍卖的性质,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为私法说。该说认为强制拍卖是私法上买卖的一种。拍卖公告是要约邀请,应买的意思表示为要约,拍定的意思表示为承诺。应买与拍定二者一致,从而成立买卖合同。拍定人对标的物的所有权来源于对债务人对标的物所有权的继受。在私法说中,一致认为拍定人为买受人,但对于出卖人为谁,则有执行机关、债权人和债务人三种说法。有人认为,拍卖是执行机关依职权实施的,故执行机关应为出卖人;有人认为出卖人应人债权人,因为强制执行原则上因债权人的申请而开始,执行机关的拍卖权也因债权人的申请而发生;也有人认为债务人对于查封物、扣押物虽失去占有,但拍卖财产所有人仍为债务人,故出卖人为债务人。二为公法说。该说认为强制拍卖是依照公法所实施的,是公法上的行为。拍定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原始取得。公法说学者一般认为,强制拍卖类似于公用征收行为,虽然强制拍卖采用买卖的形式,但由于执行机关是依法定职权将债务人的所有权转移给拍定人,因而类似于公法上的由国家征收标的物的公用征收行为。公法说认为强制拍卖是执行机关依职权就查封物进行换价,既不是代理债权人也不是代理债务为私法上买卖;执行机关因查封、扣押而征收并行使查封物的现卖权或处分权,其使拍定人取得所有权并不考虑债务人的意思,因而只能是公法上的处分。三为折中说。此说认为,就程序法而言,强制拍卖是公法上的强制处分,同时也具有私法上买卖的性质及效果。从强制拍卖中执行机关不顾债务人的意思而将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于第三人来看,强制拍卖具有公法处分的性质,但从根据强制拍卖而将债务所有的标的物转移给拍定人及拍定人因此支付价金看,又具有私法买卖的性质。
强制拍卖尽管和私法的拍卖存在很多相同的地方,但毕竟不是一样的。我国立法机关在对拍卖法进行立法的过程中,明显地注意到了强制拍卖和一般拍卖的不同,所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草案)〉的说明》强调“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进行的拍卖活动,是强制执行的一种措施,《民事诉讼法》对此已作了原则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草案没有将其纳入调整范围”。如果强制拍卖和一般拍卖相同,世界各国也就没有必要对在民事诉讼法或者强制执行法专门规定强制拍卖的相关内容,只须补充规定一些一般拍卖法没有规定的内容即可。根据《拍卖规定》第1条的规定,拍卖是一种执行措施。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务上来说,强制拍卖和一般拍卖都是不一样的。强制拍卖不同于一般拍卖,更不可能等同于买卖。故私法说是不可取的。公法说比较符合拍卖的性质,其原因是拍卖作为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和民法的上的拍卖显然不同,强制执行中的拍卖目的是为了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了实现强制执行拍卖的这一特殊目的,强制执行法有相应的制度设计,比如在拍卖的程序方面,如何确定标的物底价、如何减价拍卖、价金和拍卖标的物何时交付、拍卖标的物所有权何时转移等都应有特殊的规则;又如在法律效果方面,执行中的拍卖应特别强调拍卖效果的安定性,拍卖终结后,不论拍卖标的物是否确为被执行人所有,拍定人均应能够确定地取得所有权,而且拍定人也不享有标的物瑕疵担保请求权,以免因拍卖而引发新的法律关系,导致执行程序的复杂化。显然,如果将执行程序中拍卖完全等同于民法上的拍卖,上述这些特殊的制度设计将无从达成,拍卖制度设置的本来目的也必将因此而大受影响。相
反,如果将执行程序中的拍卖定位为公法的处分行为,就可以不必拘泥于民法上买卖的一般原理,完全从拍卖的目的着眼设计相关的程序制度,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拍卖的变价功能。笔者赞成执行程序中的拍卖为公法说的观点。而折中说更不可取,虽然拍卖既有公法上的因素,也具有私法的因素,但是必有一个因素起决定作用从而决定强制执行法上的拍卖的性质:要么为公法上的处分行为,要么为私法的买卖。
如果认为拍卖是一种私法上的行为,执行机关是在行使职权,而不是作为出卖人而成为缔约的一方;同样,申请执行人也不享有拍卖财产的所有权,更不可能作为出卖人;故作为出卖人的,只能是被执行人。
拍卖是私法的上行为还是公法上的行为,将对竞买人的范围产生巨大的影响。这是因为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因此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在一般的买卖合同中,应当具有出卖人和买受人;而且出卖人和买受人必须不能是同一个人。既然拍卖是私法上的合同,那么必须存在买受人和出卖人。无论是采取私法说还是折中说,都认为被执行人为出卖人,既然如此,作为出卖人的被执行人不可能再以买受人的身份参与竞买。有学者认为,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关于拍卖的性质采折中说,即一方面拍卖具有公法上的性质,另一方面具有私法上买卖的性质,因此,债务人作为买受人不得为应买人。因此,如果采拍卖为私法上的行为,那么所有的被执行人都不得作为竞买人。相反,如果把拍卖作为公法上的行为,那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机关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就是以履行职责的形式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那么被执行人公法上的相对人,在法律没有限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显然可以参与竞买。此时,被执行人可以作为竞买人参与竞买。
由此可见,拍卖的性质对竞买人范围的影响非常巨大。根据《拍卖规定》的规定和笔者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显然采纳了公法说,由此导致了所有的被执行人可以参与竞买。
二、被执行人的分类及其对竞买人范围的影响
采纳了拍卖性质的公法说,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被执行人都可以参与竞买,而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分类来作出区分。被执行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分为不同的类别,但和本文相关的分类标准只有一个,即被执行人是否以特定的财产承担责任为标准可以分为以特定财产承担责任的被执行人和以所有财产承担责任的被执行人两类。不同类型的被执行人,承担的法律义务是不同的,由于影响了他们能否参与竞买。
以特定财产承担责任的被执行人,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承担责任的范围只限于自己的特定财产,申请执行人不得以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要求被执行人承担责任。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这类被执行人包括作为担保人的抵押人、质押人、留置人(财产被留置权人留置但又不是债务人的非自愿担保人,如借汽车借他人使用,而他人在找人修理汽车后因没有支付修理费而汽车被留置的汽车所有权人)和以船舶为限承担责任的船舶所有权人。在执行过程中,这类被执行人承担的法律义务只限于以特定的财产来满足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而法院不得对此类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此类被执行人可以参与竞买人理由有以下几个:首先,此类被执行人并不具有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金钱的义务,而只是以特定财产承担责任,因此,此类被执行人在具有金钱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不向法院提交足额的金钱并没有违反自己的义务。笔者认为,这是此类被执行人可以竞买的最为重要的理由。其次,在拍卖之前,此类被执行人承担责任的大小是不确定的,只有在拍卖之后,此类被执行人承担责任的大小才能确定,因此,除非是此类被执行人自愿,法院不得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以金钱来满足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最后,此类被执行人参与竞买不会影响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只要此类被执行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参与竞买并及时地履行了自己拍定的法律义务,一般情况下不会影响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
在执行过程中,以所有财产承担责任的被执行人,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即使已经向法院提供了特定的财产,还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的被执行人。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这类被执行人就是除上述以特定财产承担责任的被执行人之外的所有被执行人,其类型相对较多。根据我国《执行规定》第38条第1项的规定,“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根据笔者的理解,如果法院发现此类被执行人具有金钱给付能力的,法院无权对被执行人的其他非金钱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既然法院在此类被执行人具有金钱给付能力的情况下无权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与此相对应的是,此类被执行人如果具有金钱给付能力,应当首先向法院提交金钱来满足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如果此类被执行人在具有给付能力的情况下不向法院及时地提交金钱,就违反了自己的法律义务,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承担责任被执行人不得参与竞买的理由主要包括:首先,法院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来满足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其前提之一就是被执行人没有金钱给付能力或者法院找不到被执行人的金钱;如果法院发现此类被执行人具有金钱给付能力,应当直接冻结或者扣押被执行人的金钱来满足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如果此类被执行人在具有金钱给付能力而不向法院提交足额的金钱,就已经违反了自己的法律义务。法律不应当允许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以逃避执行的金钱的参与竞买。更为重要的是,如果此类被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具有参与竞买的金钱,那么法院可以冻结被执行人的金钱来满足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从而体现效率原则,而没有必要再来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这是法律应当禁止此类被执行人参与竞买的最为重要的理由。其次,禁止以所有财产承担责任的被执行人参与竞买,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惩罚被执行人的作用。在执行实践中,能够拍卖一次即可拍定的虽然也有,但是并不占绝对优势;往往是降价两次才能拍定,甚至第三次拍卖也流拍,从而法院以物抵债把财产裁定给申请执行人。法院在拍卖前,已经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评估,在一般情况下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评估都是准确的;而法院经过一次或者两次最高幅度达20%的降价,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没有体现原来的价值。禁止以所有财产承担责任的被执行人参与竞买,笔者认为在一定程序上起到了惩罚被执行人的作用。再次,禁止以所有财产承担责任的被执行人参与竞买,可以保证拍卖的顺利进行。以所有财产承担责任的被执行人参与竞买,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形,即他们故意以高价拍定自己的财产,然后又以自己没有金钱支付能力来妨碍法院执行的顺利进行。在没有其他线索时,法院只能够找到此类被执行人交纳的保证金,而找不到他们的金钱。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法院将不得不重新拍卖他们的财产,从而影响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迅速实现。最后,此类被执行人已经具有了其他合法途径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如果被执行人感觉到拍卖自己的财产将会影响到自己的权利,根据《拍卖规定》第20条第3项和第22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可以向申请执行人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或者向法院提交足额金钱清偿债务并要求停止拍卖。
三、结论
把拍卖作为公法的行为,则被执行人可以参与竞买;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被执行人都可以参与竞买,只有以特定财产承担责任的被执行人才可以参与竞买。《拍卖规定》第15条第2项没有对被执行人进行分类并规定了所有的被执行人都可以参与竞买,在法律理论上和实践中都会存在很多问题。法律应当对被执行人进行分类,以特定财产承担责任的被执行人是一类,以所有财产承担责任的被执行人是一类。以特定财产承担责任的被执行人可以参与竞买;则以所有财产承担责任的被执行人,而不得参与竞买。
作者:李先伟
单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地址:http:///zuowen/
竞业承诺书篇2
竞买人承诺书
致:山西三和拍卖有限公司 鉴于:
1.山西三和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人)已经接受_____________的委托,对___________持有的标的债权进行整体拍卖。
2.****年**月**日,拍卖人在*****商报上发布了《拍卖公告》,就本次拍卖事项进行了公告。
3.竞买人拟参加此次拍卖活动,通过竞价的方式从*****购得拍卖标的。
在充分阅读、理解本文本并完成相应准备的基础上,竞买人自愿、郑重、诚实地做出本陈述、声明和承诺,以保证拍卖活动顺利进行。
1. 定义
本承诺中所称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本承诺未作规定的,适用《拍卖规则》的规定;
1-1拍卖标的:指资产公司委托拍卖人予以拍卖的《标的债务明细》附件一所列示的标的债权。
1-2标的债权:指截至基准曰的主债权、从权力以及由此转化的其他相关权益的通称。主债权:指截至基准日,资产公司对《标的债权明细》所列示的主债务i人享有并依法可向买受人转让的债权。从权力:指与主债权相关的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权等附属权利。其他相关权益是指基准日前,资产公司(及其前手)因管理、处置需要,可能已与,《标的债权明细》中部分债务人(包括担保人)达成包括但不限于重组协议、和解协议、抵债协议,或接受法院抵债裁定,而这些协议并未履行完毕,或抵债物未完成过户,因此,买受人受让的对该等债务人(包括担保人)的债权,已从原始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项下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化为前述协议项下或法院生效裁定所对应的权利。
1-3 标的债权文件:指截至权利转移日资产公司所持有的与确认和行使标的债权相关的法律文件。包括截至基准日资产公司所持有的并通过拍卖行向竞买人披露的与标的债权相关的法律文件和资产公司所持有的在过渡和交接期内新产生的与标的债权相关的法律文件。
2.竞买人作出如下陈述和声明
2-1 竞买人资格。竞买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但
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公司工作人员、标的债权所涉及的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标的债权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
2-2 交易文件知悉。竞买人仔细阅读并理解了拍卖人发布的《拍卖规则》(附件三)、《拍卖公告》、《债权转让合同》(文本)(附件四),并完全接受上述文件所规定的交易条件,没有任何异议。
2-3 标的债权文件知悉。竞买人已经查阅了《标的债权文件清单》(附件二)所列示的文件,签署了《标的债权文件清单》,已经对查阅的文件加以确认。竞买人进一步确认,基于竞买人的独立判断,无论其是否实际阅读标的债权文件,竞买人签署《标的债权文件清单》,即视同己经在展示期间内查阅了《标的债权文件清单》所列示的文件。
2-4 风险和瑕疵知悉。拍卖人已经对拍卖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披露,竞买人已经对拍卖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完全知悉并接受拍卖标的的所有瑕疵、风险。
2-4-1 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买受人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2-4-2 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x x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担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2-4-3 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成为受买人后,买受人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差误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买受人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债权转让合同》所表述的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2-4-4 竞买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债权转让合同》及其相关文件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竞买人已经知悉,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担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2-4-4-1 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2-4-4-2 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2-4-4-3 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2-4-4-4 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
关情形;
2-4-4-5 担保合同可能存在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2-4-4-6 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2-4-4-7 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3.竞买人作出如下承诺
3-1 依法参加竞拍。竞买人愿意按照《拍卖规则》、《拍卖公告》中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参加拍卖活动,接受对竞买人领取竞价号牌资格的要求,按照拍卖人的要求参加竞拍。
3-2 《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债权转让合同》的签署。如竞买成功,竞买人同意按照成交价在拍卖现场立即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在拍卖成交后[ ]日内签署《债权转让合同》。
3-3 对标的债权文件无异议。竞买人保证,在交接期间内,当资产公司将标的债权文件交付给竞买人时,竞买人应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并在随附的标的债权文件清单上签字。如竞买人不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则自愿承担迟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在交接期后,竞买人无权再就标的债权文件及其交付范围向甲方提出任何主张。
3-4 风险和瑕疵概括承受。竞买人承诺,一旦拍卖成交,竞买人作为买受人将按照标的债权的基准日现状受让标的债权,接受标的债权的瑕疵和风险,不因拍卖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而请求资产公司和拍卖人承担相应责任,或以此作为竞买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标的债权自基准日至标的债权转移给买受人之日发生变化的,买受人承认并接受该变化,不因标的债权的变化而请求x x和拍卖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以此作为竞买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4.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后的特别承诺
4-1 鉴于资产公司在从相应银行受让标的债权时,已承诺不向相应银行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为此,竞买人同意并保证,竞买人一旦成为受买人,如果标的债权中存在该等能够追究银行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竞买人承诺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相应银行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4-2 竞买人同意并保证,竞买人一旦成为买受人,如果标的债权中存在能够追究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竞买人承诺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
要求后手也放弃该登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追究任何法律责任,同时保证不对外披露及做出有损与中国外债偿还信誉的行为。
5.债权的转移
竞买人确认,标的债权不因拍卖成交而立即转移至买受人。债权的转移事宜适用《拍卖规则》和《债权转让合同》的规定。
6.竞拍保证金。竞买人承诺按照《拍卖规则》交纳保证金。一旦成为受买人,同意拍卖人将竞买人交纳的竞拍保证金,划至资产公司指定的账户,作为买受人向资产公司履行相应义务的履约保证金。
7.拍卖佣金。竞买人承诺,一旦成为受买人,但在拍卖成交后[ ] 日内,一次性支付相当于拍卖成交价5%的拍卖佣金,至拍卖人的指定的如下账户:
账户名称:
帐
号:
开户银行:
8.成交价款
竞买人承诺,一旦成为买受人,将按照本承诺及《拍卖规则》的规定签署《成交确认书》、《债权转让合同》,并按照《拍卖规则》、《债权转让合同》的规定向x x支付成交价款。
9.违反本承诺的责任。竞买人承诺,竞买人违反本承诺的规定的,愿意根据《拍卖规则》、《债权转让合同》和拍卖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10.本承诺的效力。本承诺一经竞买人签字、盖章即对竞买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竞买人承诺书》一式三份,拍卖人、竞买人各执一份,报资产公司备案一份。
竞买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竞业承诺书篇3
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信用承诺书
本单位(或本人,下同)志愿加入“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企业诚信库”,按照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求办理信息采集入库事宜,对此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单位在信息采集入库过程中提交并在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的相关信息,均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伪造、篡改、虚假成份。
二、本单位在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我单位应事先声明,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单位自行承担。
三、本单位在参加公共资源活动中,在资格审查和评标(评审)阶段需要提交的企业与人员业绩合同、获奖证书等材料,按照交易文件或相关规定要求在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或开标现场进行公示。
四、本单位在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相关管理规定,守法诚信、公平竞争,承诺不发生以下行为:
(一)与招标(采购、出让)人、中介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借或转让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账号;
(二)向招标(采购、出让)人、中介代理机构、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等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成交)或非法利益;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交虚假材料谋取交易;
(四)以他人名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交易的;
(五)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采购、出让)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采购、出让)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交易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六)未按照交易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或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再订立其他协议;
(七)将合同转包或违法分包;
(八)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或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九)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十)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
五、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项目投标(谈判、磋商、竞买)前及时登录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变更相应信息。
六、本单位同意将《信用承诺书》在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相关媒介公示并接受监督。
若违反本信用承诺一经查实,本单位愿意接受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曝光,并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检查和处理。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联系电话:
2019年8月30日
竞业承诺书篇4
竞买人交、退保证金申请
北京产权交易所:
本人(单位),身份证(营业执照)
号码,登陆账号,先申请交纳 □ / 退还 □ 保证金人民币万元整(大写)。
特此申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章:
日期:
竞业承诺书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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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某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不承担义务的,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本协议期间发生纠纷,首先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主张权利的一方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
17、本协议在用户注册前,经由用户以在线提交的方式确认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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