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评估方法(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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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估值法【第一篇】
[著] 黄韬
[出版] 法律出版社
[定价] 元
股权投资基金是推动现代产业,尤其是高科技产业走向规模化、集约化,提高产业竞争力的重要金融工具,更是助推资本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繁荣的重要力量,同时也是保持一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有效经济手段。当下中国正在积极实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股权资本投资对于实现国家战略调整,尤其是促进中小企业腾飞,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它能为中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夯实基础、积累后劲。由此,作为股权资本投资载体的股权投资基金,其工具价值不言而喻。
关于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制度研究,近年来国内研究成果颇丰。早期文章主要着力于对国外股权投资理论与模式的介绍,近期研究则较多转向国内股权投资机构的实务运作。但总体而言,目前国内股权投资的研究成果还不足以回答理论界和实务界关心的问题。
股权投资基金涉及的法律问题纷繁复杂,本书取其中与股权投资行业结合最为紧密的一环,即基金募集的法律问题进行展开,其中至少涉及了基金组织形式、基金参与者的规制、基金不同募集方式面临的不同法律监管、基金税收法律制度等重要问题。历经多年的股权投资理论学习和实践演练后,黄韬博士系统整理自己的研究心得和实践体验,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本书写作。
本书从六个方面(投资人安全和收益保障,投资人和管理人的角色定位,利润和亏损的承担方式,组织结构成本,适应股权投资行业的行业规律,获取资本的便捷程度)对四类基金组织形式,即自我管理型公司制、委托管理型公司制、信托制与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进行了全面比较,并得出结论:从总体上看,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有限合伙制远优于公司制和信托制,更符合股权投资基金的内在需求,因此才得以在实践中成为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主流模式。
本书从募集角度研究股权投资基金,其观点有一定创新,内容也有一定的特色。主要体现为:(1)本书提出了Private Equity的参考译法,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作出了界定,使这一理论解释更具有说服力。同时,作者认为这个概念还会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而逐步升级更新。(2)在对现有的公司、有限合伙、信托三种基金组织形式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本书将公司制基金进一步区分为委托管理型公司制基金和自我管理型公司制基金。其对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研究,既照顾到中国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实际,又使得立法者、实务界能够更清晰地理解和把握各类组织形式的特征,从而有利于出台具有针对性的监管方案。(3)针对2012年年末由《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正案引发的有关私募基金的一系列热点问题,本书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回应。(4)本书详细介绍了世界范围内公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状况,提出应当正视国际资本市场公募股权投资基金迅速发展的现实,并择机恢复中国股权投资基金的上市制度。一方面,这能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更为丰富的投资渠道,为股权投资基金的资本募集开辟一条崭新的渠道;另一方面,也能为股权投资行业的良性发展和功能发挥创造便利的制度环境。(5)本书分析总结了公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可能遇到的法律障碍及解决方案。
股权投资基金是当前中国经济关注的一大热点,市场上这类题材的书籍更多偏重于实务操作介绍。本书则站在理论高度来思考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热点问题,着力厘清股权投资行业存在的若干具有争议性的观点。这也体现了作者认真思考、不断积累的治学精神。希望本书的出版能够为股权投资市场和股权投资基金募集的理论研究、政策制定、市场监管以及规范运作提供有益参考。
《竞争战略》
[编著] 陈奇睿、葛健
[出版] 清华大学出版社
[定价] 元
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竞争战略》,是全球第一本用中国案例来解读和续写哈佛商学院教授迈克尔·波特差异化战略理论的力作。作为清华、北大的顶尖战略课程读本,它将差异化竞争从实体物质层面上升到虚体认知层面,直指差异化竞争的核心,堪称中国案例版的《竞争战略》。与那些在激烈竞争中一路摧城拔寨的国际老牌跨国公司相比,中国企业的整体发展之路还很漫长。如果想与国际巨擘一争高下甚至在竞争中一马当先,国内企业就需要更加重视企业战略的顶层设计。本书中提及的中国企业案例,阐释了差异化竞争的运用之道。如果国内的企业家能对此加以重视、研究并灵活运用,相信能够有效地缩小中国企业与世界列强在差异化战略制定方面的水平差距,从而有助于中国的500强企业在整体上追赶甚至超越世界传统500强企业。
《市场的霸主》
[著](美)马妮特·阿胡贾
[译] 毕崇毅、郑磊
[出版] 机械工业出版社
[定价] 元
本书打开了对冲基金行业的黑匣子,以前所未有的视野介绍了当今最成功的对冲基金经理的故事。书中涉及的采访对象包括约翰·保尔森、乔治·索罗斯在内的多名对冲基金界名流,他们中的很多人此前从未经历过如此近距离的采访。作者马妮特·阿胡贾让这些知名的投资者详细分析了对冲基金的交易心理投资策略、投资品种选择、头寸处理等问题。本书是作者出版的第一部作品,她是CNBC电视台对冲基金节目专员和《财经论坛》栏目制片人,曾促成对冲基金传奇人物大卫·泰珀的首次电视采访,并由此引发市场长达两周的“泰珀热”现象。她还揭示过大卫·艾因霍恩警告雷曼兄弟银行倒闭信息以及投标收购Mets的秘闻,独家报道过约翰·保尔森在《致投资者信》中对证券交易委员会调查高盛Abacus交易案所做的答复。
《估值:难点、解决方案及相关案例》
[著](美)埃斯瓦斯·达莫达兰
[译] 李必龙、李羿、郭海
[出版] 机械工业出版社
[定价] 元
股权投资评估方法【第二篇】
企业股份制改制或者上市公司拟进行的收购,按照现行证券法规的规定,需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在此基础上实施评估。这就引申出五个问题:
1.评估审计的会计制度基准问题。如果原企业或被收购企业不是股份有限公司,那么审计的会计制度基准应是该企业原执行的会计制度,还是今后拟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不同的会计制度基准将会导致不同的净资产结果。我们认为,审计的会计制度基准是与委托评估审计的不同目的相配套的。在改制企业或被收购企业评估审计中,应按照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收购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作为会计制度基准,重新厘定其财务状况和净资产,以便于改制企业或收购企业进行相关的经济决策。
2.调账问题。股份制改制企业的评估结果是否调账,除国有企业外均涉及经营业绩是否能够连续计算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会[1998]16号的规定,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股权时,被购买企业保留法人资格的,被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账,被购买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公司应按被购买企业评估确认后的价值入账。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部分股权时,被购买企业的账面价值应保持不变。
3.调账时间及起始时点。关于股份制改组后的资产评估调账,存在四个日期(时点):评估基准日、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审核日、投资日以及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究竟应确定哪个日期为评估调账日或建账日(以下简称“调账日”)?我国有关法规、制度并未有明确规定。
评估基准日是一个选定的日期。因为股份制改组所需进行的资产评估、评估审核、报批手续等一系列活动不可能在同一时点完成,故需要选定一个时点,即确定评估基准日。但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并不表示资产占有单位已于该时点将资产投入了股份有限公司。因为股份有限公司尚未成立,确定评估基准日并进行评估,仅是投资活动的前期工作,投资活动并未完成,故不应确定为调账日。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对资产评估结果的审核,是其代表政府对上述评估结果进行的监控活动。对于不涉及产权变动的评估事项,如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等,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日,即可认为完成了需要评估的事项,并以该日作为评估调账日。但若评估事项涉及产权变动,则存在该项产权变动能否最终完成的问题,若不能完成,已进行的评估及其审核工作即失去意义,更谈不上调账了。投资日也因股份有限公司尚未成立,各出资人投资日各异,投资日建账尚存在不确定因素。所以,对股份制改组这一涉及产权变动的事项中的评估结果,应于股份制改组完成时,即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进行账务调整或建立新账。
4.评估基准日至公司成立日之间实现利润的归属问题。从合理性上讲,这部分利润应属原股东所有,原股东可按照出资时间合理分配。但按照中国证监会发行部的建议,比较倡导这部分利润归新老股东共享,以便于实际操作。
5.评估增值的两种会计处理。对于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按照目前规定,在相应调账以后,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如果公司对评估的资产在进行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时,是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进行的,则应将按规定评估增值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计入“递延税款”贷方,差额记入“资本公积”。在按规定对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时,或按规定的期限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应交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如公司在计提折旧时,仍按原账面原价计提,则评估增值部分不需要计算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应全部计入资本公积。
二、比例合并法合并会计报表
《企业会计制度》第158条规定,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合营企业合并在内,并按照比例合并方法对合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等予以合并。这里所讲的合营企业,是指双方或多方从事某项共同控制的经济活动,包括共同控制的经营、共同控制的资产和共同控制的实体,由合同约定建立共同控制。在合并会计报表中,公司应当采用比例合并法对合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用的份额与合并会计报表中的相同或类似项目逐项合并;另一种方法是在合并会计报表中单列项目反映其所占合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用的份额。例如,将其所占合营企业流动资产的份额作为合并报表流动资产的一部分单独反映,将其所占合营企业固定资产的份额作为合并报表规定资产的一部分单独反映。两种报告方式的结果,所反映的合并净利润以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各大类金额是完全相同的。这里需要讨论是,如何理解共同控制的含义。
三、合并对象的几个特殊问题
财政部印发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中规定,合并报表的合并对象有二:一是母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二是其他被母公司所控制的企业。这里存在逻辑上的悖论,即母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但是未被母公司所控制的企业是合并呢还是不合并?
在实务工作中,还有以下几种情形是我们经常遇见的,值得讨论:
1.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是作为母公司的一部分,还是作为合并对象?众所周知,全资子公司是游离于《公司法》之外的一种公司制企业。从法律形式上看,应当作为合并对象,因为全资子公司毕竟独立于母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从实质上看,全资子公司与分公司并无实质区别,合并之后没有少数股东权益,也无少数股东损益,与合并报表的特性似乎存在矛盾。我们认为,全资子公司应当作为合并对象处理为妥。
2.年度中间分公司改制为子公司。分公司年度中间进行改制成为子公司(不是全资子公司),合并报表的期初数不应调整,即母公司期初仍包括该分公司,以维护报表的真实性。
年度时该分公司变为子公司,应当作为合并对象,从母公司报表中划出去,列入期末合并报表。子公司在年度中间清算的,期初合并报表范围不变,期末合并报表范围则不包括该子公司。
3.子公司为承包经营企业,子公司为租赁经营企业,以及子公司为委托经营企业。这三类企业在承包经营期、租赁经营期或受托经营期内,由于企业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对方,相应地其经营和财务决策也由对方实施控制,因此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母公司应将拥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的上述三类企业排除在合并范围之外。对此,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合并会计报表政策中予以详细披露。
四、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报表年初数调整问题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问题解答》财会字[1999]49号,原包括在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因情况变化(如出售、减持股份等)而不再包括在1999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内的,在编制1999年度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调整1999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的年初数,即将原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的有关数据从年初数中扣除。因此,不涉及因合并范围变化而采用追溯调整法的问题。原未包括在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因增加投资比例等原因而纳入1999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内的,应根据其子公司按补充规定进行追溯调整后的会计报表作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基础,并调整1999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的年初数。1999年度新购入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按补充规定进行追溯调整后的会计报表作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基础,但不需要调整1999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的年初数。
文件中规定的三种处理方法的理论依据是不同的。第一和第二种情形,即增减所持股份变化而引起的期末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变化,要对报表期初数作同口径调整,讲求的是报表的可比性,把报表的真实性放在第二位;第三种情形,即新购合并引起的期末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变化,要对报表期初数不作同口径调整,讲求的是报表的真实性,把报表的可比性放在第二位。我们认为,不论何种情形引起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报表期初数均应该按照真实性原则编制,并在报表附注中作适当披露。脱离真实性,可比性将失去意义。
五、子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其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在合并报表如何反映
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分配有一个特殊项目,即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它从企业净利润中提取,不作股东权益反映,而是列为企业的负债。而行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中并没有此项目。在编制企业合并资产负债表时,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余额并在应付福利费项目中反映。在编制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时,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母公司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三种处理方法:一是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调至管理费用项目反映;二是在净利润前所得税后增设“子公司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项目反映;三是在可供分配利润项目下增设“子公司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项目反映。这几种方法都可以接受,但应当保持做法的前后一贯性。母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即在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后,单列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项目反映。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采用何种方法,母公司在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投资收益时,应当剔除子公司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后按股权比例核算确定。
六、合并价差与股权投资差额
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注释要分类披露其期初、期末的账面余额、减值准备和账面价值。投资项目的分类包括对子公司投资、对合营企业投资、对联营企业投资和其他股权投资,这一格式要求适用于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注释。但两者具体内涵和相关数据是不同的。合并报表长期股权投资中的对子公司投资是指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对子公司的投资和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投资差额,不包括对已经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已作合并抵消投资份额。母公司报表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是指母公司本身直接对外的长期股权投资,既包括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投资,也包括没有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投资。它们的关系,可用下列公式表示:
股权投资常用的估值方法【第三篇】
摘 要 本文从我国股权投资会计核算的现状入手,以权益法为切入点,着重分析了现行股权投资准则在核算层面和操作层面的两方面的弊端,并尝试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 会计报表合并
投资是企业为获得未来经济利益而付出经济资源用于某项事业的经济活动。股权投资是现代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发展生产的必要手段和降低经营风险的重要方法。成功的投资决策,对于企业合理利用资金、提高经营效率、扩大企业规模、整合上下游企业的业务链条、实现利益攸关方总体利益最大化等方面都有重大意义。作为企业会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显得尤为重要。
一、我国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的现状
股权投资会计常用的核算方法有单体报表下的成本法、权益法、公允价值计量法以及合并报表下的完全合并法和比例合并法。
(一)现行核算方法
我国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CAS)体系遵循与国际趋同的趋势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为基础,进行了部分变更。
依据CAS2号、20号、22号、33号及其解释1号、2号,我国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的现状大致如下:
1.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的股权投资按照持有目的不同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分别核算,分类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2.对于下列两种投资按成本法核算:
(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4.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报表中按照完全合并法合并。
5.投资企业对于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如果根据有关章程、协议等,表明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应当将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使用完全合并法合并。
(二)思考
除公允价值的引入外,CAS对股权投资的核算的最大变动当属成本法和权益法的使用范围的变更,即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从权益法变更为了成本法。
这样做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因为以集团层次来说合并报表是主要报表。1958年会计研究公报第5l号(ARS51)认为“合并报表比单独财务报表更有意义,出于公允表述的目的,当集团公司中的一个企业对其他企业的财务利益有直接或非直接控制时,有必要编制合并报表”。财务报告关注的是一个整体,因此,包括母公司及子公司的合并报表就如同有几个经营分部组成的实体一样,其表述的不仅仅是一个法律实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是反映了一个实质上的实体的情况。
因为编制合并报表的过程对于控制类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比权益法更为全面准确,在核算中无需再进行权益法的核算。而成本法对控制类企业的核算造成的价值失真因为单体报表的“不重要”而变得可以接受。
二、现行核算办法的缺陷
我国的股权投资的核算办法既考虑了我国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又符合与国际准则趋同的趋势。但在实务工作中,仍然存在着较多问题。
以下以权益法为切入点,简述其两方面的主要问题。
(一)核算层面
1.权益法的投资价值的核算结果不公允
权益法下按照被投资企业的经调整后的净利润确认投资收益、增加投资价值。但实务中企业产生的利润能够有多大程度对股东的分配、在什么时候分配都是未知的,存在相当的不确定性。
CAS权益法的核算范围都是非控股股东。毋庸讳言,无论我国抑或是市场经济发达成熟的国家,都存在着大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和事例,诸如,对管理层(多为大股东指派)发放巨额薪酬、占用甚至无偿占用控股企业的资金或资源:通过有失公允的定价进行关联交易,以实现被投资方的利润转移至控股大股东方。根据Wind数据统计,截至2010年止,共有173家上市公司在10年内未曾进行过一毛钱的现金分红,同一批企业却在同一期间再融资近400亿元。同时,即使不存在上述情况,我国企业10%的盈余公积计提要求也会限制企业获得股利分配的金额和时间。
在此背景下,按照被投资单位利润确定投资收益既会形成资产的虚增,也不符合资产的定义。
2.权益法核算会扭曲财务指标
与合并财务报告不同的是,当选择了应用权益法进行投资的会计处理时,被投资方的资产与负债不需要与投资方的账户合并。取而代之的是,投资方的资产负债表只报告一个投资账户的金额。同样,在损益表里也只报告一个投资收益账户的金额。不同的是,如果被投资方被合并的话,那么它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全都要被合并在投资方的财务报表的主表当中。
在表外融资之外,更进一步的影响是对企业财务指标的影响。如果使用比例合并法将表外融资产生的额外负债还原后,主要财务指标都会产生较大变化。下面以A公司为例,说明核算方法不同对企业财务指标的影响。
可以看到在A公司的案例中,使用比例合并法的情况下,主要的偿债和盈利指标都比权益法下的明显恶化(还原)了。
可见对于那些想要主动“管理”其资产负债表的公司来说,权益法进行投资的会计处理就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手段。结果是相对于企业合并,公司使用权益法将会报告一个金额较小的资产与负债,以及经过“优化”的财务指标体系。
3.无法准确核算相互持股情况
我国法律层面的规范文件对交叉持股问题处于空白状态。除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10条规定“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暂无其他法律法规禁止该行为,即除证券公司外我国企业交叉持股形式上不违反法律。
实务工作中相互持股的企业已经占了相当的比重。如果甲乙两家公司均拥有对方40%的股权,由于双方都采用权益法会计来核算对彼此的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把乙公司利润的40%归入其财务报表,而后又把它的合并利润总额的40%“退还”出去。乙也是如此,两家公司都需要对方的会计利润数据来核算公司的投资收益,从而陷入一个循环怪圈。显然,由于各持股方相互间赖以分配的损益基数互为因果、循环反复,交叉持股是权益法会计中面临的一个重要技术问题。虽然现在出现一些数学分配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总的来说,实务当中还是有许多困难和争议。
的短板
CAS虽然脱胎于IFRS,但在长期股权投资方面却较之IFRS有三点不同:
(1)IFRS采用完全权益法,要求核算股权投资差额,并在规定的年限中由投资收益来承担差额的摊销。而经过多年的反复(详见表2)CAS最终不对核算股权投资差额进行摊销。
(2)CAS中将企业合并分为了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两种情况。为防止合并企业通过公允价值粉饰报表,CAS中单独规定同一控制按照账面价值入账;
(3)IFRS认为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可以转回,但为防止企业调节利润,CAS却规定包括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在内的大部分减值都不可转回;
以上三点差异是为了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对IFRS作出的相应调整,是结合中国实际对国际准则运用的修改。但却使得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更加无法准确的体现投资价值。
(二)操作层面
1.区分标准的两难
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和其他四类长期股权投资分别对应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和其他被投资单位。其中CAS中权益法核算的范围是共同控制及重大影响部分。
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第18号意见书中关于权益法的应用指南中规定:20%―50%的投票表决权代表的是重大影响而缺乏控制的能力,这也是会计和审计实务中选择权益法核算的常用标准。但事实上,一个公司对于另一公司在少于50%的权益时能否实施控制呢?很显然,如果一个公司对另一公司有控制能力,那么就会将其合并入财务报表。然而,实务中有许多对另外一个企业达到控制而可以拥有低于50%的表决权的方法。例如,公司之间通过协议可以限制一个企业在没有另一企业许可的情况下采取行动的能力。这种合同性质的控制往往可以在债务契约安排、长期的购销合同、董事会成员之间的协议等看到。其结果是,控制能力是通过许多契约安排来实施的。但是在对外进行财务报告时,如果投资所持的所有权等于或低于50%时,有实质控制能力的公司就可以从形式上否认“控制”权的存在。
同理,在19%-20%的持股区间存在着巨大的财务杠杆。管理层通过投资核算方式的选择操纵盈余的方式为:通过调节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比例,使之小于20%或大于20%这样就能规避或采用权益法核算对外投资。此外上市公司股权比较分散,尤其是银行股,以2013年第三季度浦东发展银行的情况为例:
可以看到排名第一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仅为20%,排名第二的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仅为%。难道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对浦东发展银行仅有重大影响,而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连重大影响都没有?
由于不同的核算方法对于长期投资的核算结果存在重大差异,企业有动因刻意的将自己的持股比例调节进入(或离开)20%-50%的权益法核算。无论是IFRS、IAS、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还是我们的CAS对长期投资区分的非量化指标只有引导性的论述,没有一个清晰的、“放诸四海皆准”的准则指引。因此我们在实务中如果尝试不理会20%、50%的股权比例界限,只判断实质的重大影响力,往往会陷入一片混乱和争论之中。
因此,对于权益法核算范围的区分存在难以解决的两难境地。
2.核算方法复杂重复
CAS规定合营企业使用权益法核算,不得使用比例合并法(和IFRS11对IAS31的修正一致),但又规定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一方股东可以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完全合并。CAS解释2的上述规定使得合营企业的核算方式变得更加复杂,如表4所述:
上述体系,较为繁杂,变数较多,不利于投资价值的有效核算。
3.权益法获得的数据缺乏相关性
如前所述,权益法核算所得的投资收益,是按照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调节后的净利润所得。然而实务工作中银行等债权人、税务等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报表使用者更加关注的投资所形成的现金流量。遗憾的是,这两者 无法等同。无论从金额还是时间来看,成本法确定的投资收益与投资现金流入匹配度更高。
从信用评估的角度考虑,包含权益法利润的盈余质量低于那些对收入的确认局限于股利的成本法收益。因为权益法确认了那些不代表未来现金流的收益。报表使用者直觉上会将收益和现金流等同,为达成该目标,债权人宁可使用成本法,通过调整财务报表以取消权益法的影响。
此外权益法产生的收益核算和税法存在冲突,前者秉承权责发生制,后者则是收付实现制。运用权益法核算,会大大增加会计工作人员会计核算(递延所得税)和纳税申报(调整)的工作强度。
4.不符合成本效率原则
采用权益法后,投资会计实务因此变得复杂而繁琐,不仅需要根据被投资方各式各样的权益变化进行具体分析和及时调整,而且涉及到很多复杂的问题。
实务中,以1至12月为财政年度的企业经审计的年报报表往往要在次年的2月份后才能完成。如果被投资的重大影响单位还有下属的控股投资还必须等其完成合并报表的审计。拿到上述经审计的报表后,还要根据CAS解释1的有关规定抵消内部的未实现利润,才能确定最后的投资收益。按时依照准则完成年报权益法核算会成为会计人员的重大挑战。
此外,CAS2还在权益法核算中加入“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的规定。姑且不论此举带来的额外工作量,其操作原理也有待商榷。因为,股权的公允价值判断基础是公司整体而非某一个别资产,所以实务中,除了房地产等资产,要辨明被投资单位个别资产(或一资产组合)的公允价值是比较困难的。会存在单一资产组公允价值对企业股权公允价值的变动的一致性矛盾。
权益法加大了会计核算的工作量,会计信息的清晰度和时效性也受到很大影响。
三、对股权投资核算的改进建议
(一)改进方案
要解决上述诸多问题,笔者认为有一个可行的方案,不再要求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执行权益法,单体报表时执行成本法,在编制合并报表时采用比例合并法合并,详见表5。
(二)方案优势
改进方案较之CAS现行核算体系有以下优势:
1.脉络明确、条理清晰
按照改进方案,将单体报表层次的长期股权投资全部改为成本法,合并报表层次除无控制、无共同控制、无重大影响的公司外,全部进行合并,彻底将投资核算分为了两个体系即简化的母公司单体报表体系和全面的合并报表体系。
2.规避了由权益法核算带来的诸多问题
按照改进方案的两个体系可以规避由权益法核算的两方面问题。
(1)核算层面
改进方案中全面的合并报表体系可以避免权益法带来的核算层面问题,全面合并后的体系不会存在权益法的投资价值的核算结果不公允,也可避免表外融资和扭曲财务指标现象。
(2)操作层面
改进方案中简化的母公司单体报表体系可以避免权益法带来的操作层面问题。简化的母公司单体报表不用再纠结于权益法区分标准的两难境地,其核算数据对于投资性现金流、债权人和税法将更加相关明晰,成本法的简化核算也可以让财务人员现将母公司单体报表迅速完成。
3、如果CAS可以按照改进方案修正,那在股权投资方面,CAS和全面执行成本法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就能够衔接起来,可以一定程度上弥合现在大小准则“脱节”严重的情况。
(三)方案劣势及其分析
改进方案当然也存在若干缺陷,例如:成本法本身对于投资价值的低估问题,比例合并法按比例合并联营合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法律权属问题,无控制类投资不编制合并报表的企业的核算准确性问题。与上述问题相比,最严重的是该方案似乎违背了与国际趋同的趋势。2011年IFRS11替代了原来的IAS31,其中一条改变就是取消比例合并法。
针对上述问题,分析如下:
1.比例合并法是国际上历来普遍使用的投资合并方法,IFRS11取消其是为了和美国通用会计原则(USGAAP)取得一致。现在IFRS和USGAAP的拉锯战尚在进行当中,且仍将长期持续下去。IFRS本身的变更在不断进行当中,不排除出现反复的可能性。我国作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对符合我国实际的核算方法予以坚持,并向IASB提出改进建议。我国对IFRS的其余修正也是基于这个理念,而这也是另一种意义上的与国际趋同。
2.对于其他缺陷可大多可以解决或承受,例如:成本法的估值缺陷可以在完全合并体系中化解,比例合并法的法律权属问题可以按照所有权理论予以解释,无控制类投资不编制合并报表的企业的核算准确性问题由于该类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体量较小,应属于可承受的核算误差。
当然改进方案还很不成熟,是否完全可行,是否进一步的改进需要,是否存在更多的待解决问题,仍然依赖进一步的实证研究。
参考文献:
[1]杨阳。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国际比较。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2]葛家澍。创新与趋同相结合的一项准则――评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会计研究。2006(5).
[3]周晓苏。权益法的理论内涵与实际运用。南开经济研究。
[4]崔刚。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之我见。财会月刊。2005(25).
[5]高晟星。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中国注册会计师。
[6]《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2006.财政部财会[2006]13号。
[7]《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2006.财政部财会[2006]3号。
[8]《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2006.财政部财会[2006]3号。
[9]《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2006.财政部财会[2006]3号。
[10]《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2007.财政部财会[2007]14号。
资产及股权价值评估范文【第四篇】
选题背景
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的基金针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增资或股权受让的方式进行的权益性投资。通常而言,私募股权投资在实施的过程中经常附带考虑了该笔投资未来的退出方式,即通过投资企业上市,并购或企业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通过股份转让时价值增值的部分而获利。根据不同的被投资企业的发展阶段划分,私募股权投资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专注于企业初创期进行投资的创业风险投资,专注于企业成长中早期的进行投资的成长资本,专注于企业并购交易进行投资的并购资本,专注于IPO前成熟企业进行投资的Pre-IPO投资以及针对上市公司增发股权进行投资的上市后私募投资等等。
股权投资行业过去十年间在中国快速发展
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股权投资行业在我国资本市场中逐步发展,在过去的十多年间,已经由一个以外资机构为主导,十来家市场参与者,规模不过百亿元人民币的小众行业发展成为了一个近万个活跃市场参与主体,控制了数万亿人民币投资额度的庞大产业。目前国内资本市场中的股权投资机构主要以针对处于中早期的非上市企业投资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针对处于成熟期非上市企业投资的Pre-IPO私募股权基金为主。
自2006年以来,股权投资机构在中国国内资本市场中异常活跃,取得了较为快速的发展。2006年,中国国内资本市场中,活跃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数量大致在500家左右。当年39支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募集资金总额约为40亿美元,同期投资总额不到18亿美元;同年,40支Pre-IPO私募股权基金募集资金总额约为142亿美元,同期投资总额不到130亿美元。在五年后的2011年,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已经发展成为了一个由6000多家主体参与,年募资总金额超过670亿美元,年投资总金额超过420亿美元的大市场,国内市场规模在短短的五年内增长了三四倍。
行业竞争加剧导致股权投资企业投资项目回报率下降
伴随着国内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与逐步成熟,国内股权投资市场买方的竞争也日益加剧。传统的粗放式的经营已经无法适应目前的市场环境。举例来说,2012年5月,国内知名股权投资机构九鼎投资早前投资的项目中盛资源()赴港上市,据常理而言股权投资机构在项目成功推出后应能获得不菲的投资收益,然而,九鼎投资在该项目中最终仅取得取得-倍、亏损近300万美元的账面回报,其主要原因就在于九鼎投资投资前对中盛资源股权价格评估过高;无独有偶,2012年1月10日,上海秉原安股权投资发展中心和北京华云股权投资中心在2010年底所投资的温州宏丰成功登陆深圳交易所创业板。
研究意义
本文从传统金融学股权估值理论入手,结合一个国内市场上具体的股权价值评估案例,综合讨论了不同的股权估值模型之间的区别以及他们各自的适用性。基于本文的结论,我们希望能够为今后的金融从业者在现实中操作股权价值评估的过程中带来一些启示和帮助。
第2章相关理论综述
企业股权价值评估方法综述
企业资产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企业的市场价值和账面价值。首先,市场价值方面,主要是用来体现企业未来收益的多少。例如:股票的现时市值、兼并收购过程中支付的对等价格等。账面价值主要用来反映历史成本,主要是指即企业资产负债图表上真实反映的企业总资产、净资产。在现实评估实例中,由于账面价值和市场价值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大多情况下,账面价值是无法真正真实反映企业的未来收益。
企业股权价值评估方法简介及理论
进化经过多年的发展演变,企业股权价值评估已经趋于成熟。在西方成熟的资本市场中,企业价值评估是建立以企业所属大部分资产可以通过合理评估得出具体价值的基础上的进行的。因此,基于在实施过程中的基本原理,存在差异的各种类型的资产,都可以通过一定方式进行价值评估。在这个过程中,主要包括了实体资产和金通资产。以此假设为评估前提,在现实商业行为中,价值评估百家争鸣,发展涌现了大量的各具特色的评估模型。这些评估模型,依照本质差别,大体可分为以下三类。第一,折现现金流量法,也被称做DCF法。这一方法主要是以企业未来持续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自由现金流量的净现值为依据来对一项资产或公司的价值进行评估。第二,相对比较法。这类方法首先应找到与被评估资产可比较的,市场上存在可量化价值的可比较资产。通过比较不同资产之间的现金流量和账面价值以及销售收入等财务等相关指标变量,参考可比较资产的实时市场价值。第三,期权定价法,该方法主要对具有期权特性的资产通过期权定价模进行价值评估。
企业估价理论的思想源于20世纪初艾尔文费雪的资本价值论。1906年,费雪发表出版着作《资本与收人的性质》,系统完整的论述了资本与收入之间的关系以及价值的源泉问题,为现代企业估价理论的发展和丰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次年,费雪在他的另一部专着《利息率:本质、决定及其与经济现象的关系》一书中,较为详细的分析了利息率的本质以及决定利息率的相关因素,并且进一步深入研究了资本收入与资本价值的相关关系,因此,一套完整并且很系统的资本价值评估框架应运而生。费雪提出并且丰富发展的净现值法到目前为止仍是为大众所公认的最优秀的资本预算决策方法。在之后的半个世纪的时间内,费雪的资本预算理论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与推广。但是,在这段时间的发展的过程中,企业估价理论发展缓慢,究其原因在于费雪的资本价值评估思想在现实实践中很难得到应用。
国内外研究现状
20世纪初,艾爱尔文费雪提出了资本价值论,源于这一思想,企业价值评估应用而生。继而《资本与收入的性质》等着作的相继发表以后,资本价值评估体系得到了进一步的丰富和完善,进而形成了一个完整、系统的资本价值评估体系。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费雪提出的相关理论广为流传,但是由于这种思想与现实实践脱节,没有能够很好的促使企业价值评估理论快速发展。1958年,想有盛誉的理财学家莫迪格来尼和米勒发表了相关文章,着重研究了融资决策、投资策略与企业价值相互之间的关系,第一次全面系统的把不确定性引入到企业价值评估理论的相关系当中,准确论证了企业价值与企业资本结构之间的相关关系,进而现代企业价值评估理论应运而生。随后,两位学者在他们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MM定理,并且全面深刻的探究了这一定理的适用性。他们的相关工作为企业价值评估理论的进一步推广与应用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从20世纪50年代至今,折现率的相关理论与应 用在理论界对取得了高速的发展。其中,资本资产定价理论和套利定价理论充分揭示了金融风险与收益之间的联系,方便快捷的促进了人们对企业资本化率的精确估算,从而,进一步丰富完善了原本粗糖的现金流贴现法(DCF),促使此方法得
到了业界的普遍认同,成为当今流行的主流评估方法。1974年,梅耶斯教授提出的调整现值法(APV),对比于DCF法是一个进步,拥有更加好的应用,但是该方法比较繁琐和复杂,从而限制了该方法的实际应用效果。1987年,特里乔斯基和马森对DCF方法进行改良,得到了DFC动态方法(DDCF),该方法相比较DCF法更加实用高效,但是该方法的执行需要相当的专业技巧,故而此方法在股权价值评估理论个实践中应用较少。1991年,斯特提出了经济附加值的概念,这种新方法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研究操作基础,在欧美等国家收到广泛关注与发展,但是由于该方法本身不具备一套成熟完整的理论体系和被大众认同的操作方法,从而该方法的应用和进一步的推广发展受到了很大的制约。 至今,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已经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和丰富,在美国至少有种官方推荐的评估法。这些受到推荐的方法可以细分为三种基本方法,分别为加合法、比较法和现金流贴现法。以这三种方法为基础可以演变出其他多种价值评估方法。首先,加合法指的是加和构成企业的各种要素资产的评估值到企业整体的价值体系之内,该方法釆用了相对比较客观的价值类型,但是由于该方法缺少前瞻性,不能够准确的把握一个可持续经营企业价值的整合效应。因此这个方法不能够得到有效的推广应用,该方法仅仅适用于清算企业的价值评估。
3西安博深股权投资项目信息介绍。15
企业基本背景。15
企业经营现状分析与评估。35
企业股权投资项目现状与问题。37
4企业股权价值评估过程及结果分析。39
企业股权价值综合评估模型介绍及设计思路。39
基于DCF法对企业股权价值的评估。39
基于横向比较法对企业股权价值的评估。50
5西安博深股权投资价值的调整。53
西安博深股权投资方案设计。53
投资收益预测。53
第6章股权价值综合评估法实施流程与风控
实施流程
我们计划采用的企业股权价值综合评估模型将以横向比较法为主,并参考DCF估值模型的评估结果,结合对企业经营团队状况和企业所处行业的未来发展预期进行调整。具体实施过程如下:
第一步,在前期的尽职调查中,针对企业经营现状,企业历史沿革,行业发展趋势,行业竞争情况等一系列问题进行调查,并形成对未来行业发展及未来企业发展趋势的初步判断;
第二步,基于尽职调查结果以及目前获知的行业资料和企业资料,针对企业未来3年(2012-2014)的经营情况做出预测;
第三步,基于对企业经营情况的预测结果,使用DCF估值模型基于未来3年(2012-2014)公司的经营性现金净流入来评估企业目前的股权价值;
第四步,基于对企业经营状况的预测结果,基于3年(2012-2014)后公司的经营情况,使用横向比较法来评估企业届时的股权价值。之后,在以我司风险投资的预期年化收益率(50%)进行贴现,得出当前公司股权的评估价值;
第五步,比较公司股权价值在使用DCF模型评估结果与使用横向比较法评估时得到的结果之间的差异,并依据前期尽职调查过程中对企业合规经营,潜在法律风险,经营团队能力,经营团队稳定性等非量化指标的判断,对计算出的公司股权价值进行修正。
最后,在得到修正后的企业评估值之后,参考融资企业具体的融资需求,计算出该项投资在投资项目中合理的占股比例,并据此与融资企业大股东展开合作谈判。
风险控制
业绩保障条款的设计
我方对融资企业的价值评估均基于该企业未来的经营业绩,因此,企业未来实际的经营业绩对公司估值水平将存在重大影响。企业实际经营者,大股东和财务投资人之间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同时也为了降低经营管理层和大股东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财务投资方通常会要求参与公司重大决策。以我司投资西安博深项目为例,我方在投资后要求获得一名董事,一名监事的任免权,以便监督公司的运营状况。另外,我方还要求融资企业大股东对我方做出企业未来业绩承诺,以便我方控制潜在的投资风险。业绩承诺条款具体如下:
第7章结论与建议
与国际主流的DCF估值模型相比,横向比较法是一种更加适用于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的企业估值方法。尤其在风险投资领域,使用DCF估值模型评估初创期企业可能将会低估企业的真实价值。但是我们也注意到,横向比较法同样也存在着其自身的局限性。当前国内资本市场尚未成熟,二级证券市场中存在着可选的可比样本企业较少,样本企业的估值水平不一致等问题,均有可能导致横向比较法估值结果与企业的真实价值出现偏差。我们承认,基于企业未来净现金流贴现价值这一思路的估值模型是由其合理性的,在目前国内资本市场中可以作为横向比较估值法的有效补充。深圳创新投资集团投资西安博深这一投资案例验证了这种以横向比较法为基础,使用DCF估值模型作为辅助,并依据企业经营团队能力,企业经营团队稳定性等方面对公司价值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股权价值综合评估法在国内资本市场中的适用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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