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房产税减免税规定实用精彩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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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减免税规定【第一篇】

1.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四条)。

2.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六条)。

(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三条)。

3.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

(1)武警部队的工厂,专门为武警部门内部生产武器、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员装备、军械装具、马装具)的,免征房产税。生产其他产品的,均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武警部队与其他单位联营或合资办企业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3)武警部队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无租出借的房产,由使用人代缴。(4)武警部队所办服务社的房产,专为武警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

(5)武警部队的招待所,专门接待武警内部人员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二者兼有的,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税。

(1)军事机关、部队自用的房产,包括所属军事院校、医疗单位、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军事机关、部队的礼堂(放映电影和演戏)、影剧院(场),不公开对外售票的,免征房产税;公开对外售票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3)生产军用品的军工(需)企业,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生产民用产品的军办企业的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既生产军用品又生产民用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

(4)内部物资调拨和供应单位、军人服务社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5)军内使用的宾馆、招待所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宾馆、招待所,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6)军民两用的军事机场、港口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7)军内自给的农、牧生产基地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8)对外营业单位和出租出借的房产,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第(1)至(8)项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1999〕52号)

(9)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 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4〕123号)

(三)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2.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否包括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四条)。

(四)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2.关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或出租的房产,应否征收房产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像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二十二条)。

(五)个人所有的房产

2.个人出租的房产,不分用途,均应征收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二条)。

3.关于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可否由当地核定面积标准,就超过面积标准的部分征收房产税?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因此,对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分面积多少,均免征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三条)。

(六)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六条)。

(七)免税单位与非免税单位

1.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六条)。

2.关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如何征收房产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二十五条)。

(八)教育系统征免税问题

1.关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条)。

2.高等学校属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高等学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其附属的招待所,属于营业用房,不能视为自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等学校的招待所应征收房产税的复函,〔87〕财税地字第014号)。

3.对高等学校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10号文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89〕国税所字第67号)。

4.国家税务局〔89〕国税所字第67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10号文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所说的“对高等学校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是指对高等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高等学校举办的校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的房产及土地以及出租的房产及用地,均不属于自用房产和土地的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局对《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89〕国税地便字第8号)。

5.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税收政策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执行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78号)。6.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九)卫生系统征免税问题

1.关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条)。

2.血站的征免税问题

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本通知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3.医疗机构征免税问题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2)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3)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4)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5)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十)关于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可否免征房产税?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六条)。

(十一)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二十一条)。

(十二)关于房屋大修停用期间,可否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备案类,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二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

(十三)金融保险系统征免税问题

1.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国家机关,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的房产,按房产税有关规定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其所属机构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2.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各专业银行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对其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3.对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组织)和保险公司的房产,均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第1至3项依据,财政部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字第36)

4.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770号)。

5.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

(1)对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包括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2)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回收的房地产指已办理过户手续,资产公司取得产权证明的房地产。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地产,纳税确有困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减免(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以物抵债资产过户税费问题的通知,财金〔2001〕189号)。

(3)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即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车辆,免征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第(3)至(4)项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

7.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十四)集贸市场(包括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税收政策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不属于工商部门自用的房产,按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暂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3号,第三条)。

2.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4.各地已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3号)第三条、《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五条规定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可继续按原免税政策执行。

(第2至4项:备案类。执行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

(十五)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 1.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等单位,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均免征房产税;凡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产,例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应征收房产税。3.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房产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征收房产税,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本通知第二条办理。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情况确定。

(第1至3点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21号)

4.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免征房产税。

5.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在规定的免税期满后,应比照我局(87)财税地字第21号文对劳改单位征免房产税的规定办理。

(第4至5点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87〕财税地字第29号)

(十六)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30号)。

(十七)对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军需工厂,为照顾其特殊情况,可就整个工厂的房产(包括生产、办公、生活用房及其他用房)按军品、民品各占的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军品民品的比例划分问题,原则上应按各自占用房产的比例划分征免,确实无法划分的,可按关于“按军品与民品产值各占比例作为划分征免依据”的意见办理(国家税务局对《关于军需工厂的房产如何具体划分征免房产税的请示》的批复,〔89〕国税地字第072号)。

(十八)各级地方工会所属单位的房产征免税问题 工会服务型的事业单位

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办理,即:对这些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房产、土地,则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照章纳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发〔1992〕1440号)。

(十九)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免税问题 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地勘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和土地,按有关规定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则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照章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56号)。

(二十)关于开发商品房的征税问题

1.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二十一)单位房改税收政策

1.对应税单位依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将职工住宅全部产权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并按规定核销固定资产帐务,可免征房产税。

(第1至2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659号)。

(二十二)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兴办的老年服务机构征免税问题

自2000年10月1日起,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其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本通知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二十三)科研机构税收政策 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7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2.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1)对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

(2)经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审核批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享受上述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1)至(2)项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

(3)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对上述转制科研院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期限,不论是从转制之日起计算,还是从转制注册之日起计算,均据实计算到期满为止。

(4)地方转制科研机构可参照执行上述优惠政策。参照执行的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

(第(3)至(4)项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

(5)完善促进转制科研机构发展的税收政策。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政策到期后,根据实际需要加以完善,以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

(二十四)铁路系统税收政策 1.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对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后,从铁路系统分离出来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包括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中国土木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以及铁道部所属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2003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铁道部所属其他企业、单位的房产和土地,继续按税法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1至3项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号)

4.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比照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政策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

5.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含广铁〈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包括客货、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供电、列车、客运、车辆段)、铁路办事处、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

6.在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前,暂免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原大同分局的存续单位(企业)向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出租的房产、土地照章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秦铁路改制上市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2号)。

7.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自用的房产、土地照章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青藏铁路公司所属单位名单见附件列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

8.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股改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是指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2号)。

(二十五)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税收政策

1.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2.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及廉租住房租金、货币补贴标准等须符合国发[2007]24号文件及《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规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

(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3.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1.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第1至2项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二十七)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3号)。

(二十八)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 1.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2.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二十九)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税收政策

1.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2.上述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发文日期为2010年9月27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

(三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政策

1.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本文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文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水户协会等单位。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

(三十一)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

出租地下人防设施征收房产税问题

答复:根据财税[2005]181号规定:出租的地下建筑包括地下人防设施,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房地产企业将人防设施出租的行为不属于转租行为,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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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减免税规定【第二篇】

问题一:

房产税计税计算

按房产原值计税的,以房屋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税率为%。

从租计税的,依照房屋的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税率为12%。

1、原值计税 1)房产原值的确定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2)免租金怎么算房产税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在缴纳房产税时,均应将其根据记账本位币计算的税款按照缴款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

3)地下的房产怎么算房产税

2、从租计税

※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仍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交纳房产税。

问题二:

房产税的优惠政策

1、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法规,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因此,对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分面积多少,均免征房产税。

※对从事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2、免房产税的特殊房产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法规征收房产税。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座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8年12月31日前对在中国境内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的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及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盛老师(中华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房产税减免税规定【第三篇】

政策依据

1.流动党员

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关系,一律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保存。《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5〕33号)规定,对出国留学和出境学习的高校毕业生党员,应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高校党组织。党员出国(境)前,应要求其提交保留组织关系的书面申请,经院(系)党组织审批后,报高校党委组织部登记备案。据此,对出国(境)留学、劳务人员中的党员,可要求其向所在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办理保留组织关系手续,暂停组织生活。五是补办停止党籍手续。中组发〔1981〕19号文件明确规定,对于出国或去港澳长期定居的党员,在他们出境以后,即停止党籍,基层党组织可将他们的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一并转移到县或相当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对出国(境)定居被停止党籍的党员,回国后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对放弃外国国籍或长期居留权,并且表现好的可以重新入党。5.组织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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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减免税规定【第四篇】

很多朋友以为只有新房才会有房产税,可其实租赁房也要收房产税!但对于房屋租赁房产税如何计算这个问题,要根据你所属的具体情况而定。

1、根据我国房产税的相关法律规定:《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义务人。企业对外出租房屋,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1、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2、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和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3、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对于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注意:企业对外出租房屋,应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我国目前房产税的计征方式主要有两种:从租计征和从价计征

一、从租计征

2、举例:业主自有一处房产,出租给某公司,每月收取租金1万元,该地区规定按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20%后的余值计税。应纳房产税=10000x12x12%=14000元。

二、从价计征

1、自用房屋房产税的缴纳的计算方法

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对于以上单位出租房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照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自用房屋房产税的计算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减除比例)×%。

2、出租房屋房产税的缴纳

出租房屋的房产税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l2%。房屋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权取得的所有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及实物收入。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屋的租金水平,确定租金标准。

不同地区有不一样的规定,不过最好咨询一下当地的房屋管理处那边。网上有说到租赁房产税计算方法:租赁房产的按房租收入的12%计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按所租用的房产的建筑面积除以总层数再乘以所在地区的单位税额,每年的2、5、8、11月交纳。

一、房产税的税率按照规定,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实行从价计征的,税率为%;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

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是房产的计税余值,二是房产租金收入。

(一)房产的计税余值按税法规定,对于企业自用房产,应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所谓房产的计税余值,是指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自然损耗等因素后的余额。这里所说的房产原值,是指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的房屋的原价。因此,凡是在企业“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均以房屋原价扣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的计税余值。按照规定,企业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产的原值。

(二)租金收入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出租的房产,应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租金收入是指企业出租房产所得到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于以劳务或其它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当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三、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根据税法规定, 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有以下两种:(一)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30%)×%(二)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l2%)以上方法是按年计征的, 如分期缴纳,比如按半年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2;按季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4;按月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12。

四、房产税的会计处理方法施工企业房产税应纳税款,通过“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贷方反映企业应交纳的房产税,借方反映企业实际已经缴纳的房产税,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应缴而未缴的房产税。从价计征房产税。

1)、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房产税依据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2)、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照房产余值从价计征的,税率为%。从租计征房产税。

1)、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2)、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3)、对个人按照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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