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废旧金属回收合同【范例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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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金属回收合同【第一篇】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网友收集分享的“2023年废旧金属回收合同【范例4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合同编号:131488

甲方:

乙方:

一、甲方同意优先向乙方出售其进口的废旧金属,销售价格为甲方进口价的%,且最高不应超过市场均价。具体价格由双方在每票货物进口前商定。

二、考虑到甲方资金不足,且甲方承诺优先供货给乙方,乙方同意如甲方需要,乙方可先行代甲方向外方支付进口费用。甲方应出具书面委托手续,委托乙方代为付款,乙方应及时支付。如甲方未出具书面委托书,乙方无须代为付款。乙方应及时支付余款。

三、甲方承诺如进口货物系委托乙方代为付款,甲方在货物到岸后未依约出售给乙方的,甲方应按每吨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四、如乙方在一段时间内不愿购买某批货物或不愿为甲方代付,必须在甲方该批货物进口合同签订之前或作出付款委托书之前向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如未及时通知而拒绝购买的,甲方可要求实际履行或要求乙方按每吨元支付违约金。

五、如乙方欲进口的货物因故未成交的,乙方根据《付款委托书》交纳的款项应全额退还甲方。

六、在必要时,甲方可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进口过程中的部分事项。

七、甲乙双方应及时对货款进行结算。

八、甲乙双方应遵循国家对废旧物品行业的管理规定。

九、本协议有效期年,期满可协议延长。

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台州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废旧金属回收合同【第二篇】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规范废旧金属收购活动,防范违法犯罪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性废旧金属、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和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经营活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含义)

本规定所称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钢铁、废有色金属、报废旧机电设备和报废船舶及其部件、配件等。

本规定所称的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各种废旧金属。

本规定所称的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是指因自然损坏或者人为损坏而产生的,含有金属物质的市政公用设施、设备、仪器、雕塑及其他物资。

第四条 (管理部门的职责)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负责本市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布局规划、综合协调和行业管理。

上海市公安局及其区、县分局(以下统称公安部门)负责废旧金属收购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违反有关规定收购、处置、运输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等活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区、县分局(以下统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依法查处固定场所无照或者超越经营范围收购废旧金属的经营活动。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各区、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流动无照收购废旧金属的经营活动。

本市建设、交通、规划、房地资源、质量技监、环保、市容环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废旧金属收购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废旧金属收购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并组织、协调相关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废旧金属收购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布局规划和技术标准)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布局规划和收购企业的设置技术标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海市经济委员会编制的布局规划,确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的定点设置。

第七条 (登记注册)

设立废旧金属收购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其经营范围应当注明“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或者“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字样。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企业在取得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范围前,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地应当与其实际经营场所相一致。企业在其注册地以外另行设立经营场所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工商登记手续,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还应当事先经公安部门许可。

第八条 (申请条件)

申请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布局规划和收购企业的设置技术标准;

(二)符合治安、消防、房地资源、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卫等管理规定;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未有不良记录;

(五)经营场所与铁路沿线、机场、港口、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军事禁区的周边距离大于500米。

第九条 (许可和发放)

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经审查予以许可的,颁发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由上海市公安局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十条 (建立台账和收购登记)

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当建立收购台账,台账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清单,并如实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

第十一条 (处置)

企业应当将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旧金属送交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进行处置,出于循环利用的目的交付其他企业再行投入生产的除外。

第十二条 (指定处置)

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应当由指定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以下简称“指定处置企业”)上门收购、统一处置。

指定处置企业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会同上海市公安局、相关行业协会在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中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指定处置企业应当与市政公用企业及其所属的市政建设、维护单位签订委托处置合同。

第十三条 (目录)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员会会同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目录》,确定本市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种类,并书面通告本市各废旧物资收购企业。

第十四条 (运输管理)

指定处置企业运输或者委托运输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应当签署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列明运输物品品种、数量、运输目的地等事项。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对运载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车辆、船舶进行查验。

本市陆路、水路、铁路交通运输等管理部门发现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运输者无法提供有关证明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

个体工商户或者未取得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活动。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不得收购来源不明的生产性废旧金属。

除指定处置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处置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

第十六条 (报告和举报)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发现有赃物嫌疑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或者来源不明的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收购、处置生产性废旧金属、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 (违法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

未取得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活动的,由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收购来源不明的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由公安部门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经营范围。

违法收购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由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其中,属于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的,吊销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经营范围;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未建立收购台账或者未如实登记的,由公安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经营范围。

市政公用企业及其所属的市政建设、维护单位违法处置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无照经营的法律责任)

无照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无照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办理手续和换发执照)

本规定实施前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公安部门办理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具体实施办法,由上海市公安局另行规定。

本规定实施前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换发营业执照手续。具体实施办法,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目的意义: 为了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管理,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再利用,以及废旧物资处理审批制度,防止物资流失,确保废旧物资及时回收再利用, 明确废旧物资回收管理程序,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减少资源浪费。

二、基本原则:

2、加大折旧设备综合利用分析,进一步提升利用水平。

三、适用范围:公司生产、建筑业废旧物资处理。

四、具体内容: 物资回收范围包括废金属(包括有色金属和黑色金属),木包装箱、架、废旧电缆电线、淘汰或更换的旧机电产品、废油及其它有回收价值的物品。

废旧金属回收合同【第三篇】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一、协议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甲方不得将表中的垃圾卖给第三方,如果第三方出价高于收购价10%,乙方又不愿调整价格,甲方则有权出售单品。

二、计重和付款方式:所有废旧物质交给保安过磅,过磅后到财务签字付款。

三、乙方必须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1、乙方不得在工厂内从事非法活动,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本协议由协议签订人履行,不得转包第三方经营,如有违约,本协议自动终止。

5、 乙方必须保持收购废品车辆的整洁,不得赃车入公司;

四、甲乙双方在协议期间如有一方提出解除协议,需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同意后方可解除。

五、本协议期内如遇到不可抗力以致协议不能履行时,甲乙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留存一份、乙方执一份。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订日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日期: 日期:

废旧金属回收合同【第四篇】

一、甲方同意优先向乙方出售其进口的废旧金属,销售价格为甲方进口价的.%,且最高不应超过市场均价。具体价格由双方在每票货物进口前商定。

二、考虑到甲方资金不足,且甲方承诺优先供货给乙方,乙方同意如甲方需要,乙方可先行代甲方向外方支付进口费用。甲方应出具书面委托手续,委托乙方代为付款,乙方应及时支付。如甲方未出具书面委托书,乙方无须代为付款。乙方应及时支付余款。

三、甲方承诺如进口货物系委托乙方代为付款,甲方在货物到岸后未依约出售给乙方的,甲方应按每吨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四、如乙方在一段时间内不愿购买某批货物或不愿为甲方代付,必须在甲方该批货物进口合同签订之前或作出付款委托书之前向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如未及时通知而拒绝购买的,甲方可要求实际履行或要求乙方按每吨元支付违约金。

五、如乙方欲进口的货物因故未成交的,乙方根据(付款委托书)交纳的款项应全额退还甲方。

六、在必要时,甲方可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进口过程中的部分事项。

七、甲乙双方应及时对货款进行结算。

八、甲乙双方应遵循国家对废旧物品行业的管理规定。

九、本协议有效期年,期满可协议延长。

1、 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台州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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