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原则研究的论文范例【通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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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原则研究的论文【第一篇】

1954年美国航天局科技工作者在研究宇宙飞船中的人工环境时提出了“环境科学”一词,而真正赋予环境科学研究“环境污染”这一内容的是在美国海洋生物学家蕾切尔?卡逊(rachelcarson)出版了其名著《寂静的春天》之后。该书以惊世骇俗的语言描写了农药的使用可能对野生动物的危害,唤醒了人类的环保意识,以环境保护为主元素的环境科学得到了快速发展,积累了大量研究成果。与此同时,根据社会对环境保护人才的巨大需求,高校教育体系中涉及对环境科学专门人才的培养。由于对环境科学研究主体及其任务认识的时代局限性和受各自办学“母”学科的影响,高校环境科学本科人才培养专业知识结构体系存在一定的差异。

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人类社会对环境保护需求的日益增大,如何认识新形势下环境科学的研究主体及任务?针对研究主体要求,如何合理构建高校环境科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以培养符合社会要求的人才?成为高校环境科学专业人才培养面临的主要问题。文章在对环境科学发展和本科专业设置变迁、环境问题与环境科学研究主体等进行分析认识的基础上,提出了重构环境科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设想。

―、环境科学的发展和环境科学本科专业设置之变迁。

科技工作者从科学研究和社会需要等方面对环境科学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工作,主要侧重于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方面,特别是在20世纪70年代工业发展伴生的环境污染问题。目前有关工业污染控制和环境污染治理的成果甚多,环境社会学的研究内容也十分丰富,积累了大量的科研资料[3]。为了尽快解决环境问题,消除污染,全社会亟须大量环境保护科技工作者从事环境科学研究。为此,20世纪70年代在全球范围内环境科学专业人才培养工作列人高校本科教育议事日程中,环境科学本科教育在高校专业办学中如雨后春齊般成长发展起来。

我国高校环境科学教育也是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在早期,虽然科教工作者对环境科学的学科性质、研究主体、肩负的任务等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探讨,但由于环境科学发展时?间较短且社会需求巨大,出现了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理解的现象,导致高校本科办学中专业知识体系的构成有一定的差异。这一时期我国环境科学专业教育的显著特征表现为依托“母”学科诞生并发展[1]8m1。如北京大学于1972年创建了以环境化学分析和环境地学为方向的环境科学专业;南开大学依托化学学科于1973年成立环境保护专业,于1983年成立环境科学系;中山大学于20世纪70年代末成立了环境科学研究所;1983年经教育部批准,北京师范大学以地学为依托成为全国高校首批从事环境科学研究与环境教育的基地。高校环境科学本科专业主要有:环境化学、环境地学、环境生态学等。1987年教育部在高等学校本科教育专业目录调整中设立了“环境学”,将上述的环境化学、环境地学、环境生态学专业归并“环境学”中。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日益严重,环保专业人才需求增大,全国范围内有更多依托“母”学科的环境保护专业诞生了,同时有很多学科根据自己与解决环境问题的相关性,开设了许多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课程,并开展相关环境问题研究。这一现象几乎覆盖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2012年版)全部的13个学科门类,出现了庞大的学科群研究环境问题的局面。与此相应的是环境科学教学内容庞杂,涉及污染工程控制、环境污染治理、生态破坏恢复、农业环境保护、环境经济、环境政策法规教育、环境安全、环境伦理、环境心理等。因此,1998年教育部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中于工学类(08)和理学类(07)中同时设立环境科学与工程相关专业,工学类中有环境科学与工程(081005s)、环境工程(081001)、环境监察(081006s),理学类中有环境科学(071401)、地球环境科学(〇714〇4s)、生态学(部分)(071402)。在之后的十多年的专业办学和人才培养的认识与思辨过程中,科教工作者对环境科学学科性质和社会环境科学人才需求认识的进一步深化,2012年在教育部新编《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中将环境科学仅归编入工学类(08),定为环境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0825),下设环境科学与工程(082501)、环境工程(082502)、环境科学(082503)、环境生态工程(〇82504)等4个二级学科。这一修编不仅使环境科学在人才培养中肩负的使命更加明确,也使环境科学研究的主体和肩负的责任有了新的变化,或者说是赋予了新的使命。

二、环境问题与环境科学研究主体的认识。

支撑人类生存发展的环境是由客观有形的物质世界和无形的非物质世界共同组成的。环境问题则是指由这样的环境发生的、对人类生存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环境现象。这种现象的产生可能是自然环境变化所导致,也可能是人类活动所驱动。据此按照成因可将其分为两大类:自然环境问题和社会环境问题。社会环境问题是指由人的社会意识引发的对人类生存发展产生负面效应的环境现象。它属于人的主观意识范畴,是除理、工、农、医四大学科门类以外的其他学科门类研究的环境现象,如环境伦理、环境经济、环境法、环境管理、环境政策等环境问题。

自然环境问题是指客观环境在其自身能量驱动下或在外在能量(人为)扰动下表现出对人类生存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环境现象。一般可以把自然环境问题分为原生环境问题和次生环境问题。原生环境问题是指由自然环境自身运动变化引起的、有无人类影响都会发生的、对人类生存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环境现象,如气候变化、火山爆发、地震滑坡崩塌泥石流、台风海啸、洪涝与寒旱灾、风蚀水蚀引发的水土流失、物种兴衰等原生环境问题。在人类存在的今天,这些现象的发生是必然的,同时必然会对人类生存产生负面影响。次生环境问题是指自然环境在人为扰动下所表现出的对人类生存发展不利的环境现象。次生环境问题又可分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两个类型。生态破坏是指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影响的强度超过了自身恢复能力,引起地球表层系统原生环境的物质组成减少或结构改变,导致原生环境功能破坏,出现不利于人类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现象,如:滑坡崩塌泥石流、风蚀水蚀、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盐溃化、土壤退化、旱涝寒冻、气候变化等不利环境现象。环境污染是指人类在其生产生活活动中排出的物质和余能进人环境并积累到一定程度,使环境组成、结构与功能发生变化,对人类健康生存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环境现象。如:水体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生物污染、声环境污染、辐射和光热污染等被污染的环境现象。

早期科技工作者认为环境科学是研究围绕人类并对人类生存产生影响的自然环境诸要素发生、发展过程的科学;随后认为环境科学是以“人类一环境”系统为研究对象,研究该系统的发生、发展、协调和控制以及改造利用的科学,是研究人类与环境相互作用规律的科学;再后认为环境科学是研究人为环境问题的科学,是研究人类活动所引起的环境质量变化及保护与改善环境的科学。可见,前两者主要是研究影响人类生存的“环境问题”,后者是研究“环境问题”中由人类引发的“环境问题(人为环境问题)”。可见,环境科学开始是把影响人类生存的不利环境现象都纳人到学科的研究范畴。随着认识的变化,认为由人类导致的.“环境问题(人为环境问题)”是环境科学研究的主体。

鉴于生态破坏发生的空间位置和人为影响的方式,文章认为次生环境问题中的生态破坏问题,可成为理学门类中如地理科学类(0705)、大气科学类(〇7〇6)、海洋科学类(〇7〇7)、生物科学类的生态学(071004)、农学门类中的自然保护与环境生态学(0902)等学科门类的研究任务之一。这些以自然过程为研究主体的学科门类具有研究生态破坏问题发生发展的基础,是从自然过程角度研究生命活动支持系统的组成、结构、功能的变化规律,研究自然状态下生命体及其生存环境的过程与规律,以获取指导人类与其支持系统协调发展的技术与对策。

环境污染问题可成为具有问题导向型、综合交叉型和运用型3大特征的环境科学(082502)的研究主体(图1)。环境科学是一门以人类生存环境为保护对象,以污染物(废弃物)为研究主体,研究污染物的发生、行为归趋、控治、利用及管理,为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和保护人类生存环境提供技术与理论支持的学科。根据环境科学研究主体和主要任务的界定以及高校本科4年学历的办学制度,为使环境科学专业学生了解、熟悉、掌握污染物(废弃物)的发生机理和控制技术及其在环境中的行为机理、所导致的环境危害、控制技术、效果和存在的问题与理论技术障碍,在获取专业基础知识和培养他们实践动手能力的基础上,同时启迪他们的求知欲望和创造性思维,使其能学到有别于其他学科专业的知识(学有所专);能良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知识和科技社会前沿需求(专生其长);能使本专业学生把学到的知识和技术有效地服务于教学、科研和社会环境管理(长见其效)。高校环境科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课程和实践知识体系构建包括以下内容。

该部分课程是凸显专业特长的,是为“学有所专,专生其长,长见其效”的专业知识结构模式而设置的。通过该专业课程的学习,学生在环境科学领域内形成独特的教学、科研和环境管理技能,具备专门的环境科学专业学问。因此,对在以污染物为研究主体的环境科学专业学习的学生而言,要了解、熟悉、掌握污染物(固体废弃物)产生的机理,进人大气、水体、土壤、生物等环境要素的形态(固、气、液、能)及方式;了解、熟悉、掌握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在环境中的行为归趋以及在现代科学技术支撑下能够对其开展控制、处置处理、资源化利用的技术;了解、熟悉、掌握各种技术的优缺点;了解、熟悉、掌握环境中污染物的监测、污染环境影响的预测、分析评估、环境污染防治规划等的知识内容。为本科毕业后服务社会做好专业知识储备。开设的课程主要有:大气污染控制理论与技术、水污染控制理论与技术、土壤污染控制理论与技术、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与资源化理论及技术、物理性污染控制理论与技术、污染生态控制理论与技术、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规划、环境管理等等。

三、专业选修课类。

根据学生与社会双方的需求,依托所在地区环境特征和所在学校教学科研力量,拟设置4大类课程:(0特色选修课类。可根据所在区域环境特征、环境污染特征或本专业师资所从事科研的特色,设置系列选修课。如:干旱区生态学、绿洲土壤污染与防治技术、寒旱区污水处理技术、多民族区环境政策研究、寒旱区生物地球化学、污染气象学等等。(2)拓展型选修课类。主要是针对毕业后的本科学生意在深造而设置的课程类。如:化工原理、环境土壤科学与工程、污水处理工程、电子电工学、微生物学、工业生态学、环境毒理学、cad基础等等。(3)社会服务型选修课类。主要针对本科生毕业后拟进人各职能部门就业而设置的课程类。如:环境监察、环境监理、洁净技术、室内空气污染控制、环保公文写作、环保设备概论、国际ng0简介等等。(4)思想方法论型选修课类。让学生具备从系统、整体、科学等观点审视人类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初步知识。该类课程有:系统论、运筹学、科学方法论、环境伦理学、环境哲学、环境美学等等。其中含有必选和任选两种类型。通过选修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达到学术型与技术型人才的标准,成为具有环境科学专业素质的管理人才和环境保护领域的实业人士。

四、实践性教学。

第一,认识实习。实习内容主要包括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要素,诸如大气圈、水圈、岩石圈、土壤圈、生物圈等组成、结构的认知性实习,认识各环境要素在人类健康生存中的功能及其发生发展演化过程;认识人类在其生存发展中生产生活行为污染物(废弃物)排放的必然性,认识到在人类生产生活过程中,对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利用,不可能实现完全利用或者“零”排放,认到生产工艺流程或生产线对生产资料的利用率是随着人的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而提高的;认识各环境要素对各种污染物所具有的一定程度的环境自然净化降解能力,若超过其自然净化降解能力,则会引起环境原有功能的改变,出现不利于人类正常健康生存的功能,这也就是环境科学基本理论——环境容量、环境承载力等所阐述概念的涵义。在认识实习中,要让学生重新审视已熟悉的环境,从专业层面上看待地形地貌、土壤生物、水文地质、气候气象,通过这些认识人类生存发展对环境的依赖性。

第二,生产实习。实习内容主要包括对人类生存中必需的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污染物的机制及对污染物进行控治、综合利用、合理处理处置等技术的见识性实习,开展环境监测内容的实习等。主要是把课堂学习到的有关污染物控制、治理、利用、处理处置等技术予以实地验证;对部分环境监测项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予以实践。例如有:生活垃圾填埋技术、工业固废处理处置技术、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技术、工业企业特种污染物(污水、废气等)产生过程与控制技术、区域环境污染物的采集测试与分析技术等等。

第三,毕业论文。它是本科专业学生对整个大学学习的回顾性认知过程。它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由学生对专业存在的各类问题的发现、筛选、论证、立项等出发,经过严密的思考,设计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按照既定方案开展实验论证,取得阶段性结果,并通过答辩完成学习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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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原则研究的论文【第二篇】

首先,题目的难易要适中。选题既要有“知难而进”的勇气和信心,又要做到“量力而行”。许多人在选择毕业论文题目时,跃跃欲试,想通过论文的写作,将自己几年来的学习所得充分地反映出来,因此着眼于一些学术价值较高、角度较新、内容较奇的题目,这种敢想敢做的精神是值得肯定的,但如果难度过大,超过了自己所能承担的范围,一旦盲目动笔,很可能陷入中途写不下去的被动境地,到头来迫使自己另起炉灶、更换题目,这样不仅造成了时间、精力的浪费,而且也容易使自己失去写作的自信心。反之,自己具备了一定的能力和条件,却将论文题目选得过于容易,这样也不能反映出自己真实的水平,而且也达不到通过撰写毕业论文锻炼自己,提高自己的目的。

其次,题目的大小要适度。一般来说宜小不宜大,宜窄不宜宽。题目太大把握不住,考虑难以深入细致,容易泛泛而论。因为大题目需要掌握大量的材料,不仅要有局部的,还要有全局性的,不仅要有某一方面的,还要有综合性的。而写作毕业论文的时间有限,业余学习的学员还要受到工作、家务等牵累,要在短时间内完成大量的资料收集工作是比较困难的。另外,大学的几年学习,对学生来讲还只是掌握了一些基本理论,而要独立地研究和分析一些大问题,还显得理论准备不足。再加上缺乏写作经验,对大量的材料的处理也往往驾驭不了,容易造成材料堆积或过于散乱,写得一般化。选定小题目,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选个小题目,二是在大题目中选定小的论证角度。比如,有这样三个题目:《论妇女权益的保障》、《论妇女经济权益的保障》、《论妇女财产继承权的保障》,第一个题目显然太大,因为妇女权益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有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等。1篇文章如果要涉及这么多的内容,是不容易写好的。第二个题目比起第一个来要小一些,但经济权益包含的内容仍较复杂,作为毕业论文写起来还嫌太大。第三个题目抓住了妇女经济权益中的财产继承权这一侧面,显得角度?。?针对性强,容易深入研究br当然题目大点好还是小点好,每个人情况不同,难以一概而论。有的理论素养好,情况了解多,写作水平较高,也可以写大一点的题目。但一般来说,题目还是小一点、具体一点为好。小题目容易驾驭,只要写得丰满深入,同样很有价值。此外,题目大小的区分也是相对的,并无绝对的、一成不变的界限。大题可以小作,小题也可以大作,这要根据作者的实际来加以确定。

毕业论文的题目要具体些小些,但也要注意不能把范围限得太小太具体,以致失去典型意义或使理论水平发挥不出来。如《××厂行政科岗位责任制刍议》,这样的题材写个意见书就足够了,如硬要写论文,意义也不大。

再次,选题还应注意千万不能随大流或者赶时笔,写自己并没有弄懂或没有条件研究的问题。如有的一鳞半爪地接触到一点国外的材料,收集到几个新名词、新概念,为了“求新”,为了一鸣谅人,就把别人的东西照搬过来,囫囵吞枣,东拼西凑,这样的论文当然是写不好的,选题时要引以为戒。

纳税筹划原则研究的论文【第三篇】

内容提要进入21世纪,中国知识产权领域具有若干基本问题和新的问题需要探索。诸如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本质,民三庭可否受理涉知识产权的行政、刑事案件,以及知识产权理论界产生的诸多歧异认识,都有逐一加以讨论的必要。结合中外民法、民诉法原理,于此进行研究,对新世纪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啻是一个贡献。

摘要题特别推荐。

一位在国际刑法、国际私法等公、私法领域均有高质量专著问世的教授曾说:民法是他研究国际法的基础;不懂民法原理而研究的国际法,充其量只是国际“关系”,而不是国际“法”。例如,国际公法的许多原则(如“条约必须遵守”之类)追源可追到盖尤斯时代创立的民法体系。我很赞同他的看法。

我的研究生一入学,无论过去招收国际法方向的,还是后来招收知识产权方向的,我安排的必读材料中,均包括史尚宽的6本书。原因是它们几乎无例外地一直是海峡两岸真有造诣的民法学者的基础读物。当然,有的入学前已读过这6本书,或其德文很好,已读过作为这6本书之源的德国民法理论原作,则不在此例了。

知识产权本身,在当代,是民事权利的一部分——虽然知识产权的大部分来源于古代或近代的特权,它们与一般民事权利似乎并不同源。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一部分,这在十多年前中国的《民法通则》中已有了定论。《德国民法典》中,虽然未直接提及知识产权,但它被学者推论为“权利物权”。《意大利民法典》中,知识产权属于“服务”项下的特例。20世纪90年代后的《俄罗斯民法典》中,知识产权虽然也未立专章,但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被列在“非物质利益客体”之类。

知识产权取得后的最终确权、知识产权的维护,主要通过民事诉论程序,在多数国家均是如此。在之后修订了主要知识产权部门法的中国,也是如此。世贸组织的trips协议第41、42及49条,均指出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无论通过司法还是行政执法),均主要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知识产权与一般(传统)民事权利的共同点、知识产权保护程序与一般民事权利保护程序的共同点,是进入知识产权领域首先应当了解的。

不过,由于知识产权的依法保护与一般民事权利,尤其与同样属于绝对权(对世权)的物权相比,出现较迟,新问题较多,所以我认为无论从事研究的研究生、学者,还是立法与执法者,既已进入这一研究领域之后,主要精力应放在研究知识产权与传统民事权利的不同,即研究它的特殊性。研究其特殊性的目的,是把它们抽象与上升到民法的一般性,即上升为民法原理的一部分。这才是真正学者应有的思维方式。如果走相反的路子,即不加判断与取舍地用人们传统上熟悉的一切已被前人抽象出的民法原理,一成不变地硬往知识产权上套,则恐怕并不可取。这样虽然省时、省力,但可能出较大的谬误。

例如,知识产权这种有价权利的“无形”,许多人总说这不是它的特点,因为物权中,物之“所有权”本身也是无形的。这些人至少忘记了:当我们提供或买卖有形物(商品)时,提供标的与物权客体是一致的,均是商品本身(只提供给买主“所有权”而无商品本身的卖主,无疑是骗子)。而我们提供或转让知识产权时,提供的标的是权利本身(如复制权、翻译权)(注:对于这方面的不同,甚至在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中都已有论述,可惜有些现代民法学家却未加注意。),而相应客体则另是有形无体的有关信息(如专利领域中的技术方案、人与97家使用者订立了使用许可合同,而第98家未经许可就把该专利当成自己所有的一样使用了,专利所有人在“时效”期内未加追究,是否那97家就都应转而向这位未经许可者交许可费了?因为他已经通过“取得时效”得到了该专利!但如果第99、100、101家也都与第98家同时同样地为其所为而未被追究,那么究竟谁通过“时效”获得了该专利?这就不仅是个使97家守法人为难的问题,而且是个使当代学者为难的问题了。

又如,有人把物权中“物在权利在”的原则套在知识产权上,坚持认为:只要作品有价值,就应当有人的主观状态(有无过错)、也不会先去了解商标注册权利人是否已有了实际损失,而是立即要商品所有人先负一定民事责任——至少是“责令封存”。专利管理机关人员还发现:按照“侵权认定四要件”之一的“实际损失”,《专利法》中的专利权人的“制造权”是不可能被侵犯的。因为任何未经许可之人如果仅仅在“制造”阶段,大都尚未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失”,从而不能被认定为:“侵权”。

这时有民法学家出来作了解释:《民法通则》106条所讲的“过错责任”仅仅指“损害赔偿”责任,即债权责任;而停止侵权(如封存侵权商品、制止侵权制造活动)则是依“物上请求权”产生的物权责任,这是不需要以过错为要件的。可惜这种解释不仅没把问题解决,反而让人越听越糊涂了。

首先,几乎国内一切“侵权法”专著上,均讲“四要件”是认定侵权是否成立的提前,而不是说它们仅仅是“损害赔偿”的前提。

第二,如果把侵害活动强制性地制止,又不首先认定它是违法或侵权活动,那么执法机关的强制执行令本身就失去了法律依据,本身就违法了。

而且,有相当一部分解释这一问题的民法学家的论述中,把对无过错的行为的制止,称为物权责任中的“停止侵害”。那么“侵害”不是“侵权”,是侵什么呢?既然是“物权责任”或“物上请求权”,它们指向的只能是对“物权”的侵害,如果说这不叫“侵权”,只能叫“侵害”,那无异于玩文字游戏了。许多人反对以德国出来作解释的民法学者,均未涉及这一问题。

实际上,所谓“侵权”也者,除侵犯他人人身权之外,只剩下侵犯他人物权(如果把知识产权等视为“权利物权”的话)。至于有人提出的所谓“侵害债权”,我认为它仅仅在理论上存在。中国《合同法》9月登报的征求意见稿上曾有一条关于“侵害债权”的规定,最后终于删去,原因之一正是多数立法者认为“侵害债权”理论站不住脚。债权是相对权或“对人权”,如果某一合同权可能被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第四方或任何一方所侵权,而受侵害者又有权针对这些“任何一方”提出诉求,那么这时,这种特殊的合同权就已经转化为“对世权”(亦即“物权”)而不再是“对人权”了!讲到合同权之转化为“对世权”的特殊情况,下面再多说几句。

把世贸组织所规范的范围或者是世贸组织诸协议规范的范围归纳起来,可以说是规范三种财产,也就是规范商品的自由流通、服务的自由流动和知识产权的保护。说商品是一种财产这个比较好理解,说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多数人也不会有歧异。但是说服务是一种财产,很多人觉得不好理解。多数服务是通过某种合同体现的。讲到合同权是一种财产也可以。不过那已经不是法国民法或者英美法系里讲的“property”了。通常讲property,指的是一种绝对的对世权,和我们中国有的民法学家讲的“泛财产”不一样。“泛财产”论认为除了人身权以外的通通是财产权。这值得商榷。

合同权一般只是对人权。规定“不作为”义务的合同中的大部分未必能产生出财产权。只是在特殊情况下,从特殊角度看,合同权可以被当成财产权。例如,你的电话被他人盗打了。他偷了你的什么东西?是偷了你的财产。你与电信局签了服务合同,向电信局付了钱,电信局向你提供电信服务。但是你本应得到的服务被他人拿走了,你一分钱电话没打,电信局给你算了五千块钱的电话费。这与从你家拿走了一台电视机有什么区别?你可能以侵害财产权告他。

第一起因服务引起的.而法官认为可以不主张对人权却主张对世权的诉讼案是1852年在英国的lumley一案。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的《财产法》一书的翻译书中引的这一案例实际上是英国劳森写的《财产法》里的一段。中译本把意思译出来了。但翻译得不太准确。原文是apieceofthatboybelongstome.即“那个人的一部分属于我了”。哪一部分呢?他的服务属于我了,他提供的服务作为一种财产是我的了。现在你把这个东西拿走了,与抢走我的财产一样。在这个时候法官认为,原告实际上是有对世权的。只可惜有的法学学者解释的时候,认为这是一种侵害债权,这跟该书的原意就不一样了。劳森在财产法这一章,举这个案例的标题就叫做“不属于债权的合同权”。

所以说,世贸组织调整的范围是三种财产,把服务也作为一种财产来对待。当然服务有时候是无体的,有时候是有体的。人们常常讲“服务无形”。实际上应是无体有形。比如说表演这种服务,如果说无形你怎么去看呢?因此说有形的无体更加确切些。它们与一般的有体有形的商品不一样。当然,有些服务也是有体有形的,就是说他固化在有形物上了。例如把表演录下像来,经营音像制品,这个在世贸组织里属于服务贸易,不属于商品贸易。因为把服务固化下来以后,卖固化产品,实际上卖的还是服务,并不是卖的盘,那个盘并不值钱。

事实上,中国法院已经多次遇到知识产权、作品及“物”的不同及联系的问题。例如,出版社丢失作者手稿应当负何种责任?时至今日,一部分法官及绝大多数学者,均认为出版社仅仅负有物的保管合同中保管者的违约责任。他们只把着眼点放在载有作品的“纸”这种“物”上,而似乎全然忘记了这种物上所载的本来可以无穷尽地被复制的“作品”这种信息。他们把载有这种信息的物与一般物同等对待,因此结论显然对作者不公平,也就不足怪了。德国慕尼黑上诉法院法官hansmarshall则认为:丢失作者手稿的情况,如果作品系尚未出版,出版社除了违约之外,还侵犯了作者的大部分精神权利。作者除请求违约赔偿之外,还有权请求作者精神权利的侵害赔偿(注:参见马歇尔法官年11月14日在“中(国)欧(盟)知识产权法官培训班”的答疑。)。这才是真正搞懂了作品真正这种无体受保护客体与有体受保护客体的区别。

无论解释者们如何解释,我国《民法通则》106条明明写的是无过错不负“民事责任”,而不是“损害赔偿责任”。这与德国民法823条、德国民法1382条等是根本不同的。

此外,我们不要忘了,在物权责任中,也有“损害赔偿”。不仅史尚宽老先生早就讲过,中国《物权法》2000年专家稿第60条也有重述。所以,讲“损害赔偿”仅仅是“债权请求”指向的,至少不完全。当然,新老学者都可能在理论上列出物权请求中的赔偿与债权请求中的赔偿有一二三四条不同,但若一定要他们拿出实例来说明,可能又是一个令人为难的要求。

进一步说,在理论上,为说明损害赔偿一般以过错及实际损失为要件、停止侵权(或按部分人所坚持的,只能称“侵害”)则无需以过错为要件,因而把诉求分为“债权请求”与“物上请求”,未尝不可。但在任何情况下,尤其是在实际生活中,也要坚持这种“非此即彼”的划分,则第一,有时(如上所述)连划分者自己都分不清,况且“物权请求”项下明明又出了一个使用完全相同术语的“损害赔偿”。笼统地断言“物权请求”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也并不正确。一部分“物权请求”中的“损害赔偿”又明明是要以主观过错为要件的。例如,德国民法典第989条所规定的情况,以及“返还原物”之诉中包含的返还孳息物的情况。

第二,停止侵权的物权责任与损害赔偿的债权责任,在有些情况下还是可以互替的——它们之间并无形而上学者所划的截然分明的界线。

例如:在下禁令违反公平原则或公共利益原则(这两个原则也在不同场合被当作“帝王条款”对待过)时,在下禁令已无实际意义时,国外法院均曾以增计赔偿额以取代禁令——亦即认可了侵权的继续。这种看起来违反常理的事,却并不罕见。最近的一个这类判例,是英国最高法院(houseoflords)于2000年7月27日就英国政府诉布莱克一案所作的判决说到这里,可能还需要讲几句与本题密切相关的题外话,亦即所谓“泛财产论”。

在论及债权与物权的关系时,我们现有的不少论述是值得商榷的。

而且,第一句中所说的“债”,包括“作为”、“不作为”及“给付”,这也是在民法原理中人们常讲的。其中“不作为”怎样被归入了“财产”范畴,也有些费解。实际上,把债权(obligation)不加分析地一概入“财产”范畴,因而导致的逻辑上的难以自拔,古代的民法学家盖尤斯就已有前车之鉴。至少百年前的austin及前的zimmermann已经一再指出并加以纠正(注::lecturesonjurisprudence,.,london,1885;zimmermann:thelawofobligations,capetown,wetton,johannesburg,1990,atp26。)。

第二句中断言“债权法规范财产的流转”,至少首先忽略了合同法中规范的“代理合同”,这是规范的是什么样的“财产流转”?其次,还忽略了侵权法(即“债法”的一部分)中无需经济赔偿的那部分人身侵害。

在上文讲到禁令与公平原则及公共利益原则时,又让人想到“诚实信用”原则这一适用于民法的“帝王条款”。既然是“帝王”,则“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但至少“公平”与“公共利益”(还有其他一些原则)似乎不愿称臣,而是与“诚实信用”原则平起平坐地各自覆盖着不同的领域(当然有时会有交叉)。

例如,公共利益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有时也让人感到是一个“至高无上”的原则,也可以说是又一个“帝王”吧(当然,都是帝王,也就无所谓帝王了)。依照公共利益原则建立起的专利上的强制许可制度,保证了第二专利权人不受第一专利权人制约而可以发展实用技术,又保证了在紧急状态下某些实用技术的广泛应用。这些,似乎均与“诚实信用”关系不大(注:参看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前言、第7条、第8条、第31条等。)。

又如,公平原则有时也让人感到是“至高无上”的。“公平”与“诚实信用”有时的确有交叉。但在多数情况下,它们还是主宰各不相同的领域。

至于讲到“公平”与“诚实信用”的各自覆盖面,早已被欧陆法系吸收的、英国古老的民商事领域普通法的“禁止反悔”制度及衡平法的“可以反悔”制度(实际与我国民法学者一直推崇的“情势变更”制度极相近),是个很好的说明。

就普通法而言,禁止反悔法则不仅仅适用于“对某一事实作过某种不真实的陈述的”情况,同时还适用于对某个事实作过某种真实陈述的情况,而且主要适用于后者。专门适用于“不真实陈述”的,是另一个法则,称为misrepresentation。禁止反悔法则在适用时有个前提条件,即:对方已经按照陈述者的陈述开始了不可挽回的行动。例如合同的要约人在要约条件中讲明自己有船,对方若将货物运抵港口,要约人就将承担装船的责任;如果后来要约人表明“我没有船,不负责装船”,否认原来的陈述,法院就将以此作为estoppel的适用范围。但如果承诺人还没有开始把货物向港口运送,要约人后来的声明有可能被法院判为“补充陈述”,而不被视为“反悔”(虽然它实质上是推翻了原有陈述)。到这里为止,适用的是“诚实信用”原则。

与普通法的禁止反悔法则(estoppelincommonlaw)同时存在的还有许多其他estoppel。其中最重要的是衡平法的“禁止”反悔法则。它的原文是equitableestoppel,按照意思翻译出来,应当是:“根据衡平法可以反悔的法则”。这个法则是英国上议院一百多年前在“约旦诉莫尼”的判例中立下的。它在1947年又被后来的英国上诉法院院长丹宁在“中伦敦财产信托公司诉海特利斯房产公司”一案中作了进一步发挥。丹宁在判决中指出:只要形势或环境发生了一定实质性变化,原陈述人可以反悔。这个判例成为英国合同法历史上最重要的判例之一。后来人们每讲起普通法的“禁止反悔法则”时,总要同时介绍衡平法的“可以翻供法则”(至少英国现有的各种合同法教科书都是如此)。在这里,“诚实信用”原则就显得不太相干,而“公平”原则倒是实实在在地适用了。

可见,“诚实信用”固然是民法中极其重要的一个原则,但不宜将其抬到“帝王”高度,使之君临一切。另外,把它仅限于民法领域,也值得商榷。在公法领域,许多历史上的统治者都认为这一原则的地位同样十分重要。况且,中国的“诚实信用”作为法律语言,正是源于公法。它至少在两千多年前的战国中前期已有。这就是商鞅刚刚主管秦政时,实践了自己百金奖赏一件平常事的诺言。一千年前的王安石为相时,曾有诗称道此事:“自古驱民在信诚,一言为重百金轻”,说的正是统治者管理国家的“公”行为,也须讲“诚实信用”。所以,总的讲起来,在肯定“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地位的前提下,我同意一些学者对“帝王条款”提出的质疑(注:参看武汉大学《法学评论》2000年第2期。),这里不过是增加几个知识产权领域及其他民商领域的例子。

最后,随着数字技术的应用,盖尤斯时代即已提出过的权利及客体的“形”与“体”的问题,又值得我们再度研究了。只是切不可返回盖尤斯时代乃至还落后于该时代。正如在物理学领域,人们不能否认亚里士多德是伟大的。但人们同样不能在伽利略已经把自由落体运动定律更新了四百年后,仍旧去重复亚里士多德的定律。

与当初一部分人认为版权是保护“形式”,不保护“内容”一样,今天,也有些人把知识产权客体在本质上属于“有形无体”的信息这一事实,与哲学上的“形式”与“内容”二分法相混淆。实际上他们并不知道自己在说什么。dietz当初以版权既保护作品的外在形式,也保护其内在形式,解决了不保护“内容”的困惑。今天,我们也应告诉将知识产权归结为只能创作“形式”者:当人们创作出有形无体的信息时,在专利领域,它是实实在在的技术解决方案,它与另一发明或“现有技术”必须有“质”的区别,方可获得专利。说其有形无体,并不是从哲学意义上的“形式”、“内容”之形来说的。只有形式而无内容的专利是无用的花架子,没有人愿意去实施,也没有人可能去实施。

好在当代数字技术应用中的这种副产品,远不及历史上那两种无意义的议论影响广泛。主要原因是,另一种声音几乎把这种无意义的议论完全淹没了。真正乘上数字之驹,而没有反过来被它骑在头上的更多的人们,开始在研究的阔野上驰骋。一大批脚踏实地的研究成果开始涌现。这些成果中,固然不乏幼稚之作,但它们终归是向上的、欣欣向荣的。的确,现代的信息传播方式,已使历史不能重演了。国际上已开展起几年的对于数字技术、互联网络给社会(不仅仅是给法学界或知识产权法学界)带来的巨大冲击的研究,不可能不反映到中国来。国际上多年前已被丢弃的“理论”,即使在中国被独立地再度翻写出来,也仅仅在版权角度有点意义(它不是抄袭或沿用,而可能确是“再创的”,或称“沉渣的再泛起”),但不再可能被多数了解国际知识产权研究的历史与现状者误认为“新”东西。

到这里,又要讲几句题外话。沈达明教授在其《衡平法初论》中介绍过,在当代社会,缺少了信托制度,则动产、不动产、资金中的相当一部分,均难以得到有效的利用。于是原先一直坚持“一物一权”信条的法国、日本等等,均先后从英美法系引进了这一制度。沈达明教授的书中曾形象地借德国人的话表达出德国法中的“形而上学”在面临信托制度时遇到的困难:“你认为应该把信托列入《德国民法典》的‘债权篇’还是‘物权篇’?”

真的,如果遇到任何法律问题,都只愿走一概念、二定位、三法律体系、四法律关系的思路,那就有不少路走不通,问题解决不了。欧陆法系国家在20世纪一再引入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即发侵权”、“反向假冒”等初看起来在法理上说不通的概念及原则,已向学习欧陆法系法理的学生们指出:老师都在发展变化,学生决不可再墨守陈规了。

参考文献。

[2]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3]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研究:第1卷[a].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纳税筹划原则研究的论文【第四篇】

二、文献综述(附参考文献并在文中标注)。

注:可用a4纸加附页。

三、选题依据(课题来源、理论依据、技术依据)。

注:可用a4。

四、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研究材料、方法和技术及可行性分析。

注:可用a4纸加附页。

五、创新之处和可预期的创造性成果。

六、已具备的研究条件(场地、仪器、设备),尚缺少的研究条件和拟解决的途径。

七、与本题目有关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已取得的研究工作成绩。

八、论文计划进度。

九、经费预算。

纳税筹划原则研究的论文【第五篇】

现阶段,我国社会市场竞争激烈,学生拥有较强的职业发展能力有助于今后在企业的发展中实现自我价值。为此,会计教育需要革新教学理念,不断丰富教学手段,注重学生职业发展能力的培养,才能满足现代企业会计需求。鉴于此,本文对“基于职业发展能力的会计教育改革”进行深入探究意义重大。

1.基于职业发展能力,革新教育理念。

在会计教育中,先进的教育理念能够有效推动会计教育的创新,才能有效培养学生的职业发展能力。现阶段的企业会计人员需要专业的会计理论知识以及计算机操作技术,还需要具有其他相关方面的能力,诸如国际语言交流能力、企业发展趋势把握能力以及经济问题处理能力等。为此,当前的会计教育需要革新教学理念,不仅仅传授学生会计专业知识,还需要注重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的培养,即职业发展能力的培养。因此,今后的会计教育教学内容应该及时更新,促使教学内容符合企业会计发展需求,同时加强实践教学[1]。此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21世纪是信息化时代,会计职业教育需要对信息化发展引起足够的重视,其原因在于信息化建设是企业会计发展的必然趋势。总而言之,为使会计教育的教学目标侧重于培养学生的职业发展能力,就需要革新教学理念。

2.基于职业发展能力,调整教育培养目标。

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现阶段的企业会计工作人员需要具有较强的综合能力,诸如良好的交流能力、表达能力、财务预算与管理能力以及较高的职业道德。信息化时代背景下,企业会计人员还需要掌握计算机操作能力。为此,现阶段的会计教育基于学生职业发展能力,开展教学活动,就需要对教育培养目标加以调整。由于会计职业的特殊性,会计教育的人才培养应该注重技术技能性人才培养,重视个人的智力开发,促进人才的全面发展。如此一来,才能使得会计教育培养的人才满足现代企业会计需求。

3.基于职业发展能力,创新会计教育培养模式。

在会计教育过程中,培养模式是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的一种形式,涉及多方面的.内容,诸如培养目标、教学设计以及培养过程等。在以往的培养模式中,只是重视专业理论知识的传授,忽视了技能方面的培养,导致培养的人才,只能够进行纸上谈兵,缺乏实践操作能力。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教育虽然重视了实践能力的培养,但是远远没有达到职业发展能力培养的要求。为此,会计教育需要基于职业发展能力,创新会计教育培养模式,现阶段,国家提倡校企合作,使得会计人才培养具有了较多的途径[2]。为此会计教育需要对校企合作培养模式引起足够的重视,在课堂中不断充实学生的会计专业理论知识以及相关方面的能力,通过在企业会计岗位的锻炼,使得会计人才的专业理论知识得到良好的应用,有效提升了实践能力。如此一来,会计教育才能培养出具有职业发展的人才。

4.基于职业发展能力,创新会计教育教学手段。

为培养具有职业发展能力的会计人才,就需要会计教育对实践技能的培养引起足够的重视,以往的课堂教学,并不能满足学生实践能力培养需求,只有不断通过实践教学才能满足现代企业发展需求。对于实践教学方式具有多种,诸如案例情景教学法、团队合作教学法以及自主探究学习法等,使得学生能够拥有符合自己的一种学习方式,从而有利于教学效果的提升[3]。例如,现代多媒体教学手段的使用,就能通过多媒体展示会计教育理论知识,使得枯燥无味的理论教学变得生动有趣,从而使得学生能够自主参与教学活动,同时学生可以自行利用计算机进行拓展知识视野,有效掌握会计其他相关方面的能力。

5.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对会计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会计教育就需要对现代企业会计需求加以分析,从而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深化改革,诸如革新教学理念、调整教学目标以及创新教学手段等,从而培养出具有职业发展能力的会计人才,满足现代企业会计发展需求。

参考文献:

[3]孙秀秋,王兴杰,王乃娟.基于教师专业发展的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与课程体系改革探究[j].当代教育实践与教学研究,2015,04:201-202.

纳税筹划原则研究的论文【第六篇】

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关注员工职业发展,希望通过为企业内部各类人才建立良好的职业发展通道,促进其发挥主动性和聪明才智,从而实现提升人力资源管理的目标,帮助企业在未来更广阔的竞争中胜出。但是,在设计员工职业发展通道时,必须依据一定的原则,才能确保设计的职业发展通道既符合现代企业管理的一般原理,又符合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管理基础。

1.通道层次原则。与组织设计中存在管理层次原则一样,员工职业发展通道设计也存在着层次原则,但两者并不相同。在组织设计中,由于管理幅度的存在,管理层次的问题自然就显现出来。管理层次原则是指在组织结构设计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管理层次对权力流、资源流、信息流的影响,如果因为层次增加而对上述方面的负面影响大于管理幅度增加的影响,则应减少层次,增加幅度。而通道设计的层次原则是指在设计员工职业发展通道时,既要考虑设计足够的层次,为员工提供较多的职业发展机会和空间,又必须避免层次过多导致的职业发展晋升的激励力度不足,从而无法达到设计的初衷。一般来说,包括职业发展的职等与职级,设计5至15层较为合适。

2.通道宽度原则。通道宽度是指设计的通道总的.数量,一般以职业发展序列的数量来衡量。这一点和管理幅度比较类似。管理幅度原则是要求各个管理岗位所控制的管理幅度要适当,但每个层级最适当的管理幅度并无一定的法则。第一次世界大战时的英国将军汉弥尔顿依据军事组织的历史得出结论,认为管理幅度应在3-6个人之间。而著名管理学者厄威克说:“对于上级当局来说,理想的下属人员是4名。而在委派的职责是执行具体的任务而不是监督别人的最基层中,这样的数目也许是8个人到12个人……”。美国管理委员协会1951年对100多家大公司的调查表明,总经理下属人数从1到24人不等。在设计职业发展通道宽度时,过多过细的通道会导致管理工作量增加,很有可能出现一个通道只适合一两个员工的情况;又不能设计太少的通道,使得通道内的人员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均有较大的差别。一般来说,企业内部的员工职业发展序列,以3至5种为宜,最多不能超过8种。

3.不破坏直线职权原则。要严格区别职业发展通道与直线职务、岗位职责之间的关系,新设计的员工职业发展通道不能破坏企业原有的直线职权关系。员工的职业发展等级得到晋升,只是表明员工的能力得到了提升,员工对企业可能的贡献变大,但是并不意味着员工在企业组织中的指挥与被指挥关系变化。当然,随着员工职业发展的提升,员工可以在工作中来指导较低职业发展等级的员工。严格避免因职业发展通道设计而导致政出多门、多头领导,破坏统一的指挥和命令关系。

1.合理设计职类、职等和职级。

职类也叫职业发展序列,根据不同的企业性质,职位一般可以划分为管理类、生产类、技术类、营销类、行政辅助类等等。在合理划分职类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设计、划分职业发展等级。一般情况下,每一职类可以先划分为三至四个职等,例如高级、中级和初级;然后在每一职等内部可以设计相应的职级,如1级、2级、3级。具体的职业等级称谓根据企业和职业发展序列的不同而不同。

2.设计每一职等相应的内部任职资格。

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员工的能力发生了较大的质的变化,其职业发展应该提升一个职等;而只是有了小的、量的变化,则可以提升一个职级。设计职业发展通道,应该设计出每一职等的任职资格,并且在员工跨职等晋升时进行资格审查。

3.设计理论晋升速度适中的职业发展晋升办法。

一般来讲,职级的晋升可依据员工年度综合考核结果来实施,例如:年度考核结果为“卓越”的(在公司总人数中占5%以下),直接晋升两级;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在公司总人数中占15%左右,直接晋升一级;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的,在公司总人数中占75%左右,累计三年可晋升一级;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不设比例,职业发展等级降低一级。

根据年度考核,员工到达该职等最高一个职级,需要晋升至下一个职等时,除了要满足考核的晋升条件外,还必须进行资格审核,必要时进行人数限制,确保较高一个职等的权威性。

4.设计出员工跨序列发展的流程的管理办法。

一般来讲,员工在进入公司之初,就应该确定自己的职业发展序列;但为了加强员工培养,往往需要对员工进行跨序列的锻炼;另外,也会由员工因为个人兴趣或者其他的原因,希望调整职业发展序列,因此必须设计相应的跨序列发展办法。一般来讲,对于非管理序列间的跨序列发展,公司在保证有关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尊重员工的个人意愿,允许经审核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的申请者进入新的序列进行发展。

三、实施员工职业发展通道的配套改革要求。

1.绩效考核改革。

如上所述,如果在设计员工职业发展通道时,在职等、职级的晋升时要使用绩效考核结果,因此就必须相应调整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确定各种考核结果的比例。这是因为,考核结果的等级或比例将会导致员工职业发展等级过快或过慢地晋升。例如,如果优秀比例增加,则可能导致过多人过快地晋升,使员工较为容易达到较高的职业发展等级,从而使较高的职业发展等级贬值;如果考核结果优秀、良好比例太少,则员工只能按照理论最慢的速度晋升,晋升至最高等级几乎没有希望,则将极大打击员工积极性。

2.薪酬体系改革。

员工职业发展实质是能力的提升,相应也必然要求薪酬的增加,否则职业发展通道的晋升将仅有象征意义,其激励能力将大打折扣。这要求企业进行相应的薪酬改革,将现有的以职务/岗位为基础的薪酬体系进行改革,建设为以员工职业发展为基础的薪酬体系。

3.干部任用机制改革。

在对管理通道的设计中,一般也应提出一些退出管理通道的机制,例如某企业就提出了如任某一职等达仍无职等晋升机会者,则需离开管理通道,回到其进入管理通道前所在的通道,并定级为相应的职级。根据这项制度,如果有一名员工担任人力资源部经理长达10年但仍未获在管理通道的晋升机会,则将会遭到免职,回到其担任管理职务之前所在的通道。这些要求,都对干部任用进行了约束,并建立了退出机制,这必将要求干部任用机制进行相应调整。

4.组织与人员保证。

实施员工职业发展通道改革,必将带来一定的管理工作量,因此要想真正完成该项变革,则必须在组织与人员上给予保证。实施员工职业发展通道改革的企业成立员工职业发展委员会,人员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工会主席、人力资源部长等人员组成,负责审核、审批员工职业发展问题;另外,应该在人力资源部设立绩效考核与员工职业发展专责,专门负责员工职业发展信息统计、汇总、办理晋升登记、晋升公告等。绩效考核与员工职业发展专责的职业发展具体事项的办理由员工职业发展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

企业在设计员工职业发展通道时,必须遵循职业发展通道层次原则、宽度原则和不破坏直线职权的原则。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要合理设计职类、职等和职级,设计每一职等相应的内部任职资格和晋升速度适中的晋升办法,并且要设计出跨序列发展的管理机制。另外,在实施员工职业发展体系改革时,还必须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革,调整公司的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基于员工职业发展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纳税筹划原则研究的论文【第七篇】

根基养老金由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数且个人缴费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月尺度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均匀人为的20%.《试点方案》划定,往后缴费每满一年增进必然比例的基本养老金,总体程度节制在30%阁下;个人缴费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所有储存额一次付出给本人。基本养老金由社会统筹基金付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付出,月发放尺度按照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账户基金用完后,由社会统筹基金付出。已经离退休的职员,仍按国度原本的划定发给养老金;1997年同一世界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制度前介入事变的职员,其退休后在发给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本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根基养老金领取者衰亡后,其遗属按国度有关划定领取丧葬补贴金,丧葬补贴金由根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付出。

根基养老金程度的调解,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财务部参照都市住民糊口用度价值指数和在职职工人为增添环境,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核定后同一组织实验。

根基养老保险的根基原则?

(一)保障根基糊口。根基养老保险的目标是对劳动者退出劳动规模后的根基糊口予以保障。这一原则更多地夸大社会公正,有利于低收入阶级。一样平常而言,低收入人群根基养老金更换率(指养老金相等于在职时人为收入的比例)较高,而高收入人群的更换率则相对较低。劳动者还可以通过介入增补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备性养老保险,得到更高的养老收入。

(二)公正与服从相团结。养老保险报酬程度既要浮现社会公正,又要浮现个别之间的不同,在维护社会公正的同时,强保养老保险对付促进服从的浸染。

(三)权力与任务相对应。今朝大大都国度在根基养老保险制度中都实施权力与任务相对应的原则,即要求参保职员只有推行划定的任务,才气享受划定的养老保险报酬。这些任务首要包罗:依法介入根基养老保险;依法缴纳根基养老保险费并到达划定的最低缴费年限。根基养老保险报酬以养老保险缴费为前提,并与缴费的时刻黑白和数额几多直接相干。

(四)打点处事社会化。凭证政事分隔的原则,当局委托或设立社会机构打点养老保险事宜和基金。要成立独立于企业奇迹单元之外的养老保险制度,就必需对养老金实施社会化发放,并依托社区开展退休职员的打点处事事变。

(五)分享社会经济成长成就。在社会凵コ潭裙惴航步的环境下,退休职员的现实糊口程度有也许相对降落。因此,有须要成立根基养老金调解机制,使退休职员的收入程度跟着社会经济的成长和职工人为程度的进步而不绝进步,以分享社会经济成长的成就。

纳税筹划原则研究的论文【第八篇】

文物,是人类历史遗存中的瑰宝。加强文物保护,对于研究历史,发掘深厚的文化底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保护文物不仅仅是把文物保护起来,更重要的是体现文物的价值,使之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使文物“曾经辉煌,再现璀璨”。

但对于文物保护,我们做得还很不够,还有相当多的问题。以xx为例,在文物保护方面既有不足,在文物的开发利用上又有很大的`潜力有待发掘。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1、保管不善,不能发挥文物的作用。设施齐全,管理科学的文物仓库,对保护文物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xx没有象样的文物仓库,一些高档次的文物只有暂存于省博物馆和省文研所;由于没有文物仓库,现存的部分文物腐蚀严重,甚至比文物埋藏于地下腐蚀得更快。没有一座博物馆,大量的文物不能展出,既不利于文物保护,更不利于开发利用。

2、投入较少,古建筑年久失修。按照《文物法》规定:国保单位主要由国家财政投资维修和保护;省保单位主要由省财政投资维修和保护;市县级保护单位主要由本级财政投资维修和保护。由于河北省是经济欠发达地区,xx市的财政收入也相对较少,这些年几乎没有投入,造成了多数古建筑年久失修。

3、开发不够,没有发挥文物的效益。相对于旅游发达地区,xx的文物旅游资源的开发还远远不够,造成了大量的资源浪费。目前,全市仅有不到10处文物旅游景点对外开放,旅游参观人数也少得可怜,门票收入难以维持正常的支出。

4、破坏严重,文物保护意识有待于加强。文物资源为非再生资源,一旦遭到破坏就难以恢复。多年来,文物资源经历了多次劫难,特别是“十年内乱”,破坏了xx地上文物的一半以上。现在仍有对文物的盗掘盗卖现象;有个别的施工单位还故意破坏文物,把工程工期放在比文物勘探更重要的位置。

二、几点建议。

1、加大文物法规宣传,提高公民的文物保护意识。通过宣传,使群众了解xx悠久的历史,激发作为xx人的自豪感,产生保护文物的责任感。同时也使各级领导对文物保护予以重视,给文物以更大的投入,对不利于文物保护的行为予以抵制。

2、尽快兴建xx市博物馆。从70年代初即有人呼吁要建博物馆,但时至今日,仍没有建起一座市级博物馆。各级领导应给予关注,多方筹资,积极运作,解放思想,尽快把博物馆筹建起来。使我市的文物既有一个向人民展示的舞台,以发挥文物的社会效应。同时,博物馆也发挥着文物仓库等多项功用,有利于文物保护。兴建xx市博物馆,有百利而无一害。

3、统筹规划,加大文物旅游资源的开发。xx的文物旅游资源十分丰富,有名人郭守敬等,有很多独具特色和意义的古建筑,有流传久远的乡艺文化。这些都有待于开发,以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纳税筹划原则研究的论文【第九篇】

我国有五千年悠久的历史文化,遗存大量的历史文化遗产,这些遗产的存在不仅见证了人类发展的历程,同时承载着我国优秀的文化。在现代文明中,古物、文物和文化遗产需要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来进行保护,才得以持续发展,我国丰富的历史文物才得以保存和延续。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是对《文物保护法》进一步深化、专业化的文件,是由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主编、国家文物局公布,属于部门规章,具有法规效力。《保护准则》规定,文物古迹的原状有以下四种形态:实施保护工程以前的状态;历史上变化后存留的有价值的状态以及体现重要历史因素的残毁状态;局部破坏但仍保留原构件和结构、形制,经过修整后恢复的状态;文物古迹价值中所包涵的原有环境状态。其主要是对文物古迹实行有效保护,保存古迹实物遗存面貌及历史环境的全部活动,保障真实、全面的历史信息及价值。

文物的不可再生性决定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保护工作出现任何一个错误都是不可挽回的,所有保护工作必须在保护原则指导下实施保护管理措施。

(一)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中国具有长期的文物保护工作经验,而且国外也普遍具有文物保护工作经验,但是一直存在对文物艺术价值和历史价值等方面的争议,当然世界各国也普遍遵循一个原则,就是对文物的保护工作避免对文物在任何结构和装饰上的改造,并且应以足够的研究资料为证。首先修旧如旧的原则,在历史资料的佐证下,尽可能的利用原物,最大限度保存文物建筑部分,尽量避免对原有文物的添加和拆除装饰,强调对原文物材料和建筑的修复保护工作。对一些残存的古建筑进行修补,必要情况下,拆除其他建筑物剩下的旧料用于替换残存文物,保障其品格和个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严格的文物维修方案,避免对建筑外貌做较大的改变,尽可能的控制建筑内部结构。

我国经过长期的实践工作,统一总结成“不改变文物原状”,考古学家在精心工作时往往有很大的局限性,《保护准则》特别要求复建要以科学准确的论证,不允许按文献记载进行推测,不允许以民间传闻为依据,不能为旅游发展而不顾历史依据进行重建,甚至造假古董。这些要求是苛刻的,在一定程度对文物古迹的'利用与保护出现矛盾。通常“原状”不能简单理解为原貌,或者文物最早的状态,如金属器皿在出土时携有大量的有害锈,对器皿造成安全威胁,应当坚持除掉,所以,保持文物原状一定是在文物安全健康的情况下。

考古现场文物保护是指在文物发掘出土到文物被运送到实验室的这段时间里,对文物进行抢救和临时性妥善保护及维护。当文物处于地下时,会与文物考古环境形成相对稳定的状态,文化材料的变化速度会趋于平缓甚至停止。如果从考古现场取出来的文物,会处于新的环境中,与空气中物质发生化学反应,原来的环境状态被打破,遭受到强力的物理、化学、生物反应,如陵墓出土的纺织品,彩绘壁画等会受到致命的损伤,彩绘颜色只需几天的时间或者一瞬间的时间就会消失,其损失是无法挽回的。

对考古现场文物保护,注重对易损坏文物的保护,主要包括丝织品、纸张字画、彩绘陶器等,以有机质文物为主。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如一些壁画、窑址、建筑基址等。与现代实验室相比,考古现场无论是仪器材料、试剂药品等各方面的条件都不尽完善,决定现场工作的特点是临时性的,并且对文物保护采用的处理技术手段及考古研究对后续实验室的处理不产生负面影响。

考古现场保护原则不仅需要实行与特定的场合相结合的原则,还需要实行以下特殊原则进行保护:

1.少干预原则。

首先确定文物保护处于安全状态,之后,减少对文物的干预,如果文物出土时处于良好的状态,如果可以不经行处理保存,就不需要经行处理,对其进行正确包装,进行保存,能减少处理就减少处理,这才是最好的处理。

2.可再处理与可逆性原则。

3.事先取样原则。

在发掘文物之前,要根据前期对文物调查、勘察的信息,设计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避免一些考古发掘工作中出现的或多或少的文物被污染,从而导致不准确的分析信息出现的情况。

文物材料保护原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尽量减少更换原来构建的材料,保障维持原来材料的质地、颜色、成分不变;二是在非得更换不可的情况下,采取榫接、挖补、填充和化学等加固手段尽可能地保存原构件,使用一些文物的旧料更新材料、质地、形式和色调与原来相同。

现代高分子材料应用于文物保护,并不是文物保护专属材料,大多是从相关领域借用过来的,比如“万能胶”的环氧树脂广泛用于石质文物、彩绘壁画、陶瓷器等文物的粘结修复,作为文物胶粘剂并不理想,具有不可逆性,破碎的文物一旦粘结起来,很难被重新分开,进一步校正是不可能的。

文物不可再生的属性决定文物材料不同于其他材料,所以在选用文物保护材料时,不仅要具有长期耐久性,性能最佳性,同时还具有不改变外观、可逆性的原则,即遵循以下原则:

1.不改变外观的原则。

一些用在表面的材料如“文物防水剂”受到特点制约,因为在文物里,颜色、色泽等文物承载信息是最重要的,如果把有色材料加在文物里,使得材料颜色和文物原来的颜色发生叠加作用,致使文物颜色发生变化,就不能保持文物的原状。

2.长期耐久性的原则。

文物保护的目的是把文物的寿命尽可能的延长下去,所以材料的作用需要在一定时间内持续具有保护功能,但是文物材料保护作用时间有限,这样会浪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而且文物防护材料同时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损伤,文物保护材料会有老化变质的现象。

3.性能最佳原则。

在选择保护材料时,要选择优良性能、老化周期时间长的材料,不能对原有的性能进行最大限度改变,一定具有独特的功能特性,具有优先的性能。

三、保护原则应该在众多因素中寻找平衡。

任何文物的保护和修复需要大量的实践作为理论基础,尽可能不去破坏和改变文物材料现有的结构和装饰。考古学家进行工作常常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不能及时将文物包含的全部信息揭示出来。现实的管理使用者首先要考虑承受力,使用方便程度等,而文物保护的研究者需要保障文物建筑、建筑历史信息量等。

四、结语。

对于文物保护原则需要我们与长远的研究教育和经济向结合,使得文物理想保护原则和经济发展相互促进,让文物得到真正的保护。

参考文献。

[1]王景慧.从文物保护单位到历史建筑――文物古迹保护方法的深化[j].城市规划,(09)。

[2]王丽琴.杨璐.文物保护原则之探讨[j].华夏考古,2011(09)。

纳税筹划原则研究的论文【第十篇】

我国旅游业发展多年的实践充分说明保护文物与发展旅游是相辅相成的。

首先,发展旅游是文物资源最好的保护和利用方式之一。发展文物旅游,把文物资源转化为发展旅游业的生产力,就必须对文物资源进行保护与整修,然后才可成为游客的参观游览点。束之高阁难成“大器”,丰富的资源辅之以科学的整理就会成为吸引游客的“美玉”。在这个过程中,文物旅游区(点)必然要加大人、财、物投入,完善旅游服务设施,强化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从而文物旅游区(点)自身也获得了更好的发展。作为旅游区(点),往往需要有明确的范围,实施封闭性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为文物资源保护提供了更有效的保障。

其次,发展旅游可以为文物保护提供强有力的物质基础。通过发展旅游业,将各类资源加以有效利用,也提高了资源的附加值。发展旅游可以为文物旅游区(点)带来一定的经济收入,在经济利益分配机制合理的情况下,文物的保护可以获得比较稳定的经济支援。我国是一个拥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国家,遗存的文物数量、品质在世界上名列前茅,需要数额巨大的资金进行保护。如果仅靠国家财政的单一资金来源,是远远不够的。即使是西方发达国家,国家财政也背负不了巨大的文物保护费用。开辟多元化的文物保护资金渠道是这些国家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办法。在我国的'现行文物保护体制下,由于财力有限,对文物实施的“有效保护”往往只能是“有限保护”。

再次,发展旅游可以深层次挖掘文物资源的内涵,进一步提升文物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价值,也是贯彻《文物保护法》的最终目标之一。文物资源通过内涵挖掘、外部“包装”,使得其沉睡多年的价值展示于中外游客面前,大大增加了文物本身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价值。随着中外游客的到来,又会反馈各种信息、提出各种问题,为专家开阔思路、进行相关研究提供线索,为文物资源进一步开发与内涵的挖掘创造条件。反过来,文物的进一步开发和内涵的挖掘又可以提升文物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价值,为文物资源寻找到新的亮点。这种良性循环可以促进文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这正是我们贯彻《文物保护法》所希望看到的结果。

二、发展旅游对文物保护有一定负作用。

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旅游事业的发展也给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了一些负作用。

对旅游区进行开发,从某种角度来说,本身就是一种破坏行为。开发旅游区,就要在旅游区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如道路、宾馆、饭店等,甚至还开办工厂,这一切,都破坏了文物原有保存环境。特别是在文物古迹周围办工厂,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体量高大的建筑,等等,直接威胁着文物的保护。

短视行为导致文物被破坏的恶果。某些旅游部门目光短浅,只顾眼前利益,为了在短期内获取较高的经济效益,对文物古迹进行掠夺性的开发利用,超负荷地接待旅游者,结果加快了文物古迹的老化、破坏乃至毁灭,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旅游业对环境的污染,使文物遭到破坏。车、船等交通工具排出大量的废气,严重污染了旅游区的空气。旅游基础设施中排出的废水、废渣以及船舶泄出的油污等严重污染了旅游区的水源。这些被严重污染的水和空气对文物古迹有着强烈的腐蚀作用。

游客对文物的破坏。众多的游客在游览过程中,参考呼出的二氧化碳气体中含有大量的水分,使文物古迹受到侵蚀,特别是在洞窟、古墓、地下室等古迹中表现得非常明显,旅游者的踩踏、攀登、抚摸等行为可严重损坏文物。

三、建议。

(一)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旅游事业的长远规划。各地政府部门和各旅游主管部门应认识到文物对发展旅游的重要作用,深刻认识到保护文物的重要意义,在制定本地区旅游事业发展规划时,应对旅游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有明确的规划,以指导旅游区内文物保护工作的进行。

(二)建立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如对级别较高的文物古迹应派专人负责,对旅游区内的文物古迹要经常或定期检查,从旅游区的经济收入中提出相当部分,专用于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等等。

(三)文物部门与旅游部门在文物保护工作方面应密切配合,建立兄弟般的合作关系。

(四)严格控制客流量,防止超过最佳容量。超负荷地接待,最易使文物受损,因此,对客流量应严格控制。

(五)严防游客的有意破坏。在游客进入旅游区时或在游览途中,应不断地对其进行宣传、教育,对有破坏行为并引起不良后果者,应采取法律、经济等手段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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