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房屋拆迁评估报告(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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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评估报告【第一篇】

城市房屋拆迁是一项社会活动,涉及多种法律关系,具有很强的时间性、政策性和计划性,它活动的每一步都涉及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涉及到拆迁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涉及到城市建设的总体布局和城市功能的提高,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总之城市拆迁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之所以如此,笔者就当前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观点。

一、政府应该从城市房屋拆迁的实施程序中完全脱离出来城市拆迁是一种民事活动。是被拆迁人通过放弃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货币形式或产权调换的形式而取得拆迁补偿;拆迁人通过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补偿而取得拆除被拆迁人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权利的活动。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就是说城市拆迁工作已由原来的政府行为,转为民事行为,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的民事活动。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不再是领导者,而是监督者、管理者。因此,政府必须从城市房屋拆迁的实施程序中脱离出来,行使好“三种权利”,即:拆迁计划权,监督管理权,行政执法权。再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切实履行依法保护拆迁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的职能,使城市房屋拆迁完全按照市场规则来运作。

二、拆迁管理部门应该从宏观上加强对拆迁规模的计划与控制城市房屋拆迁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城市建设规划,城盘区域发展,城市国民经济计划,居民安居乐业,城市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因此,城市房屋拆迁必须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坚持符合城市规划的原则。规划是城市建设和开发的生命线,也是城市房屋拆迁的生命线;规划是制定拆迁计划的依据,拆迁计划又是实施规划的前奏曲。如果拆迁计划缺乏科学性,不按规划定计划,必然导致拆迁工作滥而无序,难而无策。

三、制定和完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是当务之急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实施一年的多了,有些地方拆迁仍按原条例办事,补偿安置政策还是以前的,引发了不少上访、围攻、堵门、堵塞交通等事件。因此,当前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或完善既切合本地区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又符合现行条例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既要防止拆迁人为牟取暴利而任意压低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又要防止被拆迁人漫天要价,胡搅蛮缠。众所周知房屋拆迁受损失、受影响最大的是被拆迁人。因此,希望相关部门在制定拆迁安置政策时,尽可能在政策上给被拆迁人一个宽松的补偿安置的选择方案,如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城镇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不能采取单一性或类似于单一性补偿、安置方案。没有挑选余地的补偿、安置方案,会使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陷入困境。

四、拆迁人要注意准确定位自己城市拆迁本身是民事活动,民事活动中的拆迁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集中表现在:

1、享有平等的保护自己民事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2、享有在行政裁决和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位的权利;

3、各自都有不服拆迁管理行政行为,并提起诉讼的权利;

4、各自都有权放弃或处分自己权利;

5、都有遵守拆迁法律、法规和拆迁期限的义务;

6、都有接受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理、监督的义务;

7、都有履行拆迁合同约定的义务;

8、都有履行法院对拆迁纠纷所作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义务。

总之,拆迁人无论是手握大权的政府机关,还是腰缠亿元的开发商,在拆迁中他与平民百姓的身份是平等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现在有些开发商或拆迁人在拆迁中不能准确的定位自己,故意夸大拆迁的行政意义。有的不是与被拆迁人平等协商,而是把申请行政强拆或申请法院强拆放在前提,有的该测算补给被拆迁人的,而漏算、少算、甚至故意不算。这结真让人们百思不得其解。

五、要注意加强拆迁队伍素质的培养和教育从当前拆迁市场来看,能胜任城市拆迁工作的拆迁企业还为数不多,他们除了机构的功能不健全,自有资金缺乏,抗风险能力差等原因外,主要还是队伍不适应拆迁工作市场化运作的要求,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明显缺少,尤其缺少能熟练掌握与拆迁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其他拆迁业务知识的人,缺少有一定社会阅历、工作经历,且知识渊博的、资深的、善做思想工作的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是做人的工作,是危险性很大的工作,是利益冲突最突出的工作,因此,建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仅要严格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颁发,还要加强对拆迁人员的资格培训,尽快培养一批能掌握拆迁政策法规、熟悉拆迁业务、接受群众监督、遵守职业道德的拆迁业务骨干充实到拆迁队伍中去,实行无证不上岗的制约机制。

六、要稳妥应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在原条例基础上作了较大的、切合实际的修改。

但是社会又进步了,经济又发展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又表露出来,如:

1、对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私有厂房、设施的拆迁,如何补偿和安置?

2、企业拆迁后,职工解除合同的损失谁补偿?

4、对恶意违章搭建、抢种抢植企图套取拆迁补偿的,如何处罚?

6、拆迁中房地产评估机构如何确定和监督?

等等,这些问题已经给城市拆迁工作带来了影响。立法部门应尽快修改、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或补充办法外,建议当前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使拆迁中的私有企业财产权、职工收益权和其他土地使用权都得到有效的保护,使他们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加大对借拆迁之机套取拆迁补偿的违章搭建、违法种植等违法行为的制止力度,确保城市拆迁与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房屋拆迁评估报告【第二篇】

房屋拆迁是国家的工业化、城市化以及社会转型必然要经历的过程,而且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性的政府行为过程。近年来,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维系公共利益的困境。从安徽农民朱正亮因拆迁纠纷点火自焚,到轰动全国的重庆最牛钉子户,这些恶性案例表明征地拆迁领域矛盾的激化已经成为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风险隐患。从基础层面来看,房屋拆迁难的根源首先在于规范性缺陷,其次才是制度性缺陷,如何从法律解释的技术方面完善法律术语的界定,又如何从法律实施的制度方面平衡利益冲突,本文尝试为我国“拆迁难”课题的破解提供一些建设性的对策。

1、“公共利益”术语欠缺具体化的法律释义

20xx年,修正后的现行宪法第13条财产权保护条款确立了“公共利益”的存在与“补偿”的必要两项制度性要件,但这两项要件尤其是“公共利益”的标准、程序等一直没有在制度性的层面上得到充分具体的界定。纵观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一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什么是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的界定和适当的解释。我国现行《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20xx年就开始实施到目前还未修改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更是对公共利益只字不提,其中的某些条款似乎是将“公共利益”具体化,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但这些条款显然无视对个人合法合理权利的平等保护也是一种公共利益,忽略了作为拆迁理由的公共利益与平等保护个人权利这种公共利益之间的权衡。

2、模糊性的概念界定为地方政府的“明修暗渡”埋下了隐患

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政府为了公众利益的目的可以对它进行限制和剥夺,但必须按照正常法律程序,如果是为了商业开发的目的,则必须符合民事商品交易的民事合同的自愿有偿。在实施细则中,《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一方面没有明确什么是公众利益,政府自己当自己的法官,另一方面剥夺了公民的司法权利。我国对公共利益的涵义说的非常的笼统和模糊,根本就没有一个具体标准。在实践中,这往往就造成很多征地拆迁中的诸多问题。国家建设既可以是国防、文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兴办各种社会公共事业,也有兴办各类企业从事一般经济活动的情况。经济活动尤其是微观经济活动,并非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城市规划也是如此,纵观各地方政府的城市规划,是不乏浓厚的经营味道和商业气息的。这种对公共利益的界定的模糊性,很难避免地方政府明修公共利益栈道,暗渡商业利益陈仓。

1、利益主体之间“权利”与“权力”的博弈

从征地拆迁领域来看,其中涉及的利益主体包括政府、开发商和被拆迁户。开发商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投入为目标,开发商希望支付的土地成本越少越好,其拆迁成本中有一部分是上交政府的,这部分决定权在政府;另一部分是补偿给居民的,但决定权并非在普通公民,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主体房屋价格依评估确定,附属部分和其他费用由各地规定,而评估机构及具体办法仍有各地具体规定。”可见,决定权不在居民而在政府。因此,开发商肯定会把重点放在政府,而不是居民。在同等条件下,开发商当然会倾向于其长期打交道的政府而非对其无经济价值的居民。

2、政府与被拆迁户之间“公共利益”与“部门利益”的博弈

政府这一方拆迁的出发点是什么呢?政府会通过重新规划改善城市面貌和交通而进行房屋拆迁,这也是公共利益之所在。但是政府的这种行为背后真的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吗?利用拆迁将城市土地出让给开发商取得丰厚利润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利益诱因。开发商给被拆迁户的补偿费越低,就越有可能给政府的土地出让金越多,虽然这并不必然发生,但是这种存在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因此,总体上政府和被拆迁户的利益是相悖的,彼此利益可能会发生冲突。

3、现行条例与被拆迁户间“补偿标准”与“重置成本”不对称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被拆迁人可以得到的补偿项目包括: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补偿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因被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但是其具体的标准往往是由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而且补偿标准都是偏低,拆迁人差不多都是直接按照补偿标准确定补偿数额,以至于拆迁补偿协议的“自愿、平等协商”等大多只是具有形式意义而已。当被拆迁户得到补偿之后,又要再买房,这是最直接也是最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但从被拆迁人的再购置能力来看,其购房能力明显弱化,现在房价高,买房难是众所周知的事实。

1、净化“公共利益”的主观目的

从主观要素上讲,征地拆迁主体是具有公共性的目的。主观上具有为公众利益着想的目的,一种是为了纯公益事业或者公共利益而进行拆迁补偿;另外一种是虽然有多个目的,但是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例如某一个贫困山区的乡镇,教育资源紧张,无法满足教育的需求,如有人申请征用土地开办私立学校以解决教育资源的供需矛盾,其设立学校明显具有公共性,与此同时,其设立学校的行为还存在另外一个目的即满足私益,但这并不妨碍其符合公共利益的原则。

2、优化“公共利益”的客观条件

与公民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社会价值相关。人若

则认为其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例如南水北调工程,其建设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着北方几个省市居民的基本生活状况,水又是人生活的必需物质,所以这项工程是与公民生存所必需的价值相关的,自然其具有很强的公共性。

1、赋权:赋予司法机关一定的“公共利益审查权”

赋予司法机关一定的权力,对土地征用目的之公共性进行审查。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司法机关无权对土地征用的目的进行司法审查,对征用行为的目的审查只存在于行政审批程序中,行政主体对征用申请的目的是否具有公共性时,主要依据是申请者提供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这种审查缺乏公开性和透明性,其可信度较低。赋予司法机关一定权力对公共性进行审查,有利于保障被拆迁人的权利。

2、维序:维护公共利益与公共补偿的程序保障

公共利益与公正补偿的实体性要求,还需要法律上的程序保障。其中,听证和诉讼程序又是需要关注的重中之重。在公告之后,应给予权利人发表意见的权利,为此有必要设立听证制度。土地征用涉及众多人的切身的重大利益,通过公告、听证程序,听取有关专家和人民的意见,将更有利于公共利益的确定。而这种以客观形式所决定的主观公益,或许更符合民主宪政的要求。通过听证程序使开发商和被拆迁人真正实现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司法救济即诉讼程序是保障私人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要真正做到司法公正公平公开,在征收补偿上,也应该允许被征收者就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否则,公民就征地拆迁进行诉讼连打官司的渠道都没有。

3、定标:确定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完善房屋拆迁补偿制度

第一,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应当高于市场价值。

首先,虽然房屋拆迁的决定是由政府做出的,是一种行政行为,但是补偿则是一种民事行为,双方要签订补偿合同。因此,要坚持民事行为的基本原则:平等协商、等价有偿。征地和收地可以要求被拆迁人必须服从,但补偿则不能强迫对方接受,除非有充分理由证明补偿合理。在买方一定要买、而卖方不一定想卖的情况下,买方付出一个高于市场价的价格是合理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正常现象。

其次,拆迁补偿只是对有形的资产进行补偿,而被迫搬迁所造成的无形损失有时是很大的。例如个人就业、子女转学、重新适应新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工厂搬迁后要重新做广告、支付各种报建、报装、办证费用等。这些往往没有得到补偿。制定合理的补偿原则和补偿标准,有利于加快征地和收地的进程,最终加快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有利于耕地的保护和土地的集约化利用。

第二,房屋拆迁的具体实施应当市场化。

首先,拆迁当事人逐步市场化。随着用地性质的日益市场化和专业的中介公司进入到拆迁活动中,拆迁的强制性逐步减弱,拆迁方与被拆迁方正逐步形成平等关系,拆迁谈判也逐步形成一种平等的协商机制。拆迁方需要综合考虑拆迁成本和工程建设成本,选择总成本较低的选址方案;被拆迁方也可以讨价还价,为自己争取最有利的补偿方案。强制拆迁作为一种单方面的行为越来越少被采用。

其次,拆迁评估逐步市场化。各类房地产估价机构已不再是政府的附属机构,其性质已由政府部门的咨询机构转化为独立、公正、客观的价格鉴定机构。估价结果不再只对政府部门负责,而是对各方当事人负责,对社会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再只为某个政府机构服务,而是面向整个市场,为拆迁双方当事人服务。拆迁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委托符合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拟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最后,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价格逐步市场化。补偿方式更多地采用回迁安置(旧房换新房、农民私宅换商品房)的方式,或者是提供多种方式供被拆迁人选择;补偿价格也从重置成新价改为市场价格,更加接近于被拆迁房屋的现实收益和预期收益,易于为被拆迁人所接受;补偿范围也有所扩大,趋于合理,除了房屋给予补偿外,室内装修和其他构筑物、附属物也给予补偿,临时安置费、搬迁费、经营损失费补偿标准都以市场租金为标准,随行就市,更为合理;不但房屋所有权人得到补偿,用益物权人(租赁人)也得到补偿。

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房屋拆迁领域,规范缺陷与制度缺陷共同导致的公共利益泛化、公正补偿缺乏与利益行为失衡,以完善拆迁补偿制度,实现公正补偿,约束政府的过度征收行为以及依法律程序保障被拆迁者的私有财产权利,来重构征地拆迁制度,以期从根本上遏制房屋拆迁所导致的一系列社会冲突。只有市场化可以给被拆迁人一个平等的法律地位,而只有获得了平等的法律地位,被拆迁人才能获得比较合理的补偿。

房屋拆迁评估报告【第三篇】

第一部分

自然灾害评估分析

一、基本情况

2009年,我市共发生各类自然灾害134起,其中地质灾害11起,气象灾害(包括水旱灾害)12起,森林火灾111起。

地质灾害:全年共发生地质灾害11起,其中滑坡8起,崩塌1起,地面塌陷2起,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万元。

气象灾害(含水旱灾害):全年共发生气象灾害12次,其中遭受雨水洪涝灾害3次,风雹灾害2次,雷电灾害6次,旱灾1次。全市受灾人口27万人,倒塌房屋573间,转移人口4941人,受伤33人,21700公顷农作物受灾,林业受旱面积3500公顷,万人出现饮水困难。

森林火灾:全市共发生森林火灾111起,死亡2人,过火面积公顷,成材蓄积1093立方米,幼苗万株。

农作物病虫灾害:全市水稻种植面积为万亩,其中早稻万亩、中稻万亩、晚稻万亩。全年水稻病虫害发生面积为万亩次,比2008年减少万亩次(仅稻瘟病比去年增加);防治面积为万亩次,同比减少万亩次;成灾面积万亩,同比增加万亩(主要是稻飞虱、稻瘟病成灾面积增加);防治后挽回稻谷损失283943吨,同比减少22681吨,实际损失稻谷15221吨,同比增加2243吨。

二、主要特点

(一)地质灾害。从灾害数量统计上,以小型地质灾害为主;从灾害类型上,以滑坡、崩塌数量最多,危害最大;从灾害发生时间上,主要集中在4-6月份;从诱发因素上,暴雨或强降雨是诱发突发性地质灾害的主要因素。2009年我市地质灾害发灾数量相比2008年度有所上升,这与强降雨次数较多、强度较大有关,但由于应对处置工作及时有力,未造成人员伤亡。

(二)森林火灾。主要集中春节、清明期间,因上坟烧纸发生的森林火灾占全年森林火灾的60%以上。在森林防火期内,天气干旱、雨量少、气温高极易发生森林火灾。

(三)农作物病虫灾害。一是本土常发性、迁徙性有害生物危害加重。二是入侵的外来有害生物危害严重。全市每年因病虫草鼠给农作物生产造成的经济损失近亿元,其中外来生物造成的损失近3000万元。三是次要灾害升级,新的灾害时有发生。以往在我市已得到有效控制的病虫害又开始抬头。如蝗虫早在上个世纪60年代末已得到有效控制,但自上个世纪90年代起,我市蝗虫发生面积又逐年扩大。

(四)气象灾害。主要表现为暴雨洪涝,空间分布大致是北多南少;其次是雷电及大风冰雹,发生地点多在乡镇,特别是山区。

(五)旱灾。2009年我市降雨总体偏少,地区分别不均匀。汛期降雨较2008年同期偏少%,较历年同期均值偏少%。7月中旬开始,全市出现不同程度间歇性干旱,8月底至9月上旬全市大部分地区出现中等程度干旱,至9月底部分地区已接近严重干旱。

三、工作评估

(一)组织领导体系方面

1、市设森林防火指挥部,下属14个成员单位,日常机构设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县市区设森林防火指挥部,森林防火指挥网络末端延伸到了乡镇、村、组、护林员等基层单位及个人。

2、市国土局成立了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局长顾峰任组长,工会主席伍海任副组长,地环科、地环站、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各国土资源中心所为成员单位。

3、在市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部署下,全市农业生物灾害的防控工作实现了县、乡、村、组病虫防治逐级负责制。

(二)应急准备方面

(二)型以上水库的《防洪抢险预案》。对于部分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各施工单位都编制了临时度汛预案。各地还因地制宜地编制了各类实用预案。如攸县根据实际情况,对全县所有病险水库、骨干山塘、山洪灾害易发村、尾砂坝下游、低洼地带等高危部位都制订了简单明了、通俗易懂、方便实用的人员转移预案,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防汛抗灾工作理念。

2、队伍建设方面。成立了株洲市森林消防支队,五县市成立森林消防大队,城市四区设森林消防中队,县市区乡镇共有11支专业扑火队伍、101支半专业队伍。市民政局在全市建立了一支从市级到村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

3、应急准备方面。林业部门积极落实相关应急物资和资金准备工作。国家投入森林防火基础建设经费800万元,市财政预算经费60万元,购置下发了21台水泵、52台油锯、109台灭火机等森林消防机具。市县两级水利部门积极开展物资储备、抢险队伍组建与培训工作。市防汛物资站对物资进行了清底盘查,各县市区也以险工险段为重点加紧做好物资储备工作。株洲县在沿江8个乡镇设立了25个物资储备点。全市共储备防汛砂卵石70万方、纺织袋75万个、木材6000方、彩条布15万平方米、救生衣3500个、冲锋舟30台。

(三)预防预警方面

1、加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为有效减轻以气象因素为主诱发的地质灾害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市国土局与市气象局联合开展了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投入专项资金87万元,拟对全市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全面的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建立气象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取发布地质灾害预警消息,以最快的行动作好防灾准备。在汛期通过株洲电视台天气预报栏目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检查结束后及时召开了情况碰头会,下发了督查通报和紧急通知。

3、加强病虫害监测防治。一是加强农作物病虫监测预警网络建设。抓好5个县级测报站和片乡测报点的管理,配备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知识精、工作能力强、能吃苦耐劳的技术骨干。全市稳定测报人员20个,片乡联系点35个。及时发布病虫情报,制定科学防治策略,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指导开展病虫防治,做到早监测、早预警、早布置、早落实,有效控制了病虫危害。二是加强检疫,提高疫情防控力度。共检疫水稻制种、繁育基地68个村组共计万亩785万公斤,蔬菜种子基地1100万亩万公斤,苗木万亩206万株,未见检疫对象的发生。全年检疫调入水稻种子15批次万公斤,调出水稻种子396批次万公斤,柑桔、梨苗、板栗、杨梅等7批次万株。

(四)应急处置方面

1、汛期,市国土局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先后到攸县、醴陵、株洲县、石峰区、荷塘区和天元区开展了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和应急处理。现场勘察14次,由专家对7个隐患点提出了防治意见,并下达地质灾害防治督导书26份。

2、在“”、“”两次洪涝灾害和茶陵“”风雹灾害发生后,市民政局及时组织人员赶赴受灾地区,核实上报灾情,协助当地做好救灾工作。

3、我市坚持以市场为立足点,采取政府引导、部门支持、多方参与、合作共赢的原则,全力推进农作物病虫专业化防治工作。一是设立专业化防治示范区。确定株洲县为全市水稻病虫专业化防治示范县,攸县、茶陵和炎陵为病虫专业化防治重点推广县,并在株洲县、攸县、炎陵各创办了1个示范点。二是开展典型经验交流。6月份,组织五县市农业局局长、植保站站长远赴宁乡学习取经,茶陵枣市、严塘、界首等乡镇农技站自发组织到常德参观学习。6月14日,醴陵市植保站在神福港鑫达农民水稻种植合作社召开了专业化防治工作经验交流会,全市农技站站长、植保技术员、专业合作组织主要负责人共63人参加。炎陵下村乡柰李种植专业合作社7月份在云里、同乐两村举办了稻纵卷叶螟战役承包防治现场会。

4、在市灭鼠领导小组和技术小组领导下,经过充分宣传发动,大力推广毒饵站灭鼠法及敌鼠钠盐、溴敌隆等新型、安全、高效灭鼠剂。在各县市区建立1-2个示范样板乡镇,开展高标准、高质量的统一灭鼠示范,以点带面,推动全市农区统一灭鼠工作的深入开展。3月中、下旬和十月下旬,对全市农村农田统一灭鼠面积达到265万亩次。

(五)恢复重建方面

2009年中央财政共下拨民房重建资金1100万元,市本级下拨重建资金400万元,共完成民房灾后恢复重建1523户,受洪涝、风雹、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影响的受灾地区农房恢复重建工作已基本完成。

(六)科普教育方面

1、各级国土部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横幅和展览地质灾害图片,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共发放宣传资料6900余份,增强了全社会的地质灾害防灾自救意识。

2、市民政局广泛开展了全国首个“防灾减灾日”宣传活动,通过现场咨询、发放资料、张贴图片等形式,向广大市民宣传防灾减灾知识,提高了市民的防灾意识和灾害自救能力。

3、市林业局加大护林防火宣传,采取了发放资料、制作围裙、广播电视宣传、告市民书等多种宣传方式,动用宣传车辆368台次,发放宣传资料30余万份。

4、市农业局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确保病虫防治信息传递到千家万户。一是扩大病虫情报张贴范围。确保全市农村主要交通路口和人口集中区都有病虫情报张贴,单是醴陵市每期病虫情报公告版就达到4200张。二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的优势开展病虫害预报工作。醴陵市利用农业技术推广短信平台及时发送病虫防治时间、防治对象、注意事项等植保技术信息,全年编发13次共20多万条,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三是开展电动小喇叭宣传活动。醴陵市农业技术推广站人手一个手提式电动小喇叭,逢赶集或病虫防治的关键时刻进行宣传。《三湘都市报》、湖南卫视等媒体对此进行了专题报道。四是编发农业技术小册、简报。针对农业生产上经常出现的一些问题,编发农业技术小册、简报,如“水稻主要病虫草害防治”、“如何减轻除草剂药害”、“谨防稻曲病暴发成灾”等,提供发生原因和解决办法等信息。

四、案例分析

(一)案例概要

2009年2月12日14时40分,茶陵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县甘坳林场场长龙双娥报警:甘坳林场炼山造林走火引发森林火灾,现火势较大,难以控制。接警后,茶陵县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了“”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由副县长李艳平同志任指挥长,县林业局局长杨定桃同志任副指挥长,负责现场指挥扑救,县公安局副局长、森林公安局局长谭夏林同志任副指挥长,负责案件侦破工作。下午15时50分许,县林业局局长杨定桃同志带林业干部职工、森林公安民警60余人,当地干部群众120余人,赶赴火灾现场进行火灾扑救和现场调查。经过26小时连续作战,于13日下午16时许,将森林火灾全线扑灭。此次森林火灾,共烧毁森林面积公顷(烧毁杉成熟林公顷,杉幼林公顷)。甘坳林场职工谭文虎同志因扑救森林火灾被火烧伤,抢救无效殉职。

扑救“”森林火灾中,共调集半专业扑火应急分队3支,76人,当地干部群众、林业干部职工和森林公安民警180余人,启用扑火机具16台。

(二)主要战斗过程

1、紧急处置阶段(2月12日14时至2月12日16时)

“”森林火灾发生在茶陵县东部严塘镇境内的甘坳林场,平均海拔650米,林分结构以成、幼杉树林为主。12日下午16时40分许,林场负责人谭文虎带领职工12人对己炼山但未烧毁的小径杂木枝进行堆烧作业,点火堆烧后狂风将火引燃了未炼山场。谭文虎带领12人奋力扑救,终因人少火势大,难以控制,于是拨打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请求援助。

2、山火控制阶段(2月12日16时至2月12日20时)

接到火灾报告后,分管副县长李艳平、林业局局长杨定桃迅速调集林业局干部职工、森林公安民警60余人,当地干部群众120余人,赶赴现场实施扑救,并在甘坳林场设立了扑火前线指挥部。根据火灾蔓延态势、地理位置、扑火难度和扑火力量的权衡,前线指挥部决定兵分三路进行扑救。一路由县林业局副局长彭文带队,扑火队员由县林业局干部职工和当地群众70余人组成,主攻林场东侧山火,截断山火可能向秩堂锡湖蔓延。二路由防火办主任、森林公安局政委谭赋声带队,扑火队员由森林公安局民警和当地群众50余人组成,主攻林场南侧山火,截断山火可能向严塘镇花木山场蔓延。三路由防火办副主任刘李仔带队,扑火队员由甘坳林场职工和当地群众50余人组成,主攻北侧山火,截断山火可能向秩堂黄草山场方向蔓延。经过三个小时的奋战,扑火虽有进展,大局得到基本控制,但终因山高、坡险,加上渐入天黑,为保障安全,前线指挥部决定将扑火队伍撤至甘坳林场休整,天亮再战。

3、全面控制林火和火场清理阶段(2月12日21时至2月13日14时)2月12日21时,前线指挥部召开集林业、公安、森林公安、云阳林场、平水林场、思聪、严塘镇及驻地单位负责人紧急会议,就如何在火场局势得到基本控制的情况下,打好下一场攻坚战,用最短的时间将山火扑灭,认真研究了对策。2月13日,指挥部将云阳林场扑火应急分队、平水林场应急分队和思聪民兵分队分别增派到一、二、三路扑火纵队中,采取直接扑打,三线推进,边打边清,全面固守策略,全方位突击。2月13日7时,经三路纵队分别布阵,合力扑打,11时全线扑灭。历经26小时的“”甘坳林场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圆满完成。

(三)战例评析

1、“”甘坳林场森林火灾的特点:扑救难度大,蔓延时间长,人财耗费大。

2、制约扑救工作的客观和主观方面的原因。

客观方面:一是连续一个多月干旱无雨,地干物燥。二是2008年初的冰雪灾害造成林内倒伏物和枯干地被物多,地被腐质层较厚,燃烧后很难扑灭,易造成反火。三是山高坡陡,使前线扑火人员很难靠近火点,扑火机具很难见成效。

主观方面:一是火灾初发期,虽然组织了大量的人员扑火,但没有及时准确把握初发火面积小,易扑灭的有力时机。二是一线指挥员对特殊地段火灾发展的态势、扑救的艰巨性预料不足。多次扑灭,多次反火,使一线扑火队员意志受挫。三是外援扑火队伍因不了解山形地貌,扑火的方式和策略欠佳,见火就打,跟着火跑,疲惫应战,耗时,耗力,耗财,效益不高。

五、存在问题

(一)城乡基础设施和住房抗灾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抗灾设防标准不高,布局不尽合理,农村还有大量的土坯房,抗灾能力差。防汛抗旱应急工程不足,控制性骨干工程少,设施不配套。

(二)灾害监测预警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各类自然灾害的监测手段和技术水平不高,灾害信息获取处理,预警信息发布渠道不够畅通,特别是对农村和偏远地区的预警信息服务有待加强。

(三)应急物资保障能力有待进一步增强。我市各类应急物资实物储备品种少,数量小,规模小,没有综合的救灾物资储备仓库,需要进一步完善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增加应急物资储备的数量和品种,全面提高救灾物资应急保障能力。缺乏救灾应急配套资金,灾害救助、灾民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基本生活保障、救灾物资储运不及时。

六、工作建议

(一)应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调应急的能力。

(二)加大防灾减灾宣传,提高居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抓好宣传教育,力争自然灾害的预防宣传教育形式多样、新颖独特,做到更广泛、更直接,更深入人心,全面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从小培养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要建立统一的监测与预警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各部门、各地区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要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预警监测网络,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房屋拆迁评估报告【第四篇】

评估报告

(邛崃市夹关燕红猕猴桃种植专业合作社)

邛崃市残疾人联合会:

一、基地建设基本情况

邛崃市夹关燕红猕猴桃种植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4年元月正式建成,法人代表韩忠其,注册资金150万元。基地共计带动种植猕猴桃2000亩,本村投产面积800亩,重点集中在韩坪村9个村民小组,其中带动本村残疾人户数20户。

二、经营管理模式

合作社针对残疾人发展增收主要是带动扶持,具体体现在带动残疾人及其家属发展种植猕猴桃,提供种植管理技术、低价销售猕猴桃种植所需的生产资料和引进收购商提供销售渠道以及组织开展日常种植技术培训。合作社经营模式主要是带动群众自行种植。

三、资金使用和管理

合作社共计带动农户入社200余户,成立当初,合作社由股份成员出资建立,入社成员出基本入社费用,每户100至200元,主要用于引进种苗和前期种植技术培训。合作社主要经营风险由入股股东承担,入社成员不承担风险因素。

四、市场风险因素

水果行业产能过剩现象是我国目前影响和制约水果种植风险的主要因素,猕猴桃产业也是中国十大水果产业之一,要杜绝种植风险,除开自然因素影响外,种植高品质无公害水果是当下避开种植风险的主要工作,合作社带动种植户按标准按要求种植管理,并按规定使用农药,是提高猕猴桃质量的关键,基地在带动残疾人致富工作上,首先给予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更急优惠的价格提供日常生产资料,专门开展针对残疾人猕猴桃种植的相关技术培训,合作社优先给予残疾人种植基地专门的技术人员现场指导,第一时间解决残疾人及其家庭的相关诉求。

五、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基地目前主要存在的问题是销售渠道起伏较大,电商平台销售部分种植户不太认可,加上资金缺陷,严重影响基地发展,此次申报基地扶贫政策,目的在于加大合作社办公投入,引进专业的技术人才团队,促进销售渠道稳定化,基地发展壮大了,农户也就增收了,这也是我们基地带动残疾人发展猕猴桃种植的最终目的。

邛崃市夹关燕红猕猴桃种植专业合作社

201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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