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定期考核【精彩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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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定期考核【第一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除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者外,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

第二章考核

第四条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各考核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考核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

第六条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已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人员,可直接申请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其余师承人员申请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同等学力。

(二)具有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的师承关系合同,连续跟师学习满三年;指导老师具有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临床工作二十年以上;有丰富、独特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医德高尚,在群众中享有盛誉,得到同行公认;应聘在医疗机构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继承教学任务;同一指导老师在同一时期内带教学生不得超过两名。

(三)取得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的《出师合格证书》。

(四)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二年的。

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的,除具备上款(一)至(三)项条件外,还应当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

第七条申请考核确有专长人员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经地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审定为确有专长,并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

(二)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十年以上,并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确认医术有专长的。

第八条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业务水平等。

业务水平考核中,师承人员的重点是学习老师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情况;确有专长人员的重点是是否具备独特专长,疗效是否明显优于同种或同类病症的其它治疗方法。

第九条考核的方式可以包括:个人述职、口试、笔试、实际操作、对其本人书写医学文书的检查等。

考核标准及具体考核办法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参照《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及本条前款的要求统一制订。

第十条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考核每年举行一次,考核时间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统一确定。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申请考核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考核申请审核表”。

第十二条申请考核者,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考核申请审核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二张;

(四)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效行医资格证明;或《师承合同》、《出师合格证书》;或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确有专长证明。

第十三条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已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人员,经批准其行医资格的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辖区内的考核机构提出考核申请;其余师承人员经试用机构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辖区内的考核机构提出考核申请。

符合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确有专长人员经批准其行医的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辖区内的考核机构提出考核申请;符合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确有专长人员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辖区内的考核机构提出考核申请。

考核机构按规定程序和申请条件复审合格后,通知考生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核。

考核结果由考核机构通知考生。考核合格的,由考核机构出具考试资格考核合格证明,并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考核机构是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

考核机构应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与技能和对考核对象的业务培训与指导能力。本地区无具备考核能力机构的,由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指定考核机构承担该地区的考核工作。

考核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职责及辖区范围等由指定其承担考核工作的中医(药)主管部门确定。考核机构的具体条件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考核机构应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该委员会应由中级职称以上的医学专家组成,包括一定比例熟悉本专业的医学教育专家和外聘医学专家。

第十六条考核机构应当建立工作规则、保密、考核资料归档存放等相应的工作制度。

考核机构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五日内,向指定其承担考核工作的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与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考核机构的相应条件;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考核机构的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按年度将委托的考核机构情况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在每次考核结束后的十五日内,将考核结果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并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通过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将考核合格的人员名单通知相应的考点。

第三章考试

第十九条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纳入全国统一的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条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实践技能考试合格的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考试的具体内容与方案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一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经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的师承人员或者确有专长人员;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

第二十二条经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的师承人员或者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三条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到规定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二张;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考试资格考核合格证明;

(四)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效行医资格证明;或师承人员的《师承合同》和《出师合格证书》;或确有专长人员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确有专长证明;

(五)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需同时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

(六)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其他报考程序按《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医师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与实施,按《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线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

考试成绩合格的,获得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第四章处罚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考核机构的考核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三)在中医(药)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

(四)违反本办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七条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在申请或参加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申请或参加考核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户籍、学籍,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申请考核资格的;

(二)在考核中扰乱考核秩序的;

(三)向考核人员行贿的;

(四)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核人员的;

医师定期考核【第二篇】

关键词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临床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医学专业所特有的教育阶段,是培养医药卫生人才的重要措施,也是完善毕业后继续医学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我院从可持续性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十分重视这项工作,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和改进,使这项工作不断完善,并逐渐形成了一套较成熟的模式。

1健全机构,完善制度

健全机构是做好培训工作的保障 我院成立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办公室,负责制定住院医师培训细则和组织阶段考试,以及住院医师培训工作的管理、协调。为了适应医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围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出台了多项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的制定,为培训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提供了保障。

制定可行性培训细则:住院医师培训一定要遵循医学教育规律,适应医学教育的特点。我院在实践中借鉴了国内、外经验,制定出医师培训方式,形成了以临床能力为主的全面素质培训的模式。不仅对住院医师临床思维能力、专业理论和研究能力诸方面提出明确要求,还在病例、病种、手术例数和轮转时间上更加突出我院的特色和水平,同时具有可操作性和量化标准,使之更趋于科学合理,便于实施。

建立健全带教导师责任制:为确保轮转住院医师在科室轮转期间完成规定的病种、技能操作或手术例数等培训任务,掌握该学科要求的临床知识,我院进一步强化科室带教老师的责任意识,尝试实施住院医师带教导师制度,明确导师的责任与义务,督促导师协调科内教学资源,确保培训质量。同时建立健全配套导师激励机制,考虑在职称晋升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提高其参与并专心于教学管理的热情。

2细化内容,全面培训

高尚医德及责任意识的培养:医德观念模糊影响医生的进步及行业发展,即损害了卫生行业的形象,还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问题。而医生的技术水平与其责任心呈正比,没有责任心的医生不可能用心观察病人、处理病人,故其技术水平也不会很高,甚至引发医疗纠纷。我院在住院医生规范化培训中强化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的培养,督促带教老师以身作则树榜样,潜移默化感染规范化培训医师,同时带教老师需结合工作中所遇到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分析、讨论,抓住典型,深入剖析,培养规范化培训医师抵制非道德行为的坚决性和长期性。

强化医患沟通能力的培养:融洽的医患关系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而沟通障碍是导致患者及其家属对医院和医务人员信任度下降的重要因素,也是引发医疗纠纷的潜在危险因素。因此,我们在规范化培训过程中提倡“多作换位思考,真诚关心患者”。一些看起来微不足道的动作可以换来病人高度的信任,比如查房时与病人握握手,晚上查房时帮病人掖一下被角等。规范化培训医师要从细微之处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这对提高医患沟通能力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参与临床研究,开拓科研思维:我院作为一所集医、教、研为一体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在住院医师全面素质训练细则中还增加了临床科研能力培训和专业外语阅读项目,要求规范化培训人员在接受培训期间参加科里科研工作,从中培养研究思路和严谨的科学态度。对阅读专业外语论著和外文文献,自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早期就有明确要求,目的是让其了解本学科的发展以及新知识、新技能,跟上时代的脚步。为此对每个规范化培训医师都有撰写论文和综述的要求。

3住院医师砚范化培训方式

(1)住院医师必须参加为期一周的岗前教育。(2)基础理论培训以集中授课为主,每月定期召开住院医师例会,并请医院外出进修回来的医、技师授课一次。(3)临床实践培训,住院医师深入科室后实行科室主任负责制,也可由科主任指定副高以上职称的指导教师负责,实行指导教师与上级医师集体指导相结合的培训方式。

4考试和考核

加强培训监控、评估和考核体系的研究:加强培训的全程监控,建立、实施质量评估及考核制度,包括培训质量及组织管理水平等方面的评估、检查,认真组织出科考核、中期考核及年终考核。评估、考核的目的是对临床医师参加培训的情况进行检验,同时也能发现培训中存在的不足,使之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完善。根据培训大纲对医师知识、技能、态度方面的要求,建立科学、完整的临床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技能评估、考核体系。

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考试登记册(简称培训登记册),住院医师人手一册,必须认真填写,以其作为全面培训、年度考核与阶段考核的重要依据。考核分为三阶段:住院医师在培训的第一阶段,应该报名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第一阶段考核成绩将参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成绩。第二阶段综合考核由医务科组织,内容以“三基训练”为主,另外考核操作技能和外语,“三基训练”、操作技能和外语分别占考核总成绩的60%、25%和15%。

严格考核流程,强化绩效激励:在培训对象轮转结束之前,人事科进一步明确内科、外科、医技科室等各科室的具体缺岗用人指标(如有必要还可拟定岗位条件);科教科组织对培训对象进行评分、汇总,按成绩高低排序,由培训对象自主选择学科。用人学科的科主任要事先提出对定科培训对象的基本要求,一旦培训对象选定科室之后,非特殊情况不再作额外调整。

医师定期考核【第三篇】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执业医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医院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我院执业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其中第二年为考核年度。考核工作应在本考核年度内完成。

第六条

医院成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负责本院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监督管理,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制定考核方案,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结果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职业道德评定、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测评。

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

第八条

考核委员会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也可通过医师所在科室通知医师。

第九条

科室应当按要求对本科室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和工作业绩考核,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委员会。

第十条

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以我院医德考评相关规定作为对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第十一条

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周期内完成工作量和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的情况。

第十二条

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科室按临床医师的专业、级别考核实际工作能力与水平。

第十三条

考核委员会根据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下一考核周期第一年的1月底前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科室。

第十四条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院级以上的奖励和表彰、完成各级政府部门指令性任务、取得院级以上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第十五条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因违反执业医师法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考试考核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十八条

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在确定考核时间的前十天公布考核人员名单,医师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以书面形式向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委员会应当予以同意。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九条

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二十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可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暂停其独立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委员会再次进行考核。再次考核合格者,可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再次考核不合格并被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者,停止其医疗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本办法规定的不合格情形,及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委员会应当直接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说明: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院外医疗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但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实施紧急医学措施的除外;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但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实施紧急医学措施的除外;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三)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二条

医师的考核结果纳入所在科室的年终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之日起实施。

根据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为稳妥有序地开展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院执业的执业医师。

二、考核原则: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

三、考核内容: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及业务水平测评。

(一)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能认真履行有关法规规定的职责;

能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并确保工作质量;能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

(二)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

(三)医师业务水平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熟悉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种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相应的外语水平等。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国家组织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仅进行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四、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

(一)一般程序:

1.条件:除符合简易考核程序条件之外的其他医师,均执行一般考核程序。

2.流程:由医师本人在

“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中填写医师基本信息和个人述职报告,所在科室对医师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签署初步评定意见,报我院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进行复核。所在科室和考核委员会对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测评项目包括医师个人述职报告、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对其本人书写的医疗文书的检查。

(二)简易程序:

1.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①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并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②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2.流程:医师本人在

“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

中填写医师基本信息和个人述职报告,所在科室考核组长和科主任在医师考核表中签署考核意见,报我院医师考核委员会审核。

五、考核结论形成

1.考核委员会根据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和业务测评结果,做出考核结论。

2.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有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六、考核周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全部考核工作在每个考核周期第二年的十月底前完成。对因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因违反执业医师法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提前进行考核。

七、考核工作接受北京市卫生局的委托和监督,并向北京市卫生局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八、本方案未涉及的其它相关规定按照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执行。

九、本方案自之日起实施。

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根据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为稳妥有序地开展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院执业的执业医师。

二、考核原则: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

三、考核内容: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及业务水平测评。

(一)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能认真履行有关法规规定的职责;

能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并确保工作质量;能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

(二)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

(三)医师业务水平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熟悉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种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相应的外语水平等。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国家组织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仅进行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四、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

(一)一般程序:

1.条件:除符合简易考核程序条件之外的其他医师,均执行一般考核程序。

2.流程:由医师本人在

“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中填写医师基本信息和个人述职报告,所在科室对医师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签署初步评定意见,报我院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进行复核。所在科室和考核委员会对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测评项目包括医师个人述职报告、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对其本人书写的医疗文书的检查。

(二)简易程序:

1.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①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并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②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2.流程:医师本人在

“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

中填写医师基本信息和个人述职报告,所在科室考核组长和科主任在医师考核表中签署考核意见,报我院医师考核委员会审核。

五、考核结论形成

1.考核委员会根据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和业务测评结果,做出考核结论。

2.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有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六、考核周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全部考核工作在每个考核周期第二年的十月底前完成。对因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因违反执业医师法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提前进行考核。

七、考核工作接受北京市卫生局的委托和监督,并向北京市卫生局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八、本方案未涉及的其它相关规定按照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执行。

九、本方案自之日起实施。

医师定期考核【第四篇】

一、组织领导

成立*区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必要时对考核机构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卫生计生局医政科内,朱洪根兼办公室主任。

二、考核对象、考核内容、考核方式

(一)考核对象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区行政区域内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按照规定接受定期考核。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二)考核内容

包括业务水平测试、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三)考核方式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周期。业务水平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以上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不再行业务水平测评。

三、考核程序

(一)简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首次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二)一般程序

其他人员执行一般程序。

四、考核安排

通过医疗单位申请,我局根据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确定*人民医院、双林人民医院、菱湖人民医院、练市医院、*区中西医结合医院为我区各医疗卫生单位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机构。

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助理)医师的考核委托湖州市预防医学会进行考核。

五、考核实施与管理

(一)考核实施

各考核机构于3月上旬完成第一轮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论汇总表于3月中旬上报区卫生计生局医政科。

(二)考核管理

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予以同意。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执业记录

(一)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部门给预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定性任务及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定期考核的依据之一。各考核机构要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医师执业行为记录(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及《医师定期考核表》及时存入其档案中。

七、考核结果及记录

(一)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二)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三)区卫生计生局负责将医师考核结果记入其《医师执业证书》,并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软件。

八、监督管理

(一)各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考核评定,按时向我局及相关医疗机构,报告考核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我局对考核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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