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基本原则【汇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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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基本原则【第一篇】

〔论文摘要〕我国法制建设是在深厚的儒家法文化传统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必须结合这一传统来进行。儒家治国主张以礼治、德治、人治为主体,它与现代法治有根本的不同。尽管如此,科学吸收其有益的成分为我国法制建设所用仍是必要的。

法制建设是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我国的法制建设又是在仍具生命力的传统法文化、法思想尤其是儒家治国主张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我国的法制建设必须正视这样的现实,并对传统法文化进行批判吸收,只有这样,我国现实的法治建设才能事半而功倍。

一、儒家的礼治、德治、人治主张

礼治就是指根据礼的原则治理国家。礼包括自西周以来形成的一套礼节仪式、典章制度和行为准则。按其实施的方式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依靠刑罚而实施的各项具体而明确的制度与规范,其中包括法律制度。第二,依靠教化而实施的风俗习惯与伦理道德。其基本内容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制度,它以”亲亲”、”尊尊”和”男女有别”等作为其基本原则。孔子极不满意当时”礼崩乐坏”的状况,竭力维护礼治,主张”为国以礼”,他竭力提倡仁者”爱人”,要求”克己复礼”,从而建立了一个以”仁”为手段,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成为整个儒家思想的理论基础。

在统治方法上,儒家主张道德教化高于法律强制,提倡”为政以德”的德治或”以德服人”的德政,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而相对地轻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孔子将礼义约束、道德感化和行政命令、法律强制的作用进行了对比,指出:”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在他看来,用政令来治理,用刑法来制约,虽可使人不敢犯罪,但并不能使人不知道犯罪的可耻;用德化来治理,用礼义来约束,百姓就会感到犯罪的可耻而自愿服从统治。这种”德治”表现在经济与政治的关系上,是主张先富后教,即先保证人民的基本生活,然后再进行教化;表现在政治措施上,是先惠后使,即先采取减轻控制和赋税等怀柔措施,然后再驱使;表现在统治方法上,则是德主刑辅,反对专任刑罚。

儒家既主礼治、德治,必重人治。人治是从礼治、德治派生出来的。礼治要求维护等级制,就是要突出统治者个人特别是最高统治者个人的作用。德治内含有要求统治者以身作则,充分发挥其道德感化作用的意蕴,因此,儒家竭力主张人治。人治的思想内容可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强调统治者的道德表率作用。认为统治者的表率作用远远超过建立法制的功效,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因此,治国的首务是加强统治者的自律,其次才是建设完备的制度。二是强调用人需用德才兼备之人。主张为政之道在于得人,”相得人,则为百官各得其职,择一户部尚书,则钱谷何患?而刑部得人,则狱事亦清平矣。”[2]只有尊贤使能,贤者在位,能者在职,才能把国家治理好。三是在人与法的关系上,主张”有治人,无治法”。世有能致治之人,无自动致治之法。善法”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但是,儒家的”人治”思想并不排斥”法治”,它与”德主刑辅”思想是相辅相成的,如孟子说过:”徒善不足以为政”。”善”与”法”必须互相配合。可见,儒家主张人治,并非去法,只不过是更侧重人治而已。

二、现代法治与儒家治国主张的区别

现代法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使国家活动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在法治国家里,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公民在法律之下享有自由、民利。法治的核心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959年在于印度召开的”国际法学家会议”上通过了《德里宣言》,这个宣言集中了各国法学家对于”法治”的一般看法,权威地总结并阐述了法治的三原则:(1)根据”法治”原则,立法机关的职能就在于创设和维护以使每个人保持”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2)法治原则不仅要对制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政府能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3)司法独立和律师业自由是实施法治原则必不可少的条件。[3](P220)那么儒家的治国主张与现代法治有什么区别呢?

(一)治国方略不同

法治与人治,是两种对立的治国方略,其界限不在于是否承认法律运行中人的因素,也不在于是否用”法治”之名,而在于法治是众人之治(民主政治),人治是一人(或几人)之治(君主专制或贵族政治);法治依据的是反映人民大众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宪法和法律,人治则依据当权者个人的意志。法治与儒家的德治(礼治)也是对立的,德治(礼治)虽不反对治国时使用法律,但在法(刑)与德(礼)的关系上是倒置的,即主张”德主刑辅”(”礼主法辅”)。现代法治是相对于人治的一种治国方略,即以法律为最主要的、最权威的社会控制方法,也就是依法治国。

法治优于人治主要表现在:第一,法治把理性的规则奉为治国的最高权威,因而能有效地克服人性及人治的弱点。第二,法治通过严格的程序使法律保持其合理性和稳定性,从而使这种法律统治下的国家和社会能够实现长治久安。第三,法治能集中众人的智慧进行科学决策,从而可避免因个人专断而导致的重大决策失误等等。

(二)治国主体不同

儒家主张”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君子者,法之原也”。君主是至高无上的,普天之下,只有君主一人是治国主体,而臣民则均是被其所”治”的客体。儒家虽极力维护封建专制君主的统治,但在民的问题上,提出了民本主义思想。孔子曾对鲁哀公说:”且丘闻之,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4]孔子赞同把君民关系比作舟水关系的观点,具有进步性,但这种思想与民主思想却有天渊之别,其出发点是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的君主统治。这里的”君主”,不是”民主”,而是企求”明君作主”;这里的”民本”也不是”民主”,而是将”民”视作”邦之本”、”君之本”。强调”民本”的要害是维护”君”之”为民作主”,是为了使”本固邦宁”,从而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的君主统治,而臣民永远只能是君主统治下的臣民。

现代法治则与儒家根本不同。它实行的是在民的原则,这可显见于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人民原则是我国宪法和现代法治的根本原则之一。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拥有者,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组织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他们都是人民的公仆,由人民通过其代表机关选举(或任命)产生,并受人民的监督(包括罢免)。同时,人民又是法治的主体,这一点可用一模型清晰地勾勒出来,即:人民——通过其代表机关立法并组织”一府两院”等国家机构——通过”一府两院”进行行政执法和司法——治国。可见,在我国,人民是权力之源泉,是法治之主体。这与”君主民本”思想指导下所形成的治国模式是截然相反的。

(三)法律内容不同

在儒家思想中,权利意识极为贫乏,而义务本位的思想却极为丰富。不论是礼治、德治,还是人治,都充斥着义务的思想。现以其礼治思想的主要内容为例:首先,以”五伦”为中心,强调”正名分”。在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之间的关系上,尽管强调双方都要尽义务,但位卑者要尽的义务大于位尊者

其次,在”五伦”中,儒家特别强调”孝”与”忠”。即在父子、君臣二伦中,子以孝之义务为本位,臣以忠之义务为本位,而父慈、君仁则是次要的。再次,强调”别贵贱”,即建立”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的等级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少事长、贱事贵、不肖事贤”。概言之,义务本位反映了古代中国社会的人身依附关系,使得每个人(除君主外)都被捆绑在义务的”牢笼”中,并且这些义务都是片面的,没有与之相对应的权利。与义务本位相适应的,则是权力本位,表现为一部分人特别是君主享有特权。义务本位的思想在封建法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在中国古代法律中,最为发达的是刑法,次之为行政法,这是因为刑法、行政法都是主要规定臣民义务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而作为规范臣民权利的基本法律的民商法则极不发达,并淹没在刑事法律之中,这固然与统治阶级据以立法的社会生活条件,主要是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经济形式有关,但义务本位的思想则是此种状态得以产生的重要原因。

与封建法律以义务为本位截然相反,现代法制则以权利为本位。这可从宪法的规定看出。我国现行宪法在结构顺序上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为仅次于总纲的第二章排列;在”权利和义务”的排列顺序上,先为权利后为义务;在条文设立的多寡上,宪法用18个条文规定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家庭、社会生活中的广泛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只以5个条文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与宪法的规定相呼应,我国的基本法,如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也对公民权利作了广泛而具体的规定。可见,我国法治的权利本位原则与儒家治国主张中的义务本位思想及其指导下所制定的义务本位的法律也有本质的区别。

(四)法律原则不同

儒家提倡礼治,而礼治的要害就是维护以君权、父权为核心的宗法等级特权制。皇帝权力至高无上,法律的废立大权掌握在皇帝手中,他可以因其喜怒好恶而随意加减对罪犯的处罚。法律对官僚贵族犯罪的处罪有特殊的规定,根据”一准乎礼”的《唐律》规定:皇亲国戚、官吏贵族犯罪的可享有”议”、”请”、”减”、”赎”、”官当”、”免”等特权。”议”、”请”即明文规定贵族犯罪,必须要上奏朝廷,由皇帝酌情裁决;”减”则规定一定级别的官吏及其亲属犯流罪以下可减一等处罚;”赎”规定一定级别的官吏及其亲属犯流罪以下者可纳资顶罪;”官当”则规定一定级别的官吏可以用官品抵罪;”免”规定一般的罪行可以得到合法的减刑,甚至赦免。”礼者为异”,在礼的精神指导下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其本身就存在着等级差异。

现代法治提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对合法权利保护和对违法行为惩处援用同一的法律标准,它是基于现代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平等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法意识。我国宪法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载入了根本大法。我国的基本法律不仅从实体上而且从程序上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得以实现。如《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又如《刑法》规定:”对任何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此外,宪法和基本法还在程序法上规定了具体保障”平等原则”实现的制度,如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度、辩护与制度等等。

三、儒家的治国主张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中国是一个有着数千年封建专制和”人治”传统的国家,在这样的国度里建设法治国家,除有甄别地吸收西方法治成功的经验外,还必须以传统为依托。因为传统法律体系中不仅凝聚着民族文化的精华,而且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传统是一种不可抗拒的力量,无法任意改动。事实证明,凡是具有传统依托的法律制度变革,在实践中往往能取得较为显著的成果,相反,缺乏传统依托的改革往往比较艰难,有的甚至流于形式。那么,儒家的治国主张给予我们哪些启示呢?

首先,儒家特别强调当权者以身作则,并当然内含有要求当权者守法的意蕴,这对于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依法办事有借鉴意义。各级领导干部都是由人民制定的法律赋予权力来为人民服务的社会公仆,他们必须按照法律和人民的意志办事,廉洁奉公,勤政为民,时时事事处处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否则,违法乱纪,贪污腐化,就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和人民的谴责。

其次,儒家特别是其代表人物孔子特别注重道德教化,其”德治”观念内含有重视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道德建设的意蕴。当前,由于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致使一些社会领域中道德失范,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滋长;谋求不义之财,贪图不法之财,假冒伪劣、欺诈活动已成为社会公害;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蔓延,党风、政风、社会风气受到很大损害,而且这种现象已侵蚀到我们的执法、司法队伍之中等等。长此下去,势必损害国家的健康肌体,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同时也会扰乱法治秩序。为此,我们可以从儒家特别是其代表人物孔子那里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如孔子提出的”富之”、”教之”理论,即在强调要使人民富足的同时,还必须对人民进行道德教育。可以说,中国的现实法治的建设决不能离开道德体系的建设、精神文明的建设。法治不但需要权力的支持,而且更需要道德的支持。

参考文献:

[1]论语·为政[M].

[2]朱子全书·六一·历代一[M].

法治建设基本原则【第二篇】

一、 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重要理论和制度创造

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列宁提出的。列宁根据当时俄国处于高度专制的沙皇统治的基本国情,认为无产阶级政党只有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严密地组织起来,才能真正成为一个有组织的先锋部队。列宁在布尔什维克创建之初,强调建立一个“统一的集中制”的党。经过几年的实践,在1906年4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四次代表大会,“民主集中制”首次写入。

中国共产党在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实践中,进行了重要的理论和制度创新。这是因为中国的国情与俄国有所不同,中国革命也与苏俄革命有所不同。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的社会,中国革命的中心不仅长期在广大的农村,而且是以革命的军队反对反革命的军队,以红色的政权对抗白色的政权。民主集中制不仅是党的组织原则,而且也是党联系群众、组织群众的基本原则。由此,形成了中国共产党特有的理论与制度创造。

第一,党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这是中国共产党对民主集中制的中国式解读和运用,并且作为党的根本组织路线和工作路线,成为民主集中制的灵魂。1943年,在《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一文中,对党的群众路线作了认识论的表述。民主集中制不仅是党的组织原则,同时又是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民主集中制的内容在群众路线中构成了民主与集中的辩证关系。1945年,党的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把民主集中制中“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概括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民主就是保障党员的各种民利,集中就是在党内统一组织、统一行动和统一意志。党内共识来源于民主,形成于集中。广泛的民主是正确集中的前提,高水平的集中才能更好地指导民主。

第二,把民主集中制全面推进到军队建设和政权建设之中。在军队建设方面,1927年党开始独立领导武装斗争,在三湾改编中,更是把党的支部建在连上,加强了党在军队中的政治工作,从而将民主集中制植根于人民军队之中。解放战争时期,曾指出,部队内部政治工作方针,是放手发动士兵群众、指挥员和一切工作人员,通过集中领导下的民主运动,达到政治上高度团结、生活上获得改善、军事上提高技术和战术的三大目的。

在政权建设方面,瑞金时期,中国共产党实行了工农兵代表(苏维埃)会议制度,到了延安时期,又创立了共产党员、非共产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和中间分子各占三分之一的“三三制”政权。瑞金时期的苏维埃政权和延安时期的抗日民主政权,都是以民主集中制作为新民主主义政治的政权构成原则。1937年,在和英国记者的谈话中说,民主和集中之间,并没有不可越过的深沟,对于中国,二者都是必需的。一方面,我们所要求的政府,必须是能够真正代表民意的政府;这个政府一定要有全中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人民也一定要能够自由地去支持政府,和有一切机会去影响政府的政策。另一方面,行政权力的集中化是必要的;当人民要求的政策一经通过民意机关而交付与自己选举的政府的时候,即由政府去执行,只要执行时不违背曾经民意通过的方针,其执行必能顺利无阻。由此可见,民主集中制是联结党的建设、政权建设和军队建设三位一体的关键机制。

第三,明确提出民主集中制是党执政的基本的国家政权制度。在根据地党的建设、政权建设和军队建设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在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将要取得全面胜利之际,1948年9月,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讲,我们采用民主集中制,而不采用资产阶级议会制;在中国采取民主集中制是很合适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国体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1940年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提出,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这种制度即是民主集中制。关于民主集中制所要达的价值目标,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等讲话中有过描述,在人民内部,不可以没有自由,也不可以没有纪律;不可以没有民主,也不可以没有集中。这种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就是我们的民主集中制。

二、 民主集中制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原则

我国《宪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离不开民主集中制。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方向,民主集中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构建的原则,当然构成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原则。

第一,民主集中制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实践经验。2014年2月17日同志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讲话中说,我国今天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在民主问题上,也不能照抄照搬西方的民主形式。同志还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予以高度的重视。2014年10月27日,他在中央全国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我国有根、有源、有生命力,是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要通过商量出办法、出共识、出感情、出团结。协商民主的“根”和“源”,就是党长期以来形成的群众路线的工作路线和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和原则。所以说,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也是民主集中制的直接体现。

第二,民主集中制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赋予了制度优势。民主集中制与在充分民主基础上议行合一的巴黎公社原则相吻合,与西方代议制民主下的三权分立制度相区别。代议制民主所倡导的三权分立,以权力之间的制衡和制约为机制,实际上是资产阶级内部的一种权力分配、交换和平衡机制,在实践中存在着民主选举的“资本化”等问题,民主运行中又往往暴露出由于党派之间的争权夺利而导致议而不决、决而不行,有碍于国家的有效治理。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有效地组织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政治逻辑。同志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指出,我们要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和原则,促使各类国家机关提高能力和效率、增进协调和配合,形成治国理政的强大合力,切实防止出现相互掣肘、内耗严重的现象。所以,民主集中制既要反映广大人民的意愿,又有利于形成全体人民的统一意志;既要保证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又有利于实现广泛参与,从而使得广泛参与和集中领导统一、社会进步和国家稳定统一、充满活力和富有效率统一。这种从历史中来、在现实中有益的制度,在国家治理中具有明显的优势,这是中国模式十分重要的特征。

第三,民主集中制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揭示了现实的路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须走中国特色政治发展之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是前提,人民当家作主是本质,依法治国是保障。一方面,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体现了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统一过程;另一方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又是全面深化改革新形势下对完善和发展民主集中制的新要求,要求民主集中制循着法治的轨道,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揭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路径。

三、 在法治基础上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运用民主集中制,维护中央的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是实现党的领导的基本原则。

第一,必须依据《》从严治党,坚持和发展党的民主集中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指出,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把遵守党内的法规,作为依法执政的内在要求,不仅突出了遵守党内法规的重要性严肃性,而且意味着治党是治国的前提、遵守党内法规是依法执政的前提。党内法规既是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内法规严格要求自己。《》是党的根本大法。党的十七届四中提出建立健全以《》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制度体系。2014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党的组织制度改革,重点是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严格党内生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民主制度体系,为人民民主提供示范作用。

第二,必须依宪治国执政,坚持和发展国家的民主集中制。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同时,《宪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所以,坚持党的领导和坚持国家机构的民主集中制也是一致的。要根据《宪法》,不断地完善和发展国家机构的民主集中制。通过政治体制的改革,把代表制民主与协商制民主结合起来,把实体性民主与程序性民主结合起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国家的民主制度体系,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人民民主。

第三,必须以法治精神规范发展民主集中制。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一方面,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要坚持党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中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法治建设各领域的工作。要切实改善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法治建设的水平。党既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确保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又要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法治建设中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要努力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建设,防止民主和集中的任何一个方面的缺失,并用立法的形式规范这些制度。使民主集中制不但承担着塑造我们执政权威的功能,而且发挥着催生人民当家作主的作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法治建设基本原则【第三篇】

论文摘要:从依法治国到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的自然发展过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包含的公平正义,诚信友爱等内容的实现也需要有法治来作保障。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信友爱、安定有序、充满活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民主法治是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基础和政治保障。构建社会主义谐社会,必须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0

一、法治对和谐社会建设有重要意义

在200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次修正案中明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可见,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我党的一项长期坚持的基本略,这项基本方略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有机组成分,在新的形势下与和谐社会建设相结合,被注入了新的内涵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解应紧紧围绕着建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来展开,而不能偏离党的这个工作重心

(一)和谐社会是有法治保障的稳定有序的社会

法的功能得到应有发挥是社会和谐有序的根本标志。越面对复杂化、多样化的社会冲突和社会的急速变化,法律的权性应当越大。依靠人治不能建立起真正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能使国家长治久安。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治理国家社会的调控手段,它要求国家和社会的一切活动都要遵循既的、向社会公开的法律规则,尤其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要按照法的程序在法定范围内进行。在法治状态下,法律是公民行为和府活动的最终导向,任何人和任何组织都受到法律的约束,也到法律的保护。法治是使社会调整摆脱偶然性、任意性和特权形成稳定的秩序与和谐状态的必然要求。

(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包含的公平正义,诚信友爱等内容实现也需要有法治来作保障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之一,同时,它们也是法基本价值和基本精神。。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基础,目前,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了一些比较突出的社会公平问题,这些严重的不公正的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必须采取有效手段加以解决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手段。依法治国意味着制定出来的法律得到了实施,法律得到了真正的实施,法律内含的公平正义也就得到了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基础也就得到了实现。当然了,这个法应该是“良法”。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诚信友爱。诚信友爱,要求的是在全社会倡导并形成诚实守信,互帮互助,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而又融洽相处的社会氛围和人际关系。诚信友爱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0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要以诚实守信为重点。目前影响我国诚信体系建立的最大因素是地方政府行为中信用方面的缺失,严重危害了政府公信力。0而政府信用的缺失则直接制约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故此,要建立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必须先建立诚信政府。而建立诚信政府的关键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市政府守信的基本要求,是政府诚信的核心。建立诚信政府,既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容,也是依法治国的内容,通过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依法行政,也就是在落实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

二、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和谐社会,就要实施宪法

宪法是调整国家和公民关系并以人权保障为终极价值追求的国家根本法。。

依法治国,就是要使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发挥规范作用,使法律成为裁决社会冲突的最高依据。但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法治国,国家权力的建立和行使必须依据宪法。我国宪法在序言中规定,本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果,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宪法第5条也规定,国家维护法制的统一,一切法律和法规都必须依据宪法,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一切归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使宪法得到实施,实现我国的宪政秩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依法治国的前提是人民拥有国家主权,只有真正实施了宪法才能使人民主权落到实处

人民主权原则是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它的基本内涵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原则和思想已为人们广泛接受,并在各国宪法中以不同的方式体现出来。人民主权思想提出来之后,被各国宪法所接受,并作为一项基本的宪法原则在宪法中体现出来。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就是对人民主权的确认。人民主权原则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它使得国家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按照人民主权原则的要求,主权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政府的建立应该经人民的同意,政府的权力应受人民的监督。在政府和人民的关系中,人民是主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是受托者:并且,既然政府权力来自人民,人民就有权要求政府为人民服务。但资产阶级政府不可能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主权才能真正实现,人民才能真正成为国家主人,政府才能真正变成为人民服务的组织。如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政府是服务型政府,是一个权力受到限制的政府,是一个责任型政府,而要做到这些,就必须实施宪法,不断地加强和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广大人民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才能落实党的依法治国方略,也才能进一步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民主法治社会。

(二)只有真正实施了宪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公平正义等内容才能够得到实现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之一。从现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的具体内容和基本规则看,它必须包含四个原则,。这四个原则是:一、保证基本权利的原则。二、机会平等的原则。三、按贡献分配的原则。四、社会调剂的原则。而这四个原则,都是宪法里面的重要内容。保证基本权利的原则体现在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里面,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可以分为生存意义上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人身自由、居住和迁徙自由、通讯自由、信仰自由、言论和出版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自我表现意义上的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罢免权和监督权;自我发展意义上的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文化权。我国宪法除了在第33条到第5o条具体列举了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外,还在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第24条宪法第33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就大大地扩大了保障权利的范围。第二个原则机会平等原则也在我国宪法中明确地体现了出来,主要条款有《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5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l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个原则按贡献分配的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主要有第6条……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我国宪法条文中体现社会调剂原则的条文主要有第14条: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宪法的内容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一种耦合的关系,实施了宪法就是实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容。

(三)只有真正实施了宪法,建立起社会主义的宪政秩序,才能建立起安定有序的社会

和谐社会的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我们要形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秩序,首要的是要建立社会主义的宪法秩序。这是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法律地位,如果一个国家的宪法缺乏应有的权威,宪法被束之高阁,其他法律也不可能得到真正实施,从而也不可能建立起法治秩序。

法治建设基本原则【第四篇】

论文摘要 自古以来,人们一直在努力对如何治理国家即进行探索,人治和法治的争辩贯穿着人类社会几千年的历史,通过实践证明,法治是治理国家的最好模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治日益成为人们关心的焦点。依法治国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建设法治政府则是其重点和核心。本文将从当前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现状入手,试图就进一步提高我国法治政府建设水平的提供相应的路径思考。

论文关键词 法治政府 依法行政 依法治国

《韩非子·有度》中曾经出现这样的文字: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法治政府,即“政府职能的发挥必须依据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的政府。它要求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的一切行政行为都要有法律依据,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严格地依法定方式和程序行政,一旦违反法律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就是把法治政府的内涵具体化并且运用于实际操作的过程。

一、我国法制政府建设取得的成就

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法律体系基本建立完备,更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就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1999年,现行宪法的第三次修正,“依法治国”入宪。2003年,《国务院工作准则》将“依法行政”作为国务院三项基本工作准则之一。2004年,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行依法行政”。2007年,党的十七大将“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除了以上重大成就之外,在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里,党中央已经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建设法治政府的相关性文件,可见党中央对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视。

二、我国法制政府建设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还只是处于起步状态,与我们所希冀的法治政府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职能转变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适应

虽然经历了多年的改革,政府管理的范围有所缩减,政企政事的分离也在实现中,但是政府越位、错位、缺位的现象依旧很大程度的存在。温总理曾说过:“建设法治政府,依法界定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才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从而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因此,在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上,我国还需多下功夫。

(二)行政立法不够完善

行政立法的指导思想不够明确,行政立法过程不够公开民主,法律法规的质量也存在问题,漏洞冲突现象颇多。

(三)行政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民主性程度不够

决策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存在失真现象;决策方案的制定“粗而不细”,缺乏专业性;决策方案“论而不证”;决策方案选择的民主性和公开性也有待加强。

(四)缺乏对行政权有力的监督和制约

行政监督体系设置不合理,缺乏监督合力;公共行政监督法制化程度低,监督缺乏可操作性;偏重于追惩性监督,全程性监督显得乏力。

(五)行政执法队伍的素质和行政执法的水平有待提高

我国行政执法机关及其人员的素质普遍不高,随意执法、不文明执法等现象较为严重。除此之外,还存在执法队伍不健全、经费不足、设备落后等因素。

(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时有发生

这些现象严重侵害了群众的利益、给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重大的损失。

三、法制政府建设应遵循的原则

(一)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因此,在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中,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正确认识三者之间的关系,坚持贯彻和落实这一原则。

(二)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坚持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历史时期中形成的,由行政法学者高度概括的调整行政关系的普遍性规范。”不同的国家对构建法治政府有着不同的要求,而我国的基本原则则包括了行政实体性原则和行政程序性原则。行政实体性原则:(1)责任行政原则,(2)依法行政原则,(3)尊重和保护人权原则,(4)信赖保护原则,(5)比例原则,(6)越权无效原则,(7)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程序性原则:(1)正常行政程序原则,(2)行政公开原则,(3)行政公平原则,(4)行政公正原则,(5)行政效率原则,(6)行政应急原则。

(三)建设法治政府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由于每个国家的政府行政情况不同,存在的问题不同,所以对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也会有很大不同,在汲取国外经验的同时,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中应更多的着眼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要求。其中,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所规定的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我国所建设的法治政府应当是权力有限的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权责统一的政府、诚实守信的政府、公开透明的政府。

四、建设法治政府的对策思考

(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

在进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时,我们需要着重解决以下问题:首先,合理划分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包括科学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职能和权限,合理配置行政权力,以及有效解决行政机关内部的权限冲突。其次,科学设置机构。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完善政府机构的设置。再次,严格财政管理。财政管理为建设法治政府提供了经济保障,对法治政府的建设存在重要影响。包括对预算管理、审计管理、会计管理的完善。

为了有效转变政府职能,需做出以下努力:其一,政企、政事分开,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其二,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合理运用政府与市场两种调节经济的方式。其三,提高政府能力,包括公共政策能力、行政管理能力、社会服务能力以及自我控制能力。

(二)提高行政立法质量

为了使政府的行政真正的实现有法可依,相应的也就对行政立法提出了要求。首先,健全行政立法体系。以人为本,把最广大群众的利益作为立法的根本出发点和立脚点,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其次,在行政立法过程中坚持走科学化和民主化路线。以法治为基础,全面增强立法的科学性;逐步建立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模式,集思广益,更多的听取公众的意见建议,提高行政立法的民主性。除此之外,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对行政立法的质量做出保证。

(三)完善行政决策,进一步推进依法决策

行政决策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国家公共事务时,为了达到预定的目标,在系统分析主客观条件的基础上,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或处理的事务的方案所进行的抉择性行为。为了更好的完善行政决策,需要:(1)树立科学决策的意识和观念。(2)大力推进公共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公开化和社会化。包括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机制。(3)健全行政决策责任制。

(四)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

要对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必须进行全方位的努力,各方面的配合。首先,强化人大监督机制,为了使人大监督作用真正落到实处,应该着力于树立各级人大的权威,建立健全制度,使政府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其次,树立起专门监督机构所须要具备必要的独立性和权威,健全监督制约权力的法律体系,完善司法体制,使司法监督具有独立性。再次,加强政府自身监督体制,提高政府行政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最后,完善群众和舆论监督机制。

(五)规范行政执法,提高执法水平

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的低下与执法人员的关系密不可分,因此要提高执法水平就应该提高执行人员素质,对执法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与考核。除此之外,我国的执法运行机制还存在相当大的问题,因此建立一整套适合我国公共行政执行实际的运行机制也迫在眉睫。当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配套制度建设,加快行政程序法治化步伐,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也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减少侵害群众利益现象的发生

对于执法队伍,加强以法律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培训,使公务员通过教育和培训,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政府工作人员要履行好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职责,必须熟练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主要制度,特别是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制度。除此之外,还应将公务员的道德建设与依法行政联系起来。

法治建设基本原则【第五篇】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历史进程,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全面建设的历史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仅包括物质文明建设,而且包括政治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是整个社会生活的全面建设。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既相对独立,又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只有把这三者有机地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部实践和全部过程中,才能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才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政治文明建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战略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的现代化不同于资本主义的现代化。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正确的政治方向、良好的政治环境和可靠的制度保障。我们搞经济建设,建设物质文明,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如果没有政治文明,就无法创造安定团结的国内环境,无法争取和平的国际环境和良好的周边环境,不仅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无从谈起,即使已取得的物质文明成果也将会毁于一旦。政治文明也决定精神文明的性质。任何社会的精神文明,特别是思想道德,都反映社会政治的性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随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尤其是政治制度的确立而逐步建立起来的,并且随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不断巩固而日益发展。只有在良好的政治体制、健全的法制、正常的社会秩序下,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才能够顺利进行。十六大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既是对社会主义发展经验的科学总结,同时也是新时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前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既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保证,又是其自身的本质内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动摇。动摇了四项基本原则,就动摇了我们的政治根基,改变了政治体制改革的性质,改变了政治文明建设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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